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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再保险的数理分析n 第一节 大数法则与再保险n一、大数法则与大数的测定n 1、大数法则及其对保险的一般要求n 大数法则(大数定律)是概率论的主要定律之一,也是近代保险业赖以建立的数理基础。n 大数法则为什么要求保险经营有“大量”的同质风险的风险单位?一个保险公司能不能做到?n 2、大数的确定n 大数法则应用于保险,最重要的要求就是:在有足够多的风险单位时,保险公司所经营的该类业务的实际损失结果与预期损失结果(数学期望)的误差很小。n 保险公司根据大数法则的要求,尽可能多地承保业务,为的是使损失的不确定性(个别发生)向确定性(总体)的数量关系转化。而确定性的大小,决定了上述误差的大小。即确定性的大小,决定了上述误差的大小。n 那么,危险单位要多大才能满足确定性的要求呢?或者说如何确定“大数”呢?n 这里,首先需要了解“确定性”的涵义。确定性是用下述两个概念来衡量的:n 一个是损失变动次数与危险单位总体的比例,另一个是该比率的置信度。举例:n 假定有100个风险单位(比如100位90岁的人),每个危险单位发生损失的概率(该人群的死亡率)是。该随机事件服从二项分布。其损失的期望次数(人数)是30次(人)。n 根据某一样本,知道发生损失(死亡)的范围是309,即21-39之间,其可能性(置性度)为95%。在这种情况下,损失变动次数与危险单位总体个数的比率就是9%,也就是损失范围与损失次数(期望)的绝对误差是9。这个结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我们厘定费率的根据是30%,尽管置性度是95%,但稳定性很差。n 假定根据另一样本10 000个危险单位,绝对误差是200,损失变动次数与危险单位总体的比率是2%,其置信度也有95%。相比起来,这后者的确定性就比较好,因为实际损失与期望之间的误差很小,且置信度很高。这种较大的确定性是由于样本较大,危险单位增多的结果。n 了解了这些概念,我们来看如何测定“大数”。n 一般说来,“大数”由下式计算:n N=n n N:在一定条件下,应有的风险单位数n E: 实际损失变动次数与危险单位总数的比率n S: 实际损失变动次数与期望损失次数的标准差个数 P:特定风险单位发生损失的概率在上例中: 概率,现在要测定被保险团体中必须有多少个危险单位,才能使100个单位中发生损失的次数在28-32次区间内的置信度为95%。因为是95%的置信度,那就要在两个标准差之内,所以,E=2%(危险单位总数是100),代入公式nN= n n =n n = 2100n 该结果表明,要达到使被保险团体中每100个危险单位的损失次数在28-32之内的置信度为95%,就需要样本容量是2100。n 保险公司通过对大数法则的测定,可以了解承保业务的稳定性状况,进而制定合理的经营方针,以保证财务的稳定性。例如如果确知所需承保的危险单位难以通过直接保险达到时,就要通过安排再保险来保证财务的稳定性。n 二、大数与保险财政稳定性n 所谓保险财政稳定性,就是实际发生的保险赔款不超过预计的保险赔偿基金,超过的幅度及可能性越大,保险的财政稳定性就越差,反之亦然。n 这里所说的保险赔偿基金,就是保险基金。在实际经营中,往往把该项业务的纯保险费总额作为保险赔偿基金。 n(一)赔偿金额标准与保险赔偿基金(一)赔偿金额标准与保险赔偿基金n 假定某公司承保的某项业务有n个保险单位,每个保险单位的保险金额为 元,纯费率为q。如果损失期望值为 ,损失标准差为 ,则 称为赔偿金额标准差,用Q表示,即n n把(即纯保费总额)称为保险赔偿基金,用P表示,即n 例如,某公司承保n个相互独立的标的,每个标的的保险金额均为a元,损失概率为p,则标的的损失服从二项分布,损失期望值为 n 标准差为 n故赔偿金额标准差为:当a=3000元,n=1000元,p=3时,可求得元。n(二)财政稳定系数(风险系数)n 赔偿金额标准差与保险赔偿基金的比值,称为财政稳定系数,用K表示,即n 关于用K值检验财政稳定性,有人划定了一个界限:当时,认为财政稳定性良好,无需分保,而当K时,认为财政稳定性较差。我们认为,当时,是绝对没有必要分保的,当K时,是否要分保,分出多少,自留多少,需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n 假定有n个风险单位,每个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为a元,损失概率为p,纯费率为q,若损失服从二项分布,则有:n 由这个公式可知:在一定的损失概率条件下,要降低K值有两种办法,一是提高保险费率q,但这种做法往往是有限度的,二是扩大承保危险单位数,这正好是与大数法则要求相符的。 n 例1:某公司承保某项业务640个风险单位,每个风险单位发生损失的概率为3,若纯费率为3,则K为多少?要承保多少标的才能使?,若承保风险单位数不变,要将纯费率调整为多少才能使?n 由上面公式可得:n要使,则有n如若n不变,而调整q,则由前面的公式得:n n 从这一例子可以看出,在财政稳定性很差的情况下,靠单纯扩大承保量及调整费率是很难改善财政稳定性的。如把承保量由640个单位一下子扩大到33 233个单位,难度可想而知;而在损失概率仅为3时,纯费率为22又极不合理。这说明,在财政稳定性很差时,必须依靠再保险来稳定业务经营。n(三)不同保险金额业务的财政稳定性分析n n 前面的讨论,各个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相同,问题比较简单,但实际中,各个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并不全部一样。在此情况下,赔偿金额标准差要发生变化,财政稳定系数也要发生变化。为分析问题的方便,在下面的讨论中一律假定在同类业务中损失概率等于纯费率。n 假定保险公司承保有两类业务,第一类业务承保n1个风险单位,每个单位的保额为a1元,纯费率为q1,第二类业务承保有n2个单位,每个单位的保额为a2元,纯费率为q2。则n第一类业务上的平均出险次数为n其出险次数标准差为:n赔偿金额标准差为: n同样可得到:n如果把第一类业务与第二类业务合并,则赔偿金额标准差为:n因为n财政稳定系数为:n其中,n一般地,当有j个业务合并时,有:n其中 n n第二节 自留额与分保额决策的数理依据n 保险公司常常面临这种情况,现有业务财政稳定性良好,但为发展业务,必然在承保新的业务,那么,新业务的最高保额为多少时,才不致使原有的K值增大呢?n 假定原有业务上,赔偿基金为P1,赔偿金额标准差为 ,则 n则n n 现将另外接受n个风险单位,保额为x元,纯费率为q,则n合并业务后,n要使 仍维持 的值,则应有n整理后可得:n当q十分小时,可近似得到n 由上述分析可知,要维持原有的财政稳定性,对于接受的新业务,如果保险金额在 x 以下,则可全部自留,对于保险金额超过 x 的新业务,自留额以为限,超过部分予以分保。 n下面,我们举例来讨论自留额的确定。n假定某公司承保有四类业务,具体如下表所示,纯费率为2。业务种类承保单位单位保额稳定系数150003000元0.316220005000元0.499330050000元1.294100100000元2.23n 利用公式 可以求得:n 在以上各类业务中,第一类和第二类业务合并的结果K值最小。如果公司拟将全部业务的K值降至即与n 相等,则需分保。n n 即然为第一、第二两类业务合并结果的K的数值,我们在计算并不影响K的最高保额时,自应以这两类业务为基础。n 第一步,用公式()初步估计保额:n 这一最高保额大于第二类业务的保额,但小于第三、第四类业务的保额,故对共有400个单位的第三、第四类业务,在公司保留一个自留额后,均须分保。n 第二步,用公式计算准确自留额。本例将有关数字代入公式后可得x =8100元。即公司的最高自留额为8100元。n 下面,我们来验证这一答案的正确性。n =40081002%=6480(元)n 全部自留额上的K值为:n 下面我们再来分析,如果公司拟将全部业务维持在上,应如何策划分保。n 第一步,初步计算最高保额:n 按照这一保额,保险公司不仅要将第四类业务安排分保,对第三类业务也有分保的必要n 公司对第一、第二类业务虽可全部自留,但因对第三类业务仅能部分自留,原定的n在我们的计算中不再适用。n 故我们在第二步更精密地计算最高保额时,就只能退回来仅以第一第二类业务的保费及赔偿金额标准差为基础。同时必须注意, 是由第一第二两类业务的保额及承保量决定的,因为 是一个常数,不能任意改变。业务种类承保单位纯保费赔偿金额标准差1,2700050000元3,44000.8xn 现在假定最高自留额为 x 元,我们将第二步的计算法列表如下:n全部业务自留额上的稳定系数为:n令K,可得x48 900元。你们可自己验证这一答案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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