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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复查复核工作的几点体会 一、复查复核工作原则 (一)法定途径优先 一是中央领导有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二是信访条例有规定。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信访兜底到位。 可以考虑将没有明确法定处理途径的事项纳入信访复查复核范围,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扶弱帮困,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环保部门如何落实“法定途径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措施和途径作出了明确规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环发2015111号)对准确把握各类信访问题属性,分类导入法定途径提出了明确要求。 省环保厅2015年在我省第一批制定了环境保护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办理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明确了行政调解、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信访七个方面的处理程序。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和工作机构应以上述法律、文件规定为依据,对群众投诉的环境保护问题认真甄别,准确分流,妥善处理。 二、复查复核工作流程 (一)审查受理范围 1. 不予受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通知(鄂信复核办发20141号)规定了复查复核不予受理的十种情形: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 (4)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处理职权范围的; (5)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6)已经终结备案或者审核认定的; (7)申请的内容与原处理(复查)事项不一致的; (8)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和外交事务的; (9)不服行政机关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 (10)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 这里重点对第2条、第9条进行说明。 首先看第2条: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本条的关键词是“已经或者依法应当”,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说已经由法定途径处理过的,一层意思是说虽然还没有处理,但是依法应该通过法定途径处理。 在受理审查环节,承办人员应该首先对申请复查复核事项的属性依法依规依政策作出判断,有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法定处理途径的,就不能纳入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案例:2015年7月16日,荆门群众谢某向省12369环保热线反映正康家禽有限公司排污造成其鱼塘的鱼大量死亡,要求查处。经查,该家禽场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养殖废水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省环保厅信访办判定该事项符合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分类处理信访事项法定途径清单行政调解类“第一条反映企业污染环境对自己造成损失,主张赔(补)偿的”,应优先进行行政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引导信访人走司法程序。 荆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对正康家禽有限公司下达环境问题监察通知书、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金40000元整。经荆州市环保局和村委会多次协调,投诉人与养殖公司签订补偿协议,补偿金额为75000元整。 再看第9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前面提到的行政处罚违法排污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省内部分白血病患者要求将“格列卫、达希纳”两种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省人社厅复查意见指明医保报销目录是根据国家人社部有关规定制定的,没有人社部的授权,省级人社部门无权擅自调整。在这起信访事项中,医保报销目录是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作的政策规定,省人社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信访人进行解释和说明,并未对信访人实施具体的侵权行为,这类情况就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按照规定,该类事项不应进入信访复查复核程序,只能作为政策性告知。 2. 受理 湖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规定,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内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不是自出具受理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 须在收到群众复查复核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书。若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则应明确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二)审查申请资格。 湖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对申请人的资格和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作了明确规定,这里要强调二点: 1. 申请人。提出信访复查复核申请的应为信访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复查(复核)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材料。本人不能亲自提出申请并反映问题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反映问题,但需提交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 申请书。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一并提交原处理(复查)意见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依据,缺一不可。 (三)审查受理层级。 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此条款实际上明确了信访事项责任单位的处理、复查、复核的层级和起点,简单说就是“谁承办、谁处理,谁负责、谁处理”。 案例:某市开发区下辖某镇供销社二名工作人员因养老保险标准问题不服该市人社局答复意见、省人社厅复查意见,申请省政府复核。经审查,信访人的养老保险由开发区社保处经办,市人社局并不办理其养老保险。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信访人质疑其养老保险标准,投诉到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应告知其向开发区社保处提出诉求;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和湖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若信访人不服开发区社保处处理意见,应向开发区管委会或市人社局申请复查,若仍不服复查意见,应向市政府或省人社厅申请复核。 (此案例严格讲应走法定程序,在此仅作办理层级参考) 注意:第一级处理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产生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则应由其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单位(机关)出具处理意见,复查复核机关依此类推。 国家信访局督查室明确村和居民委员会不能作为答复意见的主体,应从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开始。 (四)规范调查处理。 对受理的事项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专家论证、听证、调解等方式进行审查,深入事发地和主管单位,充分听取信访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依法公正地做出复查复核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群众关注度较高的信访问题,要通过公开听证进行调查,确保听证参加人特别是信访人对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增强复查复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复查复核的质量和效率。 处理意见的确定应区分“三种情况”: 1. 调解。复查复核机构可以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复查复核机关不再作出复查(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信访程序终结。调解未能达成书面协议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2. 撤回。申请人在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自愿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复查(复核)申请撤回后,信访程序终结。申请人应提交撤回申请,复查(复核)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湖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规定,撤回申请后信访程序终结,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3. 作出复查复核决定。包括维持、变更和撤销三种情形: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原处理(复查)意见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级处理(复查)、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决定变更或者撤销;复查复核机关按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提交作出答复(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而被申请人未提交的,视为该处理(复查)意见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决定变更或撤销的,责令被申请人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被申请人和有关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意见内容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 (五)制作意见文书。 要求做到“三个规范”: 1. 格式要规范。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已经设定了7种文书格式,分别是: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复核不予受理告知书、不再受理告知书(区分三种情况:已有复核意见、未按期申请复查、未按期申请复核)、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申请复核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出具复查复核文书的行政机关,应当加盖合法、有效的印章。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复查复核文书,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签批后,加盖行政机关印章,不能以信访专用章代替行政机关印章。职能部门出具的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加盖部门行政章,如:某市(县)某局出具的复查复核意见书加盖某局行政章,而不是某局信访专用章。 2. 内容要规范。复查复核意见书文字表述一定要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即“言简意赅”。应载明复查复核机关查明的事实、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法律政策依据和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复核的权利,包括申请期限和复核机关的名称,以及未按期行使申诉权的后果。复核意见书要告知申请人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 对有法定处理途径而不予受理的事项,要写明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有权处理机关;如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应写明依据。 注意:不能将应该通过法定处理途径办理的事项用复查意见的形式告知信访人,更不能在复查意见中告知信访人应当通过某某法定途径提出诉求然后再告知信访人如不服本复查意见,可自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xx政府(单位)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3. 送达要规范。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人,当面送达的,工作人员不能少于二人,复印件(或照片)存档;邮寄送达的,挂号信(或快递)复印件(或照片)存档。 该信访处理意见优缺点: 1. 行文格式和文字表述比较规范。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涉及的有关方面分别作了详细回答,且依据充分。 2. 处理意见明确。明确指出信访人诉求不符合政策规定;告知信访人可申请复查机关的表述符合湖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规定。 3.印章使用正确。该局行政章,不是信访专用章。 4.送达不规范。信访人未签收;若信访人不愿意签收或在外地地址不详无法签收,应由经办人注明与信访人当面沟通或电话联系的情况。 (六)几个具体问题 1. 越层级受理。有权处理机关在复查过程中未认真审查答复(复查)机关与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草率出具答复(复查)意见,人为拔高复查复核层级。 2. 超范围受理。属于前面所讲的不予受理的十种情形的,不能纳入信访程序处理。 3. 未正确告知。个别答复、复查机关在答复、复查意见书结尾未按规定载明“若对本答复(复查)意见不服,可在收到本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机关申请复查(复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查(复核)的,本意见即为该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意见,各级信访部门和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导致部分超期提出诉求的信访人以答复、复查机关未告知为由重复上访,既要求解决问题,又要求追究责任。 四、复查复核网上录入 湖北省阳光信访信息系统是信访工作信息化平台,统一规范包括复查、复核在内的信访程序各个环节。应注意以下二点: 1. 随办随录。阳光信访信息系统不仅仅是一个数据库,更是一个工作平台,复查复核事项整个办理流程要适时在系统中体现,相关文书资料要及时在系统中留存。 2. 找准入口。对于复查(复核)事项,不管是同意受理还是不予(不再)受理,复查(复核)机关都应当在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复查复核”模块下的“复查”或“复核”模块进行录入。 注:复查机关未在“复查”模块录入的,复核机关就无法在“复核”模块录入。 五、涉及其他部门的信访工作 省委组织部2007年9月30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信访人的信访事项涉及组织部门的,应首先向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提出。信访人对组织部门做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部门的上一级组织部门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省委组织部具有信访人信访事项复核的终结权。 省公安厅2010年出台了湖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鄂公安规20103号),规定:省公安厅设立信访事项终结评审委员会,负责信访事项的终结认定工作。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相应的信访事项申请终结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拟申请终结事项的评估、审查、申报及相关工作。 依据该办法,对涉及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提出。 国家司法部于2015年4月2日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办法,规定:信访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处理决定,其反映的问题已经按信访程序处理、复查、复核完毕并答复,或者拒不逐级提出信访复查、复核请求,且已超过规定时限的,可以纳入司法行政机关信访终结范围。 依据该办法,对涉及司法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涉及组织人事、公安、司法问题的信访事项应告知信访人按照上述三个部门文件规定提出诉求。 六、几点建议 (一)切实转变观念。随着“依法治国”和信访法制化改革的启动,我们具体承担复查复核工作的同志应切实抛弃老观念、旧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法定途径优先”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信访条例、湖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通知规定,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从信访程序中分流出去,依法依规履行法定职责。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形成遇事找法、判案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工作氛围。 (二)树立担当意识。职能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职责范围内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程序的事项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处理,不能转入信访复查复核程序,确保群众投诉事项通过法定程序处理,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市、县两级有关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面对矛盾不推诿、不上交,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有效措施,立足本级化解。 (三)严格依法办事。复查复核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办事,用法律法规政策来衡量群众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用法律政策来检验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准确。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违法、不当或者侵害人民群众权益的处理意见,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复查复核机构应当定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谢谢大家!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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