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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根据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定期财务报告信息及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所有重大事项,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公开发布信息。作为上市公司,本办法所涉及信息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同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1公司”)。第二章 债务融资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四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第五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臵作如下提示:“本公司发行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公司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第六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2第七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作为上市公司,公司上述信息应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作为上市公司,公司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上市地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3转让、划转或报废;(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第九条 本规则第八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4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应与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同步,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第十一条 在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5。(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第十四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6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第三章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机构,董事会全体成员为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责任人,并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第二十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程序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基本程序”执行。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基本程序”执行。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执行。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7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应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第二十七条公司的子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与财务部负责对各子公司在银行间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工作进行管理。各子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需上报公司证券部与财务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行。第二十九条 各子公司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债务存续期间,应按照规定将拟发布的信息资料报公司证券部与财务部,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及要求其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三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四章 附 则8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冲突,或者与交易商协会、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强制性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商协会、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商协会、证券监管机构、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本办法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应的强制性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办法中依据该等强制性规范所做的规定将自动按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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