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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就业协议及就业中相关法律制度问题 学习目标能力目标:能理解人事代理制度的相关程序能了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会应用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途径处理相关纠纷知识目标:了解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问题和相关内容了解毕业生就业权益与保障途径 理解人事代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掌握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和协议争议的解决方法第一节 就业协议书及相关法律问题“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一般由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它不仅是教育行政部门订立就业及改革方案的根底,也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的依据,更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关于就业达成的一致约定。签约要经过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的同意,签约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秉承老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那么,谨慎对待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一、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三、就业协议争议的解决一、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一)就业协议书相关方的根本义务1.毕业生如实告知义务2.用人单位如实告知义务3.学校的审核义务4.学校组织体检的义务(二)就业协议书的根本签订要求1.用人单位按协议安排毕业生工作2.学校谨慎推荐3.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形式4.协议的履行、变更一、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就业协议书经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假设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的同意。如违约,即违反义务,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赔偿的方式,一般要在就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其中,支付违约金是较为常见的。5.就业协议书的形式“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保存一份,由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到省毕业生主管部门领取下发,私自复印无效。(三)就业协议文本内容1.毕业生情况及应聘意见2.学校推荐意见一、就业协议书的内容3.用人单位及接收意见4.用人单位所在省或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5.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要求的约定6.毕业生对用人单位要求的约定(四)就业协议书三方的权利和义务1.毕业生的权利义务(1)毕业生拥有的权利:知情权。毕业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根本情况,用人单位聘用员工的条件,提供的就业岗位、工资、福利待遇、工作环境以及合同的各项条款等。签订合同权。毕业生作为签订合同一方,与用人单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有权利与对方签订就业协议。索取资料权。毕业生在完成一定手续后,有权向学校索取本人与就业有关的资料,包括就业协议书、个人成绩单等。一、就业协议书的内容(2)毕业生的义务:如实告知义务。毕业生需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包括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成绩单、自荐信、外语或计算机等级的证书及各类荣誉证书等。信守合同义务。择业期间,毕业生只可以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一旦签订应该严格履行约定,不能随意反悔。2.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1)用人单位的权利:知情权。用人单位有权对毕业生提供的材料,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及就业合同条款作充分的了解。签订合同权。用人单位有权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索取资料权。用人单位有权向学校索要毕业生与就业有关资料,如个人学习成绩单、学校毕业鉴定等。一、就业协议书的内容(2)用人单位的义务:如实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如实介绍单位的根本情况、聘任条件、提供的工作岗位及岗位待遇等。信守合同义务。签订协议后必须严格履行,不得随意更改或不履行协议。3.学校的权利和义务(1)学校的权利:知情权。学校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根本情况,用人单位的聘任条件,提供的工作岗位及待遇等;同时,学校有权了解学生的就业情况。监督权。学校对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行为有监督的权利;同时,对用人单位不履行协议的行为,有权催促其履行协议。一、就业协议书的内容(2)学校的义务:效劳义务。一方面学校应搜集和发布就业信息,组织就业双选会等,同时为毕业生提供真实的材料;另一方面,学校也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提出客观评价。监督义务。对毕业生提供的与学校有关的材料进行鉴定、核查,对毕业生的就业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调解义务。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争执时,学校要帮助协调解决。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一)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1)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根底上,用人单位确定用人意向,毕业生认可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岗位。(2)毕业生如实地填写根本情况及应聘意见,并签名。(3)用人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填写根本情况及用工意见,并盖章。用人单位要将档案详细投递地址填写清楚。(4)毕业生将双方签订后的协议带回学校,由院(系)签字盖章,再由学校签字盖章。(5)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将三方签署的就业协议上交省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纳入当年就业方案,以备下发“报到证。(二)就业协议的生效1.主体合法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2.内容合法3.签订程序标准4.老实守信,平等协商(三)就业协议的无效(1)就业协议一方或双方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如用人单位为非法的经营主体,毕业生的身份为假冒的情况。(2)就业协议内容不合法。如试用期标准、工资规定、福利待遇以及因性别、种族、信仰等受到歧视的条款。(3)代签的就业协议无效。(4)未经学校审核的协议无效。目前,学校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文件,对就业协议书有审核权,监督权。对不合法的规定协定有权拒答。学校拒答的协议无效。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5)附加条件不成立时,协议无效。如毕业生既希望考上本科(或研究生)继续深造,又希望到单位工作,为协调二者关系,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如不能考上本科(或研究生),此协议将发生效力;如果毕业生被院校入取为本科生(或研究生),就业协议不生效,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附注条件必须明确地写在协议书上,不可口头约定。(四)就业协议的解除(五)签订就业协议的本卷须知(1)将国家、省、市就业政策以及就业协议书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细致的学习领会。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2)签订协议前仔细研究协议书的内容。包括:认真研究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尤其要注意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约定的内容,对内容不理解或模糊不清的,可以待搞清之后再签订,不可操之过急。要调查清楚用人单位是否具备招收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用人单位有无独立进人权。如果用人单位无独立进人权,而协议中只有用人单位盖章,而没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盖章,所签协议为无效协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栏目内如无附加内容,应说明“此栏内容空白,以防止日后被无端添加内容,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协议书中毕业生如果有考公务员、考研、出国等事项尚未确定,与用人单位协商后,可以约定附加条件。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3)审定由学校完成。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一般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先签署,最后由学校签署。这样的操作可以表达学校的签证和监督作用,使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4)毕业生仅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原那么上不能再与其他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5)协议书内双方约定的条款要具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统一盖印、制作、使用。在毕业生就业实践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常要另行约定一些内容,毕业生应谨慎对待这些约定,认真考虑内容是否合理、合法、能否接受。三、就业协议争议的解决(一)争议解决途径(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因毕业生的缘故引起的争议。当违约责任在毕业生一方时,毕业生应采取主动的态度,坦诚、真挚地向用人单位抱歉,争取得到用人单位的理解和原谅,从而达成新的意向。(2)由学校或当地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面,与用人单位协调。此法常用于因用人单位的缘故而引起的争议。毕业生在现在的就业市场中由于势单力薄,同用人单位交涉难度较大。而如果能由学校及其上级部门领导出面帮助调解,往往更有利于在短时间内得到更令人满意的结果。(3)对调解不成的,毕业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裁决。三、就业协议争议的解决(二)毕业生违约处理1.毕业生违约的表现2.毕业生违约手续办理及程序3.考取国家公务员的处理方法第二节 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问题一、劳动法的概念及特征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四、劳动争议处理五、社会保险制度一、劳动法的概念及特征(一)劳动法的概念(1)劳动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包括生存利益,也包括人格利益,它同时也是劳动立法的根本出发点)。从历史来看,现代劳动立法是从前资本主义的“劳工立法以及资本主义早期民事法标准的“雇用契约演变而来,它对事实上不平等的劳资关系设立基准法,明确用人单位的义务和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将劳动者的利益视为一种社会利益,来到达保护劳动者的目的。一、劳动法的概念及特征(2)明确了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政府与用人单位之间、政府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是一个复合体,由一个平等主体关系,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两个不平等主体关系,即政府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监察关系、政府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促进就业与职业保障关系构成。一、劳动法的概念及特征(3)“为实现和保障社会劳动过程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显示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个动态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具体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与另一方面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政府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为实现整个社会集体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提供效劳、政策、立法、监督、管理、保障与另外两方权利义务履行过程相结合而形成的社会关系。(4)它寓意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点。上述所提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表达为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它属于私法的范畴;两个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即表达为劳动行政管理与法律监督关系,亦即政府为促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对平等主体之间所采取的调控、管理、效劳、监督、立法、政策等行为,属于公法的范畴。一、劳动法的概念及特征(二)劳动法的特征1.劳动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2.强制性标准与任意性标准相结合,以强制性标准为主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一)劳动者的主要权利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4.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5.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平安卫生保护的权利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二)劳动者的主要义务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二)劳动合同的作用1.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2.劳动合同是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4.劳动合同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劳动生产率5.劳动合同是稳固劳动纪律,减少和预防发生劳动争议的有力武器(三)劳动合同的内容1.必备条款。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劳动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如果是固定期限,应规定期限有多长。(2)工作内容。这是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应完成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指劳动者工作的环境及平安卫生条件。因从事工作的不同,其工作环境及平安卫生条件的要求也各不相同。(4)劳动报酬。这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劳动合同中应当规定工资的数额以及工资的形式、奖金、津贴、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及给付制度、方法。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5)劳动纪律。劳动纪律是指人们在共同劳动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劳动规那么。它要求每个劳动者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承担的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到期或终止的条件出现,立即终止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当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情况出现,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因此,劳动合同中应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应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具体约定。2.协商约定条款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法定的协商约定条款。例如:?劳动法?第21、22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有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2)补充的协商约定条款。它完全是由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认为需要协商约定的条款。例如,给职工提供住房条件、班车、托儿所、子女入学等有关职工福利方面的条件。这些补充协商约定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书的异同1.主体范围不同2.内容不同3.签订时间不同(五)订立劳动合同的原那么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遵循的原那么有:1.平等自愿原那么2.协商一致的原那么3.依法订立的原那么(1)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当事人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2)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应当具有劳动者权利能力和劳动者行为能力;用人单位必须具备招收劳动者的资格或能力。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3)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4)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期限等必须合法。(5)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合法。(六)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1.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建议2.双方协商3.双方签约(七)无效劳动合同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劳动法?和相关行政法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的根底,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因此,劳动合同必须合法,否那么无效。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1)欺诈。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成心捏造、歪曲事实,掩盖了非法目的,使另一方当事人误认为是事实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2)胁迫。致使对方屈服其压力,作出违反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承诺而签订合同。(八)非法劳动合同1.口头劳动合同2.简单劳动合同3.一边倒劳动合同,又可称为单方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4.抵押劳动合同5.生死劳动合同6.两张皮劳动合同(九)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依此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形式,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十)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1.劳动合同的变更2.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1)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2)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有关内容。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3)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引起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可准予变更合同内容。3.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1)提出要求。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事先向对方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请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答复。(2)作出答复。接到变更劳动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在规定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提出建议再协商解决。(3)签订协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取得一致后,签订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经签字盖章后生效。4.劳动合同的解除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26条规定了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是:劳动者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者,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四种情况,劳动者得不到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患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上述三种情况,并非是劳动者个人的过错,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以使劳动者有所准备,寻找适宜的劳动岗位。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由于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但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以下四种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局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者,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3)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任意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利益,?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条规定,以下3种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4)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规定了以下五项内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的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局部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局部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照其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5.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有:(1)劳动合同期限已满。(2)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十一)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概念2.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1)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成心拖延不予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与批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视对劳动者的平安、卫生保护,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甚至死亡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4)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女劳动者或未成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四、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争议的概念(二)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自动辞职发生的争议。其中,辞退职工既包括因违法被企业辞退的职工,也包括国家和地方劳动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予以辞退的职工。四、劳动争议处理(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其中,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该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费、探亲费、冬季补贴、生活困难补助等。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包括在各类专业学校、各种职业技术训练班、进修班的培训及其相当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四、劳动争议处理(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上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三)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四)劳动争议的调解1.劳动争议调解的原那么2.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和期限(五)劳动争议的仲裁1.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四、劳动争议处理2.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3.仲裁的管辖(1)地域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第18条还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2)级别管辖。目前,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情复杂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及大型企业的劳动争议,可以申请由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4.劳动争议仲裁的实效5.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6.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四、劳动争议处理(六)劳动争议的诉讼1.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2.劳动诉讼案件的管辖3.诉讼时效五、社会保险制度(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及功能(二)社会保险的原那么1.统一立法,强制实行,平等保护的原那么?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并交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管是否愿意,都要强制参加社会保险。2.权利与义务对等原那么3.保障根本生活原那么4.统一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原那么(三)社会保险的种类及内容五、社会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开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上述规定,是有关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最高法律准那么。1.养老保险制度2.医疗保险制度3.失业保险五、社会保险制度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案例分析】2006年2月,小丽拿着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上海一公司应聘办公室文员工作,此时她的论文辩论尚未完成。公司审核和面试后,便通知小丽去上班。上班后,公司就与小丽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丽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丽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第三节 人事代理制度一、人事代理的涵义二、人事代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二、小刘是北京某大学2007届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后通过应聘进入了北京某大型国企工作,并同企业签订了三方协议。进入该企业并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却发现,单位将自己的档案关系、人事关系等交由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自己的医疗、养老等社会统筹费用也是由该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缴纳。小刘对此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认为人才交流中心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将档案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管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小刘特向法律专家咨询。一、人事代理的涵义(一)人事代理的内容(1)围绕人事档案管理进行的低层次的人事代理。包括存放或转递人事关系、调整档案工资、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办理因私因公出国政审、出具各种人事证明等。(2)围绕社会保障进行的新形式的人事代理。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3)围绕人力资源开发进行的深层次代理。包括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事诊断、人才考核和人才开展规划。(4)围绕信息咨询进行的效劳性代理。如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代发招聘广告和公司形象设计、工薪制度咨询、就业指导、职业咨询等。(二)人事代理的特点一、人事代理的涵义(1)法制化。人事代理单位和委托单位要有严格的合同约束,有明确的权利、责任、义务保证;开展人事代理业务要以人事法规政策为依据,符合人事管理的每个环节。(2)系统化。人事代理业务扩展到人事管理的每个环节,从宏观的人事规划到具体的人事管理业务。(3)社会化。人事代理的范围和效劳领域具有广泛性和市场化的特点。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多种经济成分的用人单位也可以委托;单位可以委托,个人也可以委托;既可以全权委托,也可以单项委托。(4)专业化。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人事代理业务能力和相关专业技术设备、技术手段,提供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效劳。(三)人事代理的意义一、人事代理的涵义(1)人事代理是对人才社会化观念的再认识,促进了人才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别离。马克思主义的人才观是人具有社会性,是全社会的财富,为国家和人民所用。而传统的人事管理是人才为单位所有,致使人才对单位产生依附关系,普遍对下岗、失业有恐惧感,而真正能干的人又不放不用。人事代理是对人才的社会化管理,把人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区别开来,使各类人才割断了以人事档案为核心的对单位的依附关系,保证人才有充分择业的自由,又增加了他们工作的危机感和责任感,促使他们刻苦学习、努力工作、提高素质。一、人事代理的涵义(2)人事代理适应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切入口。“小而全、“大而全、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益、效率低下的问题不仅在经济领域存在,在人事管理上依然存在。我国单位众多,管理体制错综复杂,每个单位都设有人事机构,都在进行着同一方式的人事管理,造成资源浪费。而改革开放后出现了大批新型企业,原先的人事管理对这些单位管不了、管不好。而人事代理正是为了克服这些弊端,把社会大生产和专业化协作原那么运用于人事管理。一、人事代理的涵义(3)人事代理制是适应知识经济对人事管理高水平要求的重要内容。世界经济开展日益重视科学技术,“知识经济已经到来。知识经济定义为: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以科学技术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即知识经济同以往的农业、工业经济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是以物力资源和体力资源为依托,而是以人的知识和智慧为依托。知识经济给人事管理带来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人才素质复合化、人才流动加速化、人才劳动分散化、组织结构虚拟化、人事协调复杂化。而人事代理正是适应这一趋势,使企事业单位从繁杂的人事工作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选好人用好人上。人事代理的集约型管理,更有利于人事管理的标准化和科学化,同时也为用人单位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二、人事代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一)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1)为委托方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并协助委托方研究制定人才开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等。(2)为委托方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国、自费留学、报考研究生、婚姻登记和独生子女手续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3)为国家成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效劳,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有关规定成认身份、申报职称、计算工龄、确定档案工资、办理流动手续。(4)为委托方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建立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开展组织活动。二、人事代理制度的相关内容(5)为委托方代办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6)为委托方代办人才招聘业务,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推荐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聘用人员合同签证。(7)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岗位培训,并协助委托方制订培训方案。(8)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人才测评业务。(9)代理与人事管理相关业务。(二)人事代理有关规定(1)凡注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其他以聘用方式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办理委托人事代理。二、人事代理制度的相关内容(2)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在核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和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3)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及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4)尚未就业的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重新就业后,其辞职、解聘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5)在委托人事代理工程内有档案工资关系的,其代理期间涉及国家统一调资的,档案工资的调整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核定。二、人事代理制度的相关内容(6)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按期向人才流动机构提供有关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其手续由委托代理的各级人才流动机构负责。(7)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解除聘用(任)合同的,毕业生可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代理其人事关系的人才流动机构继续负责毕业生的见习期管理。待聘期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8)委托期间,所委托代理的人员被全民、集体单位正式接收,由其委托代理的人才流动机构凭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函办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递手续;被其他单位重新聘用的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应及时变更人事代理手续。(三)人事代理程序二、人事代理制度的相关内容(1)委托方向代理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各自情况的不同,须向当地人才流动机构分别提交以下有关证件:应聘到外地工作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聘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单位证明信(证明其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等。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原单位同意由人才流动机构保存人事关系的函件、出国的有关材料等。辞职、解聘人员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及辞职、解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2)代理方对委托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3)委托方与代理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4)代理方向有关方面索取人事档案及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材料,并办理有关手续。二、人事代理制度的相关内容(5)人事代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以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共同遵守。【案例分析】一、张某是上海某工业大学2006届的高职毕业生,毕业后通过应聘进入了某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同其他进入该银行的同学不一样的是,他并不是同该银行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同某人才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该公司的派出人员在该分行工作。由该人才中介公司负责管理张某的人事档案,缴纳医疗、养老等社会统筹费用,并协调确定工资报酬。许多业内人士把这种新型的就业方式称为“人事代理。二、小刘是北京某大学2007届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后通过应聘进入了北京某大型国企工作,并同企业签订了三方协议。进入该企业并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却发现,单位将自己的档案关系、人事关系等交由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自己的医疗、养老等社会统筹费用也是由该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缴纳。小刘对此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认为人才交流中心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将档案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管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小刘特向法律专家咨询。第四节 毕业生就业权益与保障途径一、毕业生就业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二、相关法律与权益保障三、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途径一、毕业生就业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一)毕业生就业的根本权利1.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的权利2.接受就业指导的权利3.自主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4.了解用人单位根本情况的权利5.参加公开竞聘、平等就业的权利6.自愿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的权利7.将户口、档案在校保存两年的权利8.违约求偿权(二)毕业生就业的义务1.自觉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2.自觉履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义务一、毕业生就业的根本权利和义务3.自觉履行老实信用原那么的义务二、相关法律与权益保障(一)毕业生择业过程中的权益,应受到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保护(二)民法与权益保护1.反对职业歧视,保护自身权益2.追究民事责任,保护自身权益(1)民事责任构成的四要件:用人单位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对毕业生具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用人单位主观上有错。用人单位假设存在以上四种情况,须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毕业生的民事权益不仅受到民法的保护,而且还受到刑法、宪法、行政法等法律的保护。二、相关法律与权益保障(2)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有权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如用人单位用工后拒绝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毕业生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被拒绝接收;用人单位强迫毕业生接受超过6个月的工作试用期或其他不合法的条款;网上求职被虚假信息欺骗;毕业生被骗,误入传销陷阱;毕业生坚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而受到人身伤害等。(三)劳动法与权益保护1.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合法(1)签订一份包括7项必备条款的标准性合同。二、相关法律与权益保障(2)关注合同中试用期、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培训、参加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重要内容。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约定过长的试用期,并在试用期内降低工资标准,损害毕业生权益。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2.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关注工资、劳动平安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以维护自身权益二、相关法律与权益保障(1)用人单位必须按?劳动法?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及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对于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各级工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平安和健康。?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平安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平安卫生规章程序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平安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法?第56条又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二、相关法律与权益保障(3)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和1990年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明确了女职工禁忌从事以下劳动: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及撤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即参加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4.劳动者民事权利的保护三、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途径(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二)高校的保护(三)毕业生的自我保护1.学法、知法、懂法2.遵循市场规那么,预防侵害自身权益行为的发生3.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例分析】朱小姐应聘进入甲公司,担任招聘主管一职,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即从2004年6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试用期工资3200元,转正以后岗位工资3200元,考核工资800元。复习思考题1.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有哪些程序?2.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书有什么不同?3.高校毕业生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写进哪些内容?4.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5.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是什么?6.如何运用劳动法保护毕业生权益?7.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益保护的途径是什么?如何加强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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