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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第二十章 司法精神病司法精神病鉴定概定概论第一节 概述一、精神疾病、精神病和神经病的不同概念精神活动是人脑在反映客观事物的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复杂的功能活动。客观事物在不停地变化、运动着,反映客观事物的精神活动也是在不断地变化和运动。精神活动包括:感觉、知觉、注意、记忆、思维、情感及意志活动。正常情况下这些活动的过程是相互联系、紧密协调以维持精神活动的统一与完整。精神疾病精神疾病又称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是以精神活动失调或紊乱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它的范围很广,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我国目前应用的诊断标准是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将精神疾病分为10类:10类精神疾病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神经症心理因素相关生理障碍人格障碍、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性心理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与童年和少年期心理发育障碍童年和少年期的多动障碍、品行障碍和情绪障碍其他精神障碍和心理卫生情况 精神病精神病是指机体受到内外有害因素的作用,精神活动明显异常或紊乱,精神活动的完整性和统一性遭到严重破坏。此时人的精神功能严重受损,自省障碍不能适应现实。精神活动方面所表现的各种病理现象称为精神症状,它是精神病的判断依据。每一类精神疾病都有各自的特征性症状群组成,而不是随意的搭配。某些精神症状在正常人中也可出现,如神经衰弱者可有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差、失眠等症状。但精神病性症状只有在精神病人中才有,如被害妄想、情感淡漠、木僵等,此类精神症状在正常人群中不会出现。常见的精神症状感知觉的障碍记忆障碍遗忘、记忆错误、虚构;意识障碍思维障碍情感障碍智能障碍意志障碍动作行为的障碍本能行为障碍神经病神经病是神经系统疾病的简称,是指脑、脊髓和周围神经发生器质性病变或功能障碍,某些肌肉的疾病也归属于神经系统疾病的范围。神经系统损伤后主要产生感觉、运动、反射异常的症状和体征,并可出现脑神经、植物神经等机能的障碍。脑的神经病变除了有脑病变的神经症状外,亦有可能影响到精神活动,出现精神疾病.脑部的神经疾病可以以精神症状为首发症状。神经病不等于精神病,只不过在疾病发生中两者在精神症状方面有部分的重叠而已。二、责任能力、行为能力和性自卫能力()责任能力责任能力的概念责任能力是刑法学的概念,是指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的能力,亦即对违法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有年龄的界限:不满14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犯罪严重者也应负刑事责任。在刑事案件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确定被鉴定人有无责任能力是其主要任务之一。 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由于精神病性症状致使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或丧失,以致不能认识自身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不能预计行为的后果,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则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辨认”和“控制”是特指对造成危害结果行为的实质性的辨认和控制,而不是指其它。不是所有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都是直接受到其本身精神病性因素的影响,应该区别对待。责任能力责任能力的评定评定一个人的责任能力,需从医学方面和法律方面综合分析,我国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在精神鉴定中作了相应的规定。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需根据以下情况区分对待: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1)只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行为能力(二)行为能力行为能力的概念行为能力就是行使法律行为的能力,指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不是从人出生起就有的,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年龄界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10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要有精神医学的标准。行为能力行为能力的评定行为能力的判断和责任能力的判断相类似。评定一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亦需从精神活动的医学方面及法律方面综合分析。医学方面要了解其是否有精神疾病、程度如何;法律方面看是否由于疾病影响其判断能力。有无自我保护能力,能否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行为能力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1)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完全控制或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无精神异常;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们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性自卫能力(三)性自卫能力性自卫能力的概念性自卫能力又称性防卫能力。一般多指女性在遭受性侵犯时的自我性防御能力,对性问题案件中有精神障碍的女性进行性自卫能力的鉴定、评定其性自卫能力的程度,是判断被告(多为男性)有罪还是无罪,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重要依据。在以智力低下为特征的智力发育不全的女性鉴定案中,女性的被奸案件占了很大的比重,他们一般需进行性自卫能力的鉴定。性自卫能力性自卫能力的判断主要以对性行为实质性认识的多少为依据,包括对性的不可侵犯性的理解、对性行为的意义、结婚与未婚性行为的区别及对性行为后果的预见。司法精神病学实践中,在对精神发育不全的女性判断性自卫能力前,往往要对被害人的智力缺陷程度先作评定。一般可通过智商的测定,大致估计出智力的高低程度。我们不能通过有无简单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和进行刻板工作的能力去判断性自卫能力的有或无。在评定受害人性自卫能力时,重要的是要了解其对性行为实质性认识的程度,智商及智力程度的高低仅作为评定时的参考。三、精神疾病患者的违法行为精神疾病的种类繁多,疾病的严重程度不一,轻者可以和正常人一样工作生活,重者才称为精神病人。正常人中间有违法者,精神疾病患者中也会有违法者。在精神疾病的违法者中,一些人的违法行为是由于精神障碍直接引起;一些人的违法行为是由于精神障碍间接引起;还有一些人的违法行为与精神障碍没有任何关系。和正常人的违法行为相比,精神病人的行为显得比较“简单”,诈骗行为比较少见。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有时表面看似乎毫无道理,不为人理解;但对精神病人本身来说有其一定的道理,这个所谓的道理就是病人产生危害行为的病理基础。(一)精神病人发生违法行为的病理基础感知障碍正常人中有时会出现感觉、知觉的异常。如:在疲劳时出现耳鸣、眼前发黑等。这些感知异常的现象是出现在一定的环境、心理、或生理背景条件下,持续时间很短,事后能够自己纠正,不属于病。精神病人的感知觉异常是病理性的。如:某精神病人的家虽远离单位,但这病人在自己家中,每天晚上都“听”到厂里的领导在开秘密会议,整理他的黑材料,准备对他审查。因此,他每天都处于恐惧之中。这种听到客观上不存在的声音,并信以为真,属于病理性的幻听。其他还有幻视、幻喷、幻触等感知觉的异常。(一)精神病人发生违法行为的病理基础思维障碍在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中,思维障碍较多见。一个重要的表现是妄想。妄想是一种单个个体的病态信念,它与事实不符但精神病人对此坚信不移,且不能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加以说服。常见的妄想有:1.被害妄想2.关系妄想3.夸大妄想4.罪恶妄想 5.钟情妄想6.嫉妒妄想7.影响妄想8.疑病妄想在众多类型的妄想类型中,被害妄想和法律的关系比较密切。在精神病人的杀人伤害案中,绝大多数精神病人都有被害妄想。 3意识障碍由于意识不清、不能识别事物,进行有效的判断、分析,而导致的违法行为。常伴有幻觉.4智力低下智力低下者其认识理解能力较差,容易上当受骗。自我控制能力也比一般人差,易激惹。作案常以偷窃和性犯罪为多见。而有的学者认为某些智力低下者常有本能行为,如食欲、性欲的亢进等。5病理性激情在脑器质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反应性精神病等病人和智力低下者中,由于精神障碍,一些人性格暴躁,不能理智地控制自己,稍有刺激和激惹就会产生剧烈的冲动。(一)精神病人发生违法行为的病理基础(二)精神病人违法行为的特点l动机不明确一个精神状态正常的人清楚地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并能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在一些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中,常常发现作案的动机不明确,或者动机和所造成后果严重性不相称。如有一对夫妻,平时双方生活作风正派,最近一段时间,丈夫每天都接送妻子上下班。一天丈夫在接妻子时,突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将一位男职工刺伤。公安机关在处理这件案子时丈夫才被发现患有精神病。由于有嫉妒妄想,在接妻子回家时,总是看到这名男职工和其爱人同时出厂门,就认为妻子有了外遇。所以,动机是相对的,有些精神病人作案动机,只有其本人能理解,如不通过病人本人的解释,别人很难通过他的行为了解其目的。 2作案手段的极端残忍据调查,在精神病人的杀人、伤害案中,被害人往往是亲人、邻居、同事等这些平时关系尚好的熟人。在一些杀人伤害案中常发现精神病人有肢解、控目、开膛破腹、挖心取肝、割生殖器等令人发指的行为。这些行为往往不符合常理。3作案的准备不充分或没有准备精神病人的作案行为往往有突发性,较难在时间、地点和工具上有充分的准备和计划(预谋)。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即使有计划,也会使整个计划被人感到比较幼稚,准备不充分,甚至是漏洞百出。这种“预谋”情况要和正常人有预谋的犯罪相鉴别。(二)精神病人违法行为的特点4作案的自我保护性差精神病人作案前很少有计划,作案时隐蔽性差,有时甚至在光大化日之下当众作案,作案后无恐惧感。很少有伪装灭迹和潜逃行为。被抓后也较少有为自己开脱罪行的狡辩行为,一般都能陈述发案的经过,在交谈过程中常会暴露其精神病症状。应注意下列两种情况:一些精神病人的作案是由于精神障碍直接引起的,在审理案件时已有所好转,认识到其危害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而为自己辩解。少数精神正常的人,肆无忌惮,当众犯罪,有时杀了人还会停留在现场。而出于复仇心理的一些精神正常人,在杀人、伤人后也会有投案自首的表现。 (二)精神病人违法行为的特点第二节 司法精神病鉴定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概念司法精神病学主要的研究对象是涉及法律问题而又被怀疑有精神异常的人。可疑者的精神是否正常必须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鉴定人进行判断。鉴定人在司法机关的委托下,对可疑有精神异常的被鉴定人进行精神状态的检查,判断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及相关的责任问题,这个过程称为司法精神病鉴定。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任务判断刑事案件的被告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精神状态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有无责任能力。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判断在受审和服刑过程中违法者有无精神异常。对其中有精神异常的,提出适当的医疗措施。判断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有无行为能力,从而确定有关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对案件的陈述人,如原告。证人、检举人的精神状态有怀疑时,需进行精神鉴定,确定其陈述的可靠性。对受性侵犯的女性,在怀疑有精神异常时,确定其当时的精神状态,有无性自卫能力。 三、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程序(一)提请鉴定当发现案件中的有关人员有精神状态的异常,不管案情如何都可提出鉴定申请。一些被鉴定人表面上看上去像正常人一样但这并不表示没有精神病。办案人员应尊重家属意见,避免主观臆测。只要有弄清问题的必要,都可进行鉴定。有无精神病是一个客观的标志,正确公正的精神病鉴定不会将精神病人说成是精神正常人,也不会将精神正常的人说成是精神病人。一般情况下,提请精神鉴定的单位是公安和司法机关。在提请鉴定前,应收集整理好有关材料,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在鉴定前一般要收集准备以下几方面的材料:全部案卷材料。全面了解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主要包括:个性、习惯嗜好、个人履历婚姻、家庭情况学习或工作情况、人际关系有关的日记、书信及文章最近有无异常的改变这些情况可分别由亲属、朋友、邻居、同事、案件审理人等这些和案件有关或无关的人提供旁证材料。这些材料应尽可能详细记录。不应加上办案人员的主观臆测,不做人工修饰,更不能删去或不记录与办案人员观点不一致的材料。三、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程序病史材料有精神病史的被鉴定人和正在进行精神病治疗的病史材料可查阅精神病院的门诊和住院病史记录。它包括:(l)现病史(2)过去史(3)家族史(二)聘请鉴定人在准备好有关材料的情况下聘请鉴定人。具备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鉴定人:具有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目前我国精神病的鉴定机构一般以精神病院或法医部门为主。鉴定部门通常以鉴定小组的形式进行鉴定,一般由25人组成。鉴定人应对鉴定负责。鉴定小组成员一起查阅由聘请单位准备的有关材料,一起检查被鉴定人,一起进行分析讨论,最后各自提出鉴定结论。当鉴定结论一致时,都要在鉴定书上签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鉴定结论不一致时,鉴定人有权提出各自不同的意见,并在所提的意见后签名。(三)鉴定方式门诊鉴定鉴定人外出鉴定住院鉴定。即被鉴定人住到特定的精神病鉴定机构内,禁止会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连续不断的观察。有条件的地方,在被鉴定人的房间内可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记录系统。住院鉴定同门诊鉴定或外出鉴定相比,它的资料更全面,结论更可靠。但需要有一定的住宿和观察条件,受到人力和财力的限制。对精神病症状不典型及有伪装精神病嫌疑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进行住院鉴定。缺席鉴定。在被鉴定人不在的情况下,仅根据书面及相关的旁证材料作出精神病鉴定。一般在被鉴定人死亡、失踪、出国等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在司法实践中,缺席鉴定比较少见。(四)鉴定过程精神病鉴定要通过精神检查,才能了解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获得鉴定的依据。精神检查应选择一个外界干扰少的安静场所。谈话中着重了解被鉴定人的注意、记忆、思维、智能及其内心情感体验等。在谈话中应避免暗示。在交谈的同时还应注意和观察,特别是被鉴定人回答问题时的表情、举止行为及对周围环境的态度等。从看到被鉴定人起,观察就开始了,如外貌、个人卫生、衣着情况等,它贯穿了鉴定的始终。在鉴定中谈话和观察相互补充,才能全面了解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五)司法精神病鉴定书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在查阅了有关的材料和检查了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后,要向提请鉴定的委托机关提交精神鉴定书。司法精神病鉴定书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般资料案情简况精神异常的调查材料和病史摘要。检查情况。对被鉴定人的躯体及精神状态的检查,以精神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脑CT、脑电图、智力测验等检查。如实记录,具体反映,尽量用通俗易懂的事实,少用医学术语。分析说明。6结论由分析说明推导出结论:有无精神疾病、什么种类、发案时精神状态、现在病情、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如何。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被鉴定人及有关材料检查,分析后得出的看法,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是否符合客观事实,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办案人员不但要看鉴定书最终的鉴定结论,而且还应在采纳鉴定结论前,对精神病鉴定书中精神检查和分析说明这两部分进行综合评价。遇有疑问,应及时提出咨询。有必要时,可提出再鉴定。7可以提出有关医疗或监护的建议8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五)司法精神病鉴定书第三节 精神病的伪装一、伪装精神病的概念伪装精神病又称诈精神病,是诈病中的一种,是指为逃避罪责、减轻处罚、争取保外就医、获得更高的赔偿、谋取私利等目的,希望被诊断为精神病,故意模仿、伪装精神病症状的行为。我国古代就有许多装病的例子, “孙膑装疯”就是历史上伪装精神病的例子。在近代也有成功伪装精神病的例子,红岩小说中的华子良就是按照生活中的真人真事所进行的艺术加工。精神病的伪装者的主要表现:运动方面:失语、痉挛、瘫痪、手舞足蹈、怪异行为等。感觉方面:失明、对声、光、味、嗅的幻觉等。精神方面:妄想、思维紊乱、意识模糊、痴呆、情绪变化无常、自伤、自言自语、抑郁、木僵等。二、伪装精神病的一般特点()突发性伪装精神病者在“发病”前一般表现是正常,为达到某种目的突然患病,在实现某种目的或放弃某种目的后,不再需要伪装而“精神病”突然好转。 “精神病”的突然出现和突然消失,不符合一般精神疾病的发展规律。癔症也是在精神受刺激后发病,但病人不会有伪装精神病的动机,病程较短,去除精神刺激因素后,症状很快消失,且可以有反复发作的既往病史。二、伪装精神病的一般特点(二)夸大性是指对精神症状数和量的夸大。在精神症状的严重程度方面伪装者过分做作。在精神症状的数量方面,伪装者往往将许多不相关联的精神症状拼凑在一起。(二)易变性症状变化大,易受暗示而改变。往往在白天,在人多时症状严重,而在晚上独居时症状缓解,或不那么严重。(三)有自知力大多数精神病患者的自知力不完全,一般都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也不愿意用药治疗。伪装者反复自我表白,声称自己所有症状都是精神病症状,强调自己有精神病,愿意进行药物治疗。 三、对于伪装精神病嫌疑人的识别对于有伪装嫌疑的人可通过下列方法进行识别:除了收集一般的精神病史外,还要做详细的全面调查特别要注意有无伪装精神病的动机。对症状可疑、案情严重者,可将其收入病房,进行一段时间的住院观察有无伪装精神的一般特点。暗示性治疗和试验性治疗用暗示的方法告诉伪装者,给他治疗的药物药效极好,而真正给他用的药物只是一般非治疗精神病的药物,然后观察病情有无改变。注意将伪装者和癔病者加以区分,因为癔病对暗示极为敏感。对某些可疑者,若一时难以确定是否诈病,可以通过试验性治疗的方法,给予抗精神病药物,在密切注意病情演变的情况下进行一段时间的治疗,观察治疗效果如何。三、对于伪装精神病嫌疑人的识别总之,对精神病伪装者不能用强迫、威胁的方法使其承认伪装,最重要的是查明其诈病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伪装精神病的案件一般比伪装其他躯体疾病的案件要少得多。要注意被鉴定人承认自己是伪装者并不能作为判断诈病的唯一根据。因为真正的精神病人,为了达到不住院或其他目的,也可能表示自己是精神病的伪装者。对精神病伪装者,必须由专业的精神病鉴定人鉴定后,才能作出结论。伪装的精神病由于不是真正的精神病,必然会有许多自我矛盾和不符合医学规律之处,若能认真检查,耐心观察,识破伪装并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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