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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需要的形成 交通事故赔偿的社会机制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律师服务的价值1 1律师参与率的推算2 2需要存在差异的原因3 3社会机制的形成4 4利用律师的服务,意味着利用者支付一定的代价来获得律师所拥有的专门知识和技术,以便达到自己的一定目的。律师所拥有的专门技术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具体权利要求的法律知识和这些知识的运用。 一类是广义上与有效地处理纠纷有关的特殊信息和技术。 律师所拥有的这些知识、技术对于实现权利这一目标来说越是重要,或者说越是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质,人们就越会设法超越高额律师费用及其他抑制利用这种服务的因素等障碍,表现出对律师服务的较高需要。 对律师的需要包括于法制度在社会中的位置及其功能之中,而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的利害对立或社会关系的破绽等期待着发挥法制度的功能来加以调整的现象,则是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源泉。 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律师的需要应该随着经济活动的高度增加、社会的复杂化等社会发展而增大。但是,日本与欧美各国相比,对律师的需要显得比较小。日本的律师人数只等于美国的1/13,德国的1/5。律师服务的价值1 1律师参与率的推算2 2需要存在差异的原因3 3社会机制的形成4 4日本日本 以1978年为例,律师参与诉讼和民事调停案件的件数加起来为4864件,约等于当年发生的汽车肇事交通事故总数的1%。 死伤事故每100件中有大约2件到了裁判所(诉讼或民事调停),其中大约一半(1件左右)有律师代理。同时在裁判外,大约还有1件左右的处理有律师参与。3%日本日本 从律师参与率来看,造成死亡或后遗症的事故比起轻伤事故来要高出8至10倍。美国美国 轻伤事故中没有律师参与,只是由当事人之间交涉而获得解决的占大多数(57%)。但重伤事故中有律师参与得到赔偿的则占86%之多。 越是重大的事故就越容易形成诉讼或调停案件。律师代理的概率越随之增高。律师参与的案件(49%)中,在提起诉讼以前就获得了解决或放弃要求的占23%,剩下的26%提起了诉讼。美国美国 关于诉讼和律师参与解决的关系,我们得出一个有趣的发现:诉讼代理率上,日本和美国的差异为 3% PK 12%交涉的参与率上,日本和美国的差异为 3% PK 37%就参与交涉这一点而言,日本的律师所占有的市场明显小得多。美国美国1960年,支付的保险金及保险外的赔偿为年,支付的保险金及保险外的赔偿为15.17亿美元,亿美元,其中其中25%即即3.8亿亿美元是律师费。美元是律师费。 15%1968年,原告的律师费是年,原告的律师费是7.9亿亿美元,作为被告的保险公美元,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的律师费是司的律师费是2.3亿亿美元。加上前述的美元。加上前述的3.8亿,则参与处理亿,则参与处理汽车交通事故的律师收入在其中占到了汽车交通事故的律师收入在其中占到了18%。1977年,律师收入为年,律师收入为17.5亿亿美元,相当于美元,相当于3700亿日元亿日元。日本日本 总计为139亿日元。收入的80%是诉讼代理所得,进行交涉的收入不到20%PK 美国美国 律师收入大约90%是通过交涉这一方式获得的。公式:请求总额请求总额*(胜诉率(胜诉率+和解)件数和解)件数/终终结件数结件数*平均胜诉率平均胜诉率*(原告代理率(原告代理率*原告报原告报酬率酬率+被告代理率被告代理率*被告报酬率被告报酬率)日本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基本上全部局限于不到事故发生总数1%的诉讼案件上。但是,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诉讼案件在比例上呈下降趋势。提高律师对诉讼交涉的参与律师服务的价值1 1律师参与率的推算2 2需要存在差异的原因3 3社会机制的形成4 40101法意识问题0202距离问题0303律师形象问题0404成本问题新的新的假说:假说: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无论提供法律服务的方面还是接受法律服务的方面,都有可能经常从自己的价值立场和利害状况出发,就是否需要律师服务对眼前面临的问题作出定义。一个社会对律师服务所产生的需要总量,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无数个这种定义的积累及其复杂的社会作用过程。“” 日本比起外国来对律师的需要显得较小的现象,其原因是日本的律师拥有的专门知识与技术的有用性由于一种特殊的社会机制而受到了很大限制。美国社会中,这些知识的拥有和供给几乎完全为律师所独占。在日本,以免费的法律咨询方式广泛地提供这样的服务。追求权利所需的法律知识的供给法律体系整体上力图避免对立激化的倾向,有助于使法律咨询所提供的知识、信息更有力地促进合意。这种性质使得律师的法律服务不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对立回避型的损害赔偿体系避免争议的措施:实践中,汽车保险制度接近于无过失的赔偿责任。赔偿基准的统一和定额化。制度运用主体上,汽车保险体系采取的是受害者对保险公司及行政机关这样一种中立型的处理结构。日本人“不能给他人添麻烦”的社会规范。请在这里输入您的标题律师服务的价值1 1律师参与率的推算2 2需要存在差异的原因3 3社会机制的形成4 4 具有具有“不用律师也行不用律师也行”这一性这一性质质的社会机制。行政机关主导下的损害赔偿体系的形成,主要通过强制保险制度的扩充和免费法律咨询的普及来进行。日本律师没有充足的力量来对抗具有“不用律师也行”这一性质的社会机制。律师力量不足的因素律师的绝对数量较少,并存在地域偏差的问题。日本小规模的事务所很多,并没有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国民一般对律师的信任不够高裁判所与律师的一体感不强行政机关的优势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服从心理结论:结论:社会的整体结构以及律师在其中的位置社会的整体结构以及律师在其中的位置从根本上规定着人们对律师需要进行定义的社会过从根本上规定着人们对律师需要进行定义的社会过程。程。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抗衡。新型律师形象 以维护私人利益为基本宗旨,根据平等互利的契约原则建立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在促进大型律师行和分工的发展的基础上使个人能获得充分的、优质的法律服务。克服律师服务的选择障碍坚持职业主义每十万人口中律师所占的人数,美国为284.3人(1999),英国144.7人(2000),德国134.3人(2000),法国61.4人(2000),与此相对,日本只有13.6人(1999)并且,这为数极少的律师在日本还是不均衡分布的。日本64.9%(1999)的律师集中在东京、大阪、名古屋三大城市,地方城市或农村地区存在着律师过疏的情况。英美发展了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即使在自古以来就以小规模律师事务所为主的德、法等国家,近年来其专门化倾向也很显著。而日本则以单独的律师事务所为中心,即便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律师事务所,其规模也是很小的。随着法律问题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靠一个律师的力量来处理各种类型的法律问题,其难度不断增加。谢谢谢谢聆听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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