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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工程品牌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近日,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事件先后被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媒体报道,事件中一款名为“天眼”牌的香烟在贵州、云南等地销售,此产品系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和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出品,据了解出品方并没有与“中国天眼”(FAST)建设、运营单位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达成共识,此事件敲响了大科学工程品牌保护的警钟。其实从“雷神山”“火神山”遭遇商标抢注到如今“天眼”被抢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以及著名标志被商标抢注屡见报端,此类商标的保护工作迫在眉睫,结合市场监管职能,就国家重大工程、著名地标被抢注为商标的问题及工作建议作简要探讨。一、法律分析(一)广告方面。虽说“天眼”属于文学词汇,不应当具有排他性,但香烟包装上的“天眼”射电天文望远镜图案标志,以及“FAST”的英文字母缩写及天文图案,说明在包装上出品方有故意引导消费者往“天眼”天文望远镜方面思考和推广的主观意识,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商标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二)商标方面。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2017年到2019年连续申请了“天眼”、“天眼云烟”、“天之眼”等商标,2019年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申请了“中国天眼”商标,从申请时间上看,红云红河烟草申请的“天眼”系列商标均早于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中国天眼”商标。但2016年9月25日,“天眼”就在贵州建成,并进入调试阶段,“天眼”商标被抢注的动机明显,同时红云红河烟草当初在使用“天眼”商标时,没有和国家天文台做过沟通,国家天文台也曾发律师函交涉,但没有得到回应。二、国家重点工程、著名地标被抢注商标的现状(一)企业创新不够。当前,部分企业缺乏品牌意识,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运用认识不足,缺乏潜心打造世界一流品牌的战略定力和踏实肯干的战术实力,导致很多企业走捷径、蹭热点、傍名牌,才出现“天眼”重点工程、著名景区被抢注为商标的行为。(二)保护意识不足。当前,部分承建大国重点工程的科研机构认为“大国重器”是国家重点工程,理应得到保护,对商标品牌的建设不够重视,特别是在立项之初就没有意识到品牌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比如“天眼”在2016年就建成,直到2019年才申请注册“中国天眼”的商标。(三)前端审核不够。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没有将“天眼”“嫦娥”“北斗”“港珠澳”等重点工程名称作为“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范围,商标注册的前端审核机制有待完善。三、对保护国家重点工程、著名地标的建议(一)加强宣传力度,增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单位的品牌意识。结合国家品牌战略,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引导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业主单位在立项之时就要组织开展品牌申请,引导大国重器品牌的合法持有者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国家机构或者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意识,防止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抢注行为,减少被抢注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同时也获得商标保护的主动防御权。(二)加强联席沟通,完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品牌保护的修复机制。一旦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名称或者品牌被恶意“抢注”或者被侵权,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应加强联席沟通,主动与当地重大科技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对接,开展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著名标志等商标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商标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完善本领域的相关规定,如“天眼”事件,烟草部门应及时完善对烟草制品包装的相关规定,要求烟草制品包装印制大幅、清晰、能够直接反映烟草使用带来疾病的健康图片警示、以标准颜色和字体(平装)显示品牌名称和产品名称,限制或禁止在包装上使用其他标识、颜色、品牌形象和推销文字,避免在烟盒包装上出现“天眼”等国家重大工程、著名地标的形象,建议国家烟草专卖部门责成下属单位,主动注销“天眼”相关商标,尽可能挽回对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中国天眼”的名誉损害与公众情感的伤害。(三)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在修订商标法广告法中,一是适时完善商标法或发布司法解释,将国家重大基础科学名称和著名标志纳入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范围,进行专项保护,从源头上有效减少恶意抢注事件,保护“天眼”“天宫”“嫦娥”等著名科技基础工程品牌;二是出台广告行业负面清单,建议将“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著名标志名称纳入禁止产品宣传清单”,明确保护此类品牌名称。同时在央视、人民日报等媒体党和政府的上加大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提高重大科技项目品牌的知晓度,加强社会监督。(四)加强前端审查。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局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进一步优化注册商标审核机制,实施注册商标负面清单制度,将重大科技项目名称和著名标志列入负面清单禁止被注册,实施注册商标保护,有效保护大国工程项目。现行立法对于抢注商标的规定过于宽泛,存在大量需要进一步厘清、解释的概念,例如“使用在先”等认定标准急需细化,建议持续优化商标注册流程、完善信息化系统,建立著名标志和重大工程名称库,推进法律法规和商标注册流程“双完善”,有效避免商标抢注事件发生。(五)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加大惩处力度,依法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开展整治,依法查处相关市场主体,征集此类典型案件,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在各大媒体播放,形成保护重大工程商标的浓厚氛围。二是加大代理机构监管,督促代理机构提高责任意识,加强业务培训,从源头上减少恶意抢注行为。三是强化社会监督,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广大消费者倾向于认可商品质量优异的原创品牌,引导相关行业协会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压缩“山寨”品牌的市场价值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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