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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中厂”问题存在监管难困境近年来,由于受疫情、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影响,广东省内部分企业产能收缩,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厂房对外出租,导致“厂中厂”问题卷土重来、死灰复燃。基层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厂中厂”问题安全隐患突出,存在经营主体分割不清、经营主体法律意识淡薄、整治力度难等监管风险点,亟待引起重视。一、存在问题(一)经营主体分割不清。“厂中厂”通常是指一个生产经营主体将厂区的全部或部分场所出租给其他主体,在同一厂区内存在2家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一方面,出租方将厂房分割后出租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承租方)办理商事登记注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现行法规和文件缺少对企业内部厂房分割后地址划分的明确规定。比如,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商事主体住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区、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街(路)、门牌、楼层、房号格式申报,做到规范、清晰、准确。无门牌号的,应当对申报住所位置进行详细描述”,实践中承租方往往使用自行编号的厂房办理住所登记,监管部门对实体厂房的辨别依赖于自行编号信息,监管难度加大。再者,自行编号若非连续,则容易导致监管主体遗漏,造成监管盲区和漏洞。另一方面,“厂中厂”内生产经营类型众多,规模相对较小,生产经营行为灵活,隐蔽性强,执法人员在对出租企业的检查时难以发现承租企业存在,监管执法难度大。(二)经营主体法律意识淡薄。承租方受自身意识或生产经营条件等因素限制,没有主动及时办理相应证照,同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出租方往往一租了之,没有查验和留存承租方证照等相关资料,甚至出现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共同使用同一行政许可证件,或明知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经营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增加了违法行为发生的风险,导致政府监管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容易诱发安全隐患从量变引起质变。不同类型的经营企业,对安全防护的要求不同,隐患问题不同,互相交叉影响,势必增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风险。(三)联合整治难度较大。一是“厂中厂”涵盖经营事项种类多样,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取得相应职能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或审批文件,事中事后监管同样涉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众多职能部门。由于缺乏联合执法检查规范,导致单部门现场检查难以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能方面的问题。二是各部门执法人员力量有限,仅靠单部门难以开展全面摸排,各部门仅能掌握各自职能相关信息,对“厂中厂”情况了解不够准确,加大了清理的难度。三是目前部门间执法检查信息互通多采用单对单、点对点的模式,缺乏统一的交互平台,信息流通不够高效和多维,进而降低了整治的及时性和精准度。二、对策建议(一)构建防治结合长效机制。出台“厂中厂”联合执法检查规章制度,为联合执法提供文件依据和具体指引。建立统一的信息交互平台,开通出租方和监管部门多个端口,健全“厂中厂”数据“一盘账”。加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联动和联合执法,试行“一次查”融合监管模式,强化综合治理力度。(二)以疏治堵促进业态蓬勃发展。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完善多部门联合审批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制定“厂中厂”分类施策工作标准,根据企业规模、场所分布、风险隐患等标准予以分类治理。选取安全隐患多、布局复杂的企业作为示范点,邀请专家驻场指导,打造提升改造样板。(三)引导经营主体守法经营。借助各类媒体平台宣传违章建设、违法生产和违规经营等行为的危害及后果,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增强对出租方和承租方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同监督、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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