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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师;国家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024/9/19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职业病的防治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先后颁布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工作。先后颁布的主要法律法规有:1 1、宪法宪法劳动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条的有关条款款2 2、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九十条)(共七章九十条)3 3、安监总局的、安监总局的4747号令、号令、4848号令等主要法律法规。号令等主要法律法规。(1 1)职业危害因素申报主要内容(总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主要内容(总局4848号令)号令)(2 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总局4747号令)号令)(3 3)GBZT225-2010GBZT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有关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有关内容内容2024/9/192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宪法宪法第第4242、4343、4444条对公民劳动权利条对公民劳动权利和义务,对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义务,对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等作了明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等作了明确规定。确规定。2024/9/193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共十三章一百零共十三章一百零七条,于七条,于19941994年年7 7月月5 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和劳动法律体系的母法,是制定和执的基本法和劳动法律体系的母法,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据。与生产安全健康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据。与生产安全健康有关的内容包括: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的有关的内容包括: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的规定;关于用人单位在安全健康方面的权利和规定;关于用人单位在安全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关于劳动者安全健康权利和义务义务的规定;关于劳动者安全健康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关于伤亡事故管理的规定等。的规定;关于伤亡事故管理的规定等。2024/9/194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胡锦涛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规定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明确了基本管理原,明确了基本管理原则是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三级预防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三级预防”。对职业病。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的诊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管理,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断管理,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定。2024/9/195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新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特点的主要特点1 1、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2 2、监管体制得以理顺。、监管体制得以理顺。“防防”主要由安全监管部主要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门负责;“治治”涉及到体检、诊断和治疗,主要由卫涉及到体检、诊断和治疗,主要由卫生部门来承担;生部门来承担;“保保”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门负责。3 3、更加强调以、更加强调以“预防为主预防为主”。4 4、增加了工会组织监督企业防治职业病的规定。、增加了工会组织监督企业防治职业病的规定。5 5、大力维护职业病患者的权益。、大力维护职业病患者的权益。6 6、职业病患者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和生活救、职业病患者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和生活救助。助。2024/9/196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九十条共七章九十条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1-13条) 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1420条) 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143条) 第四章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条) 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6369条) 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7086条) 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8790条)2024/9/197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一、总则一、总则1 1、目的、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 1)2 2、范围、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病防治活动。(2 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024/9/19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3. 职业病防治的方针与原则职业病防治的方针与原则(3) 职业病防治坚持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的方针。 实行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三级预防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三级预防”的原则。的原则。2024/9/199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原则职业病防治原则v v一级预防一级预防一级预防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病因预防(群体) 预防、消除危害源头、三同时、预评价、效果控制评价预防、消除危害源头、三同时、预评价、效果控制评价v v二级预防二级预防二级预防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 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健康监护制度健康监护制度v v三级预防三级预防三级预防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 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 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2024/9/19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4 4、职业病、职业病v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4 4)v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v 有权了解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防护措施;2024/9/191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有权要求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有权要求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改善劳动条件;用品、改善劳动条件;有权得到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健康检查、有权得到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作业;护设施的作业;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提出批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评、建议、检举和控告;有权参加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有权参加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2024/9/1912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从业人员的义务从业人员的义务:应当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应当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技能;识和技能;遵守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2024/9/1913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6 6、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 (5、6)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v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v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v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v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v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2024/9/1914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7 7、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款: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任。”2024/9/1915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二、前期预防二、前期预防(14201420)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三同时、预评价)(三同时、预评价)(三同时、预评价)(三同时、预评价)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放射、高毒放射、高毒等)等)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日常管理、监测、现状评价)危害(日常管理、监测、现状评价)危害(日常管理、监测、现状评价)危害(日常管理、监测、现状评价)2024/9/1916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措施措施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时间段适用时间段法定责任人法定责任人安监部门安监部门职责职责建建设设项项目目职职业业病病危危害害预预评价评价新新建建、扩扩建建、改改建建的的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和和技技术术改改造造、技技术术引引进进项项目目*建设项目可行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性论证阶段建设项目单位委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服务机构承担*对预评价报对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告进行审核职职业业病病防防护护设设施施设设计计审审查查可可能能产产生生严严重重职职业业病病危危害害的的建建设设项项目目*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单位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设计部门委托设计部门设计设计卫生设施卫生设施审查审查职职业业病病危危害害控控制制效效果果评评价价新新建建、扩扩建建、改改建建的的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和和技技术术改改造造、技技术术引引进进项项目目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单位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职业卫生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承担组织验收组织验收审核审核职职业业病病防防护护设设施施验验收收新新建建、扩扩建建、改改建建的的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和和技技术术改改造造、技术引进项目技术引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时时建设项目单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卫生位申请卫生部门承担部门承担组织验收组织验收审核审核职职业业病病危危害害项目申报项目申报职职业业病病危危害害因因素素分分类类目目录录规规定定项项目目建设项目在竣工验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收之日起30日内日内存在或产生职业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人单位受理申报,受理申报,出具回执,出具回执,建立档案;建立档案;监督监察。监督监察。要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辩识要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辩识: 类别、工艺流程、原(辅)料等类别、工艺流程、原(辅)料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前期预防主要措施前期预防主要措施2024/9/1917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建设项目业主建设项目业主前期预防前期预防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施工施工施工施工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严重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的项目三同时三同时控制效果评价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技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术机构介入职业卫生技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术机构介入政府监管政府监管2024/9/191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143) v v立法意图: 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2024/9/1919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1 1 1 1、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法定代表人、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法定代表人、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法定代表人、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等。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等。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等。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等。2 2 2 2、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3 3 3 3、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工作场所危害监测、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工作场所危害监测、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工作场所危害监测、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等。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等。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等。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等。4 4 4 4、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上岗前、在岗中、离、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上岗前、在岗中、离、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上岗前、在岗中、离、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健岗时健康体检规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健岗时健康体检规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健岗时健康体检规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健康监护档案,康监护档案,康监护档案,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开展职业卫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培训等。等。等。等。5 5 5 5、作业管理制度。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作业管理制度。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作业管理制度。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作业管理制度。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粉尘、放射性、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粉尘、放射性、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粉尘、放射性、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粉尘、放射性、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定;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定;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定;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定;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等。定等。定等。定等。l2024/9/192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v 安全监察、卫生行政、劳动保障部门等执法部门的监督;v 工会组织的监督;v 员工的督促;v 社会的监督(媒体、社区等)。2024/9/192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四、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四、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44-62) 1 1、诊断、诊断 (1 1)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 2)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 (3 3)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v 病人的职业史;v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v 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4 4)三名以上取得三名以上取得职业职业病病诊诊断断资资格的格的执业执业医医师师集体集体诊诊断。断。2024/9/1922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 2、鉴定、鉴定 (1)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2)再不服,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2024/9/1923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3 3、保障、保障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如如安安排排职职业业病病病病人人进进行行治治疗疗、康康复复和和定定期期检检查查;对对不不适适宜宜继继续续从从事事原原工工作作的的职职业业病病病病人人,应应当当调调离离原原岗岗位位,并并妥妥善善安安置置;对对从从事事接接触触职职业业病病危危害害作作业业的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2 2)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并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024/9/1924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v 如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如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职业病诊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等均由用人单位承担。断鉴定费等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2024/9/1925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五、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63-6963-69) 1 1、监督机构、监督机构v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2024/9/1926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 2、措施、措施v 进场调查取证,如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v 责责令令违违反反职职业业病病防防治治法法律律、法法规规的的单单位位和和个人停止个人停止违违法行法行为为 v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v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2024/9/1927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 (70-86)v共用15条33款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包括:v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v 罚款,最高达50万元;v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v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v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9/192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行政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行政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行政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行政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警:责令限期改正、警:责令限期改正、警: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等。处罚额度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等。处罚额度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等。处罚额度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等。处罚额度最高达到最高达到最高达到最高达到50505050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对服务咨询机构:对服务咨询机构:对服务咨询机构:对服务咨询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得、罚款、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得、罚款、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得、罚款、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 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安监、卫生等部门)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安监、卫生等部门)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安监、卫生等部门)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安监、卫生等部门)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降级、撤职、开除降级、撤职、开除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2024/9/1929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848号令)号令)安监总局安监总局4747、4848号令号令文档文档.doc.doc 第五条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职业病种类职业病种类.doc.doc2024/9/193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第八条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30日内进行申报;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之日起1515日内进行申报;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15日内进行申报;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15日内进行申报。日内进行申报。第九条第九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活动终止之日起15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2024/9/193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47号令号令二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安监总局安监总局4747、4848号令号令文档文档.doc.doc 第四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新建新建职业健康申报与监督管理文件文档职业健康申报与监督管理文件文档( (安监总局安监总局).doc).doc2024/9/1932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容:(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制度落实情况;(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果报告和公布情况;2024/9/1933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量监测情况;(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工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doc.doc2024/9/1934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51号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监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已经20122012年年3 3月月6 6日国家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2012年年6 6月月1 1日起日起施行。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骆琳二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2024/9/1935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总称。2024/9/1936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第三条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四条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请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全设施“三同时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工作一并进行。2024/9/1937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第十条第十条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四)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四)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析和评价;(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2024/9/193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的依据;(一)设计的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三)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六)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六)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七)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七)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采纳情况的说明;(八)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八)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九)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九)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十)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十)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2024/9/1939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五)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五)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见;(六)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六)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影印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2024/9/194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2024/9/194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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