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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1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提提 要要一、工伤保险制度一、工伤保险制度二、工伤保险基金二、工伤保险基金 三、工伤认定三、工伤认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四、劳动能力鉴定 五、工伤保险待遇五、工伤保险待遇 六、监督管理六、监督管理 2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第586586号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决定已已经经20102010年年1212月月8 8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136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予公布,自20112011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总理总理 温家宝温家宝 20102010年年1212月月2020日日3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导语导语 2003 2003年年4 4月月2727日,颁布日,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全国参加,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工伤保险的职工由45754575万人增至万人增至20102010年年9 9月的月的1.581.58亿人,亿人,其中农民工其中农民工61316131万人;认定工伤万人;认定工伤420420万人,享受工伤医疗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待遇10801080万人次,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万人次,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434434万人。万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0891089亿元,累计支出亿元,累计支出649649亿元,累亿元,累计结余计结余440440亿元。亿元。 20102010年年1212月月2020日国务院作出修改决定。新日国务院作出修改决定。新条例条例是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第一部修订的配套法规。它扩大了工伤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第一部修订的配套法规。它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强制力度等。强制力度等。 4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一、工伤保险制度一、工伤保险制度5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工伤保险立法宗旨工伤保险立法宗旨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6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第二条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条第二款意)的权利。(本条第二款意)7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公务人员的工伤保险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8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 第四条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职工得到及时救治。9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第五条(第三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10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 二、工伤保险基金二、工伤保险基金 11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工伤保险费征缴与基金构成工伤保险费征缴与基金构成 第三条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七条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12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的原则,确定费率。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费率档次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13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工伤保险缴费主体工伤保险缴费主体 第十条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4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前12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工平均工资的300%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均工资60%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60%计算。计算。 15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基金统筹基金统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管部门制定。 16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基金支出范围基金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用途。 17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法上缴国库。 18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工伤保险储备金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市人民政府规定。 19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三、工伤认定三、工伤认定 20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认定工伤的情形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1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视同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或者在48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2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一)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3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业病之日起1 1年内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的事项,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位负担。 24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材料;料; (三)(三)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5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事故伤害调查与举证事故伤害调查与举证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6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规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7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拒不协助调查核实的法律责任拒不协助调查核实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条的规定,拒不协助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正,处20002000元以上元以上2 2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 28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办理时效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请之日起6060日内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在1515日内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29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30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 四、劳动能力鉴定四、劳动能力鉴定 31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劳动能力鉴定的概念劳动能力鉴定的概念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相对稳定后存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程度和生生活自理障碍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程度的等级鉴定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2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3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34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鉴定时效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机抽取3 3名或者名或者5 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鉴定申请之日起6060日内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30日。劳动能力鉴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35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劳动能力再鉴定申请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6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 1年年后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37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责任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处20002000元以上元以上1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38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五、工伤保险待遇五、工伤保险待遇 39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工伤职工的治疗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工伤医疗待遇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0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报销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报销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保险基金支付。 41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但延长不得超过长不得超过1212个月。工伤职工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在单位负责。 42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权利救济期间继续享受待遇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43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完全不能自理、生活自理、生活大部分不大部分不能能自理或者生活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部分不能自理自理3 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50%、40%40%或或者者30%30%。 44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为:一级伤残为27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三级伤残为23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本人工资的90%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5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待遇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为:五级伤残为18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为本人工资的70%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60%,并,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6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 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为7 7个月的本人工资;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7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工伤复发的待遇工伤复发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48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因工死亡的待遇因工死亡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一)丧葬补助金为6 6个月的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基础上增加10%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收入的2020倍。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49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因工死亡的待遇调整因工死亡的待遇调整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0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因工外出死亡的规定因工外出死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 3个月内照发工资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从第4 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的50%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51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三)拒绝治疗的。 52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承继单位应当承担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由原用人单位承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3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工伤保险关系的中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中止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职工职工被派遣出境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54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再次发生工伤再次发生工伤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55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 六、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56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经办机构的职责经办机构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征收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57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经办机构的违法责任经办机构的违法责任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二)不按规定核定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58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经办机构与相关机构的服务协议经办机构与相关机构的服务协议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59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对不履行服务协议的处理对不履行服务协议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解除服务协议。 60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对工作意见的听取对工作意见的听取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 61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监督检查与举报监督检查与举报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62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骗取保险待遇(或基金)的法律责任骗取保险待遇(或基金)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 2倍以上倍以上5 5倍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究刑事责任。 63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理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 1倍以上倍以上3 3倍以下的罚款。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64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未依法缴纳工伤保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由于由于第三人的原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三人追偿。65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工会监督与争议处理工会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监督。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职工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理。 66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权利救济权利救济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待遇有异议的。 67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对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事故处理对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事故处理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68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谢谢69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69页)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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