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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涉及的国家标准培训1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一、26项强检项目简介二、26项强检涉及的主要标准三、26项具体内容介绍主 要 内 容2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一、26项强检项目介绍1.车辆标志(GB 7258-2004、GB/T 18411-2001)2.外廓尺寸(GB 7258-2004)3.侧倾稳定角(GB 7258-2004)4.车速表指示误差值(GB 7258-2004)5.转向装置(GB 7258-2004)6.整车前照灯性能(GB 7258-2004)7.喇叭及其安装要求(GB 15742-2001、GB 7258-2004)8.经济车速油耗(GB/T 15744-1995)9.安全防护装置(GB 7258-2004)10.操纵件指示器与信号装置图形符号(GB 15365-1994)11.驻车性能(GB 7258-2004)12.无线电骚扰特性(GB 14023-2006)13.排气污染物排放(GB 14621-2002(怠速法)、GB 18176-2007(工况法)、GB 14622-2007 (工况法) 、GB 19758-2005(排气烟度))3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一、26项强检项目介绍14.加速噪声(GB 16169-2005),定置噪声(GB 4569-2005)15.制动性能(GB 20073-2006)16.后视镜性能及其安装要求(GB 17352-1998)17.转向锁止防盗装置(GB 17353-1998)18.前照灯配光性能(摩托车:GB 5948-1998;轻便摩托车:GB 19152- 2003)19.VIN车辆识别代号(GB 16735-2004、GB/T16737-2004)20.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两轮:GB 18100-2000;三轮:GB 7258-2004)21.回复反射器(GB 11564-1998)22.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GB 17510-1998)23.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GB 19482-2004)24.外部凸出物要求:应符合GB20074-2006GB20074-2006的规定。25.摩托车乘员扶手:应符合GB20075-2006GB20075-2006的规定(两轮轻便不适用) 。26.燃油蒸发:应符合GB 20998-2007GB 20998-2007的规定(2008.7.1开始实施)4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二、26项强检涉及的主要标准1.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2.GB 15365-1994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3.GB/T 15744-199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4.GB 5948-199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5.GB 14023-2006 车辆、船和由内燃机驱动的装置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6.GB 14621-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7.GB 14622-2007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阶段)8.GB 18176-2007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阶段)9.GB 19758-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10.GB 161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11.GB 45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12.GB 15742-2001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13.GB 17352-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5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二、26项强检涉及的主要标准14.GB 15084-2006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适用于其他少于四轮的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员的车辆)15.GB 17353-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16.GB 11564-199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17.GB 17510-1998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18.GB 18100-20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19.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20.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21.GB 19152-2003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22.GB 19482-200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23.GB 20073-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24.GB 20074-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25.GB 20075-2006 摩托车乘员扶手26.GB 20998-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6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车辆标志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款:4.1.1、4.1.2、4.1.3、4.1.4 GB/T 18411-200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条款:6.1、7.1、9.1 7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车辆标志(GB 7258-2004)4.1 整车标志4.1.1 机动车在车车身身前前部部外外表表面面的的易易见见部部位位上上应应至至少少装装置置一一个个能能永永久久保保持持的的商标或厂标商标或厂标(油箱标牌等)(油箱标牌等)。4.1.2 机机动动车车应应至至少少装装置置一一个个能能永永久久保保持持的的产产品品标标牌牌(车车架架铭铭牌牌),该标牌的固固定定、位位置置及及型型式式应应符符合合GB/T GB/T 1841118411的规定。产品标牌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品牌牌、整整车车型型号号、制制造造年年月月、生生产产厂厂名名及及制制造造国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它项目见表1。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表1机动车类型应补充标明的项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e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或最大净功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或最大净功率、整备质量率、整备质量e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8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车辆标志(GB 7258-2004)4.1.3 摩摩托托车车及及轻轻便便摩摩托托车车必必须须具具有有车车辆辆识识别别代代号号( (车车架架号号) ),l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 GB 16735 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上,打打刻刻位位置置应应尽尽量量位位于于前前部部右右侧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其它部位。 打打刻刻的的车车辆辆识识别别代代号号应应易易见见且且易易于于拓拓印印,其其字字母母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5.0 5.0 mmmm,深度深度不应小于不应小于0.2 0.2 mmmm。 车车辆辆识识别别代代号号打打刻刻的的具具体体位位置置应应在在产产品品使使用用说说明明书书中中指指明明,一一经经打打刻刻不不允允许许更更改改、变变动动。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4.1.4 摩摩托托车车及及轻轻便便摩摩托托车车应应在在发发动动机机的的易易见见部部位位铸铸出出商商标标或或厂厂标标, 发发动动机机出出厂厂编编号号应应打打刻刻在在曲曲轴轴箱箱易易见见部部位位,在在出出厂厂编编号号的的两两端端应应打打刻刻起起止止标标记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防止增加数字。发动机出厂编号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发动机出厂编号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9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车辆标志(GB/T 18411-2001)6.1 每每一一辆辆车车都都应应具具有有标标牌牌(车车架架铭铭牌牌)。车车辆辆标标牌牌应应位位于于车车辆辆前前进进方方向向的的右右侧侧;如受结构限制,亦可放在便于接近和观察的其他位置。例如两两轮轮摩摩托托车车、轻轻便便摩摩托托车车在在右右侧侧或或中中部部等等等等。基本上与车架号的规定相同,也是右侧,但可以进行改变,说明书上写明了,不能随便换位置7.1 车辆标牌牌应永永久久性性地地固固定定在在不不易易拆拆除除或或更更换的的车辆结构构件件或或部部件件上上。比如:车架、底盘或其他类似的结构件上。 9.1 标牌上所用的牌上所用的汉字及阿拉伯数字、字及阿拉伯数字、罗马字母的字高字母的字高应不小于不小于4 4。若将标牌内容直接打印在车辆部件上,则打印字高不小于7。10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标牌示例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公司公司品牌型号整备质量kg排量mL发动机型号制造年月年月制造中国公司公司LLC品牌型号整备质量kg装载质量kg发动机型号排量mL制造年月年月制造中国公司公司LLC品牌型号整备质量kg乘坐人数人发动机型号排量mL制造年月年月制造中国11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车辆识别代号(VIN)应符合GB 16735-2004、GB/T 16737-2004 、Q/LX G15-2005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的有关规定VINVIN的构成:的构成:12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车辆识别代号(VIN)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固定方法与标示位置 车辆识别代号的固定方式 车辆识别代号应直接打刻在车架上。车辆识别代号应直接打刻在车架上。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打刻在车架右侧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亦可打刻在便于接近和观察的其他部位。 车辆识别代号还应标示在产品标牌上(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 车辆识别代号及标示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指出。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要求 车辆识别代号若直接打刻在车辆结构件上,则字高应不小于5mm,深度应不小于0.2mm。 车辆识别代号的代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 车辆识别代号可采用人工可读码形式或机器可读的条码形式进行标示。若采用条码,应符合GB/T 18410-2001的要求。 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在车辆或标牌上时,应尽量标示在一行,此时可不使用分隔符。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时,两行之间不应有空行,每两行之间不应有空行,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 示例: LLCLPM8AX 4A002568 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标示时应标示在一行,不允许有空格,不允许使用分隔符。 13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外廓尺寸(GB 7258-2004中4.2条)4.2 4.2 外廓尺寸外廓尺寸表表2 2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外廓尺寸限值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外廓尺寸限值 单位为米 车辆类型长宽高两轮摩托车2.501.001.40边三轮摩托车2.701.751.40正三轮摩托车3.501.502.00轻便两轮摩托车2.000.801.10轻便三轮摩托车2.001.001.1014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侧倾稳定角主要针对三轮摩托车,应符合GB 7258-2004中4.7.1条4.7.1 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最大大侧侧倾倾稳稳定定角不允许小于:角不允许小于: 三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2525 15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车速表指示误差值应符合GB 7258-2004中 4.12 的规定:4.12 车速表指示误差(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40 km/h 的机动车除外) 车速表指示车速V1(单位: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0V1-V2(V2/10)+4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查方法见附录A。(为了安全,指示车速应大于实际车速)16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转向装置 应符合GB 7258-2004中6.2、6.4、6.6、6.7、6.13的规定6.2机动车的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允许与其它部件有干涉现象。6.4 三轮摩托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允许大于三轮摩托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允许大于30 30 。6.6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不允许大于: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不允许大于:a) a) 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45:45;b) b) 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48:48。6.7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应跑偏,其方向把(盘)不应有摆振、路感不灵或其它异常现象。6.12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不允许有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应松旷。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允许拼焊。6.13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前减振器、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应有变形和裂损。17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与信号装置图形符号 应按GB 15365-1994要求设置并符合其规定 。2.2图形符号及信号装置的布置,应使驾驶员在正常操纵位置易于观察识别。2.3操纵件及信号装置上的符号与其底色反差对比应明显清楚。2.4图形符号应置于需要识别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上或其邻近处。如确不能放置时,则图形符号和所对应的操纵件、指示器或信号装置之间应用一条短的引线连接。2.7本标准所用的光信号装置颜色其意义规定如下:a红色 表示危险(刹车灯)b黄色(或琥珀色) 表示注意(转向灯)c绿色 表示安全(蓝色仅用于前照灯行驶灯光的信号装置)18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与信号装置图形符号19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驻车性能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用撑杆及停车架驻车性能要求应符合GB 7258-2004中4.7.2和GB/T 15363-1994的规定。GB7258-2004:4.7.2两两轮摩摩托托车和和轻便便摩摩托托车在在用用撑撑杆杆支支撑撑时,向向左左、向向右右、向向前前的的驻车稳定定角角分分别不不应小小于于9、5、6;在在用用停停车架架支支撑撑时,向向左左、向向右右、向向前前的的驻车稳定定角角均均不不应小小于于8。(我们的侧支架是放在左侧的,欧州有些越野车是放在右侧的)GB/T15363-1994:4.1.2.1两轮摩托车撑杆和停车架操纵应方便,当使用撑杆驻车时,驾驶员在不离开座位并保持车辆稳定的情况下,应能用一只脚操纵撑杆驻车;当使用停车架驻车时,驾驶员依靠自身的力量,应能操纵停车架支起摩托车。解除车辆驻车时,驾驶员握住方向把向前推动车辆,驻车装置应能依靠回位弹簧(欧标要求用双弹簧,否则弹簧需做测试)的力量收回到原位,且不得在行驶中因振动而使其自行落下,但允许借助驾驶员的脚力帮助回位。4.1.2.2撑杆一般应安装在车辆左侧,用停车架驻车时车辆可前、后两轮同时离地或仅一轮离地。 4.2.2撑杆支撑接触区比压0.70 N/mm2 (设计时需注意,从安全的角度着想)20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驻车性能 三轮摩托车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GB/T 15363-1994和GB 7258-2004中7.13.3 的规定GB7258-2004:7.13.3 驻车制动性能检验 在在空空载状状态下下,驻车制制动装装置置应能能保保证机机动车在在坡坡度度为 2020( (对总质量量为整整备质量量的的 1.2 1.2 倍倍以以下下的的机机动车为 1515) )、轮胎胎与与路路面面间的的附附着着系系数数不不小小于于 0.7 0.7 的的坡坡道道上上正正、反反两两个个方方向向保保持持固固定定不不动, ,其其时间不不应少于少于 5 min 5 min 。检验时操纵力按 7.4.2 规定。注:在规定的测试状态下,机动车使用驻车制动装置能停在坡度值更大且附着力符合要求的试验坡道上时,应视为达到了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规定的要求。7.4.2 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并且驾驶员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 手操纵时,三轮车不应大于600 N; 脚操纵时, 三轮车不应大于700 N 。 21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驻车性能GB 15363-1994:4.2.1 三轮摩托车在上坡和下坡两个方向上驻车时,应达到表1规定的驻车制动性能要求。表1车辆类型驻车坡角度,()控制力,N手力脚力正三轮摩托车10200350边三轮摩托车22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GB 7258-2004 中12.2.1、12.2.3、12.2.4、12.7、12.9、12.20的有关规定12.2车外后视镜12.2.1机动车(挂车除外)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后视镜。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GB17352的规定。带驾驶室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外后视镜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车身左右外侧、车后50m以内的交通情况。12.2.3车外后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12.2.4安装在外侧距地面1.8m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能缓和冲击的功能。23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安全防护装置12.7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12.7.1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会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漏油现象。12.7.2燃料箱的加油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在机动车晃动时不漏油。12.7.4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不允许对着排气管的开口方向,且应距排气管的出气口端300mm以上,否则应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燃料料箱箱的的加加油油口口和和通通气气口口应应距距裸裸露露的的电电气气接接头头及及外外部部可可能能产产生生火火花花的的电电气气开开关关200mm以以上上。(我们需注意闸把与油箱口的距离)12.9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不允许指向车身右侧。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不允许指向车身右侧。12.20两两轮轮摩摩托托车车和和边边三三轮轮摩摩托托车车主主车车的的客客座座应应设设座座垫垫、扶扶手(或拉带)手(或拉带)(新加的项目新加的项目)和脚蹬。和脚蹬。24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燃油消耗量(经济车速油耗)应符合GB/T 15744-1995中表1表4的规定表1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两轮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 L/100km发动机排量,mL发动机冲程数50507575100100125125150150175二1.61.82.12.32.42.4四1.51.61.92.12.22.2发动机排量,mL发动机冲程数175200200250250350350500500750二2.52.63.34.35.3四2.32.42.73.24.025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燃油消耗量(经济车速油耗)表2 正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 L/100km发动机排量,mL发动机冲程数5050100100150150250250350350500500750二2.42.73.03.34.65.57.0四2.22.52.83.14.25.16.626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燃油消耗量(经济车速油耗)表4 坐式摩托车和轻便坐式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 L/100km发动机排量 (mL)50507575100100125燃油消耗限值2.02.22.52.8发动机排量 (mL)125150150175175200200250燃油消耗限值2.92.93.03.127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排气污染物排放(怠速法)限值应符合GB 14621-2002中表1的规定:表表1 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限值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限值 试验方法按GB 14621-2002(略)试验类别CO%HC1), 10-6四冲程二冲程2003年1月1日起型式核准试验型式核准试验3.880035002003年7月1日起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4.0100040002003年7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车检查试验4.5120045002003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用车检查试验4.522008000注:1)HC浓度按正已烷当量。28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排气污染物排放(工况法)轻便摩托车应符合GB 18176-2007的规定 表表1 1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工况法)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工况法) 排气排气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限值 g/kmg/km第三阶段第三阶段两轮轻便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COCO1 13.53.5HC+NOHC+NOX X1.21.21.21.229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排气污染物排放(工况法)摩托车应符合GB 14622-2007的规定 表表1 1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工况法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工况法) 排气污染物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限值 g/kmg/km第三阶段第三阶段两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150mL150mLCOCO2.02.0HCHC0.80.8NONOx x0.150.15两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150mL2.00.30.1530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排气污染物排放(排气烟度)排气烟度应符合GB 19758-2005的规定 表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排放试验类别排放限值N()型式核准型式核准15生产一致性检查生产一致性检查在用车排放检查2006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车辆302006年7月1日前生产的车辆4031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噪声(加速噪声)加速噪声限值应符合GB 16169-2005中第5章的规定5.1 型式核准试验噪声限值 表表1 1 摩托车型式核准试验加速行驶噪声限值摩托车型式核准试验加速行驶噪声限值 发动机排量(Vh)mL噪声限值/dB(A)第一阶段第二阶段2005年7月1日前2005年7月1日起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50且8077827575808080且17580777717582808032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噪声(加速噪声)表表2 2 轻便摩托车型式核准试验加速行驶噪声限值轻便摩托车型式核准试验加速行驶噪声限值设计最高车速(Vm)km/h噪声限值,dB(A)第一阶段第二阶段2005年7月1日前2005年7月1日起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25且50737671717625706633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噪声(加速噪声)5.2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噪声限值各阶段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的实施日期与型式核准试验相同,生生产一一致致性性检查试验加加速速行行驶噪噪声声限限值比比型型式式核核准准试验加加速速行行驶噪噪声声限限值高高1dB(A),并并且且生生产一一致致性性检查试验的的实测噪噪声声值不不得得高高于型式核准于型式核准试验的的实测噪声噪声值加加3dB(A)。5.3其它要求 装有纤维吸声材料排气消声系统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应符合附录A(规范性附录)的要求。(原则上我们的车不能加纤维了,否则需要对纤维进行测试)34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噪声(定置噪声)定置噪声主要适用于在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应符合GB 4569-2005中表1的规定。表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发动机排量(Vh)/ml噪声限值/ dB(A)第一阶段第二阶段2005年7月1日前生产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2005年7月1日起生产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50858350且1259088125949235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转向锁止防盗装置应符合GB 17353-1998第3章的有关规定3.1 一般要求3.1.1 防盗装置起作用时,应使车辆不能转向或不能沿一直线向前移动。防盗装置起作用时,应使车辆不能转向或不能沿一直线向前移动。3.1.2 只有当锁舌完全开启或关闭时,才能将钥匙拔出。即使插入钥匙,也不应使其处于任何影响锁舌接合的中间位置。3.1.3 通过使用一把钥匙应能满足3.1.1和3.1.2条锁规定的要求。3.1.4 防盗装置以及车辆上与其工作有关的零件应保证该装置不会失效。3.1.5 防盗装置应作为一个原有部件安装在车辆上(即该装置由生产厂在车辆第一次销售前安装在车辆上)。车锁应牢固地安装在防盗装置中(如在取走覆盖件或其它固定装置后,并用钥匙将锁舌开启,才能将车锁取出)。(主要是要将锁安装在车架上)3.1.6 锁锁止止系系统统的的钥钥匙匙至至少少应应有有10001000种种不不同同的的组组合合。如车辆年总产量少于1000辆,则钥匙的组合数应与该车型年总产量数相等。在在一一种种车车型型的的所所有有车车辆辆中中,每每一一种种组组合合的的互互开开率率不不大于大于1/10001/1000。3.1.7 钥匙和锁上不应有可见代码。3.1.8 锁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保证当当其其处处于于锁锁止止位位置置时时,除除所所配配钥钥匙匙外外,用用任任何何工工具具均均不能以小于不能以小于2.45N2.45Nm m的扭矩转动锁芯的扭矩转动锁芯。(需做实验) 3.1.9 3.1.9 防盗装置应排除任何在车辆行驶时可能危及安全的偶然性锁止的发生。防盗装置应排除任何在车辆行驶时可能危及安全的偶然性锁止的发生。3.1.10 3.1.10 防防盗盗装装置置在在处处于于锁锁止止位位置置时时,应应有有足足够够的的强强度度以以承承受受静静态态条条件件下下绕绕方方向向柱柱两两个个方方向上的向上的200N200Nm m扭矩而不至引起可能危及安全的转向机构的损坏。扭矩而不至引起可能危及安全的转向机构的损坏。3.1.11 防盗装置的设计应保证转向机构与车辆直线方向的左侧或右侧的夹角应保证转向机构与车辆直线方向的左侧或右侧的夹角至少为至少为2020。36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转向锁止防盗装置3.2 特殊要求(机械式的最主要)3.2.1 除3.1条规定的一般要求外,防盗装置还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3.2.1.1 对对于于1 1类类或或2 2类类的的防防盗盗装装置置,它它仅仅在在钥钥匙匙转转动动时时车车辆辆被被锁锁止止,方向把(方向盘)处于适当的位置时,锁舌与相应的槽相接合。方向把(方向盘)处于适当的位置时,锁舌与相应的槽相接合。3.2.1.2 对于3类防盗装置,它应该通过车辆部件上的单独动作或转动钥匙预先关闭锁舌。如果锁舌被预先关闭,钥匙应不能被拔去,除非与3.1.2条相一致。3.2.2 对对于于2 2类类和和3 3类类防防盗盗装装置置,只只要要该该装装置置处处于于发发动动机机工工作作的的位位置置,其锁舌应不能关闭其锁舌应不能关闭。3.2.3 对于对于1 1类防盗装置,车锁工作类防盗装置,车锁工作2500025000次后次后(锁的技术要求内要写(锁的技术要求内要写清楚),清楚),应不能失效应不能失效。对于对于2 2类防盗装置,车锁工作类防盗装置,车锁工作2000020000次后,应不能次后,应不能失效失效。对于3类防盗装置,应不能失效并经过按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每个方向上的2500次锁止循环试验后,满足3.1.8、3.1.9和3.1.10的要求。37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制动性能GB 20073-2006制动装置的性能指在规定的条件下通过测量相应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来确定。38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制动性能4.2 4.2 制动力限值(见表制动力限值(见表2 2)表2 制动力限值 项目轻便两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前轮后轮前轮后轮制动力限值轴载荷60%轴载荷50%轴载荷60%轴载荷55%39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制动性能GB 7258-2004:7.2.8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正三摩托车不应大于700 N 。摩摩托托车车及及轻轻便便摩摩托托车车( (正正三三轮轮摩摩托托车车除除外外) )行行车车制制动动系系产产生生最最大大制制动动效效能能的的踏踏板板力力不不应应大大于于400400 N N ,手手握握力力不不应应大大于于 250 250 N N (设设计计过过程程中中我我们们要要做做测测试,前期可能进行一些计算)试,前期可能进行一些计算)。GB20073-2006 GB20073-2006 制制动动标标准准测测试试时时的的要要求求是是作作用用在在行行车车制制动动装装置置上上的的脚脚控控制制力力应应不不大大于于350N350N、手手控控制制力力应应不不大大于于200N200N(手动离合器的完全脱开力不能大于(手动离合器的完全脱开力不能大于200N200N)7.2.9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不应大于踏板全行踏板行程不应大于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三程的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机动车的踏板行程不应大于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不应大于150 mm。7.14.1.2制动力平衡要求(针对正三轮摩托车)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应大于20,对后轴(及其它轴)在轴制动力不小于该轴轴荷的60时不应大于24;当后轴(及其它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60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不应大于该轴轴荷的8。 40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无线电骚扰特性(GB14023-2006)对摩托车发动机运行中所产生的电磁能辐射干扰场强(uV/m)用技术手段加以限制,具体限值见本标准第4章内容。达到附近居住环境中使用的广播接受机不受干扰。41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喇叭及其安装要求未装车的喇叭性能应符合GB 15742-2001中3.1.1、3.1.2、3.1.3的规定 :3.1.1一般要求喇叭应发出连续而均匀的声响。3.1.2声压级3.1.2.1在3.2.3.1所规定的条件下,距离喇叭2m处的A计权声压级不得超过下列数值:a)对于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115dB(A);b)对于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118dB(A)。3.1.2.3在频率为18003550Hz频带内的声压级必须大于频率超过3550Hz的每一分量的声压级,并且在任何情况下:a)对于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至少为95dB(A);b)对于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至少应为105dB(A)。3.1.3耐久性3.1.3.1对于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10000次。3.1.3.2对于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50000次。42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喇叭声级及其安装要求装于摩托车上的喇叭声级应符合GB 15742-2001中4.1.2、4.2.3的规定及GB 7258-2004 8.5.1的规定。轻便摩托车上的喇叭声级应符合GB 7258-2004 8.5.2的规定。GB 15742-2001:GB 15742-2001: 4.1.2喇叭应装于机动车辆的前部,其声压级应满足:a)对功率不大于对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应不小于的摩托车,应不小于83dB(A),且不大于,且不大于112dB(A);b)对功率大于对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应不小于的摩托车,应不小于93dB(A),且不大于,且不大于112dB(A)。4.2.3声压级的测量声声压压级级的的测测量量应应在在车车辆辆前前方方7m处处。测量时,用直流推动喇叭,应关掉发动机,车辆停放在尽可能平坦的空地上。测量时的背景噪声应比被测声压级至少低10dB(A)。GB 7258-2004:GB 7258-2004:8.5.1喇叭性能要求8.5.1.2机动车喇叭声级在距距车车前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时,其值对发动机最最大大净净功功率率为为7kW以以下下的的摩摩托托车车及及轻轻便便摩摩托托车车为为80dB(A)112dB(A),对其它机动车为其它机动车为90dB(A)115dB(A)。 43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后视镜性能及其安装要求应符合GB 17352-1998的规定:3尺寸要求尺寸要求3.1反射表面的最小尺寸应为:3.1.1面积应不小于面积应不小于69cm2。3.1.2当镜子为圆形时,其直径应不小于当镜子为圆形时,其直径应不小于94mm。3.1.3当镜子为非圆形时,其尺寸应允许在反射表面上内接一当镜子为非圆形时,其尺寸应允许在反射表面上内接一外外直径直径78mm的圆的圆。3.2反射表面的最大尺寸应为:3.2.1当镜子为圆形时,其直径应不大于当镜子为圆形时,其直径应不大于150mm。3.2.2当镜子为非圆形时,其反射表面可装入一个当镜子为非圆形时,其反射表面可装入一个120mm200mm的矩型内。的矩型内。3.3反射面的曲率半径反射面的曲率半径“r”的数值应不小于的数值应不小于800mm,也不大于,也不大于1500mm。44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后视镜性能及其安装要求4技术要求4.1 后视镜必须能够调节方向。4.2 后视镜支撑杆应是耐微振动的坚固结构。4.3 后视镜的反射镜玻璃应用安全玻璃制造,并且其反射面应呈球面凸形。4.4 反反射射表表面面的的边边缘缘应应包包裹裹在在保保持持部部分分内内,在在保保持持部部分分周周边边上上(不不论论何何方方向向)所所有有点点的的曲曲率率半半径径必必须须不不小小于于2.5mm2.5mm。若若反反射射表表面面有有部部分分突突出出于于保保持持部部分分外外,其其突突出出部部分分的的曲曲率率半半径径不不小小于于2.5mm2.5mm,并并且且向向镜镜面面突突出出部部分分施施加加50N50N的的作作用用力力时时,反反射射面面应应包包含含在在保保持持部部分分内内。该力应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平行,且水平施加到反射面突出保持部分最远的点上。4.5 后视镜安装在平坦表面上,按7.2的方法经撞击试验后,用直径用直径100mm100mm的球触及后视镜可触及的部位的零件,包括与支承件相连接的的球触及后视镜可触及的部位的零件,包括与支承件相连接的零件,不论其调整位置如何,其曲率半径不得小于零件,不论其调整位置如何,其曲率半径不得小于2.5mm2.5mm。 45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后视镜性能及其安装要求4.6宽度小于12mm的固定孔或凹口的边缘是圆角则可免除4.5条的要求。4.7后视镜零部件的硬度若低于肖氏硬度A60,则可免除上述4.5与4.6条的要求。4.8反射面按5.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的反射率数值不得小于40%,若后视镜有两工作位置(白天和夜间)则夜间工作位置的反射率不得小于4%。4.9后视镜长期暴露在大气中并正常使用时,其反射面应能满足4.8中规定的反射率数值。4.10凸面镜上任何一点的曲线半径(rp1、rp2和rp3)与r的差不超过0.15r。4.11在每一基本点上ri或ri与rc的差不超过0.15r。4.12对于零部件硬度不低于肖氏硬度A60的后视镜,还应进行撞击试验。4.13经过撞击试验和弯曲试验的后视镜不得破裂,但遇下述情况时除外。4.13.1反射镜与保持部分局部分离,但裂纹两侧不超过2.5mm,反射镜碎片应保持粘连或与保持部分牢固地连接在表面上。4.13.2在撞击点,允许有小碎片从后视镜表面分离。46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后视镜性能及其安装要求9安装要求9.1摩托车上至少安装两个后视镜,摩托车纵向中心平面两侧各一个。摩托车上至少安装两个后视镜,摩托车纵向中心平面两侧各一个。9.2后视镜安装到车辆上之后,应使其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保持稳固。9.3当手把垂直于摩托车纵向中心平面,后视镜调整至正常位置时,反反射表面的中心至少应距离摩托车纵向中心平面射表面的中心至少应距离摩托车纵向中心平面280mm。9.4在正常驾驶位置,驾驶员应能调整后视镜,并能清清楚楚地地观观察察到到车车辆辆尾端后尾端后10m处宽处宽4m范围内的物体范围内的物体。47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整车前照灯性能应符合GB 7258-2004中 8.4.2、8.4.4、8.4.5、8.4.6、8.4.7.1、8.4.7.3的有关规定8.4.2装有前照灯的机动车应应有有远远、近近光光变变换换装装置置,并且当当远远光光变变为为近近光光时时,所所有有远远光光应应能能同同时时熄熄灭灭。同同一一辆辆机机动动车车上上的的前前照照灯灯不不允允许许左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8.4.4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允许眩目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允许眩目。8.4.5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装用的前照灯应分别符合GB5948及GB19152的规定。8.4.6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机动车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表7的要求。测试时,其电源系统应处于充电状态。48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整车前照灯性能表表7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单位为坎德拉机动车类型检查项目新注册车在用车一灯制两灯制一灯制二灯制摩托车10 000 8 0008 000 6 000轻便摩托车 4 0003 00049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整车前照灯性能8.4.7.1 在检验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距离离10 10 m m 的的屏屏幕幕上上时时,前前照照灯灯近近光光光光束束明明暗暗截截止止线线转转角角或或中中点点的的高高度度应应为为 0.6 0.6 H H 0.8 0.8 H H 。(装用二只前照灯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前照灯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偏不允许超过 170 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 350 mm。8.4.7.3 在检验前照灯远光光束及远光单光束灯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距离10 m 10 m 的屏幕上时,要求在屏幕光的屏幕上时,要求在屏幕光束中心离地高度为束中心离地高度为0.8 H 0.8 H 0.95 H0.95 H ;(装用二只前照灯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前照灯远光光束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允许超过170 mm ,向右偏不允许超过350 mm ,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允许超过350 mm 。50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前照灯配光性能(摩托车) 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5948-1998的规定4.1 一般规定4.1.3 前照灯的光色应为白色前照灯的光色应为白色,其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4.2 封闭式前照灯、灯泡及其灯座4.2.1 封闭式前照灯的标称电压为6V或12V,其功率等光电参数由制造者和用户商定。 4.2.2 半封闭式前照灯使用的灯泡为:S1S1、S2S2或或HS1HS1并应符合GB 15766.1的规定。 51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前照灯配光性能(摩托车)4.3 配光要求4.3.1 前照灯的配光应使近近光光具具有有足足够够的的照照明明并并不不眩眩目目,远光具有良好的照明。4.3.2 配光应在前照灯基准中心前25m过HV点的铅垂配光测试屏幕上测定 4.3.3 近光4.3.3.1 对于使用S1、S2灯泡或类似的封闭式前照灯: a)如附录A(标准的附录)图所示的配光屏幕上,近光应产生明显的水平明暗截止线,并在V-V线左右至少5范围内保持整直和水平。 b) 在配光屏幕上,各测试点或区域的照度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52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前照灯配光性能(摩托车)表1lx4.3.3.2 对于使用HS1灯泡或类似的封闭式前照灯: a) 如附录B(标准的附录)图所示的配光屏幕上,近光应产生明显的明暗截止线,其水平部分在V-V线的左侧,右侧为与水平线向上成15的斜线,或向上成45斜线至与水平垂直距25cm转向水平的折线。测试点或测试区域最大限值最小限值区(H-H线及其以上任何点)0.750L和50R连线上任何点(50V除外)1.550V350R/50V、50L/50V0.2525L和25R连线上任何点3区(25L和25R连线以上至375mm内任何点)1.5注:50R/50V、50L/50V的比值仅作技术性能评定,不作考核。53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前照灯配光性能(摩托车) b) 在配光屏幕上,近光各测试点或区域照度的限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lx4.3.3.3 在、或测试区域内,其水平方向相邻间的照度变化应均匀,无明显的陡变,不致影响良好的可见度。测试点或测试区域最大限值,lx最小限值,lxB50L0.375R650R625R1.525L1.5区任何点0.7区任何点2区任何点2054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前照灯配光性能(摩托车)4.3.4 远光4.3.4.1 对于使用S1、S2灯泡或类似的封闭式前照灯: a)如附录A(标准的附录)图所示的配光屏幕上,远光的最亮区域偏离H-H线上下不得超过0.6。 b)在配光屏幕上,远光最大照度、测试点或测试区域照度的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lx最大照度、测试点或测试区域最大限值最小限值Emax32HV0.9EmaxHV至1 125L和R12HV至2 250L和R355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前照灯配光性能(摩托车)4.3.4.2 对于使用HS1灯泡或类似的封闭式前照灯,在附录B(标准的附录)图所示配光屏幕上,远光最大照度、各测试点或测试区域照度的限值,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lx4.3.5 配光屏幕上各测试点的有效面积应包含在边长为65mm的正方形内。最大照度、测试点或测试区域最大限值最小限值Emax24032HV0.9EmaxHV至1 125L和R16HV至2 250L和R456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前照灯配光性能(摩托车)57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前照灯配光性能(摩托车)58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前照灯配光性能(轻便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9152-2003第4章的规定4.1.2 灯泡的安装,应满足即使在黑暗中也能把灯泡安装在正确的位置上,即定位卡脚能准确进入定位槽中(尺寸配合恰当),并当灯泡装错位置时会明显歪斜。4.1.3 前照灯的光色为白色,前照灯的光色为白色,其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检查色度坐标应使用GB/T 3978规定的标准光源A(色温为2856K)。4.2 灯泡前照灯使用的灯泡为:S3S3、S4S4、HS2HS2,应符合GB 15766.1的规定。4.3 配光性能4.3.1 对于使用S3、S4灯泡的前照灯4.3.1.1 前照灯的配光性能应使其近光具有足够的照明和不眩目,远光具有良好的照明。4.3.1.2 配光应在前照灯基准中心前10m,过HV点的铅垂配光屏幕上测定,配光屏幕的具体布置如图1所示。 59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前照灯配光性能(轻便摩托车)4.3.1.3 在配光屏幕上,近光应产生明显的水平明暗截止线,并在V-V线左右至少900范围内保持水平。明暗截止线的位置应符合5.4.1或5.4.2的规定。60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前照灯配光性能(轻便摩托车)4.3.1.4 在配光屏幕上,各测试点或区域的照度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测试点或测试区域照度限值S3S4近光H-H线及其以上2H-H线以下300,V-V线两侧宽度各为900的水平直线上8H-H线以下600,V-V线两侧宽度各为900的水平直线上4远光点EMAX50点EHV0.80EMAXH-H线上,V-V线两侧宽度各为900的直线上EMAX/461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前照灯配光性能(轻便摩托车)4.3.2 对于使用HS2灯泡的前照灯4.3.2.1 前照灯的配光应使其近光具有足够的照明和不眩目。4.3.2.2 配光应在前照灯基准中心前25m,过HV点的铅垂配光屏幕上测定,配光屏幕的具体布置如图2所示。62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前照灯配光性能(轻便摩托车)4.3.2.3 在配光屏幕上,近光应产生明显的水平明暗截止线,并在V-V线左右至少2250范围内保持水平。明暗截止线的位置应符合5.4.3的规定。4.3.2.4 在配光屏幕上,各测试点或区域的照度限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测试点或测试区域照度限值近光H-H线及其以上0.7除了点35V外的35L-35R线上1点35V225L-25R线上215L-15R线上0.563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前照灯配光性能(轻便摩托车)4.3.3 光束在水平方向相邻间的照度变化应均匀,无明显的突然变化,不至于影响良好的可见度。4.3.4 配光屏幕上照度测试的有效面积,应包含在边长为65的正方形内。64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两轮车应符合GB 18100-2000第4、5章的规定4一般技术要求(略) 灯具发射的光色要求及安装要求见表1表表1 1 灯具安装要求灯具安装要求灯具名称光色安装要求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前照灯(远、近光)白色强制安装强制安装前位灯白色强制安装强制安装后位灯红色强制安装强制安装转向信号灯琥珀色强制安装强制安装制动灯红色强制安装强制安装后牌照灯白色强制安装强制安装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红色强制安装强制安装非三角形侧回复反射器琥珀色强制安装强制安装车辆危险警告信号灯琥珀色选装前雾灯白色或黄色选装后雾灯红色选装非三角形前回复反射器白色选装脚踏板回复反射器琥珀色选装65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5 特殊规定5.1 远光灯远光灯5.1.1 数量:1只或2只。5.1.2 布局:无特殊要求。5.1.3 位置5.1.3.1 在横向:单只远光灯应位于近光灯的上面或下面,其几何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上。对于远光同近光混合的灯具的安装也应保证其几何中心位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上。5.1.3.2 在纵向:位于车前,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它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5.1.3.3 在任何情况下,单只远光灯发光面的边缘距单只近光灯发光面的边缘应不大于200 mm,离地高度为500mm1 300mm。5.1.4 几何可见度 发光面的可见度,包括从观察方向看来似乎不发光区域的可见度,必须保证在这样一个扩散空间内,该空间由发光面周长上的众母线确定,与基准轴线间的夹角不得小于5。5.1.5 方向: 朝前。灯具可以随着转向把转动。5.1.6 远光灯不能和任何其它灯具复合。5.1.7 电路连接:远光灯打开时,允许近光灯也开着。5.1.8 接通指示器:必须配备非闪烁的蓝色信号灯。5.1.9 摩托车远光灯同时接通时,最大发光强度应不超过225 000cd。66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两轮车)5.2 5.2 近光灯近光灯5.2.1 数量:1只或2只。 5.2.2 布局:无特殊要求。5.2.3 位置5.2.3.1 在横向:成对配置的灯具的视表面距离应不大于200mm。5.2.3.2 在高度方向:离地高度不小于500mm,不大于l 200mm。5.2.3.3 在纵向:位于车前。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它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5.2.4 几何可见度 由第3.11条定义的和角确定: :向上15,向下10; :对于单只灯,向左、向右均为45。 对于成对配置的灯具,向外45,向内10。 前照灯邻近其它部件的存在,不应由于二次效应引起其他使用道路者的不舒适感。5.2.5 方向:朝前。灯具可以随转向把转动。5.2.6 对于摩托车,近光灯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车辆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最大有效载荷再加一名驾驶员(75kg1 kg)的装载条件下,近光光束垂直向倾斜度,应在-0.5-2.5之间,车辆载荷分布根据制造厂规定。b) 对于“车辆整备质量加驾驶员”的装载条件下,近光的初始垂直向倾斜度应位于-l-1.5% 之间,该初始值应标在每辆车的使用说明书上。c) 如有必要,车辆应装备不使用工具或用车辆附属工具或一般常用工具即能进行近光光束调整的装置,以便按a)载荷状况随时进行调整。5.2.7 电路连接:变换近光时,必须同时关闭所有的远光灯变换近光时,必须同时关闭所有的远光灯。5.2.8 指示器:选装。如果安装,应为非闪烁的绿色信号灯。5.2.9 近光灯不能与任何其它灯具复合。67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两轮车)5.3 5.3 转向信号灯转向信号灯5.3.1 数量 (见布局)5.3.2 布局摩托车: 布局A:两个侧转向信号灯 布局B:两个前转向信号灯 两个后转向信号灯 轻便摩托车: 两个前转向信号灯 两个后转向信号灯 68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两轮车)5.3.3 位置5.3.3.1 在横向 摩托车布局B及轻便摩托车,前转向信号灯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两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之间的最小距离为两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之间的最小距离为240mm240mm。 b) 转向信号灯应位于与前照灯发光面外边缘相切的纵向铅垂面的外侧。 c) 转向信号灯与最邻近的近光灯发光面间的距离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转向信号灯与最邻近近光灯发光面间的距离 对于后转向信号灯,两发光面内边缘之间的间距至少为对于后转向信号灯,两发光面内边缘之间的间距至少为180mm180mm。5.3.3.2 在高度方向:离地高度离地高度应不小于不小于350mm350mm,不大于,不大于1 200mm1 200mm。5.3.3.3 在纵向: 摩托车布局B及轻便摩托车:后后转向信号灯基准中心与向信号灯基准中心与车辆纵向后向后边界横截面的距离界横截面的距离应不超不超过300 mm300 mm。转向信号灯最小发光强度,cd最小间距,907517540250204002069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两轮车)5.3.4 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见图l。 垂直方向角:自水平面向上15。向下15。如果灯具高度低于750mm,水平面以下的垂直角可以降低到5。5.3.5 方向 摩托车:根据安装布局而定。前(布局B)和侧(布局A)转向信号灯可以随 转向把移动。 轻便摩托车:前转向信号灯可以随转向把移动。 5.3.6 转向信号灯可以同一个或多个灯具组合。5.3.7 转向信号灯不能同任何灯具复合。5.3.8 转向信号灯不能同任何灯具混合。 5.3.9 电路连接:转向信号灯应单独打开,在车辆同一侧的所有转向信号灯要由同一操纵件控制同时打开和关闭。5.3.10 工作指示器 摩托车按布局B安装的转向信号灯应强制使用。它可以是光学的,或音响的,或两者兼有。若是光学的,必须是闪闪烁烁的的绿绿色色信信号号灯灯,在正常行驶状态下可见。如果出现任何转向信号灯工作不正常,则指示器或熄灭或不再闪烁或以另一种明显不同的频率闪烁。5.3.11 其它要求 (略)70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两轮车)5.4 5.4 制动灯制动灯5.4.1 数量:1只或2只。5.4.2 布局:无特殊要求。5.4.3 位置5.4.3.1 在高度方向:离地高度不小于250mm,不大于1 500mm。5.4.3.2 在纵向:位于车后。5.4.4 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对于单只灯向左、右各45; 对于成对配置的灯具,向外45,向内10。 垂直方向角:自水平面向上15,向下15。如果灯具高度低于750mm,水平面以下的垂直角可以降到5。5.4.5 方向:朝后。5.4.6 制动灯不能和任何其它灯具复合。5.4.7 电路连接:应保证在任何行车制动状态时点亮。5.4.8 接通指示器:禁止使用。5.4.9 其它要求:无。 71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两轮车)5.5 5.5 后牌照灯后牌照灯5.5.1 数量:1个。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可由几个光学元件组成。5.5.2 布局: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而定。5.5.3 位置5.5.3.1 在横向: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而定。 5.5.3.2 在高度方向: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而定。5.5.3.3 在纵向: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而定。5.5.4 几何可见度: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而定。5.5.5 方向: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而定。5.5.6 后牌照灯可以和一个或多个后部灯具组合。5.5.7 后牌照灯可以和后位灯复合。5.5.8 后牌照灯不能和任何其它灯具混合。5.5.9 电路连接:无特殊要求5.5.10 指示器:选装。如果安装,其功能应由位置灯规定的指示器完成。5.5.11 其它要求:无。72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两轮车)5.6 5.6 前位灯前位灯5.6.1 数量:1只或2只。5.6.2 布局:无特殊要求,5.6.3 位置5.6.3.1 在高度方向:离地高度不小于350mm,不大于1 200mm。5.6.3.2 在纵向:位于车前。5.6.4 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对于单只灯,向左、右各80; 对于成对配置的灯具,应为向外80,向内45。 垂直方向角:自水平面向上15,向下15。如果灯具高度小于750mm,水平面以下的垂直角可以降低到5。 5.6.5 方向 朝前。灯具可以随转向把转动。5.6.6 接通指示器 摩摩托托车车上上必必须须安安装装,为为非非闪闪烁烁的的绿绿色色信信号号灯灯。如果仪表灯能与位置灯同时打开或关闭,则这个指示器可以不要求安装。轻便摩托车可以选装非闪烁的绿色接通指示器,或用仪表灯代替。5.6.7 其它要求:无。73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两轮车)5.7 5.7 后位灯后位灯5.7.1 数量:1只或2只。5.7.2 布局:无特殊要求。5.7.3 位置:5.7.3.1 在横向: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5.7.3.2 在高度方向:摩摩托托车车后后位位灯灯离离地地高高度度不不小小于于250250mmmm,不不大大于于l l 500mm500mm;轻便摩托车后位灯离地高度不小于轻便摩托车后位灯离地高度不小于250mm250mm,不大于,不大于l 200mml 200mm。5.7.3.3 在纵向:位于车后部。5.7.4 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向左、右各80 垂直方向角:自水平面向上15,向下15。如果灯具高度小于750mm,水平面以下的垂直角可以降低到5。5.7.5 方向:朝后。5.7.6 后位灯可以和任何其它后部灯具组合。5.7.7 后位灯可以和后牌照灯复合。5.7.8 后位灯可以同制动灯或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混合,或者同制动灯和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混合,或同后雾灯混合。5.7.9 电路连接:无特殊要求。5.7.10 接通指示器:选装。如果安装,其功能应由前位灯规定的指示器完成。5.7.11 其它要求:无。74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两轮车)5.8 5.8 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 5.8.1 数量:1只或2只。其性能应符合GBll564中的IA级要求。5.8.2 布局:无特殊要求。5.8.3 位置5.8.3.1 在横向: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5.8.3.2 在高度方向:反射器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mm,不大于900mm。5.8.3.3 在纵向:位于车后。5.8.4 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向左、右各30。 垂直方向角:自水平面向上15,向下15。如果灯具高度小于750mm,水平面以下的垂直角可以降低到5。5.8.5 方向:朝后。5.8.6 回复反射器可以同其它灯具组合。5.8.7 其它要求:回复反射器可以和位于车后的其它红色灯具共有部分发光面。75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两轮车)5.9 车辆危险警告信号5.9.1 车辆危险警告信号由符合5.3的各转向信号灯同时工作发出。 5.9.2 电路连接:应由单独的操纵件控制使得所有转向信号灯同时工作。 5.9.3 接通指示器:必须安装。应为闪烁的红色信号灯,或在指示器分开的情况下,使5.3.10规定的指示器同时工作。5.9.4 其它要求 闪烁频率为9030次min。 光信号控制开关开启后1 s内,各转向信号灯应点亮,开关关闭后1.5s内,各转向信号灯应熄灭。 当点火开关处于使发动机关闭的状态,应保证危险警告信号装置能够开启。76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两轮车)5.10 前雾灯5.10.1 数量:1只或2只。5.10.2 布局:无特殊要求。5.10.3 位置5.10.3.1 在横向:基准中心位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或最靠近纵向中心平面的发光面边缘距纵向中心平面的距离不大于250mm。 5.10.3.2 在高度方向:离地高度不小于250mm,整个发光面必须在近光灯发光面最高点以下。5.10.3.3 在纵向:位于车前。该灯的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它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5.10.4 几何可见度 按3.11定义的和角确定: :向上、向下均为5, :除了偏离发光中心时向内10外,向左、向右均为45。 5.10.5 方向:朝前。灯具可以随转向把转动。5.10.6 前雾灯可以同前部其它灯具组合。5.10.7 前雾灯不能同前部其它灯具复合。 5.10.8 前雾灯可以同远光灯和前位灯混合。5.10.9 电路连接:应能独立于远光灯和近光灯而打开和关闭。5.10.10 接通指示器:选装。如果安装,应为非闪烁的绿色信号灯。5.10.11 其它要求:无。77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两轮车)5.11 后雾灯5.11.1 数量:1只或2只。5.11.2 布局:无特殊要求。5.11.3 位置5.11.3.1 在横向:无特殊要求。5.11.3.2 在高度方向:离地高度不小于250mm,不大于900mm。5.11.3.3 在纵向:位于车后部。5.11.3.4 后雾灯发光面和制动灯发光面之间距离应不小于100mm。5.11.4 几何可见度:按3.10定义的和角确定。 :向上、向下均为5; :向左、向右均为25。5.11.5 方向:朝后。5.11.6 后雾灯可以同后部其它灯具组合。5.11.7 后雾灯不可以同其它灯具复合。5.11.8 后雾灯可以同后位灯混合。5.11.9 电路连接: 只有当如下一个或多个远光灯、近光灯、前雾灯打开以后后雾灯才能点亮。如果装有前雾灯,它应能独立于前雾灯而关闭。5.11.10 接通指示器:必须安装。应为非闪烁琥珀色信号灯。5.11.11 其它要求:无。78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两轮车)5.12 5.12 非三角形侧回复反射器非三角形侧回复反射器5.12.1 每侧数量:一个或两个,性能应符合GB ll564中的IA级。5.12.2 布局:无特殊要求。5.12.3 位置5.12.3.1 在横向:无特殊要求。5.12.3.2 在高度方向:摩托车侧反射器离地高度不小于300mm,不大于900mm。轻便摩托车侧反射器离地高度不小于300mm,不大于1000mm。5.12.3.3 在纵向:在正常条件下,其安装位置应保证不被驾驶员或乘客的衣服挡住。5.12.4 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向前、后各30。 垂直方向角:自水平面向上15,向下15。如果反射器高度低于750mm,水平面以下垂直角可以降到5。5.12.5 方向:回复反射器的基准轴线必须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并且朝向外侧。5.12.6 回复反射器可以和其它信号装置组合。79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两轮车)5.13 非三角形前回复反射器 5.13.1 数量:1只,性能应符合GB 11564中的IA级。5.13.2 布局:无特殊要求。5.13.3 位置5.13.3.1 在横向: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 5.13.3.2 在高度方向:离地高度不小于400mm,不大于l 200mm。5.13.4 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向左、右各30。 垂直方向角:向上15,向下呈水平,如果灯具高度小于750mm,垂直方向角向下呈水平可以是向下5。5.13.5 方向:朝前。反射器可以随转向把移动。5.13.6 其它要求:无。80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两轮车)5.14 脚踏板回复反射器5.14.1 数量:4只或4组,反射器性能应符合GB 11564中的I A级。5.14.2 布局:无特殊要求。5.14.3 其它要求:回复反射器发光面的外表面应凹进踏板体内。5.14.4 安装在踏板体内的回复反射器在车辆前后应明显可见,其形状与踏板相协调,基准轴线应垂直于踏板体轴线。81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应符合GB 7258-2004中8.2.3的规定。8.2.3三轮机动车应设置前前照照灯灯、前前位位灯灯、后后位位灯灯、制制动动灯灯、后后牌牌照照灯灯、后后反反射射器器和和前前、后后转转向向信信号号灯灯,正三轮摩托车还还应应设设置置后后雾雾灯灯。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光色应符合GB 4785 有关规定,其数量、位置、最小几何可见度等参照GB 4785 执行。 82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GB7258-2004:8.1基本要求 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允许因机动车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允许因机动车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员操纵。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告信号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外,其它外其它外部灯具不允许闪烁部灯具不允许闪烁。8.3.2机动车的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制动灯白天在距其机动车的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制动灯白天在距其100 m 100 m 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侧转向信号灯白天在距侧转向信号灯白天在距 30 m30 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况;前、后位置灯、示廓灯夜间好天气时在距其前、后位置灯、示廓灯夜间好天气时在距其300 m300 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后牌照灯夜间好天气时在距其后牌照灯夜间好天气时在距其20 m 20 m 处应能看清牌照号码。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处应能看清牌照号码。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明显大于后位灯。8.3.3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灯具的光色和亮度不应有明显差异。8.3.4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不允许干扰其它线路的正常工作。8.3.5驾驶区的仪表板应采用不反光的面板或护板,车内照明装置及其在风窗玻璃、视镜、仪表盘等处的反射光线不应使驾驶员眩目。8.3.6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表且不应眩目。83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应符合GB 17510-1998第4、5、6章的有关规定4.1 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和转向信号灯的光度分布要求参见图3,图中格栅线交叉处的数字为百分数,它表示本标准要求的该方向发光强度最小值与基准轴线方向光强度最小值的比值,相应的数值要求列于表1和表2。 在发光强度分布范围(图3)内,各种装置发出的光应均匀,即在格栅线围成的范围内任一方向测得的发光强度不得小于该方向周围诸方向中最小的发光强度值,这些值在表1和表2中规定。84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4.2 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和转向信号灯的配光性能应符合表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和转向信号灯的配光性能应符合表l和和表表2的要求。的要求。85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86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4.3 若后位灯与制动灯组合或混合成一个装置,则在H土10和V=士5范围内的11个测量方向(图3上),同时点亮该两灯时与单独点亮后位灯时实际测量的发光强度的比值应不小于5。4.4 后牌照灯照射在各测量点(图2)的亮度应不小于2cd/m2,并且符合下述亮度均匀性要求:式中:B1和B2任意两测量点的亮度,cd/m2; B0图2中所示诸测量点的最小亮度,cd/m2;LB1和B2之间的距离,cm。4.5 后牌照灯的安装应该使被照明区域表面上任意点的光入射角不大于82,该入射角从距离牌照板表面最远的照明区域的极端位置测量。 若装置内具有一个以上的照明光学单元,则本条要求仅适用于由有关单元提供照明的照明区域的相关部分。4.6 在装用几个可换白炽灯泡的装置中使用批量生产的6.75 V、13.5 V、28.0V的灯泡时,允许装置的发光强度在表l或表2发光强度最大值与把表1或表2发光强度最小值扩大界限后的范围内,扩大的界限依据第6章规定的标准中该类型产品灯泡的光通量偏差决定。87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5 光色5.1 各种装置的光色规定如下: a) a) 前位灯可以发射白色光,;前位灯可以发射白色光,; b) b) 后位灯必须发射红色光;后位灯必须发射红色光; c) c) 制动灯必须发射红色光;制动灯必须发射红色光; d) d) 转向信号灯应该发射琥珀色光;转向信号灯应该发射琥珀色光; e) e) 后后牌牌照照灯灯应应该该发发射射不不使使后后牌牌照照板板颜颜色色发发生生明明显改变的白色光显改变的白色光。 各种光色的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5.2 若后牌照灯与其他后部灯复合或组合为一个装置,该装置应该不向后直接发射非红色光。6 对灯丝灯泡的规定 各种装置应使用符合GB 15766.1规定的灯丝灯泡。88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回复反射器 应符合GB 11564-1998中4.1、4.2、4.3、4.4的有关规定 4.1 一般规定4.1.1 反射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持令人满意的功能,其外表应光滑精致便于清洁,表面若有任何突出物均不应有碍清洁工作以及维护方便。此外,应无任何设计或制造方面的缺陷,并不致影响其功能的发挥。4.1.2 反射器各零部件应是难以拆卸,其光学单元不可更换。4.2 形状、尺寸和结构的规定4.2.1 反射器依其光度特性分为三级:IAIA级级、A级(用于挂车)和A级。4.2.2 IA级反射器发发光光面面外外形形应应做做成成除除三三角角形形外外的的各各种种简简单单形形状状,在正常观察距离内不易与常用字母、数字或三角形相混淆,但允许其采用与简单的字母O、I、U或数字8相似的形状。 4.2.5 反射器可由光学单元与滤色片组成,但必须在设计上保证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自行散开;滤色片所需颜色,不允许通过油漆或清漆等着色获得。 89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回复反射器4.3 反射器的色度4.3.1 反射器的色度为红色、琥珀色或无色透明反射器的色度为红色、琥珀色或无色透明( (白色白色) )。4.3.2 当反射器使用相当于GB/T 3978规定的标准照明体A光源(色温为2 856 K)照射时,其观察角为20,照射角为VH0(无色透明反射器为V5,H0),反射光的色度坐标应符合: 红色:趋黄极限:y0.335 琥珀色:趋黄极限: y0.429 趋紫极限:z0.008 趋红极限:y0.398 趋白极限:z0.0074.3.3 无色透明反射器不应产生选择反射,即经相当于GB 3978规定的标准照明体A光源照射时,其反射光色度坐标x和y变化应不大于0.01。90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回复反射器4.4 反射器的光度(ClL值)4.4.1 IA级 4.4.1.1 红色反射器的CIL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 表1 mcd/lx4.4.1.2 IA级琥珀色反射器的CIL值不得小于表1中数值乘以系数2.54.4.1.3 IA级无色透明反射器的CIL值不得小于表l中数值乘以系数4反射器级别观察角照射角垂直V水平H00100520IA20130CIL30052002.81002.5 注:在以基准中心为顶点,以(V=10,H=0)和(V=5,H=20)为边界的立体角,不允许CIL值低于本表最后两栏的数值。91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回复反射器4.5 反射器的环境试验 反射器应经受下列环境试验: a)耐透水性试验; c)耐油性试验; d)耐腐蚀性试验; e)镜背试验(仅镜背开启式或可拆式的反射器进行此项试验); f)耐热性试验; g)光学性能经时稳定性试验; h)不褪色性试验。92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GB 19482-2004)3.1总则3.1.1制造燃油箱所用材料的热、机械和化学性能必须在预期使用条件下始终符合要求。3.1.2燃油箱及其相邻部分必须设计为不能产生任何静电荷以导致在油箱和车架间产生火花,以免点燃燃油和空气的混合气。3.1.3燃油箱必须耐腐蚀。燃油箱必须耐腐蚀。3.1.4燃燃油油箱箱必必须须经经过过压压力力为为相相对对工工作作压压力力两两倍倍的的渗渗漏漏-密密封封性性试试验,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该压力不得小于验,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该压力不得小于130kPa的绝对压力的绝对压力。3.1.5必须有适当装置(通风孔、安全阀等)自动释放任何额外压力或超过工作压力的压力。通风孔必须设计为能排除任何点火危险。3.1.6燃油不能从加油口盖或任何为释放过高压力而安装的装置处流出,即使燃油箱完全倒置,其最大滴油量不应超过燃油箱完全倒置,其最大滴油量不应超过30g/min。93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3.2 非金属油箱试验要求非金属油箱试验要求 非金属材料油箱按照下述方法和顺序进行试验。3.2.1 渗透性试验(略)3.2.2 冲击试验(略)3.2.3 机械强度试验(略)3.2.4 耐燃油试验(略)3.2.5 防火试验(略)3.2.6 高温试验(略)94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4 与安装到摩托车上有关的要求4.1 燃油箱 设计、制造和安装时应保证燃油箱附件系统在任何行驶条件下实现其功能。4.2 燃油供给系统 发发动动机机供供油油系系统统部部件件必必须须由由部部分分车车架架或或车车体体进进行行适适当当保保护护,以以避避免免受受到到地地面面障障碍碍物物的的撞撞击击。如果上述部件位于车辆的下面,且比位于其前面的部分车架或车体离地面远,则不需要这种保护。 燃油供给系统在设计、制造和安装时应保证其能经受所接燃油供给系统在设计、制造和安装时应保证其能经受所接触的任何内部和外部的腐蚀。触的任何内部和外部的腐蚀。由于车辆结构、发动机和传动引起的扭转、弯曲和振动而产生的任何移动均不能使供油系统部件受到不正常的磨擦和应力。95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摩托车乘员扶手应符合GB20075-2006要求要求2.1当两轮摩托车或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设计成可带有一个乘员时,则应配有乘员扶手装置。乘员扶手装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根皮带,另一种是一个至两个手柄。2.2皮带应安装在车座上或与车体联接的其他部件上。皮带的安装应有利于乘员方便地使用。皮带及其连接附件应能承受2000N垂直向上的拉力而不断裂。该拉力静态地施加于皮带表面的中央,最大压强不得大于2MPa。2.3对于一个手柄的乘员扶手,手柄应靠近车座并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垂直且对称。该手柄及其连接附件应能承受2000N的垂直向上的拉力而不断裂。该拉力静态地施加于手柄表面的中央,最大压强不得大于2MPa对于两个手柄的乘员扶手,手柄应在车座两侧对称布置。每个手柄及其连接附件应能承受1000N垂直向上的拉力而不断裂。该拉力静态地施加于手柄表面中央,最大压强不得大于1MPa。96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燃油蒸发(GB20998-2007)凡是影响摩托车蒸发污染物排放的零部件,其设计、制造和装配应能保证摩托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摩托车制造企业应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摩托车在使用寿命周期内,在正常条件下,能有效控制其蒸发污染物排放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此外还包括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所使用的软管、接头及各个接线的可靠性以及它们在制造上应符合其设计要求。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防止由于油箱盖丢失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超标和燃油溢出。1)从设计、结构上防止油箱盖丢失;2)具有同样效果的其他措施。例如绳索拴住的或链条拴住的油箱盖或油箱盖锁和摩托车点火使用同一把钥匙,只有锁上油箱盖才能拔掉钥匙。97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燃油蒸发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限值HC2(g/试验)原理:油箱发动机碳罐大气98摩托车26项强检项目要求培训外部凸出物要求(GB20074-20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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