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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改情况介绍 一、修改的背景、必要性二、修改的过程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的背景、必要性一、修改的背景、必要性 1.1.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好转,但依然严峻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好转,但依然严峻n n20022002年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我国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轨道 n n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法律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开展了大量卓规定,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成效的工作n n 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好转,但依然严峻,重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好转,但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规模以上企业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规模以上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做得比较好,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做得比较好,但为数不少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私营企业但为数不少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私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仍然很薄弱,易发、多发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仍然很薄弱,易发、多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工作面临新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问题 2. 2.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n n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红线”;n n要深刻汲取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筑牢科学管理的安要深刻汲取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全防线;n n安全生产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安全生产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n n要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安全生要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隐患实行产责任,对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零容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的生命安全。 n n在总结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十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中央方针政策为指导,吸收、结合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合理规定,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十分及时,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过程二、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过程 n n 20142014年年2 2月月27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进行了初次审议n n书面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单位、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意见书面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单位、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意见n n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n n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会在北京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n n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先后到北京、云南、浙江、内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先后到北京、云南、浙江、内蒙古、河北等地进行调研蒙古、河北等地进行调研n n法律委、法工委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法律委、法工委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反复研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反复研究,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究,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草案出台前的评估工作草案出台前的评估工作n n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以来,高度重视科学立法和民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以来,高度重视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强调提高立法质量,要求每一部法律在出台前进行论主立法,强调提高立法质量,要求每一部法律在出台前进行论证评估。证评估。n n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42014年年8 8月月7 7日至日至8 8日召开安日召开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出台前评估会,就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出台前评估会,就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论证评估。现的问题进行论证评估。 三、主要修改内容三、主要修改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共安全生产法共7 7章、章、114114条,与条,与原法相比:第三章章名由原法相比:第三章章名由“从业人员的权利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和义务”修改为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义务”,其他章目维持不变;,其他章目维持不变;增加增加1717个条文、个条文、修改修改5555个条文,个条文,分别占到原法分别占到原法9797个条文的个条文的18%18%、57%57%。(一)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1. 1.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 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坚持安全发安全发展展。 2. 2.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针。 3.3.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工作格局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工作格局 第三条第三条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二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明确明确了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的主体地位主体地位 1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以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以落实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制的落实。 2.2.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第四条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3.加大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力度加大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力度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中规定,中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部门意见后制定。 4.4.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管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管职责,并对履行职责规定了保障措施并对履行职责规定了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员履行下列职责: ( (一一)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二二)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教育和培训情况; ; ( (三三)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 ( (四四)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 ( (五五)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 (六六)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 (七七)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5.5.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注册安全工程师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按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关部门制定。 6.6.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第二款规定,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被派遣劳动者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第五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被派遣劳动者者的,的,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7.7.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第三十八三十八条条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三)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措施,增加监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措施,增加监管执行力管执行力 1.1.各级政府要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第第八八条条第一款规定,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安全生产规划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并组织实施。 2.2.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第第八八条条第二款规定,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3.3.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职责府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职责 第第八八条条第三款规定,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4.4.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第九九条条第二款规定,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5.5.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第五十九五十九条条规定,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6.6.监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黑名单黑名单”制度制度 第第七十五七十五条条规定,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对违法行为情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并通报通报行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7.7.增加两项监管措施增加两项监管措施 一是一是一是一是扩大了扩大了扩大了扩大了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范围。第六十二条第四的范围。第六十二条第四的范围。第六十二条第四的范围。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是二是二是二是增加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增加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增加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增加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强强强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负有安的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负有安的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负有安的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生产经营单位作出生产经营单位作出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设施或者设备设施或者设备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品品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四)(四)关于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关于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1.推进应急体系的建设推进应急体系的建设 第第七十六七十六条条规定,规定,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统。 2.2.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预案 第第七十八七十八条条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接,并定期组织演练。3.3.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第第七十九七十九条条规定,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4.4.事故抢救要有序进行事故抢救要有序进行 第第八十二八十二条条规定,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关于关于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强监督检查。(五)(五)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相关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作了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作了调整 对验收行政审批予以取消。对验收行政审批予以取消。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果的监督核查。 (六)(六)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力度营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力度 1.1.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力度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2.加大了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加大了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增加了罚款规定度,增加了罚款规定 第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3.3.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了罚款的规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了罚款的规定4.4.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最后,还有两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最后,还有两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是关于一是关于尽职免责尽职免责 二是关于二是关于党政同责党政同责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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