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86页
第2页 / 共86页
第3页 / 共86页
第4页 / 共86页
第5页 / 共86页
第6页 / 共86页
第7页 / 共86页
第8页 / 共86页
第9页 / 共86页
第10页 / 共86页
亲,该文档总共8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第6章 信息政策与法规信息政策与法规本章主要内容6.1信息政策与法规概述6.2信息公开的制度与法规6.3知识产权保护法6.4信息安全政策与法规信息政策与法规6.1信息政策与法规概述6.1.1信息政策及其体系构建 6.1.1.1信息政策的涵义对信息政策的涵义,国内外学者作了不少探讨,最具代表性的有: 1. 美国FW温格顿(Weingarten)认为,一切用以鼓励限制和规范信息创造、使用、存储和交流的公共法律、条例和政策的集合即为信息政策。2. 美国郝伦和雷耶(Hernon&Relyen)认为,信息政策是一个由信息的生命循环圈的监视和管理的指导原则、法令、指南、规则、条例、手续而构成的相关政策群体。信息政策与法规6.1.1.1信息政策的涵义3. 东京大学浜田纯一教授认为,信息政策是包含了通讯政策、信息通讯政策、传播政策的全部内容,并且具有广泛射程的发展性的概念。4. 我国卢泰宏教授提出,信息政策是指国家用于调控信息业的发展和信息活动的行为规范的准则,它涉及到信息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各个环节,以及信息业的发展规划、组织和管理等综合性的问题。信息政策与法规6.1.1.1信息政策的涵义中外学者对信息政策概念理解不同,究其原因是信息政策本身的多元化和复杂化。首先,信息本身是个不确定性概念,导致对信息的政策也出现理解多元化。其次,信息政策的执行主体的多样化。不同国家信息业发展及信息化、社会化水平不一样导致对本国的信息政策理解不同。最后,信息政策的目标多重化。 信息政策与法规6.1.1.2信息政策的体系构建在信息环境中,信息、信息人、信息技术和信息政策四个要素相互作用,推动着人类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信息政策作为国家管理和发展信息产业的方针、措施及行为准则,已成为国家对信息活动施以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当今时值发展信息产业,提高国家整体经济素质及实力,大力促进经济增长的时期,如果没有相应的方针政策,新的经济秩序的创建是根本不可想象的。可见,制定信息政策已成为国家经济宏观管理的当务之急。我们从信息政策的原则、主体、目标及内容等方面构建信息政策体系结构。信息政策与法规6.1.1.2信息政策的体系构建1.信息政策制定的原则信息政策的制定离不开国情,不同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确定了不同的政策制定原则。通过对美国信息政策加以研究就会发现,信息政策明显体现出这样几个原则:税收减免原则有限管制原则 保护知识产权原则 普通教育原则 信息政策与法规信息政策制定的原则我国信息化水平较低,如政府信息缺乏保障机制、信息机构难以协调、信息犯罪和污染问题突出等等。这些薄弱环节决定了信息政策的制定要在综合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体现开放、务实、稳妥的原则。开放原则 务实原则 稳妥原则 前瞻原则 信息政策与法规6.1.1.2信息政策的体系构建2. 信息政策的主体国家或政府是信息政策的主体。要全面构建我国的信息政策体系,不仅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广泛领域,而且触动社会各阶层、集团、组织的利益。因此,政府应该筹建一个机构完善、结构合理、上行下效、开放敏锐、恪尽职守的主管机构来负责信息政策的制定,只有这样性质的职能部门,才能起到让管理机制真正运作的关键作用。这种机构必须具有这些特征洞察趋势、组织资源、创造财富、累积优势的能力,体现拥有智慧、技术,富于创新、奉献、爱国的主体团队精神。信息政策与法规6.1.1.2信息政策的体系构建3. 信息政策的目标国家应根据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阶段、信息产业层次水平、技术结构的演进,采取相应的具有引导、扶植性质的信息政策,引导产业体系向民族支柱产业体系演进,以现有经济实力倾斜发展高新技术开发产业、信息服务业、信息应用技术;加大法制力度,维护国家利益,使我国国际竞争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在全国确立与推行信息活动制度,鼓励创新与公平竞争。信息政策与法规6.1.1.2信息政策的体系构建4. 信息政策的内容体系随着信息交流国际化发展,信息技术的无限渗透、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组织与管理越来越复杂化,呈现多维动态性。作为对信息活动宏观调控的信息政策势必在内容体系上对信息环境的诸多因素进行多角度不同层面分析、综合、提炼、论证。政策的制定既要以事实为依据,又要有立场讲原则。既要兼顾国家的利益,又不能忽略政策的与国际接轨和跨国协调。信息政策与法规信息政策的内容体系我们认为信息政策应包含以下内容:信息产业政策信息技术政策信息市场政策信息交流与合作政策国际网络政策信息人才政策信息政策与法规6.1.2信息法规及其体系构建6.1.2.1信息法规的涵义及与信息政策的关系乌家培先生认为信息法规是由信息法律(Legislation)和信息规章制度(Regulation)共同构成。即信息法规是通过法律程序对各项信息政策予以确立,使之规范化,具有约束力,是保障信息政策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法律手段。由信息法规和信息政策的涵义可以看出,两者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本质的不同。信息政策代表政策制定者的利益和意志,不具备强制性;信息法规代表国家的利益和意志,具有强制性。信息政策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被国家相应机关制定或认可为法律。 信息政策与法规6.1.2.1信息法规的涵义及与信息政 策的关系二是性质的不同。信息政策作为社会信息活动的宏观性指导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允许有灵活性,并且随着信息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信息法规是在长期实践和经验累积的基础之上确立下来的比较固定的行为规范,而且其制定、修改和废除都需要经过严格复杂的法律程序,因而稳定性较强。三是功能的不同。信息政策的基本功能是“导向”,即运用行政手段鼓励和支持社会的信息活动以达到信息政策目标;信息法规的基本功能是“制约”,即运用法律手段限制和约束社会的信息行为以保护信息活动的健康发展。同时,信息政策与法规又是互相联系的,二者的联系表现在信息政策是信息法规的基础,信息政策对信息法规的确定具有指导作用。 信息政策与法规6.1.2.1信息法规的涵义及与信息政 策的关系国外最早的信息法都是涉及专利或产权的保护问题,如1624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即是典型代表。19世纪的欧洲又出现了缔结多国的信息法规,例如,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等等。此外,出版自由问题也是国外信息法规经常关心的问题,如1776年瑞典出版的出版自由法。现代的信息法于20世纪50年代之后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兴起,它是信息技术与信息活动蓬勃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数字化、网络化的信息环境下,现代的信息法强调信息安全与保护、信息流动自由、政府信息公开、知识产权和信息产业的发展问题等。如美国从第95届到第98届国会先后颁布了有关政府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开发利用、信息交流与传播等方面的90多种法律。信息政策与法规6.1.2.2信息法规的体系框架由各国制定信息法规的实践不难看出:各国的信息法是针对信息活动的某个环节、某个问题,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信息活动,保护信息活动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信息法规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其内容丰富。以知识产权为例,它已经从传统的工业产权、版权发展到数据、计算机软件。信息法规的内容是广泛的,如要建立一个比较科学的信息法规体系,就需要进行大量的科学论证和研究。 信息政策与法规6.1.2.2信息法规的体系框架1. 信息法规体系的构建原则(1)时代性原则。 (2)开放性原则。 (3)可持续发展原则。 (4)国家控制原则。 信息政策与法规6.1.2.2信息法规的体系框架2.信息法规的内容体系(1)信息基本法(2)信息产业法律制度(3)信息技术法律制度(4)信息资源管理法律制度(5)信息市场管理法律制度(6)信息安全法律制度(7)信息产权法律制度(8)电子商务法律制度(9)国际信息交流和合作法律制度信息政策与法规6.1.3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实施保障在信息日益影响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建立一套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实施保障机制是我国信息资源管理的当务之急。我国信息政策法规的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不足,有待改进。各界专家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总结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也提出了不少可行的建议,认为为保障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实施应从以下几点着手:1.建立专门的信息政策与法规制定机构2.实施科学规划的信息政策与法规制定程序 3.注重信息政策法规的计划性、超前性和兼容性4.充分考虑本国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信息政策法规体系信息政策与法规6.2信息公开的制度与法规6.2.1知情权与信息公开制度的产生知情权、信息公开、阳光下的政府等概念和制度是直到20世纪50-60年代才逐渐形成和明晰的 早在美国立宪时,虽然在其十条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中有关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等规定,但并没有提及知情权或信息自由的概念。 到了20世纪,人类进入飞速发展的时代,为了适应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的需要,政府权力极度扩张,人们越来越感到自己的一切都受制于政府,因而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可以监督并参与政府决策过程。于是,知情权与信息公开的立法应运而生。 信息政策与法规6.2.1知情权与信息公开制度的产生信息公开制度是一种承认公民对国家拥有的信息有公开请求权,国家对这种信息公开的请求有回答义务的制度。知情权( right to know)作为一种权利要求,最早是由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泊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提出,它的基本含义是:有关主体有获知与他有关的信息的权利。知情权还包括传播信息的权利和自由,于是又产生了“信息自由”的概念。基于这种权利和自由,就要求有关主体有向公众公开它掌握的相关信息的义务。于是就产生“信息公开”的概念与立法。 信息政策与法规6.2.2信息公开制度与法规 随着权力的多元化和社会化,信息公开的主体已不限于国家政府,许多非政府组织,包括企业、事业组织、多元化的社会团体,都掌握着一定的社会资源和信息,从而也就有了可以支配他人的社会权力;他们对于其所属的内部成员和与其利益相关的外部社会成员,也都有公开的社会公共事务、校务、商务、社团和社区公共事务等。甚至在Internet时代,公民个人也掌握着大量信息并公开传播,而且公民掌握的信息,有时还可以成为影响、支配他人的社会权力。可见在现代化社会,个人也是信息公开制度的主体。我们按照信息公开制度的主体不同,将信息公开制度分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以及个人隐私保护制度。 信息政策与法规6.2.2.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涵义与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机构为履行职责通过多种方式将政府信息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向公民开放,供民众阅读和使用的制度,以实现政府信息这种特殊信息资源的价值。政府信息反映了政府职务活动的过程、效率和后果,以及反映政府为履行职责而依法收集和使用的社会信息。政府信息是监督、了解和评价政府活动的基本数据,其内容涉及到广泛的社会问题,主要包括政府监督问题、公民权利问题等。信息政策与法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涵义与作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政治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前提。政府机构行政行为透明化,有利于公民参政议政。其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公民评价和监督政府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以及办事效率,有利于公民作为国家主人对政府组织的监督、批评、评论与要求纠正的权力。第三,政府信息公开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最后,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维护并实现知情权和其它权利的基础。政府开放其信息,公民才能实现他们的信息权利及相应的政治、物质与其它权利。信息政策与法规6.2.2.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特点与实施政府作为一个特殊性质的组织机构,和其他主体相比,在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时具有明显特色。首先,从信息伦理来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道德要求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政府在信息公开中的态度与道德自觉。为了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政府信息的利用,政府不但应当在信息公开中履行法律责任,而且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伦理。服务伦理 义务伦理 公平伦理 信息政策与法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特点与实施其次,从内容来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更为严格。虽然政府信息属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的人人可以利用的四类信息之一,但在实践中,仍然要把握好信息公开和保密的界限,对应做好保密工作的信息,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对要公开的信息,也要采取手段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一般说来,政府应该公开的公共信息有三类:规范性公共信息。一般公共信息其他不属于保密范围的政府信息。 信息政策与法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特点与实施最后,从地位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政府在信息公开中处于主导地位,它除了拥有大量可以处置的信息外,还拥有对信息公开与否的解释权,在信息占有与法律地位方面均处于支配地位。因此政府信息的公开是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只有政府先做到信息的公开化,企业和个人才能以政府为表率,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信息政策与法规6.2.2.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3.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根据国际通例,各国政府依照不同类型的信息,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公开。公布。即政府机构在报刊等正式媒体上出版或公布政府信息。公告。政府在专门媒体上公开信息。如美国的联邦登记。设立专门查询室供公民检索和阅读政府文件。申请公开。个人或团体提出申请,政府机构在十日内答复。若公民或法人的对象文件申请合法,则被申请机构向特定申请对象公开信息。信息政策与法规6.2.2.2企业信息公开制度1.企业信息公开制度的涵义与作用 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是指企业组织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将企业信息向公众发布,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的要求。企业信息公开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密切相关,关系着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进程。首先,企业信息公开是适应企业经营目的转变的需要。其次,企业信息公开能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政策与法规6.2.2.2企业信息公开制度2.企业信息公开制度的特点与实施首先,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具有广泛性。企业公开的信息不仅包括现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日渐突出的标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而且还包括企业文化、企业战略、企业运行机制、企业管理机制、企业人力资源等全方位信息。 其次,对企业公开信息表示关注的群体具有特定性。政府信息一般是面向广大公众公开,而不同的群体出于不同的目的需要,通常只对企业的某部分信息较为关注,要求企业公布。 最后,企业公开的信息有更大的主观性。 信息政策与法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的特点与实施企业在遵守信息公开制度的同时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作,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要谨慎处理。关于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保护,各国几乎都有相应的规定。如美国将其定义为:因并不为众所周知,无法由他人通过正当方法轻易获知,其泄露或使用能够使人获取经济利益而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独立价值,并已经合理努力维持其秘密性的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美国情报自由法规定,公开法不适用于贸易秘密和从个人以及特权机构和保密机构获得的商业或金融信息。 信息政策与法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的特点与实施在德国,联邦法院一般认为商业秘密是指其所有人有保密的意思、具有正当经济利益的一切与经营有关并尚未公开的信息。日本则将其界定为不为公众知晓的,作为秘密而加以管理的生产方法、销售方法及其它对事业活动有用的技术上或者营业上的信息;日本的情报公开法第5条第2项除了规定公开将有害于当事人权利、竞争地位及其他正当利益的资料可免除公开外,还规定当事人以不公开为条件而向行政机关提供的资料可免除公开。 信息政策与法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的特点与实施我国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将其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无论如何,这种不公开都只是相对的,一旦对其不公开的利益与其它利益(诸如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相抵触时,也即不公开商业秘密的利益小于对公共利益、他人利益进行保护的利益时,公开将是绝对的。比如,日本情报公开法第5条第2项规定,为保护他人的生命、健康、生活或财产而需公开的资料必须公开。信息政策与法规6.2.2.3个人隐私保护与公开制度1.个人隐私保护的涵义个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它包括个人的一切信息,如反映个人身份、健康、家庭情况等的数据,反映个人收入、财产、信用、消费的信息等。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隐私的范围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特别在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还包括网上活动信息,如网络消费、网上冲浪等活动,个人计算机内存储的信息等内容。信息政策与法规6.2.2.3个人隐私保护与公开制度2.个人隐私保护与公开制度的特点与实施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及企业信息公开制度相比,个人隐私更多的是保护而不是公开。信息公开制度追求公开的最大化,但绝不可以此为理由而无视他人的隐私,否则,必然使这部法律反而成为侵犯人权的工具。同时,在某些情况下,公开的利益较之隐私的利益更值得维护时,隐私权就必须让位于知情权。 信息政策与法规个人隐私保护与公开制度的特点与实施个人隐私公开制度立法手段多样化。由于个人隐私的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各国关于隐私的范围、隐私侵权的归责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同,某一行为在一国可能不构成隐私侵权,而在另一国家则很可能构成隐私侵权,导致各国立法手段不尽相同。大致分为个人识别型和个人隐私型。 在个人隐私保护制度中特别要注意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在当代社会,由于 Internet的广泛应用和日益介入到人们的社会生活,Internet所具有的开放性、虚拟性、数字化、技术性和交互性等特征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方式和交往方式,个人隐私保护在网络环境下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网络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搜集、截取、盗窃、加工、利用、传播个人数据等行为,如何对这些行为立法监督成为各国政府都在关注的问题。信息政策与法规个人隐私保护与公开制度的特点与实施综观世界各国的个人隐私保护措施,可分成两大类:一种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对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加以保护。这类国家如欧盟国家、我国的香港地区。 另一类是行业自律为主,立法为辅模式。如美国就一直不提倡通过立法途径解决对全球电子商务中的隐私保护问题,而鼓励行业自律,但在美国针对少年儿童在网络传输中的隐私保护就采取立法的形式(如2000年4月21目生效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该模式最具特色也是最普遍的形式是实行网络隐私认证计划。 信息政策与法规6.3知识产权保护法6.3.1 知识产权法概述6.3.1.1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概念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这一概念产生于18世纪的德国。1967年建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沿用了这一称谓。关于其定义,主要有两种表达方法:一是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范围或划分的方法,多见于国际组织机构颁布的公约、协定中;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中,确定知识产权的范围是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产地标记权、防不正当竞争权和其他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信息政策与法规6.3.1.1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概念二是下定义来表达知识产权概念,多见于我国的知识产权论著或教科书中。如郑成思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一书中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刘春田主编的知识产权法将知识产权定义为: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信息政策与法规6.3.1.1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概念知识产权是公民或法人对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积累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可称为智力成果权。知识产权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范畴。广义的知识产权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理解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指的是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期刊、绘画、雕塑、摄影、电影、唱片、电视广播等,它所保护的是作家、艺术家、作曲家等脑力劳动者发挥自己的才智、技术并通过创造性劳动而完成的产品。信息政策与法规6.3.1.1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概念工业产权是指人们在工业领域通过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主要包括创造性成果权,如专利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识别性标记权,如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等。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确认、保护和使用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信息政策与法规6.3.1.2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信息政策与法规6.3.1.2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知识产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它必须具有为人所知的客观形式,所以知识产权由国家机关依法核准或确认而产生,具有法律确认性;二是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即排他性,是创造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性、排他性的权利;三是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即法律保护在有效期限内的知识产权,期限届满即丧失效力;四是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即任何一个国家所确认的知识产权,只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效力。信息政策与法规6.3.1.3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与体系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是指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世界知识产权法多采用单行法的体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但采取民事特别法的方式给予保护。 知识产权法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1.著作权法律制度;2.专利权法律制度;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4.商标权法律制度;5.商号权法律制度;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信息政策与法规6.3.2 著作权法律制度6.3.2.1著作权与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51条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确认和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某些特殊权利的法律便是著作权法。在世界范围内对著作权的保护存在两种价值取向。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是构筑在“财产价值观”的基础之上。他们认为,著作权是一种个人财产权利,强调它的商业目的,所以称其为Copyright,通译为版权,其原意是指复制的权利,即制止他人进行复制的权利。 信息政策与法规6.3.2.1著作权与著作权法而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将著作权法建立在“人格价值观”基础之上。他们认为,著作权是人的一项自然权利,即将“天赋人权”思想引入到著作权理论范畴,强调著作权的人身属性。只有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才能产生作品,只有有了作品,才产生著作权,因此著作权和作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该法系创制了“作者权”的术语,该词不能直译成Copyright,必须译成Authors right。这种观点强调重视作者的个人权利以及作者的精神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信息政策与法规6.3.2.1著作权与著作权法在我国是将著作权纳入到民事权利范围,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既有与人身利益相联系的内容,如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性权,这些权利没有财产性质,而是作者人格的一种表现形式,故属于著作人身权;同时也有属于财产内容的权利,如各种形式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有机结合的,共同构成了著作权的整体。信息政策与法规6.3.2.2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以我国著作权为例,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1.著作权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开宗明义指出:“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贯穿于我国著作权法的全部条款。信息政策与法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2.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和艺术及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另外,在著作权法中还单独规定了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特定职务作品以及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主体的情形。信息政策与法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3.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我国著作权法 第3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信息政策与法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4.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作品有权进行控制、利用、支配的具体行为方式,反映了法律对作者与其所创作作品之间的具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联系方式。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此外,它还包括与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的其他内容。信息政策与法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5.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限制是指法律规定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实际上是主要对著作权财产权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对著作权行使期限的限制。 二是著作权的地域限制。 三是对权利行使范围的限制,指对著作权主体享有的著作权规定一些“例外”。 信息政策与法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6.著作权的侵权及法律保护。 在著作权法领域中,侵权主要涉及到对著作权的侵权和对与著作权相关的邻接权的侵权,即未经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不遵守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对侵权行为规定了解决纠纷的途径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信息政策与法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7.著作权的邻接权保护。 著作权的邻接权指的是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邻接权表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且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第36条中规定:“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因传播作品而产生的与著作权有关权益都在著作权法的规定之中。信息政策与法规6.3.3 专利权法律制度6.3.3.1专利权与专利权法专利作为一个法律名词,原意是指国王亲自签署的带有玉玺王印的各种独占权利证书。“现代专利”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专利可以指专利技术,也可以指刊载专利技术信息的专利文献,还可以指获得独占使用权的专利证书。其最基本的含义是指专利权。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信息政策与法规6.3.3.1专利权与专利权法专利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发明创造者、发明所有人和发明创造使用者之间对发明的所有和使用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的专利法仅指专利法典本身,广义的专利法则包括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法律中与专利相关的条款。信息政策与法规6.3.3.2专利权法律制度的特征综观世界各国专利制度,可以归纳出专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1.法律保护2.提出申请3.科学审查4.公开通报5.国际交流信息政策与法规6.3.3.3专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专利权法规定了专利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对某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权利。以我国颁布的专利法为例,专利权法律制度大致包括以下内容:1.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我国专利权客体的种类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2.专利权的主体,即依法能够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人,其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信息政策与法规6.3.3.3专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3.专利的申请和审批。规定了专利申请的条件是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原则包括书面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和单一性原则;规定了专利申请书的撰写要求;规定了专利的审批流程;4.专利权的内容,即专利权人在有效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专利转让权、标记权、署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权等权利以及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缴纳年费等义务。 信息政策与法规6.3.3.3专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5.专利权期限、终止及无效。专利权的期限指专利权从生效到失效的合法期限,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在保护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使专利权失效。 6.专利侵权和保护。专利侵权行为有两种:一种是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或者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另一种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它是指在与专利产品类似的产品或者包装上加上他人的专利标志和专利号,冒充他人专利产品。信息政策与法规6.3.4 商标权法律制度6.3.4.1商标权与商标权法商标是商品生产者使用在商品上用来区别他人商品的一种特殊标记。从法律意义上讲,商标不仅是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更重要的是一项权利;从经济意义上讲,商标就是一种财产。商标持有者可以通过使用商标或者通过注册商标而获得这种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作为这种权利的转让,可以使持有者获得收入,因为消费者往往看重这种标识而选择具有这种标识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对商标这种无形资产的拥有便构成了一种权利商标权。商标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保护商标持有人对其持有商标享有的权利以及调整商标持有人对商标的使用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信息政策与法规6.3.4.2商标权法律制度的特征 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工业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权具有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即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法律特征。同时,商标作为一种特别的无形资产,还具有财产权的一般属性,这里包括所有权和处分权。 商标权是单一财产权,它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等)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内容,商标权只具有财产权内容,不具备人身权内容,商标权可以和商标权人完全分离,如果商标权人实施了转让权,将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时,其原商标人已不再保留任何权利。商标权还可以用来抵押,或作为财产被继承。信息政策与法规6.3.4.3商标权的基本内容以我国商标法为例,说明商标权的基本内容:1.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商标法在第1条中就指明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即“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2.商标权的主体,即依法享有商标所有权的人。在我国为商标注册人。3.商标权的客体,即商标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主体的商标权人享有的权利和作为其义务主体的特定人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注册商标。并规定了商标权的客体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信息政策与法规6.3.4.3商标权的基本内容4.商标的注册与管理程序。商标注册是商标申请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予以注册的各项法律行为或活动的总称。商标管理是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依法对商标使用和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服务等管理活动的总称。5.商标权的内容,即商标权的权项组成。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使用权等项权利。6.商标权的法律保护。即规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等。信息政策与法规6.3.5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6.3.5.1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现代数字技术和信息高速公路的迅速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巨大社会变革,著作权制度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著作权法成为了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中问题最多,争论最激烈的领域。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面临的挑战是:1.网络条件下作品的形式。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有两种形式: 一是直接在网上创作的原创型作品,按照著作权的规定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二是将现实中的作品经过数字化转换,以数字化方式使用只是作品载体形式和使用手段的变化,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著作权人当然对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也享有专有权。 信息政策与法规6.3.5.1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2.网络条件下作品著作财产权的延伸。 网络作品作者享有著作财产权,从而维护作者权益,主要包括复制权和传播权两项权益。数字技术使作品的复制方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出现了“临时复制”,作品的传播方式也与以往不同,一部作品转瞬之间可以传到世界的各个角落。3.网络著作权主体身份及权属证明。 在网络时代,信息复制和传播的速度之快使得著作权人对复制和传播媒体的控制有难度。作品一旦经过多个渠道广泛流传,要证明原始作者的身份有一定困难。信息政策与法规6.3.5.2网络环境下的专利权保护Internet的发展给专利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动力。首先,信息高速公路极大地促进了知识共享,激励科学技术创新,为产生新的发明创造了有利条件。其次,Internet的出现,使在Internet上公开和公告专利信息成为可能,增加了判断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信息源,同时加速了专利信息的传播和交流,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和检索方式。与此同时,Internet也使得在专利制度中早已存在的一些矛盾更加突出,专利保护权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信息政策与法规6.3.5.2网络环境下的专利权保护1.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问题。 目前,多数国家对软件给予版权保护,国际公约也支持这一做法。如我国制定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就是根据著作权法第53条制定。这样做带来一系列问题,版权法保护的是软件的作品性,而无法保护软件价值的工具性属性。版权法也无法禁止他人使用作品,这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再者版权保护的期限过长,与软件的生命周期不适应。诸如此类问题表明,传统的版权已不能适应软件保护的需要,以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思想得到重视,要求尽快制定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保护的法律。信息政策与法规6.3.5.2网络环境下的专利权保护2.商业方法可否采用专利保护的问题。 “知识经济”时代,新发明将越来越多地和处理、运用信息和知识的过程联系在一起,也就必然更多地表现为商业新方法的形式,是否对商业方法采用专利权保护呢,支持者认为,许多公司在创造新的商业方法中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资源,并不比发明新技术的投入少。如果发明新技术可获专利而创造新商业方法不能做到这一点,则无法显示公平。反对者则认为:专利本身就是一种垄断,通过合法垄断地位来促进技术发明。一旦把这种合法的垄断权利扩展到商业方法领域,很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其结果是商业垄断,扼杀竞争和创新。信息政策与法规6.3.5.2网络环境下的专利权保护3.网络对专利审查制度的影响。网上信息可以作为专利审查的辅助手段,帮助查找有形载体上的信息,而不可作为独立的信息源。因为,在目前情况下,网上专利申请尚未普及,网上的技术信息并不充分,多数国家专利文献还是以有形载体的形式出现,单纯以网上的信息为标准有可能出现遗漏。其次,网上传播的信息还存在安全问题,在目前的技术和立法条件下,网上文件有可能被他人破坏或截取,文件发表的日期也会被更改,这将影响到文件本身的可靠性。另外,网上信息多是二手资料,其主要来源还是有形载体,二者相比,一手资料的可靠性无疑会更高。所以网上技术信息可以作为专利新颖性审查时的参考,作为寻找有形出版物的线索,而不能单独成为审查新颖性的依据。信息政策与法规6.3.5.3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保护 Internet开辟了人类社会活动的崭新空间,在网络空间中发展最快,表现最活跃的是网络商务活动,据统计,目前Internet新增用户中60%以上为商业用户,网络信息活动的30%为商业应用,电子商务已成为全球贸易的主要形式。美国波音公司通过网络接到的订单占总订单的1/4强,通用汽车公司宣称通过网络采购至少一半的原材料,估计可以节省10%到15%的成本。面对如此商机无限的网络空间,商标、厂商名称、企业标志等如同在传统商贸环境中一样被高频率地使用,在商务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网络环境商标的存在和使用有其不同于传统商贸环境的特点,传统商标权的网上生存遭遇了严峻挑战。 信息政策与法规6.3.5.3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保护1.商标权的地域性的重新界定。 2.商标权侵权形式的隐蔽性。 3.网络环境还带来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问题。 4.网络环境更需要各国商标法的合作与协调。 信息政策与法规6.4信息安全政策与法规6.4.1 信息安全概述早期,人们把信息安全理解为对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获性的保护,这是从狭义角度来理解的信息安全。随着信息概念外延的扩大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信息安全的理解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具有更多的含义。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信息安全,面向数据的安全包括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获性;面向使用者的安全则是鉴别、授权、访问控制、抗否认性和可服务性以及基于内容的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等的保护。总之,现代信息安全涉及个人权益、企业生存、金融风险防范、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它是物理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内容安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与公共信息安全的总和 信息政策与法规6.4.1 信息安全概述信息安全关系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在信息时代的兴衰存亡。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的信息获取能力以及在社会生产生活领域中的“信息制控权”,将成为这个国家在新世纪的生存与发展竞争中能否占据主动的关键。因此,信息安全已成为世界性的现实问题,没有信息安全,就没有完全意义上的国家安全,也没有真正的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和经济安全。面对日益明显的经济、信息全球化趋势,我们既要看到它带给我们的发展机遇,也要正视它给我们提出的严峻挑战。信息政策与法规6.4.2 国内外信息安全政策法规实践6.4.2.1美国的信息安全政策法规1.美国信息安全保密政策美国联邦政府在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中最主要的是1987年由国会通过、1988年开始实施的“1987年计算机安全法”。 进入80年代以来,美国总统直属的“行政管理与预算局”(OMB)在1985年12月负责制订了一项重要的政策通告“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的管理,OMBA-130号通告”。1993年7月2日,美国对“A-130号通告”作了修改,并于1996年2月8日公布了最新版本的A-130通告。A-130号通告全面阐述了联邦政府的信息资源管理政策。1996年12月美国国防部颁发的S600.1命令和1998年月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签发的63号总统令(PDD63),提出了信息保障(IA)的概念。信息保障不仅局限于信息的保护,而且是对整个信息和信息系统的保护和防御,以确保它们的安全性。 信息政策与法规美国信息安全保密政策“911”事件后,为了加强信息网络安全、防范网络恐怖主义发生,美国政府将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和关键资产,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并迅速成立了“总统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办公室”,还特别设立了“总统网络安全顾问”一职。2002年7月16日美国总统布什公布了有史以来第一份反击恐怖主义袭击的全国战略计划国土安全国家战略计划,明确指出国土安全部将承担整合和协调美国联邦基础设施保护职责的责任,并要求国土安全部把保护计算机基础设施放在最高的优先级别,从而再次强调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信息政策与法规6.4.2.1美国的信息安全政策法规2.美国安全保密标准 为了对商场上商品化的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能客观评价,美国国防部国家计算机安全中心代表国防部制定并出版了可信计算机安全评价标准,即著名的“桔皮书”。最初桔皮书标准用于美国政府和军方的计算机系统,但近年来桔皮书的影响已扩展到了商业领域,成为大 家公认的标准。桔皮书为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定义了七个安全级别,最高为级,最低为级。为了针对网络、安全的系统和数据库的具体情况来应用桔皮书的标准,国防部国家安全计算机中心又制定并出版了三个解释性文件,即可信网络解释、计算机安全子系统解释和可信数据库解释。至此,便形成了美国计算机系统安全评价标准系列彩虹系列。信息政策与法规6.4.2.1美国的信息安全政策法规3.美国信息安全国际合作政策如同各国经济上的相互依赖,信息安全政策在政治上的障碍和恐惧的逐步升级必须得到全球和国际间的共识,相应地需要不断在信息安全的各种层次上建立标准和公约。近年来,美国政府减少了对密码等安全技术向盟国出口的限制,其目的是增进美国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性和系统稳定性,同时保持美国软件产业在这一领域的领先地位。值得注意的是,1993年美国、加拿大和欧盟一致同意开发“信息技术安全性通用标准”。该标准首先可帮助安全的信息技术产品开拓市场以期达到规模经济,其次可有利于达到北美和欧洲各国相互承认的产品安全评测标准。该标准有望在时机成熟时,递交给国际标准化组织作为国际标准的基础。信息政策与法规6.4.2.2俄罗斯的信息安全政策法规 1.信息安全保障政策 1995年,俄罗斯颁布了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强调了国家在建立信息资源和信息化中的责任是“旨在为完成俄联邦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战略、战役任务,提供高效益、高质量的信息保障创造条件”。法规中明确界定了信息资源开放和保密的范畴,提出了保护信息的法律责任。1997年出台的俄罗斯国家安全构想明确提出:保障国家安全把保障经济安全放在第一位,而“信息安全又是经济安全的重中之重”。2000年,普京总统批准了国家信息安全学说,把信息安全正式作为一种战略问题来考虑,并从理论与实践上加紧准备,认真探讨进行信息战的各种措施。信息政策与法规6.4.2.2俄罗斯的信息安全政策法规2.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和法律平台 目前,俄罗斯广泛开展的主要工作是综合研究在自动化信息交换领域产生的法律保护和著作权问题。2003年俄联邦实施的技术调整法涵盖了整个从产品制造、储藏、运输、使用在内的系统技术调整,其中还包括了安全性技术调整。对于知识产权和著作权在内的保护法规也都有详实的说明。为了推动信息产业化的发展,俄联邦政府批准了2002至2010年电子俄罗斯专项纲要。该专项纲要为国家信息安全保障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体系和适宜的调整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信息政策与法规6.4.2.3我国信息安全政策法规实践我国信息安全管理的基本方针是“兴利除弊,集中监控,分级管理,保障国家安全”。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中,从三个层次对信息安全作出了法律政策意义上的约束管理。第一个层次是从国家宪法和部门法的高度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信息活动、涉及国家安全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和提出法律约束。例如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信息政策与法规6.4.2.3我国信息安全政策法规实践第二个层次是直接约束计算机安全、国际互联网安全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标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服务管理规定等。第三个层次是对信息内容、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产品的授权审批的规定。如电子出版物管理智行规定、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 信息政策与法规6.4.3信息安全政策法规的特点与发展趋势从美、俄的信息安全政策法规的内容可以看出,国外信息安全政策法规表现一些共性:首先,信息安全在一国安全的地位越来越高,投入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发达国家,自9.11事件之后,美国等西方国家纷纷加大国家安全体系的建设,其中最重要的是信息安全建设。其次,各国的信息安全政策法规都以本国的信息安全的组织保障为原则。第三,各国的信息安全政策法规都以国家信息安全的全面保障为基础。 最后,各国的信息安全政策法规都以信息技术防范为主要手段。 信息政策与法规6.4.3信息安全政策法规的特点与发展趋势与国外的信息安全政策相比,我国的信息安全政策法规表现一些不同之处:第一,我国与发达国家信息安全政策法规的重点不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考虑到我国国情,我国的信息安全政策法规致力于信息污染和越境数据流的控制,对信息侵权和数据保护则重视不够。而有着版权保护悠久历史的西方国家的政策重点在于信息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保护,而对信息污染和信息主权侵略则控而不严; 信息政策与法规6.4.3信息安全政策法规的特点与发展趋势第二,我国的密码政策法规也不同于国外。密码政策法规是近年来的立法热点。密码技术一直是高度敏感的两用技术,各国均要面临密码使用的两难问题:即一方面要充分保护个人通信的安全和保密,保证法律规定的个人隐私和通信自由;另一方面又要保证执法部门和安全机关打击和防范犯罪。美欧等国对于密码使用的管理政策集中在使用密码进行信息加密和使用数字签名实施证书授权两个重要方面。美国对密码的管理更注重出口的限制,我国则注重密码的统一领导和管理,限制进口。 信息政策与法规6.4.3信息安全政策法规的特点与发展趋势我国和发达国家国情不同是导致信息安全政策法规差异的主要原因,随着各国加大信息安全的投入以适应世界安全问题的新形势,信息安全政策法规表现出一些发展趋势。第一,信息安全政策法规内容的标准化。 第二,信息安全政策法规的国际化。 第三,信息战和网络战引发了西方国家信息安全政策法规的变化。 信息政策与法规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