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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第四节 著作权的归属第五节 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12345第六节 著作权的行使与限制第七节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673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内容简介:内容简介: 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法中比较传统和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涉及的范围宽,领域广,与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密切相关。学习著作权法应当首先掌握作品和著作权的含义和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再掌握好著作权的利用和限制,侵权和保护的内容。除此之外,还应当掌握有关邻接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规定。4 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与作品的基本关系是,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但是,有了作品并不一定就有著作权。原因是有的作品能够享有著作权,而有的作品则不能享有著作权。 第一节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15 就同一个国家来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如果具体的著作权法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对应的能够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范围,以及相应的著作权的内容也都会发生变化,例如在我国,从清朝政府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到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北洋政府著作权法,再到国民党政权执政时期1928年颁布的中华民国著作权法,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后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这些不同的法律中,能够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范围是有变化的,而对应的获得著作权的方式和条件,以及著作权的内容更是不同。 第一节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6一一. 作品的概念作品的概念(一)国际公约中作品的概念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对作品做出的定义如下: “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字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7(二)我国立法中的概念 我国2002年颁布实施,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作品的概念做了如下的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同时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一一. 作品的概念作品的概念8理解我国上述有关“作品”的含义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范围上,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依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能够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不包括所有的作品。有的作品是不能享有著作权的。 第二,作品应当具备的条件也只是指在我国能够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样也不是所有作品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这里的“独创性”一般理解为“原创性”,即指通过作者的构思和脑力活动创作出来的作品,不应当是通过抄袭他人的作品而得到的作品。一一. 作品的概念作品的概念9(一)作品种类的划分与法律保护的关系 因为对作品管理和保护使用的需要,我国立法中对作品进行了分类,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都对作品进行了分类,但是具体划分的类别有所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这种对作品类别的划分并不影响依法对作品的保护,即不同类别的作品在我国只要能够享有著作权,都能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这种类别的影响。而且,即使社会现实中的某些作品难以被划归到法律规定的某类作品中,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在我国能够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也同样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二二. 作品的种类作品的种类10(二)我国立法中划分的作品种类1.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类别的划分根据2010年修订的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我国的作品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二. 作品的种类作品的种类112.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作品类别的划分根据2013修订的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的作品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二二. 作品的种类作品的种类12(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二二. 作品的种类作品的种类13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二二. 作品的种类作品的种类14(三)我国作品种类划分的基本特点 我国立法中对作品种类的划分主要依据的是作品的载体特征,即载体的类别。 例如,“文字作品”都是以“文字”作为载体的作品,法律中所列举的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都是以文字作为载体的,也被说成是”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二. 作品的种类作品的种类15 “口述作品”实际上是指以“语言”为载体的作品,当然我国立法中把口述作品的范围又作了限制,规定只能是以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舞蹈作品”则是直接以人体作为载体来表达思想情感的作品,在具体的表达方式上,是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和表情等方式方法来表现思想情感的。 这是我国划分作品种类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思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作品传播途径的增加,还会有新的作品类别诞生。二二. 作品的种类作品的种类16 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自然人,另一类是单位。 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节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217 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这里的“公民”就是自然人,也就是通过自己的脑力劳动实际创作出作品的自然人。 如果某一自然人虽然进行了实际的创作活动,但是最终并没有创作出作品,那他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同理,由于没有具体的作品,因此他也就无法获得对应的著作权,因此也就不是著作权人。 只有当某人进行了实际的创作活动,而且创作出了具体的作品,并且这一作品按照法律规定能够享有著作权时,这一自然人才是这一著作权的著作权人,也就是这一著作权的主体。一一. 自然人自然人18 我国著作权法中同时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进行创作,并且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二二. 法人与组织法人与组织19 我国的著作权法中也规定了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内容,在具体的事项上又有我国自己的特点。第三节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320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都不能转让。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四项著作人身权,具体如下:( (一)发表权一)发表权1.发表权的含义发表权就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一一. 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212.我国对发表权的规定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发表”行为是指合法的行为,不包含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公开他人作品的违法行为,即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发表”的含义不是一般意义上“发表”,而是特定的发表行为。一一. 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22(二)署名权(二)署名权 1.署名权的含义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2.我国对署名权的规定(1)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3)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一一. 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23(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5)当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单位时,自然人作者仍然享有对该作品的署名权。作者的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6)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一一. 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24 (三)修改权(三)修改权 1.修改权的含义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2.我国对修改权的规定(1)作者的修改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3)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修改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修改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4)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一一. 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25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1.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含义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 我国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 (1)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3)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一一. 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26 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规定了12种具体的财产性权利和一种综合性的财产性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下列各项财产性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下列各项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二二. 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27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具体著作财产性权利如下: (一)复制权(一)复制权1.复制权的含义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权的基本特征(1)复制行为中不包含创作行为。(2)复制后所得的作品与原作品是同一作品。二二. 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28(二)发行权二)发行权1.发行权的含义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的基本特征(1)发行权是指向公众,而不是指向特定的人提供作品的行为。(2)发行作品的行为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可以是作品的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二二. 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29(三)出租权(三)出租权 1.出租权的含义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2.出租权的基本特征出租权必须是有偿许可他人使用特定作品的行为,不包括无偿的许可使用行为。出租权只涉及许可他人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这两大类作品,不涉及其它作品。二二. 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30(四)展览权(四)展览权 1.展览权的含义 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展览权的基本特征(1)展览是公开陈列作品的行为,如果是向特定的人陈列和展示作品就不属于展览权涉及的范围。(2)展览权不涉及有偿展览和无偿展览的问题。(3)展览权只涉及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两类作品。二二. 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31(五)表演权(五)表演权 1.表演权的含义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2.表演权的基本特征(1)表演权包括表演作品,或者播送作品两类行为,实施其中任何一种行为都属于表演行为。(2)表演权要求是向不特定的人进行表演,或者播送作品,而不能是只向特定的人。(3)表演的对象本身就是已经存在的作品,而不是利用表演这种行为创作作品。二二. 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32(六)放映权(六)放映权 1.放映权的含义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2.放映权的基本特征(1)放映的对象是已经存在的作品。(2)放映必须是向不特定的人,而不能是特定的人。(3)放映是传播作品的一种方式,主要是利用特定的设备进行传播。二二. 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33(七)广播权(七)广播权1.广播权的含义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2.广播权的基本特征(1)广播的对象是已经存在的作品。(2)广播必须是向不特定的人,而不能是特定的人。(3)广播是利用特定的设备传播作品的一种方式。二二. 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34(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本特征(1)传播的对象是已经存在的作品。(2)传播必须是向不特定的人,而不能是特定的人。(3)是利用互联网传播作品的一种方式二二. 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35(九)摄制权(九)摄制权1.摄制权的含义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2.摄制权的基本特征(1)被摄制的对象是已经存在的作品。(2)摄制权的摄制行为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进行摄制。二二. 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36(十)改编权(十)改编权1.改编权的含义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2.改编权的基本特征(1)被改编的对象是已经存在的作品。(2)改编的过程只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过程。(3)改编以后所诞生的作品与原作品是两个作品。二二. 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37(十一)翻译权(十一)翻译权 1.翻译权的含义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2.翻译权的基本特征(1)被翻译的对象是已经存在的作品。(2)翻译后所得的作品与原作品属于两个作品。(3)翻译后所得的作品与愿作品的含义应当基本一致。 二二. 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38(十二)汇编权(十二)汇编权 1.汇编权的含义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2.汇编权的基本特征(1)被汇编的对象是已经存在的作品,或者是作品的片段。(2)汇编而成的作品是一部新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实施汇编的人。(十三)法律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十三)法律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二. 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39一一. .我国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我国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当前,我国著作权法中确立的著作权归属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三条:1.直接由法律规定著作权的归属例如,对于职务作品、合作作品中著作权归属的规定。2.直接由具体的合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例如,对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规定。3.对于那些应当由合同约定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再由法律做出补充性的规定。 第四节第四节 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归属440( (一一) )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 在一般情况下,创作完成作品的作者就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即著作权归属于该作者,这是著作权归属中最基本的原则。 在我国,作者有两类,一类是实际创作完成作品的自然人;另一类是法人和其它组织。( (二二)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委托作品就是一方委托另一方为其创作完成的作品。在这类作品中,被委托方是这一作品的实际创作完成人,也就是真正的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我国著作权归属的基本类型我国著作权归属的基本类型41( (三三)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职务作品就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我国法律中对于职务作品的归属做了以下两种规定:1.著作权归属于单位的情况,这种情况又包括两种具体的类型。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为员工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这里应当区分的是,必须是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否则著作权就应当归作者所有。我国著作权归属的基本类型我国著作权归属的基本类型422.2.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个人的情形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个人的情形 我国法律规定,除了著作权必须归属于单位的隋况之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但是,单位依法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的免费使用权,而且在作品完成两年时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经过单位同意后,作者可以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这种使用要求是有偿性的使用,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我国著作权归属的基本类型我国著作权归属的基本类型43( (四四)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对合作作品做了以下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3.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如果其所享有的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他所享有的那部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由合作作者享有,而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4.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权。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属于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归属的基本类型我国著作权归属的基本类型44(五(五)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我国法律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需要注意的是,汇编权是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而汇编作品是多个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被汇编到一起之后所形成的新作品,与被汇编的作品是两个不同的作品。我国著作权归属的基本类型我国著作权归属的基本类型45(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归属 我国法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我国著作权归属的基本类型我国著作权归属的基本类型46(七)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七)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著作权归属 我国法律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八)对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特殊规定(八)对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特殊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上述规定是对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特殊规定,除了上述特殊规定之外,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适用于一般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原则。我国著作权归属的基本类型我国著作权归属的基本类型47(九)作品完成人与发表人不同时的著作权归属(九)作品完成人与发表人不同时的著作权归属 我国法律规定: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一般是指执笔人与利用执笔人创作完成的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报告和讲话的人之间存在工作上的关系,甚至是隶属关系,而且是执笔人同意的。最常见的就是领导与秘书的工作关系,秘书按照领导的要求完成了一份会议报告,由领导审查同意后,领导在会议上根据这一报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讲话,这一报告的著作权归属于领导,而不是秘书。我国著作权归属的基本类型我国著作权归属的基本类型48 (十)回忆录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十)回忆录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十一)作者身份不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十一)作者身份不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我国法律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十二)相同题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十二)相同题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我国法律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我国著作权归属的基本类型我国著作权归属的基本类型49(十三)著作权人死亡后著作权的归属(十三)著作权人死亡后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种情况,因此著作权人的死亡也分为自然人死亡和单位的终止、注销和被撤销等几种情况。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人死亡后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做了如下几方面的规定。1.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的著作权归属 我国法律规定: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财产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2.对著作权人死亡后著作人身权的规定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我国著作权归属的基本类型我国著作权归属的基本类型50 3.对著作权人死亡后著作财产权的规定(1)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仍然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时,该著作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2)著作权人是单位的情况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财产性权利如果仍然在法定的保护期内时,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我国著作权归属的基本类型我国著作权归属的基本类型51一一. . 邻接权的概念和范围邻接权的概念和范围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邻接权是指为保护表演者或演奏者、录音制作者或广播组织在其公开使用作者作品、各类艺术表演或向公众播送时事、信息及在声音或图像有关的活动方面应得的利益而给予的权利。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邻接权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第五节第五节 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552(一)出版者享有的权利(一)出版者享有的权利 出版者享有以下两类权利:一是基于自己的版式设计享有的版式设计专有权;二是基于受到法律特殊规定的专有出版合同权。1.1.版式设计专有权版式设计专有权 我国法律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这一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2.2.出版合同的专有权出版合同的专有权 我国法律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者享有的邻接权出版者享有的邻接权53(二)表演者享有的邻接权(二)表演者享有的邻接权 表演者享有的邻接权的内容 我国法律规定,表演者共享有2项人身性权利和4项财产性权利,具体内容分别如下:表演者享有的邻接权表演者享有的邻接权541.人身性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以上两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财产性权利(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以上四项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享有的邻接权表演者享有的邻接权55(三)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邻接权(三)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邻接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邻接权的内容 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邻接权只涉及到财产性的权利,不涉及人身性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邻接权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邻接权56(四)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邻接权(四)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邻接权 我国法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邻接权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邻接权571.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2.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如有违反法律或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对邻接权的一般规定对邻接权的一般规定58一一. . 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方式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方式 对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使用方式主要有四种,即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和质押。(一)自己使用作品 这是使用作品的基本方式,也就是著作权人直接使用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由于具体的作品不同,使用的目的和条件不同,对于某一件作品的具体使用方式可以不同。(二)许可他人使用(三)著作权的质押(四)转让第六节第六节 著作权的行使与限制著作权的行使与限制659(一)合理使用1.合理使用的含义 合理使用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需要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且不能侵犯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利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的限制602.合理使用成立的基本条件 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属于合理使用的具体行为和具体内容,同时对于合理使用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行为才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1)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没有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2)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是非商业的行为和目的,否则就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3)必须注明被使用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4)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属于合理使用的方式。(5)不能侵犯著作权人其它的著作权利。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的限制61(二)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就是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使用他人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必须给著作权人支付合理报酬的使用行为。(三)强制许可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中没有规定这一许可方式。这一许可方式最早是在1928年修订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中提出的,在1948年的再次修订中扩大了应用范围。 强制许可的基本含义是当使用者有正当的理由合理地使用某一作品时,不能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请求使用该作品的人可以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由政府主管机关作出决定,允许该申请者使用该作品,并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的限制62一一. . 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一)完全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且只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第七节第七节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著作权的法律保护763(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64(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65(二)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二)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侵权行为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可能要分别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于行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当损害公共利益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如果侵权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66这些侵权行为如下: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67(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68(三)完全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三)完全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69 在我国,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主要依靠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获得法律救济。对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主要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对于严重侵权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则通过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移送到检察机关,再由检察机关公诉到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来获得救济。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70(一)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基本原理(一)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基本原理1.原告的著作权合法有效 合法性就是该著作权在我国能够依法存在;有效性就是该著作权的内容仍然在法律有效的保护期限内。2.对原告的著作权实施了侵权行为 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由于被告实施了这些行为,因此构成侵权。3.被告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同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基本事项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基本事项71(二)著作权侵权诉讼应当注意的事项(二)著作权侵权诉讼应当注意的事项1.确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2.明确法院受理著作权案件的范围3.明确受理著作权案件的法院管辖4.对于诉讼证据的规定5.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6.有关诉讼禁令的规定7.有关证据保全的规定8.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基本事项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基本事项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基本事项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基本事项【案例】词曲作者A创作了一首歌曲,歌星B经过A的许可在公开的演唱会上演唱了这首歌曲。唱片公司C同时经过A和B 的许可将B的演唱录制下来并制成CD出版。夜总会D购得这张正版CD后,未经A、B、C的许可,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即在营业时间予以播放。请回答:(1)词曲作者A对该歌曲享有什么权利?(2)歌星B享有什么权利?(3)唱片公司C享有什么权利? (4)夜总会D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犯了何者的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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