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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宣贯班国家形势需要,_年下达规范编写的任务,_年_月开始启动,_年_月脱稿。国家号召建材下乡,整体房屋要下乡。成套房屋要下乡,青海的玉树地震促成了轻钢住宅的发展。耐久性弄不清楚,集装箱房屋住宅规范马上要出台。长沙远大空调,装配式住宅。远大:政府给便宜地,建房子卖,房子造价高,土建造价2000元/M以上,每平米贵400元,政府得扶植相关企业能站得起来,维护企业的利益,这样才能发展。保温材料必须连续密实的铺好,不能有缝隙。 设计院没办法设计钢结构住宅,这些材料在市场上是专用的,比较少。政府尽快出台一体化资质,象石材商、玻璃幕墙,石材幕墙规范、玻璃幕墙规范。好东西肯定能走出去。纤维板里面禁用石棉,比如编织袋,很不耐腐蚀。墙板做企口拼缝容易处理,氯氧镁水泥板,菱苦土加双氧水烧出来,氯离子超标,里面配筋的容易生锈,混凝土里面氯离子不能超过0.02%,挂件应该用不锈钢或者铝合金,菱苦土过烧或者欠烧的氧化镁还会继续反应,会返碱, 海尔厨房,厨房的平面尺寸必须标准化,国家会规定今后开间尺寸进深尺寸也要标准化,产业化的目标是接口方便,今后的厨房卫生间设备的可换性,钢结构的节点连接需要研究,结构的标准化就是连接,北京的长浮宫、美国的华盛顿的政府办公大楼建筑窗户很小,中国的大玻璃不节能,玻璃幕墙像是改革开放初期的“的确良”, 抗震节能住宅 北京华丽联合:朱恒杰宝钢生产的钢板镀锌量不超过120克/平米氧气、腐蚀介质、水同时具备才会形成腐蚀钢材的条件,阻断其中任何一种都会避免腐蚀。联合国有个绿色建筑组织钢结构是绿色建筑1. 总则 1.0.1 为规范和推广我国轻型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做到技术先 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的轻型钢结构住宅是以轻型钢框架为结构体系,配套有满足功能的轻质墙体、 轻质楼板和轻质屋面建筑系统,并具有水电厨卫等住宅设备的节能居住建筑。 (四轻)1.0.3 本规程适用于非抗震设防以及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的低层和多层轻型钢结构住宅 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其它建筑可参考使用。 1.0.4 低、多层钢结构住宅层数划分如下: 低层钢结构住宅:13 层。 多层钢结构住宅:46 层。 1.0.5 轻型钢结构住宅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本规程有明确规定外,其余均应符合现行国 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与符号2.1.1 轻型钢框架: 轻型钢框架是指由小截面的热轧H 型钢、高频焊接H 型钢、普通焊接H 型钢或异型截面型钢组成的纯框架或支 撑框架结构体系。 (轻型钢框架是指由小截面的热轧H 型钢、焊接H 型钢或冷成型钢管组成的纯框架或支 撑框架结构体系。 )集成化住宅建筑(体系化住宅建筑):在标准化、模数化和系列化的原则下,构件设备由工厂化配套生产,在建造现场组装的住宅建筑。(指形状、尺寸在一定范围内限定,采用标准化构件和节点构造,根据特定的设计标准进 行设计,采用专门化生产线制作构件、依程式化施工系统为基础而建造的住宅建筑。) 2.1.3 导轨在轻钢龙骨墙体中,布置在龙骨的顶部或底部的为龙骨定位的槽形钢构件。(在轻钢龙骨墙体中,布置在龙骨的顶部或底部的槽形钢构件。) 2.1.4 热桥 :围护结构中保温隔热能力较薄弱的部位,这些部位热阻较小,热传导较快。(围护结构中保温隔热能力较薄弱的部位,这些部位为热量容易通过的桥梁。 )2.1.5 低层钢结构住宅13层 ,多层钢结构住宅46层 3. 材料 3.1. 结构材料 3.1.1 轻型钢结构住宅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宜为 Q235-B 钢、Q345-B 钢,(为了满足采购的成本要求)其质量应分别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 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的规定。当 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时,尚应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3.1.2 轻钢(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以及硫、磷含量的合格保 证,对焊接承重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和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承重结构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伸长率不应小于20%。(应该找大厂出的材料) 3.1.3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物理性能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的有关规定采用。 3.1.4 钢结构的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 5117 或低合金钢 焊条GB/T 5118 的规定。选择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 2 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相应的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 焊缝的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的有关规定采用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的有关规定采用。 。 3.1.5 钢结构连接螺栓、锚栓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T 5782 和六角头螺栓 C 级 GB/T 5780 的规定。 2 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8、钢 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母GB/T 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0、钢结构用高 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 或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 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 3632的规定。 3 锚栓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 中规定Q235 钢或低合金高 强度结构钢GB/T 1591 中规定的Q345 钢制成。 4 螺栓、锚栓连接的强度设计值、高强度螺栓的预拉力值以及高强度螺栓连接的钢材 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T 50017 的规定采用。 3.1.6 轻型钢结构住宅基础用混凝土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轻型钢结构住宅基础用钢筋应采用热轧钢筋,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 及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 的规定。 3.1.8 不配钢筋的纤维水泥类板材和不配钢筋的水泥加气发泡类板材不得用于楼板及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墙体。 3.1.9 水泥加气发泡类板材中配置的钢筋(或钢构件或钢丝网)应经有效的防腐处理,且钢筋 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 3.1.10 楼板用水泥加气发泡类材料的立方体抗压强度不应低于 。 3.1.11 轻质楼板配筋可采用冷轧带肋钢筋,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冷轧带肋钢筋GB 13788 以及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T 114 的规定。 3.1.12 楼板用钢丝网水泥板的钢丝网应进行镀锌处理,其规格应采用直径不宜小于, 网格尺寸不大于20mmx20mm 的冷拔低碳钢丝编织网。钢丝的抗拉强度不应低于450MPa。 (钢丝网编织的比焊接的好用)3.1.13 楼板用定向刨花板(OSB)不应低于2 级,甲醛释放限量为 1 级,且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定向刨花板LY/T 1580 的规定。 3.2. 围护材料 3.2.1 轻型钢结构住宅的轻质围护材料宜采用水泥基的复合型多功能轻质材料。也可以是水泥加气发泡类材料、轻质混凝土空心材料、轻钢龙骨复合墙体材料等。维护材料产品的干密度不宜超过800kg/m 。3.2.2 轻质围护材料应采用节地、节能、利废、环保的原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材料。 3.2.3 轻质围护材料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和建筑材 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的规定,并应符合室内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3.2.4 轻质围护材料应满足住宅建筑规定的物理性能、热工性能、耐久性能和结构要求的力学性能。 3.2.5 轻质围护新材料及其应用技术,在使用前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使用单位应做材料进行复检 和技术资料审核3.2.6 预制的轻质外墙板和屋面板必须进行等效的荷载设计组合承载力试验,受弯承载力检验系数不应 小于,连接承载力检验系数不应小于 。 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作用下,板受弯挠度最大值不应超过板跨度的1/200,且不应出现裂缝。3.2.7 轻质墙体的单点吊挂力不应低于 。抗冲击试验不得小于5 次。 3.2.8 轻质维护板材采用的玻璃纤维增强材料应符合我国现行行业标准耐碱玻璃纤维网布JC/T 841 的要求。 3.2.9 水泥基围护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水泥基维护材料中掺加的其它废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 准的规定。 2 用于外墙或屋面的水泥基板材应配钢筋网或钢丝网增强,板边应有企口。 3 水泥加气发泡类墙体材料的立方体抗压强度不宜低, 4 外墙材料或屋面材料用于采暖地区的抗冻性,在一般环境中抗冻标号不应低于D15, 干湿交替环境中不应低于D25。 5 外墙材料或屋面材料的软化系数不应小于。 6 建筑屋面防水材料或外墙饰面材料与基底材料应相容,粘结应可靠、性能应稳定,并应满足防水抗渗要求。在材料规定的正常使用年限内,不能因外界湿度或温度变化而发生开裂、脱落等现象。 7 安装外墙板的金属连接件宜采用铝合金材料,有条件时也可采用不锈钢材料。若用低碳钢或低合金高强度材 料应做有效的防腐处理。 8 外墙板连接件的壁厚,用采用低碳钢低合金高强度材料时,在低层住宅的不宜小于,多层的不宜小于,用铝合金材料时相应再加厚 。 9 屋面板与檩条连接的自攻钉不宜小于 。 10 用于墙板嵌缝粘结材料的抗拉强度不应低于墙板基材的抗拉强度,其性能应可靠。 嵌缝胶条或胶片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或氯丁橡胶。 3.2.10 轻钢龙骨薄板围护材料除应满足3.2.1 条至3.2.8 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1 蒙皮用定向刨花板(OSB)不宜低于2 级,甲醛释放限量应为 1 级;2 蒙皮用钢丝网水泥板的厚度不宜小于 15mm。水泥纤维板(或水泥压力板、挤出板等)应配置钢丝 网增强; 3 蒙皮用石膏板的厚度不宜小于 12mm,并应具有一定的防水及耐火性能; 4 非承重的轻钢龙骨壁厚不宜小于 ,双面热浸镀锌量不应小于 100g/m,双面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14m, 且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轻钢龙骨GB/T 11981 的规定; 5 自钻自攻螺钉不宜小于,且应符合自攻自钻螺钉4 的规定。 3.3. 保温材料 3.3.2 当采用发泡聚苯乙烯板(EPS)、挤塑聚苯乙烯板(XPS )、聚氨酯硬泡体板材(PU)等有机泡沫塑料作为轻型钢结构住宅的保温隔热材料时,保温隔热系统整体应具有合理的防火构造措施。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轻型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以集成化住宅建筑为目标,应按模数协调的原则实现构配件标准化、设备产品定型化。 (轻型钢结构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或乡村规划要求,避免不利因数影响,保障居民的 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有效利用能源和资源,做到节能省地。) 4.1.2 轻型钢结构住宅应按照建筑结构设备和装修的一体化设计原则,并应按配套的建筑体系和产品为基础进行综合设计 (轻型钢结构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必须要有材性稳定、耐候耐久、安全可靠、经济实用 的轻质围护配套部品及其与钢结构的配套技术,尤其是轻质外围护墙体及其与钢结构的配 套技术。) 4.1.3 轻型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当地气候区的建筑节能设计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太阳能或风能等可再生资源。 4.1.4 轻型钢结构住宅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 4.2. 模数协调 4.2.1 轻型钢结构住宅设计中的模数协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100 的规定。专用体系住宅建筑可以自行选择合适的模数协调原则。 4.2.1 轻型钢结构住宅的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构、配件的模数化和标准化,应以通用化的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模数协调。4.2.3 结构网格应以模数网格线定位。模数网格线应为基本设计模数的倍数,宜采用优先参数为 6M (1M=100mm)模数系列。 4.2.4 装修网格应由内部部件的重复量和大小决定,宜采用优先参数为 3M,管道设备可采用 M/2、M/5 和M/10。厨房、卫生间等设备多样、装修复杂的房间应注重模数协调的作用。 4.2.5 预制装配式轻质墙板应按模数协调要求确定墙板中基本板、洞口 板、转角板和调整板等类型板的规格、截面尺寸和公差。 4.2.6 当体系中的部分构件难于符合模数化要求时,可在 保证主要构件的模数化和标准化的条件下,通过插入非模数化部件适调间距。 4.3. 平面设计 4.3.1 平面设计应在优先尺寸的基础上运用模数协调实现尺寸的配合,优先尺寸宜根据住宅设计参数与所选通用性强的成品建筑部件或组合件的尺寸确定。 4.3.2 住宅平面设计应与结构体系相协调,包括: 1 平面几何形状宜规则,其凸凹变化及长宽比例应满足结构对质量、刚度均匀的要求。使平面形心与质心接近或重合。 2 空间布局应利于结构抗侧力体系的设置及优化。 3 应充分兼顾钢框架结构的特点,房间分隔应有利于柱网设置。 4.3.3 平面设计应以住宅单元或套型为单位实现模块化设计,应尽量满足模块间组合和拼接 的可能性。 4.3.4 平面设计充分考虑设备管线与结构体系的结合与协调,厨卫宜相邻布置,便于集中设 置管线竖井、竖向通风管道或机械排风装置,管井位置宜靠内墙。 4.3.5 平面体型除应符合功能及结构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行业标准对体形系 数的要求。 4.3.6 可采用钢异形柱、矩形扁柱、扁梁、或偏一侧布置墙柱等方式,尽量减少主要使用房 间墙角露柱或露梁。 4.3.7 平面设计宜采用大开间,使住宅空间分隔灵活并具有可改造性,延长住宅的使用寿命。 4.4. 外墙与屋面设计 4.4.1 外围护结构(外墙和屋面)应积极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 节能要求。根据地区建材和技术实际情况,采用性能可靠、技术成熟的预制复合保温墙板、 轻钢龙骨复合墙体、加气混凝土板、轻质砌块。 4.4.2 外围护结构(外墙和屋面)应满足物理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外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 K 和热惰性指数D 应符合当地节能指标。 2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 40dB。 3 外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 4 外围护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潮、防雨水措施。屋面防水不应低于三级。 5 外围护结构应采取预留伸缩缝、挂钢丝网或玻纤网等措施,防止墙体或屋面裂缝。 6 应明确外墙吊挂重物要求和采取的加固措施。 7 外围护结构与主体钢结构应有可靠连接,连接节点应满足承载力要求,连接件应耐 久、实用。4.4.3 外墙板应优先采用整体外包的安装方式,防止结构热桥。当采用墙板镶嵌填充式或 砌块填充砌筑式外墙体时,外露结构部位应做外保温隔热处理,并使结构内表面温度不应 低于空气露点温度。 4.4.4 外墙体可采用双层中空形式,内层镶嵌在钢框架内,外层包裹悬挂在钢结构外侧。 4.4.5 首层外墙采用轻质墙板时,建筑室内外地坪高差不宜小于 300mm。并应采取防潮处 理及防撞击措施。 4.4.6 墙板拼缝、门窗缝隙应有构造防水保温措施,填充料应耐久可靠。 4.4.7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保温隔热材料干燥。 4.4.8 外墙的出挑构件,如阳台、雨篷、空调室外板等均应做好保温隔热处理。外墙不宜设 飘窗。 4.4.9 非上人屋面不宜设女儿墙。 4.5. 内墙设计 4.5.1 内墙宜采用预制装配式轻质条板、轻钢龙骨复合轻质墙板、轻质砌块等。 4.5.2 应按建筑设计的分户墙、分室墙、或具有其它功能的墙,分别采用双层墙板、单层墙 板,或者采用不同厚度的砌体,满足墙体的物理和力学功能。 4.5.3 内墙应满足分隔空间的要求,其主要技术性能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隔声性能: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分户墙不小于 40dB,分室墙不小于35dB。 2 耐火极限:低层建筑的楼梯间隔墙、分户墙不小于 ,多层的不应小于 ; 低层建筑的分室墙不应小于 ,多层的不应小与。 3 保温性能:在采暖地区,分户墙、走廊隔墙、楼梯间隔墙应有保温措施,并应能满 足建筑所在地区节能设计标准规定。 4 在有防潮防水环境时,应对墙体采取有效的防潮防水措施。 5 应采取预留伸缩缝、挂钢丝网或玻纤网等措施,防止墙体裂缝。 6 应明确墙体吊挂重物要求和采取的加固措施。4.5.4 应根据门窗洞口尺寸、配电箱(柜)、插座作、开关盒、管线等位置,设计墙体的预 留洞口或开槽尺寸,并采取加强措施。 4.6. 室内环境 4.6.1 住宅的起居室、卧室内允许噪声级(A 声级)昼间应不大于50dB,夜间应不大于40 dB。住宅声环境设计包括: 1 住宅平面布局中管道井、风机、电梯井道及机房不应与主要使用房间如起居室、卧 室和书房等相邻。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震措施。 2 楼板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 40 dB,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大于75 dB。 3 外窗的空气声集权隔声量不应小于 30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4 管线穿过钢梁、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缝隙间等可能形成声桥的部位,应采用隔 声材料或重质材料填充或包覆,使相邻空间隔声指标达到设计标准。 5 外窗宜采用平开,宜设置活动外遮阳。 6 外墙与楼板端面间的缝隙应以防火、隔声材料填塞。 4.6.2 住宅设计时宜选择采光最佳的朝向,人员经常停留的室内空间都应有自然采光。每套 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4.6.3 每套住宅应能自然通风。不能自然通风的厨房或卫生间应设专用排气道集中排风,并 应有防止空气倒灌、串味和串气的措施。 4.6.4 无前室的卫生间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4.6.5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 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但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6.6 卫生间的墙体和地面应做防水措施。 4.6.7 普通住宅的层高不宜高于 2.80 米。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米,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 米。 4.6.8 室内楼梯的净宽不宜小于0.75 米,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2 米,高度不应大于0.20 米; 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 0.25 米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 米。 5. 结构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轻型钢结构住宅结构设计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的规定。一般应采用设计基准期为50 年,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结构重要性系数为 。 5.1.2 轻型钢结构住宅的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层数或高度选用轻型钢框架结构体系或轻型 钢支撑框架结构体系。 5.1.3 轻型钢结构住宅框架结构体系,可考虑镶嵌填充式的轻质墙体抗侧刚度对整体结构的 影响,其墙体的抗侧刚度应由试验确定。 5.1.6 结构自重、楼面荷载、屋面荷载、积灰荷载、风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 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采用。5.1.7 低层钢结构住宅可不进行截面和连接承载力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抗震构造措施要求。 5.1.8 需要进行抗震验算的轻型钢结构住宅,在多遇地震计算时,阻尼比取,在罕遇地 震计算时,阻尼比取。 5.1.9 轻型钢结构住宅结构在风荷载和多遇地震作用下,结构的质心处水平层间位移,可视 非结构构件的变形特性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来确定其限值: 1 当脆性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刚性连接时,不宜超过楼层高度1/300 2 当延性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刚性连接时,不宜超过楼层高度的 1/250 3 当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柔性连接时,不宜超过楼层高度的 1/200 5.1.10 在罕遇地震作用时,结构最大层间侧移不宜超过层高的 1/50。 5.1.11 层间位移计算可不计梁柱节点域剪切变形的影响。 5.2.3 框架梁构件的板件宽厚比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层或非抗震设防的多层时,板件宽厚比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 范GB 50017 的有关规定。 2 多层且有抗震设防时,H 形截面构件的板件宽厚比可按本规程5.2.2 条第2 款的规定 执行。 3 多层且有抗震设防时,对于非 H 形截面的构件,可按本规程 5.2.2 条第 3 款的规定 执行。 5.2.4 框架梁柱构件的板件厚度,翼缘不宜小于 ,腹板不宜小。 5.3. 结构构件设计 5.3.1 轻型钢结构住宅的钢构件宜选用热轧 H 型钢、焊接H 型钢、冷成型方(矩)型钢管 等。 5.3.2 轻型钢结构住宅的框架柱计算长度取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的有关规定计算。 5.3.3 轻型钢结构住宅的梁、柱的强度、稳定性验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7 的有关规定计算。 5.3.4 H 形截面钢框架柱、梁的板件宽厚比限值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 的有关规定但符合式(5.2.2-1)(5.2.2-3)规定时,按翼缘截面全部有效,腹板的截面 仅考虑两侧宽度各30tw 235/ fyf 的部分有效进行强度和整体稳定性计算;当进行截面抗震 强度计算时,强度设计值应乘以折减系数。 5.3.5 轻型钢结构住宅框架柱也可以用 H 型或方矩管等型钢拼接成的钢异形柱。H 型钢拼 接成的截面形式如图 5.3.5 所示,其中L 形截面柱的承载力可按附录A 计算。5.3.6 对于框架梁,可不按柱轴线处的内力而按梁端内力进行设计。 5.3.7 轻型钢结构住宅的楼面体系宜选用质量轻、强度高、耐久性可靠的预制板材,如钢丝 网水泥板(或木板)与密肋梁组合体系、轻骨料钢筋混凝土预制空心板体系等。也可采用现 浇轻骨料钢筋混凝土板结构体系。 5.3.8 轻质楼盖与钢结构应有可靠连接,保证楼面平面内整体刚度。在计算分析时,应根据 实际情况对楼面刚度做出合理的计算假定。 5.3.9 钢丝网水泥板与密肋梁组合的楼板结构,可采用轻质混凝土现浇层满足埋设管线和建 筑隔声要求。 5.4. 节点设计 5.4.1 节点连接形式宜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减少现场焊接工作量,满足现场施工装配化要 求。高强螺栓的级别、大小、数量、排列和连接板等应按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的规定进行计算和设计。 5.4.8 钢管柱与 H 型钢梁的连接也可采用在柱外面加套筒式节点,套筒可由四块钢板贴紧 钢管柱构成,其设计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套筒的壁厚应大于柱钢管壁厚与梁翼缘壁厚最大值的 1.2 倍。 2 套筒伸出梁上下翼缘高度宜为 50100mm。 3 套筒与柱除上下焊接外,还应在梁截面的上中下各处有塞焊,塞孔直径d 不宜小于 20mm。 5.4.9 钢柱脚可采用预埋锚栓与柱脚板连接的外露式做法,也可采用预埋钢板与钢柱现场焊 接。钢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混凝土包裹。 5.5. 地基基础 5.5.1 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综合考虑结构类型、地域特点、抗震设防烈度、地下水位 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轻型钢结构住宅地基基础设计。 5.5.2 基础形式可根据住宅层数、地质状况、地域特点等因素,优先采用柱下独立基础,也 可采用条形基础,有地下室的可采用筏板基础。必要时也可采用桩基础。 5.5.3 基础底面应有素混凝土垫层。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30mm,有地下水时 宜适当增加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5.5.4 地基基础的变形和承载力设计计算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 5.5.5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粘土层的轻型钢结构住宅的地基及基础可不进行 抗震承载力验算。 5.6. 非结构构件设计 5.6.1 外围护墙、内隔墙、屋面、女儿墙、雨篷、太阳能支架、屋顶水箱支 架,以及其它建筑附属设备等非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满足抗风和抗震要求。 5.6.2 建筑附属设备体系的重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 10%时,应计入整体结构计算。 5.6.5 在外围护墙体及其连接的承载力极限状态计算中,应计算地震作用效应与风荷载效应的组合。组合系数应分别轮换取0.6 和 。 5.6.6 采用预制轻质墙板做维护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双层外墙时,其中外侧复合保温墙板应外包式挂在主体钢框架结构上,内侧墙板宜填充式镶嵌在钢框架之间且与柱内侧平齐,两墙板之间可留有一定的空隙; 2 外挂节点形式和设计可按我国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有关规定进行;3 内隔墙镶嵌节点可采用U形金属夹间断固定在墙板上、下端与主体钢结构或楼板上; 4 内墙长度超过5M宜设置构造柱,外墙长度超过4M宜设置收缩缝;5 门窗洞口宜有专用洞边板,洞口边、角 部应有防裂措施; 5.6.7 采用轻钢龙骨复合墙板做围护墙体时,龙骨应与上下导轨用自攻钉连接。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 1 导轨的壁厚不宜小于 。 2 导轨与主体结构连接的自攻钉不宜小,双排且间距不宜超过600mm。 3 龙骨的大小、排列间距、龙骨壁厚、与导轨的连接方式应定型,且连同蒙皮应通过 抗侧力试验:当层间相对侧移达到 1/300 时,不应出现任何开裂和塑性破坏;当达到 1/50 时,不应出现断裂或脱落。 4 外墙体的龙骨宜与主体钢框架外侧平齐,外墙保温材料应外包覆盖主体钢结构。 5 应对轻钢龙骨复合墙体做露点验算。 5.6.9 采用轻质砌块做围护墙体时,应按填充砌体的有关规定设计。但外墙砌体应外包钢结 构砌筑和拉接,否则应对钢结构做专门热桥处理。 5.6.10 采用预制轻质复合保温板做屋面时,檩条的间距及其承载力设计与板型有关,应按 产品性能专门设计。屋檐挑板长度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进行设计。屋面板与檩条连接用自攻 钉不宜小于 ,且当屋面坡度大于30 度时还应附加防滑连接件。 5.6.11 采用彩钢板复合屋面时,应按现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 5.7. 钢结构防护 5.7.1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规定钢材除锈等级、除锈方法、防腐涂料(或镀层)名 称、及涂(镀)层厚度等要求。 5.7.2 除锈应采用喷砂或抛丸方法,除锈等级应达到Sa2.5 。不得在现场带锈涂装或除锈不彻底涂装。 5.7.3 轻型钢结构住宅主体钢结构耐火等级:低层为四级,多层为三级5.7.4 不同金属不应直接相接触(避免电位腐蚀)5.7.5 建筑防雷和接地系统应利用钢结构体系实施。5.7.6 设备或电气管线应有塑料绝缘套管保护。(钢结构怕结露) 6. 钢结构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轻型钢结构住宅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的要求。 6.1.2 轻型钢结构住宅的钢结构工程应为一个分部工程,宜划分为制作、安装、连接、涂装等 若干个分项工程,每个分项工程应包含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6.1.3 轻型钢结构住宅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建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应有过程管理措施。 6.2. 钢结构的制作与安装 6.2.1 钢结构制作应在工厂进行。钢构件在制作前应根据设计图纸编制加工详图,制定合理 的加工流程。 6.2.2 钢结构所用材料(钢材、连接材料、涂装材料)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符合设计 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必要时主体钢结构材料应复检。 除锈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当设计文件未作规定时,宜选用喷砂或抛丸除锈方法,并应达到不低于 Sa2.5 级除锈等级。 6.2.4 除锈后的钢材表面经检查合格后,应在 4 小时内进行涂装,涂装后 4 小时内不得淋 雨。6.2.5 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当产品说明书无要求时,环境温度宜在 5C38 C 之间,相对湿度不宜大于 85%。 6.2.6 高强度螺栓摩擦面、埋入混凝土内的钢构件表面及密封构件内表面不应做涂装;待安装的焊缝附近、高强度螺栓节点板表面及节点板附近,待安装完毕后补涂。 6.2.7 钢构件的螺栓孔应采用钻成孔,严禁烧孔或现场气割扩孔。 6.2.8 高强度螺栓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应达到设计要求。 6.2.9 焊接材料在现场应有烘焙和防潮存放措施。 6.2.10 钢结构施工应有可靠措施确保预埋尺寸应符合设计允许偏差的要求。 6.2.11 结构安装顺序应先形成稳定的空间单元,然后再向外扩展,并应及时消除误差。 6.2.12 柱的定位轴线应从地面控制轴线直接上引,不得从下层柱轴线上引。 6.2.13 构件运输、堆放应垫平固牢,搬运构件时不得采用损伤构件或涂层的滑移拖运。 6.3. 钢结构的验收 6.3.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 的划分,作为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6.3.2 钢结构分部工程的合格应在各分项工程均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 材料性能复验资料检查、观感质量现场检查。各项检查均应要求资料完整、质量合格。 6.3.3 分项工程的合格应在所含检验批均合格的基础上,并应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 6.3.4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控项目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 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 80及以上的检验点符合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 不应超过其允许值的 1.2 倍。 3 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7 轻质楼板、轻质墙体与屋面施工 7.1. 一般规定7.1.1 轻质楼板、轻质墙体与屋面工程的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用的楼板材料、墙体材料、屋 面材料,以及防水材料、连接配件材料、防裂增强网片材料或粘接材料的种类、性能、规格或尺寸等,均应符合设计规定和材料性能要求,对预制楼板、屋面板和外墙板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对外墙保温板和屋面保温板应进行热工性能检验。(得有排版图)2 施工方法应根据产品特点和设计要求编制,包括楼板、墙板和屋面板的具体吊装方法;楼板、墙板和屋面板与主体钢结构的连接方法;屋面和外墙立面的防水做法;基 础防潮层做法;门、窗洞口做法;穿墙管线以及吊挂重物的加固构造措施等。 3 应详细制定施工进度网络图、劳动力投入计划和施工机械机具的组织调 配计划。冬季或雨季施工应有保证措施。 4 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施工技术交底,应设专人对各工序和隐蔽工程进 行验收;5 应有安全、环保和文明施工措施。6 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不得在现场临时随意开凿、切割、开孔。 7.1.2 施工前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进场时,应由专人验收,生产企业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板材不应出现翘曲、裂缝、掉角等外观缺陷,尺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材料进场后,应按不同种类或规格堆放,并不得被其它物料污染。露天堆放时,应作好防潮、防雨和防暴晒等措施。 3 墙板安装前,应先清理基层,按墙体排板图测量放线,并应用墨线标出墙体、门窗洞口、 管线、配电箱、插座、开关盒、预埋件、钢板卡件、连接节点等位置。经检查无误, 方可进行安装施工。 4 应对预埋件进行复查和验收。 5 应先做基础的防潮层,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墙体。 7.1.3 墙体与屋面施工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后进行,内隔墙宜在做楼、地面找平层之前进行,且宜从顶层开始向下逐层施工,否则应有措施防止底层由于累计荷载而损坏。 7.2. 轻质楼板安装 7.2.1 有楼面次梁结构的,次梁连接节点应满足承载力要求,次梁挠度不应大于跨度的1/200.对桁架式次梁,各榀桁架的下弦之间应有系杆或钢带拉结。 7.2.2 吊装应按楼板排版图进行,并应严格控制施工荷载,对悬挑部分的施工应设临时支撑系统。7.2.3 大于100的楼板洞口应在工厂预留,对所有洞口应填补密实。7.2.4 当采用预制圆孔板或配筋的水泥发泡类楼板时,板与钢梁搭接长度不应小于50MM,并应有可靠连接,采用焊接的应对焊缝进行防腐处理。7.2.5 当采用OSB板或钢丝网水泥板等薄型钢板时,板与钢梁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mm,采用自攻螺钉连接时,规格不宜小于ST5.5,长度应穿透钢梁翼缘板不少于3圈螺纹,间距对OSB板不宜大于300mm,对钢丝网水泥板应在板四角固定。7.2.6 楼板安装应平整,相邻板面高差不宜超过3mm。7.3. 轻质墙板安装 7.3.1 墙板施工前应做好下列技术准备:1 设计墙体排板图(包含立面、平面图);2 确定墙板的搬运、起重方法;3 确定外墙板外包主体钢结构的干挂施工方法;4 制定测量措施;5 制定高空作业安全措施;7.3.2 外墙干挂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 干挂节点应专门设计,干挂金属构件应采用镀锌或不锈钢件,宜避免现场施焊,否则应对焊缝做好有效的防腐处理。2 外墙干挂施工应由专业施工队伍或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7.3.3 双层墙板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 双层墙板在安装好外侧墙板后,可根据设计要求安装固定好墙内管线,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内侧板;2 双层外墙的内侧墙板宜镶嵌在钢框架内,与外层墙板拼缝宜错开200mm300mm排列,并应按内隔墙板安装方法进行。7.3.4 内隔墙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从主体钢柱的一端向另一端顺序安装,有门窗洞口时,已从洞口向两侧安装;2 应先安装定位板,并在板侧的企口处、板的两端均匀满刮粘接材料,空心条板的上端应局部封孔;3 顺序安装墙板时,应将板侧榫槽对准另一板的榫头,对接缝隙内填满的粘接材料应挤紧密实,并应将挤出的粘接材料刮平。4 板上、下与主体结构应采用U形钢卡连接。7.3.5 建筑墙体施工中的管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外墙体内不宜安装管线,必要时应由设计确定;2 应使用专用切割工具在板的单面竖向开槽切割,槽深不宜大于板厚的1/3,当不得不沿板横向开槽时,槽长不应大于板宽的1/2;3 管线、插座、开关盒的安装应先固定,方可用粘接材料填实、粘牢、平整;4 设备控制柜、配电箱可安装在双层墙板上。7.3.6 墙面整理和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墙面接缝处理应在门框、窗框、管线及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2 应检查墙面:补满破损空隙,清洁墙面,对不带饰面的毛坯墙应满铺防裂网刮腻子找平;3 对有防潮或防渗漏要求的墙体,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墙面防水处理;4 对已完成抹灰或刮完腻子的墙面不得再进行任何剔凿;5 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及工程验收前,应对墙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或损坏。 7.4. 轻质砌块墙体施工 7.4.1 轻质砌块应采用与砌块配套的专用砌筑砂浆或专用胶粘剂砌筑,专用砌筑砂浆或专用胶粘剂应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并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质量检测报告。 7.2.2 墙板施工除应符合第 8.1 节的“一般规定”外,还应: 1 设计墙体排板图(立面、平面图)。 2 确定搬运、起重方法。 3 确定外墙板外包主体钢结构的干挂施工方法。干挂节点应专门设计,干挂金属构件 应采用镀锌或不锈钢件,应尽量避免现场施焊,否则应对焊缝做好有效防锈处理。 4 制定测量措施。 5 制定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8.2.3 外墙干挂施工应由专业施工队伍或专业技术人员指导进行。 8.2.4 双层墙板在安装好一侧墙板后,可根据设计要求安装固定好墙内管线、留出空气层、 铺装吸声或保温功能材料,验收合格后再安装另一侧板。 8.2.5 双层外墙的内侧墙板应镶嵌在钢框架内,并与外层墙板拼缝错开 200300mm 排列, 按内隔墙板安装方法进行。 8.2.6 内隔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条板应从主体柱的一端向另一端顺序安装;有门窗洞口时,宜从门洞口向两侧安装。 2 应先安装定位板,并在条板的企口处、板的顶面均匀满刮粘结材料,空心条板的上 端宜局部封孔,上下对准定位线;条板下端预留安装间隙 30mm50mm,用木楔调整就位后, 可用干硬性细石混凝土填实。 3 顺序安装墙板时,应将板侧榫槽对准另一板的榫头,对接缝隙内填满粘结材料并挤 紧密实,再把挤出的粘结材料刮平。条板接缝处应采取防裂措施。 4 条板上下与主体结构采用 U型钢卡连接。 5 墙长度超过 5 米宜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柱。 8.2.7 建筑墙体施工中管、线安装 1 外墙墙体不宜安装管线,必要时应由设计确定。 2 应使用专用切割工具在板的单面竖向开槽切割,槽深不宜大于板厚的 1/3。当必须 沿板横向开槽时,槽长不应大于板宽 1/2。 3 管线、插座、开关盒的安装应先固定,然后用粘结材料填实、粘牢、平整。 4 设备控制柜、配电箱可安装在双层墙板上。 8.2.8 墙面整理和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面接缝处理应在门、窗框、管线及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应检查和清理板缝,补 满破损孔隙,清洁墙面,满铺防裂网砂浆或腻子找平。 2 对有防潮、防渗漏要求的墙体,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墙面防水处理。 3 对已完成墙面抹灰或刮完腻子的墙面不得再进行任何剔凿。 4 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及工程验收前, 对墙体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或损坏。 8.3. 轻质砌块墙体施工 8.3.1 轻型钢结构住宅采用的轻质砌块应是工厂化生产的、具有产品标准的、能提供出厂产 品合格证书和质量检测报告的合格产品。8.3.2 轻质砌块应采用与砌块配套的专用砌筑砂浆或专用粘结剂砌筑。专用砌筑砂浆或专用 粘结剂应符合质量标准,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质量检测报告。 8.3.3 砌块施工前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块和配套材料进场时,应由专人验收,生产企业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 告,必要时可进行复检。不合格的砌块和配套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 进场砌块和配套材料堆放应具有防潮和防雨水措施,砌块下面应放置托板并码放成 垛,堆放高度不宜超过 2m。 3 墙体施工前,应清理基层、测量放线,标明门窗洞口、预埋件位置,并保护好预埋 管线。 8.3.4 砌块施工要点 1 砌块应采用专用工具锯割,禁止砍剁。 2 应进行排块。砌块排列应拼缝平直,上下层交错布置,错缝搭接不应小于 1/3 块长, 并且不应小于 100mm。 3 砌筑底部第一皮砌块时,应用 13 水泥砂浆铺垫。各层砌块均应带线砌筑,并应保 证粘接剂饱满均匀,缝宽 23 mm。 4 轻质砌块墙体与钢柱相接处,每 600mm 高度应采用拉接钢筋拉接,拉接长度不宜小 于 ;当墙长度大于 5m 时,应设构造柱;砌筑外墙时,还应在墙顶每 1500mm 采用拉接 件与梁底拉接。 5 丁字墙与转角墙应同时砌筑,如不能同时砌筑,应留出斜搓,不应留马牙搓或老虎 搓。 6 砌筑时应随时用水平尺和靠尺检查,发现超标应及时调整。在砌筑后 24 小时内不得 敲击切凿墙体。 7 门窗洞口过梁应优先采用和砌块同质材料的配筋过梁,也可用钢筋混凝土过梁或钢 梁。 8 砌块墙体预埋管线应竖向开槽,槽深不宜大于墙厚的 1/4。若横向开槽,槽深部不 应大于墙厚 1/5。墙体开槽应采用专用工具切割。管线固定后应及时填浆密实缝隙。 9 对刮完腻子的砌块墙体不得再进行任何剔凿。外墙应刮防水腻子。墙体验收前,应采 取防护措施。 8.4. 轻钢龙骨复合墙体施工 8.4.1 施工准备 1 轻钢龙骨复合墙体所采用的镀锌冷弯薄壁龙骨及导轨、保温材料、薄板和配套材料 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派专人验收,生产企业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不合格的产 品和配套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 运输和堆放轻钢龙骨或平板时应文明装卸,不得扔摔、碰撞,防止变形。 3 锯割龙骨和平板应采用专用工具,切割后的龙骨和平板应边缘整齐,尺寸准确。 4 施工机具进场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安装工具、机具应保证能正常使用。 5 应先清理基层,按设计要求进行墙位测量放线,用墨线标出墙的中心线和墙的宽度 线。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检查无误后方可施工。 8.4.2 轻钢龙骨薄板复合墙体施工要点: 1 轻钢龙骨薄板复合墙体施工应由专业人员或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2 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按放线位置固定上下槽型导轨到主体结构(如上下钢梁或楼板)上。固定槽型 道轨应采用六角头带法兰盘的自攻钉,直径不宜小于 、间距不宜大于 600mm、钉长应满足穿透钢梁翼板后外露不小于 3圈螺纹。 2) 竖向龙骨端部应安装在导轨内,龙骨与导轨壁用平头自攻钉 ST4.2 固定。竖向龙 骨应平直,不得扭曲。龙骨间距应符合专业设计要求或产品使用要求。 3) 预埋管线应与龙骨固定。 3 面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面板宜竖向铺设,面板长边接缝应安装在竖龙骨上。对曲面隔墙,面板可横向铺 设。 2) 面板安装应错缝排列,接缝不应在同一根竖向龙骨上。面板间的接缝应采用专用 材料填补。 3) 安装面板时,宜用不小于 ST5.5 的平头自攻螺钉从板中部向板的四边固定。钉头 略埋入板内,钉眼宜用石膏腻子抹平。钉长应满足穿透龙骨壁板后外露不小于 3圈螺纹。 4) 有防水、防潮要求的面板不得采用石膏板。外墙的外表面应按设计要求做防水施 工。 4 保温材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聚苯板或聚氨酯板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专用自攻钉将保温板与龙骨固定。若是 单层保温板,应将保温板安装在龙骨外侧上。保温板应连续、紧密拼接,不得有热桥,验收 合格后方可进行面板安装。 2) 若采用复合保温板,板边应有企口,确保保温材料连续。 3) 用玻璃丝棉保温材料时,宜采用带有单面或双面防潮层的玻璃纤维毡。防潮层应 置于建筑物内侧,其表面不得有孔。防潮层应拉紧后固定在龙骨上,周边应搭接或锁缝,不 得有热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面板安装。 4) 不宜采用将保温材料填充在龙骨之间的保温隔热做法。 8.5. 轻质保温板屋面施工 8.5.1 轻型钢结构住宅屋面做法应按设计要求选用材料,选用的材料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 材料质量检验证书。材料进场时应由专人验收,必要时可进行材料性能复检。 8.5.2 屋面施工除应符合第 8.1 节的“一般规定”外,还应: 1 设计屋面排板图。 2 确定搬运、起重屋面板方法。 3 制定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8.5.3 屋面施工应由专业施工队伍或专业技术人员指导进行。 8.5.4 每块屋面板至少有两根檩条支撑,板与檩条连接应按产品专业技术规定进行或采用螺 栓连接。 8.5.5 屋面板与檩条当采用自攻螺钉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螺钉直径仅不宜小于 。 2 螺钉长度应穿透檩条外露不少于3 圈螺丝。 3 螺钉帽应加扩大垫片。 4 坡度较大时应有止推件抗滑移措施。 8.5.6 屋面板侧边应有企口,拼缝处的保温材料应连续,企口内应有填缝剂。板紧密排列, 不得有热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面层防水施工。 8.5.7 屋面板安装验收后,宜满铺防裂网防水砂浆找平,再做防水层或安装屋面瓦。 8.5.8 有天沟的宜采用标准件按产品技术说明安装。 8.6. 施工验收 8.6.1 验收标准应采用国家、行业或企业专用标准。 8.6.2 验收文件应包括材料出厂合格证书、检测报告、施工记录、验收记录等。 8.6.3 墙体施工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8.6.3 的规定。 8. 验收与使用 8.1. 验收 8.1.1 轻型钢结构住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由施工总 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 程师签署意见。 8.1.2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 与。8.1.3 轻型钢结构住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 分,并按下列要求进行: 1 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 50205和其它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应在施工单位自检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8.1.4 轻型钢结构住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外墙遮阳系数等。 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和建筑设计文件的要求。 1 各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各分部(或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8.1.5 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2. 使用与维护 8.2.1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认可文件 和准许使用文件,并在道路畅通、水电气暖具备的条件下,将有关文件交给物业后方可交付 使用。 8.2.2 建设单位交付使用时,应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 用说明书应包含的使用注意事项见表。 8.2.3 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增大楼面、屋面原设计适用荷载。8.2.4 物业应定期检修外墙和屋面防水层,应保证外围护系统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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