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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9049-2005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标准的提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全国民爆器材行业产业技术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 近十年来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践和民爆器材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以及产品结构调整带来的实际(现实)此标准由国防科工委于2005年4月11日发布,2005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4 总则4.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第3.1条,将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确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持了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相一致,是指导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具体应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4.2 “以人为本”思想是安全管理的基本宗旨第3.2条,将民爆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宗旨确定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立了一切安全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减少事故;安全措施的出发点,首先要保护人,其次是保护财产。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从而为制定本民爆安全规程奠定了理论基础。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 4.3 “三同时”和执行民爆安全规范是安全工作的基石第3.3条,贯彻国家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三同时”是指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来自于基础建设,只有从项目建设的源头做起,安全工作才会有一个好的基础。民爆行业“三同时”项目的具体要求已经在民爆安全规范中充分体现。贯彻“三同时”要求就是要严格按照民爆安全规范规定的安全设施设计、安装施工、投入使用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 4.4 “三少三隔开”是降低事故风险的关键措施第3.4条,要求在设计民爆建设项目、立项研究民爆器材科研课题、安排民爆器材生产工作时,力求实现在危险现场的作业人员、危险品存量、涉及的危险工序尽可能少;危险性建筑物与非危险性建筑物要隔开,危险性生产线与非危险性生产线要隔开,危险性操作与非危险性操作要隔开。其目的是一旦发生事故,使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隔开有多种技术手段,可采用距离相隔,也可采用抗爆墙相隔。隔开并不是最佳办法,但是在现有技术和管理水平下,仍是被普遍采用的关键措施。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 4.5 消除事故致因因素是实现生产安全的根本途径从产品及原材料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仪器、设备、设施的化学性、物理性,管理者和操作者的心理、生理性以及行为等方面综合采取措施,针对事故致因因素采取直接措施,是实现安全的根本途径。同时应贯彻执行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采取直接的、间接的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民爆安全规程3.5条规定:在管理制度、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操作方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燃烧、爆炸、中毒等事故。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4.6 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是安全生产的基本策略第3.6条的基本思想是要依靠科技进步,逐步实现本质安全。一方面要淘汰不安全的民爆产品、工艺、设备等;另一方面要推广和鼓励本质安全性好的民爆产品、工艺、设备等,从生产的源头上抓安全。以上六条原则,相互之间是有联系的,不能分割,是统一整体,是安全工作的总思路、总方法、总策略、总战术。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5 综合安全管理5.1 关于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第4.5条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明确,民爆生产企业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中设置多少专职安全人员数为合格,尽管目前还找不到国家统一规定的数量或比例,一般来说安全管理专职人员不应该少于企业总人数的1%,至少不能少于一人。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5.2 关于岗位责任制第4.1条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这是安全生产法第17条的基本要求。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 5.3 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4.3条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指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以及吸取事故教训,编制能适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管理制度。往往可汇编成XXXX企业安全管理手册等,通常包括表1的内容。操作规程是指为规范某一类作业行为而编制的技术文件。一般内容包括:工艺技术参数、作业程序、作业方式、安全注意事项等。规章和规程的有效性:可操作性,文实相符,应急情况有处置方法或避险措施。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表1 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制 度 名 称制 度 名 称收开工管理制度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储运、报废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用电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报废设备处理制度安全资金管理制度危险场所动火审批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岗位巡回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雷电管理制度安全值班制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专用设备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 5.4 关于人员素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在4.1条中做了规定,对作业人员的要求在4.6条做了明确规定。第4.1条规定,应依法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书方可上岗。第一责任人应该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这里指的委托人应该具有能全面承担所委托企业安全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如大型企业集团的二级法人代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取得上岗证书,是指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取得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合格证书;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其他负责人和主要管理部门负责人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第4.6条规定,岗位操作和特殊工种人员,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5.5 关于安全投入第4.4条对企业安全投入作了要求。具体体现应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1)企业安全投入的体现方式企业安全投入是保证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安全投入的内容很多,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测与评估、安全隐患整改、劳动保护和个体防护、职业健康体检、事故预防等费用。安全投入在企业内部应该做到:年初有计划,财务有帐户,年终有决算,效果有检查。原则上讲,安全投入应满足法律、法规和有效预防事故的要求。2)充分性、有效性判定充分性判定: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满足有效预防事故的要求。有效性判定:安全投入有效性,简单地说就是花的钱是否见到效果,有些工作是可以直接判定效果的,有些工作只能作定性描述。例如某企业花100万元用于改造消防水源,解决了多年消防水不足的问题,实地观察蓄水情况确实满足要求,这就证明安全投入是有效的;反过来说,现场检查发现蓄水池水量仍不足,水源水量不足,那就是此笔资金投入无效或不足。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5.6 关于从业人员应该享有的劳动保障条件第4.6、4.7、4.8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伤保险、劳动保护作了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培训教育:通过岗前三级教育、转岗教育、四新教育、资格培训等形式使从业人员在安全知识、技能和意识方面与其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危险工种操作人员接受上岗培训,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性、有害性方面的知识,掌握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技能,是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目前民爆危险性工种的上岗培训基本上是由企业自己组织的,民爆安全规程中仅说“按规定”是指其他特殊工种如电工、焊工、起重工、司炉工等,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工伤保险: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3)劳动保护: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发放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最关键的是应保质保量发放。保证劳保用品的质量就是应该执行标准,并按照标准验收;至于发放数量的问题各单位应作出统一规定。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5.7 关于民爆器材专用设备对于民爆器材专用设备,多年来始终对其慎重管理,但全行业没有统一的标准加以界定,也无统一定义。原兵器工业总公司曾试图通过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方式规范民爆器材专用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在安全生产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和管理体制的变化,这种做法已被取消,另一方面这种做法也不利于技术进步。民爆专用设备大致可以按如下三种类别加以界定:第一类:对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直接施加冲击、撞击、摩擦、挤压、碾磨、振动、捏合、喷射、烘烤等作用且存在燃烧、爆炸危险的机械设备。如粉碎机、球磨机、碾混机、乳化机、输送泵、制粉塔、干燥器、振动筛、装药机等。第二类:伴有放热反应或放出大量气体或生产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反应器。如硝化机、膨化机、起爆药反应釜等。第三类:用于检验爆炸物品爆炸性能或其他性能时有可能产生意外爆炸事故的一类检验装置,以及在有易燃易爆粉尘、气体存在的危险场所使用的非标机电设备和装置。如雷管震动器、导通器等。专用设备管理内容:第4.9条要求企业应制定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本企业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设施名录,采购管理制度,安装、调试、验收管理制度,检修、保养管理制度,报废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第6.1条要求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投入生产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审)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取得合格评价结论后方可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和生产中选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对于生产不同种类民爆产品的企业,所涉及民爆专用设备是不一样的,故民爆生产企业应建立本单位的专用设备管理目录,建立包括专用设备在内的企业设备管理制度。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5.8 关于安全技术档案第4.10条对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作了要求。1)技术档案与产品和生产工艺有关的设计资料和指导安全生产运行的资料。2)设备档案设备购置、运行、维修和维护、检测、报废、处置的信息和资料。3)事故档案事故统计、分析、处理、整改措施落实的音像、实物、文件等资料。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5.9 关于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应建立“三级危险点巡回检查制度”,分级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三级危险点管理是根据生产、贮存、使用物质的危险性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条件以及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危险点划为三个级别,为控制危险因素,预防事故对不同等级按不同要求所实施的相应管理。巡回检查是指各级检查负责人对负责的危险点,按规定检查周期和内容,履行职责的检查。“三级危险点巡回检查制度”在兵器行业有专门标准(WJ 2157-1993),该标准的基本思路非常好,但分级标准和巡回检查次数并不一定适用,各企业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制度。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5.10 关于生产作业1)均衡生产均衡生产是根据设备、人员等生产要素的实际能力合理地、平均地安排生产量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任何超负荷、突击方式组织生产对安全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突击生产造成生产事故已屡见不鲜。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2)生产作业时间的限制性规定(4.15条)火工品严禁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生产;间断或半自动生产方式的炸药及制品生产线严禁在当日零时至次日6时生产;当遇有暴雨、强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暴雪等恶劣天气,企业不得组织民爆器材生产、装卸、运输活动。由于火工品生产各工序均较危险,且普遍采用手工作业,部分工序如起爆药剂传送一般在室外由人工传送,若夜间工作危险程度将明显增加,再加上人的生物节律,夜间作业出错概率将明显增加,为此管理规范的工厂,火工品生产一般都安排在白天生产,最迟也不得超过22点。这是对企业夜间突间突击生产强制性限制措施。作业时间的规定主要依据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2005年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委办爆(待查)200586号)要求制定的。对于恶劣天气,应停止生产、装卸、运输活动,是血的教训的总结,应严格执行。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3)允许24小时连续生产的条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生产线必须是全自动化全连续的,主要危险岗位无需人员现场操作(必要的配料、装运和包装人员以及现场巡视人员除外); 生产设施之外的生产现场无危险品滞留(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正常出入口及周转的除外); 产品包装后能及时运离生产场所; 生产设施及安全质量监控仪器能满足连续自动生产的需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清晰、完整、准确的自动生产运行记录、监控纪录; 安全控制(自动、手动)和报警装置配备齐全、有效; 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已经过必要的演练。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 5.11 关于清扫管理民爆器材生产、流通过程中清扫制度十分重要,它既关系到安全问题,又关系到文明生产和环境问题。过去和近年来的事故教训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民爆安全规程中清扫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日常当班收开工清扫:根据不同产品性质、设备结构等,在各岗位操作规程中应有明确规定,规定当班人员开工和收工时清扫事宜。这一类清扫一般来说对于难以清理的设备应允许残留少量危险物,作业台、作业场所等应彻底清扫干净。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2)节假日或长期停产收开工清扫:节假日一般指国家法定假期,长时间停产一般是指停产一周以上,这一类清扫应列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这种清扫要求对设备、作业台、作业场所以及有可能积存危险物品的隐蔽处彻底清扫干净。收开工清扫质量应由企业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签发收开工验收单。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3)危险场所施工或设备设施检修时的清扫:应在作业施工单上列出清扫的部位、措施和验收办法。4)轮换品种生产:对于一个工房内建有轮换品种生产线时,工作现场不得存有前面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包括半成品),建议企业应建立验收、检查制度。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对于生产企业来说,民爆安全规程中有关清扫管理的条款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第5.2.8条规定:“危险性物料输送装置(管道、传送带、螺旋槽等)应有防止液体结晶或固体物料粘结器壁的技术保障措施,并应结合工艺特点和生产情况制定定期清扫的管理制度。”一般应有相应的技术措施或一定手段才能清扫干净。第5.2.12条规定:“起爆药洗涤、抽滤、回收销毁系统,黑火药、粉状炸药、延期药、点火药等粉尘排除系统,以及危险物料蒸汽排除系统,应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定期检查清理、销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特别要注意排风、回水管系统的清扫,这类事故案例很多。第5.2.13条规定:“有燃烧爆炸性危险物品存在的下水道、沉淀池,应定期清理,并制定销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应注意防止长期积累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第6.2.2.3条规定:“危险工房内的专用设备进行大修前应停止生产,将所要检修的设备、管道及周围环境彻底清理残药,必要时应做销爆处理;对两端封堵的空心轴、夹层设备、开关等,一般应进行预烧处理或化学处理;拆卸设备和与设备有关的零部件时,应对夹缝等隐蔽处可能存有炸药的部位进行特殊处理后方可施工;截断曾经输送过爆炸性药尘的管道时,检修人员应确认处理干净后或进行销爆处理后才能进行截断。”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措施,不能盲目处理。第6.2.3条关于“危险性废旧器材处理”规定如下:“危险性废旧器材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 所有与危险药剂接触的废旧器材(主要指设备、设施及器具等),应指定专人负责清理,确保器材内外部不存有危险性化学药剂;b) 经过处理的危险性废旧器材,应按器材种类分别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建立台帐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对废旧危险器材要详细检查,未清理彻底的不应接受;c) 危险性废弃设备应解体后方可处理。” 有危险的废旧器材主要指有夹层、空心管、反应器(罐)、阀门等,回收时一定要严格清扫。第7.1.11条规定:“危险工房维修前应按停工要求将本工房彻底清扫,清扫垃圾应存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销毁。”第7.1.12条规定:“拆除危险品生产废旧工房时,应制定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这两条的核心是要注意隐蔽处的清扫,防止盲目施工造成事故。第8.1.18条规定,“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应将车厢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送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5.12 关于安全评价 WJ 9048-2005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以及委爆办200431号文已经予以了明确规定。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四种。 5.13 关于新建、改扩建项目 第4.17条要求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规定,民爆器材生产、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价。按照WJ 9048-2005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生产企业的易地重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生产、经营企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设施应进行验收评价。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 5.14 关于外来人员进入危险区和工(库)房的管理1)参观人员:办理手续,穿戴劳动护具,禁带违禁物品,关闭移动通讯工具。(4.22条)2)从事临时性工程作业人员: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在企业安全管理受控状态下进行。(4.23条)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5.15 关于在生产线上批量试制的管理第4.21条规定了在生产线上批量试制的要求:1)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实施。2)试验中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监督工作。3)外单位工作人员进入危险生产区或试验场地参加危险性试验时,应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5.17 关于标识与标志管理1)标识:表明物质的存在状态及特性。它通常以文字、声、光等形式传递信息。文字标识的内容经常在标志中存在。如声音报警,“禁止合闸”等。2)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GB 2894-1996)、安全色(GB 2893-2001)的要求。禁止标志(红色):禁止或制止人的某种行为。警告标志(黄色):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指令标志(兰色):必须遵守,用来强制或限制人的行为。提示标志(绿色):示意目标地点或方向。3)标志示例:危险品、禁止吸烟、严禁烟火、严禁穿化纤衣服。4)标识示例:“疏散通道”、“雨淋开关”等标志。本民爆安全规程多处提及安全标志的要求,主要条款有:第4.24条提出了总的要求;第6.8.8条对防雷接地体作了要求;第7.1.9条对紧急疏散通道作了要求;第7.2.4条对工(库)房作了要求;第8.1.3条对厂内运输道路限速作了要求;第8.1.4.c条对运输汽车作了要求;第8.1.9条对起爆药传送人员作了要求;第8.2.6条中转库、总仓库区作了要求。本民爆安全规程对工(库)房设置的警告性标志牌的要求已在附录A中作了较详细规定。运输汽车的标志也有明确要求,即按照GB 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其中运输爆炸性物品的箱式运输车侧面必须悬挂符合GB 190要求的爆炸标志符号,驾驶室车顶上还要设置等腰三角形顶灯。但是对其他要求设置标志牌的场所均未作具体规定,建议采用国家统一标志安全标志(GB 2894-1996)、安全色(GB 2893-2001)。起爆药传送人员的标志,则各单位均有自己的特色,但必须显著醒目、真正起到警示作用。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5.18 关于防止射频和移动通讯工具进入危险区域的规定本民爆安全规程中涉及射频和移动通讯工具的规定主要有以下若干条:1)第4.20条规定,安全性能未经民爆行业组织鉴定或认证的移动通讯工具,严禁带入易受射频危害的危险区域。本条主要考虑对于GPS等卫星导航终端将在危险品运输车上推广使用时,安全性能仍需要经过行业组织鉴定或认证后方可进入。2)第4.22条规定,进入危险工(库)房参观、学习、调研的人员,移动通讯工具应处于关闭状态。这主要指上述人员可以带手机进入工(库)房,但应处于关闭状态,不应拆装电池,最好还是统一存放在指定地点。3)第6.6.4条规定,移动通讯装置严禁带入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及有射频、静电危害的生产、试验工房内。这一条重点是指移动通讯装置,严禁带入库房主要考虑库房风险较大,对有射频、静电危害的工房也应禁止,如电引火元件、电雷管工房。4)第9.3.4条的c)款规定,采用电雷管起爆的爆炸试验及销毁场地,不应设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他有电磁波干扰源的附近,其杂散电流不应大于30mA。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6 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6.1 工艺管理基本要求第5.1.1条、第5.1.2条、第5.1.5条中对工艺管理作了基本要求。1)工艺管理的基本内容工艺管理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工艺文件的管理;工艺过程控制的管理;工装的管理;工艺纪律的管理。2)工艺技术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条件、技术参数等。3)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操作程序、操作方法(步骤)、注意事项等。允许将两种规程编制在一起,统称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将“安全技术通则”或“安全技术守则”等编在第一部分,接着再编制“安全工艺技术规程”,在每个工序的工艺技术规程最后编进安全注意事项。工艺技术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转让过程最重要的部分,但是,技术是否成熟?安全问题是否解决?试产过程中出的安全责任由谁负责?受让人应该在转让合同中予以约定。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6.2 设备设施管理基本要求1)专用设备的管理 按照本讲义稿第5.7条执行2)国家强制认证或检定的通用设备由国家质检机构认定的检验单位,按照国标或行标认证或检定的安全设备、设施、仪表等。如防爆电器等。强制认证产品(CCC标志):国家第一批公布132种。电器设备等。强制检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及其安全附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3)出售和购买的注意事项a)购买设备:应选择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审)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取得合格评价结论的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未经国家规定的产品安全认证或检定的通用设备或设施不应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和生产中使用。b)出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专用设备、通用安全设备及设施的单位应提供能有效指导用户正确使用、检修和维护保养的技术资料。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7 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的措施生产工艺、设备与设施以及作业场所存在大量危险有害因素,只有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降低危险、有害因素的危害,是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根本。因此可以将民爆安全规程中“生产工艺”、“设备与设施”以及“作业场所”三章共115条款的内容按照危险、有害因素分别归纳成以下安全对策措施: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7.1 7.1 防止明火危险防止明火危险明火是指肉眼可见的火。常见的火种有:烟火、烧焊动火、电火花、外部火灾侵入、使用发火材料等。民爆安全规程中所涉及的条款如下:第6.2.1.6规定:“危险生产区所采用的电气、仪器、仪表应符合GB 50089规定,按电气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要求进行选型。”由于电气选型不当,极易产生电气安全事故,具体要求可以参看民爆安全规范第12章。第6.2.2.10条规定:“危险区域内焊接与动火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 应制定焊接与动火的生火许可证审批制度,在危险场所施工或对危险品生产设备检修时,焊工应了解民用爆破器材的性质,并有上岗作业证;此条在各企业管理中方式略有不同,但必须做到有审批手续、有现场监督人、施工人员有上岗操作证书。审批单上应注明施工方法,监护人、安全注意事项、收开工验收等内容。b) 宜在危险生产区内设置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焊接动火地点与危险工房或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50m,焊接动火地点周围应无杂草和其他可燃物品,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由企业安全技术、消防部门确定后,不应任意变动;本条核心内容是在有条件的地方,生产区内应设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在危险区域内设专门动火烧焊地点便于管理。c) 危险工房内,生产期间或停产后未进行彻底清理并未经安全技术人员验收之前,严禁焊接与动火;在危险工房内施工时应经安全技术人员验收后方可进行。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d) 接触危险药剂的设备及与其有金属连接的一切设备进行焊接时应使用气焊,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如因工艺需要不能拆卸而又应使用电焊时,应由企业安全部门批准,并在被焊接的设备与其他设备之间,采取可靠的绝缘或防止杂散电流扩散的措施;电焊时要注意防止杂散电流引入危险生产区引起电火花。e) 可能残留危险物品的设备或管路应进行销爆处理,经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施工;销爆工作的确认一般应由该项目的企业审批人,组织安全技术措施部门、生产部门、施工单位等共同组织确认。隐蔽处应进行销爆处理:冲洗、溶解、煮洗、浸泡、烧毁、爆炸等方法。f) 焊接动火期间应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监护人员既要懂业务,又要有责任心,不能随意指定。第6.4.1条规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和总仓库的消防供水和消防通道应符合GB 50089的要求。”生产区和库区的储水量按照民爆安全规范第9章确定;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第6.4.2条规定:“按照GB 50089和GBJ 140的规定及危险物料性质,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施应保持有效和完好。”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灭火器选型合适,配备数量应满足要求(灭火器的选择:1211灭火器、泡沫灭火器、CO2灭火器、干粉灭火器;设置数量:1个/80)。灭火器应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存放其它物品;有灭火工具,放置位置便于取用。火灾类型与灭火器适配示例见表10。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表10 火灾类型与灭火器适配示例火灾类型可选用的灭火器形式A A类火灾(固) 水型;泡沫;磷酸盐干粉;卤代烷B B类火灾(液)干粉;泡沫(不适用极性溶剂);二氧化碳C C类火灾(气) 干粉;二氧化碳;卤代烷带电火灾干粉;二氧化碳;卤代烷A A、B B、C C类火灾及带电火灾卤代烷(1211、1301、1202、2402;分别代表碳、氟、氯、溴个数);磷酸盐干粉D D类火灾(金属)由设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协定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灭火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第6.4.3条规定:“消火栓、灭火器、雨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或更换,并定期进行试验,时刻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有效状态。雨淋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两组开关,手动开关宜设室内、室外两组。”第6.4.4条规定:“未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许可,不应随意拆除、移动和改装消防设施。”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7.2 防止意外过热危险 意外过热是指失控下的各种加热现象。危险、有害因素有:供热系统、摩擦、化学反应热、电流过载、暴晒、烧焊等。(可以用轮碾机着火的案例进行分析、讲解)所涉及的条款有下列几种情况的规定:第5.2.1条规定:“所有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应按照各自的性质分类存放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距离加热器(包括暖气片)、热力管线应保持300mm以上。”强调了原料应分类存放或加工,危险品远离热源。第5.2.2条规定:“经加工后的易燃易爆原辅材料、半成品因工艺需要存放或保温时应采取防止自行分解或加热失控而导致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安全技术措施。”强调了经加工后的原料或半成品应及时散热。第5.2.5条规定:“所有设备、器具、仪表与危险物品接触应相容;对于用于加工、输送、存储危险物品的各种设备器具,或有可能接触危险物品的运转部件应选择合理密闭方式,在设计制造时应做到防止产生火花、静电危害和不安全的机械摩擦、撞击。”强调了防止设备仪器摩擦、撞击产生火花。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第5.2.8条规定:“危险性物料输送装置(管道、传送带、螺旋槽等)应有防止液体结晶或固体物料粘结器壁的技术保障措施,并应结合工艺特点和生产情况制定定期清扫的管理制度。”强调了防止设备内物料结晶或结块而引起摩擦过热(山东某厂乳化炸药爆炸事故);对于乳化炸药中的硝酸铵水溶液、乳化基质一般采取保温措施,但长时间高温加热就会带来危险;螺旋输送时的金属叶片若与槽体长时间摩擦必将产生过热。第5.2.9条规定:“所有液态物料进入混合工序前,应经过可靠过滤除去机械杂质或未溶解的固体杂质。工业炸药原材料进入混合工序前应设置除铁装置。对机械感度较高的火工药剂如起爆药、延期药、引火药等生产工艺用水及液态半成品(中间体)应经过滤除去机械杂质。”强调了防止机械杂质热点产生过热事故。第5.2.14条规定:“用于危险物品的内包装物应统一回收,存放在远离热源的场所,定期销毁处理。”强调了危险物料的包装物远离热源,及时销毁。第5.2.15条规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废品应及时隔离存放管理,返工处理时应视具体情况制定返工处理安全技术规程。”性能不稳定的工业炸药或火工药剂有可能造成自分解、自燃;炸药制品及火工品的返工处理是事故频发点。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第6.2.1.1条规定:“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加工设备的运动部件相互之间不应产生有危险的摩擦、撞击,设备和零部件的材质与所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接触不应起敏感性化学反应和有损机械结构性能。”提示了设备设计、制造、加工等过程中应防止摩擦、撞击和材料的稳定性。第6.2.1.2条规定,“输送危险物料的螺旋输送机的螺旋叶片和槽体两者之一宜采用非金属材料衬垫。输送管道(槽)不应有容易积存危险物料的死角,应有防止夹套或空心轴内进入易燃易爆物品的技术措施。管道不应采用螺纹连接。”提出了设计输送螺旋、搅拌器等设备时应注意的技术措施。第6.2.1.5条规定,“要正确地选择设备的润滑油,凡润滑油接触物料能引起危险的部位,应采取防止润滑油进人物料的隔离密封措施。” 强调了润滑油既可起到防止旋转机械产生过热作用,但它本身若与氧化剂结合就可产生意外危险。第6.5.1条规定:“危险工房内采暖所用的热媒、散热器型式及安装要求等应按GB 50089执行。”民爆安全规范已做了明确规定的,在此做了进一步强调。第6.5.2条规定:“采暖设施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其温度、压力、运行性能应符合安全要求。采用低压蒸汽采暖的设施,蒸汽入口装置上应装有减压阀、安全阀和压力表。”试运行可以防止泄露、管道爆裂等事故;采用蒸汽采暖是一定要设有减压阀方可入危险共(库)房。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7.3 防止传爆和减少事故损失阻止爆轰波继续传播,防止事故损失扩大的一类技术手段。 安全对策措施有:隔爆与抗爆设计、泄爆设计、防爆设计、减少药量和定员等。民爆安全规程中所涉及的条款有:第5.2.4条规定:“手工方式装配火工品的危险作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操作的危险程度、产生事故后果程度等因素确定有利于安全的操作方法,设置有效防护装置,严禁无防护下作业。”此条是专门对火工生产说的,目前无防护的操作现象仍很多,近两年的事故再次说明火工品装配作业无防护或防护失效,事故后果十分严重。第5.2.6条规定“梯恩梯、黑索今、太安、奥克托今、黑火药、延期药等粉碎混合加工工序,操作人员应在安全距离外或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后操作,开、停机操作应设在安全位置。宜设电子监视和自动出料装置。”本条对要求隔离操作,远程停开车的工序予以了明确;并建议设置电子监控装置。第5.2.10条规定:“连续化生产线专用设备之间应设泄爆、隔爆装置或采取其他防止传爆的技术措施。”这是近几年来,行业推广连续化生产技术过程中反复强调的技术要求,实际上目前已经有了许多好的措施和手段,例如乳化炸药生产线上采用柔性管道、设置隔墙、工序之间留有落料位差、传送带上炸药堆之间留有足够防殉爆距离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第6.2.1.7条规定:“压力容器、计量仪表与器具及安全连锁装置等安装前应查验是否有检定合格证或试验报告。”标准仪器、仪表应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校验,非标连锁装置应由企业本身定期校验。第6.2.2.1条规定:“检修有可能产生燃烧、爆炸及中毒事故的设备和设施时,应制定检修安全规程,内容应包括:危险物料的处理措施及检查验收方法,施工注意事项、安全防护、应急救援措施等。”提示检修过程中防止事故扩大,引起传爆、火灾和中毒。第6.7.1条规定:“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事故的机械化作业,应根据危险程度选择设置自动报警、自动停机、自动泄爆、自动雨淋等安全自控装置。抗爆间室的防爆门与抗爆间室内的设备动作应有安全联锁装置。”由于机械作业引起的燃烧、爆炸事故或由此而引起事故损失扩大已屡见不鲜,因此对易发生事故的机械要求设置安全自控装置是防止和减少此类事故发生的必要措施。抗爆室的门与室内设备实现安全连锁可防止室内有人时或门未关闭时的开车。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第7.1.3条规定:“应对作业场所的人员、物料、产成品、工具实行定置管理。”定置管理是指将人员和物品设置或摆放在指定地点或区域内的一种管理制度。近几年国内民爆生产中事故教训反复说明,随意摆放危险品是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重要原因。第7.1.5条规定:“企业应根据危险作业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概率和危险程度,采用隔离防护设施,其防护强度(材质、结构、安装、焊接等)应保证一旦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的安全。”提示防护设施的强度应考虑的因素,并应从材质、结构、安装、焊接等方面采取措施。第7.1.7条规定:“易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的工序之间不宜设置过墙孔洞传递产品。如因工艺需要应设置时,则应有隔火或隔爆的安全措施。”第7.1.8条规定:“穿越危险工房隔墙、楼板的管道安装完毕经检验合格后应将墙洞、楼板洞与管道之间的空隙部分在粉刷或油漆前用阻燃材料填封密实。通风管道应采用柔性阻燃材料填封空隙部分。”以上两条提示在生产现场注意传递孔、墙洞等要有防火、防尘措施。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第7.2.1条规定:“企业应制定危险工(库)房及操作岗位的定员、定量审批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7.2.2条规定:“确定工(库)房内危险品总定量,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抗爆间室内爆炸物品的存量,不应超出抗爆间室的设计药量;各岗位(工序)的定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应尽量控制在下限。”以上两条强调:危险工(库)房及操作岗位均要有定员定量,制定定量时要以民爆安全规范和设计时确定的上限为准。第7.2.3条规定:“乳化炸药制药与装药、包装工序联建时,自动装药机应能实现自动上料、自动上纸筒(簿膜)、自动计量、自动装药、自动封口;为装药、包装操作服务的人员应尽可能减少。”此条掌握的原则应按照关于印发乳化炸药安全生产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委爆字200415号)精神办:装药机人均效率不低于400kg/h。自动包装机应能实现自动包中包(自动封口)、自动装箱、自动捆扎、自动标注等作业,为其服务的人员人均效率不低于500kg/h。第7.2.4条规定:“在危险工(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挂上警示标牌,内容包括:危险工(库)房名称、建筑物危险等级、定员、危险品名及定量、危害特性。警示标志牌式样见附录A。进入危险工(库)房的人员,应认真阅读标牌上的内容后,方可进入。”对工(库)房的警示标牌做了统一规定。标牌内容中的危险等级分成了1.1、1.2、1.4三个等级,1.1级对应原A级,1.2级对应原B级,1.4级对应原D级;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7.4 7.4 防止电气伤害防止电气伤害由用电系统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一类伤害。安全对策措施有: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漏电保护、绝缘、电气隔离、安全电压、屏蔽和安全距离、连锁保护。民爆安全规程中所涉及的条款如下:第6.2.1.6条规定:“危险生产区所采用的电气、仪器、仪表应符合GB 50089规定,按电气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要求进行选型。”第6.3.1.1条规定:“企业的电气设备及线路,除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电气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细则,并能有效指导实际工作。第6.3.1.2条规定:“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验收,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以上三条进一步强调设备选型和施工安装应符合民爆安全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第6.3.1.3条规定:“危险生产场所内不应架设临时线,确需安装临时线路时,应经企业安全部门审查批准,使用后应及时拆除。”对临时性线路做了明确规定。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第6.3.2.2条规定:“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其表面上的粉尘,定期添加轴承润滑剂。设备周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值班及操作人员应密切监视各种安全指示仪表,并定时检查设备外壳的表面温度。当仪表的显示超过警戒线或设备表面温度超过允许值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查明原因,使其恢复正常。”对设备操作人员提出了要求,其中应定时检查设备外壳表面的温度,实际操作中不容易做,最好的办法是设置温度现实或报警装置。第6.3.2.5条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不应任意拆除、添加。由于技术革新需要拆除、添加或更换电气设备时,应由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按照GB 50089的规定进行选型,采用经安全认证的合格产品。”强调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管理的要求。第6.3.2.7条规定:“生产结束后,除保持必要的值班照明外,应将工房电源总开关断开。”关闭工房总电源可防止意外电气火灾事故。第6.3.2.8条规定:“操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并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具。电工绝缘器具应定期检验。”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第6.3.3.1条规定:“对所有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应制定定期检修、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第6.3.3.2条规定:“在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在的危险场所拆修电气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企业规定办理审批手续;b) 应彻底清理检修现场,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移至安全场所;c) 切断该设备的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的警示牌。”第6.3.3.4条规定:“更换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应经过验收和试运行,合格后才能投入正式使用。”第6.3.3.5条规定:“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系统性能应保持合格,并定期检查其完好性,检测接地电阻值。若不符合要求,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以上五条对电气检修人员做了检修时的注意事项。第6.3.3.3条规定:“严禁在线路上带电更换灯泡(管),更换灯泡(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 应在灯具及灯泡(管)自然冷却以后进行,灯具上面的粉尘应擦干净;b) 在灯具下方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c) 更换的新灯泡(管)不应超过设计规定的功率。”更换灯泡有过事故教训,故在此特别作出了规定。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7.5 7.5 防止雷电和静电危害防止雷电和静电危害雷电是带有异性电荷的雷云相遇或雷云与地面突出物接触时的放电现象。其特点是电压高(108109 V)、电量多(10160C)、放电时间短(几s到几百ms)、电流大(20200kA),能将周围物质加热膨胀,形成冲击波,破坏力极强。雷电的危害主要有直接雷击、感应雷击、雷电波入侵,这三种现象都对雷管生产构成危害。防雷电的安全对策措施有:限制建筑物高度、采取避雷装置、避开雷区、避开雷击部位、防止雷电火灾。静电是不同性质的物体之间相互摩擦或接触时产生的。是电雷管安全生产的大敌,据资料介绍雷管生产中的着火爆炸事故有15%是由静电引起的。雷管生产中的操作人员、工装器具均处于运动状态,电雷管导线、塑料导爆管以及各种药剂都是电的不良导体,经过操作加工,极易产生静电积累,一旦条件具备就会造成静电放电事故。防静电的安全对策措施有:工艺控制(物料选择与工艺设计)、泄放、中和(添加防静电剂、造潮等)、屏蔽、个体防护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民爆安全规程中涉及这两方面的条款如下:第6.8.1条规定:“防静电与防雷设施及接地应符合GB 50089中的有关规定。”第6.8.2条规定:“对于危险物料粉碎混合加工过程中易产生静电积聚的,应设置自动导出静电的装置,出料时应将接料车和出料器用导线可靠联接并整体接地。生产工序中盛装火工药剂及其制品的盒、盘等活动器具应采用防静电材料制品,对地电阻为1.01041.0108。”对工装器具的防静电性能作出了规定。第6.8.3条规定:“静电危险场所不应存在电容大于3pF的孤立导体。”孤立导体是指附近没有其它导体和带电体的导体,本民爆安全规程控制电容大于3pF时才算。此规定主要参考了WJ 1695-2004黑火药生产防静电安全规程而定的。第6.8.4条规定:“在起爆药(干燥后包括干燥)、工业雷管(装起爆药、装延期药、雷管装配)、导火索、黑火药、导爆药、延期药等生产工序工房的入口处应设导出静电的门帘、扶手及静电检测仪,工房地面、工作台面、椅子、脚踏等应铺设防静电材料。”对防静电重点防范工序予以了明确,在上述危险工序生产工房的入口处应同时设三种导静电设施,门帘和扶手的作用是导出人体带电,静电检测仪实际上是测量人体对地电阻值,若电阻不合格则易积累静电。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第6.8.5条规定:“进入6.8.4规定的生产工房内的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或纯棉)工作服、防静电鞋袜或棉布鞋袜,应戴棉手套或防静电手套和棉工作帽。应经静电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人体对地电阻值为1.01041.0108。严禁在生产现场脱换工作服、鞋和帽。”对作业人员的防静电作业服装的性能作出了规定,此条参考了WJ1912-2004电火工品生产防静电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第6.8.6条规定:“企业应根据产品特性、生产加工作业方式等因素,明确规定危险作业场所空气相对湿度下限,对6.8.4所规定的生产工房内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应低于60%(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规定)。”相对湿度定为60%的主要理由:当相对湿度达到55%时防静电效果就已经可以满足要求;60%的湿度相对要容易实现;以往的经验证明指标定得过高实际上也无法达到;当工艺有要求时允许企业自己定。第6.8.7条规定:“防静电用品及器材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a) 导静电胶板,其对地电阻值应为5.01041.0108;b) 人体静电测试仪检测范围0,测量值误差不大于10%;c) 工作服的摩擦带电量应小于0.5C/件,服装布料的摩擦电位应低于500V,鞋对地等效电阻值应为5.01041.0108 ;d) 生产工器具使用的棉织品或防静电织品,织品的电荷面密度应小于1Cm2,摩擦起电电位应小于500V。”此条对防静电用品及材料的性能作了规定。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第6.8.8条规定:“防雷接地体附近,应根据实际情况悬挂警告牌或设遮栏,以免雷击时人畜接近。”接地体周围设警告牌或设遮栏可防止意外雷击事故,保护生命。第6.8.9条规定:“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全面检测一次,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干燥季节应全面检测一次。防静电地面一年检测两次。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处理。”防雷接地装置的检定应由专业资质的单位完成;防静电设施的检定也可由企业自己检测。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7.6 7.6 防止机械伤害防止机械伤害由机械作业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安全对策措施有:安全距离、限制机械应力、运动部位加防护、设置重新启动装置、连锁控制、自动监控等。民爆安全规程中涉及这两方面的条款如下:第5.2.3条规定:“生产过程中应根据加工、运输或添加物料等危险作业特点,设置防止伤害操作人员的装置。防护装置的有效性应通过试验或经长期生产实际考验。”第6.2.1.3条规定:“设备外露的电机和机械传动部位,如齿轮、皮带轮等应有防护罩。”以上两条均为防止意外机械事故的措施。第6.2.2.7条规定:“检修工具应符合安全要求,登高作业台、脚手架、起重设施等应安全可靠。”第7.1.4条规定:“危险工房内的楼梯、平台应装设坚固可靠的扶手、护栏;楼梯的宽度和角度应便于人员通行和疏散。平台和楼梯的面层材料应与本工房生产间的地面类型相适应。设备的入料口设在平台或楼板上时,在入料口四周应设置牢固的护栏。厂区内的地沟、地坑、沉淀池等,应有盖板或护栏。升降口和提升平台应加围栏。提升平台的围栏高度不应低于1m。”登高作业的高度最低限为2m。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7.7 7.7 防止操作失误防止操作失误因作业人员违反正常的作业程序或操作规定而引起的事故。 安全对策措施有:冗余设计、人机界面匹配、警示、安全教育、技能培训等。民爆安全规程中涉及的主要条款如下(斜体字为本条防止失误的核心内容):1)第6.2.2.2条规定:“参加危险品生产设备、设施检修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考核合格。”强调参加危险设备检修的人员应通过考核。2)第6.2.2.4条规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工房内的设备需要拆卸零部件或组件检修时,宜将部件卸下移至生产工房外合适处进行。在原地检修时,该工序应停产,切断设备电源,并有防止外人合闸的可靠措施。同时应将本生产工房内所有的民用爆破器材移出。”拆卸下的零部件宜在室外处理,防止产生火花等;原地检修一定要防止误送电。3)第6.2.2.5条规定:“不应在带有压力的管线、容器上检修或拆卸阀门等部件。”违反常理操作,风险加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4)第6.2.2.6条规定:“现场操作作业人员和检修人员有权拒绝拆卸未经安全处理的设备或零部件。”制止违章指挥是作业人员的权利。5)第6.3.1.4条规定:“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持证人员担任。操作人员应熟悉设计文件、有关规范、电气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电器设备应掌握应有的技能。6)第6.3.2.6条规定:“生产工房应保持良好的照明,应按照GB 50089的规定配备应急照明。”有良好的照明可减少失误。7)第6.7.2条规定:“对开、停车有顺序要求的生产操作宜设程序控制装置。”设计自动控制程序可消除人为操作失误。8)第6.7.6条规定:“控制或检测信号电缆、脉冲管线由危险区域至非危险区域,或通过不同危险区域穿墙或楼板时,应采用金属管护套或采用阻燃材料严密封堵。控制或检测信号电缆不应与动力电缆混在一起或通过同一个预留孔出入工作室。”防止信号线路干扰而引入的失误。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7.8 7.8 应急避险应急避险应急避险包括应急避难和应急处置。应急避难是指沿疏散路线至防护屏障外(对于不同的危险源避难点是不一样的);为保证人员迅速及时疏散,用于疏散的急照明应保持有效,通道应畅通,各危险操作部位距最近疏散口距离应满足民爆安全规范的要求,平时应组织作业人员演练。应急处置是指事故萌芽或初期,采取合理科学的手段,将其消除或制止或按照程序传递有关信息的处理方法。民爆安全规程中涉及的主要条款如下(斜体字为本条中涉及应急避险的核心内容):第5.2.7条规定:“遇有紧急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安全生产时,应设置应急安全装置并制定安全技术处理措施。”在设计生产工艺时应根据工艺特点分析停电、停水时的应急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第6.3.2.1条规定:“仅在发生事故时才使用的备用电源装置及各种事故报警信号等设备,应定期试运行,确保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保证事故报警信号始终完好。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第6.3.2.3条规定:“运行中如发生下列情况时,操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上报:a) 电气设备发出异常声响或异常气味;b) 负载电流突然超过允许值;c) 电气设备及线路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d) 电气设备连接部件松动或冒火花;e) 设备壳罩破损。”此条明确要求现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首先要采取措施,然后在报告。但是在现场采取那种措施处置?要有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况,在安全规程加以明确。第6.3.2.4条规定:“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的电气联锁装置及其他安全保护装置,不应任意更改或拆除,如确需更改,应报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电气设备的保护开关因故障跳闸(或熔丝熔断),应查明原因并消除故障后,方可重新合闸投入运行。保护开关及保护继电器动作电流的调整部件,不应任意拨动;更换熔丝应按设计规定的额定电流更换,不应改用其他规格的熔丝。”电气联锁装置和熔丝都是保证设备在异常情况下的安全保护措施,所以不应随意更改。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第6.3.2.6条规定:“生产工房应保持良好的照明,应按照GB 50089的规定配备应急照明。”应急照明是避险的辅助设施,应保持完好。第6.4.5条规定:“应根据本企业存在的易燃易爆危险源和消防器材设置情况,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避险操作方法和救援方案。”急避险操作方法和救援方案内容很多,各企业应根据涉及的危险现象加以细化,并在平时的演练中使现场人员熟练掌握。第6.6.1条规定:“企业应有方便快捷的对内对外通讯系统,有固定操作工人的各危险生产单元或试验场等,应能与企业生产调度中心、消防部门、医务室等应急救援部门保持通讯畅通。”有危险作业人员的场所就有应急事件,因此,现场或附近就应有良好的通讯条件。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第6.6.2条规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的非防爆电话机应安装在非危险性工作间。允许工作业务电话兼作火灾报警电话。”第6.6.3条规定:“民用爆破器材总仓库区应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宜设防盗报警系统。”这两条对报警作了要求。同时在有条件的民爆总仓库应设防盗报警系统。第6.6.5条规定:“企业对报警方法,报警系统,事故信号等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并编入企业应急事故预案内,经常组织员工培训,使每一位岗位工作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报警方法应用简明易懂、易记的滋养、图案等挂在合适的场合,让现场人员熟练掌握。第6.7.3条规定:“突然发生停气、停电、停水时,应有安全措施确保工艺操作和运转设备安全。”此条主要提醒在工艺、设备的研究和设计时, 要考虑停气、停电、停水事件同时发生或一个事件或两个事件发生时,不应有危险。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第6.7.5条规定:“用电的自动控制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因电源突然中断有可能引起事故时,应采用自动切换互为备用的电源供电。凡根据工艺特点及操作要求所采用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系统、重要的调节系统和重要的记录指示系统,均应设有自动备用电源供电装置。”此条主要提醒自动化设计时需要有电源的安全装备应设备用电源,并应保证应急时自动切换。第7.1.1条规定:“作业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疏散通道宽敞畅通。”第7.1.2条规定:“工房内设备与工作台的布置应有利于工序间物流传递,便于操作和设备维修,有利于操作人员的安全疏散。”第7.1.6条规定:“作业场所的光线应充足,人行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第7.1.9条规定:“危险工房内外通道、安全出口(含安全窗口)及安全疏散隧道等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牌,严禁堆放任何物品,严禁设置坎、沟等,保持通畅。”第7.1.10条规定:“应维护好墙面、地面和门窗,做到墙面光洁,地面平整无裂缝、坑洼,门窗完好无损、开启灵活。” 以上五条均为应急安全疏散提供良好的条件。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7.9 7.9 监控和监视监控和监视监控和监视是现代社会的人们用以管理重要场所、重要设施的一种常用技术手段。监控和监视引入民爆企业生产和仓储过程已经有十余年的历史,为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水平、追溯违章现象和事故原因极为有利,但是普及程度还相当低,设计、安装、操作管理也不规范。为此,国防科工委民爆器材行业2005年安全工作会议纪要第三条第7款明确规定,乳化炸药、膨化硝胺炸药、改性铵油炸药等新型工业炸药,无论采用何种生产方式,除采取可靠防止传爆、殉爆以及与生产线自动化相适应的安全措施外,必须对主要危险岗位和关键设备的运行情况设置电子监视器。同时又发颁了工业炸药生产线电子监控系统设置安全技术条件(试行)(科工爆字2005742号)文,对电子监控系统设置的技术要求做了进一步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7.9.1监视的范围主要危险岗位、关键设备的工作状况,包括:1)胶状乳化炸药:乳化、冷却、敏化、装药、包装。2)粉状乳化炸药:乳化、制粉、出药、装药、包装。3)膨化硝铵炸药:膨化、膨化硝铵粉碎、连续混合、装药、包装。4)改性铵油炸药:硝铵干燥改性、连续混合、凉药、装药、包装。5)其他工序。7.9.2 监控的范围1)人机视频:应能监控上述危险工序的定员、定量以及设备和物品的状况。2)仪表装置自动控制和安全连锁:应能监控上述危险工序关键设备的主要安全技术参数和应急状况。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7.9.3 技术要求1)系统宜由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录制和控制五部分组成,关键设备应有声音监听记录功能2)监控人员能对工作现场发出报警,可实施停止生产或开启应急设施。3)主要安全技术参数发生异常,监控装置应能及时、有效地实现自动跟踪控制和完成安全处置,4)系统的设备和部件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5)发生整体爆炸时应保证记录装置和信息不被损坏。6)记录信息留存应不少于一周(168个小时)。民爆安全规程中涉及的主要条款有(斜体字为本条的核心内容):第5.2.11条规定:“生产中易发事故或风险较大的危险作业点宜设置远程自动监控或自动监视记录装置;连续化自动化生产线的自动监视装置应能监视车间各危险作业点;用于监视和监控的影像、数据记录应保留一周以上;用于安全生产控制的传感器、执行器、信号传输线及自动保护装置,企业应制定定期检查、试验、标定的强制性管理制度,每次检修、试验或标定,应作专门记录,记录由试验人员签字并保存一年以上。”影像、数据记录应保留一周以上仅作为事故分析来说已经足够了,但是要作为企业管理的资料来使用还是不够的,因此企业因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确定保留时间;试验、检验记录主要是为追溯责任人和便于今后分析设备仪器用的。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7.10 7.10 消除或减弱有害因素的措施消除或减弱有害因素的措施 7.10.1 噪声安全对策措施有:选择低噪或无噪声设备;隔声、消声、吸声、隔振降噪;个体防护等。民爆安全规程中涉及的主要条款有:第6.2.1.4条规定:“设备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应采取消音、隔音措施,并对操作人员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7.10.2 粉尘安全对策措施有:从工艺、配方上采取措施;造潮、增大粒度、密闭、降低落差、使用除尘装置;个体防护等。民爆安全规程中涉及的主要条款有(斜体字为本条涉及防止粉尘的核心内容):第6.5.3条规定:“在有毒有害粉尘或气体产生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或除尘装置,效果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第6.5.4条规定:“如果通风装置向室外排出的空气中含有能引起爆炸、燃烧的粉尘,或含有有毒粉尘时,应在空气进入通风机前进行净化处理。含炸药及火药等粉尘的空气,应通过装有水或溶液的过滤器中加以净化。”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第6.5.5条规定:“水浴除尘器应按规定要求保持一定水位,风管应按规定要求插入水下。每班应检查水位,定期换水,定期清洗风管。”第6.5.6条规定:“空调机上的过滤器、排风管应按要求定期清洗。”这三条规定的主要内容:首先要分析有无粉尘危害确定是否设置除尘装置;有装置后就应按照规定使用和维护,确保完好、有效。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7.10.3 环境污染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民爆产品生产中环境保护问题也同样应引起行业的高度关注。解决民爆产品生产中环境污染,可通过调整工艺配方、减少排放或实现零排放等技术措施。民爆安全规程中涉及的主要条款有(斜体字为本条涉及环保问题的核心内容):第7.3.1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卫生认证报告,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防治污染和职业危害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竣工验收时应经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第7.3.2条规定:“企业在设计及生产过程中,尽量做到重复或循环使用废水,达到少排和不排出废水。”第7.3.3条规定:“企业对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等应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危险性废水应经销爆后送废水处理工房统一处理;固体残渣不应随意丢弃,应根据不同的危险或有害成分分别销毁处理;有害粉尘应消除其危害后才能排入大气。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8 运输8.1 运输民爆器材过程中存在主要危险因素民爆器材的运输作业是一个动态过程,与生产、储存过程相比,安全上存在的突发事故概率更大。但是最基本的危险因素不外乎以下几点:1) 爆炸危险危险品在运输过程中能受到外界能量的意外激发就有可能发生爆炸,发生爆炸事故的主要危险因素见表8-1。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表8-1 运输过程爆炸危险因素 序 号因 素 名 称原 因1交通事故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路况差、气候差等原因造成翻车、撞车2雷电撞有危险货物的车辆遭遇雷击3静电操作人员穿着衣服、鞋不符合要求,产生静电放电4射频遇有超大功率无线发射台或操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通讯器材5运输车辆不符合要求运输车辆通风不好,排烟管喷出火星,车辆自然事故6外来火种驾乘人员带入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火种进入车厢导致火灾7违规装车不相容物质同车运输;堆垛不符合要求 8装卸造成危险品坠落、撞击、摩擦9其它因素人为破坏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2) 火灾危险性分析 工业炸药及其制品都是易燃的物质,发生火灾时炸药一般先燃烧,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由燃烧转为爆炸。运输过程中工业炸药发生火灾的原因有下列几种情况:外因引起,如外来明火、雷电、人的行为、储存温度过高、车厢通风不畅、交通事故等都会引起爆破器材火灾;内因引起,民爆器材的内部药剂一般是由氧化剂和可燃剂组成的混合物或由具有不稳定基团的单质炸药组成,其本身是不稳定的,在储存时能发生氧化还原反应或单质炸药分子内的不稳定基团产生断裂,一般要放出热量,长时间热量聚集,当超过一定温度会发生自燃;这些药剂本身不需外部供氧即能稳定燃烧,即使在无氧气的条件下也能完全燃烧。由于民爆器材这些特点,一旦发生火灾后,如不能及时扑灭,就会引起爆炸,扩大事故后果,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民用爆破器材的防火和防爆是并举的,防火是民爆器材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常规工业炸药及其火工药剂投入使用前均须通过安定性试验,安定性试验合格的药剂常规情况下运输、储存是安全的。3)被盗危险性分析民爆器材是国家严格控制的特殊商品,并不是随便能买到的,一些不法分子,用盗窃的手段来获取爆破器材的案件时有发生,运输过程中管理不严、设施不健全、途中丢失等,都能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发生被盗事件,就给社会留下隐患。造成被盗发生的主要原因有:1) 无防盗技术措施或技防失效;2) 车辆不符合要求;3) 管理措施不完善或值班人员失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4) 其它技术和管理原因。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8.28.2事故案例事故案例1. 1991年1月9日,江西某厂在运送火雷管和导火索时,因疲劳驾车发生撞车爆炸事故,死亡5人。(交通事故引起爆炸)2. 1994年10月23日13时40分,西安某厂一辆载有105万发火雷管的汽车,在山东平度市洪山乡发生爆炸,死5人,伤95人(重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约800万元。事故原因是因超高装载,押运人员擅自离位致使雷管在运输途中发生坠落引起爆炸,该司机无驾驶运输危险品操作证,并违章搭乘无关人员。(违章操作事故)3. 1995年9月14日,广东某厂一辆汽车装7吨铵锑油炸药,在前往连南县送货途中被另外驶来的汽车撞上油箱,从而导致汽车和炸药燃烧,并全部烧毁,直接经济损失约8万元。(交通事故引起炸药燃烧)4. 1999年7月27日上午9时50分左右,云南某厂一辆运有28.5万发雷管的东风牌加长货车,在行驶到重庆长寿县凤城镇时发生爆炸,造成14人死亡,61人受伤,周围众多民房被毁,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主要原因是:1、由于车内装载的雷管箱,在运输途中经两次卸货后,自由空间加大,而堆码在上层的瓦楞纸箱(内装有导爆管雷管)未采取固定措施,加之车辆在长途运行中长时间颠簸,造成所载雷管箱部分散包,零星雷管在车内发生摩擦撞击导致爆炸。2、车箱底板是铁质底版,运载民爆物品时未采取铺垫措施。(违章操作引起爆炸事故)5. 2002年3月18日下午14时50分,湖南某厂成品库区在雷管成品入库期间,因运输车辆上的雷管(火雷管20万发,电雷管4万发)受到意外激发(撞击、跌落)发生爆炸,引起存有火雷管102.5万发,电雷管31万发,火帽23.6万发的成品1号库发生爆炸,造成1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6.91万元。(违章操作引起爆炸事故)62004年7月份,山西江阳公司由厂区至总库运输废旧梯黑炸药块时,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无人员伤亡,但造成周围部分民房损坏。原因是装运炸药的汽车在太阳下暴晒几天后,车厢内温度较高,加上运输车排气管直接烘烤底盘,在运输过程中车厢地板与粉状梯黑炸药摩擦导至药剂燃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摘)1 工艺规程由分厂技术质检科负责编写,各分厂分管技术质检副厂长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2 工艺规程由技术质检科会同安全生产科贯彻至生产车间、班组和每个生产工人。3 对经培训仍不能熟练掌握工艺规程者,要停止其工作。待学习合格后重新上岗。4 技术质检科会同安全生产科等部门负责检查工艺规程执行情况,随时纠正执行中的偏差,解决执行中的问题。5 发现工艺规程在执行中存在问题,报审批部门同意后,可以修改或补充。6 根据用户要求,在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可临时调整工艺,由技术质检科提出申请,并报分管技术副厂长审核,总工程师批准。7 工艺变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 在原工艺执行过程中,发现确实存在不合理部分。b) 用户提出特殊要求,公司生产线可以满足时。c) 原工艺规定原材料需用另外原材料代替时。d) 更改工艺绝不能降低安全系数,工艺修改后,应重新识别危险源及环境因素。8 工艺变更必须履行下列手续a) 有关车间、科室根据生产实际情况提出修改工艺建议。b) 分管技术质检的副厂长审定工艺修改建议并签署意见,报总工程师批准,颁布执行。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设备设施管理基本要求 危险工房生产、电气设备检修规程 焊接与动火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焊接场地的安全组织规定 电焊作业的安全规定 危险性废旧器材管理制度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危险工房生产、电气设备检修规程1 危险工房内生产、电气设备需进行检修时,车间应提出检修申请,报设备(动力)车间,并详细说明设备名称、型号、检修点以及存在的故障的简单原因分析。2 危险工房生产、电气设备检修前由车间首先做好清理工作,将所要检修的设备、管道彻底清理,将易燃易爆品移至安全地点,把其它设备、工作台、地面上的浮药彻底清理干净,不得有残留危险品。3 车间清理情况由安全生产科、设备(动力)车间及检修人员进行检查,彻底清理干净方可进行检修,否则,检修人员可拒绝工作。4 检修工具应符合安全要求,登高作业台、脚手架等必须安全可靠。5 检修用的材料、填料、润滑油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使用与生产原料性能相抵触发生危险的检修材料。不合格的检修材料严禁使用。6 检修人员必须技术熟练并熟悉生产设备、产品性能及危险品性能。设备(动力)车间在检修过程中必须安排专人指挥并负责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工作。7 检修危险品生产工房内的设备零部件时,应将零部件缷下移至机修工房内进行。在原地检修时必须停产,将工房的电源切断,并有防止外人合闸的可靠措施。同时将生产工房内所有的危险品移出。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8 拆缷设备和设备有关的零部件时,对于所有夹缝及可能有炸药存留的部位,必须边浇水边拧缷。拧缷过程中如发现有炸药结疤痕时,必须立即停止拆缷,待彻底处理后才允许继续拆缷。9 不应在带有压力的管线、容器上检修或拆缷阀门等部件。危险品工房电器检修严禁带电作业。10 检修人员有权拒绝检修未经安全处理的设备或零部件,车间、班组有权拒绝任何人拆缷未经安全处理的设备或零部件。11 截断输送过炸药、药粉的管道时,检修人员必须先检查管道内的药尘、药疤是否已处理干净,确定清理干净时才能进行截断。当无法检查无法确认是否处理干净时,应采用边浇水边截断的方法截断,严禁使用电汽焊切割。12 拆除或清理含有炸药的污水池、下水道、沉淀池时,在拆挖过程中必须随时浇水,防止撞击炸药引起爆炸。13 检修完毕,由检修人员清理好检修现场,对于设备上原有的安全防护装置要按原样装好,操作者要对设备擦洗干净,特别是金属杂质等。14 检修后设备试车时,由车间、安全生产科、检修人员、操作者共同参加试车运转,在确认设备一切正常时,方可投入正常生产。15 危险工房设备(动力)检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设备(动力)车间负责整理、存档,并应有参加检修人员签字,设备检修档案至少保存2年。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焊接与动火焊接与动火1 焊工应熟知危险品的性质,并有操作合格证和上岗操作证。2 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由安全技术、消防部门、设备车间确定后,报厂长或分管副厂长批准,否则不得任意变动。3 危险品工房内、必须进行焊接与动火时,需进行焊接动火的车间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安全生产科。申请书应详细阐述所需动火的明确位置,需动火的原因,需动火地点浮药、药疤的清理情况,清理人,检查验收人及所需动火时间等内容,必须有申请单位负责人,清理人员和检查验收人员的签字。安全生产科接到申请后,报公司安全生产处。安全生产处应组织安全技术、保卫消防部门实地验证申请书所列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如符合要求,在确定无任何危险后,签署动火令,未履行此手续者可拒签。动火令应标明申请单位、动火地点、动火项目、考察单位及考察人、动火需要时间、操作者、监护人、批准人等项目并有各负责人签字,方准生效。动火令一经批准,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动火令所规定内容,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4 对接触危险品的设备及金属连接的一切设备进行焊接时应使用气焊,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如因工艺需要不能拆卸而又应使用电焊时,应由安全生产处批准,操作人员必须在被焊接的设备与其他设备之间,采取可靠的绝缘或防止杂散电流扩散的措施。5 焊接前应彻底清理被焊接的设备或管道,对可能残留危险物品的设备或管道应进行化学处理。如无法确认是否处理彻底时,应进行预烧处理,预烧处理按危险品销毁操作规程进行。6 焊接动火期间由安全生产科负责全程监护,并准备好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必须详细检查,待余火全部熄灭后,才能离去,将现场清理干净。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7 以下10种情况不准焊割:7.1 焊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不合格、未领取操作证者,不能焊割。7.2 在重点要害部位和重要场所,未采取措施、未经单位有关领导、车间、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和未办理动火证手续者,不能焊割。7.3 在容器内工作,没有12v低压照明、通风不良及无人在外监护,不能焊割。7.4 未经领导同意,车间、部门擅自拿来的物件,在不了解情况和构造情况下,不能焊割。7.5 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固体)的容器、管道,未经用碱水等彻底清洗和处理,消除火灾、爆炸危险的,不能焊割。7.6 用可燃材料充作保温层、隔热、隔音设备的部位,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不能焊割。7.7 有压力的管道或密闭容器,如空气压缩机、高压气瓶、高压管道、带气锅炉等,不能焊割。7.8 焊接场所附近有易燃物品,未作清除或未采取安全措施,不能焊割。7.9 在禁火区内(防爆车间、危险品仓库附近),未采取严格隔离等安全措施,不能焊割。7.10 在一定距离内,有与焊割明火操作相抵触的工种(如汽油擦洗、喷漆、灌装汽油等能排出大量易燃气体),不能焊割。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 公司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应熟悉设计文件、有关规范、电气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工艺操作规程。2 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2.1 各工房在紧急时才准启用的备用电源装置及各种事故报警信号等设备,每半年由动力车间进行运行测试,以保证需要时能及时投入使用。2.2 电气设备运行中发生下列情况时,操作人员应采取关闭电源等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现场管理人员,及时通知设备车间排除故障。a) 电气设备发出异常声响或异常气味;b) 负载电流;c) 电气设备及线路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d) 电气设备连接部件松动或冒火花;e) 设备壳罩破损。2.3 易燃易爆危险工房的电气设备,不应任意拆除、添加,不经批准不得更改设计规定的型号、规格。2.4 危险品生产工房应按设计要求保持良好的正常照明及必要的应急照明。2.5 停产或电源停电时,除保持必要的值班照明外,应将工房电源总开关断开。2.6 操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并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具。电工绝缘器具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3 电气设备的检修3.1 电气设备及线路由动力车间负责保持完好,对所有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应每半年由动力车间组织人员检修,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更换。3.2 禁止任何人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就地拆修电气设备,如必须就地拆修时,应由车间彻底清理检修现场,将易燃易爆危险品移至安全场所,且必须切断该设备的电源。3.3 严禁任何人在线路带电情况下更换灯泡(管),更换灯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3.3.1 应在灯具及灯泡(管)自然冷却以后进行,灯具上面的粉尘应擦干净。3.3.2 在灯具下面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3.3.3 更换的新灯泡不应超过设计规定的瓦数。3.4 更换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动力车间应组织安全生产科、操作者验收和试运行,合格后才能投入正式使用。3.5操作工负责保持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系统的完整,安全生产处每年负责邀请有关部门检测接地电阻值,若不符合要求,动力车间负责及时处理,安全生产科负责监督及检查处理情况。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焊接场地的安全组织规定焊接操作属特殊工种,危险性大,特别容易发生爆炸、火灾、触电和中毒等事故。为避免各种事故的发生,除了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重视安全管理措施。尤以焊接场地的安全组织工作不可忽视。焊接场地组织工作应符合下列几项原则:1 设备、工具和材料等应排列整齐,不得乱堆乱放,保持必要通道。一般车辆通道宽不小于3m,人行通道宽不小于1.5m。2 所有气焊胶管、焊接电缆线等不得互相缠绕。用毕的气瓶应及时移出工作场地,不得随便横躺竖放。3 焊工作业面积不小于4m2,照明度应达50100lx。4 作业点周围10m范围内,不得存放可燃、易爆物品。5 室内作业场地应保持通风良好,不使可燃、易爆气体、有害粉尘滞留。6 室外作业场地的地面,登高作业点及起重吊运等,应密切配合秩序井然。在地沟、坑道、检查井、管道和半封闭地段等处作业时,应先判明其中有无爆炸和中毒危险。7 在多点焊接作业或有其他工种混合作业时,各工位间应设防护屏。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电焊作业的安全规定1 电焊工应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2 电焊所用的工具必须安全绝缘。焊机的外壳和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线不得接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或设备上。3 焊接场地,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应备有消防器材,保证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4 在有燃、爆危险的生产区域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并做好安全措施,专人监护后方可动火。5 工作前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操作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或面罩,仰面焊接时应扣紧衣领、扎紧袖口、戴好防火帽;在潮湿的地方或雨天作业,要穿好胶鞋,做好防护措施。6 在焊接、切割密闭空心工作时,必须留有气孔。在容器内工作,必须设专人监护,并有良好的通风措施,照明电压采用12v。禁止在已刷油漆或喷涂过塑料的容器内焊接。7 对受压容器、密闭容器,各种油桶、管道、沾有可燃气体和溶液的工件进行操作前,必须先进行检查。经过冲洗去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解除容器及管道压力,消除容器密闭状态(敞开口、旋开盖),动火前半小时进行安全分析,合格后再进行工作。8 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采取防护措施,不准将工作回线缠在身上,地面应有人监护。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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