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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其特征是: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受价值规律支配,故通常是等价有偿的。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其特征是: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又与财产有着密切联系。 三形式意义的民法和实质意义的民法第二节 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民法 指简单商品生产者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法。其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二、近代民法 指反映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条件的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三、现代民法 指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来的民法。始于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古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法。 清末:1911年制订完成第一部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 国民政府:1930年完成中华民国民法。 新中国成立后:主要靠单行法调整民事生活。1986年通过民法通则,此为民事基本法。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二、民法是实体法 三、民法是权利法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 (一)宪法 问题:能否直接适用宪法的规定判决民事案件? 司法实践已经有此做法。“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教育权”一案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关于此案,可参见高法公报2001年第5期、民商法论丛第23卷) (二)民事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行政规章 (六)地方政府规章对于不同位阶的法律之间的效力之高低,立法法第78条至第86条有明确规定。 二、习惯 依权威解释,习惯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经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为人们共同信守的行为规则。习惯成为法的渊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相当长时期以来确有人们惯于遵守的事实;其内容有比较明确的规范性;现行法并没有关于该项行为的规定;与现行法基本原则没有抵触;需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见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7页,转引自民间法第3卷第83页)三我国目前存在的民事习惯我国目前存在的民事习惯苗族(贵州)婚姻方面的固有习惯包括:抢婚、包办婚姻、结婚不登记、姑舅表婚的残余。土家族宗族习惯法规定:同姓不婚。此外,在许多地区,猎物的分配原则是“见者有份”;对于物,挂或者插上草标以示占有或者所有。兄弟分家以“抓阄”决定。分得的田地、大牲口以后如要出卖,首先要卖给族人。家产继承,原则示儿子有继承权,女儿没有。我国立法对习惯的规定我国立法对习惯的规定 1950年婚姻法第5条第1款:“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1999年合同法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60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判例 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就个别案件所作的具体判决。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最重要的渊源。下级法院要受上级法院判决之拘束,上级法院应受其本身判决之拘束。 关于判例能否成为我国法律的渊源,学界观点不一;立法尚未作出肯定规定。 四、法理 法理在此处指的是法律的原理。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均承认法理的民法渊源地位。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依法理判案的现象,如要约承诺理论及情事变更原理的运用。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民法的生效时间 1、公布之日起生效 2、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二)民法的失效时间 新废旧;抵触无效;宣布无效。(三)民法的溯及力 应否有溯及力 ? 我国法律的现有规定:继承法司解及合同法司解。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一)适用于全国(二)适用于特定地区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第六节 民法的解释 一、含义与分类 二、民法解释的方法 (一)文义解释 (二)论理解释 1、体系解释 2、历史解释 3、目的解释 4、合宪性解释 (三)社会学解释 就解释后果而言,又可分为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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