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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主讲人:史长青 二二OO一三年冬季学期一三年冬季学期第三周 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二、管辖问题及参考资料本周作业一、主管主管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主管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范围和权限。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也可称为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也可称为“抽象抽象的管辖权的管辖权”、“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审判权的作用范围”。主管与管辖的关系:无审判权即无管辖权 (一)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关系 (四)复合型争议的主管问题首页(一)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一)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首页返回上一页(二)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二)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2、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3、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首页返回上一页(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关系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关系1、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2010年人民调解法2012年民事诉讼法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2、与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1993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民间纠纷的通知 3、与仲裁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4、与其他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首页返回上一页与仲裁机关的关系(1)与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除外。重合部分取决于有无仲裁协议;应诉管辖。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2)与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前置,先裁后审。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首页返回上一页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1)法院主管优先(2)司法最终原则(3)行政裁决。对关于民事争议的行政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要求解决民事争议的,可以一并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一款。(4)行政调解具有合同效力。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二款。首页返回上一页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返回上一页8、为有效化解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的其他处理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理,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民事案件受理。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可对其中的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并在作出行政判决的同时,依法对当事人之间作出行政判决的同时,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一并作出民事判决的民事争议一并作出民事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返回上一页(四)复合型争议的主管问题(四)复合型争议的主管问题1、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河南焦作房产纠纷案河南焦作房产纠纷案2、民事争议与刑事争议:是否先刑后民?辛普森案:同一行为同时涉嫌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一般刑事判决中的定性对民事诉讼具有预决作用,但本案没有,因为罪疑从无。广东四会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案: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争点涉嫌刑事犯罪,其刑事定性成为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交通肇事案:你审你的刑事,我审我的民事,两不相干。首页返回上一页民事诉讼中解决附属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方案(何海波文)方案方案诉讼程序要点诉讼程序要点行行政政行行为为的的拘拘束力束力民民事事审审判判的的自自主性主性民事判决以行政行为为据不中止民事诉讼绝对拘束力限制自主性先行政,后民事中止民事诉讼,等待行政诉讼承认先定力限制自主性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终止民事诉讼,移送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庭承认先定力否认自主性民事、行政诉讼互相独立不中止民事诉讼限制先定力承认自主性民事诉讼审查行政行为,民事判决拘束行政机关不中止民事诉讼否认先定力扩张自主性返回上一页二、管辖 (一)图示 (二)概述 (三)级别管辖 (四)地域管辖 (五)裁定管辖 (六)管辖权异议首页图示首页返回上一页管辖法定管辖裁定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高级法院管辖最高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牵连管辖(二)概述(二)概述1、确定管辖的原则2、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3、管辖恒定4、管辖的分类首页返回上一页1、确定管辖的原则(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原则(2)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3)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原则(4)各级法院合理均担原则(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首页返回上一页2、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1)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的大小、诉讼标的额大小级别管辖(2)当事人住所、居所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一般地域管辖(3)法律事实发生地、争议财产所在地特殊地域管辖(5)当事人的协议协议管辖首页返回上一页3、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意见34、35条)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当事人故意规避管辖的除外。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批复 首页返回上一页、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返回上一页二、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讼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返回上一页4、管辖的分类(1)法律上的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民诉法第二章(2)理论上的分类:A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B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C共同管辖与牵连管辖。首页返回上一页牵连管辖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两个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具体包括: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第三人参加之诉。首页返回上一页(三)级别管辖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的影响范围;标的额。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18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19条):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法院管辖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0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21条)。首页返回上一页(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著作权纠纷案件;(4)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5)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6)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案件(7)垄断民事案件。返回上一页(四)地域管辖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的联系。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4、协议管辖5、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首页返回上一页1、一般地域管辖(1)原则规定:原告就被告(21条)(2)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22条)(3)具体规定:原告or被告(4)涉外特别规定首页返回上一页(1)原则规定:原告就被告民诉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首页返回上一页(2)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民诉法第22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首页返回上一页(3)具体规定:原告or被告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22条);v.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意见6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意见8条)。v.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22条)。追索赡养费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意见9条)。v.也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军人提出的离婚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v.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意见11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v.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意见12条)非原告也非被告: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意见10条)。首页返回上一页(4)涉外特别规定在国内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意见13条)在国外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意见14条)中国公民一方一方居住在国外国外,一方一方居住在国内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意见15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意见16条)首页返回上一页2、特殊地域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3条)(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4条)(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5条)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6条)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7条) 首页返回上一页下一页(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8条)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9条)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0条)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31条)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2条)上一页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意见20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意见21条)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意见22条)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交易场所所在地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的一方(返售方)所在地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第一,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首页返回上一页购销合同履行地1996.9.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第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未作约定或约定不约定不明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首页返回上一页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意见25条) 问题:人身保险合同,人身能否作为标的物?首页返回上一页3、专属管辖(33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台湾民事诉讼法第14条:“因不动产之物权或其分割或经界涉讼者,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管辖。其他因不动产涉讼者,得由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王福华教材:不动产所有权及侵权发生的纠纷(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首页返回上一页4、协议管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等等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4条)协议管辖的条件:详见王福华教材89页及相关司法解释 默示协议管辖(127条第2款)首页返回上一页 127条第2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上一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199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5冀法经二请字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约定选择上述列举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因其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应认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应认定该约定无效定该约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上一页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返回上一页5、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35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意见33条)首页返回上一页(五)裁定管辖1、移送管辖2、指定管辖3、管辖权转移首页返回上一页1、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36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意见35条)不得移送管辖的三种情形:(1)受移送法院;(2)管辖恒定;(3)共同管辖首页返回上一页2、指定管辖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36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7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7条第二款)首页返回上一页3、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可以报请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38条)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1)性质不同;(2)作用不同;(3)程序不同。详见李浩教材75页。首页返回上一页(六)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38条)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被告 (原告、第三人)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一审案件管辖权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答辩期间2009.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首页返回上一页问题与参考资料问题与参考资料主管部分主管部分:1、法院的主要职权有哪些?李浩:民事诉讼法学,高教出版社,第51页。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页。2、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3条3、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李浩:民事诉讼法学,高教出版社,第55页。4、裁判权的外部边界?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与仲裁机构;与其他行政机关。王贵松:行政与民事争议交织的难题-焦作房产纠纷案的反思与展开法律出版社2005年 李浩:民事诉讼法学,高教出版社5、裁判权的内部边界?民事裁判权与行政裁判权;(河南焦作房产纠纷案)参见:何海波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束力,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民事裁判权与刑事裁判权。(辛普森案)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管辖部分管辖部分:1、需要掌握的概念(1)管辖;(2)管辖恒定;(3)专属管辖;(4)协议管辖;(5)共同管辖;(6)合并管辖(牵连管辖);(7)级别管辖;(8)地域管辖;(9)一般地域管辖;(10)特殊地域管辖;(11)移送管辖;(12)指定管辖;(13)管辖权转移;(14)管辖权异议2、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3、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4、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5、一般地域管辖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6、特殊地域管辖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7、专属管辖的种类8、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9、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的法律规定10、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首页本周作业1、从河南焦作房产纠纷案,谈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交叉与协调。2、调解协议与合同法上的合同是否完全相同?对于违反调解协议的行为是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2004法院调解规定第十条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首页END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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