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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第二期) 集团业务部本期重点在第一期中重点讲解了与卖场息息相关的内容,本期将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讲解。一、国家导向;二、对网络购物平台和交易的规范;三、消协的职能和权利。重点一、国家导向国家的导向在本次修改的新消法中也引进入法律,包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倡导,也包括要求相关行政机构定期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等要求,总体是更加人性化和制度化。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解读:反对浪费是国家导向,此次写进法律。1.节约和环保写入法律2、服务也是一种商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原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原文:(一)商品存在缺陷的;解读:加入了服务,说明服务也是一种商品,同样受到本法的规范。3、加大消费者权利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解读:规定了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日期限制为7个工作日,相当于加大了消费者监督行政部门执法的权利。4、民事赔偿优先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解读:明确了民事赔偿优先于罚款,也就是说更加突出了个人的权利重要性,更加人性化。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解读:行政部门要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进行抽检并公布结果,对于问题商品有相关措施。这是一种对消费者负责任的表现。5、对行政部门的要求二、网络购物平台和交易的规范网络购物作为新型的购物方式已经有了极大的影响力,因此国家此次修改消法,专门对于网络购物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 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 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 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解读: 1、新增条款,对于网络、电视、电话、 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7天退货进行了规范。 2、商品的包装是为了保护商品,美化商品和 宣传商品。拆除商品的包装,而被包装的商品 还是完好的,消费者还是可以退回商品。1、网购7天冷静期2、新型经营者需提供各类信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解读:网络、电视等新型经营者需要向消费者明示各类信息。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解读:规范网络平台购物平台所承担的责任,如果平台不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平台要承担责任,也相当于要求了平台对经营者的监管。3、网购平台要承担责任4、邮购方式并入网购方式删去第四十六条。原文: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解读:并入了网购的条款。三、消费者协会此次新消法的修改内容中,关于消费者协会的权利被加大,证明国家越来越重视组织的作用。1、消协可以就公共问题提出公共诉讼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读:给予了消费者协会诉讼的权利,消协可以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热点问题提出公共诉讼。2、消协可以帮单独消费者提起单独诉讼“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原文: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解读:由支持诉讼变为既可以支持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毕竟消费者很少涉及到诉讼,对于相关内容比较生疏。由消协来提起诉讼就可以避免此类问题,帮助消费者维权,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消协有给国家制定法律提建议的权利“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原文: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解读:以往只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本次加入了消协的意见,提高了消协的重要性。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原文:(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解读:进一步明确了消协的公益性职责。增加项“(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解读:明确了消协可以参与制定相关法律的权利。4、消费者协会有参与制定相关法律的权利我参与我参与5、鉴定资质放宽“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原文: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解读:只要有鉴定资格的人就可以鉴定,不用必须鉴定部门鉴定,加大了鉴定的职能人群,相当于放宽了投诉的条件。6、对消协的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原文: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解读:明确了经费的支持,也就是消费者协会的经费由人名政府给予。增加二款“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解读:各类消协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也就是不能超越法律行使权利。7、可以多方调节“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原文: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解读:不仅仅是消协可以调节,其他调节组织也可以。小结 学习新消法,是为了了解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对经营者的要求。然而,我们希望大家能提供给顾客超值的好商品、好服务,消法是底线,我们要高于它,让顾客满意,不产生矛盾与纷争,完全不用法律来解决,这是我们的追求,希望大家共同努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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