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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二章第二章 市容环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卫生管理 第三章第三章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市政管理 第六章第六章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管理管理第七章第七章 工商行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管理方面 第八章第八章 公安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管理方面第九章第九章 其他事项其他事项第十章第十章 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执法执法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管管 辖辖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回避回避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受案受案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纠正违法纠正违法行为行为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措施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程序程序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执行 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暴力抗法暴力抗法的处置的处置 第十九章第十九章 重大决策重大决策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第二十章第二十章 总结总结第二十章第二十章 总结总结第三章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3-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3-1-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3-1-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有以下情形之一,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1)城郊农户未经审批占用后院外闲置土地修建养殖圈、棚等设施;(2)城区居民未经审批翻建私有产权房屋的;(3)城郊农户将原来养殖圈、棚等设施改建成房屋的。第三章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2、有以下情形之一,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1)城郊农户未经审批占用房前屋后闲置土地修建房屋的;(2)主城区居民未经审批翻建私有产权房屋超过原高度40公分以上的;(3)城区居民未经审批擅自封闭阳台、窗改门等行为的。3、有以下情形之一,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1)城区居民未经审批翻建房屋过程中擅自扩大面积的;(2)城郊农户未经审批占用集体闲置土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及围栏的。4、有以下情形之一,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1)违法建设在城区内住宅小区内;(2)违法建设在城郊村道两侧公共用地。5、有以下情形之一,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9%的罚款:(1)违法建设在二环路以内、主干道两侧,但属填平补齐的;(2)违法建设部分改变用地性质的。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第三章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6、有以下情形之一,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1)违法建设占用承包地,新建房屋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2)加建二层以上房屋及设施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7、有以下情形之一,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限期内不拆除的,强制拆除:(1)主城区、东北郊工业园区,滨河新区内新建、扩建房屋且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2)规划区主交通道路两侧占压红线修建建(构)筑物的。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3-1-03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三章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3-1-04相关概念的理解相关概念的理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指违反城乡规划,对城市、县城、镇的空间布局、防灾能力、交通能力、环境质量形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3-1-05常见问题处理常见问题处理1、违法建设案件,部分违法,部分合法,需对违法部分实施强制拆除,但拆除可能影响合法部分或影响房屋安全时,由相关专业单位代履行。行政机关有过错,没有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时,已通知当事人到场,而当事人未到场的,实施强制拆除之后可能产生其他后果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保存证据,并请见证人在清单上签字。同时,对相关物品编号,妥善保管。行政机关履行了相关程序之后,仍无法避免损失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第三章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3、当事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拆除其部分墙身后,占用露台搭建阳光屋,依法需对当事人的阳光屋实施强制拆除,拆除阳光屋后,当事人的房屋将对外洞开,若当事人不自行采取相关措施,其房屋内物品可能丢失或失窃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该委托第三人看管或者修建临时性防盗门,同时张贴联系方式以通知当事人,仍然丢失或失窃的,由当事人承担。第三人看管或者修建临时性防盗门的费用由综合执法部门先行垫付,并向当事人追偿。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4、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其建筑面貌(如沿街开门、窗等),属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5、小区建设中,开发商擅自将某幢房屋中的架空层改建为两套房屋,存在违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整幢房屋的造价,而不仅仅是该改建的两套房屋的造价。6、违章建设执法中,城管执法机关与规划主管部门就市政府划转职能范围不清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本级政府予以明确。第三章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7、需要确定工程造价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交由规划部门确定。8、发现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及时责令其于合理的期限内改正,并对其监督。发现当事人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立即采取强制拆除措施。9、违法建筑是持续的违法状态,追究时效以违法状态结束之日起计算。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第40条第1款,第64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第37条;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第43条。第三章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3-2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3-2-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3-2-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对城市规划或者安全未造成影响的,责令补办批准手续,或者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下罚款;2、拒不改正或对城市规划或者安全构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3-2-03临时建筑的含义临时建筑的含义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建筑建设前也须经规划和建设等部门批准,但在批准书上都应当有规定的使用期限。第三章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3-2-04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第44条,第66条,第68条。第三章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3-3未经主管部门同意,进行挖沙取土、堆积垃圾、围填水面等改变地未经主管部门同意,进行挖沙取土、堆积垃圾、围填水面等改变地貌的活动貌的活动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3-3-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挖沙取土、堆积废渣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挖沙取土、堆积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貌活动。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貌活动。3-3-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活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恢复地貌;并限期恢复地貌; 2、情节严重的,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恢复地貌,、情节严重的,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恢复地貌,并处并处500元以上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第三章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3-3-03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挖沙取土、堆积废渣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挖沙取土、堆积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貌活动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作出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貌活动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责令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恢复地貌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责令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恢复地貌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恢复地貌的,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查不恢复地貌的,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代履行等措施。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代履行等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第)第68条;条;甘肃省实施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办法(2004)第)第39条;条;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7)第)第49条第条第5项。项。第三章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3-4非法占用道路、管线等进行建设非法占用道路、管线等进行建设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3-4-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非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河堤洪道、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和压占非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河堤洪道、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和压占管线等进行建设。管线等进行建设。3-4-02处理处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3-4-03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3-4-04微波通道的含义微波通道的含义微波一旦在高空遇到障碍物,就会发生折射、反射现象,从而不能沿直线微波一旦在高空遇到障碍物,就会发生折射、反射现象,从而不能沿直线传播,因此,为保证微波通讯的正常运作,在城市规划时就需要给建筑物限传播,因此,为保证微波通讯的正常运作,在城市规划时就需要给建筑物限高,高空空出来的那部分高,高空空出来的那部分“净空区净空区”就称之为微波通道。就称之为微波通道。第三章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第)第68条;条;甘肃省实施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办法(2004)第)第40条。条。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第四章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4-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4-1-01违法情形及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情形及处罚裁量基准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1992)第)第21条第条第1款,第款,第27条第条第1、4项。和绿化设施项。和绿化设施第四章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4-2 砍伐树木砍伐树木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4-2-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1、砍伐城市树木,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城市树木,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虽经批准,但砍伐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虽经批准,但砍伐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4-2-02处罚裁量基准与处理处罚裁量基准与处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3、应当给予、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1992)第)第21条第条第2款,第款,第27条条第四章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4-3损坏古树名木损坏古树名木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4-3-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4-3-02处罚裁量基准与处理处罚裁量基准与处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3、应当给予、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4-3-03古树名木的含义古树名木的含义古树名木,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古树名木,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1992)第)第25条,第条,第27条条第四章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4-4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4-4-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4-4-02处罚裁量基准与处理处罚裁量基准与处理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2、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1992)第)第20条,第条,第28条。条。第四章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4-5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4-5-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4-5-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占用公共绿地、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占用公共绿地2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并处1000元罚款。元罚款。2、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占用公共绿、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占用公共绿地地2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造成损失的,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赔偿损失,并处2000元罚款。元罚款。3、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占用公共绿、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占用公共绿地地5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造成损失的,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赔偿损失,并处3000元罚款。元罚款。4、占用公共绿地、占用公共绿地1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造成损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失的,赔偿损失,并处4000元以上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第四章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4-5-03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建设临时性建筑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强制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强制拆除。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第)第37条;条;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1992)第)第22条,第条,第29条第条第1款;款;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4)第)第10条,第条,第33条。条。第四章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4-6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4-6-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4-6-02处理处理1、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违反本规定的,提请原批准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违反本规定的,提请原批准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文件,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2、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1992)第)第22条,第条,第29条。条。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5-1-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5-1-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挖掘城市主要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挖掘收费标准的、挖掘城市主要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挖掘收费标准的4至至5倍处以罚倍处以罚款,最低不少于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2、挖掘城市其他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挖掘收费标准的、挖掘城市其他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挖掘收费标准的2至至3倍处以罚倍处以罚款,最低不少于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3、单位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占用面积为、单位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占用面积为5 m2以下的,处以下的,处以以500至至1000元罚款;占用面积为元罚款;占用面积为5至至10 m2的,处以的,处以1000至至5000元罚元罚款;占用面积为款;占用面积为10至至20 m2的,处以的,处以5000至至10000元罚款;占用面积为元罚款;占用面积为20 m2以上的,处以以上的,处以10000至至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担赔偿责任。4、个人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占用面积为、个人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占用面积为5 m2以下的,处以下的,处以以50至至200元罚款;占用面积为元罚款;占用面积为5至至10 m2的,处以的,处以200至至500元罚款;元罚款;占用面积为占用面积为10至至20 m2的,处以的,处以500至至800元罚款;占用面积为元罚款;占用面积为20 m2以上的,处以以上的,处以800至至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1-03代履行代履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全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5-1-04常见问题处理常见问题处理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开挖城市道路的,依法进行罚款。当事人拒不缴纳罚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开挖城市道路的,依法进行罚款。当事人拒不缴纳罚款的,参照本指南第款的,参照本指南第17-1-04条处理。条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第50条;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第)第27条,第条,第30条,第条,第42条条2、3、6项。项。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5-2-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未事先征得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未事先征得市政管理部门同意,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没有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没有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的。通行的。5-2-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擅自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小铁轮车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处、擅自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小铁轮车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处100元以上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擅自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大型铁轮车和履带车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大型铁轮车和履带车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处处1000元以上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擅自在城市道路上驾驶超长、超高、超重车辆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驾驶超长、超高、超重车辆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处,处1000元以上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2-03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暂扣车辆或车辆有关证件。暂扣车辆或车辆有关证件。5-2-04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的含义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的含义超重车辆是指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超重车辆是指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千克以上。超高车辆是指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高车辆是指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算起4.2米以上米以上)。超长车辆是指车货总长超长车辆是指车货总长18米以上。米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第)第27条第条第2项,第项,第28条第条第1款,第款,第42条。条。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3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5-3-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5-3-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建筑物、构筑物面积较小、建筑物、构筑物面积较小,影响不大,能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影响不大,能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不予处罚。赔偿损失,不予处罚。2、建筑物、构筑物面积较大、建筑物、构筑物面积较大,影响较坏的,责令限期改正。建筑物、构影响较坏的,责令限期改正。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不足筑物占地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处平方米的,处10000元罚款;建筑物、构筑物占地元罚款;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处平方米以上的,处20000元罚款。元罚款。3、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大、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大,影响极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影响极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罚款。元罚款。5-3-03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其违章建筑。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其违章建筑。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第)第27条第条第4项,项, 第第42条第条第2、3项。项。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4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5-4-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5-4-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挂浮物,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挂浮物,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予警告,不予处罚。不予处罚。2、影响市容观瞻,未对桥梁或者路灯设施造成危害的,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市容观瞻,未对桥梁或者路灯设施造成危害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并处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3、影响桥梁或路灯正常使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影响桥梁或路灯正常使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失的,承担赔偿责任。4、对桥梁或路灯造成损失、对桥梁或路灯造成损失5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000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5、对桥梁或路灯造成损失、对桥梁或路灯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并处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6、对桥梁或路灯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桥梁或路灯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并处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4-03代履行代履行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第50条;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第)第27条第条第6项。项。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6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5-6-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5-6-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自行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自行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警告,不予处罚。不予处罚。2、未在次干道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未在次干道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并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3、未在主干道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未在主干道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并处6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4、未在次干道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经纠正拒不改正的,、未在次干道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经纠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5、未在主干道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经纠正拒不改正的,、未在主干道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经纠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6、因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导致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因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导致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偿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6-03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第50条;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第)第24条,第条,第35条条,第第42条。条。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7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5-7-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5-7-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当事人有上述违法情形,自行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当事人有上述违法情形,自行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不予不予处罚。处罚。2、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超过、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超过1天的天的,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超过、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超过3天的天的,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4、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超过、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超过5天的天的,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令限期改正,并处8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5、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超过、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超过7天的天的,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6、因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导致严重、因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导致严重后果的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7-03代履行代履行因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因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正,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第50条;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第)第31条第条第2款,第款,第42条第条第3项。项。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8未按规定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未按规定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5-8-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未办理批准手续建设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未办理批准手续建设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5-8-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当事人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自行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当事人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自行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给予警告,不予处罚。不予处罚。2、在次干道施工现场设置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在次干道施工现场设置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3、在主干道施工现场设置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在主干道施工现场设置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4、在次干道施工现场设置管线、杆线等设施,经纠正拒不改正的、在次干道施工现场设置管线、杆线等设施,经纠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改正,并处8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5、在主干道施工现场设置管线、杆线等设施,经纠正拒不改正的,、在主干道施工现场设置管线、杆线等设施,经纠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6、未办理批准手续,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未办理批准手续,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8-03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其违章建筑。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其违章建筑。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第)第29条,第条,第42条第条第4项项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9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5-9-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未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未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5-9-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3平方米以下,自行改正,补办批准手续,平方米以下,自行改正,补办批准手续,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不予处罚。不予处罚。2、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补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补办批准手续,并处办批准手续,并处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3、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补办批准手续,并处补办批准手续,并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4、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补办批准手续,并处补办批准手续,并处8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5、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补办批准手续,并处补办批准手续,并处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6、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补办批准手续,并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补办批准手续,并处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第)第34条,第条,第42条第条第5项。项。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10挖掘城市道路虽经批准但违规操作挖掘城市道路虽经批准但违规操作5-10-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1、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2、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时,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擅自移动位置、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时,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擅自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扩大面积、延长时间。5-10-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当事人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自行改正,补办审批手续,未、当事人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自行改正,补办审批手续,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处罚。2、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或挖平方米以下或挖掘城市道路掘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承担赔偿责任。3、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上20平平方米以下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方米以下或者挖掘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并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4、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面积20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上30平平方米以下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方米以下或者挖掘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并处8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面积30平方米以上或者平方米以上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造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6、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并处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5-10-03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1、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等手续时,涉及公路路政管理的,应事先征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等手续时,涉及公路路政管理的,应事先征得公路管理部门同意。违反该规定的,遵循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得公路管理部门同意。违反该规定的,遵循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者负责取缔并恢复原状准者负责取缔并恢复原状 ;2、要求当事人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要求当事人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第50条;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第)第33条,第条,第36条,第条,第42条第条第6项。项。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11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5-11-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5-11-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2、情节较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情节较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1000元以元以上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3、情节较重,造成照明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情节较重,造成照明设施无法正常运行1天以内的,责令限期改正,天以内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4、情节严重,造成照明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情节严重,造成照明设施无法正常运行1天以上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天以上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对个人处700元以上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11-03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第50条;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第)第28条第条第5项,第项,第32条。条。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12妨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妨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5-12-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活动。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活动。5-12-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2、情节较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情节较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3、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10000元元以上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20000元元以上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5-12-03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第50条;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第)第28条第条第2项,第项,第32条。条。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13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安置其他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设施或者接用电源5-13-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5-13-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2、情节较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情节较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3、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5-13-03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第50条;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第)第28条第条第4项,第项,第32条。条。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14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5-14-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5-14-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情节较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情节较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2、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第)第28条第条第1项,第项,第32条。条。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15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5-15-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5-15-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2、情节较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情节较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3、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5-15-03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依法强制拆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依法强制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第)第28条第条第3项,第项,第32条。条。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16其他可能影响城市道路正常运行的行为其他可能影响城市道路正常运行的行为5-16-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有其他可能影响城市道路正常运行的行为。有其他可能影响城市道路正常运行的行为。5-16-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2、情节较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情节较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3、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5-16-03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第50条;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第)第28条第条第6项,第项,第32条。条。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17在城市景观照明中过度照明等超能耗行为在城市景观照明中过度照明等超能耗行为5-17-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行为。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行为。5-17-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轻微违法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2、较轻微违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较轻微违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3、较重违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较重违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4、严重违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严重违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第)第19条,第条,第31条。条。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18未依法建设集贸市场未依法建设集贸市场5-18-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开办集贸市场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开办集贸市场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占用城市主要街道、广场、绿地;未建立健全与市场规模和主营商品占用城市主要街道、广场、绿地;未建立健全与市场规模和主营商品性质相应的消防、安全、环保、卫生以及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擅自性质相应的消防、安全、环保、卫生以及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擅自将集贸市场改作他用或者非法占用集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将集贸市场改作他用或者非法占用集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5-18-02处理处理1、开办集贸市场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的,、开办集贸市场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的,责令市场开办者补办有关手续。对不宜形成市场的,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市场开办者补办有关手续。对不宜形成市场的,依法予以取缔。2、占用城市主要街道、广场、绿地新建、改建集贸市场或者从事集市贸、占用城市主要街道、广场、绿地新建、改建集贸市场或者从事集市贸易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易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3、集贸市场未建立健全与市场规模和主营商品性质相应的消防、安全、集贸市场未建立健全与市场规模和主营商品性质相应的消防、安全、环保、卫生以及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的,责令市场主办者限期改正,环保、卫生以及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的,责令市场主办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4、擅自将集贸市场改作他用或者非法占用集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的,、擅自将集贸市场改作他用或者非法占用集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的,责令其限期退还占用的场地和设施,并处责令其限期退还占用的场地和设施,并处1000元以上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罚款。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18-03取缔取缔(1)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2)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3)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4)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账簿以及其他资料;(5)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产品(商品商品)等财物;等财物;(6)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5-18-04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第50条;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第)第32条;条;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2010)第)第9-12条,第条,第27-30条;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第)第9条。条。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19随意拆除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或在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性活动随意拆除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或在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性活动5-19-01 .违法情形违法情形未经批准随意拆除、拆迁符合规划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在石油天然气未经批准随意拆除、拆迁符合规划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在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类建(构)筑物、挖沙取土、打井、排放腐蚀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类建(构)筑物、挖沙取土、打井、排放腐蚀性物质和种植深根植物。性物质和种植深根植物。5-19-02 .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在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类建(构)筑物、挖沙取土、在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类建(构)筑物、挖沙取土、打井、排放腐蚀性物质和种植深根植物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打井、排放腐蚀性物质和种植深根植物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2、随意拆除、拆迁符合规划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随意拆除、拆迁符合规划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至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0至至30000元罚款。元罚款。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5-19-03代履行代履行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第50条;条;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试行)(试行)(2004)第)第12条第条第1款,第款,第14条。条。第六章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6-1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群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群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6-1-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群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群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6-1-02人群集中地区的含义人群集中地区的含义人群集中地区,是指人口居住、通行的密度较高,需要对大气污染进行人群集中地区,是指人口居住、通行的密度较高,需要对大气污染进行特殊控制的区域,例如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办公密集地区、商业特殊控制的区域,例如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办公密集地区、商业中心区等。中心区等。6-1-03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首先应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首先应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2、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轻重,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轻重,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情节轻微,经指出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不予处罚。)情节轻微,经指出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不予处罚。(2)个人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以每立方米)个人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罚款,并责令停止违元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法行为,限期改正。(3)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以每立方米)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以每立方米1000元罚款,并责令停止违元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法行为,限期改正。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6-1-04代履行代履行责令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责令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其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第)第31条,第条,第46条第条第4项;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第50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二部分第三章、第二部分第六章。第二部分第三章、第二部分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6-2未采取防护措施防治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污染未采取防护措施防治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污染6-2-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未采取相应的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未采取相应的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6-2-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散发粉尘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散发粉尘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2、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0000元以上元以上50000元元以下罚款。以下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第)第42条,第条,第56条第条第3项;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二部分第三章、第二部分第五章。第二部分第三章、第二部分第五章。第六章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6-3建筑施工、拆迁工地产生扬尘污染建筑施工、拆迁工地产生扬尘污染6-3-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扬尘污染活动。6-3-02建筑施工、拆迁工地施工要求建筑施工、拆迁工地施工要求1、市区施工应严格控制并逐步实行。市区道路施工应推行合理工期并采、市区施工应严格控制并逐步实行。市区道路施工应推行合理工期并采取逐段施工方式。取逐段施工方式。2、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档。、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档。施工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施工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3、施工过程堆放的渣土必须有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竣工后要及时清、施工过程堆放的渣土必须有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理和平整场地。6-3-03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造成扬尘和一定危害的,处、造成扬尘和一定危害的,处500元以上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2、造成污染和严重危害的,处、造成污染和严重危害的,处3000元以上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 3、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第六章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6-3-04常见问题处理常见问题处理1、城区所有基建工地出入口在开工前必须硬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城区所有基建工地出入口在开工前必须硬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与建筑工地单位协商,签订协议。可以与建筑工地单位协商,签订协议。建筑工地不按要求进行出入口道路硬化的,责令限期改正。城市管理综建筑工地不按要求进行出入口道路硬化的,责令限期改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规划、建设、运管、交警等部门联合执法。合执法部门与规划、建设、运管、交警等部门联合执法。未进行出入口道路硬化,造成道路路面污染的,参照本指南第未进行出入口道路硬化,造成道路路面污染的,参照本指南第2-32条处理。条处理。2、有初步证据证明基建工地在院内处理石灰,造成扬尘,工地污水外流,、有初步证据证明基建工地在院内处理石灰,造成扬尘,工地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的,执法人员可要求相关工程单位配合执法检查。城市管理综合影响市容的,执法人员可要求相关工程单位配合执法检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建设、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执法部门与建设、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拒不配合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拒不配合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进进行调查,注意收集证据。行调查,注意收集证据。调查发现确有第一项违法行为的,一并予以处理。调查发现确有第一项违法行为的,一并予以处理。3、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的建筑施工现场附近堆放砂石、灰土以及搬迁渣土、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的建筑施工现场附近堆放砂石、灰土以及搬迁渣土等物料,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具体处罚裁量参见本指南等物料,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具体处罚裁量参见本指南第第6-2-01条。条。 4、实施扬尘控制管理,可以进行约谈,签订责任书。、实施扬尘控制管理,可以进行约谈,签订责任书。“约谈约谈”是指支队是指支队有关负责人与主城区大型企业或建设施工企业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会面,有关负责人与主城区大型企业或建设施工企业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会面,双方坦诚交流扬尘控制有关意见,签订责任书。约谈方式可以是电话通知双方坦诚交流扬尘控制有关意见,签订责任书。约谈方式可以是电话通知约谈、上门约谈、书面约谈、会议座谈。约谈、上门约谈、书面约谈、会议座谈。第六章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第)第43条第条第2款、第款、第58条;条;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筑施工现场附近堆放砂石、灰土等物料造成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筑施工现场附近堆放砂石、灰土等物料造成扬尘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尘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发(环发2000241号)。号)。第六章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6-4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污染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污染6-4-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6-4-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初次违法,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够立即停止的,处、初次违法,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够立即停止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或一个月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或一个月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处5000元以上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或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反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或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反映强烈的,或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强烈的,或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10000元以上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6-4-03常见问题处理常见问题处理1、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废旧物资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废旧物资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2、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医疗废物的,责令停止,并及时移交给环保、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医疗废物的,责令停止,并及时移交给环保部门处理。部门处理。3、恶臭污染物(如二硫化碳、硫化氢)排放控制应执行、恶臭污染物(如二硫化碳、硫化氢)排放控制应执行恶臭污染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确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方法不适用)中确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方法不适用于执行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的情况。第六章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4、在执行、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时,若企业排气筒高度超过标准时,若企业排气筒高度超过标准中所列排气筒最高高度,应当执行中所列排气筒最高高度,应当执行排放标准排放标准中排气筒最高高度对中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量。应的污染物排放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第)第41条,第条,第57条;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焚烧废旧物资处罚问题的复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焚烧废旧物资处罚问题的复函(环法函(环法函200113号);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环发(环发200924号);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问题的复函(环函(环函2007281号)。号)。第六章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6-5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6-5-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6-5-02.秸秆的含义秸秆的含义秸秆指小麦、水稻、秸秆指小麦、水稻、 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物秸秆。6-5-03.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给予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2、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个人违法的,处、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个人违法的,处50元罚款;单位违法的,元罚款;单位违法的,处处200元罚款。元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第)第41条第条第2款,第款,第57条第条第2款;款;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第2条,第条,第8条。条。第六章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6-6烧烤等饮食经营者排放油烟造成污染烧烤等饮食经营者排放油烟造成污染6-6-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沿街饮食烧烤等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沿街饮食烧烤等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6-6-02烧烤等饮食经营者排放油烟要求烧烤等饮食经营者排放油烟要求1、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进行。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求进行。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管段。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2、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3、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业单位。4、油烟无组织排放(指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视同超标。、油烟无组织排放(指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视同超标。6-6-03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注册资金在、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0元元以上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2、注册资金在、注册资金在20至至50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00元元以上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3、注册资金在、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上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第六章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6-6-04常见问题处理常见问题处理饮食服务业油烟排放的标准限值,按照饮食服务业油烟排放的标准限值,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执行。执行。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臭气浓度中的臭气浓度指标执行。指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第)第44条,第条,第56条第条第4项。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二部分第五章;第二部分第五章;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第)第3.4条,第条,第3.5条,第条,第5条。条。第六章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6-7建筑施工单位夜间作业建筑施工单位夜间作业6-7-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建筑施工单位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建筑施工单位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6-7-02夜间的含义夜间的含义夜间,指晚二十二点至凌晨六点之间的期间。夜间,指晚二十二点至凌晨六点之间的期间。6-7-03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处、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元罚款。2、再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处、再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3、三次及以上违反、屡教不改的,责令改正,处、三次及以上违反、屡教不改的,责令改正,处400元以上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6-7-04常见问题处理处理常见问题处理处理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的证明。“特殊需要特殊需要”包括包括“工艺需要工艺需要”,工艺需要指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夜间连续,工艺需要指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夜间连续进行的施工作业。进行的施工作业。是否属于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生产工艺,应当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是否属于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生产工艺,应当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第六章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第)第30条,第条,第56条,第条,第63条;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如何确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如何确定规定规定的罚款数额问题的复函的罚款数额问题的复函(环发(环发1997639号);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夜间连续施工作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夜间连续施工作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1998年年12月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1998411号)。号)。第六章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6-8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6-8-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6-8-02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含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含义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安静的建筑物。6-8-03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初次违反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初次违反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2、再次违反的,处、再次违反的,处200元以上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3、三次及以上违反的,处、三次及以上违反的,处300元以上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4、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予以处罚。第六章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第)第45条,第条,第58条;条;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的通知的通知(环发(环发20107号)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环发(环发1999210号号1999年年12月月15日)第三项;日)第三项;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的通知的通知(环发(环发20107号)附则。号)附则。第六章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6-9制造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制造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6-9-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6-9-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初次违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初次违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的,处、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3、造成较大影响和危害后果的,处、造成较大影响和危害后果的,处400元以上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4、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第)第45条第条第2款,第款,第58条条第第1项。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环发(环发1999210号号1999年年12月月15日)第三项。日)第三项。第六章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6-10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发出高噪声的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方法招揽顾客6-1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6-1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初次违反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初次违反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2、再次违反的,处以、再次违反的,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3、三次及以上违反的,处以、三次及以上违反的,处以800元以上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4、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第)第44条,第条,第60条;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环发(环发1999210号号1999年年12月月15日)第三项。日)第三项。第六章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6-11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6-11-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从家庭室内发出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6-11-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初次违反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初次违反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2、再次违反的,处、再次违反的,处200元以上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3、三次及以上违反的,处以、三次及以上违反的,处以300元以上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4、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第47条,第条,第58条。条。第六章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6-12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6-12-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6-12-02生活垃圾的含义生活垃圾的含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视为生活垃圾的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固体废物”,例如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拆除或破损的砖瓦、废料、,例如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拆除或破损的砖瓦、废料、废预制板等废物。废预制板等废物。6-12-03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用由违法者承担。采取代为治理的措施时,应当注意:一是要保证代为治理的第三人能够收采取代为治理的措施时,应当注意:一是要保证代为治理的第三人能够收回执行费用;二是要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回执行费用;二是要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第六章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3、构成违法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构成违法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还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等危险物质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还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6-12-04代履行代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行政机关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第)第33条,第条,第76条第条第1款第款第4项、第项、第2款;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第17条,第条,第88条第三项;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第7章;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第6章。章。第七章第七章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7-1在人行道、楼群院落和店外无照经营在人行道、楼群院落和店外无照经营7-1-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经营行为。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第七章第七章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7-1-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在人行道、楼群院落和店外无照经营的,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在人行道、楼群院落和店外无照经营的,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情形处以罚款:并按以下情形处以罚款:1、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的,处元以下的,处7000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2、对未达到取缔规定要求的,或违法所得在、对未达到取缔规定要求的,或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上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元以下的,处处7000元以上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3、对阻碍执法,拒绝取缔的,或违法所得在、对阻碍执法,拒绝取缔的,或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元以下的,或一个月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或一个月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14000元以上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7-1-03 . 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1、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2、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产品(商品商品)等财物。等财物。3、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第七章第七章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7-1-04 . 常见问题处理常见问题处理1、整治人行道、楼群院落和店外无照经营的流动商贩,应遵循、整治人行道、楼群院落和店外无照经营的流动商贩,应遵循“疏通为主,疏通为主,处罚为辅处罚为辅”的原则,可以划定指定地点、限定经营时间或减免摊位费。的原则,可以划定指定地点、限定经营时间或减免摊位费。2、对销售瓜果蔬菜的商贩群体,可在社区附近公园开辟早市;对经营、对销售瓜果蔬菜的商贩群体,可在社区附近公园开辟早市;对经营小吃的商贩群体,可适度规划开辟早点摊和夜市等。小吃的商贩群体,可适度规划开辟早点摊和夜市等。 3、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应注意先告知相对人划定的市场或其他指定销售、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应注意先告知相对人划定的市场或其他指定销售地点,及最近的市场或指定销售地点,说服当事人前往指定地点在规定地点,及最近的市场或指定销售地点,说服当事人前往指定地点在规定时间内销售。时间内销售。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以考虑处以罚款或扣押与违法销售活动相关的物品。仍不改正的,可以考虑处以罚款或扣押与违法销售活动相关的物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第)第4条,第条,第9条,第条,第14条。条。第八章第八章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8-1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道路通行规定行驶。道路通行规定行驶。8-1-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不予处罚。、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不予处罚。2、情节一般的,处以、情节一般的,处以5至至20元的罚款。元的罚款。3、情节严重,经指出拒不改正的,处以、情节严重,经指出拒不改正的,处以20至至50元的罚款。元的罚款。8-1-03扣留非机动车扣留非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依法扣留其非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依法扣留其非机动车。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第31条、第条、第87条、第条、第89条;条;第八章第八章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8-2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8-2-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在人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在人行道及外延部分停放机动车辆。道及外延部分停放机动车辆。8-2-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不影响交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不影响交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立即驶离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于处罚。立即驶离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于处罚。2、机动车违法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警告后未立、机动车违法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警告后未立即驶离的,视为情节一般,处以当事人即驶离的,视为情节一般,处以当事人20元以上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门指定的地点停放。3、机动车违法停放、临时停车,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机动车违法停放、临时停车,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警告后拒绝立即驶离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以当事人警告后拒绝立即驶离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以当事人100元以上元以上200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第八章第八章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8-2-03常见问题处理常见问题处理1、违法停车的处理。、违法停车的处理。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且不影响交通的,应当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且不影响交通的,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指出违法行为,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张贴违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且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使用拖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且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使用拖车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车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机动车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使用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取机动车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使用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取证,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停车行为进行处理。证,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停车行为进行处理。2、违法停车实务处理中,应注意通过拍照等方式取证。取证后告知可采、违法停车实务处理中,应注意通过拍照等方式取证。取证后告知可采告知单告知单或登报方式。对逾期未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受处理的,或登报方式。对逾期未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受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违法车牌号登记转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违法车牌号登记转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再行登报告知处罚。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再行登报告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第93条。条。第八章第八章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8-3. 其他侵占城市道路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行为其他侵占城市道路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行为8-3-01违法情形违法情形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8-3-02. 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迅速恢复交通行为,并迅速恢复交通,可以依法给予可以依法给予2万元以下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万元以下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3-03常见问题处理常见问题处理对有市场而不进入市场、在公路两旁占道经营的,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市场而不进入市场、在公路两旁占道经营的,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耐心说服、引导群众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拒绝改正的,予以取缔。进行查处耐心说服、引导群众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拒绝改正的,予以取缔。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的职权参见本指南第取缔时可以行使的职权参见本指南第5-22-02条。条。对因场地容量不足而占道经营的,在道路两侧明确标出警戒线,合理确定对因场地容量不足而占道经营的,在道路两侧明确标出警戒线,合理确定交易范围,保证道路安全畅通。交易范围,保证道路安全畅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第31条,第条,第104条;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第27条,第条,第42条。条。第九章第九章 其他事项其他事项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政府规定的有关城市管理的其他职责。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政府规定的有关城市管理的其他职责。具体可按照具体可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政发(甘政发200331号)执行。号)执行。第十章第十章 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执法一般法一般规定定第二编 执法程序 10-1执勤执法用语执勤执法用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接受群众投诉、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接受群众投诉、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推诿、呵斥、讽刺、不理睬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应当耐心解释,不得推诿、呵斥、讽刺、不理睬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尊重人格尊严和民俗。尊重人格尊严和民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执勤执法用语及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执勤执法用语及要求。10-2执勤执法行为举止执勤执法行为举止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精神饱满。2、站姿应当挺直、收腹,不得背手、袖手、插手,不得勾肩搭背;、站姿应当挺直、收腹,不得背手、袖手、插手,不得勾肩搭背;3、坐姿应当保持上身端正,不得仰卧、斜躺、翘腿、抖腿、席地而坐;、坐姿应当保持上身端正,不得仰卧、斜躺、翘腿、抖腿、席地而坐;4、走姿应当抬头、挺胸、收腹,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吸烟;、走姿应当抬头、挺胸、收腹,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吸烟;5、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6、交还被核查当事人的相关证件后时应当方便当事人接取。、交还被核查当事人的相关证件后时应当方便当事人接取。7、驾驶机动车巡逻间隙不得倚靠车身或者趴在摩托车把上休息。、驾驶机动车巡逻间隙不得倚靠车身或者趴在摩托车把上休息。8、在执行公务期间,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聊天、嬉戏、打闹。、在执行公务期间,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聊天、嬉戏、打闹。第十章第十章 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执法一般法一般规定定第二编 执法程序 10-3着装与装备着装与装备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除有特殊工作需要外,工作期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除有特殊工作需要外,工作期间佩戴佩戴甘肃省行政执法证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制式服装应当配套穿着,不得与便服混穿。制式服装应当配套穿着,不得与便服混穿。2、着制式服装时,戴帽应当端正,不得歪带、反带帽子。衬衫下摆应当、着制式服装时,戴帽应当端正,不得歪带、反带帽子。衬衫下摆应当塞于裤腰内,不得外露;不得穿拖鞋。塞于裤腰内,不得外露;不得穿拖鞋。3、着装应当系好衣扣、领扣、袖扣,不得袒胸露怀,不得卷裤腿。、着装应当系好衣扣、领扣、袖扣,不得袒胸露怀,不得卷裤腿。4、执法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执法车辆无牌照,、执法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执法车辆无牌照,严禁上路。严禁上路。10-4仪表仪表1、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发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发辫不得过肩。烫发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发辫不得过肩。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不得文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不得文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3、不得佩带各种奇形及迷信饰物。、不得佩带各种奇形及迷信饰物。第十章第十章 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执法一般法一般规定定第二编 执法程序 10-5人数要求人数要求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执法时,要注意自身安全,外出执法不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执法时,要注意自身安全,外出执法不得少于两人,或者由一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带领两名以上协管员进行。少于两人,或者由一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带领两名以上协管员进行。2、协管员只能实施维护秩序、宣传、疏导等非执法活动,不得从事调查、协管员只能实施维护秩序、宣传、疏导等非执法活动,不得从事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决定等执法活动。取证、作出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决定等执法活动。10-6执法车辆的行驶与停放执法车辆的行驶与停放驾驶执法车辆外出执法时,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驾驶人、驾驶执法车辆外出执法时,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执法车辆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选择停在路边或适当的位置,执法车辆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选择停在路边或适当的位置,不得乱停乱放,妨碍正常通行秩序。不得乱停乱放,妨碍正常通行秩序。参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参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甘肃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定甘肃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管管 辖 第二编 执法程序 11-1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其所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其所在城市的城区进行。城市的城区进行。城区是指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城市规划区,规划区是指城市的建成区以城区是指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城市规划区,规划区是指城市的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11-2委托管辖委托管辖(已经行使的部分许可权,通过委托管辖解决)(已经行使的部分许可权,通过委托管辖解决)参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参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庆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庆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第2条;条;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施行日期:准,施行日期:1999年年2月月1日)。日)。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回避回避第二编 执法程序 12-1回避对象回避对象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城市管理违法行为过程中涉及暴力抗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城市管理违法行为过程中涉及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派出所处理。妨碍执行公务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派出所处理。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案件交由本部门其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继续调查处理,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案件交由本部门其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继续调查处理,原办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法制科室人员可以随案监督。原办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法制科室人员可以随案监督。12-2回避程序回避程序1、办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办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政府领导同意后决定。报政府领导同意后决定。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办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提出回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办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回避回避第二编 执法程序 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人、办案城市管理综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人、办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城市管理综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记录在案。合执法部门应当记录在案。4、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5、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办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具有应当回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办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或本级人民政府法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或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政府领导同意后可以指令他们回避。制工作机构报政府领导同意后可以指令他们回避。12-3回避的效果回避的效果1、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2、被决定回避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办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被决定回避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办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鉴定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员、鉴定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回避回避第二编 执法程序 3、在城市管理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在城市管理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参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参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37条。条。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受案受案与调查取取证第二编 执法程序 3、在城市管理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在城市管理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参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参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37条。条。第二章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2-2-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责令改正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2、对于擅自在城市非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区域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拒不改正的:(1)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2)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3、对于擅自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拒不改正的:(1)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无忧PPT整理发布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加强城市管理,解决城管执法难、群众意见多的问题,探索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结、借鉴执法经验,结合本省实际需要,制定本指南。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2002年8月22日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10年10月10日国发201033号)。第二章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第一一编编 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其其量量罚罚 2-2-02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1、责令改正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2、对于擅自在城市非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区域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拒不改正的:(1)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2)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3、对于擅自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拒不改正的:(1)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无忧PPT整理发布无忧PPT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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