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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及典型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及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案例警示教育事故调查处事故调查处 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1”就是握紧一个“方向盘”,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定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工作方向。“4”就是坚持“四轮驱动”即:一是把煤矿安全“双七条”贯彻到底。这是个总抓手,是煤矿坚守红线的铁规定,是煤炭工业转方式、调结构、促改革、构建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是安全生产治本攻坚的重大举措,必须扭住不放,做到铁规定、钢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二是打好50个重点县煤矿安全攻坚战。这个是“牛鼻子”,牵一发而带全身。必须持之以恒,扎实推进,稳步提升,取得典型经验推动全盘。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三是警示教育要生动有效。依法依规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是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好办法。要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对待,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把历史上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对待,痛定思痛、警钟长鸣;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对待,深刻剖析、严肃处理;把隐患当成事故对待,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四是建立安监干部与矿长谈心对话工作机制。这是转变作风、联系群众的有效形式,也是落实总书记“三严三实”要求的具体措施。“千名干部与万名矿长谈心对话”活动要制度化、经常化。激发矿长保护矿工生命的责任感,用安全生产实际行动和保护矿工生命的实际效果,提升煤炭工业地位和树立矿长的良好形象。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主主 要要 内内 容容n n第一部分通报2004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事故情况,对2013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n n第二部分学习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n n第三部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第一部分通报2004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事故情况,对2013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2004200420042004年年年年2013201320132013年全区煤矿事故统计表年全区煤矿事故统计表年全区煤矿事故统计表年全区煤矿事故统计表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二O一三年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一、全年煤矿安全生产总体情况一、全年煤矿安全生产总体情况(一)煤矿安全生产情况(一)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煤矿企业全年共发生生产安全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煤矿企业全年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2222起,死亡起,死亡2929人(全国人(全国10671067人)。同比事故增加人)。同比事故增加2 2起,死亡人数减少起,死亡人数减少4 4人,比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减少死人,比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减少死亡亡1616人人, ,完成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的完成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的64.4%64.4%。煤炭生产百。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为万吨死亡率为0.0280.028(全国(全国0.2880.288) ,同比下降,同比下降0.0020.002。发生较大事故发生较大事故2 2起,死亡起,死亡7 7人。同比较大事故减少人。同比较大事故减少1 1起,起,死亡人数减少死亡人数减少9 9人。没有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同人。没有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同比持平。比持平。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二)2013年全区各盟市辖区煤矿事故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共有11个产煤盟市,在11个产盟市中有5个盟市实现零死亡。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三)按煤矿事故严重程度分析 全年共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20起,占全年事故总起数的91%,死亡22人,占全年死亡人数的75.9%;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伤亡事故2起,占全年事故总起数的9%,死亡7人,占全年死亡人数24.1%;全年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 。 (四)按煤矿事故类别分析 全年发生运输事故9起,死亡13人;顶板事故4起,死亡6人;机电事故3起,死亡3人;瓦斯事故2起,死亡3人;水害事故1起,死亡1人;其他事故3起,死亡3人。 201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运输事故和顶板事故居多,全年发生了2起较大事故,其中,1起是运输事故,1起是顶板事故。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矿矿事事故故类类别别统统计计图图: 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五)按煤矿经济类别划分 1-12月份,国有重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9起,死亡11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1起,死亡人数减少2人,发生较大事故1起,死亡3人。同比较大事故减少1起,死亡人数减少4人;国有地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5起,死亡6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1起,死亡人数持平;乡镇煤矿发生死亡事故8起,死亡12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2起,死亡人数减少2人。发生较大事故1起,死亡4人,同比较大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减少5人。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二、综合分析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很好,但是,在今年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呈现了运输事故偏多的现象,全年发生的运输事故占全年事故总量的41%,运输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人数为13人,占全年事故死亡总人数的45%;全年外委施工队伍发生事故11起,死亡17人,特别是外委施工队伍还发生了2起较大事故。手续不全的煤矿建设项目发生事故2起,死亡3人。因此,对外委施工队伍及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和监察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监察力度,严肃处理非法违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二)加大对隐瞒事故的核查处理工作力度,坚决打击隐瞒煤矿事故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质量标准化的水平。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保安意识和危险源的辨别能力。 (五)应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察,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对煤矿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考核,对项目部作业现场进行动态监察,保障煤矿建设施工企业实现合法生产,安全作业,坚决遏制建设项目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学习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法律法规及规定n n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296号)第十八号)第十八条规定,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条规定,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n n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国务院令第第493493号)自号)自20072007年年6 6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n n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发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发20082122008212号)号)n n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安监总局令第4242号)自号)自20112011年年1111月月1 1日日执行。执行。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法律法规及规定n n安全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安全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监总局令第1515号)号)n 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n n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释(法释2007520075号)号)n n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n n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717200717号)号)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法律法规及规定n n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监察部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11号)号)n n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20119191号)号)n n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200739号)号)n n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33号号) )n n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2013115号)号)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 各类煤矿(包括生产、基建、改扩建矿井)及各类煤矿(包括生产、基建、改扩建矿井)及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和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和为煤矿生产、建设直接服务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为煤矿生产、建设直接服务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其中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地面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其中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是指原煤外运装车前和原煤、材料系统、附属场所是指原煤外运装车前和原煤、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压风、通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讯、矸石山、支架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讯、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 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n n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200739号)号)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n n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安全事故。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n n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 n n1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安全事故。 n n2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口等) ),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产安全事故。n n3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n n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 n n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立案侦查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立案侦查的,其中:在结案后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中:在结案后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按照治安管理案件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在结案后认定不属于刑事案公共安全事件处理;在结案后认定不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关单位、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涉嫌构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给予人员涉嫌构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给予立案侦查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属于生产立案侦查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安全事故。 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n n关于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关于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的认定 n n1 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 n n2 2矿山存放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矿山存放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炸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n n关于救援人员在事故救援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关于救援人员在事故救援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认定认定 n n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造成人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身伤亡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n n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例第三条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n n(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30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死亡,或者100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n n(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10人以上人以上3030人以下死亡,人以下死亡,或者或者5050人以上人以上10010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5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 1亿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事故等级按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级别确定事故等级。 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四、煤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四、煤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n n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依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GB6721)提出意见,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监机构)提出意见,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监机构确定。主要包括以下项目:确定。主要包括以下项目:n n(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歇工工资;n n(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n n(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资产损失价值。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五、煤矿事故报告及谎报、瞒报的认定五、煤矿事故报告及谎报、瞒报的认定n n(一)事故报告(一)事故报告n n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1小时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n n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构报告。n n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二)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 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1、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2、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n n 对已经受理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下对已经受理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列规定处理:n n(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查证。查证结束后,(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查证。查证结束后,及时将查证及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及时将查证及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n n(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查证。有具体的事故单位和伤亡人员姓名、联进行查证。有具体的事故单位和伤亡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查证;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查证;n n(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举(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n n(四)举报事项经查证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四)举报事项经查证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益。n n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查证瞒报、谎报事故确有困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查证瞒报、谎报事故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查证。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查证。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调查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应当重点查明瞒报、谎报事故的原因、过程,是否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扩大和严重社会危害,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等情况。 瞒报、谎报事故涉嫌犯罪的,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242号)号)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 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本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伪造或者破坏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证据和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200万元的罚款。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33号号) )关于事故煤矿及主要负责人的处罚规定关于事故煤矿及主要负责人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20万元的罚款;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50万元的罚款;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200万元的罚款;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500万元的罚款。万元的罚款。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七、党纪政纪处分七、党纪政纪处分n n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五)开除党籍。n n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安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纪发中纪发2007 172007 17号号) )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11号号) )n n政纪处分的种类:政纪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一)警告(二)记过(二)记过(三)记大过(三)记大过(四)降级(四)降级(五)撤职或留用察看(五)撤职或留用察看(六)开除(六)开除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政纪处分适用范围:政纪处分适用范围:政纪处分适用范围:政纪处分适用范围:(一)国家机关公务员,国有(一)国家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监察机关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二)(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除由国家行政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除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企业、事业单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参照本规定执行。 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八、刑事责任追究八、刑事责任追究n n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n n适用范围;1.矿山企业事故责任者;2.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以人为本 关爱生命 祝同志们工作顺利,身体健康。祝同志们工作顺利,身体健康。谢谢谢谢 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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