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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提单及提单业务第四章、提单及提单业务第一节 提单的概念 一、提单的法律概念一、提单的法律概念 海商法海商法中规定,提单(中规定,提单(bill of lading)是指用以证明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证据以交付货物交付货物的单证。的单证。提单的概念提单的功能(性质):提单的功能(性质):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合同成)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合同成立于双方办妥货物托运手续之时。提单是双立于双方办妥货物托运手续之时。提单是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如果提单转让到方已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如果提单转让到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第三人手中,则成为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第三人手中,则成为运输合同本身。运输合同本身。提单的性质2)提单是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的单证:若承运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视为已按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初步证据(如果一方提出相反的证据,则可推翻其据(如果一方提出相反的证据,则可推翻其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提单在承运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为最终证据。提单的性质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转让的物权凭证物权凭证:可以转让货物的实质占有权;对货物有占有权,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出货物。把提单背书交给银行质押,只是转让把提单背书交给银行质押,只是转让的占有权而非货物。提单副本(的占有权而非货物。提单副本(non-negotiable)不能成为物权凭证。)不能成为物权凭证。提单的性质提单的商业作业,体现在其“物权凭证”的性质上。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可以在银行融资,转让提单也就转让了在目的港的提货权,处置提单等于处分正在海上运输途中的货物。争议:如果把提单看做是物权凭证,法院在判定“无单放货”的案件的时候,应该认为是侵权认定,而非违约认定提单的性质提单能够成为物权凭证的条件:1.只有在无法或者十分困难去转让“实质占有权”时,才需要一份物权凭证。2.物权凭证必须可以流通/转让。3作为物权,必须是“最后单证(证据)”而非“初步单证(证据)”。4.证明习惯做法(subjecttoproofofcustom)提单的分类 1按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划分1)已装船提单onboardB/LorshippedB/L2)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银行一般不会接受提单的分类2按对货物的外表状况是否有不良批注划分1)清洁提单cleanB/L2)不清洁提单foulB/L提单的分类3按提单中收货人栏的的填写方式划分1)记名提单straightB/L:银行一般不接受2)指示提单orderB/L3)不记名提单blankB/L:存在被盗,遗失等等风险,业界极少使用提单的分类4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划分1)直达提单directB/L2)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B/LorthroughB/L3)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transportB/L:NVOCC签发的提单提单的分类5按船舶营运方式划分1)班轮提单linerB/L2)租船提单charterpartyB/L6按提单内容的繁简划分1)全式提单longformB/L2)简式提单shortformB/L:背面无权利义务条款7。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1)倒签提单anti-dateB/L:早于真实的装船时间签发提单2)顺签提单post-dateB/L:现实中极少会遇到3)预借提单advancedB/L:货物还未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问题:船公司存在责任风险;诚信问题问题:船公司存在责任风险;诚信问题第二节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产生背景:18世纪,承运人保护自己利益,乱设立免责条款。1894年美国哈特法对于航运界的影响巨大。1924年各国政府在布鲁塞尔通过海牙规则,于31年生效。海牙规则1)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2)关于承运人的责任: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适货。3)关于承运人的免责:17项免责,包括2项承运人过失免责:航海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火灾免责。4)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规定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的赔偿限额为100英镑。海牙规则5)诉讼时效:规定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索赔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6)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在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7)关于公约适用的强制性:规定运输合同中凡是解除或减轻承运人责任的条款。约定或协议无效。维斯比规则产生背景:产生背景:海牙规则主要是发达的航运国家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航运业的发展,有部分条款已经过时。1968年,在布鲁塞尔通过了维斯比规则,于1977年生效。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1)关于提单的证据效力:明确规定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最终证据。2)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采用了双重责任限额。3)关于侵权行为请求的权利:对承运人提出的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诉讼,无论是以合同为依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依据,均适用责任限制的规定。维斯比规则4)关于规则的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扩大到货物从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和运输合同中载明适用本规则,或起生效的国内法的提单。5)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1年,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汉堡规则 产生背景产生背景:海牙维斯比规则倾向于承运人的利益,引起了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由联合国贸发组织起草,1978年78个国家的代表参会对草案进行审议并通过,1992年生效。汉堡规则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1)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2)关于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了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归罪原则,只要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首先推定为承运人的过失而由承运人承担责任),免除了免除了“航海过失航海过失”、“管船过失管船过失”免责条款免责条款。)-3)关于延迟交付货物的责任: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对于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汉堡规则4)关于赔偿责任限额:835SDR;毛重2.5SDR,赔偿金额比维斯比提高了25%5)关于提单的证据效力:转让给包括收货人在内善意的第三者时,具有绝对效力。6)关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2年。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 2009年9月23日,包括荷兰、挪威、美国、加纳和尼日利亚在内的15个国家在荷兰鹿特丹签署了该公约,所以其也称鹿特丹规则,但要在20个国家最终签署一年后才会正式生效。鹿特丹规则是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集大成者,不仅涉及海运在内的多式联运,在船货两方的权利义务方面寻求新的平衡点,而且还引进了电子运输单据、批量合同、控制权等新的内容,此外还特别增设了管辖权和仲裁的内容。公约共有96条,实质性条文88条,是海牙规则的两倍,汉堡规则的3.5倍。该规则的目的在于统一国际海运立法,并让参与国际海运过程的各方责权更加明确,朝着新联合国海运公约的最终生效迈出了关键一步。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的特点的特点1.平衡利益:鹿特丹规则在加重承运人的责任的同时,重新构建了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原则上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且由承运人负责举证。2.寻求统一:公约规定,参加本公约,必须同时退出已参加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或者汉堡规则(第89条);公约采取了最大限度地扩大适用范围(第5、7、82条),最小限度的网状责任制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的特点的特点3.顺应时代:集装箱问世以后,国际货物运输发生了一场革命。单一的海上运输方式为多式联运所替代。调整单一运输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公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汉堡规则实际承运人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了一种新型的责任主体海运履约方。4.促进发展: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发展,是制定本公约的最终目的。海牙规则海牙规则、汉堡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的区别的区别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如在航海过失造成的损失可以免责。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汉堡规则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与举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完全过失责任。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海牙规则海牙规则、汉堡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的区别的区别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每单位875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3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对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该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我国海商法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同1968维斯比规则)海牙规则海牙规则、汉堡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的区别的区别对货物的定义不同:海牙、维斯比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鹿特丹规则在三种情况下,甲板货是允许的:1.法律要求进行此种运输2货物适合舱面运输的集装箱或车辆内3.舱面运输符合运输合同或行业习惯海牙规则海牙规则、汉堡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的区别的区别公约适用范围不同: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维斯比规则(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被告所在地;提单签发地;装货港;卸货港;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传统的海上区段以外的其它领域,包括与海上运输连接的陆上运输,铁路、公路、内河水上运输甚至是航空运输都包括在内。海牙规则海牙规则、汉堡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的区别的区别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鹿特丹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我国海商法“港到港”(集装箱货物)“钩至钩”(干散货)海牙规则海牙规则、汉堡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的区别的区别诉讼时效不同: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鹿特丹规则规定时效期间为2年,并允许合同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海牙规则海牙规则、汉堡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的区别的区别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海牙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维斯比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汉堡规则则在第二条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要对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行市损失;利息损失;停工、停产损失。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且不应超过合同运费的总额。鹿特丹规则第17条,若托运人能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或造成、促成了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事件或情形是在承运人责任期内发生的,则可以要求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负赔偿责任。依鹿特丹规则第60条规定,只有一次限制,即为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海牙规则海牙规则、汉堡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的区别的区别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不同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不同:海牙规则(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维斯比规则(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汉堡规则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将承运人适航的期间从“海牙规则”中的“开航前和开航时”扩大到了“开航前、开航当时和海上航程中”,还强调其“特别适用于海上航程的义务”。对于管货义务还需“保持这种状态。”我国海商法(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航行过失可以免责)、目前我国没有参加海牙、维斯比、汉堡、鹿目前我国没有参加海牙、维斯比、汉堡、鹿特丹规则特丹规则关于过失责任制 目前,各单一运输公约关于赔偿责任基础的规定不一,但大致上可分为严格责任制和过失责任制两大种。其中,过失责任制又可细分为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完全过失责任制。关于过失责任制严格(完全)责任制严格(完全)责任制是指除了不可抗力等有限的免责事由外,不论有无过失,承运人均需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责赔偿。严格责任制一般又被称为无过错责任制。国际铁路运输公约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制。关于过失责任制过失责任制是当承运人或其受雇人在有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海牙规则采取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即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以过失责任为总原则,但承运人对其雇佣人员主观过失造成的损害免责。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赔偿责任基础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关于过失责任制1992年生效的汉堡规则采用了完全过失完全过失责任制责任制,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它是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它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合理有效的措施。关于过失责任制中国海商法主要采用的是海牙/维斯比规则确立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其存在的经济合理性:经济合理性分析从宏观上讲这是国家补偿海上承运人风险成本的需要。 从微观上,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是托运人转嫁高风险和高成本的必然代价。电子提单电子提单的概念电子提单是通过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系统对海运途中的货物支配权进行转让的程序。(EDI系统即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是利用计算机联网设施,使用专用密码进行信息交换,通告货物支配权转移的一种特殊通讯工具。)电子提单电子提单的优点:1)可快速、准确地实现货物支配权的转移。2)可方便海运单的使用,可避免传统提单因为邮寄而可能出现的船到、提单尚未寄到的现象。3)可防冒领和避免误交电子提单现状:我国未全面实施电子提单。实施问题:电子提单法律地位未被明确;银行系统未肯定电子提单的质押;电子提单的安全性未获得保证第三节、提单正面记载内容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质量、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3.船舶名称4.托运人的名称5.收货人的名称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7.卸货港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的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10.运费的支付:到付或者预付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12.承运人在需要的情况下根据货物状况所作的批注第四节、提单背面主要条款提单条款一般分为两类1)强制性条款,内容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行业惯例。2)允许承运人自行拟定的任意性条款。提单背面主要条款1首要条款和提单的适用法首要条款(paramountclause)是承运人按照自己的意志,用以明确本提单适用法规(维斯比、汉堡规则等)的条款。我国承运人指定的提单中,首要条款规定,提单适用于我国海商法。国外大型船公司基本规定适用于维斯比规则。提单背面主要条款2定义条款是提单中或有关提单的法规中,对与提单有关用语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比如承运人,托运人定义等等提单背面主要条款3承运人责任条款1)关于承运人的基本责任: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该谨慎谨慎处理(处理(due diligence)使船舶处于1)适航状态(船舶适航seaworthy)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接收、载运和保管货物(cargoworthy)。承运人责任条款英国普通法规定承运人绝对适航,甚至包括代理人,船舶检验人及修船人等独立合同人(MuncasterCastle案)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适航的举证责任是主张免责的承运人。承运人责任条款2)关于承运人延迟交付货物的责任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延迟交付。我国海商法规定,只有在“明确了约定时间”的情况下,承运人构成延迟交付。(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在约定时间或合理时间合理时间内)承运人责任条款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periodofresponsibilityclause):集装箱货物:港港(汉堡规则)非集装箱货物:钩钩(维斯比规则)承运人免责条款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免责条款与维斯比规则相同(12项免责)1.因除外危险而免责: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以外事故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罢工、停工或劳动限制承运人免责条款2.因除外责任而免责: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和财产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3.因托运人过失而免责: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货物包装不良、标志欠缺、不清4.因货物本身性质而免责:货物的自然特性/固有缺陷承运人责任条款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666.67SDR,或者2SDR毛重每公斤,两者以高者为准。但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以申报其性质和价值的除外承运人责任条款关于特定货物的条款:舱面货物、危险品货物可以自由订立任何协议,而且这种协议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一年承运人的权利 权利:1)运费请求权2)留置权3)责任限制权4)免责权关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两者在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两者可互相追偿。托运人的权利托运人权利: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托运人的义务托运人的义务:1)支付运费2)提供货物3)办妥货物运输手续关于托运危险品:托运人有将危险品的名称、性质及应采取的措施正确地通知承运人的义务。在托运人已表明了货物的危险性的情况下,在货物危及船舶、人员或其他货物时,仍然可以将其卸下、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第五节、集装箱提单 集装箱提单:货物放于集装箱内进行海运所签发的提单。多式联运提单:除了港到港的集装箱提单外,其他交接方式则为多式联运提单集装箱多式联运提单的条款 不知条款(unkownclause):如果承运人或其提单签发人知道或有理由怀疑提单记载货物与实际接收货物不符,可以在提单上批注(reservation)。(一般用于自装箱)喜马拉雅条款:对于货物的任何索赔诉讼,既适用于合同诉讼,也适用于侵权诉讼;对于承运人的免责、抗辩和责任限制,同样适用于承运人的受雇人。集装箱多式联运提单的条款承运人免责条款:多式联运管理规则规定,对于箱体、铅封完好,托运人箱内“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对多式联运人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自行负责或承担赔偿责任。铅封完整交货条款:在集装箱的铅封处于正常状态下交付时,认为承运人已经完成履行了义务。开箱检验货物条款:承运人(海关)对集装箱货物由检查权,承运人对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均不负责。第六节、提单业务提单的签发:由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更正和补发:一般不能更改和补发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一般船公司不会签发提单的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可转让关于无单放货提单制度的“癌症”无单放货无单放货的定义:无单放货系指未凭正本提单而交付货物。广义上,无单放货还应当包括未凭正本提单而提取货物的情况即“无单提货”。无单放货无单放货的原因:1.短航次,船舶停港口时间短2.货物专卖频繁,流转时间长于货物运输时间:每次买卖都要在提单上背书、结汇、验证提单真伪等3.提单的运送过程晚于货物到达4.货物的性质原因:如鱼粉、水果等易腐易变质货物现实中常常有船舶达到一个月后,甚至是一年以后提单才“姗姗来迟”无单放货思考:如果提单被偷或者运输途中遗失怎么办?如果是鱼粉易腐货物,等不及提单的到来怎么办如果是凭伪造的提单,承运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无单放货通常做法(如果不无单放货):1.把货物卸到仓库中问题:仓储费用由谁支付?2.让收货人向银行申请开据保函问题:收货人是否愿意支付货物价值1%的保函费用(bailfee)?无单放货在FOB条款下:可在运输合同中避免无单放货问题。因为是收货人支付运费,因此可以在运输合同加入无单放货的条款。在CIF或CFR条款下:存在问题。因为发货人有L/C的担保所以不再理会收获的情况,收货人不参与运输无法要求承运人放货。无单放货伪造提单的国外判例:MotisExportsv.DamsikibsselskabetAF191一案中,英国法院认为,船舶所有人因提货人出示伪造提单而被无辜蒙骗下交货的申辩并不能作为其对错误交货所应负责的有效抗辩。Rix法官认为:船舶所有人若有权凭伪造提单交货,提单便失去了作为开启移动货仓的钥匙作用。因此,若无辜的双方中必须有一方承担因第三方的欺诈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则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相对合理无单放货伪造提单的中国法律实践:中国司法实践对于承运人凭正本提单放货时对提货人出示的正本提单的审查是只限于形式上的审查,即如果提货人出示的正本提单“表面上”与真正的正本提单一致,即完成了承运人的放货责任。这主要是因为承运人不可能象专业人士一样签别提单的真伪无单放货法律实践: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是否有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第一种观点是依据中国海商法第71条“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的规定认定凭单放货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第二种观点是依据中国海商法第79条的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即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承运人只能把货物交给记名提单载明的收货人。无单放货最新动态: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15日对外公布了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的讨论稿中:“在货物交付前,托运人可以凭其持有的记名提单行使中途停运权,甚至与收货人协商修改提单记载的事项。但是在货物交付给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之后,托运人即丧失了对其所持有的提单项下货物的任何权利。”因此,对于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的最后定性目前并不明确。无单放货通常,只要发生无单放货,就会存在承运人违反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同时也侵犯合法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承运人应对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无单放货的性质:违约还是侵权?无单放货选择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将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第一、归责原则不同。各国法律普遍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原则。第二、举证责任不同。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受害人一般要证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第三、任范围不同。合同的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和精神损失的赔偿,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无单放货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2004年后,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请求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以违约论,向无单提货人主张权利的,则以侵权论。无单放货承运人凭正本提单放货义务的免除:(1)承运人在目的港按当地法律将货物交给有关当局(海事局)。(2)货抵目的港后,承运人将货物存仓而免除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海商法第86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它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3)如果卖方给承运人的托单中指示承运人可以凭正本提单复印件或传真件放货,承运人亦可以免除无单放货之责。无单放货对于无单放货的抗辩:失效已过(有效期一年)提单中的免责条款:海牙维斯比规则中关于承运人的责任区间“hooktohook”,一般无单放货发生在岸上如,仓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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