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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陈嘉沁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2021/3/251授课:XXX一、起源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早在20世纪80 年代后期即已萌生,但真正被广泛应用并纳 入立法范畴是在1994年我国正式颁布劳动法以后。劳动法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在与用工者缔结劳动关系过程中常常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故意不与职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首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实劳动关系” 这一概念。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及2009年修订 的劳动法均再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2021/3/252授课:XXX二、概念及特征事实劳动关系一般是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状态。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某些劳动权利义务达成口头协议,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有学者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这实际上否认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法性问题。还有学者认为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依双方当事人主观承认,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2021/3/253授课:XXX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劳动行为已经发生。劳动行为的存在和终结是判断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劳动者通过一定的体力和智力劳动,完成工作内容,并将创造出的工作成果交给用工单位,才意味着劳动关系的成立。第二,从属关系已经形成。从属性的具体含义是指人格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劳动和生产资料相结合,并且在用人单位的指导和安排下,从事相应的劳动,因而获得相当的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三,欠缺形式要件。在事实劳动关系 中,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者提供有偿的劳动,两者之间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或通过口头约定或通过行为默认而形成的。因此,从法律上看,事实劳动关系具备了主体、内容和意思 表示三个要素,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 只是未形成书面合同,欠缺法定的形式要 件。2021/3/254授课:XXX三、事实劳动关系的范围事实劳动关系因产生原因不同,有以下四种类型:第一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其产生原因包括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两种。第二种,因劳动合同订立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一是用人单位必须持有营业执照 等用工资格;二是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 并且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一方不具备法定资格,如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事实,则劳动者与后工作单位之间即使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普通劳动关系,而只能认为产生了事实劳动关系。2021/3/255授课:XXX第三种,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当事人设定了许多义务性和禁止性规定,对单位尤其如此。比如最低工资的规定、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等。用人单位如不按这些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则会导致合 同全部或部分无效,于是就会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第四种,因签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劳动合同而导致合同无效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此类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是指劳动法第18条第2项所指的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追认该合同有效的话,劳动者将受劳动合同的法律保护。因此在发生此类纠纷的情况下,法院只能按照“事 实劳动关系”来确定纠纷双方的权责分配,以保护劳动者。2021/3/256授课:XXX四、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在劳动法律调整范围内的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相类似,都存在三要素,即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事实劳动关系的内容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客体。一、主体要素分析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就是在事实劳动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参与事实劳动关系,必须具备主体资格。2021/3/257授课:XXX1、劳动者凡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能够享有劳动权利与义务并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2、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相对应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另一方主体,是劳动法领域内特有的概念。用人单位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2021/3/258授课:XXX 二、内容要素分析事实劳动关系的内容是指事实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事实劳动关系的内容要素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另一部分则是由法律法规以任意性规范的形式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或者是由事实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具体来说,按照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包括选抒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劳动者的义务包括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包括要求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保守商业秘密等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包括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2021/3/259授课:XXX 三、客体要素分析事实劳动关系的客体,是指事实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载体。一般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客体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相同的。理论界有学者认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行为,也有学者认为是劳动力。考虑到劳动力是指一种劳动能力,我国劳动法律保护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实际进行的具体行为,故事实劳动关系的客体应为劳动行为。2021/3/2510授课:XXX五、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各自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关系。2021/3/2511授课:XXX关于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侧重点,有学者侧重于双方的区别,认为劳动法律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1)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尤其是缺乏劳动法律关系赖以确立的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等;(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是双方当事人所预期和设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但并非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更不是由双方当事人所设定的;(3)劳动法律关系由法律保障其存续,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强制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利益仍然受劳动法律保护。2021/3/2512授课:XXX也有学者认为现代劳动法学应更关注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相同点,表现在:(1)两者均体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确立劳动关系方面所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经过双向选抒而形成的一致;(2)两者的法定内容完全一致,都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内容主要是一种整体调整,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是确定的;(3)对于一部分需要通过任意性规范来确定的内容,现实经济生活中也是动态的;(4)对于因主体不合格而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关系所具有的人身性质,对于已履行的部分,仍按劳动法律关系的方式处理。2021/3/2513授课:XXX六、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可能发生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也有可能发生在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劳务关系的概念是一个比较开放的概念,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在司法实践中,最易与事实劳动关系混淆是其中的承揽关系。2021/3/2514授课:XXX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与定作人约定,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的一种经济关系。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在于:1、劳动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劳动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则是由接受劳务的用人单位承担;3、承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和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中是具有独立性的,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用人单位的支配,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和指挥。2021/3/2515授课:XXX案例:胡某于2011年3月初为某汽车服务公司从事车辆喷漆工作,胡某自带喷枪和防毒面具从事工作,某汽车服务公司按胡某完成的工作量结算报酬,对胡某不作考勤。胡某工作至2012年1月15日。嗣后,胡某认为其被某汽车服务公司口头开除。胡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汽车服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000元等。劳动仲裁委基本支持胡某的仲裁请求,汽车服务公司认为该公司从没有请过正式工人,都是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出去的,胡某来承包时,工具都是自带,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为此,某汽车服务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2021/3/2516授课:XXX从表面上看,胡某自带工具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对胡某不作考勤,以完成工作任务结算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表现形式。然而,个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仅凭外在表现予以认定。用人单位往往采用各种方式来规避用工责任,最常见的方式就是以承揽、承包方式来逃避用工责任。在司法认定中,我们应通过个人提供的劳动是否属用人单位的基本经营业务范围,个人是否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等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予以判断。2021/3/2517授课:XXX 案例中的单位是汽车服务公司,车辆喷漆是其基本业务之一。虽胡某自带工具,但其从事的车辆喷漆工作均在该汽车服务公司的区域内完成,其余设备及电力也是由该公司提供,胡某每天都要去汽车服务公司进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汽车服务公司的支配和管理。同时,虽然该汽车服务公司将其基本业务全部以“承包”名义交给个人,个人均顶着“承包”之名提供劳务,但显然该公司用工并不以完成某项劳动成果为目的,而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企图通过这种“承包”方式逃避其应当承担的用工责任。胡某与汽车服务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故而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1/3/2518授课:XXX劳动法对于社会弱者的偏向性保护,以不平等促进平等,是劳动法作为社会法不同于民法的部门法理念。现代社会中,因事实劳动关系而导致的劳动纠纷大量存在,如何妥善解决是我们面对问题所必须思考的。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准确认定及法律适用,对于打击不法 用工单位逃避法律义务的行为,保护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有效规制事实劳动关系和准确法律适用,才能破解劳动者维权难题,使劳资双方关系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2021/3/2519授课:XXX谢谢!2021/3/2520授课:XXXThank you!2021/3/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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