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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引 言言 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针对我国招投标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为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我国七部委相继颁布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0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2007年九部委联合颁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56号令),这些法规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约束我国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现行招投标法规性文件存在许多不一致、不完善的规定,需要在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以实施条例的形式予以明确,并对招标投标法的一些规定加以解释、说明或补充、完善。从2006年初开始,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现已列入国务院2011年立法计划。1制定背景制定背景23我国目前招标投标立法情况我国目前招标投标立法情况序号法规名称生效时间发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21号令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发改委20003号令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200189号令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七部委200112号令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日七部委2001107号令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改并重新发布)2002年1月1日水利部200114号令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68号令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5月1日七部委200330号令9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3月1日七部委200527号令10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交通部20067号令11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8年5月1日九部委200756号令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列入国务院2011年立法计划3制定实施条例的必要性制定实施条例的必要性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招标投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招标投标法的有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有的缺乏必要规范,不能很好地满标法的有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有的缺乏必要规范,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发展需要。足实践发展需要。Examplep对资格审查、评标等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p对于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 标等违法行为,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实际工作中很难查处。 p各部门、各地方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 或者受立法效力层次的限制,效果不明显。1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作出具体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作出具体规定,规定,进一步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为此为此4制定实施条例的必要性制定实施条例的必要性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为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招投标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为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续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续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客观上但由于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2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在总结实践证明行之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在总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行政法规层面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投标配对招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招投标规则统一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招投标规则统一。 为此为此5制定实施条例的必要性制定实施条例的必要性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规范有力的监督是招投标法律制度得以顺利执行的重要保障。招规范有力的监督是招投标法律制度得以顺利执行的重要保障。招标投标法对行政监督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行政监督缺位、越位与标投标法对行政监督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行政监督缺位、越位与错位的现象同时存在,另外当事人投诉渠道也不够畅通,投诉处理机制错位的现象同时存在,另外当事人投诉渠道也不够畅通,投诉处理机制不够健全。不够健全。现状现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456号文件),明确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3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落实国办发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落实国办发200456号文号文件要求,件要求,切实改变招投标行政监督不规范的状况切实改变招投标行政监督不规范的状况。 为此为此6起草实施条例的主要原则起草实施条例的主要原则1 1、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在实施条例起草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在实施条例起草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上位法规定。政府采购法等上位法规定。Examplel有的地方建议采取摇珠、抽签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p考虑到这种做法会影响甚至损害招投标竞争机制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不符,实施条例没有采纳。 l针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行为不规范较为严重的现象,有的地方建议对国有投资项目实行强制代理,一概交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p考虑到该建议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实施条例没有采纳。7起草实施条例的主要原则起草实施条例的主要原则2 2、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招投标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条例作了相应针对招投标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条例作了相应规定。规定。l在规范各方当事人行为方面:在规范各方当事人行为方面:p细化了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第26条)、串通投标(第36条、第 37条)、以他人名义投标(第38条)、弄虚作假(第39条)等 行为的认定标准;p补充了虚假招标(第66条)、违法发布公告(第68条)、擅自 终止招标(第71条)、违规评标(第77条)等违法行为应承担 的法律责任。l在加强和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方面在加强和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方面 :p实施条例专章规定行政监督的具体要求、措施、程序(第5 章),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第84条、第85条),以提高行政 监督的有效性和透明度。l在统一招投标程序方面在统一招投标程序方面 :p重点对资格预审程序(第13条至第16条)、评标程序(第43条 至第53条),以及异议和投诉程序(第59条至第61条)作了规定。Example8起草实施条例的主要原则起草实施条例的主要原则3 3、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作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的行政法规,对于实践需要作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的行政法规,对于实践需要加以细化、各方面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实施条例尽可能加以细化、各方面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实施条例尽可能作出详细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作出详细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Examplen实施条例第7条列举了可以不招标的几种情形;n第29条对投标人资格提出了具体要求;n为了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实施条例第33条还规定了招 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n在增强可操作性的同时,实施条例也注意兼顾前瞻 性,对下列各方面作了原则规定:l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制度(第42条)l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第62条)l招投标信用制度(第63条)l电子招标制度(第64条)p这些原则性规定,为制度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为市这些原则性规定,为制度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为市 场进一步发育预留空间。场进一步发育预留空间。9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关于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有侧重,前者是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有侧重,前者是规范境内招投标活动的一般法律,后者主要规范我国的政府采购范境内招投标活动的一般法律,后者主要规范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活动也作了规定。活动,对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活动也作了规定。Examplen为进一步明确调整范围,为进一步明确调整范围,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作了如下规定;l第2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l第3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 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 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 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 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 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 l同时,实施条例附则对工程、货物和服务分别作了解释。1 110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行政监督关于行政监督招投标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行业跨度大,招投标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行业跨度大,国务院确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总体指导协调,各有关国务院确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总体指导协调,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工协作的行政监督体制。行政监督部门分工协作的行政监督体制。总的看来,这一监督体制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总的看来,这一监督体制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有利于发挥各部门行业管理优势。为了保证工作的连有利于发挥各部门行业管理优势。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实施条例维持了现行部门职责分工。续性,实施条例维持了现行部门职责分工。2 211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指定部门关于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指定部门为方便投标人及时获取招标信息,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为方便投标人及时获取招标信息,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200034号)均作出了规定。号)均作出了规定。Examplen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根据据此作了如下规定;根据据此作了如下规定;l第12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 改革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其中,各地方人 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民用建筑 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 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l“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的招标公告,至少应当持续到招标文件发出截 止时间为止。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干涉、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或发布方式。”3 312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资格审查关于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法对资格审查作了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资招标投标法对资格审查作了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制度,防止以资格审查之名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格审查制度,防止以资格审查之名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实施条例作了以下规定:实施条例作了以下规定:Examplen规定资格预审和履约能力审查两个资格审查环节,明确履约能力审查应在确定中标候选人之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进行(第13条、第53条);n将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并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第15条);n严格资格预审程序,对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及预审结果通知等各环节,作了明确规定(第13条至第16条);n明确招标人义务和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权利,禁止各种损害资格预审申请人权利的行为(第13条、第16条)。4 413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投标保证金关于投标保证金为了规范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为了规范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实施条例第础上,实施条例第191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作出了明确规定:Examplen“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n“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n“出境外投标人外,采用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的,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明确招标人义务和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权利,禁止各种损害资格预审申请人权利的行为(第13条、第16条)。5 514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评标专家库管理关于评标专家库管理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是确保招投标成功的关键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是确保招投标成功的关键环节之一。目前,评标专家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环节之一。目前,评标专家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状现状n第4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满足不同行业和地区使用的需要,实行统一的专业分类和管理办法。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库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6 6u现有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缺乏统一认定标准和程序,专家良莠不齐,影响了评标质量;u各评标专家库相对封闭,一些专家库库容有限,评标专家容易被操纵,专家的公正性受到质疑;u为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国办发200456号文件要求逐步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吸纳一定比例的跨部门、跨地区专家组建评标专家库。目前,近20个省市已建立或正在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15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招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关于招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随着我国招投标的迅速发展,招投标从业人员数量急剧增随着我国招投标的迅速发展,招投标从业人员数量急剧增加。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从业人加。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从业人员队伍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已成为制约招投标员队伍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已成为制约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亟需建立规范的招投标从业人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亟需建立规范的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严格招投标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员执业资格制度,严格招投标从业人员市场准入。条例条例规定规定n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相关规定:第62条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专业人员职业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为使职业资格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第10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获得招标投标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7 716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法律责任关于法律责任为完善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增强可操作性,条例为完善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增强可操作性,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8 8n细化了违法行为认定标准细化了违法行为认定标准:第26条规定了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8种情形;第36条规定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6种情形;第37条规定了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的5种情形;第38条规定了以他人名义投标的5种情形;第39条规定了投标人弄虚作假的7种情形;n补充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补充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6章对虚假招标、违法发布公告、不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擅自终止招标、违法收费、违规评标、不签订合同、恶意异议或投诉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n明确招标项目存在违法情形应如何处理明确招标项目存在违法情形应如何处理:第83条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规定应采取重新进行资格预审、重新招标、重新评标、重新确定中标人等处理方式。条例条例规定规定17条款分析条款分析18招投标相关法规框架比较招投标相关法规框架比较法规法规名称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框架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招 标第二章 招标第二章 招标第二章 招标第三章 投 标第三章 投标第三章 投标第三章 投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六章 附则第六章 附则第七章 附则19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第1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1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第2条)实施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界定实施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界定(第3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基本延续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延续招标投标法的说法,作为招标投标法说法,作为招标投标法的补充的补充范围界定更加清晰范围界定更加清晰20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4条)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是对招标投标法的细化说明。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不得缩小国务院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不得提不得提高高国务院确定的规模标准,也不得不得授权下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4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1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实施细则对招标投标法中比较原则性的说明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的更加具体。此前,国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标的额在 20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而各地方大多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这虽然不违背国家发改委2000年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就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招标的项目却没有进行招标的话应视为无效。一个标的额为100万元的项目如何界定是否必须招标就是一个很矛盾的现实问题,因为按照国家规定没有达到必须招标的范围,而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则达到了必须招标的范围。Example22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原 则 性 规 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5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6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未作具体规定23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行政监督一般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7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了更加详细规定作了更加详细规定实施条例对行政监督的规定实施条例对行政监督的规定(第(第5 5条)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招标投标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24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招标条件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8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9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或者备案;(三)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 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前款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报送审批、核准审批、核准的项目的项目,有关项目申请文件应附招标方案,包应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第6条)25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招标条件招标条件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比较项比较项审批制审批制核准制核准制备案制备案制适用适用范围范围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申报申报材料材料审批项目建议书 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项目申请报告书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从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解释解释26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可以不招标的项目(1/2)原则性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附则,第66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附则,第90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附则,第62条) 未作具体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附则,第67条)27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招标投标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号令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规定(2/2)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无必要)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未作具体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 (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六)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七)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 (八)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证明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不招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第7条)28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自行招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12条)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满足下列条件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二)招标专业人员最近三年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当的招标经验; (三)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8条)29第二章招第二章招 标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13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一章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 招标人采用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考察。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9条)30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14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15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二)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标底;(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六)草拟合同;(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未作具体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认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应当审查其相关代理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及结构等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获得招标投标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或者限制。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第10条)31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招标代理招标代理【背景材料】某电器设备厂筹资新建一生产流水线,该工程设计已完成,施工图纸齐备,施工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已具备开工条件。工程施工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A全权负责招标事务,编制了标底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要求工程总工期为300天。【问题】根据该工程的具体条件,招标代理机构A应向业主推荐采用何种合同(按付款方式划分)?为什么?【要点分析】按付款方式划分的合同类型有: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1、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2、单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大且未进行工程量计算的长期复杂工程;3、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需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新型工程项目或风险很大的项目。【参考答案】应推荐采用总价合同。因该工程施工图纸齐备,现场条件满足开工要求,工期在1年以内,风险较小。Example32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10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 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三)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公开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 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招标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第11条)33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邀请招标的批准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11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谁审批项目,谁审批招(谁审批项目,谁审批招标事宜)标事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未作具体规定34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招标方式招标方式【背景材料】某引水式水电站工程,装机容量5000千瓦,引水隧道约32千米,首部枢纽为混凝土闸坝,电站为地面式厂房。从工程本身来讲并不复杂,发包方在招标时将引水隧洞划分为3个标段,闸坝部分分为基础处理和闸坝施工2个标段,厂房部分作为一个标段进行招标。因此整个工程共分成了6个标段,招标中共有4家单位中标,这样使得4家施工单位相互交错进行施工,各单位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干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问题】1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几种?其招标适用条件是什么?该工程应采用什么方式招标?2标段划分的原则是什么?影响标段划分的因素有哪些?3上述案例中,标段划分是否合理?若不合理,给出合理的划分方法。【要点分析】1本题考察招标方式及适用情形,而对于不符合邀请招标情形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2标段划分应考虑项目的特点,考虑各个标段之间的协调以及业主的协调管理能力等。3本案例中,标段划分不合理,造成各施工单位交错施工,各单位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干扰Example35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参考答案】1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适用于法律法规明令不得组织公开招标项目外的所有招标采购项目。邀请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本项目不符合邀请招标的几种情形,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2工程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标段工程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标段:(1)满足现场管理和工程进度需求的条件下,以能独立发挥作用的永久工程为标段划分单元;(2)专业相同、考核业绩相同的项目,可以划分为一个标段。工程货物采购标包划分原则为:技术指标及要求相同的或同属一个经销商经营货物,可以划分在同一个包,同时可以对一些金额较小货物可以适当合并分包。影响标段划分的因素有:影响标段划分的因素有:(1)法律法规的规定(2)工程承包管理模式(3)招标人的工程管理力量(4)竞争格局(5)技术层面的因素,包括工程技术关联性;工程计量的关联性;工作界面的关联性(6)工程总工期和规模。3上述标段划分不合理,上述标段划分不合理,造成各施工单位交错施工,各单位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干扰,影响了施工进度。由于该工程并不十分复杂,可将闸坝、引水隧洞、厂房各作为一个标段进行招标,则各部分工程相对较独立,施工干扰也小。Example36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招标公告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不得以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16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货物)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货物供应)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其中,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的招标公告,至少应当持续到招标文件发出截止时间为止。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或发布方式。(第12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 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三) 交货的地点和时间;(四)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七)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媒介及内容,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和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13条)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37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5656号令中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的内容号令中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的内容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1招标条件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3投标人资格要求4招标文件的获取5投标文件的递交6发布公告的媒介7联系方式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1招标条件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3投标人资格要求4招标文件的获取5投标文件的递交6确认7联系方式招标公告(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5656号令号令38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4.财政部-政府采购5.省级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民用建筑项目1.国家计委3.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2.建设部施工公开招标n各级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媒体n中国财经报n中国政府采购杂志n中国政府采购网n中国日报(国际招标)n中国经济导报n中国建设报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n注:至少公示在一报一网n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n中国国际招标网易混淆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Example39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应当按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 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具体包括资格审查的内容、标准和方法等,不得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对资格预审文件的解答、澄清和修改,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并构成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第14条)40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背景材料】中国人民解放军某空军部队,拟在与内蒙古建设一雷达生产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始对本项目筹集资金和施工图设计,该项目资金由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两部分组成,自筹资金已经全部到位,银行贷款预计于2009年7月30日到位,2009年3月18日设计单位完成了初步设计图纸,12日进入施工图图纸设计阶段,预计5月8日完成施工图设计,该空军部队考虑到该项目要在年底前竣工。遂决定于2009年3月19日进行施工招标,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并于3月20日向与其合作过的施工单位中选择了两家发出了投标邀请书。【问题】1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有哪些?本项目在上述条件下是否可以进行工程施工招标?为什么?2在何种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3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有哪些?说明理由。【要点分析】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八条规定了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应具备的5个条件。其中,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满足一定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后才可以采用邀请招标。3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邀请招标时,必须向不少于3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招标条件及邀请招标招标条件及邀请招标Example41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要点分析】1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5个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其中,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本项目在上述条件下不可以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因为该项目还不具备工程项目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选择邀请招标:(1)建设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3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是:(1)招标人于2009年3月19日进行施工招标。理由:该项目建设资金没有全部落实,不具备开展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2)招标人向两家施工单位发出了邀请书。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邀请招标时,必须向不少于3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招标条件及邀请招标招标条件及邀请招标Example42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招标投标投标法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资格预审审查主体和方法未作具体规定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公开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成员资格、人员构成以及专家选择方式,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都可通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当符合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量化的因素和标准,以及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额,但该数额不得少于九个,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该数额的,不再进行量化,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第15条)43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5656号令中对于投标人资格要求号令中对于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备承担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 (2)财务要求(3)业绩要求(4)信誉要求(5)项目经理资格(6)其他要求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接受联合体投标的:(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5656号令号令44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资格预审结果未作具体规定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书面告知其资格预审结果。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第16条)标段划分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19条部分)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需要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确定各标段或者各合同包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期限,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第18条)45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背景材料】某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已经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A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机场改扩建工程指挥部委托,对该项目的新航站楼土建工程施工(建筑规模约1.5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该机场所处位置海拔较高,气温较低,增加了施工难度。招标范围为航站楼土建工程施工。招标人拟对整个扩建工程作为一个标段发包,组织资格审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问题】1资格审查的方法有哪些?如何选择资格审查方法?为本项目选择资格审查方法和资格审查办法。2资格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哪些?【要点分析】1资格审查方法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用资格预审的,可以采用可以通过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采用资格后审的,一般采用合格制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资格审查方法的选择主要是根据潜在投标人的数量、招标项目的要求、招标成本等决定。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的五方面内容。资格审查资格审查Example46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参考答案】 1、资格审查方法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用资格预审的,可以采用可以通过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采用资格后审的,一般采用合格制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判断一个施工招标项目是否需要组织资格预审,由潜在投标人的数量、招标项目的要求、招标成本等决定。施工招标需要提供设计图纸、招标人需要成本支出;同时,投标人需要组织人员编制投标文件,也需要一定花费。潜在投标人过多,易造成招标人的成本支出和投标人的花费过大,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时,招标人应组织资格预审。反之,则可以资格后审。由于本项目所处环境恶劣,施工工艺较复杂,因而降低了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也为了引入足够数量的投标人竞争,可采用合格制办法组织资格后审。2、无论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都是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施工承包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等方面的内容。资格审查资格审查Example47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法规名称法规名称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19条)3030号令号令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48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2727号号令令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 投标邀请书;(二) 投标人须知;(三) 投标文件格式; (四) 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 评标标准和方法;(六) 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实施实施条例条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违反部分无效。因部分无效影响资格预审正常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重新招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第17条)49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投标保证金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第三章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除境外投标人外,采用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的,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第19条)50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5656号令中对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号令中对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3.4 3.4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u(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u(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5656号令号令51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投标有效期未作具体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第20条)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52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5656号令中对于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号令中对于投标有效期的规定3.3 3.3 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5656号令号令53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号令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标底编制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22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或者干预其确定标底。(第21条)踏勘现场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21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对其向潜在投标人介绍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潜在投标人对其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第23条)54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5656号令中对于现场踏勘的规定号令中对于现场踏勘的规定踏勘现场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 .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投标预备会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5656号令号令55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背景材料】一机械企业拟在西部某开发区建设一个生产基地项目。该建设项目实行的是公开招标。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下列事件。1招标方于2009年3月5日起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强调,由于时间比较紧张,要求各招标人在3月20日之前提交招标文件(即确定3月2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并于3月7日停止出售招标文件。一共有5家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2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标底18%以上一律无效标。招标方请造价咨询机构代为编制了标底,并考虑到招标人的不同情况编制了两个不同标底:其一为招标方有垫资施工;其二为招标方无垫资施工。3按照3月20日的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外地的一个投标人于3月18日从邮局寄出了投标文件。由于出现意外情况,招标人3月22日才能收到投标文件。本地甲公司于3月19日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了本企业公章并由准备承担此项目的项目经理本人签字按时送达招标方。本地乙公司于3月17日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方后,3月19日又递送了降低报价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没有对3月17日送达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说明。本地丙公司于3月16日送达投标文件后,考虑自身竞争实力,于3月19日通知招标方退出竞标。【问题】说明上述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规定。重新招标与招标程序重新招标与招标程序Example56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参考答案】1招标方于2009年3月5日起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强调,由于时间比较紧张,要求各招标人在3月20日之前提交招标文件(即确定3月2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并于3月7日停止出售招标文件。一共有5家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停售之日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2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标底18%以上一律无效标。招标方请造价咨询机构代为编制了标底,并考虑到招标人的不同情况编制了两个不同标底:其一为招标方有垫资施工;其二为招标方无垫资施工。【编制两个标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按照3月20日的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外地的一个投标人于3月18日从邮局寄出了投标文件。由于出现意外情况,招标人3月22日才能收到投标文件。本地甲公司于3月19日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了本企业公章并由准备承担此项目的项目经理本人签字按时送达招标方。本地乙公司于3月17日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方后,3月19日又递送了降低报价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没有对3月17日送达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说明。本地丙公司于3月16日送达投标文件后,考虑自身竞争实力,于3月19日通知招标方退出竞标。【3月22日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本地甲公司文件只有负责该公司的项目经理签字,而无公司法人签字,为无效文件。本地乙公司报送的降价补充文件未对前后两个文件的有效性加以说明,为无效文件。】重新招标与招标程序重新招标与招标程序Example57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法规名称法规名称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24条)3030号令号令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2727号令号令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自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及邮寄等方面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停止发出之日止,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22条)58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23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十五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24条)59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5656号令中对于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规定号令中对于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规定2.2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5656号令号令60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招标投标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招标终止未作具体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终止招标的,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投标人;已经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回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费用;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还应当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第25条)工程总承包招标 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以工程总承包的名义规避招标或者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第27条)61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不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样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信息的; (二)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 (三)以获得特定区域、行业或者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 (四)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 (五)要求提供与投标或者订立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的;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的; (七)限制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 (八)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第26条)62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两阶段招标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第一阶段,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建议和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交。(第28条)63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背景材料】一机械企业拟在西部某开发区建设一个生产基地项目。该建设项目实行的是公开招标。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下列事件(确定3月2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13月12日招标方面通知各投标人,原招标工程中的土方量增加15%。项目范围也进行调整,各投标人据调整后的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计算。2开标会议由主管建设的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主持。开标会议上对退出竞标的本地丙公司未宣布读其单位名称。本次参加投标的单位仅有4个。在开标后宣读各单位报价与标底时发现4个单位投标报价都高于标底25%以上,投标人对标底的合理性当场提出异议。于此同时,招标方代表宣布4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此次招标作废,请投标人等待通知(若某投标人退出竞标,其保证金在确定中标后退还)。三天后招标方决定4月1日重新招标,招标方调整标底,原投标文件有效。5月15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本地区无中标单位,外地某公司由于投标报价最低所以确定为中标人。35月16日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书中规定,中标人自收到中标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与此同时,招标方通知中标人与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开工前30日内退还。中标的外地公司提出投标保证金不需归还,当做履约担保使用。4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将中标工程项目中的3/5工程量分包给未中标本地甲公司。本地甲公司又将其转包给外地的农民施工单位。【问题】说明上述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规定。重新招标与招标程序重新招标与招标程序Example64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参考答案】13月12日招标方面通知各投标人,原招标工程中的土方量增加15%。项目范围也进行调整,各投标人据调整后的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计算。【改变招标工程范围应在投标截止之日15个工作日前通知招标人】2开标会议由主管建设的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主持。开标会议上对退出竞标的本地丙公司未宣布读其单位名称。本次参加投标的单位仅有4个。在开标后宣读各单位报价与标底时发现4个单位投标报价都高于标底25%以上,投标人对标底的合理性当场提出异议。于此同时,招标方代表宣布4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此次招标作废,请投标人等待通知(若某投标人退出竞标,其保证金在确定中标后退还)。三天后招标方决定4月1日重新招标,招标方调整标底,原投标文件有效。5月15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本地区无中标单位,外地某公司由于投标报价最低所以确定为中标人。【招标开标会应由招标方主持。开标会上应宣读退出竞标的本地丙公司名称,而不宣读其报价。招标方宣布招标作废符合招标作废的条件,是允许的。】35月16日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书中规定,中标人自收到中标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与此同时,招标方通知中标人与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开工前30日内退还。中标的外地公司提出投标保证金不需归还,当做履约担保使用。【应于5月16日,也就是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而不是中标人自收到中标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该退还全部投标保证金。】4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将中标工程项目中的3/5工程量分包给未中标本地甲公司。本地甲公司又将其转包给外地的农民施工单位。【中标人的分包做法及后续的转包行为是错误的】重新招标与招标程序重新招标与招标程序Example65第三章第三章 投投 标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对投标人的限制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25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与招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均作废标处理。(第29条)地区或者部门限制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30条)66第三章第三章 投投 标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对受委托编制投标文件者的限制 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受托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或者为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其他咨询服务。(第31条)拒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28条部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由接收人签字并存档备查。(第33条)67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投标截止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28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29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十日内返还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除按有关规定进行澄清、说明、补正外,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应当拒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投标截止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32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68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背景材料】在某地的一次开标活动中,截至投标截止时间共有三名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经检查有一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那么,这种情形是否应当重新招标?观点一:根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因此招标人应当拒收密封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这样投标人不足三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的规定,这种情形应当重新招标。观点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招标人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是三份,因此虽然有一份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但是在明确后还是要开封宣读,密封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进入评审。【问题】1.重新招标的情形有哪些?2.上述两种观点,你同意哪一种?试说明理由。重新招标与招标程序重新招标与招标程序Example69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参考答案】1招标投标法28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4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所以,重新招标的情形一般有两种: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2同意第二种观点。关于未密封的投标文件是否应开标,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其本意是认为如果有投标意向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不能构成有效的竞争,失去招标的意义。在该工程的开标活动中,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递交了投标文件、明确其投标意向的投标人确有三家,符合了法定的要求,所以可以开标、评标。本案例中是否应该重新招标的问题。至于因为其中一投标人因其投标文件的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后,有效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可以根据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对剩下的两名投标人进行评审,如果具备竞争性则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没有竞争性则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组织重新招标。上述的第二种做法才是符合招标投标法原旨的,轻易全部重新招标,不仅延误了招标人的时间,也给投标人带来了损失,加大了招标成本。 重新招标与招标程序重新招标与招标程序Example70法规名称法规名称联合体投标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31条)3030号令号令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第三章第三章 投投 标标71法规名称法规名称联合体投标2727号令号令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在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在资格预审时提出联合体申请的投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完成后组成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署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再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否则,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者其他联合体提交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资格预审后或者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增减、替换联合体成员,否则招标人应当拒绝其投标文件或者作废标处理。(第34条)第三章第三章 投投 标标72第三章第三章 投投 标标法规名称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投标人变更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截止时间前,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可能影响投标资格的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招标人,变化后不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投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可能影响投标资格的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招标人,变化后不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标准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作废标处理。(第35条)73第三章第三章 投投 标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32条 1/2)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未作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四)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五)招标人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第36条)74第三章第三章 投投 标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投标人的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32条 2/2)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未作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报价、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 (三)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四)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投标人之间是否有串通投标行为,可从投标文件是否存在异常一致等方面进行认定。 (第37条)75【背景材料】某图书馆施工招标前,业主与甲工程公司私下对招标的基本条款进行沟通、协商,议定了中标条件和标底。共三家单位参加竞标,最后甲公司如愿中标。20多天后,一个偶然的机会,参加投标的乙公司了解到甲公司与业主的串通情况后,遂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处理。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甲公司串通投标行为的事实属实,遂宣布本次招标结果无效。甲公司认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并确认招标结果有效。案例结果:法院查清本案中甲公司与招标人确有串通投标行为,甲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甲公司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取消甲公司的中标资格,并对业主和甲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问题】1你是否同意法院的判决?为什么?2请分析上述案例中争议的类型及争议处理的方式。3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职责是什么?串标投标串标投标第三章第三章 投投 标标Example76【参考答案】1、同意法院判决。根据招标投标法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且,招标投标法还具体规定了投标人串通投标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院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与招标人确有串通投标行为,取消甲公司的的中标资格,并对业主和甲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判决是正确的。2、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本案中,乙公司了解到甲公司与业主的串通情况后,遂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处理。属于民事争议,该行为属于投诉。甲公司认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此争议属于甲公司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争议,为行政争议,向法院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3、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泄漏保密资料、泄漏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和信息、水利、交通、铁道、民航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明确规定下列内容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内容:(1)招标人是否存在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保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行为。(2)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新贵的手段牟取中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 重新招标与招标程序重新招标与招标程序第三章第三章 投投 标标Example77第三章第三章 投投 标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未作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第38条)78第三章第三章 投投 标标法规名称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弄虚作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33条)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 (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 (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 (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 (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第39条)资格预审申请人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当遵守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40条)79第三章第三章 投投 标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实质性响应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27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 投标函;(二) 投标一览表;(三) 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四)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五) 投标保证金;(六) 有关资格证明文件;(七)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未作具体规定80【背景材料】建设单位将一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写字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任务委托给某一招标代理公司。该招标代理公司建议业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并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者应具有一级资质等级。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与施工联合体共有8家。在开标会上,与会人员除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与施工联合体的有关人员外,还有市招标办公室、市公证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单位的招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和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开标前,公证处工作人员提出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在开标中,对参与投标的建筑公司1的资质提出质疑。虽然该公司资质资料齐全,并该盖有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但公证处工作人员认定该公司不符合投标资格要求,取消了该标书。另一投标的建筑施工联合体2是由3家联合体组成的施工联合体,其中甲建筑公司为一级施工企业,乙、丙建筑公司为三级施工企业。该施工联合体也被认定不符合投标资格要求,撤销了其标书。【问题】1向招标管理部门申请招标前,招标人应协助业主取得哪些文件?2开标会上能否列入“审查投标单位资质”这一程序,为什么?3为什么建筑公司1被认定不符合投标资格?4为什么建筑施工联合体2也被认定不符合投标资格?投标资格及联合体资格投标资格及联合体资格第三章第三章 投投 标标Example81【参考答案】1向招标管理部门申请招标前,招标人应协助业主取得下列文件:(1)建设工程已批准立项的批文;(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报建手续,并取得批准的文件;(3)建设资金能满足建设工程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金到位率的证明文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投标人的资质审查一般在发售招标文件之前进行,即资格预审。在开标后进行的资格审查为资格后审,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可在开标会上列入“审查投标单位资质”这一程序。采用资格预审的,在开标会上一般不再进行此项议程。3建筑公司1的资质材料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所以该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签字没有法律效力。4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该工程联合体相当于三级施工企业,不符合招标要求一级企业投标的资质确定。第三章第三章 投投 标标投标资格及联合体资格投标资格及联合体资格Example82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34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35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36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投标人有权决定是否派代表参加开标。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第41条)835656号令中对于开标的规定号令中对于开标的规定5. 5. 开标开标 5.1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5.2 开标程序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 5656号令号令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84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评标专家管理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37条1/2) 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满足不同行业和地区使用的需要,实行统一的专业分类和管理办法。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库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42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37条2/2)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评标专家库中没有相应专家的项目。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43条)85【背景材料】某建设项目的业主于2009年3月15日发布该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其中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大致规模、实施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要求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是本市一、二级企业或外地一级企业,近三年内有获省、市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且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证明文件。4月1日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施工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要求在一张表格上登记并签名。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工期不长于24个月,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4月18日16时为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由各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还宣布了评标标准和评标委员会名单(共8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代表1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并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问题】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开标与评标开标与评标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Example86【参考答案】某建设项目的业主于2009年3月15日发布该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其中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大致规模、实施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要求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是本市一、二级企业或外地一级企业【(1)该项目招标公告中对本地和外地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同是错误的,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近三年内有获省、市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且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证明文件。4月1日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施工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要求在一张表格上登记并签名【(2)要求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一张表格上登记并签字是错误的,因为按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工期不长于24个月,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4月18日16时为投标截止时间【(3)投标截止时间过短,按规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时,最短不得少于20d】。 开标时,由各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还宣布了评标标准【(4)评标标准在开标时宣布,可能涉及两种情况:一是评标标准未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开标时才宣布,这是错误的;二是评标标准已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开标时只是重申性的宣布,则不属于错误】和评标委员会名单(共8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代表1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5)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而不应在开标时宣布;评标委员会的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不应为8人;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总数的2/3,而本案仅为5/8】,并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开标与评标开标与评标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Example87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评标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38条) 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提供供评标所必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并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确定合理的评标时间;必要时可向评标委员会说明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但但不不得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偏袒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能力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后,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替换其的评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已形成评标报告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44条)澄清、说明与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澄清或者说明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不得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39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书面面方方式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但不不得得改改变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第48条)885656号令中对于评标的规定号令中对于评标的规定6. 6. 评标评标 6.1 6.1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6.2 评标原则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6.3 评标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5656号令号令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89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40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因素。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不得规定投标报价超出标底上下浮动范围的投标直接作废标处理。 招标人不得规定投标报价低于一定金额的投标直接作废标处理。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第45条)905656号令中对于评标方法的规定号令中对于评标方法的规定5656号令号令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经经评评审审的的最最低低投投标标价价法法915656号令中对于评标方法的规定号令中对于评标方法的规定5656号令号令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综综合合评评估估法法92法规名称法规名称招标文件不予受理和应予废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未作具体规定3030号令号令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2727号令号令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不予受理:(一)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废标处理: (一)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 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三)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五)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六)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七)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八)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九)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93法规名称法规名称招标文件不予受理(实施条例明确为应予废标)的情形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函无单位盖章且无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或者虽有代理人签字但无单位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二)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六)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七)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八)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九)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十一)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十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明显缺乏竞争而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或者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46条)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94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详细评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41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42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43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备选投标方案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未作具体规定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或者商务部分进一步评审、比较。(第47条)95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号令令2727号号令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招标失败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42条)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或者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新招标,再次出现上述条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招标项目,报经原审核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招标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其中,再次出现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全体投标人同意,也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评标、定标。(第49条)备注:第22条第四款: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停止发出之日止,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32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投标截止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46条第二款: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明显缺乏竞争而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或者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履约能力审查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中标候选人的组织结构、经营状况等发生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新的书面材料,以确保其能够履行合同。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审查确认。(第53条)96【背景材料】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8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8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的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是C企业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路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的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青紫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2008年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问题】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2C企业和E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6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Example97【参考答案】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做法不妥做法不妥。因为该项工程属于省重点工程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应该进行公开招标。如果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应该取得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2、C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于无效标书属于无效标书。因为C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才送达,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E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书。因为E企业的投标文件没有法人代表签字和委托人的授权书。3、该项目的开标工作存在以下不妥之处:(1)在10月21日开标不妥,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所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10月18日下午4点开标。(2)开标应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开标的做法不妥,按照有关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存在如下问题:(1)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妥,因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参加评标委员会;(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公证处人员不妥,因为公证处人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3)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只有4人不妥,因为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必须要有5人或5人以上。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违规的,在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因投标报价已经作为评价内容考虑在得分中,再重新单列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招标人应按综合得分先后顺序选择中标人。6、合同签订的日期违规。按照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即招标人必须在12月10日前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Example98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评标报告未作具体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也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50条)99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评标结果公示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后三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在发布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采用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后三日内,将中标候选人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在招标人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不得确定中标人。 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异议成立或者投诉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更正;存在重新进行资格预审、重新招标、重新评标情形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51条)100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中标人的确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5条)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重新招标。以此类推,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三个中标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前述情形的,候选人都存在前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发出中标通知书,否则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延长投标有效期。 (第52条)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101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46条1/2)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提出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条件。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54条)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1025656号令中对于签订合同的规定号令中对于签订合同的规定7.4 7.4 签订合同签订合同7.4.1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30天内,根据招标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5656号令号令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103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46条 2/2)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货物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但中标人能够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适当提高履约担保,但最高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五。 (第55条)104【背景材料】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价格低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数的20%,招标人怀疑其价格低于成本。为保证合同履行,招标人提出中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规定 的中标价5%的履约担保金额基础上,增加中标价10%,按即中标价的15%提供履约担保,否则不与其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只愿意提供中标 价5%额度的履约担保。为此,招标人以中标人未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为由,取消其中标资格,直接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签订了合同。【问题】(1)如果有证据表明中标价低于其成本价,招标人应怎样处理?(2)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基础上,提高履约担保的金额? 中标人不同意提高履约担保金,是否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为什么?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招标师教材案例招标师教材案例4.504.50:违规提高承包人履约担保额:违规提高承包人履约担保额Example105【参考答案】(1)如果招标人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中标价低于其成本价,即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中标人的投标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其行为违法导致投标无效,其中标结果也无效。但从处理程序上,不能直接取消其中标资格,因为此时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招标人需要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着撤销,即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进而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收回中标通知书,向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才能与其签订合同协议。(2)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不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基础上,提高履约担保的金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担保金,这里的擅自提高履约担保金,就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履约担保数额。同样地,招标人也不能以中标人不同意提高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金而取消其中标资格,与其他投标人签订合同,否则,招标人违法。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按照按照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的规定:的规定:“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但中标人能够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适当提高履约担保,但最高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五。”(招标人上述做法合法?)稳妥的做法:稳妥的做法:实际过程中,招标人如希望预防过低价中标给其带来合同履约风险,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好一个增加履约担保金额的投标报价下限和方法。这样,在合同签订时就可以依据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报价下限,增加履约担保金数额并要求中标人递交,进而预防过低价中标给招标人带来合同履约风险。Example106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招标投标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存档及书面报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47条)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 招标货物基本情况;(二)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三)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 中标结果。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至少保存十五年。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以及招标组织形式;(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以及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媒介;(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四)开标时间、地点;(五)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复印件;(六)资格审查结果、中标结果;(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56条)107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开标、评标和定标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关于中标人的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48条)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108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实施条例专章规定行政监督的具体要求、措施、程实施条例专章规定行政监督的具体要求、措施、程序,以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序,以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和透明度。条款条款内容内容具体内容具体内容行政监督要求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维护和促进招标投标法制统一。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增设审批环节,不得以要求履行资质验证、注册、登记、备案、许可等手续的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采取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违法收费、收受贿赂或者其他好处。( (四个四个“不得不得”)”) 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第57条)行政监督措施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实际情况,不采取必要措施将会造成难以挽回后果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封存招标投标资料等强制措施。 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第58条)109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条款内容条款内容具体内容具体内容关于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两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五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开标活动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评标结评标结果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或者被告知中标候选人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未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或者发出中标通知书。(第59条)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起,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合法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按该款规定提出异议。在收到招标人答复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就相关事项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除外。异议处理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十日内。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也不得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异议或者投诉。(第60条)110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条款内容条款内容具体内容具体内容投诉处理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61条)招标投标专业人员职业准入制度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专业人员职业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第62条)信用制度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招标投标信用工作。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应当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通互认。 (第63条)电子招标投标制度通过电子系统进行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保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安全、高效和便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与以其他书面形式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64条)招标投标协会招标投标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在政府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与服务,建立健全行业统计等信息体系,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第65条)111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5656号令中对于纪律和监督的规定号令中对于纪律和监督的规定9. 9. 纪律和监督纪律和监督 9.1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5656号令号令112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9. 9. 纪律和监督纪律和监督 9.4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9.5 投诉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5656号令中对于纪律和监督的规定号令中对于纪律和监督的规定5656号令号令113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虚假招标的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49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68条)未作具体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虚假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项目审核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66条)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14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号令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主管人员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50条)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二)不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格而进行代理的;(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进行代理,未被招标人追认的;(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的;(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的。(第67条)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15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招标投标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实施条例条例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 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三) 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四)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五)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六)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七) 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八)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九)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55条)未作具体规定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16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违法发布公告的责任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三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55条部分规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二)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三)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四)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的。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提供虚假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属于虚假招标,按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罚。(第68条)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17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条回顾法条回顾招标投标法第49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实施条例第66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虚假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项目审核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讨论】某省级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单位为图方便在县级报纸上发布了招标公告。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单位应如何处理?依据30号令27号令实施条例处理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Example118法规名称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指定媒介的责任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指定媒介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指定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或者中标候选人公示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或者更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或者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的; (四)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第69条)不合理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的责任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未作具体规定 招标人不合理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构成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分别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第70条)备注: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见上页实施条例第66条:见上页招标投标法第51条见右侧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51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19法规名称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擅自终止招标的责任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72条)未作具体规定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擅自终止擅自终止招标的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项目审核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71条)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20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招标投标法标法3030号号令令2727号号令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资格预审违法的情形与责任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有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资格预审文件发出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以及留给资格预审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成员资格、人员构成或者专家选择方式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 (三)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方法的; (四)应当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而未使用,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违反有关规定的。(第72条)招标违法的情形与责任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未按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应当公开招标而邀请招标的;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按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的; (五)招标文件发出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以及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六)应当使用标准招标文件而未使用,或者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违反有关规定的。(第73条)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21法规名称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号令令2727号号令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违法收费的责任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的,招标人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指定媒介违法收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或者中标候选人公示费用的,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或者受理投诉过程中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74条)受托编制投标文件者责任第50条: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的受托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理。(第75条)备注:实施条例第31条: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受托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或者为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其他咨询服务。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22法规名称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投标人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涉及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76条) (第53条)( )内为本令内容(第74条)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23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条回顾法条回顾实施条例第实施条例第3636条: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四)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五)招标人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实施条例第实施条例第3737条: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报价、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 (三)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四)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投标人之间是否有串通投标行为,可从投标文件是否存在异常一致等方面进行认定。 124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1 1条)条)3030号令(号令(3 3条)条)2727号令号令(1 1条)条)实施条例(实施条例(1 1条)条)评委违规的情形与责任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接下)未作具体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评标活动,直至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根据情节可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离职守等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四)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第77条) (接上)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6条)()内为本令内容(接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7条)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25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招标投标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实施条例条例评委违规的情形与责任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作具体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8条)未作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评委违规的情形与责任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第79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二)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三)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第57条)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26法规名称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招标人违规组织评标的情形与责任未作具体规定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第79条部分条款)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四)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第57条部分条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 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评委认为缺乏足够时间研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或者缺乏评标所必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未按评委意见延长评标时间或者补充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的; (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偏袒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的。(第78条)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27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2 2条)条)3030号令(号令(3 3条)条)2727号号令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1 1条)条)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不签订合同的责任招标人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二)不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接下页)(第57条)()内为本令内容(第80条)招标人与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59条)()内为本令内容(第83条)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28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招标投标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不签订合同的责任(续)(第81条)(第58条)(接上)中标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79条)招标人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85条)(第59条)招标人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29法规名称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异议和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附则,第6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第89条)未作具体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或者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异议或者投诉的,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第80条,恶意异议或者投诉的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30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招标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招标人邀请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开标、评标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未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公示、未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前,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四)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未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第81条)(接上)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52条)()内为本令内容(接上)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第69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55条)()内为本令内容(第76条)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31法规名称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投标人的相关责任投标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未作具体规定招标投标专业招标投标专业人员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职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82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54条)()内为本令内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上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75条)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32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中标人的相关责任中标人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未作具体规定参照第82条:招标投标专业人招标投标专业人员员违反招标投标法、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职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82条)(第58条)()内为本令内容(第82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依法必须(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60条)()内为本令内容(第84条)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33法规法规名称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令号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招标项目存在违法情形的处理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第61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86条)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60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招标:应当重新招标:(一)招标人有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拒不改正或不能改正的;(二)招标代理机构有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三)招标代理机构有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但投标人有理由相信招标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除外;(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五)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评标:应当重新评标:(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至(四)项所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影响评标结果的;(二)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三)招标人有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符合条件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没有符合条件的重新确定中标人,没有符合条件的中标候选人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一)招标代理机构有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二)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三)招标人有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第83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第64条)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34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条回顾法条回顾实施条例第83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招标:应当重新招标:(一)招标人有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拒不改正或不能改正的; 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进行代理,未被招标人追认的;(第67条) 虚假招标的责任虚假招标的责任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虚假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项目审核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66条)(二)招标代理机构有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 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不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格而进行代理的;(第67条) (三)招标代理机构有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但投标人有理由相信招标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除外;(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 违法发布公告的责任违法发布公告的责任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二)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三)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第68条)135法条回顾法条回顾实施条例第83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招标:应当重新招标:(五)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招标违法的情形与责任招标违法的情形与责任 招标人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二)未按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三)应当公开招标而邀请招标的;(四)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按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的;(五)招标文件发出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以及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六)应当使用标准招标文件而未使用,或者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违反有关规定的。(第73条)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评标:应当重新评标:(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至(四)项所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影响评标结果的;(二)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 评委违规的情形与责任评委违规的情形与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评标活动,直至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根据情节可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四)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第77条) 招标人违规组织评标的情形与责任招标人违规组织评标的情形与责任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 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评委认为缺乏足够时间研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或者缺乏评标所必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未按评委意见延长评标时间或者补充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的; (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偏袒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的。(第78条)法条回顾法条回顾136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三)招标人有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 招标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招标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 招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开标、评标的;(第81条)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符合条件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没有符合条件的重新确定中标人,没有符合条件的中标候选人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一)招标代理机构有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第67条)(二)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 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不签订合同的责任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不签订合同的责任 招标人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中标人的;(第79条)(三)招标人有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招标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招标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 招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招标人邀请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的; (第81条)法条回顾法条回顾1375656号令中对于重新招标、不再招标的规定号令中对于重新招标、不再招标的规定8.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8.1 重新招标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3 个的;个的; (2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8.2 不再招标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属于必须审批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5656号令号令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38法规名称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3030号令号令2727号号令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未作具体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处罚。(第84条)实施条例第57条: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维护和促进招标投标法制统一。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增设审批环节,不得以要求履行资质验证、注册、登记、备案、许可等手续的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采取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违法收费、收受贿赂或者其他好处。 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第62条)()内为本令内容(第87条)不按规定处理投诉的责任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作具体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处理投诉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85条)(第63条)(第88条)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39第七章附第七章附 则则实施条例对相关术语作了进一步界定(第86条)本条例所称货物,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条例所称服务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本条例所称招标项目招标项目,是指属于采购合同标的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划分多个标段或者合同包的,指具体的标段或者合同包。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资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等。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条例所称国有资金国有资金,包括政府投资资金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本条例所称项目审核部门项目审核部门,是指负责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管理的部门。本条例所称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等对外代表单位的人。本条例所称控股控股,是指持有其他单位百分之五十以上出资额、股份或表决权,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他单位行为。140结束语结束语141姓姓名名职业职业研究研究领域领域相关评价相关评价具体体现具体体现积极作用积极作用相对不足相对不足何红锋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招投标过程中的具体程序更加细化,更加明确,时间点更加清楚,条件也更加严格,这使得操作过程中不至于存在过多的人为操作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强制招标的范围问题,招标投标法只是规定“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对必须招标的范围划定得比较原则化,现在的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则更加具体。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国务院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不得提高国务院确定的规模标准,也不得授权下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赵曾海中银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招投标协会理事经济法该征求意见稿中的不足,可能是先天性的。因为其是招标投标法下的下位法,其不能突破上位法做出新的规定,仅能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做出相应的规定。这就使有些规定存在不足。比如涉及的跨区域的项目存在招投标工作时,由哪一级别的机关来统一管理将存在权力不明的问题。此外,对于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的规定,明显存在与必须招标项目的冲突之处,而中国现有状况下,若规定如此多的不进行招标项目,那恐怕必须招标的项目将越来越少。”赵曾海担忧地说,因为法律对于相应的定义和界限都没有作出规定,完全由具体的执行部门掌握,这甚至会导致招标投标法被架空。相关专家对实施条例的评价14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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