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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系列讲座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析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王国正律师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于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日施行。责任类型: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随之上升。交通事故给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了财产损失,也带来了精神损害,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现结合侵权责任法及潍坊市中院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官论坛纪要精神,对交通事故案件责任主体、注意事项、赔偿项目以及赔偿标准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一、何为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非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例如在农田作业、居民小区、工厂等地发生的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因此,非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怎么办(一)抢救伤员1、道德角度功利角度2、运送伤员尽量不要用肇事车辆,情况紧急,必须用肇事车辆运送的,应当及时标记双方车辆或行人的位置;拍摄现场照片,保留证据;寻找目击证人,留下联系方式。3、及时拨打急救电话。(二)报警事故电话1221、可以不报警的情况: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仍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2、必须报警:无号牌、无检验、保险标志;无有效驾驶证;饮酒、服用麻醉药品的;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有争议的;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的。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也必须报警。(三)保护现场、收集证据拍摄照片的,应注意以下内容:受伤人员倒地情况、受伤前的行进路线;车辆特征,号牌、装载情况等;证明接触点和事故成因的各种痕迹、散落物等;事故其他情况:比如对方当事人是否饮酒。(四)看管财物(五)配合公安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三、交通事故私了注意事项私了条件:没有造成人员身伤亡且当事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这两个条件都具备就可以私了。这种事故由于没有行政干预,是非常快捷的。在美国这个车祸叫做幸福车祸,为什么幸福呢?没有警察干预,不进行行政处罚,所以感觉比较幸福。驾驶员朋友在适用该规定时,一定要有取证意识,防止负责任一方反悔。私了的风险1、一方当事人失信或反悔2、保险公司索赔遇阻3、私了协议因显示公平被撤销交通事故私了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这条规定中所涉及的内容就是“私了”时要记录的内容,它是最原始的证据之一、是当事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重要依据。首先,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其次,“私了”时要核实对方的准确身份并记录下来,一是通过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实;二是通过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核实。第三,身体受伤时不要轻易“私了”。实践中常有这样的情况发生,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只是偶感不适,以为只是小伤而已,于是简单对事故进行“私了”,但当晚或者过几天病情加重,甚至死亡。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应放弃“私了”的念头及时报警,并到医院救治。第四,莫忘签订协议。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记录下来。当事人共同到责任方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私了协议书甲方:乙方:对于年月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元)。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支付乙方元,余款在乙方配合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后,支付给乙方。乙方的具体配合工作是指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六、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鉴定、提供所有票据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相当于保险公司理赔给甲方的金额。七、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一、赔偿责任主体概念赔偿义务人即被告,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也叫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是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者,通常为被告。准确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基础。只有确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才能得以维护。二、特殊情形下赔偿责任人的确定二、特殊情形下赔偿责任人的确定1、租赁、借用人责任、租赁、借用人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解读:此条款确定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以机动车运行支配及机动车运行利益机动车运行支配及机动车运行利益归属为标准,即原则上由租赁人、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租赁中存在过失的,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2、转移未过户 车主是否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解读:虽然未办理车辆过户,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转让报废、拼装车辆如何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解读:买卖报废车辆、拼装、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隐患的缺陷的,出卖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盗窃、抢劫车辆责任如何承担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解读:盗窃人、抢劫人的犯罪行为中断了车辆运行利益的合法归属,肇事行为单纯成为盗窃、抢劫驾驶者支配车辆运行的接管,因此应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管理有无不当或瑕疵,一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挂靠责任车辆实际所有人将车辆挂靠到某单位名下,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车辆挂靠经营是出租车、货车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指实际车主将自己的车籍落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某公司名下,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客运或者货运业务的一种现象。实际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挂靠费”给挂靠单位,当然也无偿挂靠的情形。那么当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挂靠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从实际判决来看,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无偿挂靠)。6、好意同乘责任关于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责任主体问题,根据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法官论坛纪要相关规定:对于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由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未妥善管理车辆,导致他人擅自驾驶发生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要承担事故责任?车辆所有人未妥善管理车辆,导致他人擅自无证或者酒后等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车辆所有人需要承担事故连带责任。现实中通常表现为车辆所有人未拔下车辆钥匙导致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或车辆所有人随意摆放钥匙导致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7、车辆管理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可以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雇佣关系如个人聘请司机开车;常见的帮工关系如派车接人。8、雇主、被帮工人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是否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与民事赔偿密切相关,但不具有等同性,即事故责任划分与民事赔偿比例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一方为机动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肇事逃逸如何认定,肇事逃逸与事故责任有何关联?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逸事故现场。肇事司机为抢救受害人驾车去医院不属于逃逸,肇事司机自身受伤严重必须立刻去医院也不属于逃逸。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证据:证据: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用药明细、门诊病历、门诊票据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参照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证据:证据:有固定收入:事故发生前3个月工资表、停发工资证明、鉴定书或医院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单位误工证明、劳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无固定收入:城镇:54.56元农民:32.32元3、护理费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证据:证据:同误工费证据,与受害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村委会或派出所证明)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潍坊市每天6元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证据:证据:鉴定结论、确定户口性质的相关证据:如户口本、暂住证、房产证8、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9、鉴定费、鉴定费:以鉴定机构的凭据为准。10、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9546.5元11、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城镇:398920元农民:139800元证据:死亡证明、尸检报告、火化证明、户口性质相关证据12、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在计算残疾或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当事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3、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人为自然人的,赔偿标准为1000-5000元;侵害人是单位的,赔偿标准为10000-50000元。案例分析2006年9月29日上午9时许,河北省阳原县农民杨奔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给一村民拉石头盖房,顺便给别人捎了一口棺材。车走到半路,突然天下起了倾盆大雨。原先在车厢里坐的7个农民全都挤到了驾驶室里。这时,路边出现一青年小伙子拦车搭乘。司机让他上了拖车,并告诉他拖车上的棺材是口空棺材。雨越下越大,青年人被雨淋得受不了,索性掀起棺材盖钻进馆材里边避雨。走了几里路后,又路遇一名村妇拦车,司机杨奔见这名妇女也被浇成了落汤鸡,于是就让她也上了拖拉机后面的拖车。因为司机知道拖车上还坐着个青年人,再加上雨下的太大顾不上多说话,所以,就没向那名妇女讲清拖车上的馆材里没装着死人。上车后,见拖车上放着口棺材,村妇虽然有点胆怯,但也顾不了别的只管向拖车上爬去。走了一阵子,躲在馆材里边的男青年想看看雨是否停了,于是,他将棺材盖推开伸出头来。此刻,村妇见棺材里钻出一个大活人来,以为是见鬼了,便大喊一声“有鬼!”接着就往飞奔着的车下跳去。结果被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道路交通伤人事故,死者家属把拖拉机车主和那男青年同时告上了法庭。庭审中,原告称,拖拉机司机杨奔未告知死者拖车棺材里装的是活人,小伙子突然从棺材里探出头来,才把人吓死。杨奔称,我们怕她被大雨淋坏,好心让她上了拖车,并不知道男青年钻进了棺材,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男青年称,他从棺材里探出头来不是存心吓唬人的,只不过是想看看雨停了没有,并不知道拖车又上了个妇女,所以该村妇的死与他无关。问:1、该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范畴?2、司机、男青年有无责任,责任如何承担裁判要点法院审理认为,拖拉机司机杨奔存在明显过错:驾驶室超员,拖车上人货混载,严重违犯了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且造成伤亡事故,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男青年已经看到车上放有棺材还硬要乘坐,违犯了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他钻进棺材,确实不知道拖车又上了人,虽然无过错,但其行为造成了一定后果,也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死者该村妇乘坐人货混载的车,同样违犯了交通法规,也有过错。经计算,死者应得到各种赔偿共计67645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奔承担70的47353.15元、死者承担20、被告青年自愿承担10。宣判后,原、被告都表示服判。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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