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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一、概述一、概述1、处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处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首先,首先,2007年年6月月1日,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规定开始施行,开始施行,根据这条规定,税务总局原来的两个适用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根据这条规定,税务总局原来的两个适用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处分规定处分规定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95年年6月月23日日 国税发国税发1995118号)、号)、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1年年6月月20日日 国税发国税发200172号)均号)均于于2007年年6月月1日起自然失效。虽然针对税收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违日起自然失效。虽然针对税收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比如法违纪行为,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了相应的处分规定,可以依照或者参照这等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了相应的处分规定,可以依照或者参照这些规定处理处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但由于这些规定既分散又比些规定处理处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但由于这些规定既分散又比较原则,没有明确具体的处分幅度以及实施处分的主体和权限,较原则,没有明确具体的处分幅度以及实施处分的主体和权限,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对正常开展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工作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对正常开展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工作带来了不便,难以保证对违法违纪行为准确、及时、有效地惩处。带来了不便,难以保证对违法违纪行为准确、及时、有效地惩处。其次,其次,随着税收工作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国家公务人员随着税收工作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国家公务人员新的纪律要求逐渐增多,税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违新的纪律要求逐渐增多,税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违法违纪行为,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又没有相应的处分法违纪行为,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又没有相应的处分规定,因此需要我们根据发展变化的形势和新的违纪现规定,因此需要我们根据发展变化的形势和新的违纪现象,研究新问题,制定相应的纪律惩处规定象,研究新问题,制定相应的纪律惩处规定 第三,第三,在在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出台之前,还出台之前,还没有对非税务机关或非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处没有对非税务机关或非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处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法对这类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法对这类行为给予纪律处分,追究纪律责任。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第四、为了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为了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了有关部门协税护税的义务。但在实际法规和规章赋予了有关部门协税护税的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尽人意,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也有予以规范工作中不尽人意,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也有予以规范的必要。的必要。2、处分规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处分规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1、细化、补充规定了新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种类。2、规定了具体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量纪标准。3、建立了税收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协作配合机制。3、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定紧贴税收工作实际,明确了规定紧贴税收工作实际,明确了15类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规定明确,税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定明确,税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合法权益的;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行为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行为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开除处分。规定要求,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规定要求,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作调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予开除处分: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的;2、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买物品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买物品的;3、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出售物品的;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出售物品的;4、利用职权向纳、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的。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的。4、处分规定的内容如何分类?、处分规定的内容如何分类?处分规定共有处分规定共有23条,规定了本规章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规定了适用的主条,规定了本规章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规定了适用的主体,建立了税务机关与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制度,规定了受体,建立了税务机关与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制度,规定了受处分人不服处分的申诉救济渠道等等。规定的主要部分也就是实体部分,即处分人不服处分的申诉救济渠道等等。规定的主要部分也就是实体部分,即第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第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15类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和幅度。如果我们要对这些行为分类的话,按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责任承担主体来分,如果我们要对这些行为分类的话,按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责任承担主体来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一类是一般主体即包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内的一类是一般主体即包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内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依法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按照违纪的性质来分,又大体可分为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所谓职务行为按照违纪的性质来分,又大体可分为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所谓职务行为就是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它包括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正当就是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它包括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税务系统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税务系统以前的两个处分规定,主要规范的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务行为,这次以前的两个处分规定,主要规范的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务行为,这次的处分规章把公务人员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非职务行为也纳入了规范的范的处分规章把公务人员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非职务行为也纳入了规范的范围,是这部规章的又一亮点。围,是这部规章的又一亮点。按照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来分,大致可分为这么几类,一是滥用职权的行为;按照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来分,大致可分为这么几类,一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二是玩忽职守的行为;三是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四是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二是玩忽职守的行为;三是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四是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五是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行为。的行为;五是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行为。5、如何区分违法违纪情节的程度?、如何区分违法违纪情节的程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从轻、从重、减轻、免予处分的具体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从轻、从重、减轻、免予处分的具体规定为: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应当减轻处分的情节: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应当减轻处分的情节: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可以免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从重、从轻处分:所谓从重、从轻是指在有关条款规定的处分幅从重、从轻处分:所谓从重、从轻是指在有关条款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减轻处分:所谓减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减轻处分:所谓减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的,免予处分。二、逐条解读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惩处税收违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惩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法违纪行为,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一)(一)处分规定处分规定的立法目的的立法目的(二)(二)处分规定处分规定的立法依据的立法依据逐条解读第二条第二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责任人员,以及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其规定。(1)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对象)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对象(按本条规定,处分对象包括单(按本条规定,处分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位和个人。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个人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该个人。但是,任人员予以处分;个人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该个人。但是,以上应予处分的人员,都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资以上应予处分的人员,都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资格,即:应为公务员、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格,即:应为公务员、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逐条解读所谓的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了税收违法违纪行是指直接实施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所谓为的人员;所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的,是指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者参与作出实施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者参与作出实施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负有责任的人员。需要说明一点,关于单位违法违纪行为主体的认定,一般情需要说明一点,关于单位违法违纪行为主体的认定,一般情况下,要满足以下条件:况下,要满足以下条件:1、主体是、主体是处分规定处分规定规定范围内的单位;规定范围内的单位;2、违法违纪行为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或者人员按照单位的决、违法违纪行为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或者人员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3、单位违法违纪行为以、单位违法违纪行为以处分规定处分规定有明文规定为前提,有明文规定为前提,即只有即只有处分规定处分规定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违法违纪行为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时,才能将单位认定为违法违纪行为主体。的主体时,才能将单位认定为违法违纪行为主体。在认定违法违纪行为主体和处分对象时,应当根据具体的违在认定违法违纪行为主体和处分对象时,应当根据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表现,正确区分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单位法违纪行为及其表现,正确区分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或者是单位与个人的混合主体。还是个人或者是单位与个人的混合主体。逐条解读(2)处分的实施主体)处分的实施主体按照本条的规定,处分的实施机关是任免机关和监察机按照本条的规定,处分的实施机关是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是指对所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任免权关。任免机关,是指对所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任免权限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中专门履限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中专门履行行政监察职能的机关。行行政监察职能的机关。(3)处分权限)处分权限处分权限,是指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权限,是指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给予处分规定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人员处分的权力分工。具体而言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人员处分的权力分工。具体而言,就是就是各级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给予不同级别的有税收违各级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给予不同级别的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处分,以及给予这些人员不同种类的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处分,以及给予这些人员不同种类的处分的权力界限。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作出处分决处分的权力界限。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定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逐条解读第三条第三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撤职处分:(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税手续的。逐条解读(一)税收政策(一)税收政策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以对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以对其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制度。税务登记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其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制度。税务登记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税收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税收征纳双方法律关系依法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和证明。税务机双方法律关系依法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和证明。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管理,包括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关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管理,包括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是依法有效实施税收征管的前提和基础,是税源监控管理,是依法有效实施税收征管的前提和基础,是税源监控管理的必要措施。管理的必要措施。(二)行为构成(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 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定权限、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行为。记的行为。 逐条解读(三)要点解读(三)要点解读1、本条四项内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都以、本条四项内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都以“违反规定违反规定”为前提,在主观方面上都是故意的行为。为前提,在主观方面上都是故意的行为。2、对当事人执行错误的行政决定,或者执行上级领导的、对当事人执行错误的行政决定,或者执行上级领导的错误命令而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除当事人故意执行错误错误命令而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除当事人故意执行错误决定或者命令外,应综合分析行为的客观表现、当事人在决定或者命令外,应综合分析行为的客观表现、当事人在行为中的所起作用以及当事人的主观心态等因素认定当事行为中的所起作用以及当事人的主观心态等因素认定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人的主观故意。 3、虽然本行为构成的认定不考虑行为是否发生损害后果,、虽然本行为构成的认定不考虑行为是否发生损害后果,但是,结合目前的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不能对所有违反规但是,结合目前的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不能对所有违反规定的行为都予以行政处分,对一些不会产生税收损害后果定的行为都予以行政处分,对一些不会产生税收损害后果或者不会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事项,例如有关表格项目或者不会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事项,例如有关表格项目填写不全,数据录入错误,以及办理时限超时等问题,可填写不全,数据录入错误,以及办理时限超时等问题,可以酌情不予处分,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按照以酌情不予处分,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逐条解读4、关于本行为处分幅度的裁量,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及其程、关于本行为处分幅度的裁量,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及其程度,是主要的考虑因素。关于税收损失数额的认定,参照纪度,是主要的考虑因素。关于税收损失数额的认定,参照纪委、检察机关办理渎职侵权案件的有关规定,应当以监察部委、检察机关办理渎职侵权案件的有关规定,应当以监察部门立案时确已造成的损失确定,即立案时无法追回或者尚未门立案时确已造成的损失确定,即立案时无法追回或者尚未追回的税款数额。追回的税款数额。 5、本项规定的三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目前税收征管工作、本项规定的三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目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是税务登记注销,在开业、变更税务登记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是税务登记注销,在开业、变更税务登记环节,除了行业、税种登记认定之外,一般不会产生严重的环节,除了行业、税种登记认定之外,一般不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注销税务登记的主要问题是税款清缴,税务机关在注后果。注销税务登记的主要问题是税款清缴,税务机关在注销环节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的情况普遍存在,检查结论为无问销环节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的情况普遍存在,检查结论为无问题的比例极高。对一些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纳税人而言,频题的比例极高。对一些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纳税人而言,频繁登记并注销已成为其逃税的手段之一。这一问题长期存在繁登记并注销已成为其逃税的手段之一。这一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不科学、不健全的原因,又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不科学、不健全的原因,又有管理制度滞后、有效性查的原因,还有税务机关管理方面的管理制度滞后、有效性查的原因,还有税务机关管理方面的原因,但深层次的原因还在立法和制度管理上。所以,对注原因,但深层次的原因还在立法和制度管理上。所以,对注销税务登记行为的监督管理,是监察部门不可忽视的工作。销税务登记行为的监督管理,是监察部门不可忽视的工作。逐条解读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一)税收政策(一)税收政策在税收征收管理措施方面,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在税收征收管理措施方面,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并按照税务机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税控装置和税控专用设备的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税控装置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使用,对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实现对增值税使用,对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实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和税款抵扣凭证的有效管理,起到了很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和税款抵扣凭证的有效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好的促进作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配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配备并逐级发放;企业专用设备由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实并逐级发放;企业专用设备由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实施发售管理。关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发放、发售、缴销安施发售管理。关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发放、发售、缴销安全措施等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全措施等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有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有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税控专用设备管理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并贯彻落实到位。在税控专用设备管理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并贯彻落实到位。逐条解读(二)行为构成(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 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行为。 逐条解读(三)要点解读(三)要点解读1、本条所称“税控专用设备”主要是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延伸板、相关软件以及金税盘和报税盘。对其他税控专用设备的发放、收缴行为的纪律处分,参照本条的规定执行。2、本行为的构成虽然不论是否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但是,损害后果也是行为认定和处分幅度裁量应予考虑的因素。关于损害后果,不能仅以税款损失为依据,严重扰乱税控设备及相关发票管理秩序的,也是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之一。 逐条解读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行为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行为(一)税收政策(一)税收政策税收完税凭证,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时给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凭证,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时给纳税人开具的法定收款凭证,包括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代的法定收款凭证,包括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税收罚没凭证,是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税收罚没凭证,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罚款时给被处罚人开具的收款凭证,以指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罚款时给被处罚人开具的收款凭证,以及税务机关依法没收税收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及税务机关依法没收税收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及非法物品时给当事人开具的凭证。及非法物品时给当事人开具的凭证。关于税收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开具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开具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有明确的要求,税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有明确的要求,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具税收完税凭证、罚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具税收完税凭证、罚没凭证,保证税款依法足额入库,依法管理涉税罚没收入。没凭证,保证税款依法足额入库,依法管理涉税罚没收入。逐条解读(二)行为构成(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作为本、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税务人员作为本行为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税务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本行为的人员给予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本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处分。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的规定,可能导致损害税款征收管理活动的反税收票证管理的规定,可能导致损害税款征收管理活动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开具完、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税收完税税凭证、罚没凭证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税收完税凭证、罚没凭证开具的管理规定,是认定本行为客观方面构凭证、罚没凭证开具的管理规定,是认定本行为客观方面构成的主要依据之一。成的主要依据之一。 逐条解读(三)要点解读(三)要点解读1、税收罚没凭证,包括税收罚款凭证和没收凭证。 2、该项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不按规定开具,例如多开、少开、套开以及其它开具内容不实的行为。3、只要行为人故意违反规定开具,包括违反程序性规定和实体性规定,就构成本行为。逐条解读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行为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行为(一)税收政策(一)税收政策减税、免税和退税是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是税收收减税、免税和退税是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是税收收入或者税款的减免和退还,其行为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入或者税款的减免和退还,其行为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税收的减、免、退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并认真落实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税收的减、免、退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并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特别是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既要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又要依法各项税收政策,特别是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既要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又要依法落实税收政策,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各项减、落实税收政策,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各项减、免、退税手续,做到合法、及时、准确。免、退税手续,做到合法、及时、准确。1、减税、免税、退税的概念和法律规定、减税、免税、退税的概念和法律规定(1)减税、免税。减税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或者征税对象,从其应纳税额)减税、免税。减税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或者征税对象,从其应纳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或者征税对象,免征某一税种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或者征税对象,免征某一税种或者某一项目的税款。或者某一项目的税款。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依法具备减税、免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依法具备减税、免税资格和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税资格和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应当予以追缴。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减税、免税主要是各种税收优惠减免,包括法定减免、政策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减税、免税主要是各种税收优惠减免,包括法定减免、政策性减免、临时减免等形式。例如,对符合规定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性减免、临时减免等形式。例如,对符合规定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等。以及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等。逐条解读(2)退税。退税是指国家将纳税人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的全部或者部分退还给)退税。退税是指国家将纳税人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的全部或者部分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并自发现之日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并自发现之日起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除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外,纳税人还手续。除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外,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加算应退税款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纳税人既有在申请退税时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加算应退税款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目前,涉及退税的税收征收管理业务主要有:日常税款申报征收多征税款退税,目前,涉及退税的税收征收管理业务主要有:日常税款申报征收多征税款退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货物退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货物退税,以及因纳税人享受各种税收减免优惠而产生的减免退税等。因纳税人享受各种税收减免优惠而产生的减免退税等。2、减税、免税、退税的程序、减税、免税、退税的程序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涉及减税、免税、退税的具体税收业务较多,程序性规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涉及减税、免税、退税的具体税收业务较多,程序性规定也各有特点。例如,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有专门的管理办法,定也各有特点。例如,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有专门的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办理减税、免税、退税等具体税收业务时,既要执行专门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办理减税、免税、退税等具体税收业务时,既要执行专门的程序性规定,又要遵守各项具体的税收减税、免税、退税规定。的程序性规定,又要遵守各项具体的税收减税、免税、退税规定。逐条解读(二)行为构成(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国家税收利益以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以上行为,是认定本行为客观表现的主要依据之一。 逐条解读(三)要点解读(三)要点解读1、关于“法定程序”的范围,所谓法定程序,应当是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财税部门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省级及其以下税务机关的规定,不能认定为“法定程序”。2、本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强调的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有关减免退税手续的行为,也就是说,无论纳税人是否依法具备减免退税的资格和条件,以及是否已经办理了减免退税,只要行为人在办理有关业务时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就构成本行为。3、本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的区别。首先,本项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全主体(即处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所有主体,下同);其次,本条规定的是具体减免退税办理业务的程序性问题,不考虑实体是否违法,而后者规定的是减免退税的实体性问题,不考虑程序是否合法;第三,本项规定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即减免退税办理业务,而后者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又包括抽象行政行为。4、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应当正确划分决策者和执行者或者实施者的不同责任,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起决定作用的人,应当负主要责任,其他人负次要责任或者不负责任。逐条解读第四条第四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一)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二)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二)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逐条解读一、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一、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 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一)税收政策(一)税收政策发票管理是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收征管的有力措施和手段,发票管理是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收征管的有力措施和手段,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发票的种类包括增值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发票的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凭证,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其他发票是指增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其他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各种发票,其种类和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规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各种发票,其种类和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规定权限确定。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直接抵扣税款的功用,其管理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定权限确定。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直接抵扣税款的功用,其管理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更为严格。更为严格。逐条解读1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的发售(1)领购发票。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2)发售发票。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资料无误后,根据核定的票种信息发售发票,并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发票领购记录,按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逐条解读(3)违反规定发售发票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的行为,不仅涉及行政纪律责任,如果有徇私舞弊情节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的规定,在发售发票工作中,如果税务人员为了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关于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售发票,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都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逐条解读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保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的保管工作,确保发票运输、储存、领用的安全,除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外,不得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损毁等事故。对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交回的发票、换版缴销收回的发票以及依法收缴纳税人的发票,应认真做好保管工作,保证发票的安全。同时,依法加强对纳税人及其他发票领用人已领购发票保管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逐条解读3、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的代开(1)一般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逐条解读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税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征收税款并开具税收完税凭证。申请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其他发票的代开其他发票的代开,是指未依法领购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因临时需要,而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申请人申请代开其他发票,应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提交与代开发票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经办人身份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计算征收各项应缴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并开具其他发票。逐条解读(二)行为构成(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税务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直接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会发生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发票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的税收利益。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了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的行为。 逐条解读(三)要点解读(三)要点解读1、关于本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认定,应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行为人的责任。2、什么是“不良影响”,如何认定“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损害后果呢?在关于行政纪律处分的行政法规中,处分条例第19条、第28条、第30条有关于“不良影响”的后果表述,即:参与迷信活动,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态度恶劣,以及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等三种情况。本项将“不良影响”规定为损害后果之一,是因为有些发票违法规行为不产生税收损失,但会严重扰乱发票管理秩序,或者给税务机关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逐条解读二、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二、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一)税收政策(一)税收政策核定应纳税额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是征管法规定的税款征收方式,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在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中都能够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税款方式主要适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是否依据法定的权限、程序、内容和方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以及调整纳税人的税收定额,直接影响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同时也使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面临不征、少征税款的执法风险,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行政纪律或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逐条解读1、核定应纳税额的一般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的一般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不全,难以查帐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包括: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包括: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逐条解读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1)核定征收条件。纳税人具备征管法规定的可以核定征收的情形之一)核定征收条件。纳税人具备征管法规定的可以核定征收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对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的,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对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号)的规定。 (2)核定方法。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核定方法。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第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第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用总额的; 第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第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入总额的; 第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第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核定征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例如,核定征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的通知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规定,不得事先确定房地产开发号)第四条规定,不得事先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逐条解读3、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但是,定额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税务机关按照以下程序核定税收定额:纳税人自行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核定定额;公示定额;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将定额下达纳税人执行;公布定额。逐条解读(二)行为构成(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税务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直接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会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税收征收管理秩序。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的行为。 逐条解读(三)要点解读(三)要点解读1、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损害后果。首先,此的损害后果。首先,此处的处的“税负税负”,是指具体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即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是指具体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即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与计税依据的比例;其次,判定纳税人与计税依据的比例;其次,判定纳税人“税负水平税负水平”是否明显不合理的是否明显不合理的标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违规核定或者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收标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违规核定或者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收定额与不违规核定或者调整同一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收定额的结果之定额与不违规核定或者调整同一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收定额的结果之间的相互对比,二是违规核定或者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收定额的间的相互对比,二是违规核定或者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收定额的结果与同行业或者同类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的对比。例如,违规对不应当结果与同行业或者同类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的对比。例如,违规对不应当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税款明显少于查账征收的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税款明显少于查账征收的税款,或者核定征收后,其税负水平明显低于同类或者同行业其他按规税款,或者核定征收后,其税负水平明显低于同类或者同行业其他按规定征收方式征收的纳税人,则应认定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定征收方式征收的纳税人,则应认定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2、关于明显不合理的程度如何确定。一般情况下,因违反规定核定或者、关于明显不合理的程度如何确定。一般情况下,因违反规定核定或者调整定额而少征的税款,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了不征、少征税款违法违纪调整定额而少征的税款,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了不征、少征税款违法违纪行为的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明显。行为的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明显。3、本项行为构成的前提是违反规定,如果行为人核定或者调整应纳税额、本项行为构成的前提是违反规定,如果行为人核定或者调整应纳税额、税收定额的行为没有违反规定,因纳税人逃税、骗税等原因而导致的税税收定额的行为没有违反规定,因纳税人逃税、骗税等原因而导致的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则不应认定为构成本行为。就目前的税收征管工作负水平明显不合理,则不应认定为构成本行为。就目前的税收征管工作而言,很难做到核定税额与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特别是对个体工商户的而言,很难做到核定税额与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特别是对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所以,本项行为以核定征收,所以,本项行为以“违反规定违反规定”为前提。为前提。4、本项的、本项的“规定规定”,包括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包括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逐条解读第五条第五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一)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施的;(二)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二)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逐条解读一、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一、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一)税收政策(一)税收政策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对因纳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对因纳税人的原因出现应征税款不能得到保证的情况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税人的原因出现应征税款不能得到保证的情况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采取的限制纳税人转移或者处置其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之前,采取的限制纳税人转移或者处置其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措施。措施。1、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税收征管中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况:税收征管中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况:(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得抵缴税款。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日内缴纳税款。逐条解读(2)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在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逐条解读2、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3、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1)一般规定。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解除税)一般规定。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日内解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税收保全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有其他依法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情形的。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有其他依法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情形的。(3)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向被保全人送达向被保全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按照规定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按照规定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逐条解读(二)行为构成(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会发生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结果,或者产生其他不良的社会影响,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不按法定权限审批,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法定不得查封、扣押的财物,查封、扣押财物不按规定出具清单、收据,以及不按规定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等行为。 逐条解读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的禁止性规定(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但是,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2)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税务稽查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逐条解读(三)要点解读(三)要点解读1、目前,由于立法方面的原因,在税收保全措施方面的主要执法风、目前,由于立法方面的原因,在税收保全措施方面的主要执法风险,是对保全措施采取条件的判断,即如何判断被保全人是否有险,是对保全措施采取条件的判断,即如何判断被保全人是否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如何取得相关证据。对此,税收征管法及,如何取得相关证据。对此,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都没有规定或者解释,给税收保全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都没有规定或者解释,给税收保全措施的采取造成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在税务稽查中采取税收保全措措施的采取造成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在税务稽查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施。2、同样由于立法方面的原因,在税收保全措施程序方面,没有规定、同样由于立法方面的原因,在税收保全措施程序方面,没有规定例外情况,对纳税人逃匿,或者拒不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处理等情况,例外情况,对纳税人逃匿,或者拒不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处理等情况,没有例外规定,导致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案件与完全按照法定程序作没有例外规定,导致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案件与完全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执法行为之间的两难选择。例如,税务机关在处理虚开专用发票出执法行为之间的两难选择。例如,税务机关在处理虚开专用发票等恶性案件时,嫌疑人逃匿,税务机关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往等恶性案件时,嫌疑人逃匿,税务机关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往往连税务文书都无法送达,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无法挽回税往连税务文书都无法送达,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无法挽回税收损失,或者会给国家税收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样的问题在行政处收损失,或者会给国家税收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样的问题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中也存在。罚、行政强制措施中也存在。3、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在认定该行为时,一定要实事求是,根据、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在认定该行为时,一定要实事求是,根据“违反规定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况,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理。所以,是否造成的具体情况,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理。所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及其程度,也应当作为认定本行为和量纪的重要因素之一。损害后果及其程度,也应当作为认定本行为和量纪的重要因素之一。逐条解读二、违反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二、违反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一)税收政策(一)税收政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超过规定的纳税期限仍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超过规定的纳税期限仍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不缴纳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不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纳税担保人采取的从其财产中强制扣缴税款、所担保的税款的纳税担保人采取的从其财产中强制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其财产以抵缴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其财产以抵缴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措施。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措施。1、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1)对税款、滞纳金的强制执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对税款、滞纳金的强制执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逐条解读(2)对罚款的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对行政罚款的强制执行,除执行关于对税款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注意征管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罚款的强制执行,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逐条解读“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日内退还被执行人。3、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的禁止性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但是,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逐条解读(二)行为构成(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依据征管法的规定,采、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依据征管法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和个人行使。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会发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会发生损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的结果,生损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不按法定权限作出决定、审批有关文书,违反法定程序施,包括不按法定权限作出决定、审批有关文书,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行为,查封、扣押法定不得查封、扣押的财物,查实施查封扣押行为,查封、扣押法定不得查封、扣押的财物,查封、扣押财物不按规定出具清单、收据,违反规定使用、侵占查封、扣押财物不按规定出具清单、收据,违反规定使用、侵占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按规定评估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价值,不按封、扣押的财产,不按规定评估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价值,不按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不按规定将执行余款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不按规定将执行余款返还被执行人等行为。返还被执行人等行为。逐条解读(三)讲解要点:(三)讲解要点:不同的人员在税收保全、强制执行中起的作用不同,其应承担的执法责任也应不同。同时,由于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程序较多,涉及的人员也很多,我们不应该扩大处分面。对直接故意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应当追究责任;对虽然直接实施了违法违规行为,但其行为仅仅是在执行行政决定,行为人对整个违法违规行为并不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可以不追究责任,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追究责任。逐条解读三、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三、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本行为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的诸多行为中的一项具体行为,是关于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对象物的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是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之一。关于本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以及处分规定的适用和幅度,参照以上要求处理。逐条解读第六条第六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一)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收遭受损失的;(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逐条解读一、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一、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的 (一)词语释义一)词语释义1、本条所称“管辖范围”,是指税务机关履行税收管理权的职责范围和税务人员的岗位职责范围。 逐条解读2、本条所称的“发现”,是指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依法进行税收征管、税务检查及其他税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发现了税收违法行为,或者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按规定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依法处理。3、本条所称的“不予处理”,是指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处理,而且具有依法处理的条件,行为人违反规定不予处理。4、本条所称的“故意拖延查处”,是指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为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并且具有依法查处的条件,故意不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查处。 逐条解读(二)行为构成(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税务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发现管辖范围内有税收违法行为而不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拖延查处的行为会产生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和国家的税收利益。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 逐条解读(三)要点解读(三)要点解读1、“发现发现”,包括,包括主动的发现和被动的发现主动的发现和被动的发现。所谓主动的发现,是指税。所谓主动的发现,是指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发现了税收违法行为,例如在税源巡查中发现有个体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发现了税收违法行为,例如在税源巡查中发现有个体工商户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税额核定偏低等;被动工商户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税额核定偏低等;被动的发现,是指行为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了税收违法行为,按规定移的发现,是指行为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了税收违法行为,按规定移交行为人依法处理,例如上级税务机关转办、公民举报以及其他单位移交行为人依法处理,例如上级税务机关转办、公民举报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税收违法行为及其线索。交的税收违法行为及其线索。2、本项行为的认定,、本项行为的认定,“发现发现”是前提,如果行为人没有发现税收违法违是前提,如果行为人没有发现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则不应按本项的规定处理,而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例纪行为,则不应按本项的规定处理,而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例如,某企业长期经营但不进行纳税申报,偷逃大额税款,税务管理人员如,某企业长期经营但不进行纳税申报,偷逃大额税款,税务管理人员没有按规定巡查巡管,应按玩忽职守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按本项的规没有按规定巡查巡管,应按玩忽职守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按本项的规定处理。定处理。3、本项的、本项的“不予查处或者故意拖延查处不予查处或者故意拖延查处”不以是否违反规定为条件,只不以是否违反规定为条件,只要具有要具有“不予查处或者故意拖延查处不予查处或者故意拖延查处”的的事实事实,就构成本行为,而不论,就构成本行为,而不论其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例如稽查案件的延期,无论延期的申请审批其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例如稽查案件的延期,无论延期的申请审批是否合规,只要行为人有故意拖延查处的故意,即构成该行为。如此规是否合规,只要行为人有故意拖延查处的故意,即构成该行为。如此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行为人利用合规的形式,掩盖违法违规行为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行为人利用合规的形式,掩盖违法违规行为的实际目的和事实。实际目的和事实。逐条解读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行为损失的行为(一)相关法律规定(一)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征收税款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和义务。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少征税款,更不能不征应征税款。税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除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外,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或者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逐条解读(二)行为构成(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税务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徇私舞弊行为的行为人和有玩忽职守行为的行为人给予处分。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徇私舞弊,为了私情、私利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故意实施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过失,是指行为人玩忽职守,应当预见自己不依法履行税款征收管理职责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损害结果的心理状态。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利益。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并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具有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事实和行为,并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例如,税务人员为了私情、私利,故意不征收或者少征收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发现纳税人有应缴未交税款的违法行为而不予依法处理;以及因受贿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而不征收应征税款等。关于本行为构成的认定,应当注意,对于行为人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后果的,不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理。构成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纪律的规定处理。逐条解读(三)要点解读(三)要点解读1、“徇私舞弊”,是指税务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2、“玩忽职守”,是指税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依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不征”,是指依法应当征收而不征收;即税务人员不履行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职责,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但不向其征收,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决定免征、停征纳税人的应纳税款。4、“少征”,是指应当征收并进行了征收,但没有足额征收;即税务人员虽然向纳税人征收了税款,但实际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征的税款,或者明知纳税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条件,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决定减征、免征应征税款,导致少征应征税款的结果。逐条解读第七条第七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对有关责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政策规定(一)政策规定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范围内,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各项涉税行为的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各项涉税行为的总称。税务代理人是指依法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总称。税务代理人是指依法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税务代理是涉税社会中介服务的一部分。税务代理是涉税社会中介服务的一部分。税务代理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关系。税务代理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自愿和意思表示真实是基本前提。是否委托税务代理,当事人自愿和意思表示真实是基本前提。是否委托税务代理,以及选择何种代理机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自主权利,以及选择何种代理机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自主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制税务代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制税务代理。逐条解读实行税务代理制度,是税收法治、公正、公平、效率原则的重要体现,是依法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征税和纳税人成本,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多年以来,税务代理行业及其机构在依法促进税收征管,提高质量和效率,以及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代理机构管理不规范,代理业务监管不到位,行业自律不强,以及违规代理、恶性竞争等问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不断进行检查、整顿和纠正,进一步规范了行业管理,并明确了一系列的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设立税务代理机构;在职税务干部一律不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与之彻底脱钩;对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坚决予以取缔;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税收管理权为税务代理机构指定客户;税务人员不得在税务代理机构挂名或者兼职,不得以各种名义在税务代理机构报销费用、领取补贴或者有不正当利益往来;税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违背纳税人的意愿要求纳税人进行税务代理;税务机关不得违法将税务代理机构的鉴定、证明等作为依法应当办理的涉税事项的前提条件。逐条解读(二)行为构成(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税务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直接实施行为人,或者对行为的实施起主要作用的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行为会发生扰乱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以及损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收征管秩序。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行为。 逐条解读(三)要点解读:(三)要点解读:本条中的“税务代理机构”,从文字表述理解上讲,不限于税务师事务所,包括依法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所有中介机构。但是,结合实际税收征管工作情况和税务代理行业执业情况,我们通常将“税务代理”和“税务代理机构”作狭义解释,即各类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 逐条解读第八条第八条 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相关规定(一)相关规定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可能会出现利用领导干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可能会出现利用领导干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利益情况,也可能会发生因此而影响税务机关及领导成的便利条件谋取利益情况,也可能会发生因此而影响税务机关及领导干部依法公正执法的现象,甚至因此产生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以及侵害纳干部依法公正执法的现象,甚至因此产生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以及侵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禁止领导干部允许或者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规定,禁止领导干部允许或者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对领导干部近亲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对领导干部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作了禁止性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作了禁止性的规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通知(国税(国税函函2011707号)要求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号)要求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本人管理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与税收相关的中介活动。税务系统本人管理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与税收相关的中介活动。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八不准”规定,禁止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规定,禁止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理区域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理区域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逐条解读(二)行为构成(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领导干部。2、本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的行为可能会影响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以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3、本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的,不按规定予以纠正或者制止,经税务机关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其近亲属仍拒不退出的;或者行为人不服从税务机关对其工作的调整,都构成本行为,应当依据本条规定予以处分。在行为构成的认定上,只要行为人明知其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行为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就构成本行为,而不管本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可以在量纪时考虑。逐条解读(三)要点解读(三)要点解读1、本条所称的、本条所称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是指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是指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地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地(市市)、县、县(区区)局副科级以上干局副科级以上干部。部。“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是指依法具有代理税收业务资格,是指依法具有代理税收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的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例如税务的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的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例如税务师事务所的中介服务活动。师事务所的中介服务活动。“经劝阻经劝阻”,是指经该领导所在税务机关或,是指经该领导所在税务机关或者对该领导干部具有行政领导权的税务机关劝阻。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者对该领导干部具有行政领导权的税务机关劝阻。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有以上违纪行为的,可以向该领导干部所在的税务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有以上违纪行为的,可以向该领导干部所在的税务机关或者直接向上级税务机关检举。机关或者直接向上级税务机关检举。2、参照有关廉洁自律的纪律规定,、参照有关廉洁自律的纪律规定,“近亲属近亲属”,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关于子女及其配偶。关于“近亲属近亲属”的解释很多,主要有:的解释很多,主要有:廉政准则廉政准则的的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为夫、妻、父、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参考以上规定,为了缩小本条内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参考以上规定,为了缩小本条内容涉及人员的范围,我们作了最小范围的解释,即采用了容涉及人员的范围,我们作了最小范围的解释,即采用了廉政准则廉政准则的规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没有将的规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没有将“父母、兄弟姐妹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亲属等其他亲属纳入纳入“近亲属近亲属”范围。范围。逐条解读第九条第九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一)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组织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二)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三)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三)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逐条解读一、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税收政策(一)税收政策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此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税收征管法也明确了相关的权益。例如,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逐条解读(二)行为构成(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人员。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会发生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4、本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内容和要求,做出行政行为,或者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行政行为,从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关于本行为的认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或者行为人没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行政行为;(2)行为人违反规定的行政作为或者行政不作为,造成了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3)行为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与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逐条解读(三)要点解读(三)要点解读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指税务人员、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指税务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等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等原因,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内容和要求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原因,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内容和要求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行为,从而给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从而给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合法权益造成损害。2、“侵害侵害”行为,包括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行政作为行为是行为,包括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行政作为行为是指税务人员主动做出或者实施的行为,例如违法查封纳税人个人指税务人员主动做出或者实施的行为,例如违法查封纳税人个人的生活必需品;不作为的行为是指依法应当作出行政行为而没有的生活必需品;不作为的行为是指依法应当作出行政行为而没有作出该行为,例如对应当退还纳税人的税款拒不退还。作出该行为,例如对应当退还纳税人的税款拒不退还。3、关于本项规定的适用,需要注意,如果本、关于本项规定的适用,需要注意,如果本处分规定处分规定规定了规定了税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税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应当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则优先适用其规定,益的具体行为应当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则优先适用其规定,例如本例如本处分规定处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如果本第三条的规定;如果本处分规定处分规定其他条其他条款没有对税务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款没有对税务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适用本项的规定。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适用本项的规定。逐条解读二、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二、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一)词语释义(一)词语释义1、“滥用职权”,是指没有法定职权,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内容和要求行使职权的行为。2、“刁难”,是指故意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为难,包括违反规定人为设置障碍,故意拖延不予办理,以及其他人为给涉税事项的办理增添困难的行为。逐条解读(二)行为构成(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人员。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为会产生侵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为。 逐条解读(三)要点解读(三)要点解读关于本行为的认定,需要注意一点,即只有行为人滥用职权、故意做出“刁难”的行为,才构成本行为。此处的“故意”,是滥用职权的故意,也是刁难行为的故意,在处理具体行为时,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是要靠其客观行为及其证据来证明的,所以,只要当事人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就应当认定有“刁难”的故意。但是,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本行为:1、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税务人员不予办理的;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税务人员无法依法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的;3、因其他不能归责于税务人员个人的原因导致无法依法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的。逐条解读三、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三、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相关法律规定(一)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或者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构成报复陷害罪,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逐条解读(二)行为构成(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人员。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故意实施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的行为。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和控告人、检举人的合法权益。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逐条解读(三)要点解读(三)要点解读本条所称的“打击报复”,是指行为人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控告人、检举人进行威胁、恐吓、陷害以及伤害,或者非法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给控告人、检举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造成伤害或者损害。逐条解读第十条第十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物的;(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买物品(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买物品的;的;(三)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出售物品(三)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出售物品的;的;(四)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的。(五)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的。逐条解读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的(一)词语释义(一)词语释义1、索取,是指主动向他人要,而不管他人是否愿意。例如,行为人主动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钱、要物,而不论当事人是否愿意。2、接受,是指收受而不拒绝。这里的接受是指违法接受,即依法不应当接受,而行为人违法接受。例如,行为人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的钱、物。3、以借为名占用,是指以借用的名义,行占有的事实。逐条解读(二)行为构成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会产生损害国家机关及公务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3、本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行为。 逐条解读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买物品的买物品的市场价格,是指在公开的市场交易条件下,买卖各方依据公平交易原则,自主、自愿实现交易的总体价格水平。但是,因为商品交易市场物品价格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无法对“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做详细的统一解释。在具体适用该规定时,应根据具体的物品的成本价格、销售价格、市场平均价格以及该价格可能导致纳税人亏损的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明显不合理。逐条解读本行为的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税务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直接实施本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买物品,会产生损害纳税人利益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3、本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买物品的行为。 逐条解读三、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出售物品的三、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出售物品的本行为的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税务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直接实施本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销售物品,会产生损害纳税人利益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3、本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出售物品的行为。 逐条解读四、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本项违法违纪行为的重点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仅就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而言,只要不违背纳税人的意愿,不违反公平交易原则,价格公道、合理,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就不违反有关规定。但是,利用职权、职位影响或者职务之便,违背纳税人的意愿以及公平交易原则,强行给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就是违法违纪的行为。“不正当利益”,是指没有合法、正当的依据或者理由而取得的利益,包括有形的物质利益和其他各种无形的利益。本行为的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税务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本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通过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会产生损害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逐条解读3、本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本行为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2)行为人通过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而谋取了不正当利益;(3)行为人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的行为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逐条解读五、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的五、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的(一)税收政策(一)税收政策本条所称的本条所称的“税控装置税控装置”,是指税务机关为了加强税源控管、发票管理以及提高,是指税务机关为了加强税源控管、发票管理以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依法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安装使用的税控设备及其软件系统,税收征管效率,依法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安装使用的税控设备及其软件系统,包括税控收款设备、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以及其他税控机器、设备、工具及其包括税控收款设备、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以及其他税控机器、设备、工具及其软件系统。例如税控收款机、税控加油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及其专用设备。软件系统。例如税控收款机、税控加油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及其专用设备。税收征管法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税收征管法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关于税控装置的管理和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关于税控装置的管理和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税控装置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依法要求在税控装置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依法要求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违反规定侵犯纳税人的自主经营权,不得侵害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违反规定侵犯纳税人的自主经营权,不得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以税控收款机的管理为例简要说明。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以税控收款机的管理为例简要说明。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国税发发2004110号)的规定,取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税控产品的号)的规定,取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税控产品的方式,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可采取自销或代理销售的方式。税务机关不得以任方式,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可采取自销或代理销售的方式。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税控收款机用户有权在所有中标的企业产何方式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税控收款机用户有权在所有中标的企业产品中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税务机关不得采取任何手段指品中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税务机关不得采取任何手段指定品牌和机型,不得强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本规定,定品牌和机型,不得强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本规定,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或者为税控收款机用户指定品牌和机型,或者强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或者为税控收款机用户指定品牌和机型,或者强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逐条解读(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税务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本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的行为会产生损害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3、本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的行为。 逐条解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税务机关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纳税担保财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扣押的财物以及纳税担保财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税收政策(一)税收政策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已缴入国库的税款、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税务机关的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税务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税务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依法查封、扣押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品、货物或者税务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依法查封、扣押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妥善保管纳税担保人作为纳税担保物质押的动产及权利凭证,不得私其他财产;妥善保管纳税担保人作为纳税担保物质押的动产及权利凭证,不得私分、挪用、占用或者擅自处分。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分、挪用、占用或者擅自处分。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逐条解读(二)词语释义(二)词语释义私分私分,是指违反规定对有关款项或者财物私自处分,分配给单位或是指违反规定对有关款项或者财物私自处分,分配给单位或者个人;挪用,是指违反规定改变有关款项或者财物的用途;截者个人;挪用,是指违反规定改变有关款项或者财物的用途;截留,是指以欺骗、隐瞒或者拒不执行法律规定等手段,非法扣留留,是指以欺骗、隐瞒或者拒不执行法律规定等手段,非法扣留应当上缴的款项或者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占有,是指对财物的应当上缴的款项或者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占有,是指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或掌握,即主体对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实际控制的事实际控制或掌握,即主体对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实际控制的事实或状态,非法占有,则是指以非法的手段实现对有关款项或者实或状态,非法占有,则是指以非法的手段实现对有关款项或者财物的占有。财物的占有。本条所称的本条所称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税款、滞纳金、罚款”,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已经向税务机关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务机关尚未上纳税担保人已经向税务机关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务机关尚未上解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纳税担保财物纳税担保财物”,是指纳税人或者第三人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纳,是指纳税人或者第三人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担保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抵押或者质押的不动产、动产及权税担保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抵押或者质押的不动产、动产及权利凭证;不动产包括依法可以抵押的房屋、建筑物等;动产包括利凭证;不动产包括依法可以抵押的房屋、建筑物等;动产包括依法可以抵押或者质押的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权依法可以抵押或者质押的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权利凭证包括依法可以质押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利凭证包括依法可以质押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权利凭证。逐条解读(三)行为构成(三)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纳税担保财物的行为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利益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纳税担保财物的行为。 逐条解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分:(一)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一)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二)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的;(二)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的;(三)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三)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在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依法收集客观、真实、确凿、充分的证据,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前提和基础。而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提供虚假的税务协查函件,以及出具虚假的涉税证明等行为,将严重影响案件的查处,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同时,提供虚假的税务协查函件,出具虚假的涉税证明,将同时影响其他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或者对其他涉税问题的依法处理,危害后果较大。所以,对这些行为,本规定制定了比较严厉的处分种类和幅度。逐条解读一、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一、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一)相关知识1、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税收违法案件证据,是指税务机关为实施税务管理、纳税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而作出行政决定所调取、收集、运用的用以证明税收违法事实的证据。关于证据的概念,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事实说”和“材料说”两类,而且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都有所体现。 逐条解读2、参照现行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证据的规定,依据现行税收征、参照现行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证据的规定,依据现行税收征管法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的税务行政案件实际情管法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的税务行政案件实际情况,税务行政案件证据一般分为以下八种,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况,税务行政案件证据一般分为以下八种,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其中,笔录。其中,“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是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新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证据种类。增加的证据种类。3、依法收集证据是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前提和基础。税务、依法收集证据是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前提和基础。税务人员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应依照法定权限、程序收集证据,使用合人员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应依照法定权限、程序收集证据,使用合法、正当的取证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并达到确实、法、正当的取证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并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同时,税务机关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必然充分的证明要求。同时,税务机关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必然产生证明执法程序合法性的证据,即税务机关出具的各种税务文书。所产生证明执法程序合法性的证据,即税务机关出具的各种税务文书。所以,依据法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出具、使用和送达各种税务文书,也以,依据法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出具、使用和送达各种税务文书,也是证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4、在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隐匿、毁损、伪造、在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将可能导致税收违法事实被隐匿,证据与违法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将可能导致税收违法事实被隐匿,证据与违法事实的客观情况不符,以及税收违法案件无法依法查处,从而产生放纵事实的客观情况不符,以及税收违法案件无法依法查处,从而产生放纵税收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或者发生损害被查处对税收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或者发生损害被查处对象合法权益的结果。象合法权益的结果。逐条解读(二)名词释义(二)名词释义1、隐匿隐匿,是指将发现或者持有的证据私自藏匿,不按规定提交,使客观,是指将发现或者持有的证据私自藏匿,不按规定提交,使客观存在的证据无法出现,使证据证明的事实不被揭示。存在的证据无法出现,使证据证明的事实不被揭示。2、毁损,包括毁灭与损坏,毁灭是指消灭证据,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消、毁损,包括毁灭与损坏,毁灭是指消灭证据,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消失,如将证据烧毁、粉碎、浸烂等;损坏,是指破坏证据的载体或者表失,如将证据烧毁、粉碎、浸烂等;损坏,是指破坏证据的载体或者表现形式,保存证据的载体但使证据丧失部分或者全部证明力,如水浸、现形式,保存证据的载体但使证据丧失部分或者全部证明力,如水浸、涂划纸质复制件使其内容无法识别等。涂划纸质复制件使其内容无法识别等。3、伪造伪造,是指编造、制作实际根本不存在或者与客观实际不完全相符的,是指编造、制作实际根本不存在或者与客观实际不完全相符的证据,如在纸质材料上加盖伪造的印章,冒用他人名义、身份出具证明证据,如在纸质材料上加盖伪造的印章,冒用他人名义、身份出具证明材料等。材料等。4、变造,变造,是指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对证据的组成部分或者其内容进行是指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对证据的组成部分或者其内容进行篡改、删减、歪曲、加工、整理,使证据无法证明事实真相,如删减电篡改、删减、歪曲、加工、整理,使证据无法证明事实真相,如删减电子数据、剪接原始视频资料等。行为人实施以上行为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子数据、剪接原始视频资料等。行为人实施以上行为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可能是多方面的。例如,为了私情、私利而隐匿已发现的证据;为了帮可能是多方面的。例如,为了私情、私利而隐匿已发现的证据;为了帮助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逃避纳税义务或者逃避处罚而隐匿、伪造、变造助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逃避纳税义务或者逃避处罚而隐匿、伪造、变造证据;有索贿、受贿情节而隐匿、伪造、变造证据;以及毁损案件检查证据;有索贿、受贿情节而隐匿、伪造、变造证据;以及毁损案件检查中已调取的证据而使违法事实无法正常审理认定等。中已调取的证据而使违法事实无法正常审理认定等。逐条解读(三)行为构成(三)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税务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直接或者参与实施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行为人,以及违法指令或者威胁他人实施以上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如此解释,主要是针对实际税务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通过扩大处分对象主体的范围,提高处分规定的教育预防作用。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会发生致使税收违法案件不能得到依法查处,或者放纵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等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税收违法案件的检查、审理或者案卷管理工作中,实施了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行为。逐条解读二、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的二、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的(一)税收政策(一)税收政策税务协查,是指一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地区的税务机关,或者接受其他地区税务协查,是指一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地区的税务机关,或者接受其他地区的税务机关的委托,协助调查有关涉税事项。目前,在增值税管理、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的委托,协助调查有关涉税事项。目前,在增值税管理、出口退税审批和税务稽查等工作中,经常实施税务协查。税务协查可以分为日常协查和个案协查。和税务稽查等工作中,经常实施税务协查。税务协查可以分为日常协查和个案协查。日常性的协查工作主要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个案协日常性的协查工作主要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个案协查是出口退税、税务稽查等工作中,针对特定对象的涉税事项进行的协查,其内容查是出口退税、税务稽查等工作中,针对特定对象的涉税事项进行的协查,其内容根据具体个案情况确定。协查的主要形式有: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协查、信函协查根据具体个案情况确定。协查的主要形式有: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协查、信函协查和异地调查。和异地调查。税务协查函件是受托税务机关对协查事项调查完毕后向委托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调税务协查函件是受托税务机关对协查事项调查完毕后向委托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调查结论。关于各种协查函件的出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规定。现以税务稽查结论。关于各种协查函件的出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规定。现以税务稽查工作中异地协查工作要求为例作简要说明。查工作中异地协查工作要求为例作简要说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需要异规定,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交委托地稽查局。在实际税收管理工作中,不论是何种形式的税务协查,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税务机关在实际税收管理工作中,不论是何种形式的税务协查,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税务机关都应当按照关于协查的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出委托都应当按照关于协查的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出委托或者接受委托,依法对有关涉税事项进行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回复或者反馈。税务或者接受委托,依法对有关涉税事项进行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回复或者反馈。税务协查函件的客观性、真实性,直接影响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案件或者其他涉税事项协查函件的客观性、真实性,直接影响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案件或者其他涉税事项的依法处理。的依法处理。逐条解读(二)行为构成(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税务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直接实施本行为的人员,以及违反规定强令他人实施本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会发生导致相关涉税事项不能得到依法处理,或者导致税收违法案件不能得到依法查处的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税务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的行为。所谓虚假函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虚”是指函件的内容根本不存在或者没有发生,是行为人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假”是指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都不真实,内容上不真实则导致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形式上不真实则导致函件本身的形式要件部分或者全部与实际不符。 逐条解读三、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三、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一)税收政策(一)税收政策涉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申请,就具体税务事项出具的证明材料。依据目前的税收征管业务,涉税证明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出口退税业务的有关证明、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车辆购置税有关证明、纳税人纳税证明以及其他涉税证明。税务机关出具涉税证明,应当做到合法、客观、真实。对需要调查、核实以后才能出具涉税证明的事项,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虚假的涉税证明,可能会导致其他国家机关(包括税务机关)作出错误的判断或者处置,造成严重的后果。逐条解读(二)行为构成(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税务人员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直接实施本行为的行为人,以及强令他人实施本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出具的涉税证明是虚假的,会产生相应的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税务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行为。所谓虚假证明,是指证明的内容根本不存在或者没有发生,或者证明所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逐条解读(三)要点解读(三)要点解读1、在认定该项行为主体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表现、所起的作用以及是否违反规定等情况综合分析,合理划分决策人和经办人、故意违规人与被动实施人之间的不同责任。2、所有的涉税证明都要使用税务机关的印章,在本项行为主体认定上,应合理区分印章管理人与以上人员之间的责任。如果印章管理人没有违反管理规定,又没有职责判断涉税证明是否真实,则不承担责任。逐条解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一)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的;批的;(二)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二)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的;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四)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四)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逐条解读一、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的一、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的(一)税收政策(一)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是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某些纳税人较一般征税条件优厚的征税待遇,或者对某些征税对象采取较一般征税条件优惠的征税措施。税收优惠的形式包括:起征点、免征额、减税、免税、退税、适用低税率、亏损弥补、加计扣除以及税额抵免等形式。关于税收优惠的条件、内容和程序,税收实体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的规定。税收优惠资格,是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应当具备的条件。税收优惠资格的认定或者审批,是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也是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在税收优惠资格的认定和审批管理中,有些事项是税务机关依据职权可以作出的;有些事项是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对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进行认定或者审批后,税务机关依据其认定或者审批结果,执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逐条解读1、几种主要的涉税优惠资格及政策为了便于理解本项规定,依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将几种涉及税务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部门前置资格认定、审批业务相对较多的税收优惠,简要介绍如下:(1)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减征营业税,以及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符合安置残疾人就业条件的单位申请减免税,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或者残联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及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个人申请减免税,应提交民政部门或者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逐条解读(2)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者产品的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即征即退全部或者部分增值税,以及减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的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申请减免退税时,按规定提交省级资源综合利用部门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其他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有关报告或者审批文件,例如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逐条解读(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申请适用以上税率,应当提交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有关证明。(4)关于软件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实行免征营业税,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以及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交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享受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优惠的,还应提交“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证书”。逐条解读(5)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符合规定的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或者个人申请税收减免,应当提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他有关证明。逐条解读(6)关于饲料、化肥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属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的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等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申请饲料产品免税时,应提交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企业申请有机肥产品免税时,应提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肥料登记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以及其他有关证明。逐条解读2、对违反规定作出的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的处理税收征管法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行政许可。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和审批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行政机关的决定,依法对涉及的税收优惠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纳税人因违法的认定或者审批获得的税收优惠利益,应当依法予以追回,即依法补缴已减、免、退的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可能导致不具备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违法享受税收减、免、退等优惠,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也扰乱了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认定、审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分。例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逐条解读(二)行为构成(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个人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以及指使他人实施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的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的行为会产生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有关行政管理秩序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利益和有关行政管理秩序。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的行为。例如,违反规定对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使其享受低税率的税收优惠;违反规定审批免税企业的免税项目,使其得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认定或者审批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的行为。 逐条解读(三)要点解读本项行为的主体是全主体,当然也包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但主要是税务机关以外的有权进行涉税优惠资格审批、认定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便于理解,例举了几种税收优惠前置资格认定或者审批项目,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类似的政策规定还有很多。逐条解读二、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免二、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的税凭证而为其办理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的(一)税收政策(一)税收政策国家为了加强对税源的监控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对一些涉及纳税人众多、税源分散、纳税行为发生频率低以及征收管理难度大的税种(主要是财产和行为税类的税种),采取了在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环节进行控管的管理措施,要求当事人在办理有关行政登记、许可或者审批时,必须凭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才能办理。逐条解读目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凭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办理的行政登记、许可、目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凭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办理的行政登记、许可、审批事项,主要有车辆的登记注册、土地和房屋权属的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建设审批事项,主要有车辆的登记注册、土地和房屋权属的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建设用地的审批等。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用地的审批等。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如下:有关规定如下:1、车辆购置税的有关规定、车辆购置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2、契税的有关规定、契税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逐条解读3、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4、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逐条解读(二)行为构成(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个人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以及指使他人实施违反规定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凭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办理的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会产生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有关行政管理秩序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利益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秩序。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凭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办理的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 逐条解读(三)要点解读(三)要点解读本项行为强调的重点是“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本条所称的“出示”,是指当事人拿出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给经办机关的工作人员看。对有关规定要求留存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复制件的,只要经办人员未留存,均应认定为“未按规定要求出示”的行为。具体来说,只要行为人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了应凭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办理的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无论当事人是否依法缴纳了税款或者依法具备免税条件,以及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是否真实、有效,都构成本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不影响本行为的构成,是量纪时予以考虑的因素之一。逐条解读三、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一)税收政策(一)税收政策纳税担保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保证、抵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担保的方式,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担保的方式,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提供的担保。纳税担保是保证国家税收安全的措施之一,也是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纳税担保是保证国家税收安全的措施之一,也是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降低税收征纳成本的有效措施。在税款征收管理过程中,依法采权益,降低税收征纳成本的有效措施。在税款征收管理过程中,依法采取纳税担保,是保证税款征收安全的有效措施;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取纳税担保,是保证税款征收安全的有效措施;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纳税人对争议的税款采取纳税担保,既能保证税款征收的安全,又能够纳税人对争议的税款采取纳税担保,既能保证税款征收的安全,又能够降低税收征纳成本,避免不必要的征税和退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避免不必要的征税和退税。关于纳税担保的条件、范围、形式、程序、内容及要求,税收征管法及关于纳税担保的条件、范围、形式、程序、内容及要求,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实施细则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有明确号)有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及纳税担保人办理纳税担保时,应当严格遵的规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及纳税担保人办理纳税担保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守有关规定。逐条解读1、适用纳税担保的条件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纳税担保在以下条件下适用:(1)税款征收过程中的纳税担保。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2)欠税管理工作中的纳税担保。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3)行政复议过程中的纳税担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逐条解读2、纳税人担保人的资格条件、纳税人担保人的资格条件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包括纳税人自己以及依法具有纳税担保资格为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包括纳税人自己以及依法具有纳税担保资格的第三人。的第三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例如,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证人。3、纳税担保的形式和范围、纳税担保的形式和范围(1)担保的形式。纳税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三种形式。)担保的形式。纳税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三种形式。保证,是指依法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人向税务机关作出保证,当纳保证,是指依法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人向税务机关作出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其按照约定缴纳税款及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其按照约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方式。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财产的占滞纳金的担保方式。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质押,是指纳税人或第三人将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质押,是指纳税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滞纳金的担保。(2)担保的范围。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担保的范围。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逐条解读4、纳税担保的程序(1)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2)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解除保证、抵押、质押等纳税担保关系。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保证人履行纳税保证协议,或者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扣押的担保财产,以所得款项抵缴税款、滞纳金。逐条解读(二)行为构成(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作为本行为的、本行为的主体是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个人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以及指使他予处分;个人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以及指使他人实施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人实施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行为、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行为会产生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会产生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生。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利益、国家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和纳税人的、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利益、国家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行为。违反、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行为。违反规定办理担保的行为,包括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受理、审查、审批、同规定办理担保的行为,包括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受理、审查、审批、同意以及接受纳税担保等行为;纳税人及第三人违反规定申请、同意或者提供纳税意以及接受纳税担保等行为;纳税人及第三人违反规定申请、同意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等行为。具体行为表现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担保等行为。具体行为表现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时的行为表现。主要表现为行)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时的行为表现。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关于纳税担保的有关规定,同意并接受纳税人的纳税担保。为人违反关于纳税担保的有关规定,同意并接受纳税人的纳税担保。 (2)纳税人、担保人违反规定提供纳税担保时的行为表现。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纳税人、担保人违反规定提供纳税担保时的行为表现。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担保。例如,不具备法定的担保资格而为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担保。例如,不具备法定的担保资格而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以无权处置的财物为担保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等行为。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以无权处置的财物为担保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等行为。关于本行为的认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行为,就构成了关于本行为的认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行为,就构成了本行为,而不考虑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国家税收管理秩序或者纳税本行为,而不考虑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国家税收管理秩序或者纳税人合法权利的损害后果。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在量纪时予以考虑。人合法权利的损害后果。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在量纪时予以考虑。逐条解读(三)要点解读(三)要点解读关于本项规定的适用,需要注意,如果行为人在办理纳税担保的过程中,有本处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纳税担保财物的行为,应按照行为竞合,从一重处,即选择较重的处分种类和幅度。逐条解读四、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四、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一)税收政策(一)税收政策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提前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违反规定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违反规定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不仅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国家税收的依法及时、足额入库,不仅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国家税收的依法及时、足额入库,是被税收征管法严厉禁止的行为。是被税收征管法严厉禁止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征收税款,不得提前或者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征收税款,不得提前或者滞后。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损害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延缓征收税滞后。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损害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延缓征收税款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关于税款的征收期限,各款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关于税款的征收期限,各税种的税收实体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税种的税收实体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日起十五日内,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清应缴应退税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逐条解读(二)词语释义(二)词语释义1、提前征收税款,是指在法定的预缴或者缴纳税款期限之前要求纳税人预缴或者缴纳依法应当预缴或者缴纳的税款,以及其他在法定的税款缴纳期限之前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行为。提前征收税款的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人发生了纳税义务,依法应当预缴或者缴纳税款,但尚未到法定的预交或者缴纳期限;(2)提前征收的税款是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否则,就不构成本项的“提前征收税款”,而是多征或者少征税款的行为;(3)提前征收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行为。(4)违反规定提前征收的税款已经征收入库。逐条解读2、延缓征收税款延缓征收税款,是指要求或者同意纳税人在法定的预缴,是指要求或者同意纳税人在法定的预缴或者缴纳税款期限之后预缴或者缴纳税款,以及其他超过法或者缴纳税款期限之后预缴或者缴纳税款,以及其他超过法定的税款预缴或者缴纳期限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行为。延缓定的税款预缴或者缴纳期限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行为。延缓征收税款的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征收税款的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人发生了纳税义务,依法应当预缴或者缴纳税款,)纳税人发生了纳税义务,依法应当预缴或者缴纳税款,并且已超过法定的预缴或者缴纳期限;并且已超过法定的预缴或者缴纳期限;(2)延缓征收的税款是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否则,)延缓征收的税款是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否则,就不构成本项的就不构成本项的“延缓征收税款延缓征收税款”,而是多征或者少征税款,而是多征或者少征税款的行为;的行为;(3)延缓征收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延缓征收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行为;家税务总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行为;(4)延缓征收的税款已经依法征收入库,或者已办理了缓)延缓征收的税款已经依法征收入库,或者已办理了缓缴税款的有关手续,否则,就不是延缓征收税款,而是不征缴税款的有关手续,否则,就不是延缓征收税款,而是不征收税款。收税款。逐条解读(三)行为构成三)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作、本行为的主体是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个人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个人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以及指使他人实施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以及指使他人实施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收税款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违反规定提前征收、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行为会产生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结延缓征收税款的行为会产生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利益、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纳税、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利益、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人的合法权益。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行为。例如,违反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征收税款的行为。例如,违反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违反规定批准纳税人缓缴税款的申请;限之前,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违反规定批准纳税人缓缴税款的申请;为了完成税收任务计划而提前征收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以及为了少增为了完成税收任务计划而提前征收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以及为了少增加税收任务而违规要求纳税人缓缴税款等行为。具体来说,只要行为加税收任务而违规要求纳税人缓缴税款等行为。具体来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行为,就构成了本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行为,就构成了本行为,而不考虑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或者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而不考虑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或者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后果。逐条解读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的;(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逐条解读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的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的1、摊派税款摊派税款,是指税款征收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是指税款征收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款计算征收办法及其程序,事先确定征收税款的数额,的税款计算征收办法及其程序,事先确定征收税款的数额,然后分派给一定区域、一定数量或者特定的纳税人,由纳税然后分派给一定区域、一定数量或者特定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按分派的税款数额缴纳,或者依职权进行征收。摊派税款人按分派的税款数额缴纳,或者依职权进行征收。摊派税款的主要特征是不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款计算征收办法的主要特征是不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款计算征收办法计算征收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而是人为给纳税人确定计算征收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而是人为给纳税人确定“应纳应纳税额税额”。摊派税款的结果,直接导致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摊派税款的结果,直接导致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与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数额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多缴税与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数额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也可能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款,也可能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额,依法征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摊派税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摊派税款的做法违背了依法治税和税收法定原则,是对国家税收征款的做法违背了依法治税和税收法定原则,是对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极大破坏,不但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也严重收管理制度的极大破坏,不但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也严重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逐条解读2、本行为的构成:、本行为的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单)本行为的主体是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位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个人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个人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摊派税款行为的人员,以及指使他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摊派税款行为的人员,以及指使他人实施摊派税款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人实施摊派税款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本行为的主体包括依法具有税收征收管理权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本行为的主体包括依法具有税收征收管理权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权决定或者影响税款征收管理机关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或者个人。有权决定或者影响税款征收管理机关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或者个人。例如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各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例如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各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违反法律、行政)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的行为会产生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侵害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的行为会产生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果发生。(3)本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的税收利益以)本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的税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了摊派税款的行为。实施了摊派税款的行为。 逐条解读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一)有关法律规定(一)有关法律规定1、我国立法法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我国立法法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项先制定行政法规。2、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3、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4、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地、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征管法的规定撤销其擅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征管法的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三百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高检发释字20062号)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号)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逐条解读(二)词语释义(二)词语释义税收的开征,是指设置并开始征收新的税种,或者增加已有税种的征税对象;税收的停征,是指停止征收已有的税种,或者对已有税种的部分征税对象停止征税;补税,是指纳税人补缴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关于减税、免税、退税的解释,见本讲义对第三条有关内容的解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的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外的其他行政决定,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的决定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例如,违反征管法及增值税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决定对所管辖的某一区域内的所有个体工商户按年度征收增值税。逐条解读(三)行为构成(三)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个人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人员,以及指使他人实施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行为会产生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损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以及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本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的税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了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行为。例如,为了招商引资,作出对来投资的企业免征一定期限企业所得税的决定;作出擅自扩大某一税种征税范围的决定;为了照顾某些企业而决定不向其征收税款;决定对不具备减、免、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或者退税;以及作出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决定的行为。 逐条解读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税收政策(一)税收政策1、代扣代缴,是指向纳税人支付法定应税款项(包括有价证券、实物及其他财、代扣代缴,是指向纳税人支付法定应税款项(包括有价证券、实物及其他财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纳税方式。解缴的纳税方式。2、代收代缴,是指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关系的单位或者、代收代缴,是指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代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纳税方式。代扣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代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纳税方式。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款申报缴纳方式,是税务机关依法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款申报缴纳方式,是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的有效措施。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的有效措施。3、税收征管法有关程序性规定、税收征管法有关程序性规定(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代扣代缴和代收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依照法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进行申报并解缴税款。扣缴义务代缴税款,依照法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进行申报并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 逐条解读(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税收实体法的有关规定、税收实体法的有关规定目前,实行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征收方式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目前,实行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征收方式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其中,涉及范围最广、纳税人数量最多、社会影响最大的是个营业税、资源税。其中,涉及范围最广、纳税人数量最多、社会影响最大的是个人所得税。人所得税。(1)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并专项记载备查。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逐条解读(2)消费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消费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缴税款。(3)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时,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经纪人为个人时,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分保险业务,以为扣缴义务人。分保险业务,以为扣缴义务人。(4)资源税政策的有关)资源税政策的有关初初规定规定保人保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机关缴纳。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主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是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要是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为宜的情况。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为宜的情况。逐条解读(二)行为构成(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并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个人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不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负有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而不履行,会产生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利益。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不依法履行,是指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全部不履行,即根本没有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应当代扣或者代收的税款;二是部分不履行,即虽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了税款,但是没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全额代扣或者代收;三是对所代扣、代收的款项,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入库。 逐条解读(三)要点解读三)要点解读1、“税款损失”以税务机关或者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发现时的实际未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确定,发现后主动补缴或者追回依法应当代扣而未代扣、应当代收而未代收的税款的,不影响本行为构成的认定,作为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2、本行为实质上是不作为的违法违纪行为。关于本行为构成的认定,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主体必须是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2)行为主体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并有履行相关义务的条件和可能;(3)行为主体超过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不作出履行义务的行为,或者虽作出履行义务的行为,但相关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事实,与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逐条解读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或者虽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或者虽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一、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一)税收政策(一)税收政策1、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权及其行使,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征收税款,作为税收征收管理权的组成部分,同样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委托征收的税款,税务机关才能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征收。2、委托代征税款,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是法定的行政委托法律关系。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税款委托代征活动,包括委托协议的签订,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要求,以及法律监督、救济的途径等内容。逐条解读3、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可以依法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4、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逐条解读(二)行为构成(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个人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本行为以及指使他人实施本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未经税务机关委托,而实施征收税款的行为。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而实施了征收税款的行为,或者实施了以征收税款的名义向他人征收款项的行为。 逐条解读(三)要点解读(三)要点解读1、本条所称的、本条所称的“委托征收税款委托征收税款”,是指税务机关将其负责征收的税款,是指税务机关将其负责征收的税款依法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征收,是税务机关为了加强税收控管、依法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征收,是税务机关为了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不包括法律、行政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不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征收权方面的委托代征税款,例如法规规定的税收征收权方面的委托代征税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第二十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2、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税款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违反、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税款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的委托行为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的委托行为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处分。例如将依法不得委托征收的消费税委托给其他单位或条规定予以处分。例如将依法不得委托征收的消费税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对税务机关违法进行委托代征税款的受托方,凡与税务机者个人征收。对税务机关违法进行委托代征税款的受托方,凡与税务机关违法委托的行为有共同的主观故意的,应一并予以处分;没有共同的关违法委托的行为有共同的主观故意的,应一并予以处分;没有共同的主观故意,或者被迫接受委托的,不按本条的规定予以处分。主观故意,或者被迫接受委托的,不按本条的规定予以处分。3、本条所称的、本条所称的“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是指当事人虽然,是指当事人虽然将所收取的款项以税款的名义上缴税务机关,但其代征税款的行为未经将所收取的款项以税款的名义上缴税务机关,但其代征税款的行为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另外,当事人假借征税的名义向他人收取款项,或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另外,当事人假借征税的名义向他人收取款项,或者伪造、使用伪造的税收票证向他人收取款项,实质上是一种诈骗行为。者伪造、使用伪造的税收票证向他人收取款项,实质上是一种诈骗行为。逐条解读二、虽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二、虽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款的(一)税收政策(一)税收政策1、税款的委托代征,只是税款的实际具体征收主体发生了变化,即由税、税款的委托代征,只是税款的实际具体征收主体发生了变化,即由税务机关变更为受托人,受托人是接受税务机关的依法委托,代为实施税务机关变更为受托人,受托人是接受税务机关的依法委托,代为实施税款征收行为。受托人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款征收行为。受托人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税款征收活动,严格按照法定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率以及纳税期限等内容和要求征严格按照法定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率以及纳税期限等内容和要求征收税款,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解缴已征收的税款。税收征管法规定,收税款,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解缴已征收的税款。税收征管法规定,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务机关。2、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与受、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与受托人签订代征税款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托人签订代征税款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费用、委托权限、赔偿责任、合同的签订和解除以及争委托期限、委托费用、委托权限、赔偿责任、合同的签订和解除以及争议的处理等内容。受托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代征税款协议的规定,议的处理等内容。受托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代征税款协议的规定,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进行税款代征活动,不得违法多征、少征、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进行税款代征活动,不得违法多征、少征、不征税款;不得积压、挤占、截留、挪用已代征的税款;征收税款时不得征税款;不得积压、挤占、截留、挪用已代征的税款;征收税款时不得违反发票管理、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不得以代征税款的名义违反发票管理、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不得以代征税款的名义向纳税人附加收取应纳税款以外的款项等。向纳税人附加收取应纳税款以外的款项等。逐条解读3、需要注意,受托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 纳税人不得拒绝。如果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而不能行使依法只有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才能行使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权力。税务机关之间相互委托征收税款,也应适用以上规定。例如,国家税务机关受托代征依法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城建税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拒绝的,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报告,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而不能自行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因为国家税务机关没有城建税的法定管辖职权。逐条解读(二)行为构成(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作为、本行为的主体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个人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个人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代征税款行为纪律责任的,对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代征税款行为的人员,以及指使他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征税款的人员给的人员,以及指使他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征税款的人员给予处分。予处分。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未按、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征税款的行为,会产生给国家税收造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征税款的行为,会产生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成损失或者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在具体税款代征活动中,应当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在具体税款代征活动中,应当预见自己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征税款的行为可能发生预见自己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征税款的行为可能发生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结果,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损害结果的心理状态。损害结果的心理状态。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和公民、法人及其他、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组织的合法权益。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代征税款,但、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代征税款,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征收税款的行为。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征收税款的行为。 逐条解读(三)要点解读(三)要点解读关于本行为的认定,对受托人故意实施有关行为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有关行为,就构成本行为,应按本条规定予以处分,而不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损害后果只是量纪时予以考虑的因素之一。对行为人因过失而产生或者出现有关事实或者行为的,不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是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只有产生了损害后果,才构成本行为,应以本条规定予以处分,损害后果及其程度也是量纪时重点考虑的内容。逐条解读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一)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二)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二)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四)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四)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五)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税务人员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从重处分。税务人员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从重处分。逐条解读一、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一、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件,是指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之外,是指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提的第三人,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提供帮助及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例如,违反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让其供帮助及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例如,违反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让其他纳税人利用自己的银行账户隐匿或者转移应税收入;将自己领购的发他纳税人利用自己的银行账户隐匿或者转移应税收入;将自己领购的发票借给其他纳税人使用,使其隐瞒应税收入而少缴税款的行为得以实现;票借给其他纳税人使用,使其隐瞒应税收入而少缴税款的行为得以实现;以及其他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税款提供帮助或者其他便利以及其他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税款提供帮助或者其他便利的行为。的行为。行为人违反以上规定,除了依据本规定予以处分外,还要承担相关的行行为人违反以上规定,除了依据本规定予以处分外,还要承担相关的行政法律责任。政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倍以下的罚款。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倍以下的罚款。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第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倍以下的罚款。逐条解读本行为的构成:1、本行为主体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个人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直接实施本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的行为是违反规定的,而故意实施这些行为。关于本行为的主观方面,需要说明一点,即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违反规定”的故意,也就是有故意违反银行账户、发票以及其他有关证明的管理规定的故意,而不是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有帮助他人实现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则构成共同故意,应按共同行为处理。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的税收利益以及银行账户、发票等管理制度。逐条解读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的行为,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结果的发生。具体来说,只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构成本行为:(1)行为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了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2)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后果的发生(3)行为人的行为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逐条解读二、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二、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一)相关知识(一)相关知识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违反税收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违反税收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予以行政惩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理相对人予以行政惩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吊销发票准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吊销发票准印证等。其中,罚款是适用情况最多的处罚种类。证等。其中,罚款是适用情况最多的处罚种类。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保证。税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保证。税务机关通过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惩戒税收违法当事人,规范税收征务机关通过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惩戒税收违法当事人,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教育、引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收管理秩序,教育、引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接受税务管理。同时,一些税务行政处罚的结果,直接或者间对人依法接受税务管理。同时,一些税务行政处罚的结果,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其他法律关系。接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其他法律关系。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实质上也是纵容、包实质上也是纵容、包庇税收违法行为的行为,无论是向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庇税收违法行为的行为,无论是向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还是依据职权干涉税收违法案件的依法检查、处理,以及人通风报信,还是依据职权干涉税收违法案件的依法检查、处理,以及故意给税收违法案件的依法查处设置障碍,其目的始终是使依法应当受故意给税收违法案件的依法查处设置障碍,其目的始终是使依法应当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处罚。到税务行政处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处罚。逐条解读行为人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行为人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本项的规定予以处分。根据成犯罪的,依据本项的规定予以处分。根据刑法刑法第四百一十七第四百一十七条和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高检发释字20062号)的有关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号)的有关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涉嫌下列情形之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应予立案:,应予立案:(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逐条解读本行为的构成本行为的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作为、本行为的主体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个人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个人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本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责任的,对实施本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税务行政处罚,还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税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税务行政处罚,还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税务行政处罚。也就是说,以其他形式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税务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帮助逃避税务行政处罚帮助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故意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无意,如果行为人无意中泄漏有关情况,或者在不知情的条件下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税中泄漏有关情况,或者在不知情的条件下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税务行政处罚提供了便利,则不具备本行为的主观故意。务行政处罚提供了便利,则不具备本行为的主观故意。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行政处罚法律制度。、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行政处罚法律制度。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所谓通所谓通风报信风报信,是指违反规定故意向当事人提供依法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信,是指违反规定故意向当事人提供依法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信息,包括当面口述、电话、电报、传真、书信、网络等方式告知,以及息,包括当面口述、电话、电报、传真、书信、网络等方式告知,以及通过第三人转告等形式。所谓提供便利,是指向当事人提供或者创造条通过第三人转告等形式。所谓提供便利,是指向当事人提供或者创造条件,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如协助其隐匿、毁灭、伪造、篡改证据,件,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如协助其隐匿、毁灭、伪造、篡改证据,等等。等等。逐条解读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是征管法规定的四种主要的关于缴纳税款义务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是刑法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主要内容。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主体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本条的规定予以处分。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和区分四种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本条解释列举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章的规定。逐条解读(一)逃避缴纳税款(一)逃避缴纳税款由于由于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七)对原对原刑法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进行了修正,第二百零一条进行了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法释(法释200913号)取消了偷税罪号)取消了偷税罪的罪名,改为的罪名,改为“逃税罪逃税罪”,而,而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并未修改,第六十三条并未修改,造成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的行政法律规定与刑法关于逃税的刑事法律造成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的行政法律规定与刑法关于逃税的刑事法律规定名称和内容上的差异。鉴于以上情况,本规定名称和内容上的差异。鉴于以上情况,本处分规定处分规定使用使用“逃逃避缴纳税款避缴纳税款”的表述。这里的的表述。这里的“逃避缴纳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既包括征管法第六,既包括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也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行为。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也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行为。1、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逐条解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刑法的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逐条解读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3、刑事立案标准刑事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第五十七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政处罚的;(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逐条解读(二)抗税二)抗税1、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暴力、第六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刑法的规定。、刑法的规定。刑法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3、刑事立案标准。、刑事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第五十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抗拒缴纳税款的;(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逐条解读(三)逃避追缴欠税(三)逃避追缴欠税1、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刑法的规定。、刑法的规定。刑法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3、刑事立案标准。、刑事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第五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逐条解读(四)骗取出口退税四)骗取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指国家对出口企业实行的退还出口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在境内缴纳出口退税,是指国家对出口企业实行的退还出口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在境内缴纳或者负担的间接税的税收优惠措施。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的间接税主要包括增或者负担的间接税的税收优惠措施。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的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其结果实质上是骗取国家的财政收入。值税和消费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其结果实质上是骗取国家的财政收入。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1、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2、刑法的规定。、刑法的规定。刑法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规定处罚。3、刑事立案标准。、刑事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第六十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逐条解读(五)本行为的构成五)本行为的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为本、本行为的主体为本规定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位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个人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个人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直接实施本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直接实施本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逃避缴纳税款、抗、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会产生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会产生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结果,而希望或者放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以上四种税收违法行为的产生,行为人均有主观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以上四种税收违法行为的产生,行为人均有主观故意。故意。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利益、国家财产、国家税收征管秩、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利益、国家财产、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以及市场经济秩序。其中,抗税行为侵害的客体还包括他人的人身序以及市场经济秩序。其中,抗税行为侵害的客体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权利。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具体行为表现如下: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具体行为表现如下:(1)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行为人采取欺骗或者隐瞒的手段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行为人采取欺骗或者隐瞒的手段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实现了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形成了不缴、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实现了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形成了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 逐条解读(2)抗税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为了抗拒缴纳税款而实施了暴力、威胁的行为,就构成本行为,而不论抗拒缴纳的税款最终是否缴纳。(3)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并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结果。“无法追缴”,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正常的追缴税款程序无法追缴。(4)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人实施了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了国家出口退税款。假报出口,是指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包括: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以及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其他欺骗手段,包括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逐条解读四、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四、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一)有关法律规定(一)有关法律规定1、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税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税务机关依法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票。禁止私自印制、务机关依法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票。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伪造、变造发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本条规定予以处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本条规定予以处分。2、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行政法律责任、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行政法律责任(1)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第三十八条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万元以上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逐条解读(2)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3、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刑事法律责任、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刑事法律责任依据依据刑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和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二)的规定,关于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等行的规定,关于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等行为的刑事法律规定及其立案标准如下:为的刑事法律规定及其立案标准如下:逐条解读(1)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规定刑法规定。刑法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徒刑。立案标准立案标准。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的规定。刑法的规定。刑法刑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第二百零七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立案标准立案标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予立案追诉。(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的规定。刑法的规定。刑法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罚金。立案标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立案标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逐条解读(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的规定刑法的规定。刑法刑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罚。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予立案追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案追诉;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逐条解读(二)行为构成(二)行为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为本、本行为的主体为本规定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个人。单位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个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个人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直接实施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直接实施本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本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伪造、变、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发造、非法买卖发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发票管理制度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结果,而希望票管理制度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发票管理制度、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发票管理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非、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上行为,无论是否法买卖发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上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都构成本行为。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都构成本行为。逐条解读五、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1、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变造、非法买、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而使用。这里的卖的发票而使用。这里的“使用使用”,包括购买并开具给自己或者他人;取得并作为报,包括购买并开具给自己或者他人;取得并作为报销费用的凭据;取得并作为列支费用的原始凭证入账;购买或者取得并作为有关民商销费用的凭据;取得并作为列支费用的原始凭证入账;购买或者取得并作为有关民商事活动的证明;以及其他故意使用的行为。事活动的证明;以及其他故意使用的行为。2、“造成不良后果造成不良后果”,是指给国家、集体、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是指给国家、集体、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例如,明知是伪造的发票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例如,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开具给其他纳税人,导致其无法依法列支有关费用;利用伪造、非法买卖的发票报而开具给其他纳税人,导致其无法依法列支有关费用;利用伪造、非法买卖的发票报销费用,从而套取现金;明知是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而列支费用,以达到少销费用,从而套取现金;明知是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而列支费用,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缴税款的目的。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本条规定予以处分。关于故意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刑法规定了持有伪罪的,依据本条规定予以处分。关于故意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刑法规定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法释造的发票罪(法释201110号),具体规定如下:号),具体规定如下:1、刑法的规定。、刑法的规定。刑法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第二百一十条之一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立案标准。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立案标准。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立案追诉。逐条解读本行为的构成本行为的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作为本、本行为的主体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个人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个人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直接实施本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任的,对直接实施本行为的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使用伪造、变造、非法、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的行为会产生损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结果,买卖的发票的行为会产生损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具体来说,行为人故意使用伪造、卖的发票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具体来说,行为人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只有产生了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只有产生了“造成了不良后果造成了不良后果”的结果,而且的结果,而且行为与不良后果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构成本行为。行为与不良后果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构成本行为。关于本行为的认定,需要注意与本条第(四)项的关系,如果行为人同关于本行为的认定,需要注意与本条第(四)项的关系,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本项与本条第(四)项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应按行为竞合处时实施了本项与本条第(四)项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应按行为竞合处理,从一重处。理,从一重处。逐条解读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本条是关于受处分人员的救济渠道和方式的规定本条是关于受处分人员的救济渠道和方式的规定。有关法律规定如下:。有关法律规定如下:1、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的规定第十五章的规定(1)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分之日起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处分之日起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处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机关申诉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办理。 (2)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事处理的执行。 (3)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及时予以纠正。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逐条解读2、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1)公务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公务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2)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销的决定。(3)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逐条解读(4)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3、处分条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公务员法公务员法和和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行政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予以补偿。由于税务系统垂直管理,基层税务机关不属于基层人民政府的组由于税务系统垂直管理,基层税务机关不属于基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根据成部门,根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及其公务员不属于同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地方人事主管部门也没有管辖不属于同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地方人事主管部门也没有管辖权。因此,基层税务机关中的受处分人员,不能向同级公务员主权。因此,基层税务机关中的受处分人员,不能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其救济渠道如下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其救济渠道如下逐条解读1、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核;2、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诉;3、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即国家税务局系统向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提出申诉,地方税务局系统向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申诉。所以,基层税务机关中受处分人员的救济渠道比其他人员要少,而且其除第三种渠道外,前两种渠道都是内部救济,不论从理论上还是现实上,都缺乏有力的保护途径。而第三种救济渠道,按照目前驻总局监察局及各省地税局派驻监察室的人员配备和工作任务,并不具备受理大量申诉的时间和精力。逐条解读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税务行政主予以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税收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税收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税务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税务行政主管部门。部门。 1、由于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一直没有关于税收违、由于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一直没有关于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的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案件移送不及时、应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的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案件移送不及时、应当移送的不移送以及在移送过程中互相扯皮等情况,不利于及时查处税收违当移送的不移送以及在移送过程中互相扯皮等情况,不利于及时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法违纪案件。2、为了加强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有、为了加强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有效惩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本条对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效惩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本条对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这是第一次设定任免机关、之间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这是第一次设定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建立税收违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建立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的目的,是把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的目的,是把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力量有效地整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以便及时有效地查处税收违法违纪的力量有效地整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以便及时有效地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更好地维护税收征管工作秩序。案件,更好地维护税收征管工作秩序。逐条解读3、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认、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应当将有为应当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关案件材料移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税务行政主管。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免机关、监察机关。4、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认为、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结果书面告知税务行政主管部门。逐条解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究刑事责任。政纪处分与党纪处分互不替代政纪处分与党纪处分互不替代,党员违反,党员违反处分规定处分规定受到受到政纪处分的,仍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党纪处分。对于涉嫌政纪处分的,仍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党纪处分。对于涉嫌犯罪的,除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当依法犯罪的,除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有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处分规章的规定处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处分规章的规定处理。1、税收征管法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适用税收征管法;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征收管理,适用税收征管法;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规定,船舶吨税由海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规定,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关负责征收。逐条解读2、海关法规定,海关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进口环节海关代征、海关法规定,海关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3、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法征收税款的同时,、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法征收税款的同时,还负有依法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查缉走私职还负有依法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查缉走私职责。由于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要求,责。由于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要求,所依据的法律、所采用的征管措施以及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所依据的法律、所采用的征管措施以及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不同于其他税收,需要惩处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表现理方式,不同于其他税收,需要惩处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与本规定有较大的差异;同时,目前关于关税及海关代征税形式与本规定有较大的差异;同时,目前关于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关于行政收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关于行政处分的规章已作出了规定。因此,本条明确了对有关税、船舶吨处分的规章已作出了规定。因此,本条明确了对有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处分规章的规定处理。处分规章的规定处理。4、船舶吨税,是对自境外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的一种税,由、船舶吨税,是对自境外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的一种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按照船舶净吨位,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海关负责征收。按照船舶净吨位,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自自2012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同时废止。逐条解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本条是关于解释权的规定。本条是关于解释权的规定。处分规定处分规定是由监察是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起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起草、制定的,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制定的,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总局对处分规定处分规定的解释具有权威性,正式作出的解释具有权威性,正式作出的解释具有法定效力,是实施的解释具有法定效力,是实施处分规定处分规定的必要的必要补充和保障。补充和保障。 逐条解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本规定自2012年年8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1、关于、关于处分规定处分规定有无溯及力问题,有无溯及力问题,释义释义没有作出解释。没有作出解释。立法法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处分规定处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又没有关于溯及力的特别规定,所以不能溯及作为部门规章,又没有关于溯及力的特别规定,所以不能溯及既往。既往。2、在、在处分规定处分规定溯及力问题上,能否参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溯及力问题上,能否参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呢?则呢?刑法刑法(2011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注:关于追诉时效及期限的规定)的规定应当追第四章第八节(注:关于追诉时效及期限的规定)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我们认为,行政处分作为行政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我们认为,行政处分作为行政法律、纪律惩罚措施,可以参照刑法关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法律、纪律惩罚措施,可以参照刑法关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逐条解读3、关于、关于处分规定处分规定的时效问题。因为的时效问题。因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没没有规定违法违纪行为的时效和期限问题,有规定违法违纪行为的时效和期限问题,处分规定处分规定也没有关于违法也没有关于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时效和期限的规定。但是,违纪行为处分时效和期限的规定。但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从以上规定看,只要公务员不退休,都可以给予处分。而享受的待遇。从以上规定看,只要公务员不退休,都可以给予处分。而关于违法违纪行为的追诉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没有期限关于违法违纪行为的追诉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没有期限的限制。由于是立法问题,在此我们不讨论有关规定是否合理。的限制。由于是立法问题,在此我们不讨论有关规定是否合理。4、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在、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在处分规定处分规定的适用上,应当按照以下的适用上,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处理:方法处理:第一,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在第一,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年8月月1日之后的,适用日之后的,适用处分规定处分规定的的规定。规定。第二,行为发生在第二,行为发生在2012年年8月月1日之前,并在日之前,并在2012年年8月月1日之前已经终日之前已经终了的,如果当时的处分规定不认为是违法违纪,适用当事的处分规定;了的,如果当时的处分规定不认为是违法违纪,适用当事的处分规定;如果当时的处分规定认为是违法违纪,但如果当时的处分规定认为是违法违纪,但处分规定处分规定不认为是违法违不认为是违法违纪,或者处分较轻的,适用纪,或者处分较轻的,适用处分规定处分规定。第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在第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年8月月1日之前,并连续或者继续到日之前,并连续或者继续到2012年年8月月1日之后的,适用日之后的,适用处分规定处分规定的规定。的规定。三、结束语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颁布:的颁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需要;要;是坚持依法行政,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创造良好是坚持依法行政,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的体现;法制环境的体现; 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的基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的基本要求本要求 ;是加强税收队伍建设,从源头上强化税收执法,促是加强税收队伍建设,从源头上强化税收执法,促进依法行政的保障进依法行政的保障 ;是各级领导干部积极适应新世纪开拓创新的要求,是各级领导干部积极适应新世纪开拓创新的要求,改进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的工作准则。改进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的工作准则。 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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