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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有机产品 第第1 1部分:生产部分:生产(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2 28.1 8.1 转换期转换期 修改修改8.1.18.1.1 饲料生产基地的转换期应符合5.1的要求;如牧场和草场仅供非草食动物使用,则转换期可缩短为12个月。如有充分证据证明12个月以上未使用禁用物质,则转换期可缩短到 6个月。 8.1.2 8.1.2 畜禽应经过以下的转换期:a)肉用牛、马属动物、驼,12个月;b)肉用羊和猪,6个月;c)乳用畜,6个月;d)肉用家禽,10周; e)蛋用家禽,6周;f)其他种类的转换期长于其养殖期的 3/4。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3 38.2 8.2 平行生产平行生产如果一个养殖场同时以有机及非有机方式养殖同一品种或难以区分的畜禽品种,则应满足下列条件,其有机养殖的畜禽或其产品才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a)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圈栏、运动场地和牧场完全分开,或者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是易于区分的品种;b)贮存饲料的仓库或区域应分开并设置了明显的标记;c)有机畜禽不能接触非有机饲料和禁用物质的贮藏区域。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4 48.3 8.3 畜禽的引入畜禽的引入 修改修改8.3.1 应引入有机畜禽。当不能得到有机畜禽时,可引入常规畜禽,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a)肉牛、马属动物、驼,不超过6月龄且已断乳;b)猪、羊,不超过6周龄且已断乳;c)乳用牛,不超过4周龄,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是以全乳喂养的犊牛;d)肉用鸡,不超过2日龄(其他禽类可放宽到2周龄);e)蛋用鸡,不超过18周龄。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5 58.3.2 可引入常规种母畜,牛、马、驼每年引入的数量不应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母畜总量的10%10%,猪、羊每年引入的数量不应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20%。以下情况,经认证机构许可该比例可放宽到40%: 修改修改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b)养殖场规模大幅度扩大;c)养殖场发展新的畜禽品种。所有引入的常规畜禽都应经过相应的转换期。8.3.3 可引入常规种公畜,引入后应立即按照有机方式饲养。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6 68.4 8.4 饲料饲料8.4.18.4.1 畜禽应以有机饲料饲养。饲料中至少应有50%来自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或本地区有合作关系的有机农场。饲料生产和使用应符合第5章植物生产和附录B表B.1的要求。8.4.28.4.2 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前12个月内,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按照本标准要求生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喂本养殖场的畜禽,但不得作为有机饲料销售。 修改修改 饲料生产基地、牧场及草场与周围常规生产区域应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避免受到污染。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7 78.4.3 当有机饲料短缺时,可饲喂常规饲料。但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 修改修改a)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0%;b)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5%。畜禽日粮中常规饲料的比例不得超过总量的25%(以干物质计)。出现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时,可在一定时间期限内饲喂超过以上比例的常规饲料。饲喂常规饲料应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8 88.4.48.4.4 应保证草食动物每天都能得到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在其日粮中,粗饲料、鲜草、青干草、或者青贮饲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60%(以干物质计)。对于泌乳期前3个月的乳用畜,此比例可降低为50%(以干物质计)。在杂食动物和家禽的日粮中应配以粗饲料、鲜草或青干草、或者青贮饲料。 修改修改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9 98.4.58.4.5 初乳期幼畜应由母畜带养,并能吃到足量的初乳。可用同种类的有机奶喂养哺乳期幼畜。在无法获得有机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同种类的非有机奶。不应早期断乳,或用代乳品喂养幼畜。在紧急情况下可使用代乳品补饲,但其中不得含有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添加剂(附录B表B.1中允许使用的物质除外)或动物屠宰产品。哺乳期至少需要: a)牛、马属动物、驼,3个月;b)山羊和绵羊,45d; ( (参考参考EC889/2008EC889/2008第第2020条第条第1 1款款) )c)猪,40d。 ( (参考参考EC889/2008EC889/2008第第2020条第条第1 1款款) ) 修改修改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10108.4.68.4.6 在生产饲料、饲料配料、饲料添加剂时均不应使用转基因(基因工程)生物或其产品。8.4.78.4.7 不应使用以下方法和物质:a)以动物及其制品饲喂反刍动物,或给畜禽饲喂同种动物及其制品;b)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动物粪便;c)经化学溶剂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学合成物质的饲料,但使用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提取的除外。 修改修改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11118.4.8 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并批准销售的产品,同时应符合本部分的相关要求。8.4.9 可使用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质;不能满足畜禽营养需求时,可使用附录B表B.1中列出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 修改修改8.4.10 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酿酒用酵母或其他天然物质;不能满足畜禽营养需求时,可使用人工合成的维生素。 修改修改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12128.4.118.4.11 不应使用以下物质(附录B表B.1中允许使用的物质除外):a)化学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包括用于促进生长的抗生素、抗寄生虫药和激素);b)化学合成的调味剂和香料;c)防腐剂(作为加工助剂时例外);d)化学合成的着色剂;e)非蛋白氮(如尿素);f)化学提纯氨基酸;g) 抗氧化剂;h) 粘合剂。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13138.5 8.5 饲养条件饲养条件8.5.18.5.1 畜禽的饲养环境(圈舍、围栏等)应满足下列条件,以适应畜禽的生理和行为需要:a)符合附录D的要求的畜禽活动空间和充足的睡眠时间;畜禽运动场地可以有部分遮蔽;水禽应能在溪流、水池、湖泊或池塘等水体中活动; 修改修改b)空气流通,自然光照充足,但应避免过度的太阳照射;c)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避免受风、雨、雪等侵袭;d)如垫料可能被养殖动物啃食,则垫料应符合8.4对饲料的要求;修改修改e)足够的饮水和饲料,畜禽饮用水水质应达到GB 5749 要求;新增新增f)不使用对人或畜禽健康明显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g)避免畜禽遭到野兽的侵害。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14148.5.2饲养蛋禽可用人工照明来延长光照时间,但每天的总光照时间不得超过16h。生产者可根据蛋禽健康情况或所处生长期(如新生禽取暖)等原因,适当增加光照时间。修改修改8.5.3 应使所有畜禽在适当的季节能够到户外自由运动。但以下情况可例外: a)特殊的畜禽舍结构使得畜禽暂时无法在户外运动,但应限期改进;b)圈养比放牧更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15158.5.4 8.5.4 肉牛最后的育肥阶段可采取舍饲,但育肥阶段不应超过其养殖期的1/5,且最长不超过3个月。 新增新增8.5.58.5.5 不应采取使畜禽无法接触土地的笼养和完全圈养、舍饲、拴养等限制畜禽自然行为的饲养方式。8.5.68.5.6 群居性畜禽不应单栏饲养,但患病的畜禽、成年雄性家畜及妊娠后期的家畜例外。8.5.78.5.7 不应强迫喂食。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16168.6 8.6 疾病防治疾病防治8.6.1疾病预防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a)根据地区特点选择适应性强、抗性强的品种;b)提供优质饲料、适当的营养及合适的运动等饲养管理方法,增强畜禽的非特异性免疫力; c)加强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并保持适宜的畜禽饲养密度。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17178.6.2 可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附录B表B.2中所列的消毒剂。消毒处理时,应将畜禽迁出处理区。应定期清理畜禽粪便。8.6.3 可采用植物源制剂、微量元素和中兽医、针灸、顺势治疗等疗法医治畜禽疾病。8.6.4 可使用疫苗预防接种,不应使用基因工程疫苗(国家强制免疫的疫苗除外)。当养殖场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又不能用其他方法控制时,可紧急预防接种(包括为了促使母源体抗体物质的产生而采取的接种)。 修改修改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18188.6.5 8.6.5 不应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对畜禽进行预防性治疗。8.6.6 8.6.6 当采用多种预防措施仍无法控制畜禽疾病或伤痛时,可在兽医的指导下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兽药,但应经过该药物的休药期的2倍时间(如果2倍休药期不足48h,则应达到48h)之后,这些畜禽及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8.6.78.6.7 不应为了刺激畜禽生长而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他生长促进剂。不应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为(例如诱导发情、同期发情、超数排卵等),但激素可在兽医监督下用于对个别动物进行疾病治疗。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19198.6.8 除法定的疫苗接种、驱除寄生虫治疗外,养殖期不足12个月的畜禽只可接受一个疗程的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治疗;养殖期超过12 个月的,每12个月最多可接受三个疗程的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治疗。超过允许疗程的,应再经过规定的转换期。 修改修改8.6.9 对于接受过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治疗的畜禽,大型动物应逐个标记,家禽和小型动物则可按群批标记。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20208.7 8.7 非治疗性手术非治疗性手术8.7.18.7.1 有机养殖强调尊重动物的个性特征。应尽量养殖不需要采取非治疗性手术的品种。在尽量减少畜禽痛苦的前提下,可对畜禽采用以下非治疗性手术,必要时可使用麻醉剂:a)物理阉割;b)断角;c)在仔猪出生后24h内对犬齿进行钝化处理;d)羔羊断尾;e)剪羽;f)扣环。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21218.7.2 不应进行以下非治疗性手术:a)断尾(除羔羊外);b)断喙、断趾;c)烙翅;d)仔猪断牙;e)其他没有明确允许采取的非治疗性手术。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22228.8 8.8 繁殖繁殖8.8.18.8.1 宜采取自然繁殖方式。8.8.28.8.2 可采用人工授精等不会对畜禽遗传多样性产生严重影响的各种繁殖方法。8.8.38.8.3 不应使用胚胎移植、克隆等对畜禽的遗传多样性会产生严重影响的人工或辅助性繁殖技术。8.8.48.8.4 除非为了治疗目的,不应使用生殖激素促进畜禽排卵和分娩8.8.58.8.5 如母畜在妊娠期的后1/3时段内接受了禁用物质处理,其后代应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修改修改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23238.9 8.9 运输和屠宰运输和屠宰8.9.1 畜禽在装卸、运输、待宰和屠宰期间都应有清楚的标记,易于识别;其他畜禽产品在装卸、运输、出入库时也应有清楚的标记,易于识别。8.9.2 畜禽在装卸、运输和待宰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24248.9.3 8.9.3 应提供适当的运输条件,例如:应提供适当的运输条件,例如:a)避免畜禽通过视觉、听觉和嗅觉接触到正在屠宰或已死亡的动物;b)避免混合不同群体的畜禽;有机畜禽产品应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并有明显的标识;c)提供缓解应激的休息时间;d)确保运输方式和操作设备的质量和适合性;运输工具应清洁并适合所运输的畜禽,并且没有尖突的部位,以免伤害畜禽;e)运输途中应避免畜禽饥渴,如有需要,应给畜禽喂食、喂水;f)考虑并尽量满足畜禽的个体需要;g)提供合适的温度和相对湿度;h)装载和卸载时对畜禽的应激应最小。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25258.9.4 运输和宰杀动物的操作应力求平和,并合乎动物福利原则。不应使用电棍及类似设备驱赶动物。不应在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对动物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8.9.5 应在政府批准的或具有资质的屠宰场进行屠宰,且应确保良好的卫生条件。 修改修改8.9.6 应就近屠宰。除非从养殖场到屠宰场的距离太远,一般情况下运输畜禽的时间不超过8h。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26268.9.78.9.7 不应在畜禽失去知觉之前就进行捆绑、悬吊和屠宰,小型禽类和其他小型动物除外。用于使畜禽在屠宰前失去知觉的工具应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因宗教或文化原因不允许在屠宰前先使畜禽失去知觉,而必须直接屠宰,则应在平和的环境下以尽可能短的时间进行。8.9.88.9.8有机畜禽和常规畜禽应分开屠宰,屠宰后的产品应分开贮藏并清楚标记。用于畜体标记的颜料应符合国家的食品卫生规定。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27278.10 8.10 有害生物防治有害生物防治 修改修改有害生物防治应按照优先次序采用以下方法:a)预防措施;b)机械、物理和生物控制方法;c)可在畜禽饲养场所,以对畜禽安全的方式使用国家批准使用的杀鼠剂和附录A表A.2中的物质。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28288.11 8.11 环境影响环境影响8.11.1 应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畜禽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保证饲养的畜禽数量不超过其养殖范围的最大载畜量。应采取措施,避免过度放牧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8.11.2 应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并得到及时处理和合理利用,所有粪便储存、处理设施在设计、施工、操作时都应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 18596的规定。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 8.18.18.118.1129299 9 水产养殖水产养殖9.1 9.1 转换期转换期 修改修改9.1.1 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从常规养殖过渡到有机养殖至少应经过12个月的转换期。9.1.2 位于同一非开放性水域内的生产单元的各部分不应分开认证,只有整个水体都完全符合有机认证标准后才能获得有机认证。 9 水产养殖水产养殖 9.19.19.89.830309.1.3 如果一个生产单元不能对其管辖下的各水产养殖水体同时实行有机转换,则应制订严格的平行生产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满足下列要求: a)有机和常规养殖单元之间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对于开放水域生长的固着性水生生物,其有机养殖区域应和常规养殖区域、常规农业或工业污染源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b)有机水产养殖体系,包括水质、饵料、药物、投入物和与标准相关的其他要素应能够被认证机构检查;c)常规生产体系和有机生产体系的文件和记录应分开设立;d)有机转换养殖场应持续进行有机管理,不得在有机和常规管理之间变动。 9 水产养殖水产养殖 9.19.19.89.831319.1.49.1.4 开放水域采捕区的野生固着生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直接被认证为有机水产品:a)水体未受本部分中禁用物质的影响;b)水生生态系统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状态。9.1.59.1.5 可引入常规养殖的水生生物,但应经过相应的转换期。引进非本地种的生物品种时应避免外来物种对当地生态系统的永久性破坏。不应引入转基因生物。9.1.69.1.6 所有引入的水生生物至少应在后2/3的养殖期内采用有机方式养殖。 9 水产养殖水产养殖 9.19.19.89.832329.2 9.2 养殖场的选址养殖场的选址9.2.19.2.1 养殖场选址时,应考虑到维持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和周围水生、陆生生态系统平衡,并有助于保持所在水域的生物多样性。有机水产养殖场应不受污染源和常规水产养殖场的不利影响。9.2.29.2.2 养殖和捕捞区应界定清楚,以便对水质、饵料、药物等要素进行检查。9.3 9.3 水质水质有机水产养殖场和开放水域采捕区的水质应符合GB 11607的规定。 9 水产养殖水产养殖 9.19.19.89.833339.4 9.4 养殖养殖9.4.1 养殖基本要求9.4.1.1 应采取适合养殖对象生理习性和当地条件的养殖方法,保证养殖对象的健康,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不应采取永久性增氧养殖方式。9.4.1.2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他养殖体系的生物进入有机养殖场及捕食有机生物。9.4.1.3 不应对养殖对象采取任何人为伤害措施。9.4.1.4 可人为延长光照时间,但每日的光照时间不应超过16h。9.4.1.5 在水产养殖用的建筑材料和生产设备上,不应使用涂料和合成化学物质,以免对环境或生物产生有害影响。 9 水产养殖水产养殖 9.19.19.89.834349.4.2 9.4.2 饵料饵料9.4.2.1 有机水产投喂的饵料应是有机的、野生的或认证机构许可的。在有机的或野生的饵料数量或质量不能满足需求时,可投喂最多不超过总饵料量5%(以干物质计)的常规饵料。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可在获得认证机构评估同意后在该年度投喂最多不超过20%(干物质计)的常规饵料。9.4.2.2 饵料中的动物蛋白至少应有50%来源于食品加工的副产品或其他不适于人类消费的产品。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可在该年度将该比例降至30%。9.4.2.3 可使用天然的矿物质添加剂、维生素和微量元素;不能满足水产动物营养需求时,可使用附录B表B.1中列出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和人工合成的维生素。9.4.2.4 不应使用人粪尿。不应不经处理就直接使用动物粪肥。 9 水产养殖水产养殖 9.19.19.89.835359.4.2.5 9.4.2.5 不应在饵料中添加或以任何方式向水生生物投喂不应在饵料中添加或以任何方式向水生生物投喂下列物质:下列物质:a)合成的促生长剂;b)合成诱食剂;c)合成的抗氧化剂和防腐剂;d)合成色素;e)非蛋白氮(尿素等);f)与养殖对象同科的生物及其制品;g)经化学溶剂提取的饵料;h)化学提纯氨基酸;i)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特殊天气条件下,可使用合成的饵料防腐剂,但应事先获得认证机构认可,并需由认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使用期限和使用量。 9 水产养殖水产养殖 9.19.19.89.836369.4.3 9.4.3 疾病防治疾病防治9.4.3.1 应通过预防措施(如优化管理、饲养、进食)来保证养殖对象的健康。所有的管理措施应旨在提高生物的抗病力。9.4.3.2 养殖密度不应影响水生生物的健康,不应导致其行为异常。应定期监测生物的密度,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9.4.3.3 可使用生石灰、漂白粉、二氧化氯、茶籽饼、高锰酸钾和微生物制剂对养殖水体和池塘底泥消毒,以预防水生生物疾病的发生。 新增新增 9 水产养殖水产养殖 9.19.19.89.837379.4.3.4 可使用天然药物预防和治疗水生动物疾病。9.4.3.5 在预防措施和天然药物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可对水生生物使用常规渔药。在进行常规药物治疗时,应对患病生物采取隔离措施。使用过常规药物的水生生物经过所使用药物的休药期的2倍时间后方能被继续作为有机水生生物销售。9.4.3.6 不应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药物和激素对水生生物实行日常的疾病预防处理。9.4.3.7当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不能通过其他管理技术进行控制,或国家法律有规定时,可为水生生物接种疫苗,但不应使用转基因疫苗。 9 水产养殖水产养殖 9.19.19.89.838389.4.4 9.4.4 繁殖繁殖9.4.4.19.4.4.1 应尊重水生生物的生理和行为特点,减少对它们的干扰。宜采取自然繁殖方式,不宜采取人工授精和人工孵化等非自然繁殖方式。不应使用孤雌繁殖、基因工程和人工诱导的多倍体等技术繁殖水生生物。修改修改9.4.4.2 9.4.4.2 应尽量选择适合当地条件、抗性强的品种。如需引进水生生物,在有条件时应优先选择来自有机生产体系的。 9 水产养殖水产养殖 9.19.19.89.839399.5 9.5 捕捞捕捞9.5.1 开放性水域的有机水产的捕捞量不应超过生态系统的再生产能力,应维持自然水域的持续生产和其他物种的生存。修改修改9.5.2 尽可能采用温和的捕捞措施,以使对水生生物的应激和不利影响降至最小程度。9.5.3 捕捞工具的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 水产养殖水产养殖 9.19.19.89.840409.6 9.6 鲜活水产品的运输鲜活水产品的运输9.6.1 在运输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运输对象,使其保持健康状态。9.6.2 运输用水的水质、水温、含氧量、pH值,以及水生动物的装载密度应适应所运输物种的需求。9.6.3 应尽量减少运输的频率。9.6.4 运输设备和材料不应对水生动物有潜在的毒性影响。9.6.5 在运输前或运输过程中不应对水生动物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或兴奋剂。9.6.6 运输时间尽量缩短,运输过程中,不应对运输对象造成可以避免的影响或物理伤害。修改修改 9 水产养殖水产养殖 9.19.19.89.841419.7 9.7 水生动物的宰杀水生动物的宰杀9.7.1 宰杀的管理和技术应充分考虑水生动物的生理和行为,并合乎动物福利原则。9.7.2 在水生动物运输到达目的地后,应给予一定的恢复期,再行宰杀。9.7.3 在宰杀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水生动物的胁迫和痛苦。宰杀前应使其处于无知觉状态。要定期检查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的功能状态,确保在宰杀时让水生动物快速丧失知觉或死亡。9.7.4 应避免让活的水生动物直接或间接接触已死亡的或正在宰杀的水生动物。 9 水产养殖水产养殖 9.19.19.89.842429.8 9.8 环境影响环境影响9.8.1 非开放性水域的排水应得到当地环保行政部门的许可。9.8.2 鼓励对非开放性水域底泥的农业综合利用。9.8.3 在开放性水域养殖有机水生生物应避免或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9 水产养殖水产养殖 9.19.19.89.8434310 10 蜜蜂和蜂产品蜜蜂和蜂产品10.1 转换期 10.1.1蜜蜂养殖至少应经过12个月的转换期。10.1.2 处于转换期的养蜂场,如果不能从市场或其他途径获得有机蜂蜡加工的巢础,经批准可使用常规的蜂蜡加工的巢础,但应在12个月内更换所有的巢础,若不能更换,则认证机构可以决定延长转换期。新增新增 10 蜜蜂和蜂产品蜜蜂和蜂产品 10.110.110.910.9444410.2 10.2 蜜蜂引入蜜蜂引入 修改修改10.2.1为了蜂群的更新,有机生产单元可以每年引入10%的非有机的蜂王和蜂群,但放置蜂王和蜂群的蜂箱中的巢脾或巢础应来自有机生产单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转换期。10.2.2 由健康问题或灾难性事件引起蜜蜂大量死亡,且无法获得有机蜂群时,可以利用非有机来源的蜜蜂补充蜂群,且应满足10.1的要求。 10 蜜蜂和蜂产品蜜蜂和蜂产品 10.110.110.910.9454510.3 10.3 采蜜范围采蜜范围 修改修改10.3.1 养蜂场应设在有机农业生产区内或至少36个月未使用过禁用物质的区域内。10.3.2 在生产季节里,距蜂场半径3km范围(采蜜半径)内应有充足的蜜源植物,包括有机生产的作物、自然植被或环境友好方式种植的作物,以及清洁的水源。10.3.3 蜂箱半径3km范围内不应有任何可能影响蜂群健康的污染源,包括使用过禁用物质的花期的作物、花期的转基因作物、高尔夫球场、垃圾场、大型居民点、繁忙路段等。10.3.4 当蜜蜂在天然(野生)区域放养时,应考虑对当地昆虫种群的影响。10.3.5 应明确划定蜂箱放置区域和采蜜范围。 10 蜜蜂和蜂产品蜜蜂和蜂产品 10.110.110.910.9464610.4 10.4 蜜蜂的饲喂蜜蜂的饲喂10.4.1 采蜜期结束时,蜂巢内应存留足够的蜂蜜和花粉,以备蜜蜂过冬。10.4.2 非采蜜季节,应为蜜蜂提供充足的有机蜂蜜和花粉。10.4.3 在蜂群由于气候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缺少蜂蜜面临饥饿时,可以进行蜜蜂的人工饲喂,但只可在最后一次采蜜期和在下次流蜜期开始前15d之间进行。如果能够购得有机蜂蜜或有机糖浆,应饲喂有机生产的蜂蜜或糖浆。如果无法购得有机蜂蜜和有机糖浆,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饲喂常规蜂蜜或糖浆。 10 蜜蜂和蜂产品蜜蜂和蜂产品 10.110.110.910.9474710.5 10.5 疾病和有害生物防治疾病和有害生物防治10.5.1 应主要通过蜂箱卫生和管理来保证蜂群健康和生存条件,以预防寄生螨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发生。具体措施包括:a)选择适合当地条件的健壮蜂群,淘汰脆弱蜂群;b)采取适当措施培育和筛选抗病和抗寄生虫的蜂王;c)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洗和消毒;d)定期更换巢脾;e)在蜂箱内保留足够的花粉和蜂蜜;f)蜂箱应逐个标号,以便于识别,而且应定期检查蜂群。(删除了一些非预防的措施)(删除了一些非预防的措施) 10 蜜蜂和蜂产品蜜蜂和蜂产品 10.110.110.910.9484810.5.2 在已发生疾病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植物或植物源制剂治疗或顺势疗法;不得在流蜜期之前30d内使用植物或植物源制剂进行治疗,也不得在继箱位于蜂箱上时使用。 修改修改10.5.3 在植物或植物源制剂治疗和顺势疗法无法控制疾病的情况下,可使用附录B表B.3中的物质控制病害,并可用附录B表B.2中的物质对蜂箱或养蜂工具进行消毒。修改修改 10 蜜蜂和蜂产品蜜蜂和蜂产品 10.110.110.910.9494910.5.4 10.5.4 应将有患病蜜蜂的蜂箱放置到远离健康蜂箱的医治区或隔离区。10.5.510.5.5 应销毁受疾病严重感染的蜜蜂生活过的蜂箱及材料; 10.5.610.5.6 不应使用抗生素和其他未列入附录B表B.3的物质,但当整个蜂群的健康受到威胁时例外。经处理后的蜂箱应立即从有机生产中撤出并作标识,同时应重新经过12个月的转换期,当年的蜂产品也不能被认证为有机产品。10.5.7 10.5.7 只有在被蜂螨感染时,才可杀死雄蜂群。 10 蜜蜂和蜂产品蜜蜂和蜂产品 10.110.110.910.9505010.6 10.6 蜂王和蜂群的饲养蜂王和蜂群的饲养10.6.1 鼓励交叉繁育不同种类的蜂群。10.6.2 可进行选育,但不应对蜂王人工授精。10.6.3可为了替换蜂王而杀死老龄蜂王,但不应剪翅。10.6.4 不应在秋天捕杀蜂群。(删除了繁育自己的蜂王的规定和蜜蜂引入的规定)(删除了繁育自己的蜂王的规定和蜜蜂引入的规定) 10 蜜蜂和蜂产品蜜蜂和蜂产品 10.110.110.910.9515110.7 10.7 蜂蜡和蜂箱蜂蜡和蜂箱10.7.1蜂蜡应来自有机养蜂的生产单元。10.7.2 加工的蜂蜡应能确保供应有机养蜂场的巢础。10.7.3 在新组建蜂群或转换期蜂群中可以使用非有机的蜂蜡,但是应满足以下条件:a) 无法从市场上获得有机蜂蜡;b) 有证据证明常规蜂蜡未受有机生产中禁用物质的污染;并且来源于蜂盖蜡。修改修改10.7.4 不应使用来源不明的蜂蜡。10.7.5 蜂箱应用天然材料(如未经化学处理的木材等)或涂有有机蜂蜡的塑料制成,不应用木材防腐剂及其他禁用物质处理过的木料来制作和维护蜂箱。修改修改10.7.6 蜂箱表面不应使用含铅油漆。修改修改 10 蜜蜂和蜂产品蜜蜂和蜂产品 10.110.110.910.9525210.8 10.8 蜂产品收获与处理蜂产品收获与处理 10.8.1 蜂群管理和蜂蜜收获方法应以保护蜂群和维持蜂群为目标;不应为提高蜂产量而杀死蜂群或破坏蜂蛹。修改修改10.8.2 在蜂蜜提取操作中不应使用化学驱除剂。10.8.3 不应收获未成熟蜜。 新增新增10.8.4 在去除蜂蜜中的杂质时,加热温度不得超过47,应尽量缩短加热过程。10.8.5 不应从正在进行孵化的巢脾中摇取蜂蜜(中蜂除外)。修改修改10.8.6 应尽量采用机械性蜂房脱盖,避免采用加热性蜂房脱盖。 10 蜜蜂和蜂产品蜜蜂和蜂产品 10.110.110.910.9535310.8.7 应通过重力作用使蜂蜜中的杂质沉淀出来,如果使用细网过滤器,其孔径应大于等于0.2mm。10.8.8 接触取蜜设施的所有材料表面应是不锈钢或涂有有机蜂蜡。10.8.9 盛装蜂蜜容器的表面应使用食品和饮料包装中许可的涂料涂刷,并用有机蜂蜡覆盖。不应使蜂蜜接触电镀的金属容器或表面已氧化的金属容器。10.8.10 防止蜜蜂进入蜂蜜提取设施。10.8.11 提取设施应每天用热水清洗以保持清洁。10.8.12 不应使用氰化物等化学合成物质作为熏蒸剂。 10 蜜蜂和蜂产品蜜蜂和蜂产品 10.110.110.910.9545410.9 10.9 蜂产品贮存蜂产品贮存10.9.110.9.1 成品蜂蜜应密封包装并在稳定的温度下贮存,以避免蜂蜜变质。10.9.210.9.2 提蜜和储存蜂蜜的场所,应防止虫害和鼠类等的入侵。修改修改10.9.3 10.9.3 不应对贮存的蜂蜜和蜂产品使用萘等化学合成物质来控制蜡螟等害虫。 10 蜜蜂和蜂产品蜜蜂和蜂产品 10.110.110.910.9555511 11 包装、贮藏和运输包装、贮藏和运输 修改修改11.1 11.1 包装包装11.1.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和相关规定;宜使用可重复、可回收和可生物降解的包装材料。11.1.2 包装应简单、实用。11.1.3 不应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物或容器。 11 包装、储藏和运输包装、储藏和运输 11.111.111.311.3565611.2 11.2 贮藏贮藏11.2.1 应对仓库进行清洁,并采取有害生物控制措施。(取消了原来的熏蒸后(取消了原来的熏蒸后7 7天的条款)天的条款)11.2.2 可使用常温贮藏、气调、温度控制、干燥和湿度调节等储藏方法。11.2.3 有机产品尽可能单独贮藏。如与常规产品共同贮藏,应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机产品和常规产品的识别。 11 包装、储藏和运输包装、储藏和运输 11.111.111.311.3575711.3 11.3 运输运输11.3.1 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如果使用非专用的运输工具,应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对其进行清洁,避免常规产品混杂和禁用物质污染。11.3.2 在容器和/或包装物上,应有清晰的有机标识及有关说明。 11 包装、储藏和运输包装、储藏和运输 11.111.111.311.35858n 谢谢 谢谢 大大 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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