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6页
第2页 / 共16页
第3页 / 共16页
第4页 / 共16页
第5页 / 共16页
第6页 / 共16页
第7页 / 共16页
第8页 / 共16页
第9页 / 共16页
第10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海关行政处罚概述1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2录目目海关行政处罚概述海关行政处罚的含义 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海关行政处罚的性质 海关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制裁行为行政制裁行为。 海关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公正公开原则 2、法定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救济原则 救济手段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1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2海关行政处罚的基本形式3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4录目目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1)走私行为走私行为的含义:根据海海关关行行政政处处罚罚实实施施条条例例的规定,违反了海海关关法法及其他有有关关法法律律、行行政政法法规规,逃逃避避海海关关监监管管,偷偷逃逃应应纳纳税税款款、逃逃避避国国家家有关进出境的禁禁止止性性或或限限制制性性管管理理,并有海海关关行行政政处处罚罚实实施施条条例例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之一一的走私行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所列行为包括: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走私行为的构成特征违反的法律。走私行为违反的是海关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走私的目的。走私行为的目的是偷偷逃逃应应纳纳税税款款、逃逃避避国国家家有关出境的禁禁止止性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走私的行为特征。走私的行为特征是逃逃避避海海关关监监管管,非非法法运运输输、携携带带、邮邮寄进出境,或者擅自在境内销售擅自在境内销售等。走私的对象。走私的对象是国国家家禁禁止止、限限制制进进户户口口或者依法应应当当缴缴纳纳税税款款的货物、物品,或者是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交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的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3)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的行为 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含义及范围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是指海关管理相对人在从事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或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活动中,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未构成走私行为。走私行为与违规行为区别主观故意不同客观行为不同形我危害结果不同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 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海关实施行政处罚权限的划分和分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主要是:1、由发现违规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两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及具体内容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1、警告2、罚款 3、专门用于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报关等企业的注册登记,暂停从事有关业务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业务的企业有关活动(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案件移交 海关发现的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2)双人双人办案 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3)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时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2、案件调查、案件调查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中止和终结 (4)案件审查 (5)告知、复核和听证3、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决定(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执行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海关提出申请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海关受到申请后,应在10个个工工作作日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执行完毕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不得超过180日日。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们法院提取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事先通知当事人) 海关可以制作阻止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 (2)中止执行 (3)恢复执行 (4)终结执行(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5、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1)简单案件的含义 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对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违法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 (2)简单案件程序的适用: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人民民币币20万万元元以以下下的的 ;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万以以下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万元以下元以下的。 的 (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3)适用简单案件程序的告知、调查取证和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发 (5)适用简单案件程序的终止: 海关发现新的违法事实,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海关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当事人向海关要求听证申请的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