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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金融法 (第三版)(第三版)第一篇第一篇 金融法总论金融法总论 第一章第一章 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概述 本章是金融法一书中最为重要的一章。通过本章的介绍和阐释,旨在使同学们和其他读者较为全面、系统地掌握金融法学的基本原理、把握金融法体系的总体框架,进而为以后各章的学习、为准确把握金融法的各具体法律制度奠定基本的金融法学理论基础。 在本章中,将着重介绍和阐释金融、金融关系的概念;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渊源及其体系;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的沿革与发展趋势;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与金融立法的重点等基本理论问题。 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的概念一、金融和金融关系一、金融和金融关系(一)金融的概念及其产生条件o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o金融的出现有其产生的条件:1. 货币从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地分离出来,起一般等价物的特殊 商品作用。2. 信用日益发展,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3. 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的概念一、金融和金融关系一、金融和金融关系(二)金融关系的概念及其含义o金融关系是指金融监管调控机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o金融关系的概念具有三层含义:1. 金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是有货币经济内容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 和金融业务关系。2. 金融关系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3. 金融关系的参与者,除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还有其他金融主体, 包括国家、一般工商企业、公民个人、外国人等。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的概念二、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二、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o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o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两大类:1. 金融监管、调控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 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2. 金融业务关系,或称“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 发生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 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的概念三、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能三、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能(一)金融法的本质与特点o虽然从形式上看,金融立法属于技术性立法,但是,从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的最终目的来看,是为一定阶级利益(统治阶级)服务的,是一国社会各阶层利益再分配、再调节的一种方式,是统治阶级实行经济政策、管理和调控经济的一种工具。o金融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子部门,具有以下特点:1. 金融法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的特点。2. 金融法具有融合公法和私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法的特点。3. 金融法具有强行性、准则性特点,其法律规范多为义务性、禁止性规范。4. 金融法具有调整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内容日益增多的特点。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的概念三、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能三、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能(二)金融法的功能o金融法的功能,是指金融法通过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金融主体的行为,从而对整个社会金融生活产生的调节机制作用。o金融法主要包括以下三大功能:1. 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2. 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和调控金融市场行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 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 的有机统一。 3. 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监管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 控、监管体系。 第二节第二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一、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一、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o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调整整个金融关系、从事金融调控、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是金融法本质和内容的最集中的表现,对金融法的各个法律制度具有普遍的意义和指导作用。o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 第二节第二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二、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二、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一)依法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规范和完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行为的原则。(二)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三)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金融秩序稳定为依归,依法规范和完善金 融机构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业公平、公开、有序 竞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市场各利益主体合法权 益的原则。(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或称“维护金融稳定的原则”。(五)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通行立法做法和国际惯 例的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一、金融法的渊源一、金融法的渊源(一)国内渊源 金融法的国内渊源,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制定并发布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1. 宪法。宪法是我国金融法律规范的最高表现形式,是我国金融立法的基础。2. 金融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 律文件。它包括专门的金融法律和其它法律中涉及到金融活动的有关规定。3. 金融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4. 金融行政规章。是指国家金融监管、调控部门(或机构)根据金融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授权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5. 金融地方性法规、规章。6. 金融司法解释。7. 自律性规章。 第三节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一、金融法的渊源一、金融法的渊源(二)国际渊源 我国金融法的国际渊源,是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一些具有广泛影响、为国际社会接受并认可的国际惯例。1. 国际条约。是我国参加国际金融活动所签订和加入的双边或多边 条约。这些条约在一般情况下,有优先适用的效力。2.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并予 承认的,一经有关国家确认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性规范。 第三节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二、金融法律关系二、金融法律关系(一)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o金融法律关系是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o金融法律关系的特征:1. 金融法律关系是在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在金融法律关系主体当中,应有一方当事人是金融机构,否 则,难以形成金融法律关系。2. 金融法律关系具有纵向金融管理和横向金融协作的双重性,是比较典型的 经济法律关系。3. 金融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多样性特征。4. 金融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多采用书面形式,有着较为严格的准 则性、程序性要求。 第三节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二、金融法律关系二、金融法律关系(二)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1. 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金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的当事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可以成为金融 法律关系的主体,而金融机构则是金融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2. 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 指向的对象。能够成为金融法律关系客体的有货币、金银、有价证券等 金融资产和金融调控行为、监管行为、交易行为、服务行为等。3. 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 担的义务。 第三节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二、金融法律关系二、金融法律关系(三)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1.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存在或变化,使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金融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或变化,使业已存在的金融法律关系的某些要素发生了改变,从而引起金融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三种情况。3.金融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金融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第三节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二、金融法律关系二、金融法律关系(四)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1.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 (1)金融监管、调控机构。 (2)仲裁机构。 (3)司法机构。 (4)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2.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1)行政保护方法。 (2)经济保护方法。 (3)司法保护方法。 (4)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第三节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三、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三、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一)金融法体系的含义o金融法的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而形成的相互连结、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它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体。 第三节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三、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三、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二)金融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o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金融法大致可以划分为六个部分,即金融主体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间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期货期权与外汇法、金融中介业务法。上述六大方面的基本内容,归根到底,可归结为金融主体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金融业务管理法、涉外金融法四个大的方面。 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一、金融体制的概念一、金融体制的概念o金融体制是指一国划分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协调彼此之间的活动及其相互关系而形成的制度系统。一个成熟的现代国家的金融体制应包括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调控体系和金融制度体系四方面的内容。o目前,在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中,基本上都形成了在法制基础上以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为监管、调控中心,以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为主体,与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并存,以货币、资本、保险等金融市场为枢纽的金融体制。 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一)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1. 美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1)实行“双线多头”的金融管理体制。(2)联邦储备系统在组织上的不完整性。(3)独家(或称单一)商业银行制。(4)金融业务分离制。(5)非银行金融机构实力雄厚,直接融资比重非常大。(6)银行控股公司(或称“银行持股公司”)成为美国银行制度中一种占有相当优势的金融组织形式。(7)依据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在美联储之下创设了新的独立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2. 日本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二战后,因受美国的影响,日本实行的是“专业化分离”的金融体制,其突出特征是各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和服务对象上有严格的分工;而且由于1952年长期信贷银行法的颁行与主银行系统的存在,日本的间接金融在相当长时期内在整个金融中占据主导地位;此外,日本有一个独立而且资力雄厚的邮政储蓄系统。而自1998年4月开始,日本进行了“金融大爆炸”式德改革,其目标有三个:一是Free,;二是Fair,;三是Global,为达成这些目标,日本对30多部涉及金融方面的法律、法令进行了立、改、废。2005年10月,日本参议院通过的邮政改革法案,更以法律的形式对日本邮政体制民营化改革的内容和步骤作了长达12年的改革规划。上述改革,使日本的金融体制出现金融经营综合化、自由化、民营化、全球化和金融监管统一化的特点和趋势。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3. 英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英国的金融体制,在经历了漫长的自然演进后其自然构造的特点比较明显,但也深受系列金融事件的重大影响。英国目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市场主导、高度统一监管的金融体制。其特点:(1)有一套比较完整和行之有效的金融体制,成为西方国家建立金融体系和管理金融的 一个模式。(2)英国的金融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因而在现行金融体制中仍存在一些传统金融机构的 痕迹。(3)外国银行是英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4)英国的金融监管过去以自律监管、分业监管为特色,但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 英国成立了世界上最强有力、最复杂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自 此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一股建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的浪潮。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4法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1)受18世纪早期密西西比(公司)泡沫事件和法国传媒普遍受贿现象的影响,法国的 金融市场尤其股票市场发展缓慢,故传统上法国属于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 体制。(2)法国银行业国有化、私有化运动交替进行,但总体而言,商业银行国有化程度高、 银行资本集中。 (3)银行与企业多属于同一集团,经过不断兼并,拓宽金融业务,形成金融寡头。 (4)专业信贷机构基本上是官方或者半官方性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5)在金融监管、调控体制方面,强调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监管的作用,实行多头金融监 管的体制。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5. 德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德国实行的是以全能银行为主导、银企结合、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金融体制,其主要特点有:(1)德国实行全能银行制度(或称综合化银行制度)。(2)银企关系非常密切,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结合程度非常高,形成具有德国特色的“开户银 行系统”。(3)三大商业银行与储蓄机构、信用合作银行两大系统在资金融通中占主导地位,从而使德国 形成以间接金融为主的金融体制。(4)证券市场相对落后,从来就没有独立的投资银行。(5)金融监管法制健全,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发生了转变,并注意做到机构监管与 社会监管、内部监管相结合。 此外,德国在长期的金融监管实践中,还注重做到政府机构监管、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社会监管的有机结合。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6. 西方工业化国家金融体制的比较 简单来说,西方工业化国家金融体制的共同之处表现在:(1)都十分注重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2)都实行“二级银行制度”。(3)都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和调控。这个调控、监管的机构过去是(或主要 是)中央银行,但现在各国越来越注意设置专门监管机构、甚至是大一统的监管机构来分离原由 中央银行行使的金融监管职能。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4)商业银行因其吸收支票存款、发放短期贷款而在各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中曾居于重要地位。但其地位因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管制的逐步放宽等而有所下降,各金融机构通过采取全能银行、金融 控股公司的形式进行金融混业、全能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5)金融市场发展迅速,融资多元化、市场化、证券化倾向日益明显,直接融资比重显著增加,大有和间接融资平分秋色之势。(6)为弥补民间金融机构对一些特殊经济领域融资的不足,各国都由政府出面建立或担保设立了不少政策性融资机构。 (7)注重完善和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立法,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方便快捷的非诉讼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得以建立。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及趋势1. 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金融法作为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是随金融活动的出现而产生并随金融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日益丰富其内容的。早期的金融法,萌芽于货币兑换、收支、借贷等活动中逐渐形成并普遍遵循的各种契约和习惯,这些习惯到了奴隶制国家被赋予了阶级统治的内容,成为奴隶主和大商人通过高利借贷关系剥削小生产者的习惯法。而在封建社会,金融法的最具重要意义的发展是统一货币制度的建立(亦即使货币制度法律化),并使有关借贷关系的不成文习惯法成文化。现代意义上的金融法是随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信用活动的高度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出现并成为一个产业(金融业)时,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般认为,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由首相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皮尔条例)是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票据法、信贷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各种专门调整金融关系的金融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金融立法体系。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2. 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概况(1)银行立法。(2)证券立法。(3)票据立法。(4)信托立法。(5)保险立法。(6)金融监管立法。3.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趋势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三、旧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金融立法三、旧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金融立法四、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金融立法四、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金融立法(一)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发展o新中国的金融体制,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而言,可分为五个时期:1.1949年至1977年是我国单一制的银行体制时期(或称一级银行体制、大一统银行体制时期),即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垄断金融的时期。2.1978年至1986年是我国中央银行体制的确立时期。3.1987年至1993年是我国试办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中央银行体制的时期。4.1994年起至2002年是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金融体制改革的时期。5.2003年起至现在是进一步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时期。o我国金融改革的任务归根到底是要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监管体系和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四、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金融立法四、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金融立法(二)新中国金融立法的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的金融事业发展缓慢,对金融活动的规范和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因而也就无所谓金融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还先后发布了500多个金融法规和一系列的金融规章(金融法规、规章的具体发布实施、修订、废止情况等详见本书以下相关各章节),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完善。第四节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四、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金融立法四、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金融立法(三)中国金融立法趋势 当前,我国金融立法工作中应重点解决下列问题:1.积极研究起草政策性银行法、存贷款管理法、外汇管理法等,争取早日审议通过,以尽快建立和健全我国金融基本法的体系。2.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抓紧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基本法律的配套法规和相关操作规程,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现实权威性。3.以政策性银行法为基础,研究制定政策性银行管理的单行法规(条例),依法规范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及业务开展,建立和完善财政投融资体系。4.研究制定商业银行法的配套法规,进一步强化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性、法人性、独立性,提高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内控机制、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水平。5.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立法,规范各类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建立统一开放、公平公正、有序竞争、严格监管的金融市场体系。6.适应金融混业、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综合化发展的需要,积极着手研拟并适时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服务法、资产证券化法、金融衍生产品管理法、金融监管(协调)法等。 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1:1.金融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活动,但它具有国家法律规制、政府监管和央行调控的痕迹。你是否同意这种观点?如果同意,试就金融活动与一般经济活动作进一步的区分?2.金融是一个见仁见智的概念,金融关系亦因此而复杂多样。试从金融法学的角度,考察作为金融法调整对象的金融关系究竟具有哪些基本含义?3.金融法具有哪些特征?其在现代金融生活中究竟具备哪些基本功能? 4.什么是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5.我国金融监管、调控部门发布有大量的“指导意见”、“监管指引”和“问题通知”,它们的法律性质为何?试深入思考之。 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2:6.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和保护方法有哪些?7.何谓金融法体系?我国金融法体系总体上应包括哪些内容?8.考察西方国家的金融体制,既有共同之处又有各自特点,由此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法制建设的启示是什么?9.当代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变革及其监管立法的发展潮流与趋势,对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法制建设有何借鉴意义?10.我国现行金融立法状况如何?其不足有哪些表现?应如何加以改进?第二篇第二篇 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第二章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中央银行法 中央银行法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限,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及其活动开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等职能。第一节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中央银行法概述一、中央银行的概念一、中央银行的概念o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在现代社会中,一般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等重要职能。o识别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不能单纯看其名称,而应深入了解它的地位和职能。第一节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中央银行法概述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制度经历了初创、普及和完善的过程。其发展轨迹可概要如下:1.从建立方式看,早期的中央银行是随资本主义货币信用经济的发展,从一般商业银行发展到大银行以至发行银行,最后形成中央银行。而后期的中央银行,则多半是在学习和借鉴别国经验,结合本国实际,通过立法而创设的。2.从中央银行的职能来看,中央银行的发展过程就是其职能不断完备的过程。3.从中央银行的活动宗旨来看,中央银行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是一个逐步放弃自身营利目的、与国家政权融合的过程。4.从中央银行的资本来源看,在中央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以资本所有权私有为主向以所有权国有为主演变的明显趋势。 第一节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中央银行法概述三、中央银行法的概念、性质与地位三、中央银行法的概念、性质与地位o综观各国中央银行立法的内容,不外乎三个大的方面:一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限;二是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管理结构;三是规范中央银行的行为。o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央银行法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限,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及其活动开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o中央银行法是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服务法的统一体,融合了公法和私法的特点,具有社会法的性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经济法的二级子部门法。第一节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中央银行法概述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一)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 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合并立法,即将中央银行和普通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同立一法,统称为银行法;二是分别立法,即单独制定中央银行法和普通银行法,甚至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专业银行法分别立法。鉴于金融业务的日趋复杂和金融调控、监管的日益重要,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后一种立法模式,我国目前也采取分别立法的模式。第一节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中央银行法概述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二)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1. 稳定货币原则 稳定货币包括稳定币值和维护货币秩序两层含义。前者主要通过货币发行、货币政策的操作等实现,后者则依靠货币流通的管理与金融监管来达成。稳定币值根本目的是要维持物价的基本稳定,防止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的产生,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日常生活提供一个良性的货币环境,为经济的平衡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基本条件。 稳定货币原则之所以成为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是由中央银行肩负的职能、设立的宗旨和货币政策目标所决定的。 第一节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中央银行法概述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二)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2.独立自主原则 指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执行金融监管、调控与服务的过程中应依法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职权,并在人事、财务、组织管理体制诸方面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的提出,最早是要使其与一般商业银行相对脱离,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专注于中央银行业务。但目前各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主要是强调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的相对独立。 将独立性原则确立为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其理由主要有两点:(1)独立的中央银行是稳定货币的必要保障;(2)独立的中央银行是避免政党政治弊病、制衡政府过热经济决策倾向的重要力量。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与职能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与职能(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一)总分行制(二)复合二元制(三)跨国制 (四)准中央银行制 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地位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地位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 (二)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一)权力机构(二)内部职能机构(三)外部分支机构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一)货币政策的概念及内容(二)货币政策目标(三)货币政策工具 (四)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与职能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与职能(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 综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实际情况,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应属于调节宏观经济、监督管理金融业的特殊国家金融调控与监管机关。对这一性质,应从以下两个角度加以理解:1.作为国家机关,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机关相比,有着显著的特殊性。亦即它带有银行的性质,执行着金融机构的业务。2.作为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虽然具有银行(金融企业)的一般性质,但它和普通银行相比,又更多地体现出国家机关的性质。 我们认为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是特殊的国家机关。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与职能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与职能(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o中央银行的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作为特殊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机关应有的作用,是中央银行的性质的具体反映,在各国的中央银行立法中具体体现为中央银行的职责。o中央银行的职能,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类:1.按照中央银行的性质来分,中央银行的职能可分为调控职能、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中央银行的调控、监管、服务职能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统一的。2.按照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为标准,中央银行的职能可分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大职能。o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的职能实际上都体现了中央银行的服务职能,所以,归纳上述两个方面的划分,我们可以说中央银行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四大职能。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一)总分行制o或称集中单一制。在这种体制下,全国只设独家中央银行,其总行之下设若干分支机构,组成一个中央银行的统一体。总行一般设在首都,分支行一般按经济区域设立。分支行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不得独立地制定自己的货币政策,而是执行总行的货币政策。这种体制的特点是权力集中统一、职能齐全、业务多样、决策迅速及时,便于贯穿业务方针政策。因而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英格兰银行、法兰西银行和日本银行都采用这种体制。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二)复合二元制o又称多元制。是指在中央一级和相对独立的地方一级都设立中央银行机构,分别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此构成一个中央银行体系。在这种体制下,地方的中央银行不是隶属于总行的分支机构,它们有自己的权力机构,除执行总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外,在业务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因其主要适用于联邦政体国家,故又称联邦式中央银行制。其特点是有利于适应地方的具体情况,但权力和职能相对分散。美国和德国是这一体制的代表。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三)跨国制 o跨国中央银行制是指某一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共同成立一家中央银行,由它在货币联盟范围内统一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这种中央银行制过去主要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中国家争取独立、加强合作的结果,而今,区域经济一体化也催生着类似的结果。目前,跨国中央银行制主要有欧洲中央银行、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和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等。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四)准中央银行制 o准中央银行制是指没有真正专业化的、具备完全职能的中央银行,而是由有关政府机构(或与商业银行)一起共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形式。如新加坡由货币局发行货币,金融管理局负责银行发照、存款准备金收存、监理及融资等业务。我国香港地区由港府授权三大商业银行发行港币,香港金融管理局管理外汇基金、负责币制与汇率的重大决策,香港银行公会参与协调各银行的信贷和利率政策,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承担港府财政出纳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汇丰银行承担票据交换责任,金管局和证券监理专员则分别具体负责银行和证券监管事务。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地位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地位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 o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是指法律规定的中央银行的主体资格形式。各国中央银行法一般都对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但具体表述不一。有的国家规定为官方组织;有的国家规定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是法人;有的国家规定为公司。虽然各国规定不一,但从实践运作看,中央银行一般都有自己的资本,实行独立运营和管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地位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地位 (二)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o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各国通过立法规定中央银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如何,决定了其权限大小及其在国民经济调节体系中的地位。评判一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主要从它与国会、政府和财政的关系加以考察,特别是从其在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开展业务时享有多大的权力或有多大独立性方面加以判明。o各国立法对中央银行地位的规定不尽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类型:1.直接向国会负责、独立性较强型;2.名义上属于财政部、但实际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型;3.隶属于政府、不具有独立性型。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一)权力机构o中央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称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20人。任免程序和条件较为严格,理事一般由国会、总统或皇室任命,地位较高,任期较长,4年、5年、8年、14年不等。理事会由各方面人士参加,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有些国家的中央银行还设有监督机构和咨询机构。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二)内部职能机构o中央银行根据其职能和业务管理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作为其执行机构。如英国设有政策和市场部门、业务和服务部门、金融监督部门三大部门,日本银行也设有18个局、室。 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三)外部分支机构o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即其分、支行)的设立,一般是根据其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按经济区域设立,并在数量上有严格控制。分支机构是中央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它根据总行的授权,在各自辖区内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应该说明的是,联邦制国家的地方中央银行,同样也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如美国联邦储备系统12个联邦储备银行就设有25家分行。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一)货币政策的概念及内容o货币政策是指主权国家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调节货币供应量或管制信用规模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是一国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由于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的核心职责,所以,人们一般称货币政策为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o货币政策的内容,按其运行机制,分为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中介目标、操作目标、货币政策工具、传导机制、政策效应和监测等。按其实施的措施,可分为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外汇政策及金融监管政策等。按其在宏观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可分为紧缩性货币政策、扩张性货币政策、中性货币政策。按货币政策操作原则,可分为单一规则货币政策、反周期货币政策、相机决策货币政策。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二)货币政策目标o货币政策目标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所预定要对宏观经济产生的明确效果,包括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最终目标是指一国中央银行采取货币政策所要达成的总目标,是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中介目标,也称中间指标,是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和最终目标之间的过渡性指标。作为中介目标,应具有可控性、可测性、相关性、抗干扰性、适应性,一般包括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操作目标是指受货币政策工具直接作用的金融变量指标,一般包括短期利率和基础货币中的准备金。o在货币政策诸目标中,中介目标意义尤为重大。因为,它是联结最终目标和操作目标的中介变量,是货币政策调控的主要对象。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三)货币政策工具 o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实现其政策目标的政策手段。根据货币政策工具的调节职能和效果来划分,货币政策工具可分为以下三类:1.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2.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 3.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 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四)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o货币政策由谁制定和实施,是货币政策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目前,世界各国中央银行法对此都有较为详细的制度设计。综合起来看,可分为两种模式:1.货币政策由中央银行制定并予执行,决策权与执行权相统一。如美国、德国等国家。2.设立专门机构制定货币政策,由中央银行负责执行,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日本、韩国、意大利、法国等采用这一模式。 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一、我国中央银行的沿革与中央银行法的制定一、我国中央银行的沿革与中央银行法的制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一)人民银行的性质(二)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一)人民银行的职能(二)人民银行的职责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领导机构(二)总、分支机构(三)内设机构(四)咨询机构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一)货币政策目标(二)货币政策工具 六、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六、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一)人民银行业务活动的特点与原则(二)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三)人民银行的禁止性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权七、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权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八、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八、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 (一)财务预算管理 (二)财务收支与会计事务(三)年度报表与年度报告九、违反九、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人民币发行及流通管理规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二)违反金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三)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1:1.简述中央银行的概念、性质及其职能。2.为什么说中央银行法具有社会法性质?3.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这些基本原则确立的深层原因是什么?4.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有哪几种类型?5.试述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工具的内容;我国目前货币政策工具的特点是什么?6.试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2:7.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有哪些?其分支机构是依据什么原则设立的?8.如何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其操作工具有哪些?9.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能是什么?有哪些具体职责?10.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有哪些?该法定业务的本质是什么?11.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从事的业务有哪些?为什么要作这些禁止性规定?12.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内容有哪些?中国人民银行为什么要保留一定的金融监督管理权?第三章第三章 金融监督管理法金融监督管理法 概要概要 金融监督管理是指金融监管主体为实现监管的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和措施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一国有关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各自职责、权限的划分及其协作配合的一种制度安排。在法治国家,金融监管机关所享有的金融监管职能、权力和法律责任应由金融监管法做出明确规定。金融监管法是规定金融监管机关的法律地位、职责职权、监管措施和监管程序,调整金融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对对金融业的监管总体上是由“三会一行”实行分业监管,其监管依据主要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另外,各监管机关在监管实践中还颁布了大量的监管规章。从我国现实经济、金融国情及其发展趋势来看,我国无论在金融监管体制还是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方面,都有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完善的必要。 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理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理一、金融监管法概述一、金融监管法概述(一)金融监管的概念及必要性1.金融监管的概念。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它是指金融监管主体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和措施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有广、狭两义。2.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首先,进行金融监管是由金融在一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的特殊重要地位所决定的;其次,进行金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债权人利益;其三,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理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理一、金融监管法概述一、金融监管法概述(二)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o金融监管的历史虽然不长,但有关金融监管的论战却绵延不断,有支持金融监管的赞同性理论,亦有反对或要求放松金融监管(或管制)的否定性理论,并因此而影响到金融监管的现实实践。1.赞同性理论。主要包括动机理论、社会利益论、金融风险论、保护债权论、法律不完备论等。此外,安全原则论、自律效应论等也对政府金融监管的依据作出了自己的解释。2.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等。3.金融监管的理念。主要是“有效监管”的理念。 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理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理一、金融监管法概述一、金融监管法概述(三)金融监管的目标与原则1. 目标。金融监管的目标是金融监管活动所要达到的境地和标准。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包括:(1)保护金融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等)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2)促进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3)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金融业竞争能力。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理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理 2. 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是金融监管主体在进行金融监管的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的基本要求和可靠保证。本书认为,为实现前述金融监管目标,我国金融监管应遵循以下6项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2)合理适度原则。 (3)公开原则。 (4)公正原则。 (5)效率原则。 (6)统一系统监管原则。 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理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理一、金融监管法概述一、金融监管法概述(四)金融监管法的概念与立法概况 o金融监管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明确规定金融监管机关的法律地位、职责职权、监管措施和监管程序,调整金融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o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一般均包含在其中央银行法、银行法及其它金融法中,但各国也有不少专门的金融监管立法。我国的情况也是如此,除有专门的金融监管立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我国有关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规定还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理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理二、金融监管体制二、金融监管体制(一)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及类型o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一国有关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各自职责、权限的划分及其协作配合的一种制度安排。目前,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大致有四种类型。1.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即由单一的监管机构负责金融监督管理。2.双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在中央和地方两级设立多家管理机构共同负责金融监管。3.单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只在中央一级设立几家管理机构分别进行金融监管。4.混合金融监管体制。这种监管模式是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对高度统一监管和多头分业监管体制的一种改造模式。又可分为牵头监管和“双峰式”监管模式。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理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理二、金融监管体制二、金融监管体制(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o新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伴随着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而逐步演变的。在1984年以前,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大一统”的金融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既是金融管理机关同时又是金融企业,故在金融实践中我国并不存在现代意义的金融监管。在1984年到1998年间,我国奉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制,人民银行既是国家中央银行,同时又是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者。而自1998始,我国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2003年又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交由新成立的银监会行使,但人民银行依然保留了一定的金融监管职能,从而最终在我国确立了目前仍在实行的多头分业监管体制。从长远看,我国应当建立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提高监管效率、防范金融系统风险、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理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理三、金融监管的对象和内容三、金融监管的对象和内容 o金融监管的对象,从横向看,应包括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从纵向看,应包括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设立、变更、终止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活动的“全程”监管。o金融监管从金融监管措施的性质和作用来看,包括三个方面:(1)为保障金融机构能稳健经营管理而制订的预防性措施,如机构审批、业务管理、稽核检查等;(2)当金融业发生信用危机时采取“紧急援救”措施,如以惩罚性利率提供资金,直至依法接管金融机构;(3)在金融机构破产或倒闭时,为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而采取的“善后”措施,如合并、重整、存款保险制度等。o换一个角度看,金融监管的内容还可以分为金融业市场准入监管和金融机构业务监管两方面。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理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理四、金融监管的基本方法四、金融监管的基本方法 o合理选择和正确运用金融监管方法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达到金融监管目标的重要保障。综观各国立法关于金融监管方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1.现场检查。指金融监管机关派出检查人员,实地去各类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非现场检查。即通过对金融机构财务报表的分析及其他有关书面报告的评判来执行监管职能。3.聘用外部审计。指金融监管机构通过聘请外部独立审计师对金融机构进行监控。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理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理五、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五、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o如前所述,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总体上看是“四龙治水”的多头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存在成本高、监管重复、监管缺位、不能适应金融创新与金融混业发展需要等弊病,监管规则和监管实践中的条块切割、沟通不足,严重影响有效金融监管的实现。因此,这些机构之间应该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建立各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加快理顺彼此间的监管合作关系。考虑到我国金融业国有资本比重大及国家财政、发展规划等宏观经济政策与金融稳定的紧密关系,本书认为,国务院应履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职责,制定行政法规就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一行三会”在内的更大范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出制度性规定,以便使金融监管合作更富有成效。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中国银监会的监管对象和主要职责一、中国银监会的监管对象和主要职责 (一)中国银监会的监管对象 (二)中国银监会的主要职责 二、监督管理的目标和措施二、监督管理的目标和措施 (一)监管目标 (二)监管措施三、银行业市场准入监管三、银行业市场准入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概述 (二)市场准入监管的主要规定 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一)业务合规监管(二)风险监管五、其他监管主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五、其他监管主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央行的检查监督权(二)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管理(三)银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六、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六、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第三节第三节 证券业监督管理法证券业监督管理法 一、一、证券业监督管理的监管主体、基本职能和主要职责证券业监督管理的监管主体、基本职能和主要职责 (一)(一)证券业监督管理的监管主体 (二)中国证监会的基本职能和主要职责二、证券业监督管理的目标和监管措施二、证券业监督管理的目标和监管措施(一)监管目标(二)监管措施三、证券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三、证券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一)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的对象主体(二)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的介绍 第三节第三节 证券业监督管理法证券业监督管理法 四、四、其它主体对证券业的监管其它主体对证券业的监管o在我国,对证券业的监管除了中国证监会的集中统一监管外,尚有以下监管形式:1.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证券法第8条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我国于1991年8月28日成立了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法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2.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证券法第9条规定:“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法保险业监督管理法 一、一、中国的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权中国的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权o按照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行使以下监督管理职权: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法保险业监督管理法 一、一、中国的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权中国的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权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法保险业监督管理法 二、二、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与监管措施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与监管措施 (一)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范围 1. 保监会监督管理的对象主体。主要包括:(1)中资、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2)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4)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5)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7)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从业人员;(8)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保险行业社团组织:(9)其他以合法形式参与或影响保险活动的人员;(10)非法设立保险机构和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法保险业监督管理法 二、二、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与监管措施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与监管措施 (一)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范围 2. 保监会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保险市场准入监管。包括机构设置、人员资质和重要险种(保险产品)的审批许可。(2)业务运营监管。(3)市场退出监管。(4)查处或者协助查处保险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依法取缔非法保险机构和非法保险业务,净化保险市场、维护保险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法保险业监督管理法 二、二、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与监管措施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与监管措施 (二)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措施 o中国保监会在进行保险监督管理时可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1.保险监督机构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审批;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制度。2.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3.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保险公司未按保险法规定提取或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照保险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保险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该保险公司采取措施限期改正。5.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6.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法保险业监督管理法 7.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8.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9.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10.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法保险业监督管理法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o(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架构 o(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宗旨和基本职责 o1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宗旨o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1:1.有关金融监管的理论有哪些主要学说?你倾向于何种理论观点?为什么?2.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应有哪些内容?为什么?3.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活动为什么需要加强协调?在加强监管协调机制方面你有何对策建议? 我国目前适不适合实施统一综合的金融监管体制?4.银行业市场准入监管主要要解决什么问题?5.为什么要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风险监管的主要措施有哪些?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2:6.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能和基本职责有哪些?为什么我国证券法要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7.证券市场监管的目的是什么?证券市场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主要危害是什么?8.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应该实现什么目标?如何有效拓展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的使用渠道?9.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与保险监管法制建设的趋势是怎样的?你对完善我国保险监管法治有何良策?第三篇第三篇 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机构组织法 第四章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概要概要 在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体制中,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组织体系的主体。所谓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它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汇兑结算为主要业务,并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主要经营原则。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它是唯一能够接受活期存款的银行,通过发放贷款,创造存款货币,从而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现代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范围极广,最能全面反映银行的基本特征。过去,我国的四大专业银行身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的双重职能,结果是:一身两任,职能不清,业务界限不清,风险责任不明,使国有专业银行难以实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难以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1994年开始的金融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创建三家政策性银行,专司政策性银行业务,从而促使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分离,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化;并为改善中央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调控创造条件。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活动开展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规定。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依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金融发展的要求对该法进行了修订。此后,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混业经营、法人治理、内控体制机制、风险管理、股份制改革与上市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在对商业银行的调控与监管过程中也颁布了大量的金融法规和规章。 第一节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二)商业银行的性质(三)商业银行的职能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其施行范围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其施行范围(一)商业银行法的概念、性质和立法模式(二)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修订(三)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范围第二节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一、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 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 (三)商业银行的变更 四、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四、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 (一)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管理规定 (二)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管理的规定 (三)关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二节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五、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管理五、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管理(一)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二)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的种类、编报及保存 (三)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与核销 (四)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与经营业绩审计 六、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六、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七、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七、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 八、违反八、违反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1:1.何谓商业银行?其性质和职能包括哪些内容? 2.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有哪些?金融监管机构在商业银行业务监管方面应如何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 3.2003年我国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在关于“三性原则”的规定方面将安全性原则取代效益性原则而规定为首要原则,这种立法变化说明了什么问题?4.为什么说银行公司治理是我国国有银行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所在? 5.商业银行法的施行范围有哪些?商业银行法与其它法律、法规在衔接配合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修改完善? 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2:6.我国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审慎性条件对商业银行的设立意义如何? 7.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展对商业银行的竞争有何重要意义?我国商业银行法应如何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8.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内容有哪些?为什么要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9.我国商业银行的呆账准备金制度的内容有哪些?建立多类别的呆账准备制度对于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有何意义?其作用机理是怎样完成的? 10.商业银行接管的目的及其实质是什么? 11.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内容? 第五章第五章 政策性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 概要概要 在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体制中,政策性银行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其存在旨在弥补商业性金融出现的失灵、贯彻国家的特定政策。政策性银行法是关于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宗旨、组织架构、运营监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国外,往往以单独立法的形式,就某一家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及其运营监管等作出专门性规定,以保障其业务的规范运作。政策性银行,顾名思义,是承担政策性银行业务的银行。按照国务院1993年12月发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于1994年相继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三家政策性银行,开展相应的政策性银行业务。目前,我国政策性银行已经运行了13年,但有关政策性银行的专门立法仍未完成,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宗旨、经营原则、业务范围等方面都欠缺明确的法律规范,各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运营还主要是依据各自的银行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零散规定进行的,各行其是行为突出,违法违规现象也不少见,这对政策性银行的规范运作和国家设立政策性银行的目的的实现十分不利。因此,必须大力加快这方面的立法工作。本章就有关政策性银行的概念、特点、主要职能等一般原理作较为详细的说明,并对三大政策性银行的现状与发展略加介绍。 第一节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概述政策性银行概述 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及特征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及特征 o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简而言之,政策性银行是承担政策性银行业务的银行,它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一)政策性银行的创立 (二)政策性银行的性质 (三)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 (四)政策性银行的融资原则 (五)政策性银行的立法第一节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概述政策性银行概述 二、政策性银行的分类二、政策性银行的分类 o政策性银行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多种分类:1.按活动范围可以划分为全国性的政策性银行和地方性的政策性银行。 2.按组织结构可以划分为单一型和“金字塔”型政策性银行。3.按照业务领域(服务对象)可以划分为农业、中小企业、进出口、住房、经济开发、基础产业、主导产业,以及环境、国民福利等政策性银行。o设置何种政策性银行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是由政府的决策行为所决定的。第一节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概述政策性银行概述 三、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三、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 o世界各国不同的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对于这一问题,只有从它与政府部门、与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及其服务对象的关系等方面来探求,方能得到较为全面的结论。(一)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二)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三)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四)政策性银行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 一、政策性银行的一般职能一、政策性银行的一般职能o在一般职能方面,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一样,也具有金融中介职能。政策性银行通过其负债业务,吸收资金,再通过资产业务将资金投入到所需单位或项目,从而担负起金融中介的职能,实现资金从贷出者到借人者之间的融通。不过,政策性银行一般不吸收社会公众的活期存款,资金来源多为国家财政资金或在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运用多为中长期放款或长期投资,极少发放短期信用。因此,在一般职能方面,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相比,一般不具备信用创造职能。 第二节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 二、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二、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o在特殊职能方面,政策性银行主动、积极地贯彻实施着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尤其是产业政策。其特殊职能可以概括为: (一)倡导性职能 (二)补充性职能 (三)选择性职能 (四)服务性职能第三节第三节 中国的政策性银行中国的政策性银行 一、一、为什么要组建政策性银行为什么要组建政策性银行 o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金融体制的全面改革,其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举措就是要组建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什么要组建政策性银行呢?1.成立政策性银行可以确保国家调整经济结构政策的落实。2.成立政策性银行可以解决国有专业银行(即原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下同)身兼二任的问题,同时,可以割断政策性贷款与基础货币之间的直接联系,确保中国人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权。o总之,政策性银行的组建,有利于国有专业银行向现代商业银行的转变,有利于中央银行对货币总量、信用总量的调控,也有利于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控制和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第三节第三节 中国的政策性银行中国的政策性银行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运行与发展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运行与发展 (略)(略)第三节第三节 中国的政策性银行中国的政策性银行 三、中国政策性银行简介三、中国政策性银行简介 (一)国家开发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的设立宗旨与发展概况2.国家开发银行的地位和任务3.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和业务开展4.国家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与监督管理第三节第三节 中国的政策性银行中国的政策性银行 三、中国政策性银行简介三、中国政策性银行简介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设立宗旨与发展概况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地位和任务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注册资本、运营资金来源和业务范围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组织体制和监督管理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管理第三节第三节 中国的政策性银行中国的政策性银行 三、中国政策性银行简介三、中国政策性银行简介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 1.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2.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来源与业务范围3.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组织体制4.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及监督管理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1:1.何谓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相比具有哪些特征?2.政策性银行可作哪些分类?各国设立政策性银行的原因是什么?3.政策性银行与政府、与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如何?政策性银行能否与商业银行形成竞争关系?其危害有哪些?4.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有哪些?了解这些特殊职能对我国把政策性银行办成真正的政策性银行有何意义? 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2:5.我国为什么要创建政策性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未来发展你有何种建议?6.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有哪些?其经营绩效如何?7.我国应如何完善政策性银行立法?8.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胡楚寿受贿案”、“于大路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案”经北京市一中院于2006年1月18日、2月10日审理后,两犯均获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中牵涉的问题暴露出我国政策性银行在运营过程中存在极大的制度漏洞和操作风险。这起案件给我们的警示和启示是什么?第六章第六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 概要概要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是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性质、设置、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和金融活动开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那些未冠以“银行”名称的各种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典当行等等。它们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与银行相配合,对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并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获得了空前的发展。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和银行一样也从事某些融资业务,但其各自的性质、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等方面与银行有很大差别,因而在我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也就不同于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中也未把它们纳入调整范围,而是要根据不同情况,加强管理,抓紧制订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资本金、机构设置、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等方面都要规范化,以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鉴于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的内容将在以后的有关章节中专门介绍,本章仅对城乡信用社及联合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邮政储蓄机构、典当行进行介绍。 第一节第一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 o非银行金融机构,也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未冠以“银行”名称,经营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证券承销与经纪、各类保险等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质上仍然是金融机构。o在学理上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究竟包括哪些机构,认识不尽一致。本书认为,在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创新,新的金融组织大量涌现的情况下,我们很难以列举的方式来概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判断的标准只有两条:一看该机构是不是经法定程序设立的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二看该机构有没有冠以“银行”名称。即除银行以外的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归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一节第一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本分类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本分类 o按照不同的标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作多种分类。如按所有制性质来划分,可以分为国有制非银行金融机构、集体所有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组织体制和活动区域来划分,可以分为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区域(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范围来划分,可以分为综合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专业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性质来划分,则可以划分为合作性金融机构、信托投资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典当行等。 第一节第一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o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未冠以“银行”名称的金融机构,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特许机构,本质上仍然是金融机构。因此,中国人民银于1994年8月5日发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对其也当然适用。但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与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有关证券、期货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监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监管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的监管则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第二节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一、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概述一、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概述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的概念和历史演变(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规定 (三)农村信用社县级联合社的管理规定 (四)农村信用社市(地)联合社 (五)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 三、城市信用合作社及联社三、城市信用合作社及联社 (一)城市信用社及联社的概述 (二)城市信用社的管理规定 (三)城市信用社联社的管理规定 第三节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一、财务公司财务公司 (一)财务公司概述 o财务公司或称“财务有限公司”,又称“注册接受存款公司”,是指经营部分金融业务的准银行。主要承办有存款期限规定的大额存款、发放贷款、经销证券、买卖外汇、代理保险、财务咨询等金融业务。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大企业、大公司和公司集团,不开立私人账户、不办理小宗存款、贷款和储蓄,以此与银行相区别。o我国第一家财务公司成立于1987年。目前我国的财务公司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要是中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另类是一般性的财务公司,主要包括外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是由中外金融机构或外国金融机构按中国法律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面向社会提供较为广泛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节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一、财务公司财务公司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o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共6章64条,依次为总则,机构设立及变更,业务范围,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整顿、接管及终止,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性质与法律地位2.财务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及变更3.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4.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5.财务公司的整顿、接管及终止第三节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概述o1999年3月至10月,我国先后建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1999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即剥离接收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近1.4万亿元的不良贷款。2004年开始,又以商业化方式接收了国有商业银行近8000亿元不良资产;并接收了委托处置的近5000亿元不良资产。2004年12月银监会对信达公司增扩业务的批复,标志着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向市场化发展的趋势。 第三节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主要内容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与地位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4.对不良资产的处置规定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6.法律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汽车金融公司三、汽车金融公司 (一)汽车金融公司的概念、设置意义及其作用 o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是专业金融机构。o设置汽车金融公司的意义主要有三:一是机构创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金融体系。二是引进了国外成熟的汽车消费信贷融资的管理技术,同时促进了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的接轨。三是开创了金融监管市场化的先河。o汽车金融公司的诞生,一方面将改变了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业务主体单一的现状,促进了市场竞争主体多元化。另一方面,它的成立也将对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第三节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汽车金融公司三、汽车金融公司 (二)汽车金融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1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2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 3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体制4罚则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消费金融公司 (一)消费金融公司的概念及其管理规范(二)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三)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四)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第三节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农村资金互助社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概念、定位及设置意义(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三)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和股权管理(四)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组织机构(五)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管理(六)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督管理第三节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六、货币经纪公司 (一)货币经纪公司概述(二)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三)货币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四)对货币经纪公司的监督与管理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1:1.何谓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主要有哪些非银行金融机构? 2.我国现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权限是怎样划分的?3.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管理有哪些主要内容?农村信用社应如何改革以适应农村金融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4.我国农村信用社省联社作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权,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对此功能定位你有何看法?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2:5.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运营和监管方面存在哪些突出的问题?应如何加以改进?6.为什么要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什么样性质的金融机构?7.汽车金融公司是何种性质的金融机构?其设置意义怎样?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及监管规定有哪些? 8.何谓邮政储蓄机构?它吸收的存款如果继续转存人民银行将带来什么弊病? 9.为什么要对邮政储蓄体制进行全面性的改革?对其改革发展你有何良策?10.我国目前没有将典当行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这种性质定位是否准确?典当行较为普遍存在的非规范性行为对于稳定的金融秩序可能产生哪些危害?第四篇第四篇 金融业务管理法金融业务管理法 第七章第七章 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 概要概要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是我国法律赋予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和业务,是人民银行“发行的银行”的重要标志。货币发行是否科学、基础货币投放是否合理、货币供应量是否适度,与一国货币发行原则、发行程序和发行制度密切相关。而现金管理,则作为货币流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操作、对一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对一国经济增长的实效都具有非常直接的作用。在我们这样一个习惯于使用现金的国家,现金管理尤其具有特别的意义。本章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发布的一系列规章的规定,就我国货币发行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的内容作了概要的介绍。 第一节第一节 货币的发行与保护货币的发行与保护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二、人民币发行的含义与发行机关二、人民币发行的含义与发行机关 (一)人民币发行的涵义 (二)人民币的发行机关 三、人民币发行的原则及程序三、人民币发行的原则及程序 (一)人民币发行的原则 (二)人民币发行的程序 第一节第一节 货币的发行与保护货币的发行与保护四、发行库与业务库四、发行库与业务库 (一)发行库 (二)业务库 (三)发行库与业务库的区别 五、人民币的法律保护五、人民币的法律保护 (一)残损人民币的收兑与销毁 (二)危害人民币行为的禁止与惩处 第二节第二节 现金管理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概述一、现金管理概述 二、现金管理机构与管理对象二、现金管理机构与管理对象 (一)现金管理机构 (二)现金管理的对象 三、现金管理的具体内容三、现金管理的具体内容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1:1.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原则包括哪些内容?为什么要坚持这些发行原则? 2.我国人民币的发行机关是谁?人民币发行的程序包括哪几个主要阶段?3.什么是发行库?发行库如何设置与撤消?其主要职责是什么?4.何谓发行基金?发行基金如何调拨?5.发行库与业务库有哪些不同之处?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2:6.何谓现金管理?步入21世纪以后我国现金管理的重点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什么会有这种变化?7.我国的现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对象是谁?8.开户单位在哪些范围之内可以使用现金?我国关于现金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内容?9.工资基金管理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在新的历史时期还需不需要进行工资基金管理? 第八章第八章 存款与贷款管理法存款与贷款管理法 概要概要 存款与贷款管理法,包括存款管理法和贷款管理法。存款管理法是调整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存款人之间的存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吸收存款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最主要、最基本的负债业务,是组织银行资金来源的业务,对银行资产等业务的开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我国的存款分为个人存款和单位存款,相应的存款管理法主要是储蓄管理条例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而没有统一的存款管理法。贷款管理法是调整作为贷款人的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最主要的资产业务,是其获得收益的重要来源。目前,我国关于贷款发放最全面、最系统的金融规章是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另外,还有一系列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也就贷款问题作出了法律规定。总体来看,我国目前存贷款管理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存在着立法层次低、内容陈旧、管制较多、体系散乱等问题。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随着存贷款产品创新、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存款管理法、贷款管理法就存贷款业务开展的主体(机构)资格、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业务开展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以建立健全以市场机制为主导、以信用为基础、以公平自愿为原则、以审慎经营监管为保障的规范有序的存贷款市场体系,切实保护当事人尤其是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第一节 存款管理法存款管理法一、存款管理法概述一、存款管理法概述 (一)存款与存款合同 (二)存款的分类 (三)存款管理法及其基本原则 二、储蓄存款法律制度二、储蓄存款法律制度 (一)储蓄的概念及其有关基本法规 (二)储蓄原则 (三)储蓄机构的设立及业务范围 (四)储蓄业务基本规则 (五)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存款管理法存款管理法三、单位存款法律制度三、单位存款法律制度 (一)单位存款的概念及其分类 (二)单位存款管理法及其基本原则 (三)单位定期存款规则 (四)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的规则 (五)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规则 (六)法律责任规定 第二节第二节 贷款管理法贷款管理法 一、贷款管理法概述一、贷款管理法概述 (一)贷款的概念及法律性质1.概念。贷款有静态和动态两种涵义,静态的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动态的贷款则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偿还本息的一种信用活动。 贷款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资金收益的最主要来源,因而是商业银行的业务核心。2.法律性质。贷款作为资产业务,反映的是贷款人(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贷款之债是合同之债,贷款人是债权人,借款人是债务人。第二节第二节 贷款管理法贷款管理法 一、贷款管理法概述一、贷款管理法概述 (二)贷款管理法 o贷款管理法是调整贷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定贷款双方的主体资格和条件,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贷款程序,贷款债权的保全与清偿,贷款管理制度,借款合同管理及其担保等方面的内容。o在我国,目前调整贷款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非常多,但总体看内容比较陈旧,而且各法律规范间衔接配合不够好,体系性很差。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第二节第二节 贷款管理法贷款管理法 二、贷款主体规则二、贷款主体规则o贷款主体,即借款合同主体,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贷款主体规则,即规定借贷双方的资格、条件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则。包括: (一)借款人的资格、条件 (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三)对借款人的限制 (四)贷款人的资格、条件 (五)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六)对贷款人的限制 第二节第二节 贷款管理法贷款管理法 三、贷款种类三、贷款种类 o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按不同标准可作多种分类:1.按贷款人自己是否承担贷款风险,划分为:(1)自营贷款;(2)委托贷款;(3)特定贷款。2.按贷款期限长短,划分为:(1)短期贷款;(2)中期贷款;(3)长期贷款。3.按有无担保及担保的形式,划分为:(1)信用贷款;(2)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3)票据贴现。第二节第二节 贷款管理法贷款管理法 四、贷款期限规则四、贷款期限规则 (一)贷款期限确定规则 (二)贷款展期规则 第二节第二节 贷款管理法贷款管理法 五、贷款利率规则五、贷款利率规则 1.贷款利率的确定。2.贷款利息的计收。3.贷款的贴息。4.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第二节第二节 贷款管理法贷款管理法 七、不良贷款的监管七、不良贷款的监管 o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o不良贷款包括:呆账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o不良贷款在贷款通则中主要是按照贷款逾期的期限长短为标准划分的,包括“一逾两呆”即逾期与呆滞、呆账贷款。而按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4月20日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试行)的规定,我国的信贷资产开始试行新的分类方法,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二节第二节 贷款管理法贷款管理法 六、贷款程序规则六、贷款程序规则o 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等8个程序:1.贷款申请。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3.贷款调查。4.贷款审批。5.签订借款合同。6.贷款发放。7.贷后检查。8.贷款归还。 七、不良贷款的监管第二节第二节 贷款管理法贷款管理法 八、贷款管理责任制规定八、贷款管理责任制规定 (一)贷款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负责制 (二)贷款审贷分离制 (三)贷款分级审批制 (四)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五)驻厂信贷员制度 (六)离职审计制 第二节第二节 贷款管理法贷款管理法 九、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略)九、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略)十、贷款管理特别规定十、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1.建立贷款主办行制度。 2.银团贷款。3.特定贷款管理。4.其他管理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贷款管理法贷款管理法 十一、罚则规定十一、罚则规定 (一)贷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借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1:1.什么是存款?存款与存款合同的关系是怎样的?2.我国存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为什么要确立这些基本原则?3.为什么要禁止“公款私存”和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4.何谓单位存款?单位存款应遵循哪些原则?5.违反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哪些内容? 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2:6.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的资格、条件包括哪些内容?这些规定有哪些需要改进?7.贷款通则中为什么要明确规定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对借款人的行为为什么要施行限制?8.现行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人的资格条件及其权利义务与新形势发展是否适应?如何加以改进?9.为什么贷款通则中要对贷款人行为加以限制?这些限制性规定有哪些应予以改进? 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3:10.我国贷款通则对贷款的种类作了哪些划分?11.我国贷款通则就贷款的程序作了哪些规定?严格规定并遵守这些程序有何意义和作用?12.我国贷款通则对贷款人、借款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处罚措施?13.本书认为,我国目前存贷款管理法律制度很不健全,存在立法层次低、内容陈旧、管制较多、体系散乱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存款管理法、贷款管理法就存贷款业务开展的基本问题作出立法规定,以建立健全以市场机制为主导、以信用为基础、以公平自愿为原则、以审慎经营监管为保障的规范有序的存贷款市场体系。对此观点,你是否认同? 第九章第九章 支付结算法支付结算法 概要概要 支付结算法是调整支付结算活动中,结算双方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一般意义而言,结算是指对债权债务的了结与清算,支付结算则是指借助于现金或各种非现金支付工具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结和清算的行为。我国的支付结算,按照人民银行1997年9月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因而是专指非现金结算。在现实金融生活中,由于电子网络工具的广泛使用,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工具和方式已经大大突破了该结算办法的规定,包括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卡基支付工具(主要指银行卡,包括借记卡、贷记卡和储值卡等)、电子支付工具和其他支付工具(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定期借记和直接贷记)等方式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一个统一、高效、安全的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正紧锣密鼓的建设中。办理支付结算是银行(包括城乡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中间业务之一,而对支付结算业务进行管理既是银监会的职责,同时也是人民银行货币流通管理、支付清算系统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本章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金融现实实践情况对非票据结算方式进行介绍,有关票据结算的内容则在下一章专章介绍。第一节第一节 支付结算法概述支付结算法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原则和管理体制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原则和管理体制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原则 (二)支付结算的管理体制 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定义、分类与管理原则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五)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支付结算法概述支付结算法概述四、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四、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o支付结算法是调整支付结算活动中,结算双方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关于支付结算的法律规范主要有:1995年5月10日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 第二节第二节 非票据结算的法律规定非票据结算的法律规定 一、银行卡一、银行卡(一)银行卡的概念、分类及发展 (二)银行卡的申领、账户及交易管理(三)银行卡风险管理(四)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职责二、汇兑二、汇兑(一)汇兑的概念和种类(二)汇兑的规则 三、托收承付三、托收承付(一)托收承付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二)托收承付的前提条件和规则 第二节第二节 非票据结算的法律规定非票据结算的法律规定 四、委托收款四、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二)委托收款规则 五、电子支付五、电子支付(一)网上支付(二)移动支付六、定期借记和直接贷记六、定期借记和直接贷记(一)定期借记(二)直接贷记第三节第三节 国内信用证结算的法律规定国内信用证结算的法律规定 一、一、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的概念 o信用证是由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我国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2条规定:“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o在我国,国内信用证是一种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的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限于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三节第三节 国内信用证结算的法律规定国内信用证结算的法律规定 二、信用证结算的过程二、信用证结算的过程 o信用证结算过程比较复杂,一般是开证申请人(买方)先向其开户银行提出开证申请,由银行开出信用证交给受益人所在地(卖方地)银行,卖方地银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卖方按信用证条款发货并准备好相应单据,卖方将全部单据连同信用证一并交给卖方地指定银行,该银行根据信用证条款逐项审核单据无误后,将货款扣除议付利息后交给卖方。卖方地指定银行再将全部单据寄交给开证银行,开证银行经审核无误后偿付货款,并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买方拿已付款的银行单据到货运公司提取货物。 第三节第三节 国内信用证结算的法律规定国内信用证结算的法律规定 三、信用证的条款三、信用证的条款 o按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信用证应包括以下条款:(1)开证行名称及地址;(2)开证日期;(3)信用证编号;(4)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5)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6)受益人名称及地址(一般为卖方);(7)通知行名称;(8)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9)交单期;(10)信用证金额;(11)付款方式;(12) 运输条款;(13)货物描述;(14)单据条款;(15)其他条款;(16)开证行保证文句。第三节第三节 国内信用证结算的法律规定国内信用证结算的法律规定 四、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四、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 (1) 开证申请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买卖关系中的买方;(2) 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买方的开户行;(3) 通知行,是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开证行在卖方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4) 受益人,是指信用证所指定的有权享受信用证款项的人,即卖方;(5) 议付行,是指愿意买进或贴现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卖方地指定银行,议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在我国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的开户行;(6) 付款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通常是开证行。第三节第三节 国内信用证结算的法律规定国内信用证结算的法律规定 五、信用证结算关系五、信用证结算关系 o信用证结算关系包括以下五种关系:(1)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订立购销合同而产生的合同关系,这是信用证结算的前提;(2)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以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建立起来的委托代理关系;(3) 开证行和通知行之间基于合同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依约既可只履行通知义务,也可依约成为保兑行或议付行;(4) 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的通知关系;(5)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无条件付款关系。第四节第四节 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规定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规定一、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定义及一、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定义及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o大额交易则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本外币支付交易;可疑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本外币支付交易。o(1)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2)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3)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4)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5)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等。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四节第四节 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规定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规定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管理体制与运行程序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管理体制与运行程序 1.管理体制。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金融机构应设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金融机构应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2.报告流程。金融机构应按管理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存在错误的,可向该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金融机构对按管理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同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第四节第四节 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规定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规定三、大额交易报告义务的规定三、大额交易报告义务的规定 o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大额交易是指下列情形的交易:(1)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4)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o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调整前述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第四节第四节 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规定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规定四、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规定四、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规定 o管理办法就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情形及其报告主体作了以下规定:1.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将下列交易或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2.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将下列交易或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3.保险公司应将下列交易或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除前述三大类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五节第五节 支付结算纪律与责任支付结算纪律与责任 一、一、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规定的结算纪律与责任结算纪律与责任 (一)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第五节第五节 支付结算纪律与责任支付结算纪律与责任 一、一、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规定的结算纪律与责任结算纪律与责任 (二)法律责任 1.银行卡当事人的责任。2.付款单位的责任。3.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4.银行的责任。5.邮电部门的责任。第五节第五节 支付结算纪律与责任支付结算纪律与责任 二、违反二、违反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法的法律责任律责任 1.开证行的责任。2.通知行的责任。3.其他金融机构的责任。4.非法使用者的责任。第五节第五节 支付结算纪律与责任支付结算纪律与责任 三、三、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惩处规定的惩处规定 o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等行为的,由人民银行按反洗钱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保监会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2)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3)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1:1.试述支付结算的概念及原则的内容。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有哪些?如何开立和使用?3.我国支付结算的种类及其法律依据有哪些?4.何谓银行卡?银行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规定?5.汇兑结算规则有哪些主要规定?6.试述托收承付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2:7.试述委托收款的概念与适用范围。8.网上支付与移动支付的含义。9.定期借记和直接贷记的含义。10.试述信用证结算的概念及其结算过程。11.信用证结算包括哪些当事人?12.如何认定大额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其报告方式和程序有哪些规定?13.非票据结算的结算纪律与责任规定有哪些内容?第十章第十章 票据法票据法 概要概要 尽管卡基支付工具等现代化的电子支付手段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票据结算仍然不失为支付结算的非常重要的方式之一,尤其个人支票的广阔前景和票据的融资作用更为其他支付工具所难以替代。票据法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及其特征 o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运货单、栈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本章所讲的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亦即汇票、本票和支票。o狭义上理解的票据具有以下十个法律特征:1. 票据是设权证券。2. 票据是债权证券。3.票据是货币证券或称金钱证券。4.票据是要式证券。5.票据是无因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7.票据是文义证券。8.票据是占有证券。9.票据是提示证券。10.票据是返还证券。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二)票据的种类 o关于票据的种类,各国的法律规定差异较大。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将现行流通的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1.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2.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上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3.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票据法概述二、票据的作用二、票据的作用 o票据是金融工具的一种,是商业信用的载体,在整个社会的商业活动和资金融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包括: 1.汇兑作用。 汇兑作用是指票据是替代现金进行异地输送的良好汇兑工具。2.支付作用。汇票、本票作为汇兑工具的功能逐渐形成以后,在交易中以交付票据代替现金支付的方式逐渐流行起来,从而形成了票据的支付作用。3.结算作用。商业交往中,当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时,可运用票据进行债务抵销,这就是票据的结算作用。4.流通作用。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5.融资作用。票据的融资作用是指票据筹集资金的作用。票据的融资作用主要是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6.信用作用。指票据是商业信用的工具。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票据法概述三、票据法概述三、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 o广义的票据法或称实质意义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和。除票据法本身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票据的规定。而狭义的票据法,或称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仅指单一的票据法本身,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o票据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1.强行性特征。2.技术性特征。3.国际统一性特征。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票据法概述三、票据法概述三、票据法概述 (二)票据法的国际统一 o由于各国票据法的立法技术和立法体例的不同,自19世纪以来至20世纪初在欧美各国逐渐形成了三大票据法的立法体系,即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票据立法的不同,对票据的国际交流带来了极大不便,于是从19世纪后半叶起,各国相继开展了票据法的统一运动。尤其是1930年和1931年由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集的票据法统一会议和支票法统一会议,制定了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和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和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等四个关于票据法的公约,解决了法、德两大法系的冲突。70年代以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促使各国票据法的协调和统一,着手制定一项国际汇票与本票的统一法草案,最终于1988年12月经联合国第43次大会通过了国际汇票本票公约,并于1990年6月30 前开放各国签字。按公约的有关规定,该公约须经至少1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方能生效。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票据法概述三、票据法概述三、票据法概述 (三)我国票据立法概况 1.旧中国的票据立法概况。2.新中国的票据立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该法共7章111条,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进行了小幅度的修订。 第二节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一、一、票据关系的概念和构成票据关系的概念和构成 o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依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票据主体(当事人)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按照当事人是否随出票行为出现为标准,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2)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位置的不同,可以分为前手和后手。 (3)按照当事人是否持有票据,可分为持票人和非持票人。 (4)按照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分为债权人和债务人。2.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行为依法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依程序先后可分为两个层次(顺序):第一层次是付款请求权与相应的付款义务;第二层次是追索权与相应的偿付义务。 第二节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二、二、非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 (一)非票据关系 o广义的非票据关系是指与票据和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而狭义的非票据关系,仅指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亦即由票据法规定,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o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直接由票据法规定而发生,而后者则因当事人的票据行为所引起;前者权利的行使不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后者则须以持有票据为前提。o票据法上规定的非票据关系的种类。第二节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二、二、非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 (二)票据基础关系 o票据基础关系,或称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民法上与票据有关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类关系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是作为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事实和前提条件而存在于票据法律关系之外的一种关系,是广义非票据关系之一种。因其为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是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实质原因,故称为票据基础关系或票据实质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1.票据原因关系。或称票据原因,是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2.票据资金关系。或称票据资金,是指存在于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3.票据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授受票据为标的的约定。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o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而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发生票据上的债务的法律行为,亦即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和保付六种。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1.要式性,或称定型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在票据上记载法定的事项,否则,将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2.无因性,或称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成立后,其原因关系即使有缺陷而成为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因此而受影响。3.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即使该项记载与行为的真意或实际情形不符,也不许当事人以票据之外的证明方法予以变更或补充。4.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效力。5.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o票据行为可以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两大类:(一) 主票据行为,又称基本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的行为。主票据行为仅指出票行为。(二) 从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由于这些行为要以票据已经出票为前提,要附属于主票据行为(即出票)而存在,故又称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和保付等。 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要件票据行为的要件 o票据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定要件,才能成立和有效。这些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种。(一) 实质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适用民法中关于民事行为成立要件的规定。其内容包括行为人的票据行为能力和票据意思表示两个方面。(二) 形式要件。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除具备实质要件外,还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一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票据效力。形式要件的欠缺,极易导致票据的无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书面、记载事项、签章和交付四项。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一)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及其条件 o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权,在票据上明示本人的名义,表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并签名的行为。其成立要件有四:1.明示本人的名义。2.证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3.代理人签名或盖章。4.须经本人授权。 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二)越权代理 o越权代理是指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票据行为。越权部分由越权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三)无权代理 o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名的行为。o我国票据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四)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 o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同自己发生法律关系;双方代理则是指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票据法和民法一样,规定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为无效。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五)表见代理o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是客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为的票据代理行为。主要表现有三种:1.代理人越权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消灭或撤销后所为的票据行为;3.实际上本人从未授权,但因本人的行为,致第三人相信他人有代理权的。o表见代理的成立需具备主、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是直接相对人的行为是善意的;客观上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足以使相对人相信有代理权的理由。如果具备主客观条件,本人就须承担票据责任;如只具备客观条件,本人仅可以无权代理来为理由对直接相对人提出抗辩,但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票据取得人。表见代理成立时,持票人既可以向本人主张权利,更可依据票据法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权利,行为人不得以表见代理成立而主张抗辩。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及种类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及种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及其特征 o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类。o票据权利的特征有三点: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2.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3.票据权利是二次性权利。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及种类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及种类 (二)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按照票载金额支付金钱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顺序)请求权,其权利主体是持票人,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其他付款义务人是参加付款人、参加承兑人、担当付款人等。2.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于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被追索人已为清偿,而对另外的相对人再行使追索权,称为再追索权。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二、票据权利的取得o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方式,依据何种法律事实而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实践的一般情形,当事人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从出票人处取得。2.从持有票据的人(持票人)处受让取得。3.依照法定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 三、票据权利的消灭三、票据权利的消灭 o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票据权利消灭以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在一般情况下,票据权利可因履行、免除、抵消、混同、保全手续欠缺等事由的发生而消灭。而我国票据法则着重规定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的四种情形。 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 四、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四、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o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如提示票据请求承兑、请求付款、行使追索权等。o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所为的行为。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的丧失,采取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遵期提示,即票据持有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o无论是票据权利的行使,还是票据权利的保全,都涉及到在何地、何时进行的问题。 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 五、票据权利的补救五、票据权利的补救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临时性救济措施。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申报权利,如无人申报,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从而使票据权利与丧失票据相分离的一种非诉讼程序。3.普通诉讼。是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通过对有关人员的一般民事诉讼来解决票据权利问题的措施。o无论采取何种补救措施,均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2)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3)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否则,不得行使以下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 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一)票据伪造o所谓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的名义签章的行为,包括票据本身的伪造和票据上签名的伪造。前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这种伪造的票据是无效的票据;后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票据行为,是在真实票据上所为的票据伪造行为,这种票据并不因伪造行为无效而绝对无效,其他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行为人仍须承担票据文义载明的票据债务。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 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二)票据变造o所谓票据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票据变造的前提是该票据在变造前须为形式上有效的票据,而在变造后仍须为形式上有效的票据。同时,应注意的是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依法进行的更改及行为人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不属于票据的变造。o在票据被变造的情形下,应依照行为人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即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 七、利益偿还请求权七、利益偿还请求权o利益偿还请求权,或称利益返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得的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偿还其利益的权利。o利益偿还请求权不是一种票据权利,而是一种独立的票据法上的权利。o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亦即持票人仍可依据民法通则关于一般消灭时效的规定,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请求偿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及其利息的权利。 第五节第五节 票据抗辩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及其立法事由一、票据抗辩的概念及其立法事由o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亦即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予以对抗,并依此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o各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抗辩的事由,目的就是要把票据债务人的抗辩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以促使票据债务人切实合法地履行票据义务,确保票据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从而保障票据的自由流通。同时,也予票据债务人在法定情形下,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第五节 票据抗辩票据抗辩 二、票据抗辩的种类二、票据抗辩的种类 (一)物的抗辩 o又称绝对抗辩或客观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因抗辩事由是基于票据这个客观物体而发生,故称物的抗辩;又因该抗辩事由可以对一切持票人提出,所以又称绝对抗辩。o依提出抗辩的债务人的不同,物的抗辩分为两类:1.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持票人)行使的抗辩。2.只有特定债务人可以提出,但可以对抗一切债权人的抗辩。第五节第五节 票据抗辩票据抗辩 二、票据抗辩的种类二、票据抗辩的种类 (二)人的抗辩 o又称相对抗辩或主观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的提出抗辩。这类抗辩是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只能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行使。当债权人(持票人)发生变更,这种抗辩便被切断,债务人不得再以原来的事由对新的债权人行使抗辩。o按照抗辩人的不同,人的抗辩也可分为两类: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2.特定债务人可以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这里的特定债权人与特定债务人是指双方当事人间具有直接的关系。 第五节第五节 票据抗辩票据抗辩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及其例外三、票据抗辩的限制及其例外o票据抗辩的限制,或称票据抗辩的切断制度,是指票据流转给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原则上被切断。亦即不得以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非直接当事人。票据抗辩的限制仅存在于人的抗辩中。票据抗辩的限制分为积极的抗辩限制和消极的抗辩限制。o但票据抗辩的限制也有例外。 第六节第六节 汇票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及分类一、汇票的概念及分类 (一)汇票的概念 o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与本票、支票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从当事人方面来看,汇票在出票时,其基本当事人有三方。2.汇票是委付证券,是一种支付命令。3.汇票须经承兑。4.付款日不同。汇票除有见票即付的情况外,还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等情况。第六节第六节 汇票汇票 (二)汇票的分类 o汇票依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1.依出票人的身份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依汇票到期日的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3.依记载权利人名称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无记名汇票。4.按照票据关系当事人资格是否重叠为标准,汇票可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5.按照汇票的付款要求不同,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6.按照出票和付款的地域不同为标准,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第六节第六节 汇票汇票 二、汇票的主票据行为二、汇票的主票据行为 (一)汇票出票的概念及其记载事项 o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它是创设汇票的基本票据行为,或称汇票的主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包括签发票据和交付两个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汇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第六节第六节 汇票汇票 二、汇票的主票据行为二、汇票的主票据行为 (二)汇票出票的条件及其效力o关于汇票出票的条件,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时“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o出票行为对出票人自身而言,使其承担了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对票载收款人而言,其效力就是使其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对票载付款人而言,出票行为并不必然对其发生约束力,出票行为仅只使付款人获得了付款的资格(可能性),并未使付款成为其义务,只有当付款人承兑时,付款人才负有付款的义务,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第六节第六节 汇票汇票 三、汇票的从票据行为三、汇票的从票据行为 (一)背书 1.背书的概念。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2.背书的分类。背书依不同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1)依背书的目的不同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2)依背书的效力不同划分,背书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3.背书的格式。包括:(1)应记载事项。(2)得记载的事项。(3)不得记载的事项。4.背书的连续。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和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5.背书的效力。或称背书后的法律后果,包括转让背书的效力和非转让背书的效力两种。第六节第六节 汇票汇票 三、汇票的从票据行为三、汇票的从票据行为 (二)承兑 1.承兑的概念及效力。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便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2.承兑的分类。承兑的分类一般有两种:(1)依承兑有无限制,分为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 (2)依承兑的方式不同,分为正式承兑和略式承兑。3.承兑的程序。汇票承兑的程序因汇票付款日的不同而有不同。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则应提示承兑。4.承兑与拒绝承兑的格式第六节第六节 汇票汇票 三、汇票的从票据行为三、汇票的从票据行为 (三)保证 1.保证的概念及其成立。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充当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它是适用于汇票、本票的的附属票据行为。保证人必须是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任。2.保证的效力。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第六节第六节 汇票汇票 三、汇票的从票据行为三、汇票的从票据行为 (四)付款 1.付款的概念及其效力。票据付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付款是指一切票据债务人向票据权利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狭义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向票据权利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付款是一种消灭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2.付款的程序。付款程序包括提示、支付和收回汇票三个阶段。3.拒绝付款。第六节第六节 汇票汇票 四、追索权四、追索权(一)追索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o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o追索权的特征有以下五个:(1)追索原因的法定性;(2)追索权行使的前提性,即只有持票人履行了保全手续后才可以行使追索权;(3)追索对象的可选择性;(4)追索权主体的可变更性;(5)追索权的可转移性。 第六节第六节 汇票汇票 四、追索权四、追索权(二)追索权行使的原因 o或称追索权行使的条件,是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分为到期的追索原因和到期前的追索原因两种。前者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后者是指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拒绝承兑,或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破产或因违法而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我国票据法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第六节第六节 汇票汇票 四、追索权四、追索权(三)追索权行使的程序 o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追索权的行使包括以下程序:1.票据提示。持票人要行使追索权,必须先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或者付款,否则,将丧失追索权。但此程序有例外。2.取得拒绝证明。3.通知拒绝事由。4.确定追索对象,请求偿还。5.进行再追索。第七节第七节 本票和支票本票和支票 一、本票的法律规定一、本票的法律规定 (一)本票的概念及其特点 (二)本票的法定事项 (三)本票行为的法律规范 二、支票的法律规定二、支票的法律规定 (一)支票的概念、种类及其特征 (二)支票的法定事项 (三)支票行为的法律规范 第八节第八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一、涉外票据的概念涉外票据的概念 o涉外票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票据。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所谓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o由于涉外票据具有涉外因素,涉及到国际间票据法律适用的问题。因此,它与一般票据的法律适用有所不同。票据法基于这种不同性质,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第五章作了专章规定,以解决票据法的国际冲突。 第八节第八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二、二、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 o我国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为: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票据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票据法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八节第八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二、二、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二)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o关于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各国票据法规定有三种情况,即本国法主义、行为地主义和折衷主义。我国票据法采折衷主义,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应其本国法律。但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所在国的法律。 第八节第八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二、二、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三)其他具体规定 1.记载事项的法律适用。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项目,适用出票地所在国的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所在国法律;但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2.附属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3.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4.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5.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第九节第九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法律责任概述一、票据法律责任概述 o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制裁,违法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票据违法行为也不例外。我国票据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另外,1997年修订的刑法及刑法修正案、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高法票据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概括起来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经济民事责任三类。 第九节第九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二、票据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二、票据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一)票据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二)票据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三)票据违法行为的经济民事责任 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1:1.票据的概念、特征及其作用是什么?我国现行票据法的立法规定在哪些方面不利于票据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2.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分析汇票上各种票据行为的效力。3.票据权利和利益偿还请求权有何区别?4.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分析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区别。5.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有哪些原则规定?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2:6.熟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本内容。7.什么是票据伪造?什么是票据变造?两者有何不同?8.从票据法的历史来看,票据无因性的确立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我国现行票据法的规定,哪些条文涉及到票据的无因性问题?现行有关规定存在哪些欠缺?9.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国际经验来看,我国的票据立法应在哪些方面加以大力改进? 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3:10.案例思考。张三签发并承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李四,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李四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王五,王五获得汇票的第二天便要出国留学,在出国前以书面授权委托周六,周六按王五的委托在汇票上签章背书给马七,并在汇票上注明“代理”字样。马七获得该汇票后,将汇票金额改写为人民币16万元,并背书给施八,施八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但付款人在审查该汇票后拒绝付款,理由是:(1)该汇票背书不连续;(2)该汇票金额已被变造,随即,付款人作成退票证明书退票。问:(1)周六的行为是什么行为?该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在本案中,付款人可否以周六的行为为背书不连续而拒绝付款?为什么?(3)施八应如何行使追索权?在其行使追索权时,各票据当事人将如何承担责任?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证券法证券法 概要概要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中以及国家在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的发行、交易等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和证券商之间的平等的证券发行关系、交易关系、服务关系,又有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等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纵向监管关系,还有交易所、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关系,是三者的统一体。中国的证券和证券市场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并随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而日新其广度和深度、丰富其内容,进而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证券市场这一高度现代化的市场同时也是风险极大、影响面极广的市场,所以我国自开办证券市场以来就十分重视对证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尤其近几年来,证券、证券市场、证券法制的发展更是日新月异,令人目不暇接。在本章中,将依据2005年10月第二次修订的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证券法律的基本问题作重点阐释,同时也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投资基金、期货交易等广义证券法问题作一般性的介绍。 第一节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证券法概述一、证券的概念、特征及种类一、证券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一)证券的概念及特征(二)证券的种类 二、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二、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一)证券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证券法概述三、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证券立法三、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证券立法 o我国的证券市场是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而逐步成长发展起来的。o我国自发展证券市场伊始,就注重强化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立法和统一管理。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证券、期货、投资基金立法方面的法律规范除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外,尚有:1.国务院发布的法规。2.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章。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证券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一、证券发行制度一、证券发行制度(一)证券发行概述1. 证券发行的概念及分类 (1)依发行的证券的品种不同,证券发行可分为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等)、基金券发行、认股权证发行、证券衍生品种发行等。(2)依证券发行价格与证券票面金额的关系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平价发行、折价发行、溢价发行和中间价发行。(3)依证券发行对象的范围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4)依是否由证券承销机构承销为标准,证券发行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5)依股票发行时公司是否存在为标准,股票发行可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6)依证券发行是否借助于证券交易所系统,证券发行可分为上网发行或网下发行。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证券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一、证券发行制度一、证券发行制度(一)证券发行概述2.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o由于证券发行涉及到一国资本市场的基础,诸如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资本资源及相应资源的配置、证券市场秩序的稳定等,所以各国政府都规定了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并对证券发行实施程度不等的审核制度。o目前,世界上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制。二是核准制。o过去,我国对股票、债券的发行一直是实行本质上属于核准制的更为严格的证券发行“审批制”。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证券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一、证券发行制度一、证券发行制度(一)证券发行概述3. 证券发行保荐制度o保荐制度是指保荐人(通过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依照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尽职辅导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的一种证券发行、上市督导制度。o我国在2003年1月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确立了逐步建立上市保荐制度的思路。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保荐制度。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1条和第49条更从法律的高度确立了一定范围的证券的发行和上市应实行保荐制度,并就保荐人的职责和资格管理作了概要规定。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又发布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证券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一、证券发行制度一、证券发行制度(一)证券发行概述4. 证券发行的主要法律规范o目前,我国证券发行及融资的法律规范初具规模,除证券法、公司法外,尚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正在修订的保荐制度管理办法,这5个办法涵盖了公司发行和融资的全过程。相关操作指引,如非公开发行操作指引等也正制定中。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证券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一、证券发行制度一、证券发行制度(二)证券发行的条件 1.发行股票的条件。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此外,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就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证券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一、证券发行制度一、证券发行制度(三)证券发行的程序o证券发行大体有以下步骤。1.作出发行决议。2.提出发行申请。3.依法核准申请。4.公开发行信息。5.撤销核准决定。6.签定承销协议,进行证券销售。 7.备案。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证券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二、证券交易制度二、证券交易制度(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1.证券交易的场所及方式。2.证券交易的一般性限制规定。3.其他强制性义务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证券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二、证券交易制度二、证券交易制度(二)证券上市o1.股票上市。股票上市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同时应聘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依法进行保荐。o2.债券上市交易。债券上市交易主要是指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此外,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证券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二、证券交易制度二、证券交易制度(三)持续信息公开o持续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作用在于保证投资者获得真实、充分的证券市场信息,在公平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有利于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监督,促使其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并有利于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减少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证券法对持续信息公开作了以下规定,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了更详细的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证券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二、证券交易制度二、证券交易制度(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o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行为违背“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的要求,破坏信息披露制度,对广大投资者是不公平的,所以应予禁止。o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o内幕交易的主体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法律禁止他们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为以下三类行为: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泄露该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证券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二、证券交易制度二、证券交易制度(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2. 操纵市场行为o操纵证券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等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o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证券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二、证券交易制度二、证券交易制度(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3. 虚假陈述行为o虚假陈述行为是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行为。o证券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证券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二、证券交易制度二、证券交易制度(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4. 欺诈客户行为o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进行的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其利益的行为。o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证券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三、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三、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 o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收购人依法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收购人是指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以下简称投资者),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称为目标公司或被收购公司。o按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证券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三、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三、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二)上市公司的收购程序和规则 1.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2.强制要约收购规则3.协议收购规则 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证券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三、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三、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 2.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4.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证券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四、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机构四、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机构(一)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概念。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之分。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的事业法人。2.证券交易所的职能。3.证券交易所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4.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5.其他管理规则。 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证券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四、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机构四、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机构(二)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概念及分类2.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3.证券公司的设立4.证券公司的业务经营规则5.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职权及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证券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四、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机构四、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机构(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及设立条件。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证券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四、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机构四、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机构(四)证券服务机构 1.证券服务机构的概念及从业人员要求。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规则与责任承担。 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证券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五、法律责任五、法律责任o证券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大类。囿于篇幅,具体内容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的规定。 第三节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一、投资基金概述一、投资基金概述(一)投资基金的概念及其发展(二)投资基金的特点及分类(三)基金财产的法律地位及意义 二、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确立及权利义务二、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确立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确立及其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确立及其管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权利的保护第三节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三、三、基金运作的其他法律规定基金运作的其他法律规定o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还就基金的募集(含基金设立申请、基金合同与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基金设立的核准、基金份额的销售)、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对基金业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章对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第四节第四节 期货交易管理法期货交易管理法 一、期货交易管理法概述一、期货交易管理法概述 (一)期货交易的概念及种类 o关于期货交易的定义,因人们对期货交易的对象究竟是商品还是标准化合约而见仁见智。本书倾向于认为:期货交易是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期货交易所等固定场所内买卖某种标准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交易活动。o期货交易是个大概念,它可进一步细分为商品期货交易、金融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类别。第四节第四节 期货交易管理法期货交易管理法 一、期货交易管理法概述一、期货交易管理法概述 (二)期货交易的特点及其功能 1.期货交易的特点。与商品现货交易相比,期货交易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期货合约标准化。(2)交易集中化。(3)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实物交割率低。(4)杠杆机制。(5)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2.期货交易的功能。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价格发现功能。(2)回避价格风险功能。(3)期货也是一种投资工具。 第四节第四节 期货交易管理法期货交易管理法 一、期货交易管理法概述一、期货交易管理法概述 (三)期货交易与期货立法的发展 1.国外期货交易发展简介。历史地看,期货交易是由现货交易发展而来的。早在13世纪比利时的安特卫普、17世纪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和18世纪日本的大阪,就已出现期货交易的雏形,而现代有组织的期货交易则产生于美国芝加哥。大致而言,国际期货交易的发展,经历了由商品期货到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断增加、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2.中国期货交易的发展与期货立法。期货交易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开业,迈出了我国期货交易的第一步。2007年3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通过,以期货公司净资本为核心的分类监管制度、沪深300指数期货等的推出,正紧锣密鼓地酝酿中。第四节第四节 期货交易管理法期货交易管理法 二、期货交易市场的主体二、期货交易市场的主体 (一)期货投资者 o期货投资者是在期货市场买卖标准化合约的当事人。他可以是期货交易所的会员投资者,也可以是非会员投资者。前者可直接进场(交易所)进行自营交易,后者则需要委托有经纪业务资格的会员期货公司(或期货经纪公司)进场交易。o期货投资者按不同标准可作不同分类。如按有没有交易所会员资格为标准,可分为会员投资者和非会员投资者;按投资动机为标准,可分为投机者、套期保值者、套利者;按投资规模和投资人性质为标准,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第四节第四节 期货交易管理法期货交易管理法 二、期货交易市场的主体二、期货交易市场的主体 (二)期货商 o期货商是在期货市场上依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期货自营业务、期货咨询顾问业务、期货投资理财业务等的专门机构。按其业务范围,可细分为全能性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投资顾问公司、期货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类别。多种类的期货商的存在,对于满足期货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发展成熟的期货市场,至关重要。第四节第四节 期货交易管理法期货交易管理法 二、期货交易市场的主体二、期货交易市场的主体 (三)期货交易所o期货交易所即狭义的期货市场,是专门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期货交易所是一种具有高度系统性和严密性、高度组织化和规范化的交易服务组织,它本身不参与交易活动,不参与期货价格的形成,也不拥有合约标的商品,只为期货交易提供设施和服务。o期货交易所按组织方式不同,可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两者都采用会员制度,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非营利性的,而后者则以营利为目的。实践中,多数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 第四节第四节 期货交易管理法期货交易管理法 二、期货交易市场的主体二、期货交易市场的主体 (四)期货交易结算机构 1.期货交易结算机构的概念及职能。期货交易结算机构是指根据期货交易结果和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等活动的专门机构。其职能是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2.管理体制与运行。期货交易结算机构的管理体制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外设于期货交易所的独立的专门结算机构。另一种是期货交易所的内设结算机构,如我国内地的期货交易结算机构即是在交易所内设置期货交易结算部。第四节第四节 期货交易管理法期货交易管理法 三、期货合约与期货价格三、期货合约与期货价格 (一)期货合约o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的买卖对象,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但期货价格不在标准化合约中规定,而是通过公开竞价达成的。一般来说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条款主要有以下内容: 1.数量和数量单位条款。2.商品质量和等级条款。3.最小变动价位条款。4.每天价格最大变动限制。5.交割期和交割程序条款。6.交割地点条款。7.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易所名称等条款。第四节第四节 期货交易管理法期货交易管理法 三、期货合约与期货价格三、期货合约与期货价格 (二)期货价格o期货价格是指期货市场上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形成的期货合约标的物的价格。其竞价方式由公开喊价和电脑自动撮合成交两种形式。在我国的期货交易所中,全部采取电脑撮合成交方式,即期货交易实行集中竞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撮合成交原则进行交易。o所谓价格优先原则,是指交易指令在进入交易所主机后,最优价格最先成交 即最高的买价与最低的卖价报单首先成交;所谓时间优先原则,是指在价格一致的情况下,先进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先成交。交易所主机按前述两原则对进入主机的指令自动配对,找出买卖双方都可接受的价格,最后达成交易,反馈给成交的会员。o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价格有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等称谓。第四节第四节 期货交易管理法期货交易管理法 四、期货市场的基本制度四、期货市场的基本制度(一)期货交易的全过程o期货市场是一个具有高度系统性和严密性、高度组织化和规范化的交易市场,参与期货交易的投资者(会员投资者除外)必须通过各自的经纪商,在期货交易所内按照一定规则,进行期货合约的公开竞价,实现期货合约的买卖。o期货交易的全过程,可以概括为建仓、持仓、平仓或实物交割。建仓以后没有平仓的合约,叫未平仓头寸或未平仓合约,也叫持仓。o投资者建仓之后,可以通过择机平仓或实物交割两种方式了结期货合约。建仓时,买入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头寸,叫多头头寸,简称多头;卖出期货合约后持有的头寸,叫空头头寸,简称空头。因此,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又可称为多空双方。第四节第四节 期货交易管理法期货交易管理法 四、期货市场的基本制度四、期货市场的基本制度(二)期货交易的基本制度1.交易保证金制度。2.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制度。3.价格限制制度。价格限制制度包括涨跌停板制度和熔断制度。4.持仓限额制度与大户报告制度。5.风险准备金制度。 6.强行平仓制度。7.法律责任制度。第四节第四节 期货交易管理法期货交易管理法 五、期货投资者保障制度六、期货市场的监管 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1:1.什么是证券?它有哪些基本特征?证券有哪些种类?2.试述股票和债券的概念、特征、联系与区别。3.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其适用范围如何?4.我国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证券法有哪些新的变化?5.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作了哪些规定?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2:6.证券法对哪些证券交易行为进行限制和禁止?为什么要作这些禁止性规定?7.什么是收购?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作了哪些规定?8.我国有哪些证券机构?它们各自的性质、职责和业务范围如何?9.新证券法为什么要规定上市保荐制度和预披露制度?10.何谓证券投资基金?它有哪些种类?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有何意义?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3:11.证券投资基金法与证券法、信托法是什么样的关系?12.什么是期货交易?大力发展期货市场有何积极意义?13.什么是期权?期权可作哪些分类?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是何关系?14.期货交易的对象是什么?是标准化合约的买卖?还是合约背后的标的物?15.期货交易的基本制度有哪些?为什么要采取这些制度?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金融信托法金融信托法 概要概要 金融信托法是调整金融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金融信托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指明的特定目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其他财产等的金融业务。在我国,金融信托业务主要是由信托公司办理的。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信托业已经初具规模,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一支相当重要的力量。但由于我们对信托的定义、本旨、基本功能认识不足,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缺乏合理、科学的界定,我国金融信托业务的开展仍然缺乏系统、科学、权威的立法规范和行之有效的监管,金融信托业务的开展还很薄弱、很不规范、很不稳健,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金融信托应有的功能还远远未能发挥出来,迫切需要通过制定专门的信托业法、完善信托法、通过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加以改变。在本章中,将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金融信托的有关问题加以介绍和阐释。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信托法概述金融信托法概述一、信托的概念与分类一、信托的概念与分类 (一)信托的概念及特征 (二)信托的沿革 (三)信托的分类 二、金融信托的概念与职能二、金融信托的概念与职能 (一)金融信托的概念及特征 (二)金融信托的职能 三、金融信托法与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三、金融信托法与金融信托法律关系 (一)金融信托法的概念 (二)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中国金融信托的管理规定中国金融信托的管理规定 一、中国金融信托的沿革与发展一、中国金融信托的沿革与发展 二、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二、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一)信托公司的概念、组织形式及设立条件 (二)信托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三、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规则三、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规则 (一)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信托公司的经营规则 第二节第二节 中国金融信托的管理规定中国金融信托的管理规定 四、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四、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 五、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规定五、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规定 (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 (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五)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第三节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的管理规定资产证券化的管理规定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一、资产证券化概述二、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其法律关系二、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其法律关系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 三、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三、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1:1.什么是信托?信托具有哪些法律特征?2.信托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哪些分类?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属于何种信托类型?3.何谓金融信托?它有哪些基本特征?金融信托有哪些主要职能?4.我国调整信托基本关系的信托法有哪些不足之处?如何加以改进?5.金融信托的受托机构是否仅局限于信托公司?如何不是的话还有哪些机构可从事金融信托业务? 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2:6.金融信托关系包括哪些当事人?其各自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内容?7.什么是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有哪些法律特征?这些特征有何意义和作用?8.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我国监管规章将“信托投资公司”更名为“信托公司”有何意义和目的? 9.我国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为什么要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的投资业务施加限制?10.何谓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是怎样的?实施资产证券化对证券化的各方当事人有何积极意义和作用?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融资租赁法融资租赁法 概要概要 融资租赁法是调整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人融通资金为承租人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它涉及到两个合同(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和三方当事人(供应商、承租人和出租人),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现代租赁方式。由于融资租赁能够把工业、金融和贸易紧密地结合起来,为工业产品提供广阔市场,为银行资金提供出路,为企业以较少资金更新改造技术设备提供便利,故其自1952年产生以来,就广泛地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在长期资本投资中所占的份额不断增加,融资租赁业亦因此被称为“朝阳产业”。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缓慢,融资租赁立法特别是高层次的行业监管立法比较欠缺,不能适应当前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提升产业结构、降低企业负债率、盘活企业资产存量、促进消费和投资、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等对融资租赁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加以改进。本章主要依据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规定,就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融资租赁业务开展及其监管的基本问题作一概要介绍。 第一节第一节 融资租赁法概述融资租赁法概述一、融资租赁概述一、融资租赁概述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及特征 o又称金融租赁,是指由出租人融通资金为承租人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1.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往往是适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固定资产。2.融资租赁涉及到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3.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对设备的长期使用为前提。4.租赁期满,承租人对租赁设备有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人的三种选择权。5.承租人对设备和供应商具有选择的权利和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融资租赁法概述融资租赁法概述一、融资租赁概述一、融资租赁概述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 o融资租赁种类繁多,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租赁。或称“自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最主要形式。2.回租。或称“回租租赁”、“售后回租”。3.转租。或称“转租赁”。4.委托租赁。 5.杠杆租赁,又称“衡平租赁”、“代偿贷款租赁”。6.项目融资租赁。7.销售式租赁。 第一节第一节 融资租赁法概述融资租赁法概述二、融资租赁业务的程序二、融资租赁业务的程序 (一)选择租赁设备阶段 (二)委托租赁阶段 (三)询价阶段(四)谈判阶段 (五)签订合同阶段(六)购入设备阶段(七)售后服务及租金支付阶段(八)租赁期满后设备的处理阶段第一节第一节 融资租赁法概述融资租赁法概述三、融资租赁的沿革与融资租赁立法三、融资租赁的沿革与融资租赁立法 (一)融资租赁的沿革o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租赁业务起源于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到20世纪末,融资租赁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目前,世界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呈现出五大特点:租赁业务迅速增长、在长期资本市场中的份额日益增加、世界融资租赁市场颇具规模、租赁服务多元化、租赁业务国际化。融资租赁业亦因此被称为“朝阳产业”或“未来的产业”。o我国的融资租赁于80年代初从日本引进。是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第一节第一节 融资租赁法概述融资租赁法概述三、融资租赁的沿革与融资租赁立法三、融资租赁的沿革与融资租赁立法 (二)融资租赁立法o融资租赁法是调整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1)调整融资租赁业务关系,如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2)是规范融资租赁机构的设立、撤并及其业务开展。包括规定融资租赁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确认政府与融资租赁机构之间的监管关系等。o目前,世界各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立法有两种模式:一是统一立法模式,即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制定专门的法律或法规,进行集中、全面规定的模式。二是分散立法模式,即通过民法、商法、合同法等法律对相应的融资租赁关系加以规定,而不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法规的模式。第二节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o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当事人之间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融资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3.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即租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4.融资租赁合同是租赁交易中的主合同。5.融资租赁合同是足额清偿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是以现代设备为租赁物的合同。7.融资租赁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合同。第二节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按合同法第238条的规定及融资租赁实践,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说明性条款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条款 (三)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条款 (四)租赁物的交货、验货及其质量保证条款 (五)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其有关费用条款 (六)租赁期限条款 (七)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罚息条款 (八)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处理 (九)租赁物的财产保险条款 (十)租赁债权的转让和抵押条款 (十一)担保条款 (十二)租赁保证金条款 (十三)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处理条款 (十四)违约责任条款(十五)争议解决条款 第三节第三节 中国融资租赁机构的管理规定中国融资租赁机构的管理规定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二、融资租赁机构的变更与终止二、融资租赁机构的变更与终止 1.变更。2.终止。三、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 (一)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范围 (二)融资租赁机构的经营规则 第三节第三节 中国融资租赁机构的管理规定中国融资租赁机构的管理规定 四、融资租赁机构的监督管理四、融资租赁机构的监督管理 1.机构管理。2.任职资格管理。3.风险监督管理。4.信息披露管理。5.风险资产分类与呆账准备金管理。6.财务会计报表的编报管理。7.关联交易报告管理。8.外部审计监管。9.金融监管措施的采取。10.处罚与救济。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一、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产生背景一、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产生背景 二、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主要内容二、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公约的目的和宗旨 (二)适用范围和总则 (三)国际融资租赁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最后条款 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1:1.何谓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具有哪些基本特征?为什么说融资租赁业是“朝阳产业”?2.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有哪些?如何对这些不同的融资租赁形式加以有效选择和利用?3.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程序有哪些?熟练掌握这些基本程序有何实践意义?4.融资租赁立法有哪些基本模式?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现状如何?怎样改进?5.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其主要条款包括哪些内容?6.我国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特别明确规定主要出资人的概念及其条件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有何积极意义? 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2:7.何谓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为什么要对关联交易规则作出详细规定并实施关联交易报告制度?8.何谓售后回租业务?如何避免和防止金融租赁公司将该业务办成变相贷款业务?9.对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对其实施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集团客户关联度、同业拆借比例等指标监管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10.我国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有哪些?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在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方面作了哪些调整?其目的是什么?11.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诞生背景和主要内容有哪些?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保险法保险法 概要概要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是指为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运用多数机构和个人的集合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对因特定危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约定事件的出现实行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其特点是 “集众人之力,救助少数人灾难”,其功能在于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就商业保险的概念及原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1998年11月18日我国又成立了专司保险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中国保监会。步入21世纪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于2002年10月修订通过了新的保险法;国务院也于2001年12月、2006年的3月和6月先后发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规或法规性文件;中国保监会更发布了大量的保险规章,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暂行规定、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就保险机构的设立、运营及其监管等作了较系统、明确的规定。 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述一、保险与保险法一、保险与保险法(一)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o保险是指为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运用多数机构和个人的集合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对因特定危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约定事件的出现实行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其特征是:1.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2.保险主要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性质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合同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述一、保险与保险法一、保险与保险法(二)保险的分类 1.按照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2.按照保险标的划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这也是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基本险别。3.按照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4.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5. 按照保险人的人数划分,保险可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 此外,按照保险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划分,保险可分为国内保险和涉外保险。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划分,保险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述一、保险与保险法一、保险与保险法(三)保险业与保险法制的发展o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而广义的保险法不仅包括保险法典,而且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险的规定。保险法既是组织法,又是活动法,其内容一般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o保险法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罗马法中关于共同海损的规定,而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法则形成于十四世纪以后的海上保险法。目前,世界上存在以德国保险法为代表的德国法系、以法国保险法为代表的法国法系和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英美保险法系。o中国的保险可谓是舶来品。 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述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应当遵守的最基本原则,它要求任何保险活动的开展不仅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且要遵守行政法规的规定。2.尊重社会公德原则。是指从事任何保险活动必须尊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尊重社会公共道德。3.遵循自愿原则。是指商业保险活动的开展是出于参加者的自愿,而非任何形式的强制、胁迫。这是保险活动得以合法、正常进行的基点。4.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述三、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三、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o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企业的设立、经营活动以及保险市场等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和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保险业的安全、稳健运营。o在过去相当长时间内我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自1998年11月18日依据“分业管理”原则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o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有自己独特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5.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概述(二)保险合同主体 o保险合同主体,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1.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指因订立保险合同而享有保险权利和承担保险义务的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概述(三)保险利益 o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对保险标的有无保险利益是投保人能否投保和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评定标准。o一般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凡是因财产发生危险事故而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均为对该项财产具有一定的保险利益的人,包括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对某项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凡一方的继续生存对他方具有现实的或预期的经济利益,即认为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o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般须经以下程序:1.投保人提出申请,索取并填写投保单。2.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支付保险费的方法。3.承保。保险人审查投保单,向投保人询问、了解保险标的的各种情况和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决定接受投保后即在投保单上签章。4.出具保险单。既可以是保险单,也可以是暂保单,还可以另出保险凭证。 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o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具体可包括: 1.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2.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一种内容和格式简化了的保险单。3.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指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同意承保风险而又不能立即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单证时,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4.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保险人预先备制以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使用的格式文书。 5.其他书面形式。指投保人和保险人以上述四种方式以外的书面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订立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o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o此外,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述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还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订立 (四)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及相应处理o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五)格式条款说明、提示规则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保险合同履行的概念o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合同主体全面、适当完成各自承担的约定义务的行为。从内容上看,履行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的合同义务的履行。从程序上看,履行还包括索赔、理赔、代位求偿三个环节。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义务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义务。2.保险人的义务。 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三)索赔、理赔与代位求偿 1. 索赔与理赔。索赔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出现后,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理赔是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财产的损失或人身伤害进行调查并处理有关保险赔偿责任的活动。 我国保险法第22条至第27条就索赔与理赔的程序作了如下规定:(1)出险通知。(2)提供索赔单证。(3)核定赔偿。(4)索赔时效。 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三)索赔、理赔与代位求偿 2.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有权代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并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代位求偿权。 但该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受有限制,即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第45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三)索赔、理赔与代位求偿 3. 责任保险的理赔与相关争讼费用的承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四、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1.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一般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不是保险人的变更。2.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标的的数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发生变化,或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航程变化、船期变化以及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等。3.效力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或失效后又复效。o变更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四、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o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关系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消灭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行为。o一般由有解除权的一方向他方为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一般由投保人行使o此外,有些特定合同,一旦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解除。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等。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五、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五、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一)人身保险合同 o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o保险法第二章第三节对人身保险合同作了专门规定。其最基本的内容有: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和权利。2.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和权利。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五、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五、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 o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法规定的主要险别的合同。1.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义务。2.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3.财产保险的赔付规则。4.重复保险的处置规则。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公司及其经营规则保险公司及其经营规则 一、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一、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二、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保险公司的设立 1.保险公司的设立原则与条件2.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设立保险公司,须经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及审批两个阶段。3.分支机构的设立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公司及其经营规则保险公司及其经营规则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二、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保险公司的变更 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组织形式、扩大业务范围、变更注册地、变更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等,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公司及其经营规则保险公司及其经营规则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二、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保险公司的终止 o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终止的主要原因有:1.解散。2.被撤销。3.破产。o保险公司依法被解散、撤销和宣告破产的,应当进行清算,终止其业务活动,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公司及其经营规则保险公司及其经营规则 三、保险公司的业务及经营规则三、保险公司的业务及经营规则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 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一、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一、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一)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概念及地位 (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从业条件及其 责任承担(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规则与监管 二、保险公估机构二、保险公估机构第五节第五节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变更和终止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规则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二)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第六节第六节 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七章对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我国保险法第七章对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非法擅设保险机构和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投保人、定,具体包括:非法擅设保险机构和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险资产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此外,我国外资保律责任,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此外,我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险公司管理条例第6章、农业保险条例第章、农业保险条例第4章、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章、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规定第6章、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章、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6章、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章、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第6章等法规、规章都就相关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专章等法规、规章都就相关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专章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中也有若干章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中也有若干关于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关于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另外,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另外,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1章、军人保险法第章、军人保险法第8章也就社会保险、章也就社会保险、军人保险领域的违法行为作了法律责任专章规定。军人保险领域的违法行为作了法律责任专章规定。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1:1.什么是保险?保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保险有何社会作用?2.关于保险可作哪些基本的分类?我国强制保险的现状如何?3.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从事保险活动为什么要尊重社会公德?4.我国现行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主要有哪些?5.什么是保险价值?什么是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有何关联?6.何谓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应经哪些程序?其订立形式怎样?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2:7.保险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保险合同一般由保险人还是投保人解除?8.何谓财产保险合同?何谓人身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能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9.我国保险公司的设立原则和条件有哪些规定?其设立程序包括哪些阶段?10.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包括哪些内容?保险法为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都规定了哪些保障制度。11.何谓保险代理人?何谓保险经纪人?它们在保险活动中的地位怎样?12.什么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什么要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监管?第五篇第五篇 涉外金融法涉外金融法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 概要概要 涉外金融法是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涉外金融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应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在国外这一标准来衡量,涉外金融法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涉外金融活动的各个领域。但从我国现行涉外金融关系的管理立法来看,我国的涉外金融法主要由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外汇管理法和外债管理法这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对外开放”也在不断深入和拓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以来,大量的国外金融机构进入我国营业和投资,我国国内金融和非金融机构也逐步走向世界参与国际金融竞争,如何规范涉外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金融活动的开展以及由此产生的涉外金融关系?就成为摆在我国立法机关、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面前的共同课题。而我国现行涉外金融立法较为普遍地存在立法层次低、稳定性差、内容零散、缺乏统一性、操作规范性的问题,需要我们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大胆地借鉴和采取国际金融监管惯例,尽快建立一整套既充分维护我国经济和政治利益,又体现我国对外开放政策;既反映我国金融市场特色,又体现与国际惯例接轨;既具有高度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又具有适当的灵活性、透明性和操作性的涉外金融法律体系。本章主要就我国现行金融法律、金融法规、规章对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加以介绍。 第一节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一、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一、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一)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设立和发展(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立法概览第一节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一)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管立法变迁o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一般简称“代表处”),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出机构o我国对外国金融机构代表处的管理,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 第一节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二)对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代表处的监管规定o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直接就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代表处的监管问题作了规定。其规定内容主要有:1.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的条件及程序。2.对外国银行代表处的监管规定。主要监管内容包括:(1)名称与从业人员监管。(2)业务范围监管。(3)财务会计监管与报告制度。(4)撤消监管。 第一节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三)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管规定o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机构(指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处。我国现行关于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有效监管规章主要是2006年7月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其规定内容主要包括:1.设立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的条件与程序。2.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的主要监管规定。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1)名称监管。(2)对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监管。(3)业务范围监管。(4)变更与撤消监管。(5)报告制度与监督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四)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管规定o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包括“代表处”、“总代表处”,是指外国证券类机构(指在中国境外依法设立的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从事证券类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出机构。现行对其有效监管的规章是中国证监会1999年4月发布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其规定内容主要有:1.设立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的条件与程序。2.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的主要监管规定。 第一节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三、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三、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一)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规定概述 o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外国金融机构依照东道国法律的规定,独资或参与部分股本,经东道国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在其境内设立和从事营利性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o由于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在东道国的金融活动直接对该国的金融同业和产业界产生作用,并有可能影响到该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所以东道国在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方面历来都持十分谨慎的态度,要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普遍实行审慎监管。o从各国监管立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包括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的监督检查两个方面。发展中国家基于保护本国民族工业和政治利益的考虑,一般还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一节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三、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三、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二)对营业性外资银行的监管规定o我国现行对营业性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规范主要是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主要内容规定有:1.营业性外资银行的种类。2.营业性外资银行的设立条件。3.营业范围与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 此外,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还就营业性外资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一节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三、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三、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三)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规定o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合资保险公司、外国资本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我国现行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有效监管规范主要是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主要内容规定有:1.设立与登记。 2.业务范围。 3.监督管理。 此外,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终止与清算、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一节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三、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三、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四)对中外合资证券类公司的监管规定o中外合资证券类公司,主要包括三类:o一是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主要受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调整;o二是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主要受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调整;o三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o这三类机构本质上都是合资证券公司,其设立规则大同小异。 第二节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一、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一、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 二、境外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二、境外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一)境外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概述(一)境外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概述(二)境外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二)境外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三、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的监管三、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的监管 (一)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与审批 (二)变更管理 (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四)定期报告制度四、境外中资保险类机构的管理四、境外中资保险类机构的管理 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1:1.何谓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立法的现状如何?怎样改进?2.为什么我国要实行渐进式的金融开放政策?其发展进程及监管立法有何特点?3.何谓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为什么一国金融机构要在其它国家设立代表处?4.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代表处应具备哪些条件?应依法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5.我国对外国银行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2:6.外国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代表处应具备哪些条件?应依法提交哪些申请材料?7.我国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的监管规定有哪些内容?为什么要作这些规定?8.何谓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我国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状况如何?怎样改进?9.我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内容规定是如何体现世贸规则的基本精神的?这两个监管规范为什么要体现“法人银行导向” 即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注册或改制为“法人银行”?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3:10.何谓外资保险公司?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规定包括哪些内容?11.何谓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如何改进我国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管理立法状况?12.何谓并表监管?在对金融机构的境外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实践中,为什么会逐步出现监管责任由东道国向母国的转移?13.设立、收购或参股境外各类金融机构的基本程序是什么?我国如何改进对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14.对我国目前的涉外金融机构监管立法你有何看法?在分业立法模式与统一立法模式中你作何选择?为什么?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外汇与外债管理法外汇与外债管理法 概要概要 外汇管理法是一国为了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和汇价水平的稳定,对外汇资金的调节、运用、买卖和国际结算等实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关于外汇管理方面的基本立法是198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与之配套的一系列实施规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根据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规定,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汇率并轨,建立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的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在1996年12月实现了经常项下人民币可兑换的预定目标,外汇汇率基本保持平稳,从而为我国实现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 实现资本项下人民币可兑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巩固外汇体制改革的成果,促进外汇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国务院于1996年1月发布了外汇管理条例,取代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成为外汇管理方面的基本立法,就外汇管理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外债管理法是调控我国外债的规模、结构,统一管理外债的举借、偿还与风险控制,监督外债的使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严格外债管理、确保国家对外信誉的需要出发,我国的外债管理法在确立国家外债管理机关及职权,规范外债的举借、偿还和风险防范,规定外债统计、监测制度诸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尤其是加入WTO以来,我国在外汇市场深化、外汇汇率形成机制和外债管理诸方面都进行了重大改革,并为此清理和新颁了一系列外汇、外债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前,针对我国国际收支失衡、外汇储备庞大、热钱涌入、人民币升值压力剧增、外汇风险加大等现实国情,我国的外汇、外债管理体制正面临着深刻的变革,而我国现行外汇、外债管理方面的单行条例、规章虽然很多,但总体来说还很不规范、很不系统,迫切需要作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第一节第一节 外汇管理法外汇管理法一、外汇管理法概述一、外汇管理法概述 (一)外汇的概念与分类1.外汇的概念。外汇具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涵义。动态意义的外汇是“国际汇兑”的简称,即将一国货币换成另一国货币,以便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的活动;静态意义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也是从静态意义来界定外汇的。2.外汇的分类。外汇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以下多种分类:(1)根据外汇能否自由兑换,可分为自由外汇与记账外汇。(2)根据外汇的来源和用途,外汇可分为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3)根据外汇持有者的不同,外汇可以分为居民外汇和非居民外汇,也可以分为单位外汇和个人外汇。(4)根据外汇在交易中的交割期的不同,外汇可分为即期外汇和远期外汇。 第一节第一节 外汇管理法外汇管理法一、外汇管理法概述一、外汇管理法概述 (二)外汇管理的概念及其类型 o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所实施的管制措施。o目前,世界各国的外汇管理约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实行比较全面的外汇管理;第二种是实行部分外汇管制;第三种是基本不实行外汇管制。o我国目前的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外汇管制。第一节第一节 外汇管理法外汇管理法一、外汇管理法概述一、外汇管理法概述 (三)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沿革与管理立法概要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的沿革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一是1978年以前实施的严格外汇管理体制时期。二是经济转型时期逐步放宽严格外汇管理体制时期(19791993年)。三是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部分外汇管理体制时期(19942000年)。四是2001年“入世”以来继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时期(2001现在)。 第一节第一节 外汇管理法外汇管理法二、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二、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外汇管理机关和外汇管理的对象 o我国外汇管理的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o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经营活动。o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和金融机构;o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o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o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第一节第一节 外汇管理法外汇管理法二、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二、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1.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概述2.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3.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管理4.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5.个人外汇管理6.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外汇管理法外汇管理法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五)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的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外汇管理法外汇管理法三、违反外汇管理法的法律责任三、违反外汇管理法的法律责任(一)逃汇及其处罚(二)非法套汇及其处罚 (三)扰乱外汇管理秩序行为及其处罚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第二节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外债管理法 一、外债管理法概述一、外债管理法概述 (一)外债管理法概述 及其分类(二)我国的外债管理及其立法概况 第二节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外债管理法 二、举借外债的管理规定二、举借外债的管理规定 (一)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 (二)对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 (三)对外发行债券的管理第二节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外债管理法 三、跨境担保的管理 (一)跨境担保管理概要(二)跨境担保的种类及其基本管理规定(三)对内保外贷的管理规定(四)对外保内贷的管理规定(五)物权担保的外汇管理第二节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外债管理法 五、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五、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o按时按量还本付息,才能维护国家对外声誉,并有利于长期吸引外资。为此,就必须通过制度建设和严格管理来确保外债的偿还,防范和监控外债风险,确保国家金融、经济的安全。 第二节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外债管理法 六、外债统计监测管理六、外债统计监测管理(一)外债统计监测管理部门及其职权o我国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称外汇局)依法履行外债统计监测的职能,具体负责辖区内外债的登记监督,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的审批,债务偿还的核准,债务信息的采集发布和对外债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公布全国外债情况。第二节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外债管理法 六、外债统计监测管理六、外债统计监测管理(二)外债统计监测的对象范围 1.境外直接借款。2.外汇转贷款。3.外债转贷款第二节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外债管理法 (三)外债登记的种类和登记手续 (四)外债账户、资金使用和结售汇管理(五)外保内贷外汇管理(六)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外汇管理(七)罚则规定(略)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1:1.什么是外汇?外汇的具体形式有哪些?2.为什么要进行外汇管理?我国外汇管理法制的现状如何?怎样加以改进?3.何谓经常项目?何谓资本项目?我国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规定?4.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遵循哪些管理规定?为什么要对其业务经营范围进行核定?5.我国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为什么要进行改革?其改革方向和意义是什么?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2:6.什么是逃汇行为?什么是非法套汇行为?两者的区别何在?7.什么是银行间外汇市场?扩大外汇交易市场的主体范围、引入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有何积极意义?8.什么是外债管理法?如何完善我国的外债管理法律制度?9.什么是外债?我国为什么要对各类外债包括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和分类管理?10.什么是对外发债?我国对外发债的主管机关及其职权划分情形如何?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3:11.在外汇紧缺与外汇富裕的情形下外汇与外债管理的思路与侧重点应有何不同?为什么?12.何谓对外担保?对外担保为什么也要纳入外债管理的范围?13.我国为什么要对对外担保的主体资格和担保对象范围作出立法规定?14.我国为什么要对外债使用的原则和具体范围作出立法界定?其目的和意义是什么?15.主权外债与非主权外债的偿还机制有何不同?财政部在主权外债偿还中的法律地位如何?16.外债登记的种类及程序有哪些规定?实施外债的登记与监测有何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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