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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德国社会保险的比较中国和德国社会保险的比较分工 成员:Ppt演讲: 谢伟斌 Xc09550106书写报告: 方丽燕 Xc09550115 资料查找: 罗宏恩 Xc09550118 ppt制作: 尹佳琪 Xc09550129主要内容)1、两国社会保险概述2、医疗保险的比较3、养老保险的比较4、失业保险的比较5、护理保险(生育保险)6、事故保险(工伤保险)7、启示一、两国社会保险的概述中国中国: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制度、国家就助、社会福利制度、公共医疗卫生四个方面。其中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 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德国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19世纪80年代。德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发祥地,从最初实行的有限的疾病保险和工伤事故保险,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也逐渐完善。德国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三个部分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最重要的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管理也合并在医疗保险的管理中)、失业保险、事故保险。 1927年制定了失业保险法,1957年制定了农民老年援助法。在这期间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都进行了根本的改革和按照新的要求进行了调整。1995年又颁布实施了被称作社会保险第五大支柱的社会护理保险法,由此填补了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一块空白。德国社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和护理保险。在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中,雇员的义务保险费原则上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Back二、医疗保险的比较 德国的医疗保险以法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以各种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为补充,除军人以外的所有公民必须参加。德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可以分为义务医疗保险和自愿医疗保险两大类型,义务医疗保险是其中的主体部分。义务医疗保险具有强制性。根据德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所有收入在一定限度之下的职员,必须参加义务医疗保险,参保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92%。自愿医疗保险为私人健康保险,参加者大多是社会高薪阶层,需要缴纳昂贵的健康保险费用,相应地享受较高质量医疗服务。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以社会集资为主的,国家只提供少量的财政资助,因而较有效地避免了医疗费用的浪费现象。 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地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所有企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目前,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 。 Back三、养老保险的比较 实施养老金保险的最主要的任务,就是使养老金金额足以支付被保障者及其配偶的基本生活需要。德国的养老保险分为法定养老保险和自愿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所有的劳动者必须参加,其经费来源于劳动者、企业和国家三方。德国的法定养老金运作采取现收现付的模式,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5岁。法定养老金的给予标准一般为工资收入的65%, 如果保险期限超过45年的,则领取工资收入的70%。如果投保人去世,其没有经济来源的配偶可以领取一定的遗属养老金。此外,一些个体高收入者,如医生和律师,还可以参加私人养老保险。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Back四、失业保险的比较 所有从事有劳动酬的工作的人和参加职业培训的人都有保险义务,此外,实施职业促进措施的年轻的残疾人、服兵役和服代替兵役的民间役者、病假工资领取者也是义务保险者。 在农业领域,由农业职业特征所决定,国家没有设立失业保险制度,而是设立了在农业企业结构发生变化并进行调整时给予援助的制度,即促进停业的农业企业制度。转产补贴作为每个月的津贴提供。 失业保险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形成市场就业机制的必要条件。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其目的是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员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专项基金、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健全对失业员工的管理和服务、建立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实体。五、护理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照顾分为直接照顾和间接照顾两个方面。直接照顾是社会照顾的主体部分,主要包括母亲保护和儿童补贴、住房补贴、社会救济等内容;间接照顾主要是指国家利用减征和免征个人所得税及其他一些税收的办法给予照顾。母亲保护主要是对在职妇女从申报怀孕到分娩后这一时期内实施的一系列保护措施。主要有:对从申报怀孕到分娩后4个月的妇女不得解雇;分娩后共有6个月的休假期,假期内可享受一定量的现金补贴。儿童补贴的具体方法是每个儿童从出生之日起到年满1 6岁止,都能享受儿童补贴。如果儿童在年满16岁时,继续上学或接受职业培训,可以进一步把补贴延长到27岁止。住房补贴是专门为解决低收入、多子女家庭及残疾人、老年人的住房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只是为了帮助被救济者能够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并力求使被救济者在最短的时间内靠本人的力量达到“自救”。 我国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 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保险待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费用计算方式也各异。Back六、事故保险(工伤保险) 事故保险的任务首先是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通过治疗和职业促进使受保险人的健康和工作能力得到恢复;以现金作为赔偿。受保险人是所有雇员、中小学生、大学生、幼儿园的儿童和从事公益事业者。保险费由私人雇主和官方雇主支付。农业事故保险待遇是在保险事件,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出现时提供。只有受保险人可以获得待遇。农业事故保险的保护也适用于事故发生在从事受保险的工作时往返所经过的道路上。 农业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待遇有:通过治疗尽可能完善地 恢复受到损害的健康和劳动能力;提供职业康复待遇;提供企业帮手和家庭帮手;安排顶替人员或者提供受损害补贴;提供作为事故补偿的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的计算以19115马克的年平均劳动收入标准为基础,在由于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提供相当于年平均劳动收入2/3的、最高额大约为12743马克的“全额养老金”;最后一种待遇是,在劳动能力降低50的情况下从联邦资金中提供严重受损害津贴,作为对养老金的一种补充。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缴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确定不同的行业费率;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医疗期结束后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伤残护理费等。2001年底,全国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为1%左右,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达4345万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仍由该单位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 Back 当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制度尚在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才刚刚进行探索,基本医疗保险远未普及。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可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1.社会保险模式和水平要适应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实力。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社会保险模式只能是多层次、城乡有别的,而不是全民型的。保险的水平只能是温饱型的,和温饱型向福利型过度的。2.社会保险要坚持强制性,体现共同负担的社会化原则。首先,基本社会保险要惠及全体社会成员, 农民、个体劳动者、城镇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等都要实行社会保险。其次, 社会保险必须坚持强制性原则, 基金筹集要以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强化自我保险意识,鼓励商业保险的发展。3.要变失业被动保险为就业积极保险,要侧重再就业。将失业救济与促进再就业有机地结合起来,变消极的失业保险为积极的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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