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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章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概述一、一、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的概念二、行政诉讼的性质二、行政诉讼的性质三、行政诉讼法概念三、行政诉讼法概念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一、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理解:理解:对行政诉讼的定位:对行政诉讼的定位: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诉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诉讼活动讼活动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二、二、行政诉讼的性质行政诉讼的性质三、行政诉讼法概念三、行政诉讼法概念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二、行政诉讼的性质二、行政诉讼的性质对行政诉讼的不同角度认识对行政诉讼的不同角度认识1、从行政主体的视角考察:、从行政主体的视角考察: 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度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度法院审查政府的行为法院审查政府的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54条:条:(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滥用职权的。体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监督体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监督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65条: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采取以下措施:(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2、从行政相对人的视角考察:、从行政相对人的视角考察:行政诉讼:行政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行政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第1条:条:3、从国家法律制度的层面上考察:、从国家法律制度的层面上考察:行政诉讼:国家诉讼法律制度之一行政诉讼:国家诉讼法律制度之一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二、行政诉讼的性质二、行政诉讼的性质三、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概念概念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三、行政诉讼法三、行政诉讼法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总称)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总称)主体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人当事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原告原告被告被告第三人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翻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译人、勘验人等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宪法宪法23条、条、41条条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65、71、72、73条条其他法律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其他法律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如: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39条;条;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36条;条;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46条条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行条例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规章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规章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53条: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参照参照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参照参照”:并非简单的参考并依照,而是在参考、审并非简单的参考并依照,而是在参考、审理以后决定是否应该照着办。理以后决定是否应该照着办。对正确合法的规章,应当承认其效力,加对正确合法的规章,应当承认其效力,加以适用;以适用;对不合法的规章,可以不承认其效力,对不合法的规章,可以不承认其效力,有权拒绝适用。有权拒绝适用。可见,从总体上而言,行政规章对法院可见,从总体上而言,行政规章对法院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有关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司法解释(有关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司法解释1999年年11月月24日最高法院审委会第日最高法院审委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次会议通过关于执行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1990年年10月月29日最高检察院发布日最高检察院发布最高检察院关最高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64条的暂行规定条的暂行规定1993年年6月月16日最高法院日最高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年年9月月18日最高法院日最高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二、行政诉讼的性质二、行政诉讼的性质三、行政诉讼法概念三、行政诉讼法概念四、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反映: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贯穿于:行政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行政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基本准则、原理基本准则、原理(一)(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3条)条)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是:人民法院(整体);不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是:人民法院(整体);不是法官个人是法官个人“独立独立”:就特定案件,上级法院不能要求下级:就特定案件,上级法院不能要求下级法院按照自己的意见审判法院按照自己的意见审判“独立审判独立审判”与与“接受监督接受监督”并不矛盾并不矛盾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条)条)要求:要求: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查清案件事实真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符合案件相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裁判。事实和法律的裁判。3、合议原则(、合议原则(6条)条)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合议庭的组成人数:3人以上的单数;人以上的单数;第一审程序:一般由审判员或者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第一审程序:一般由审判员或者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第二审程序:一般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第二审程序:一般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4、回避原则(、回避原则(6条)条)回避人员的回避人员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审判人员(含陪审员);书记员;审判人员(含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原因:回避的原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审理5、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原则(6条)条)行政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和人行政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同为国家机关,如果不公开审理,法院往往难民法院同为国家机关,如果不公开审理,法院往往难于抵制行政机关或其他方面施加的影响和压力,使案于抵制行政机关或其他方面施加的影响和压力,使案件难以得到公正地处理。件难以得到公正地处理。7、两审终审原则(、两审终审原则(6条)条)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结束,法院裁判发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结束,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生法律效力。8、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7条)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没有高低之分,也没有领导与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没有高低之分,也没有领导与服从关系,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服从关系,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法律关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系主体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权。享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权。“平等平等”:并不是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并不是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完全对等和相同。完全对等和相同。9、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8条)条)各民族公民的宪法权利(各民族公民的宪法权利(4条)条)少数民族聚居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多民族共同居住地:法院审法院审理案件、发布法律文书应当使用理案件、发布法律文书应当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语言文字。法院有义务为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法院有义务为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10、辩论原则(、辩论原则(9条)条)只有当事人才享有辩论权只有当事人才享有辩论权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方面的争议问题;也包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方面的争议问题;也包括程序方面的争议问题括程序方面的争议问题辩论方式:言辞、书面辩论方式:言辞、书面辩论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凡是作辩论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凡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经当事人的辩论和质证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经当事人的辩论和质证11、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原则(、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原则(10条)条)监督权非常有限监督权非常有限对法院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对法院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出抗诉(审判监督程序)误,有权提出抗诉(审判监督程序)不享有起诉权:不享有起诉权:不能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对政府不能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对政府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二)(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5条:条: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该原则是:该原则是:关于法院评价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度、关于法院评价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度、方法的根本规则。方法的根本规则。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与政府相互关系的基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与政府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本准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进行审查。理解:理解:1、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抽象行政行为)、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不否认: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一定程度的合法性不否认: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一定程度的合法性鉴别权。鉴别权。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53条: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章。“参照参照”:是以审查为前提的,但这不是完整的司法审查是以审查为前提的,但这不是完整的司法审查权,因为法院并没有受理权和裁判权。权,因为法院并没有受理权和裁判权。意味着:法院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实意味着:法院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实质意义上的审查权质意义上的审查权2、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原则上是合法性审、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原则上是合法性审查而不是合理性审查。查而不是合理性审查。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如果确认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如果确认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违法,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不政行为没有违法,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不妥当行为,原则上不应当进行干预。妥当行为,原则上不应当进行干预。例外情形:例外情形: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54条)条)(不合理、不适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不合理、不适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政治、经济和其他性质的效果所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政治、经济和其他性质的效果所作出的评价。作出的评价。不进行合理性审查的主要原因:不进行合理性审查的主要原因:为使行政机关能对大量(错综复杂的)具体事件作为使行政机关能对大量(错综复杂的)具体事件作出适当处理,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出适当处理,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享有自由裁量权。享有自由裁量权。如: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应代行行政机关的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应代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第二章第二章行政诉讼受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案范围一、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受案范围”=法律术语法律术语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二章可以从不同视角作出不同的理解:可以从不同视角作出不同的理解:1、从法院的视角考察:、从法院的视角考察:“受案范围受案范围”决定:法院可以审查行政主体的哪些行决定:法院可以审查行政主体的哪些行为为界定:司法审查权界定:司法审查权2、从行政相对人的视角分析:、从行政相对人的视角分析:“受案范围受案范围”意味着:意味着:相对人可以对行政主体的哪些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哪些相对人可以对行政主体的哪些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哪些情况下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户的司法保护情况下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户的司法保护界定: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界定: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3、从被告行政机关的视角考察:、从被告行政机关的视角考察:“受案范围受案范围”意味着:行政主体的哪些行为会意味着:行政主体的哪些行为会受到法院的审查和监督受到法院的审查和监督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一)(一)总体划定(概括规定)总体划定(概括规定)(二)直接列举(概括列举)(二)直接列举(概括列举)(三)间接列举(三)间接列举(四)排除列举(四)排除列举第第2条条第第11条条1款款第第11条条2款款第第12条条第第2条规定: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断行政主体的某种行为是不是属于法院的判断行政主体的某种行为是不是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受案范围”首要标准:首要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标准。可见可见也就是说,先要判断也就是说,先要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是是否是“具体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如果是,那么,说明至少符合,如果是,那么,说明至少符合“受案范围受案范围”的重要条件;如果不是,那么,根本就不属于的重要条件;如果不是,那么,根本就不属于“受案受案范围范围”。那么,何谓那么,何谓“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该法律用语高度抽象,而司法实践中又必因为该法律用语高度抽象,而司法实践中又必须予以理解解释,才可以办理案件,所以,行须予以理解解释,才可以办理案件,所以,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要拿政诉讼法颁布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要拿出准确的定义、明确其含义的呼声。出准确的定义、明确其含义的呼声。1991年的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第1条:条:“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认为:该定义缺乏科学性,将那些本应受行政诉讼法认为:该定义缺乏科学性,将那些本应受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侵权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调整的行政侵权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围绕这一定义,理论界进行过激烈的争论。围绕这一定义,理论界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根据上述定义,具体行政行为仅限于法律根据上述定义,具体行政行为仅限于法律行为,而不包括事实行为。行为,而不包括事实行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即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即以一个权利义务关系的以一个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为目产生、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行政行为的)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基于行使行政职权行政主体基于行使行政职权的直接需要而作出的不以行的直接需要而作出的不以行政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政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行政决定政决定作出决定前的调查、搜集资料、作出决定前的调查、搜集资料、撰拟文书;交通事故鉴定行为;撰拟文书;交通事故鉴定行为;对扣押物品的保管;行使职权对扣押物品的保管;行使职权时采取殴打、刑讯逼供的行为时采取殴打、刑讯逼供的行为法法律律效效果果根据上述定义,具体行政行为仅限于法律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具体行政行为仅限于法律行为,而不包括事实行为。而不包括事实行为。这一点与这一点与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及其及其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相脱节,产生矛盾。相脱节,产生矛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第第3条: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第第4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3条规定: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偿法第3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第34条条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意味着:法院对意味着:法院对“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司的合法性审查(司法审查)法审查)办案一本全办案一本全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P198但不仅国外的审判实践中把许多与行使职权有但不仅国外的审判实践中把许多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双方行为纳入公法诉讼范围,而且,我国关的双方行为纳入公法诉讼范围,而且,我国行政侵权行为中也有不少双方行为。这违背了行政侵权行为中也有不少双方行为。这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宗旨。行政诉讼法的宗旨。根据上述定义,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作为行为。这根据上述定义,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作为行为。这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受案范围的具体列举规定相矛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受案范围的具体列举规定相矛盾。盾。根据上述定义,将具体行政行为限定于单方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将具体行政行为限定于单方行为。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保护相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对人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高法院于高法院于1999年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年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执最高院关于执行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做到:放弃以具体标准界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做法具体做到:放弃以具体标准界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做法第第1条第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这里所提出的那么,这里所提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什么?如何定义?是什么?如何定义?一般认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一般认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对公民、工作人员作出的,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不作为。该定义提出了行政行为的三要素:该定义提出了行政行为的三要素:主体要素;内容要素;效果要素主体要素;内容要素;效果要素根据该定义,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单方行为,还包括双根据该定义,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单方行为,还包括双方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不仅方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不仅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而且,还为行政行为的外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而且,还为行政行为的外延的不断扩展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延的不断扩展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由此可见,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关于受由此可见,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关于受案范围的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标准转化为标准转化为“行政行政行为行为”标准,而标准,而“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所包括的内涵和所包括的内涵和外延是相当丰富的。外延是相当丰富的。实际上除了特殊的行政主体的行为外,将所有外部实际上除了特殊的行政主体的行为外,将所有外部的行政侵权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范围。的行政侵权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一)总体划定(概括规定)(一)总体划定(概括规定)(二)(二)直接列举(概括列举)直接列举(概括列举)(三)间接列举(三)间接列举(四)排除列举(四)排除列举第第2条条第第11条条1款款第第11条条2款款第第12条条第第11条第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复议法复议法6条(一)条(一)6条(二)条(二)6条条(五五)6条(八)条(八)6条(九)条(九)6条(十)条(十)6条(七)条(七)(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立法意图:防止上述立法意图:防止上述7类案件列举不足而作出的补充类案件列举不足而作出的补充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全部归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件全部归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人认为:有人认为: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仅仅保护公民等的人身权、财产权。仅仅保护公民等的人身权、财产权。据此,据此,而不保护:社会权利而不保护:社会权利和和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等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一)总体划定(概括规定)(一)总体划定(概括规定)(二)直接列举(概括列举)(二)直接列举(概括列举)(三)(三)间接列举间接列举(四)排除列举(四)排除列举第第2条条第第11条条1款款第第11条条2款款第第12条条第第11条条2款规定: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立法意图:为了使行政诉讼的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得以立法意图:为了使行政诉讼的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得以继续扩大到社会权利、政治权利方面,使行政相对人继续扩大到社会权利、政治权利方面,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能受到更广泛的保护。的权益能受到更广泛的保护。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1998.8.21)教育法教育法第第42条条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一)总体划定(概括规定)(一)总体划定(概括规定)(二)直接列举(概括列举)(二)直接列举(概括列举)(三)间接列举(三)间接列举(四)(四)排除列举排除列举第第2条条第第11条条1款款第第11条条2款款第第12条条第第12条规定: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1条第条第2款: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一)行政诉讼法第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条规定的行为;(二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实施的行为;(三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刑事司法行为第第12条规定: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何谓何谓“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2条:条:行政诉讼法第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行为种类:行为种类:国防行为国防行为对外宣战、宣布战争状态、设对外宣战、宣布战争状态、设立军事禁区等立军事禁区等外交行为外交行为与他国建交、断交、签订协定等与他国建交、断交、签订协定等宣布紧急状态(宪法宣布紧急状态(宪法89条)条);实施戒严(戒严法实施戒严(戒严法9条);条);实施总动员实施总动员等行为等行为理解:理解:行为主体:行为主体:国务院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国防部外交部外交部(特别情况下的)省一级政府(戒严法第(特别情况下的)省一级政府(戒严法第9条)条)行为性质:行为性质:国防行为:以政治上的利益为目的国防行为:以政治上的利益为目的涉及国家主权涉及国家主权运用或重大国家利益的行为运用或重大国家利益的行为可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国家行为,主要应看可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国家行为,主要应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是否涉及国家这个行为是否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是否涉及国家主权的运用。主权的运用。因此,行政机关的国防、外交行为并非都是国家行为。因此,行政机关的国防、外交行为并非都是国家行为。如:行政机关的征兵行为;复退军人的安置行如:行政机关的征兵行为;复退军人的安置行为;签发护照的行为;有关军事设施的保护行为;签发护照的行为;有关军事设施的保护行为为行政诉讼法律解释与判例述评行政诉讼法律解释与判例述评P127国家行为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范围的原因:国家行为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范围的原因:1、从行为的性质分析:、从行为的性质分析:国家行为是一种政治行为国家行为是一种政治行为通常以国家的基本政策为依据,以国际政治形势为转移。通常以国家的基本政策为依据,以国际政治形势为转移。法院很难作出合法性判断法院很难作出合法性判断2、从行为所涉及到的利益考察:、从行为所涉及到的利益考察:国家行为虽然也涉及到相对人的权益,但更涉及到国家行为虽然也涉及到相对人的权益,但更涉及到国家整体利益,关系到国家的荣誉、尊严和安全。国家整体利益,关系到国家的荣誉、尊严和安全。对这种行为的评判对这种行为的评判司法之外的领域司法之外的领域3、就行为的责任承担形式而言:、就行为的责任承担形式而言:国家行为的失误国家行为的失误通常由领导人承担政治责任通常由领导人承担政治责任其决定权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决定权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第第12条规定: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制定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行政法规的行为制定制定规章的行为规章的行为制定、发布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决定、命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3条: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决定、命令”,是指,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红头文件”部分的、符合上述特征的部分的、符合上述特征的判断标准判断标准?1、针对的对象(行政相对人):、针对的对象(行政相对人):具有不确定性具有不确定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5.6.13吉林省政府吉林省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2005.4.23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责令圆明园环境综合整关于责令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停止建设的通知治工程停止建设的通知2005.4.1相对人明确、固定相对人明确、固定被个别化为具体的被个别化为具体的组织或个人组织或个人行为终结时相对人的范围已经封行为终结时相对人的范围已经封闭,不可能扩大或缩小闭,不可能扩大或缩小如:如:2、适用效力:、适用效力:具有反复适用性具有反复适用性针对某类事的某类人产生效力针对某类事的某类人产生效力符合一定特征的符合一定特征的同一类型事项同一类型事项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法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或其他组织3、执行力:、执行力:不具有直接执行力不具有直接执行力必须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中介,必须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中介,才能进入执行过程。才能进入执行过程。思考题:思考题:某一政府发布了一份某一政府发布了一份“红头文件红头文件”内容:将属于李某的树内容:将属于李某的树列为国有名木古树,列为国有名木古树,并禁止任何人破坏并禁止任何人破坏问:行政机关发布该问:行政机关发布该“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之行为之行为是否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第第12条规定: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4条: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行政职务、执行公务的人员)一定行政职务、执行公务的人员)国家公务员暂行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例3条条行政机关针对公务员作出的(基于公务员身份而产生的)行政机关针对公务员作出的(基于公务员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决定权利义务决定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效效力力范范围围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效力及于外部事物效力及于外部事物一般针对行政主体一般针对行政主体系统外的公民、法系统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或其他组织效力仅及于内部事务效力仅及于内部事务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内部(工作上的)内部(工作上的)领导行为领导行为内部人事管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理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与上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与下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之下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之间的关系间的关系命令、指示、批示命令、指示、批示行政机关与公务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员之间的关系奖惩、任免、考核、奖惩、任免、考核、调动、加薪等调动、加薪等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诉讼法将“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排除出受案范围排除出受案范围的理由:的理由:1、行政诉讼刚刚起步,经验不足,重点应放在外部行、行政诉讼刚刚起步,经验不足,重点应放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方面;政法律关系方面;2、“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自身建设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自身建设问题,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由法院审查其合法性问题,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由法院审查其合法性难度难度较大;较大;3、我国行政系统内部已对此类行为设有相应的救济机制,、我国行政系统内部已对此类行为设有相应的救济机制,如申诉、复核制度。如申诉、复核制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81条条第第12条规定: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12条四项)条四项)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5条条目前由法律规定的目前由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有:有:1、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第15条条;85.11.22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第29条第条第2款;款;85.11.223、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第14条;条;99.4.29公布公布4、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第30条第条第2款款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12条四项)条四项)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5条条目前由法律规定的目前由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有:有:1、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第15条条;85.11.22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第29条第条第2款款;85.11.223、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第14条;条;99.4.29公布公布4、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第30条第条第2款款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提起诉讼。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12条四项)条四项)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5条条目前由法律规定的目前由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有:有:1、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第15条;条;85.11.22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第29条第条第2款款;85.11.223、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第14条条;99.4.29公布公布4、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第30条第条第2款款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12条四项)条四项)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5条条目前由法律规定的目前由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有:有:1、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第15条;条;85.11.22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第29条第条第2款;款;85.11.223、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第14条条;99.4.29公布公布4、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第30条条第第2款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目前由法律规定的目前由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有:有:1、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第15条;条;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第29条条第第2款;款;3、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第14条;条;4、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第30条第条第2款款相相对对人人在在行行政政最最终终救救济济和和司司法法最最终终救救济济之之间间可可以以选选择择相对人仅有行政最相对人仅有行政最终救济权终救济权第第12条规定: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1条第条第2款: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一)行政诉讼法第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条规定的行为;(二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实施的行为;(三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刑事司法行为刑事司法行为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的行为;判断标准:判断标准:(刑事诉讼法明确授予刑事司法权的)特(刑事诉讼法明确授予刑事司法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定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第3条条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第4条条海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海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第3条条+海关法海关法第第4条条军队保卫部门军队保卫部门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第225条条监狱监狱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第225条条1、主体要件、主体要件2、行为要件:、行为要件:上述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上述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刑事诉刑事诉讼法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明确授权的行为如: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拘传、取保候如: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通缉、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审、监视居住、通缉、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保外就医等款、保外就医等3、目的要件:、目的要件: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刑事诉讼法所授刑事诉讼法所授权之目的权之目的为了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揭露犯罪,使有罪的为了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揭露犯罪,使有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使无罪的人免受刑事制裁。人受到法律追究,使无罪的人免受刑事制裁。提出此项要件的意义:提出此项要件的意义:在刑事诉讼中,授权公安机关等实施的行为中有相当一在刑事诉讼中,授权公安机关等实施的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行为也是行使一般行政职权时可以实施的行为。如:部分行为也是行使一般行政职权时可以实施的行为。如:扣押、扣留、查封、冻结等扣押、扣留、查封、冻结等刑事司法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现实理由:刑事司法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现实理由:1、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刑事侦查等行为被视为、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刑事侦查等行为被视为司法行为,在习惯上不作为一般行政行为对待。司法行为,在习惯上不作为一般行政行为对待。2、我国、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已经授权检察机关对刑事司法行已经授权检察机关对刑事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为进行监督。如:如: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第76条;第条;第224条条3、根据我国、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刑事司法行为违的规定,因刑事司法行为违法而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获得救济。法而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获得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1条第条第2款: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一)行政诉讼法第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条规定的行为;(二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实施的行为;(三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刑事司法行为1、行政调解行为:、行政调解行为:行政主体在民事纠纷中作为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基于行政主体在民事纠纷中作为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基于自愿原则,通过教育、劝解和说服等方法,促使双方当自愿原则,通过教育、劝解和说服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妥协从而解决争议的活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妥协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动。是现代社会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时化解矛盾是现代社会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的有效手段,是行政主体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和纠纷的有效手段,是行政主体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例如: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第5条规定:条规定:“归于因民归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微弱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管理行为,情节微弱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2、行政仲裁行为、行政仲裁行为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进行裁断的活动。民事争议进行裁断的活动。目前,这类目前,这类“行政仲裁行政仲裁”仅有劳动争议仲仅有劳动争议仲裁裁劳动法劳动法第第79条;条;81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1条第条第2款: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一)行政诉讼法第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条规定的行为;(二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实施的行为;(三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刑事司法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通过中所采取的通过示范、提供咨询意见、建议、训导等示范、提供咨询意见、建议、训导等方式方式而实施的一种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而实施的一种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特征特征非强制性非强制性可自由选择性可自由选择性不具有相对人必须履行的法律后果不具有相对人必须履行的法律后果相对人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相对人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行政机关的指导受行政机关的指导“意愿意愿”,不接受不会导致相对人承,不接受不会导致相对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容易让人产生误解: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具有强制力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不规范的表述不规范的表述意图:进一步强调意图:进一步强调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的特质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的特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1条第条第2款: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一)行政诉讼法第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条规定的行为;(二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实施的行为;(三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刑事司法行为案例:案例:某县城镇居民某县城镇居民张某与李某张某与李某围绕宅基地使用权围绕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发生纠纷1986年年县政府作出确权决定:县政府作出确权决定:该宅基地由李某使用该宅基地由李某使用双方的纠纷暂时得到平息双方的纠纷暂时得到平息事隔一年后事隔一年后张某觉得自己吃了亏,到处上访申诉张某觉得自己吃了亏,到处上访申诉1996年年地区行署经审理作出答复:地区行署经审理作出答复: 维持县政府的决定维持县政府的决定张某提起诉讼张某提起诉讼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当事人对业已确定的行政行为提起申诉,有关(受理当事人对业已确定的行政行为提起申诉,有关(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作出申诉的)行政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处理)行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处理)行为为理解:理解:1、“当事人当事人”: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2、“原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已超过诉讼期限,已不能提起行已超过诉讼期限,已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政诉讼对这类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有权再次审查,可以撤对这类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有权再次审查,可以撤销销“原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作出,作出“新的行为新的行为”,也可作出,也可作出决定维持决定维持“原有行为原有行为”3、重复处理行为的核心:、重复处理行为的核心:“维持维持”原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响,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可见可见如果允许对这类如果允许对这类“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就是在事实上取消了起诉的时效,意味着相对人可就是在事实上取消了起诉的时效,意味着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将一个已丧失起诉时效的行为以通过申诉的方式,将一个已丧失起诉时效的行为提交法院进行重新审查,这样做不利于维护行政法提交法院进行重新审查,这样做不利于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减少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任度,律关系的稳定,减少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任度,从而使行政行为永远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使行政行为永远处于不稳定状态。这就是否定这就是否定“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的可诉性的主要理由。的可诉性的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1条第条第2款: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一)行政诉讼法第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条规定的行为;(二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实施的行为;(三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刑事司法行为案例:案例:王某王某开了一家小卖店,经营日用小商品。开了一家小卖店,经营日用小商品。为了多赚钱,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做起生产资料为了多赚钱,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做起生产资料批发零售业务。批发零售业务。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赶到王某处查处,恰巧王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赶到王某处查处,恰巧王某不在。某不在。工商局向王某发了一个通知:告知王某工商局向王某发了一个通知:告知王某3日内到工日内到工商局接受调查。商局接受调查。王某到法院起诉王某到法院起诉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主要是指:主要是指:还没有成立的行政行为还没有成立的行政行为以及以及还在行政机关内部运还在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行为等。作的行为等。将这类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主要将这类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主要理由:理由: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相对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相对人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实际意义。(因为,行政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实际意义。(因为,行政诉讼中在救济)诉讼中在救济)再说,法院过早的介入行政程序,会对行政效率再说,法院过早的介入行政程序,会对行政效率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第三章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32个(新疆个(新疆2个)个)375个个3133个个行政诉讼管辖是指: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理解(法律意义):理解(法律意义):1、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行政诉讼管行政诉讼管辖明确了:辖明确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件的权限同级(不同地域)法院之间受理第同级(不同地域)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2、对于当事人而言,、对于当事人而言,行政诉讼管辖明确了:行政诉讼管辖明确了: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那一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那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法定管辖法定管辖裁定管辖裁定管辖级别级别管辖管辖地域地域管辖管辖指定指定管辖管辖移送移送管辖管辖管辖权管辖权的转移的转移是是否否有有法法律律直直接接规规定定基基于于法法院院的的纵纵横横组组织织系系统统的的不不同同(根据决根据决定方式定方式的不同的不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根据不同情形下确定管根据不同情形下确定管辖法院的标准的不同辖法院的标准的不同)确定管辖法院的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的标准:作出最初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最初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行政机关所在地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17条;条;若干问题解释若干问题解释7条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17条: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的。若干问题解释若干问题解释7条:条: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根据不同情形下确定管根据不同情形下确定管辖法院的标准的不同辖法院的标准的不同)确定管辖法院的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的标准:作出最初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最初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行政机关所在地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17条;条;若干问题解释若干问题解释7条条确定管辖法院的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的标准: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的所在地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18条;条;19条;条;若干问题解释若干问题解释9条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18条:条: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19条: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干问题解释若干问题解释9条条行政诉讼法第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第四章第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主体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人当事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原告原告被告被告第三人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翻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译人、勘验人等行政诉讼原告行政诉讼原告一、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一、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二、行政诉讼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原告资格”三、三、“原告资格原告资格”的转的转移移一、什么是原告?一、什么是原告?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组织。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组织。24条条1款:依照本法(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款:依照本法(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41条(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条(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理解:理解:主体形式而言:原告是个人或组织主体形式而言:原告是个人或组织成为原告的主观要件成为原告的主观要件:(个人或组织)认为具体行:(个人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成为原告的程序要件成为原告的程序要件:(:(个人或组织)向法院提起个人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上述概念:只不过是上述概念:只不过是“现象的描述现象的描述”,对实际操作无任,对实际操作无任何意义。(不能就此判断出能否成为原告)何意义。(不能就此判断出能否成为原告)因为,并非(个人或组织因为,并非(个人或组织=起诉人)主观上认为具体行起诉人)主观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起诉到法院,法院就会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起诉到法院,法院就会确认原告地位确认原告地位法院审查:原告资格后,通过了,才有机会成为原告法院审查:原告资格后,通过了,才有机会成为原告二、何谓二、何谓“原告资格原告资格”某一个人或组织(起诉人)充当原告(获取原告资格某一个人或组织(起诉人)充当原告(获取原告资格证书)所应具备的条件证书)所应具备的条件从法院的视角而言,从法院的视角而言,“原告资格原告资格”意味着:法院认定意味着:法院认定“原告身份原告身份”的客观标准(要件)的客观标准(要件)法律意义:法律意义:在行政案件的在行政案件的“受理受理”环节上设环节上设“门槛门槛”,防止滥诉,防止滥诉(即防止人为地制造不存在的案件),从而,节省诉(即防止人为地制造不存在的案件),从而,节省诉讼资源讼资源为此,为此,司法解释司法解释12条明确了(法院)认定条明确了(法院)认定“原原告身份告身份”的客观标准的客观标准如:一般认为,法院认定如:一般认为,法院认定“原告身分原告身分”的客观标准的客观标准为: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了起诉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了起诉人(某一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某一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里的这里的“侵犯侵犯”可以作出不同的理解可以作出不同的理解其结果也会不同其结果也会不同对此,对此,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长期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长期以来的争论(包括学术界、实务界)以来的争论(包括学术界、实务界)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法院)认定“原告身份原告身份”的客观标准:的客观标准:(准备要提起诉讼的)个人或组织(准备要提起诉讼的)个人或组织(=起诉人)与起诉人)与(他所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他所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解释:解释:“该具体行政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该具体行政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包括直接的影响、间接的影响)(包括直接的影响、间接的影响)”江必新江必新12条规定:条规定:评价:评价:(法院)认定(法院)认定“原告身份原告身份”的客观标准:较为宽的客观标准:较为宽松松起诉人进入法院(获取原告身分)的门槛不高起诉人进入法院(获取原告身分)的门槛不高行政相对人以外的相关人也完全可以具有原告资格行政相对人以外的相关人也完全可以具有原告资格如:如:行政机关许可甲公司建设高层建筑行政机关许可甲公司建设高层建筑而该建筑影响到邻居的相邻权(采光、通风权等)而该建筑影响到邻居的相邻权(采光、通风权等)邻居将具有原告资格邻居将具有原告资格为了实际操作上便于掌握,为了实际操作上便于掌握,“司法解释司法解释”13条具体列条具体列举了个人或组织(起诉人)获得原告资格的举了个人或组织(起诉人)获得原告资格的4种情形:种情形: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影响)个人或组织的相邻权、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影响)个人或组织的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的或公平竞争权的环境权;用水权;排水权;通行权;环境权;用水权;排水权;通行权;管线铺设权;通风权;采光权管线铺设权;通风权;采光权如:行政机关作出采矿许可,造成邻地使用权人的房屋倾如:行政机关作出采矿许可,造成邻地使用权人的房屋倾斜(侵犯了邻地使用人的斜(侵犯了邻地使用人的“不受危险的权利不受危险的权利”),这种情),这种情况下,该邻地使用人将具有况下,该邻地使用人将具有“原告资格原告资格”行政机关许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开设歌厅,造成超标噪行政机关许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开设歌厅,造成超标噪音,妨害邻居的正常休息(侵犯环境权)音,妨害邻居的正常休息(侵犯环境权)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影响)个人或组织的相邻权、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影响)个人或组织的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的或公平竞争权的经营者在竞争的交易活动中所享有的受到公正合经营者在竞争的交易活动中所享有的受到公正合理待遇的权利理待遇的权利如:几家航空公司同时申请某一条航线,主管机关批准如:几家航空公司同时申请某一条航线,主管机关批准其中某一家(没有相应条件的)航空公司占有该条航线,其中某一家(没有相应条件的)航空公司占有该条航线,从而侵犯其他航空公司的从而侵犯其他航空公司的“公平竞争权公平竞争权”几家房产公司都申请在某地盖房子,行政机关批给其几家房产公司都申请在某地盖房子,行政机关批给其中一家不具备条件的房产公司,从而侵犯其他房产公中一家不具备条件的房产公司,从而侵犯其他房产公司的司的“公平竞争权公平竞争权”行政机关作出禁止本地商店销售外地啤酒的决定,从而行政机关作出禁止本地商店销售外地啤酒的决定,从而侵犯外地啤酒企业的侵犯外地啤酒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公平竞争权”2、个人或组织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个人或组织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情形系的情形如: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斗殴,造成王某受轻伤如: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斗殴,造成王某受轻伤某县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处罚:罚款某县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处罚:罚款500元,拘留元,拘留7天天李某要求复议(王某成为复议程序中的第三人),市公安李某要求复议(王某成为复议程序中的第三人),市公安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撤销罚款处罚,维持拘留处罚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撤销罚款处罚,维持拘留处罚李某、王某均具有原告资格李某、王某均具有原告资格3、个人或组织(受害人)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个人或组织(受害人)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的情形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的情形行政机关拒绝或逾期而不作为行政机关拒绝或逾期而不作为如:某一单位将严重污染的化工设备转移给无污如:某一单位将严重污染的化工设备转移给无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使用染防治能力的企业使用造成大面积水体污染,致使某一养鱼专业户的鱼塘内造成大面积水体污染,致使某一养鱼专业户的鱼塘内鱼苗部分死亡鱼苗部分死亡该专业户要求行政主管机关作出处理,而该行政机关该专业户要求行政主管机关作出处理,而该行政机关拒绝或迟迟不追究加害单位的法律责任拒绝或迟迟不追究加害单位的法律责任受害人(养鱼专业户)将具有受害人(养鱼专业户)将具有“原告资格原告资格”受害人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受害人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4、(个人或组织)与被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个人或组织)与被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情形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情形如:个人或组织在得到行政机关的建筑许可以后,已着如:个人或组织在得到行政机关的建筑许可以后,已着手动工修建,却收到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许可的通知:理手动工修建,却收到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许可的通知:理由是该许可违法由是该许可违法某制药厂家在已得到卫生主管部门生产(某种药品的)某制药厂家在已得到卫生主管部门生产(某种药品的)许可的情况下,已购买机器设备和原材料,正当进行批许可的情况下,已购买机器设备和原材料,正当进行批量生产时,却收到卫生主管部门的撤销许可通知量生产时,却收到卫生主管部门的撤销许可通知施工企业在与行政机关签订某公共工程的承包合同以施工企业在与行政机关签订某公共工程的承包合同以后,已与另一民事主体签订了购销合同,行政机关却后,已与另一民事主体签订了购销合同,行政机关却单方变更(承包)合同,致使购销合同对该施工企业单方变更(承包)合同,致使购销合同对该施工企业已无履行的利益已无履行的利益这类情况下,行政机关尽管通过撤销这类情况下,行政机关尽管通过撤销/变更(错误、违变更(错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追求)了公益、法律的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追求)了公益、法律的实质正义,但其代价是:破坏(执行)法律的稳定性,牺质正义,但其代价是:破坏(执行)法律的稳定性,牺牲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利益牲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利益三、原告资格的三、原告资格的“转移转移”情形:情形:1、具有、具有“原告资格原告资格”的个人死亡的个人死亡该个人的该个人的“近亲属近亲属”获得获得“原告资格原告资格”24条条2款款个人个人配偶配偶子子女女父父母母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外孙子女与该个人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与该个人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司法解释司法解释11条条1款款2、具有原告资格的个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具有原告资格的个人:被限制人身自由近亲属近亲属“以该个人的名义以该个人的名义”代为代为获得获得“原告资原告资格格”司法解释司法解释11条条2款款3、具有原告资格的组织:终止、具有原告资格的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组织获得承受其权利的组织获得“原告资格原告资格”24条条3款款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被告被原告起诉指控实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起诉指控实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25条、若干解释条、若干解释19-21条条规定:不同情形下规定:不同情形下确定确定“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被告”的详细规则的详细规则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5条条1款款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5条条2款款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是被告25条条2款款被告是指:被告是指: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该组织是被告25条条4款款5、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5条条4款款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5条条5款款7、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19条条8、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20条条1款款9、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20条条2款款10、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20条条3款款11、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21条条12、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22条条1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22条条第五章第五章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一、一、概念概念二、种类二、种类三、举证责任三、举证责任四、各种证据规则四、各种证据规则五、衡量证据证明程度的标准五、衡量证据证明程度的标准六、证据的保全六、证据的保全提供证据的规则提供证据的规则调取证据的规则调取证据的规则出庭作证的规则出庭作证的规则质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认证规则一般认为,证据是指:一般认为,证据是指: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的事实,并可以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的事实,并可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的存在与否的事实。证明案件特定事实的存在与否的事实。证据必须具备如下要件:证据必须具备如下要件:1、具有客观真实性;、具有客观真实性;2、具有关联性、具有关联性(证(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3、具有合法性、具有合法性一、概念一、概念二、二、种类种类三、举证责任三、举证责任四、各种证据规则四、各种证据规则五、衡量证据证明程度的标准五、衡量证据证明程度的标准六、证据的保全六、证据的保全提供证据的规则提供证据的规则调取证据的规则调取证据的规则出庭作证的规则出庭作证的规则质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认证规则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证据可分为各种种类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证据可分为各种种类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31条规定:依照证据的形式特征(表条规定:依照证据的形式特征(表现形式),将证据划分为现形式),将证据划分为7个种类个种类1、书证、书证2、物证、物证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一、概念一、概念二、种类二、种类三、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四、各种证据规则四、各种证据规则五、衡量证据证明程度的标准五、衡量证据证明程度的标准六、证据的保全六、证据的保全提供证据的规则提供证据的规则调取证据的规则调取证据的规则出庭作证的规则出庭作证的规则质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认证规则举证责任是指: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提供不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后果的一种法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后果的一种法律上的责任。律上的责任。理解:理解:1、从形式意义上而言:、从形式意义上而言:举证责任意味着: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举证责任意味着: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2、从实质意义上而言:、从实质意义上而言:举证责任预示着(隐藏着):一种法律后果举证责任预示着(隐藏着):一种法律后果当当事人没能承担举证法律责任时,将导致法律后果:当当事人没能承担举证法律责任时,将导致法律后果:败诉败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32条;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若干问题的解释释(简称:(简称:若干解释若干解释)26条;条;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1条条详细规定了详细规定了“被告被告”的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若干解释若干解释27条;条;若干规定若干规定4、5、7条条详细规定了详细规定了“原告原告”的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的举证责任及相应规则及相应规则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32条:条:若干解释若干解释26条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担举证责任。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没有相应的证据。若干规定若干规定1条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据。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及相应规则及相应规则若干解释若干解释27条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若干规定若干规定4条条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5条条若干规定若干规定7条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六章第六章起诉与受理起诉与受理起起诉诉一、起诉的概念一、起诉的概念教科书教科书543页页简言之,起诉就是:公民等诉请法院保护其合法简言之,起诉就是:公民等诉请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权益的行为。基本特征:基本特征:主观性主观性起诉人寻求司法保护的意思表示起诉人寻求司法保护的意思表示这种这种“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起诉)能否(起诉)能否“成功成功”(即得到法(即得到法院的肯定而进入法院的门槛),则取决于:院的肯定而进入法院的门槛),则取决于:起诉(成功)的条件起诉(成功)的条件实体条件实体条件程序条件程序条件二、起诉(成功)的条件(二、起诉(成功)的条件(=实体要件)(实体要件)(41条)条)从起诉人的视角而言:从起诉人的视角而言:意味着:能否成功的提起意味着:能否成功的提起诉讼(而被法院接受)诉讼(而被法院接受)从法院的视角而言:从法院的视角而言:意味着:能否作为一宗行政意味着:能否作为一宗行政案件予以受理(而决定立案案件予以受理(而决定立案审查)审查)意义:意义:基本特征:基本特征:客观性客观性对起诉人的起诉是否予以受理的客观标准对起诉人的起诉是否予以受理的客观标准1、起诉人具有、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原告资格”(关键条件)(关键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被告只要起诉人指认被告即可只要起诉人指认被告即可至于是不是至于是不是“真正的被告真正的被告”(此阶段)尚无法认(此阶段)尚无法认定定(形式要件)(形式要件)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形式要件)(形式要件)起诉人要求法院给予保护起诉人要求法院给予保护的权益的范围、内容的权益的范围、内容如: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具体如: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据以支持起诉人诉讼据以支持起诉人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请求的事实和理由4、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5、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属于受诉法院管辖三、起诉(成功)的程序条件三、起诉(成功)的程序条件1、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要求、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要求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起诉期限起诉期限”的意义:的意义:促使公民等尽快行使诉权促使公民等尽快行使诉权保障公民等尽快地实现诉权保障公民等尽快地实现诉权限制权利限制权利保障权利保障权利起诉期限起诉期限直接起诉的直接起诉的QSQX经复议的起诉的经复议的起诉的QSQX一般一般QSQX特殊特殊QSQX一般一般QSQX特殊特殊QSQX3个月个月15日日起算日:起算日:当事人当事人知道知道作出具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行政行为之日起算日:起算日: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收到复议复议决定书之日决定书之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16条(条(30日日););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50条(条(15日日)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第第41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未告知公民等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其知道或应公民等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最长不得超过2年年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第第42条:(由于某种原因)公民等条:(由于某种原因)公民等不知道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对涉及不动产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年提起诉讼的,法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院不予受理。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第第39条:公民等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条:公民等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法定职责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日内不履行的,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等在公民等在紧急情况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前款规定的限制(当事人可以立即提起诉讼立即提起诉讼)。)。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第第43条:由于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起诉期限起诉期限直接起诉的直接起诉的QSQX经复议的起诉的经复议的起诉的QSQX一般一般QSQX特殊特殊QSQX一般一般QSQX特殊特殊QSQX3个月个月15日日起算日:起算日:当事人知道作出具体当事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行政行为之日起算日:起算日:当事人收到复议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决定书之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39条(条(5日日)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第第41条:复议机关作出复议裁决时,条:复议机关作出复议裁决时,未未告知告知公民等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等知道公民等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不得超过2年年。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第第43条:由于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2、遵循法定的、遵循法定的“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规则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规则”“复议前置复议前置”规则规则“复议选择复议选择”规则规则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第第33条:法律、条:法律、法规规定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意味着:公民等既可选意味着:公民等既可选择复议也可选择诉讼进择复议也可选择诉讼进行救济,两者中只能行救济,两者中只能择择二为一二为一,一旦选定,即,一旦选定,即不得更改不得更改受受理理1、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法院对公民等提起的行政诉讼进行审查,对认为法院对公民等提起的行政诉讼进行审查,对认为符合法定起诉(成功)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审理符合法定起诉(成功)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审理的诉讼活动。的诉讼活动。2、对起诉予以审查内容:、对起诉予以审查内容:起诉(成功)的实体条件与程序条件起诉(成功)的实体条件与程序条件3、对起诉审查之后,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起诉审查之后,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处理:立案受理立案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限期补正第七章第七章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一、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范依据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范依据三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冲突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冲突及其适用规则及其适用规则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作出裁判的活动。过程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作出裁判的活动。理解(特点):理解(特点):1、主体、主体法院法院2、性质、性质司法监督(审查)司法监督(审查)对行政行为法律适用的对行政行为法律适用的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行政管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行政管理中发生的具体案件事实,选择并引用特定的法律规范,理中发生的具体案件事实,选择并引用特定的法律规范,作出具体的处理,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作出具体的处理,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对某一行政管理事项的第一次法律适用对某一行政管理事项的第一次法律适用3、所适用的、所适用的“法律法律”的范围的范围极为广泛极为广泛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例、单行条例、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4、“适用适用”形式形式多样多样“依照依照”(52条):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参照参照”:规章(规章(53条)条)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62条)条)5、适用、适用“效力效力”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终局效力终局效力一、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二、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范依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范依据三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冲突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冲突及其适用规则及其适用规则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范依据是指: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范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规范。为合法性的法律规范。不同形式、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不同形式、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条例、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些各种法律规范在行政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些各种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地位、作用是不同的。讼法律适用中的地位、作用是不同的。根据上述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地位、作用根据上述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地位、作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范依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范依据强制性依据强制性依据任意性依据任意性依据法院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法院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必须直政行为合法性时必须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接适用的法律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例(52条)条)法院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法性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和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情形,自己决定是否适性文件情形,自己决定是否适用的规范用的规范规章(规章(53条)条)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司法解释62条)条)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62条条1款)款)国际条约(国际条约(72条)条)一、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范依据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范依据三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冲突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冲突及其适用规则及其适用规则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冲突是指: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冲突是指:如下的现象(情形)如下的现象(情形)在适用法律规范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有时会出在适用法律规范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对同一事实有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都适用,而现对同一事实有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都适用,而这些法律规范的规定却不同,如分别适用就会有这些法律规范的规定却不同,如分别适用就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不同的裁判结果。如:如: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为规定的起诉期限为15日;日;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为规定的起诉期限为5日日在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冲突在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冲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特别特别冲突冲突情形分析情形分析适用规则适用规则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特别法律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特别法律规定与普通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定与普通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特别法优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规则普通法规则如:如: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规定的起诉期限为期限为15日;日;治安管理处罚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为规定的起诉期限为5日日层级层级冲突冲突各种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就同各种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冲突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冲突上位阶法优于上位阶法优于下位阶法规则下位阶法规则如: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冲突;地方如: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冲突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冲突同级同级冲突冲突情形分析情形分析适用规则适用规则各种效力等级相同的法律规范各种效力等级相同的法律规范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而产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冲突生的冲突立法法立法法85条、条、86条条如:法律之间的冲突;行政法如:法律之间的冲突;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等规之间的冲突等时际时际冲突冲突就同一事项,新的行政法律规范就同一事项,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冲突致而产生的冲突“新法优于新法优于旧法旧法”规则规则区际区际冲突冲突情形分析情形分析适用规则适用规则我国主权范围内不同法我国主权范围内不同法域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冲域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突目前尚无解决此类冲突的目前尚无解决此类冲突的规则,可以考虑按规则,可以考虑按“属地属地原则原则”来解决来解决专指:大陆与香港、澳专指: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法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律规范的冲突区域区域冲突冲突我国主权范围内同一法我国主权范围内同一法域的没有隶属关系的不域的没有隶属关系的不同行政区域之间法律规同行政区域之间法律规范的适用冲突范的适用冲突行政案件由何地法院受行政案件由何地法院受理,就适用何地的法律理,就适用何地的法律规范规范目前尚无解决此类冲突的目前尚无解决此类冲突的规则,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则,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分别适用“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户籍地法户籍地法”“居住地法居住地法”“法人登记地法法人登记地法”“争争议标的所在地法议标的所在地法”等规则等规则第八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第八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一、一、行政诉讼判决行政诉讼判决二、行政诉讼裁定二、行政诉讼裁定三、行政诉讼决定三、行政诉讼决定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具体行政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判断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判断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合法与否法与否”,既可推导出,既可推导出“有效与否有效与否”因此,没有必要专门对因此,没有必要专门对“有效与否有效与否”作出判断处理作出判断处理合法即有效;违法即无效合法即有效;违法即无效但在特殊情况下这种逻辑关系不成立但在特殊情况下这种逻辑关系不成立如:某市城市规划局违反(有关建筑物之间间隔距离的)如:某市城市规划局违反(有关建筑物之间间隔距离的)规定,批准该市的公安机关在某居民小区旁边盖了一栋规定,批准该市的公安机关在某居民小区旁边盖了一栋高大的办公楼。由于距离过近,致使大批居民的住宅无高大的办公楼。由于距离过近,致使大批居民的住宅无法采光。法采光。于是,居民将城市规划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规划局的于是,居民将城市规划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规划局的批准行为。批准行为。法院判决:确认规划局的批准行为违法,但有效。法院判决:确认规划局的批准行为违法,但有效。因为,规划局的行为虽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因为,规划局的行为虽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但该批准行为一旦被撤销,公安局的办公楼成了非法建但该批准行为一旦被撤销,公安局的办公楼成了非法建筑,应予拆毁。这将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筑,应予拆毁。这将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并非违法即无效并非违法即无效违法而有效违法而有效划分标准:划分标准:根据判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根据判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行政判决的种类行政判决的种类维持判决维持判决驳回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请求判决撤销判决撤销判决关注:关注:法院对被诉行为作出怎样的评判法院对被诉行为作出怎样的评判法律意义(效果)法律意义(效果)种类种类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意味着:法院对被诉行为的肯定法院对被诉行为的肯定;对原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告诉讼请求的否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意味着:意味着: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对被诉行为的一定程度的(并非完全的)对被诉行为的一定程度的(并非完全的)肯定肯定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意味着:法院对被诉行为的否定法院对被诉行为的否定;对原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支持诉讼请求的支持确认判决确认判决履行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变更判决法律意义(效果)法律意义(效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司法判定有效进行司法判定责令被告责令被告限期履行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法定职责对对显失公正显失公正的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院直接予以改变法院直接予以改变种类种类“维持判决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的适用条件: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54条条1款款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符合如下三个条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符合如下三个条件1、证据确凿、证据确凿必须真实、合法必须真实、合法(质的要求)(质的要求)必须充分必须充分(量的要求)(量的要求)2、适用法律规范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法定程序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情形: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情形:司法解释司法解释56条条1、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不合理问题的情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不合理问题的情形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该被诉行为)的情形变更或者废止(该被诉行为)的情形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备用性条款)、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备用性条款)良性循环良性循环P238如:如:司法解释司法解释50条条3款:款: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法院经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情形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情形撤销判决的适用情形:撤销判决的适用情形:1、主要证据不足(不满足、主要证据不足(不满足“对证据的量的要求对证据的量的要求”或或“对对证据的质的要求证据的质的要求”)次要证据次要证据2、适用法律规范错误、适用法律规范错误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缺少正确的法律根据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缺少正确的法律根据如:应当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应当适用此条款如:应当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应当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彼条款;适用了无效的法律规范等等却适用了彼条款;适用了无效的法律规范等等3、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步骤违法步骤违法手续违法手续违法形式违法形式违法如:违反了如:违反了“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先调查取证后裁决”法定次法定次序序如:违反了法定的通知、送达、批准等手如:违反了法定的通知、送达、批准等手续要求续要求如:不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如:不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口头宣布口头宣布4、超越职权、超越职权层级越权:层级越权:如: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如: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能越权:职能越权:如:甲行政机关行使了乙行政机关的职权;如:甲行政机关行使了乙行政机关的职权;无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无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行使了外部行政职权行使了外部行政职权地域越权:地域越权:程度越权程度越权如:行人闯红灯,依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如:行人闯红灯,依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只能处以关规定,只能处以5元以下罚款,如果处以元以下罚款,如果处以20元罚款,就是程度越权。元罚款,就是程度越权。行政机关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实施其行政机关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实施其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之现象之现象5、滥用职权、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违背法律规范授予该职权的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违背法律规范授予该职权的目的、精神和原则,不当行使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目的、精神和原则,不当行使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之现象之现象判断标准:判断标准:从形式上看从形式上看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在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作出的表面上是表面上是合法的合法的从主观上看从主观上看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故意故意”作出作出的的明知明知“违背法律规范授予该职权的目的、精神和原则违背法律规范授予该职权的目的、精神和原则”,但出于,但出于“种种不当目的或考虑种种不当目的或考虑”,仍决意而为,仍决意而为从客观上看从客观上看所实施的行为严重背离法律规范的目的、所实施的行为严重背离法律规范的目的、精神和原则,不合法理、显失公平(实质精神和原则,不合法理、显失公平(实质上违法)上违法)如:以权谋私、武断专横、反复无常、任意拖延办理如:以权谋私、武断专横、反复无常、任意拖延办理“确认判决确认判决”的适用情形:的适用情形:司法解释司法解释57条、条、58条条1、法院认为被诉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法院认为被诉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诉讼请求的情形2、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义务实际意义的情形务实际意义的情形法院可以作出合法或有效的判决法院可以作出合法或有效的判决法院应作出(被告不作为)违法的确认判决法院应作出(被告不作为)违法的确认判决4、被诉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情形、被诉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情形法院应作出(该被诉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法院应作出(该被诉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3、被诉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情形、被诉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情形法院应作出(该被诉行为)违法的判决法院应作出(该被诉行为)违法的判决5、被诉行为违法,但撤销该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被诉行为违法,但撤销该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法院应作出(该被诉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告法院应作出(该被诉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该被诉行为已造成原告损失的,应依法判决被告该被诉行为已造成原告损失的,应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判决履行判决”的适用条件:的适用条件: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54条(三)条(三)项项1、被告依法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被告依法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这是适用这是适用“履行判决履行判决”的基础的基础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法律规范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法律规范规定(认可)的理由(认可)的理由2、行政相对人向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行政相对人向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一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一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适用“履行判决履行判决”的前的前提提4、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能够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能够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有效维护。适用适用“履行判决履行判决”的目的目的的适用适用“履行判决履行判决”的关键的关键“变更判决变更判决”的适用情形:的适用情形: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54条(四)条(四)行政主体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虽然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形行政处罚虽然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形式上不违法,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条件,但在处式上不违法,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条件,但在处罚上明显不公正,违反了社会一般公正观念,让当事罚上明显不公正,违反了社会一般公正观念,让当事人承担了不应有其承担的过度义务,损害了公民等的人承担了不应有其承担的过度义务,损害了公民等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行为(实质上的违违法行为(实质上的违法)法)(并非不合理行为)(并非不合理行为)一、行政诉讼判决一、行政诉讼判决二、二、行政诉讼裁定行政诉讼裁定三、行政诉讼决定三、行政诉讼决定行政诉讼裁定是指:行政诉讼裁定是指: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就解决案件所涉及的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就解决案件所涉及的程序问题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可见,行政诉讼判决与行政诉讼裁定有可见,行政诉讼判决与行政诉讼裁定有共同点共同点:两者均是:两者均是:法院针对行政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法院针对行政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行政诉讼判决与行政诉讼裁定的区别行政诉讼判决与行政诉讼裁定的区别判决判决裁定裁定所处理的问题所处理的问题实体问题实体问题程序问题程序问题所适用的诉所适用的诉讼阶段讼阶段审理终结时适用审理终结时适用诉讼中的任何阶段诉讼中的任何阶段都可以适用都可以适用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实体法实体法程序法程序法当事人是否有当事人是否有上诉权上诉权有(除了最高法院有(除了最高法院的一审判决外)的一审判决外)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情形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情形法院在处理如下各种(诉讼过程中的)事项时,法院在处理如下各种(诉讼过程中的)事项时,适用适用“行政诉讼裁定行政诉讼裁定”这一特定的处理方式这一特定的处理方式1、法院在作出、法院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时的处理决定时2、法院在作出、法院在作出“驳回起诉驳回起诉”的处理决定的处理决定时时3、法院在对当事人的、法院在对当事人的“管辖异议管辖异议”申请作出处理时申请作出处理时4、法院在作出、法院在作出“终结诉讼终结诉讼”处理决定时处理决定时5、法院在作出、法院在作出“中止诉讼中止诉讼”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时时6、法院在作出、法院在作出“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或或“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决定决定时时7、在诉讼期间,法院就原告的、在诉讼期间,法院就原告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执行”申请作出处理时申请作出处理时8、法院在作出、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处理决定时处理决定时9、法院在作出、法院在作出“先予执行先予执行”决定时决定时10、法院就原告的、法院就原告的“撤诉撤诉”申请作出处理时申请作出处理时11、法院在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时、法院在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时12、法院就、法院就“中止或终结判决、裁定的执行中止或终结判决、裁定的执行”作出处理作出处理时时13、法院发现、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规规定”,而作出处理时,而作出处理时14、法院就、法院就“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作出决定作出决定时时15、其他情形、其他情形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确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确有错误,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有错误,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一、行政诉讼判决一、行政诉讼判决二、行政诉讼裁定二、行政诉讼裁定三、三、行政诉讼决定行政诉讼决定行政诉讼决定是指:行政诉讼决定是指: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作出的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作出的判定。判定。判决判决裁定裁定决定决定适用范围适用范围裁判后的裁判后的司法救济形式司法救济形式案件的实案件的实体问题体问题案件的程序案件的程序问题问题诉讼中的一诉讼中的一些特殊问题些特殊问题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可以上后可以上诉诉二审判决后二审判决后可以申请再可以申请再审审可以申可以申请再审请再审既不能上诉既不能上诉又不能申请又不能申请再审再审行政诉讼决定的适用情形行政诉讼决定的适用情形法院在处理如下各种(诉讼过程中的)事项时,法院在处理如下各种(诉讼过程中的)事项时,适用适用“行政诉讼决定行政诉讼决定”这一特定的处理方式这一特定的处理方式1、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而报请到上级法院,在这种情况下,由上级法院审判,而报请到上级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上级法院就是否准许作出判定时适用上级法院就是否准许作出判定时适用“决定决定”方式方式2、法院作出、法院作出“合并审理合并审理”的判定时的判定时3、法院对、法院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进行判断时进行判断时4、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行为作出、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行为作出“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处理时处理时5、法院在作出、法院在作出“是否准许延长诉讼期限是否准许延长诉讼期限”判定时判定时6、法院在作出、法院在作出“再审再审”判定时判定时15、其他情形、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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