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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二一二年七月二一二年七月)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公司章程目录总则 . 3公司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4股份 . 4股东和股东大会 . 7董事会 . 21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监事会 . 31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通知和公告 . 38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 42附则 . 422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京东方园林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京政体改股函【2001】48 号)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由北京东方园林有限公司变更设立;公司于 2001 年 9 月 12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11。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50 万股新股,并于2009 年 1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中文名称: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OrientLandscapeCo., 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甲 12 号电子城科技大厦 3 层 313号】邮政编码:100016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135.1296 万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3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首席设计师。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宗旨:专注于园林绿化领域的设计、施工、研究和开发,致力于使人类与自然更加和谐、使人类生活更加舒适和健康的崇高事业;本着追求完美、客户第一、不转包、不挂靠的经营原则,坚持设计创新、质量创优、服务一流的宗旨,通过满足顾客最大的需求,追求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以崇高的道德准则从事经营活动,关注并兼顾员工、客户、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承担社会进步,人类和谐发展的责任。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种植、销售园林植物;园林环境景观的设计、园林绿化工程和园林维护;销售建筑材料、园林机械设备、体育用品;技术开发;投资与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趋势、业务发展需要和公司自身发展能力,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可适时调整投资方针、经营范围和方式。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4股份发行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3366.13 万元。公司发起人以及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何巧女 2692.9040 万股,唐凯 405.6186 万股,刘骅168.3065 万股,陈允中 33.6613 万股,付颀年 33.6613 万股,桑俊 17.8405 万股,程慧琪 14.1378 万股;发起人以北京东方园林有限公司 200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 1:1 的比例折股。第十九条 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份总数为 5008.13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5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 要约方式;(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6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7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和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利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8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股份被司法冻结且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条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9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 修改本章程;(十一)(十二)(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十五)(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0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11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12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排除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公司承担。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13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前款规定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4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 代理人的姓名;(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15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16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以上。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17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公司年度报告;(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 发行公司债券;(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 本章程的修改;(五) 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六) 回购本公司股票;(七) 股权激励计划;(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8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因换届和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增补董事、监事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3%以上股东,可提出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1%以上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19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20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后立即就任。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21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22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零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23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董事会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4 人。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 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含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总额),决定公司资产用于融资的抵押额度;决定对其控股的公司贷款年度担保总额度;(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人选;(十二)决定公司向控股、参股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24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下列额度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及资产抵押事项:1、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10%以下比例的对外投资;2、租赁、承包、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授权经营、委托理财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10%以下比例的财产;(二)在下列额度内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1、单笔担保绝对金额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担保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下且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担保;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下且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下的担保;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在董事25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并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对担保事项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并应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如实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全部的对外担保事项。(三)在下列额度内决定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事项:1、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在 30%以下;2、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在 30%以下;3、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 30%以下;4、购买、出售、置换入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10%以上且不足3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不足 500 万元;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四)在下列额度内决定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至 5%之间的关联交易。(五)在下列额度内决定公司单笔借款事项:在公司资产负债比例不超过 70%的前提下,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15%以下的借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生和罢免。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中的过半数选举产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26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由公司董事会具体授权其行使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年度借款总额、租赁、出售、购买、委托和承包经营、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权力;(七) 在发生基于行业特点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九)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十)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监事会提议时;总经理提议时;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 会议时间、日期和地点;(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三) 会议期限;(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27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五) 拟审议的事项;(六)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七) 董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八)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主席的要求;(九)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就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七)、(十三)项事项以及就对外担保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就其余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式表决或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28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年以上。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 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四)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六)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第三节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根据需要,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履行其职责。29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首席设计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30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规章制度或处理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31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全体监事的 1/3。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32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免。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 检查公司财务;(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十) 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五十七条临时监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5 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33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三节监事会决议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是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以上。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34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 10%;(三) 支付股东股利。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如下:(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同、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母公司净利润的孰低者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每年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35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母公司净利润的孰低者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1) 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2) 公司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3) 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2、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 2 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36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股东利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37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 以专人送出;(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一条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二条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2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八十四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二节公告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38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39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 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40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 清理债权、债务;(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 支付清算费用;(二) 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三) 缴纳所欠税款;(四) 清偿公司债务;(五) 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41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二百零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零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第十二章附则第二百一十一条释义(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42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四) 总经理和公司法中的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副总经理和公司法中的副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第二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巧女)2012 年 7 月43东方园林公司章程(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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