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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内容概要一、管户人贷后管理的职责二、贷后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一、客户经理的工作职责1.监控贷款客户用款情况;2.检查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按规定收集客户经营及财务资料;4.报告异常情况;5. 撰写授信后管理报告;6. 贷款回收预控;7. 协助授信后管理人员开展需直接与客户发生联系的授信后管理工作;8. 对信贷资料的来源和业务检查的真实性负责 。 二、贷后管理的具体要求1.受信人贷款使用监管2.受信人资金账户监控3.受信人网上走款监管4.授信后审批条件落实的跟踪5.定期实地检查6.抵质押物价值管理7.授信后资料的收集和更新8.撰写贷后管理报告 (续上)9.定期核对账目10.授信到期前回收预控11.信贷业务复查12.授信业务风险预警、报告13.问题授信处理方案跟踪14.特殊贷款管理15.授信后管理工作交接1.受信人贷款使用监控贷款使用用途监控;在给受信人办理用款手续时,管户人应认真审查其用途及相应的文件,是否符合审批条件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禁止将贷款用于股本性权益投资以及公款私存,不得对直接来源于贷款的资金为受信人出具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的资金证明。在授信出账后的10个自然日内,管户人对授信资金实际流向和用途进行跟踪检查。1.受信人贷款使用监控贷款使用金额监控 ;金额监控实行分级审批:凡受信人一日内累计支取贷款资金占贷款余额的20%或100万元及以下的(取两者中金额较少的),由柜台电话通知管户人;凡受信人一日内累计支取贷款资金达到贷款余额的20%或100万元以上的(不含100万元)(取两者中金额较少的),由管户人签字审批;凡受信人一日内累计支取贷款金额超过贷款余额的50%或500万元以上的(不含500万元)(取两者中金额较少的),由管户机构负责人/团队长签字审批。如果是小企业授信,凡受信人一日内累计支取贷款资金不超过贷款余额的20%或者50万元以下的(取两者中金额较小的),须由管户人签字确认;超过上述标准的,由管户机构负责人/团队长签字审批。贷款使用的台账记录 ;受信人使用贷款单笔支取金额大于授信余额20%或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需由管户人做好用款记录,填写贷款资金流向跟踪表。每份表可以填写多笔用款记录,月末归档保管。贷款检查的报告记录 。在授信出账后的10个自然日内,管户人必须对授信资金实际流向和用途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详细纪录在首次授信后管理报告中。在授信出账后的10个自然日后的全部授信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分别记录在各期贷后管理报告。发现与审批用途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向管户机构负责人和分行信贷管理部报告。2.受信人资金账户监测帐户资金使用的用途监测 在给受信人办理用款手续时,管户人应认真审查其用途及相应的文件,监管其用途是否符合业务范围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帐户资金使用的金额监测 金额监测实行分级审批。当受信人走款后账户资金余额小于或等于授信余额时,受信人一日内累计支取资金达到贷款余额的20%或100万元以上的(不含100万元)(取两者中金额较少的)由管户人签字审批;受信人一日内累计支取金额超过贷款余额的50%或500万元以上的(不含500万元)(取两者中金额较少的)由管户机构负责人签字审批。帐户监测的台账记录 对受信人一日内累计支取资金达到贷款余额的20%或100万元以上的(不含100万元)(取两者中金额较少的),管户人均应填入账户资金流向跟踪表,每张表可以填写多笔走款记录,每季末归档保管。 3.受信人网上走款监管网银监管帐户设置 出帐前审查管户人在授信出账前,应查实受信人是否为我行网上银行客户,是否设为监管账户。帐户监管设置申请受信人申请:受信人填写18银网.企业用户网上业务申请表(变更申请)(在营业部柜台领取),在填写基本信息后,在“其它需求”一栏列出可以转入的收款人户名和账号。在经管户人审核后上报分行运营管理部,管户人跟踪落实设置手续。支行申请:支行可以直接向分行运营管理部申请限制受信人网上银行走款帐户功能。3.受信人网上走款监管帐户监管设置类型金额监管:如审批意见无专款专用要求,则由支行或受信人发起,申请将其网上账户设为监管账户,支行填报对公授信客户网上银行交易监管申请书,报送分行运营管理部,由分行运营管理部完成设置手续。管户人必须跟踪落实。限制账户:如审批意见要求专款专用的,则还必须将网上银行限制收款帐户,支行填写对公授信客户网上银行交易监管限制帐户申请书,报送分行运营管理部,由分行运营管理部完成设置手续。管户人必须跟踪落实。3.受信人网上走款监管受信人网银走款 在受信人网上银行设置为监管帐户后,则每一笔转款均不能实时出账,经过后台落地处理。运营管理部落单处理人员会按照待处理菜单上注明的“客户经理及联系方式”与管户人联系,落单处理人员得到管户人肯定答复后予以出账,如得到否定答复,则撤销交易。分行运营管理部认为必要时,会要求支行填写对公授信客户网上银行走款通知书,管户机构和管户人须遵照执行。如申请了限制转入帐户,企业提交限制帐户以外的转款信息,网银将自动限制其资金转出。 4.授信后审批条件落实的跟踪研究审批意见的附加条款 授信审批通过后,对有附加条款的授信,管户人应通知分行贷后监督管理人员,在后者的指导下,研究审批意见能否落实、如何落实、措施是否可行。如不可行,无法落实,立即报告管户机构负责人,并报告分行贷后监督管理人员;同时查清出现无法落实审批条件的原因,按流程上报申请要求修改审批条件或增加风险控制措施;在更改审批意见未获得批准前,管户人不得提出出账申请。 合同明确 对要求授信后落实的审批条件,应写入授信合同作为补充条款;如果条件内容较多,无法在授信合同其他事项的空白处表述清楚,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书;对审批要求过程监控的授信,应仔细分析监管过程的各个环节及措施,用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的形式明确具体监管措施。4.授信后审批条件落实的跟踪合同审核 所有补充协议及合同补充条款,应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或者文本管理系统提交总行信贷资产管理部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核之后方可与受信人签署。贷后落实 管户人应跟踪落实并实时将执行情况记入当期授信后管理报告。对执行补充协议及合同补充条款过程中的各个重要环节,管户人应收集相应的资料,并放入二级档案保管。 如发现受信人未能履行补充协议及合同补充条款特别约定的,管户人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向本机构领导和分行信贷管理部报告授信风险预警信号报告。5.定期实地检查检查内容 授信业务情况:持续跟踪授信资金的使用和流向、收息情况,检查授信是否按授信前约定的用途使用,关注授信项目的进展和资金回笼情况,检查合同是否违约及限制条件是否出现 。受信人营运情况:考察受信人近期财务状况,通过核实和分析受信人近期财务报表,了解受信人销售收入、盈利、负债、存货、应收应付款变动情况以及融资和履约情况;了解涉及受信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如外部经营环境、重要人事变动、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涉及诉讼等情况。5.定期实地检查担保状况:对授信保证人应比照对受信人的检查内容进行实地检查。对授信的抵质押物,应定期查看其使用和收益情况。所有抵质押品应定期对其价值和变现能力进行评估,测算抵质押率,以确定其对我行授信的保障程度。5.定期实地检查授信效益情况:管户人应对受信人在授信后的结算情况、相关业务等作简单的测算和总结,以判断贷款综合收益情况。实地检查的特殊业务:其检查内容除一般要求外,应着重掌握有效财产(如存款、房地产、车辆、大额应收款、股权投资和债券等)的存放、产权等情况,重点检查授信业务的资金流向、回笼以及风险控制情况。5.定期实地检查检查频率 每隔90天进行一次实地检查的业务:6级以上(不含)业务;每隔30天进行一次实地检查的正常业务:审批要求全程监控、封闭运作类授信;每隔30天进行一次实地检查的特殊业务:已欠息三期以上或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授信客户风险评级在6级或以下的授信纳入问题授信名单的授信5.定期实地检查检查实施实地检查受信人经营场所,察看项目进展;查阅受信人、担保人经营、财务资料,了解财务经营变化情况;对特殊业务,收集有效财产凭证;将检查结果记入实地检查报告,并在当期贷后管理报告中进行反映。6.抵质押物价值管理 基本要求:检查抵质押物价值变化情况。房产类:每次实地检查时,应仔细察看抵押物状态;物业用于出租的,应了解其租金变化情况。抵押物价值可按比较法进行:选取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的二手物业,比较对象的选取,可以参考于报刊物业租售版或者深圳国土局网站。无法选取比较对象的,应向抵押物评估师进行咨询。土地类:每次实地检查时,应仔细察看抵押物状态。土地用于开发的,应了解工程进展;土地用于储备的,应了解周边市政建设情况。抵押物价值也可按比较法进行。无法选取比较对象的,应向抵押物评估师进行咨询。6.抵质押物价值管理股权类: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应定期从证券市场了解股票市场价格变化。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应定期了解股权所属公司经营情况、净资产变化情况、股权稀释情况,并与贷款发放时进行对比。6.抵质押物价值管理机器设备类:每次实地检查时,应仔细察看抵押物状态,了解其净值变化情况;有条件的,还应了解其市值情况。仓单质押、动产质押类:分行信贷管理部押品中心是该等质押物的核价和价格波动管理者。但管户人仍须专业价格信息网站、区域公开市场、厂家报价等渠道获取价格信息资料,测算抵质押率;并按押品中心的质物确定/调整通知书,落实跌价补偿。 7.授信后资料的收集和更新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至少每月一次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查询系统及时了解和收集受信人、担保人最新贷款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债项1-5级的按季收集受信人和保证人财务报表(须加盖公司财务章或公章,并有财务负责人签字)、主要资产明细表以及有关受信人、保证人经营管理的资料;债项6级(含)以下的,每月收集上述资料。小企业客户,客户没有财务报表的,管户人应根据客户主要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资料,按季编制简易财务报表。受信人、担保人为上市公司的,应从深沪交易所网站、指定报刊收集重要公告。每三个月查询受信人、保证人的贷款卡是否有效。每年借款人、担保人工商年检后,应及时查询并打印工商年检资料。7.授信后资料的收集和更新深圳管户机构管理的客户,还应查询深圳银监局风险监测系统并打印报告:债项6-12级以下授信须每月查询打印;债项1-5级以上每季查询打印。从深圳信用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受信人、担保人的信用、诉讼信息。从互联网、报刊杂志或者其他渠道收集受信人、担保人的报道或者信息。对于小企业客户,要按月收集银行代发工资情况、水电费缴纳情况、租金支付情况。要特别注重收集小企业的非财务信息,按季收集企业及其业主和主要股东的个人信用状况、公共信息、法定信息、身份信息和信用交易信息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技术水平、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等。有关查询、收集到的资料应交档案管理员入档保管。7.授信后资料的收集和更新系统录入和更新 对收集到的受信人和保证人财务报表,管户人应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发现业务信息、客户信息错误或客户信息发生变化的,管户人应及时在信贷系统中纠正或更新补录,保障信贷系统信息准确、完整。8.撰写贷后管理报告贷后报告的具体要求 内容要求:管户人应根据授信的债项评级或业务要求按规定的授信后管理报告格式中所列的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并注意对比以往授信后检查的情况,分析目前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并采取相应对策及措施。8.撰写贷后管理报告时间要求:债项评级1-3级授信每半年撰写授信后管理报告;债项评级4-5级授信每季度撰写授信后管理报告;债项评级6级及以下授信每月撰写授信后管理报告。低风险业务(100%保证金、存单质押、银票贴现业务)和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投标保函业务无需撰写贷后管理报告。额度类授信:自用授信额度可就额度受信人整体授信情况撰写授信后管理报告,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可免写授信后管理报告;他用授信额度应就额度受信人和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实际借款人分别撰写授信后管理报告。8.撰写贷后管理报告贷后报告的撰写程序 进入信贷管理系统贷后管理台帐,点击一笔业务,按格式要求逐步撰写;撰写完成后保存并生成报告;支行信贷业务负责人/团队长签署意见;将贷后管理报告打印并存档。如何撰写合格的贷后管理报告(见附件:贷后管理报告模块)9.定期核对账目每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1月30日分行运营风险与质量控制部负责余额对帐单的集中派发(注:管户人不接触余额对账单)。管户人应当配合分行运营风险与质量控制部的工作,督促未对帐客户完成对帐工作,核实、维护客户的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客户的对账情况与管户人的考核挂钩。其他8个月份的核对工作由管户人手工完成。9.定期核对账目授信余额对账单中的授信业务品种、授信金额、授信余额、额度余额、期限、欠息、保证金余额等,应按照信贷系统、营业部会计系统内容填制。每月第一个星期向授信客户发放授信余额对账单(一式二份)。如为异地客户,可以通过传真方式、邮政快递、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受信人核对账务,收回授信余额对账单。如为异地客户,应将原件寄回我行。管户人应跟踪落实。9.定期核对账目授信余额对账单发放、回收比例完成目标值为100%,最低回收率为90%。但债项6级及以下的,回收率须为100%。授信余额对帐单发放免除范围:低风险业务(100%保证金、存单质押、银票贴现业务)和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业务。如果受信人发现不符项的,应及时查找原因。经查为受信人原因的,要求完善账务登记;为我行原因的,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汇报。授信余额对账单须归档保管。10.授信到期前回收预控回收预控的时间和范围 管户人和支行/业务团队上报回收预控时,应预控两个月内到期的贷款。在授信业务到期前的30个自然日,管户人必须进行一次授信后检查,向受信人递送贷款到期通知书并要求受信人签收。 回收预控检查 检查内容除授信后管理报告要求内容外,还应着重了解受信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资金的落实情况,并对受信人按期还款情况做出预计。受信人在异地的,须进行实地检查,发放贷款到期通知书并取得回执。 10.授信到期前回收预控回收预控检查情况上报 预计可正常回收的授信业务,由信贷管理的综合员于每月末前上报两个月内到期贷款回收预控检查情况汇总表,填报未来两个月到期贷款预控情况。检查中发现到期不能足额及时回收的授信业务,管户人必须于检查完成的次日上报授信到期前回收预控异常情况报告,以纸质报告和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分行信贷管理部。贷款需要展期、借新换旧的,一律视为不能正常还款,需要填报授信到期前回收预控异常情况报告,在两个月内到期贷款回收预控检查情况汇总表中填写为“无法收回”。10.授信到期前回收预控 检查后跟踪处理 授信到期前3个工作日,管户人应当检查受信人的账户有无足够还款资金,对无足够资金的应要求受信人落实还款资金来源。授信到期日,管户人应根据借款人开具的还款支票扣收授信本金及利息。授信结清后,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中登记授信结清和担保解除,并及时收回抵质押物收据和退回抵押物权利凭证或质押物。10.授信到期前回收预控贷款出现逾期的,应于逾期次日向受信人、担保人发放贷款逾期催收函,并必须取得回执。受信人或者担保人在异地的,仍应取得回执原件,不得以传真件、邮件代替。授信逾期未还又没有批准继续授信的,原则上管户机构应在逾期当日依合同的规定扣收受信人在我行所有账户的资金直至欠款结清。特殊情况不宜扣收的,应报分行信贷管理部按规定权限审批。对逾期授信,一周内无法偿还的,应向分行信贷管理部上报授信风险预警信号报告。实行分期还款的授信和法人按揭类授信,在连续欠款达到2期的,必须发放贷款逾期催收函。 11.信贷业务复查复查范围 距授信出账时间或者上次复查时间相隔一年以上,且授信剩余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的业务,均纳入授信复查范围。但已剥离清收的授信、全额保证金质押(存单质押)的授信、委托贷款不需要复查。业务到期前续做的,管户人和管户机构上报续授信申请与授信复查日时间前后3个月以内的,复查与授信审批合并进行,不再单独复查。11.信贷业务复查复查的发起每一笔授信获得审批后,管户人对其中关于复查的条款做好工作记录,并通知分行贷后管理人员。在距复查日3个星期前按授信基础资料清单收集受信人、担保人资料并在信贷管理系统提交复查申请。11.信贷业务复查复查结果跟进管理 复查审批人提出新的风险提示的,管户人应主动通报管户机构负责人、授信后监督人员,针对新的风险提示与授信后监督人员组织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和跟踪落实。复查审批人要求改变授信条件的,管户人应主动通报管户机构负责人、授信后监督人员,争取按新的授信条件达成补充协议,如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问题授信处理流程进行后续管理。复查审批人要求提前终止授信的,管户人应及时、主动通报管户机构负责人、授信后监督人员,积极与客户沟通,争取协商提前还款。协商不成的,收集提前收回贷款的合同证据,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依法采取法律手段提前收回。无法获得相关提前收回贷款证据的,按问题授信进行后续管理。12.授信业务风险预警、报告预警信息收集 预警信息主要来源:监管部门和各银行机构发布的违约及预警授信受信人名单;其他银行授信风险评级下调的受信人;管户人在日常授信后管理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受信人;总行、分行在授信业务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受信人;具有授信风险主要预警信号及对策一览表所列情况的受信人;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存在潜在风险的受信人。12.授信业务风险预警、报告预警信息报告管户人对自行收集的或者在贷后检查中发现预警信息,在当日或者次日向分行信贷管理部上报授信风险预警信号报告。管户人在贷款逾期(包括特殊分次还款条件未能履行)、垫款、发生欠息的当日或不迟于次日向分行信贷管理部提交新增逾期、垫款、欠息贷款报告。相关机构对我行客户采取措施的,管户人须向分行信贷管理部上报外部机构对我行客户采取措施的报告。管户人和管户机构在接到分行信贷管理部预警风险提示的,应及时进行实地检查,并向分行信贷管理部提交授信风险预警信号核查报告。 12.授信业务风险预警、报告预警客户的监控 管户人和管户机构对分行信贷管理部列为观察授信(名单由分行信贷管理部下发)的客户额度内后续用款须经分行贷后管理人员同意。管户人和管户机构对于有信贷业务余额的观察授信和问题授信,应对该受信人的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进行监控,必要时需申请冻结该受信人的结算账户。13.问题授信处理方案跟踪问题授信的界定 问题贷款包括:12级评级客户评级或债项评级为6级(含)以下的授信;逾期的各类贷款、押汇、商票贴现;垫款;欠息贷款;分行信贷管理部认定无风险的临时性逾期、垫款、欠息除外。13.问题授信处理方案跟踪问题授信的日常管理问题授信由分行信贷后管理部统筹管理。管户人和管户机构应配合分行信贷管理部的工作,提供其需要的协助,包括档案查询、联系受信人和保证人;须持续跟踪分行制定的优化方案落实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向分行汇报问题授信优化进展情况。分行认为必要的,应书面汇报问题贷款汇报台账。对问题授信,管户人在授信后管理报告中除要反映一般授信后管理内容外,还应重点反映风险因素的形成原因、原有风险化解方案的效果、财产清查结果、有无新的风险因素出现、新的方案建议等。13.问题授信处理方案跟踪管户人对问题贷款每月至少一次实地检查,每月进行一次资料收集和更新,积极展开财产清查,逐项查明受信人、担保人主要资产项目真实状况,特别注意收集受信人、担保人资产权属凭证。问题授信出现授信合同规定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管户人应收集证明上述情况的证据,为提前收回贷款的法律行动提供证据支持。分行信贷管理部决定对问题授信进行起诉或者剥离的,管户人和管户机构应当配合办理各项手续如文件签章、费用缴纳、剥离表格填报等,不得进行任何阻挠,或者向受信人、担保人透露不应告知的信息。13.问题授信处理方案跟踪问题授信额度使用的管理 对于没有实施的问题贷款授信额度,分行信贷管理部认为应当终止的,管户人和管户机构应当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特别管理,未经分行信贷管理部批准,不得使用。14.特殊贷款管理封闭/项目贷款a)打包贷款:打包贷款授信后管理的重点是资金的使用,涉及到购料、生产、合同及信用证的履行等各个环节。管户人应根据受信人提供的采购合同逐笔审核资金用途,重点审核采购合同中标明的商品是否与信用证商品有关,收款人是否与采购合同中的卖方一致,量是否匹配。资金出账应由管户人逐笔签字认可,并记入贷款档案。受信人资金出账后,管户人应根据采购合同跟踪受信人的收货及厂家生产情况,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催促受信人按期交单,并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货物出口装船发运,受信人向我行交来全套单据后,管户人应跟踪单据寄出后的收汇情况。收到打包贷款项下信用证款项后,无论贷款是否到期,应即时归还打包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如遇到开证行拒付,应及时向分行信贷管理部上报授信风险预警信号报告(附件3),纳入问题授信进行管理。同时应立即通知受信人与国外进口商协商,与集中作业部国际业务单证中心随时保持联系,并密切关注出口货物的情况。 14.特殊贷款管理b)进口押汇业务:进口押汇授信后管理的重点是对进口货物流向的掌握。在押汇申请人提取货物前,管户人和管户机构应留置进口货物所有权证书、提货凭证等法律文件;在押汇申请人办妥手续提货时,管户人和管户机构还应取得对进口货物的境内销售合同并与买方约定货款回笼方式并监督执行。管户人必须对押汇申请人进口押汇项下货物的流向、数量、金额、货款回笼期限及方式等详细记录在授信后管理报告中。如果进口货物存入公仓的,必须要有与仓库的三方监管措施;当进口货物出售买方提货时,管户机构应通过与买卖双方订立三方协议的方式,落实企业销售货款回笼到我行账户。货款回笼后必须用于归还押汇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买方未付款或未与买卖双方订立三方协议,不得提取押汇项下货物。控制货款回笼,监督三方协议的履行。管户人和管户机构应定期对受信人及担保人的财务状况以及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受信人的资金动向,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分行信贷管理部上报授信风险预警信号报告。在远期信用证承兑到期日或进口押汇到期日前10日,管户人应督促受信人将足额款项转入保证金账户,保证按期兑付。管户人和管户机构应严格控制进口押汇的期限,采取实地监控等措施降低风险。对发生押汇逾期的受信人,应向分行信贷管理部上报新增逾期、垫款、欠息贷款报告,及时按问题授信进行管理,并立即停止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待受信人归还全部逾期融资款项后,才可视情况恢复受信人的授信额度的使用。 14.特殊贷款管理c)应收帐款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授信后管理的重点是应收账款回收的监管。管户机构必须与应收账款权利人签订质押合同,其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金额、付款期限、对应的基础交易、有无争议等均应获得应收账款付款人的确认。应收账款项回笼的监管主要在于收款账户的管理和质押人经营情况、资金进出的监控,管户人做好跟踪管理。普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跟踪用于质押的应收款的回收情况,受信人的回款账户应在我行控制之下,不得更改贷前已确认的应收款回款账户,款项回笼后应用于归还贷款或转入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密切关注质押应收账款收、付双方的关系,当发现双方对应收账款出现争议可能卷入诉争或双方关系恶化时,应及时向分行信贷管理部上报授信风险预警信号报告,按问题授信进行管理。为避免双方因行使抵消权而殃及质押应收账款,应要求受信人提供新的担保措施。以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在贷款期间,不得允许受信人转移在我行开立的出口退税专户。管户人应每月向国家税务局查询审核及退税情况,当退税款拨入出口退税专户时,无论贷款是否到期,均应立即扣收贷款本息。款到期后,若出口退税款尚未拨入退税专户,管户人应及时通知受信人用其他收入归还贷款本息,并向国家税务局查询退税未到账的原因以及企业是否存在影响退税的不利因素。对证实退税不能实现而又未清偿到期贷款的受信人,应及时上报新增逾期、垫款、欠息贷款报告按问题授信进行管理。 14.特殊贷款管理d)车商授信业务:商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的重点是对汽车合格证档案的管理及合格证释放的管理。管户人和管户机构应严格合格证监管的一级档案管理,合格证的上缴和释放应遵守分行信贷管理部押品中心的规定。管户人和管户机构对授信额度的使用必须与审批条件保持一致,按审批意见要求的用途和厂商使用授信额度。管户人应每月关注车价市场行情,了解经销商购货成本、最新销售价格及销量、财务结算情况,收集最新财务报表,对照监管车牌数量及保证金余额, 核查车牌监管率。监管率不足时,应采取增加监管合格证数量或提前归还部份贷款等补救措施。管户机构在更换汽车合格证时,应注意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车型要与审批要求保持一致。管户人应实地调查车辆销售情况,定期盘查借款企业实际库存,核实财务报表反映的情况,与库存监管的合格证发动机号对照,并且要关注合格证留置我行时间,原则上要求我行持有的合格证距出厂日期不得超过4个月,审批另有规定的除外。合格证超过4个月又未在限定时间内更换的,应按问题授信处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管户人应经常检查受信人销售情况及售车资金的回笼情况,承兑到期前15日,应督促受信人将足额款项转入保证金账户,保证按期兑付。出现承兑垫款的,应上报新增逾期、垫款、欠息贷款报告,按问题授信处理。 14.特殊贷款管理e)房地产项目贷款:房地产项目贷款授信后管理的重点是保证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管户机构应与贷款人、建筑商签订项目监管协议,明确贷款审批条件、资金使用范围、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及方式、建设工期、销售和资金回笼、贷款偿还安排等。管户人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逐笔审核贷款的支用,确保贷款用于工程建设和按计划销售回笼。贷款期间管户人应与施工监理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实地察看工程进展,关注施工质量,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注意发现有无拖欠工程款、有无事实上的施工队带资承包、项目资金需求有无新缺口、方案有无变化、有无意外事件发生等,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授信风险预警信号报告,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所有实地察看情况均应记入授信后管理报告。管户人应密切留意贷款项目的销售和资金回笼情况,未封闭的贷款,条件成熟的应争取提供配套按揭贷款作为还款来源。封闭贷款以按揭归还的,购房首期款应由我行代收。管户人机构应严格按审批条件的规定上报出账申请。以前出账后有未落实审批条件情况的,不得继续上报出账申请。信人办理预售证申请释放土地证时,管户人须上报审批。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从押品中心申请取证。贷款回收前,如发现受信人故意挪用资金到项目以外的用途,或受信人、施工方串通虚设拖欠工程款假象,或受信人隐瞒重大计划、事故的,应及时上报授信风险预警信号报告,作为问题授信处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原则上不得与发展商签订预售楼款监管协议。如果有必要签订预售楼款监管协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担预售款的监管机构的监管义务,非经工程监理机构书面通知,不得直接向发展商划转预售款。 14.特殊贷款管理f)仓单质押业务:我行实行押品集中管理,仓单由分行信贷管理部押品管理中心集中保管。管户人在从仓储公司取得仓单后,应填写仓单交接明细表,连同仓储公司出具的质押监管确认书一并交分行押品中心进行交接。对于先票后单的业务,管户人须在规定期限人向押品中心上交仓单。因业务需要释放仓单的,应填写纸质押品释放申请表、解除监管通知书(版本由仓储公司提供),同时走EOA流程由管户机构负责人向分行押品管理中心申请。对押品管理中心的工作要求、工作提示,管户人应跟踪落实。仓单质押业务贷后管理重点是对质押货物的监管。贷后管理应关注授信企业的经营、监管措施的落实和仓单货物的价格变动等情况,并需注意控制授信用途符合审批要求,以及贸易销售回款及时回笼我行。管户人在授信业务出账时,建立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台账,以后每次发生业务,都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登记台账,对仓单货物、保证金、风险敞口进行管理,详细记载每笔货物的进出、库存、价格等情况。确保账目清晰、规范,控制授信融资操作风险。管户人应定期、不定期实地查验、核对货物库存等工作。对发现有影响授信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汇报,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应关注每批货物的库存时间,如发现货物库存时间超过合理周转期限的,应当密切监控客户的经营情况。管户人应经常关注质押货物的价格变动情况,当发生货物市场行情大幅下跌影响授信安全时,应及时督促融资客户尽快增加质押物或存入足额保证金,对不及时履行的客户应当要求其提前归还授信。若融资客户出现经营状况恶化,仓单货物的贸易业务失利,货物价格大幅下跌等可能影响还款的异常情况,先票后单业务无法在规定时间取得仓单、以及发现质物仓单、货物面临潜在的权属争议、货物存在重大的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产品问题风险,管户人应及时停止该企业在我行的授信业务,及时填写授信风险预警信号报告上报分行信贷管理部。 14.特殊贷款管理g)按揭贷款业务:楼宇按揭贷款的授信后管理重点是监控每月供款及欠款情况、楼盘的工程进度、房产证的办理以及发展商与业主是否存在重大纠纷等情况,并密切注意市场变化。如出现欠款,管户人应积极主动追收,欠款期数达到规定条件的,应及时要求发展商回购,并及时填写授信风险预警信号报告上报分行信贷管理部。发现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房产证办理障碍等可能引起发展商与业主重大纠纷的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后及时填写授信风险预警信号报告上报分行信贷管理部,警惕出现烂尾楼。授信后管理过程中发现假按揭的,应立即要求发展商回购此房;没有发展商回购或发展商拒绝回购的,应及时填写授信风险预警信号报告上报分行信贷管理部。严格保证金管理,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用发展商保证金代垫按揭户的供楼款而不及时对断供受信人采取法律措施,尤其是当发展商与按揭贷款人存在反租、垫息保证关系时。商铺类按揭贷款,要注意发展商是否对按揭铺位结构进行改造,以避免出现按揭贷款合同与实际标的物无法对应、抵押物难于处置的局面。一旦发现发展商对按揭铺位结构进行改造,及时填写授信风险预警信号报告上报分行信贷管理部。发现有发展商反租或发展商提供垫息吸引业主买楼的,应及时填写授信风险预警信号报告上报分行信贷管理部,仔细分析其反租或垫息方案对贷款人供款的潜在风险影响,注意避免相关法律风险。履约险项下汽车消费按揭贷款,可按同一保险公司进行批量管理。该类贷款应重点跟踪欠款情况,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督促保险公司理赔。 14.特殊贷款管理异地贷款异地贷款除执行授信后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贷后管理规定外,还应执行异地贷款管理规程,具体要求如下:a)异地银团贷款:如在合作协议中明确我行承担贷后管理责任的,管户人每半月至少联系借款人和当地银行一次,形成异地贷款电话访谈记录,每季进行实地检查、收集报表、撰写贷后管理报告。如未在合作协议中明确我行承担贷后管理责任的,管户人每月至少联系当地银行一次,形成异地贷款电话访谈记录。14.特殊贷款管理b)异地买方信贷:管户人应建立买方信贷业务台账,对异地借款人的贷后检查可以采取电话联系方式,至少每月联系一次,形成异地贷款电话访谈记录。每季对卖方的代偿能力进行分析,形成专题检查报告(具体要求同贷款调查报告)。如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卖方在深圳的,管户人每月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如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卖方在异地的,管户人每季进行一次实地检查。c)其他异地贷款除异地银团贷款、异地买方信贷之外的异地贷款,管户人须建立异地贷款管理台账。 15.授信后管理工作交接交接 移交管户人填写贷款交接表,连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三级档案,一并交接交人、监交人确认。监交人应为管户机构负责人、公司业务负责人或者综合员。 交接确认 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确认。自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完毕起,贷款管理责任由接交人承担。贷款剥离的程序、要求由总行信贷资产管理部清收室负责,管户人、管户机构应予配合。信贷管理系统中管户人变更 移交管户人在信贷系统更改管户人。移交管户人离行,信贷系统管户人未更改的,由支行/业务团队填报信贷管理系统信息更改申请表,由信贷系统管理部门进行更改。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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