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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 从国内采购的政策以及结算一、出口加工区定义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又称加工出口区。狭义指某一国家或地区为利用外资,发展出口导向工业,扩大对外贸易,以实现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目标,专为制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而开辟的特殊区域,其产品的全部或大部供出口。广义还包括自由贸易区、工业自由区、投资促成区和对外开放区等。有单类产品出口加工区和多类产品出口加工区之分。后者除加工轻纺工业品外,还加工生产电子、钢铁、机械、化工等产品。出口加工区由自由贸易区发展而来。二、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一)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其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具体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2.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3.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物品的清单,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放行。上述货物或物品,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税,不予退还。 4.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商务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加工区的货物,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二)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物品,应运入加工区内海关指定仓库或地点,区外企业填写出口报关单,并持境内购货发票、装箱单,向加工区的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三)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须经区内企业进行实质性加工后,方可运出境外。进出口管理方面海关对进、出出口加工区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一律在区内办理。三、保税区定义保税区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保税区结算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自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从区外进入保税区,以及房屋、土地的批租、租用,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算。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前款货物或者物品,已经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保税区的货物需从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者保税区内的货物运往另一保税区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货物从区外进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进入区外,由保税区外的企业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货物从保税区运到境外,或从境外运抵保税区,区内企业不办理核销手续。第二十八条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代理出口的,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核销手续后,持代理协议将外汇原币划转区内企业;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代理进口的,区内企业持代理协议和外汇局的核准件将外汇汇往区外企业,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和核销手续。第二十九条区内企业代理区外企业进口的,由区外企业持代理协议将外汇汇往区内企业,同时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保税区的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如果货物不入保税区 从工厂运到码头直接出口 ,所有结汇和退税的流程完全等同于一般的贸易企业 如果货物入保税区 再从保税区出到境外 保税区不监管外汇 没有外管局 直接用出境清单和合同去银行就可以 退税等同于一般性企业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的政策区别 (一)在退税政策方面: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物料、国产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等,视同出口,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保税区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物料等视同出口,须待货物实际离境后方可办理退税手续。 (二)在通关模式方面,出口加工区对货物进出口采取“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新通关模式;保税区则对货物进出口采取异地报关或转关运输的方式,手续繁杂。(三)在功能上,出口加工区的功能是单一的,主要从事加工生产;保税区的功能相对丰富,主要包括四个:加工、贸易、仓储和展示。 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比较(四)在国内税收政策上,国家对区内加工出口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保税区内国家对应税劳务没有免税优惠。(五)在成品内销政策方面,加工区内企业销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按制成品征税。保税区内企业销往境内区外的货物,只有当内销成品完全由进口料件组成时,才按成品征税。(六)在管理方式上,出口加工区采取全封闭、卡口式管理,海关在围网及卡口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并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保税区由海关实行围网管理,并实行小时工作制度。 (七) 、在审批手续方面,出口加工区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合同备案只需管委会审批。审批手续简化为一个环节、一道手续;保税区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合同备案只需管委会审批。(八)在监管模式方面,出口加工区取消手册,实行电子底帐管理。企业通过EDI申报电子数据,经海关审核后,自动存入电子底帐;保税区实行登记手册管理。涉及合同打印、加贴防伪标签、核发登记手册等多道环节。(九)在监管手段方面,出口加工区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技术,企业-主管海关-口岸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区则基本以人工监管为主。计算机在管理中的应用程度较低。海关均需进行中期下厂核查,部分保税区海关实行与企业联网。 (十)在深加工结转方面,出口加工区之间、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之间,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保税区企业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可开展深加工结转。(十一)在合同变更方面,出口加工区合同变更手续较简化,直接可以办理;保税区合同变更手续较繁琐,须按合同备案程序到各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十二)在核销管理管理方面,出口加工区实行计算机滚动核销,每半年核销一次;保税区则逐合同手工核销,手续烦、效率低,每份合同核销须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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