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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v 第一节 总 则v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安全可靠发电,维护电网稳定,特制定本规定。v 第二条 发电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v 第三条 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二节 目 标v 第四条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v 1不发生重大事故;v 2杜绝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控制轻伤;v 3不发生全厂和升压站全站停电事故,不发生有电厂责任的电网事故;v 4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v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v 6不发生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v 7不发生灰坝垮塌、溃坝、水淹厂房事故;v 8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v 9控制一类障碍,全年考核性非计划停运次数与非计划停运小时数少于安徽分公司考核值,争创“零非停”机组及“零非停”企业;v 10实现年度两个百日安全生产周期;v 11创建无违节企业;v 12安全生产问题库综合整改率力争达到100%;v 13危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完成率100%;v 14发电企业投资和管理的多种产业项目、多经公司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v 15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事件(级),烟尘、废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现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v 16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任务。 v 第五条 发电企业及多经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v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v (二)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v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 v (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三节 责任制v 第六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v 第七条 发电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v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v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v (三)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等,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v (四)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v (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履行职责;v (六)组织制定、落实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v (七)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特别是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v (八)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v (九)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v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v (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v 第八条 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v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v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v (三)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等,及时协调和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v (四)及时了解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定期主持本单位安全分析会,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v (五)组织制定、落实本单位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v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v (七)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全年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v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v (九)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v 第九条 各单位和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v 第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并执行连带责任考核。在四级控制中,上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安全监督v 第十条 发电企业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厂安全监察部是发电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v 第十一条 主要生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可设兼职安全员。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v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v (一)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v (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v (三)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v (四)监督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v (五)参加和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v (六)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问责、处罚的建议或意见;v (七)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v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v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v (二)有权制止违节作业、违节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v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厂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v (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第五节 规程制度v第十四条 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v 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v 第十五条 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v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v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v (三)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网的调度要求,编制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v多经公司要结合本单位的工艺流程的特点及管理要求,编制本单位的规程,按规定批准后执行;v (四)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v (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消防规程、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按规定批准后执行;v (六)根据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v 第十六条 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v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v (二)至少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v (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v第十七条 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v 第十八条 实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设备缺陷管理和生产任务单制度等;施工作业必须执行工作票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三措一案。v 第十九条 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节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v 第二十条 每年应编制并实施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v 第二十一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v 第二十二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上级颁发的标准,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 v 第二十三条 安全性评价、星级考评、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v 防汛、抗震、防大风、大雾、冰雪等恶劣天气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v 第二十四条 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专项使用。 第七节 教育培训v 第二十五条 新入厂(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v 第二十六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v (一)运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进行仿真机培训。v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v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v 第二十七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v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及反事故演习;v (二)离开运行岗位1个月及以上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或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一般岗位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两个轮值,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v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v (四)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220kV及以上升压站的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v (五)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消防、运行人员(控制室)应掌握正压式呼吸器使用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v 第二十八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v 从事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的培训,取得相应任职资格证书。v 第二十九条 定期考试v (一)发电企业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设备和运行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上级、分公司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v (二)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v (三)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v 第三十条 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v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v第三十二条 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v 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v 第三十三条 应及时组织学习、分析、探讨上级印发的系统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v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三不伤害”。 第八节 例行工作 v 第三十五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v 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v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v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节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v 第三十六条 安全日活动v 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车间领导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v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事故通报;分析发电企业、车间和班组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节现象;分析星级考评存在的问题;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岗位应急预案、岗位应急设施的使用等为主要内容。 v 第三十七条 安全分析会v 厂部、车间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和各项工作的改进措施。v 第三十八条 安全网例会v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安监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v 第三十九条 安全检查v 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春季和秋季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v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v第四十条 安全简报、通报v 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分析安全情况和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v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出一期。安全简报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趋势分析、违节考核、两票执行、两措计划执行、问题库整改、重大危险源评估及动态监控、星级考评、安全监督例行评估情况及分析、多经及交通安全。v 第四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v 每年一季度由总工程师负责,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实施针对性的监控措施。 第九节 承发包工程v 第四十二条 建立承发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的形式、内容,规范审批程序及各方应承担的责任。v严禁雇佣临时工。v 第四十三条 对外承包和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安全监察部审查同意。 v第四十四条 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v (一)审查承包方是否具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以及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v (二)审查承包方的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和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要求,审查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安全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是否科学可行、完备。v (三)审查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特种设备、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具有检验资质部门的检验报告;特种设备是否具有安装、维修等相关资质。v (四)审查承包方安全监督人员配备情况。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100人的是否配有两名专职安全员;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特殊危险项目是否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资质证书。 v 第四十五条 实行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制。无专业资质证、无涉及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施工简历及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无涉及的特种作业资质均一票否决。v 第四十六条 作为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v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六十四条所列条件。v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员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必须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v (三)在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人身伤害及危险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要事先督促承包单位做好危险点分析,明确并限定准入人数,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v (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v (五)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做为附件。 v第四十七条 发包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v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v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v (三)承包方应执行甲方有关安全文明生产、保卫、防火、交通等方面的规章制度;v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和承包方应交纳安全保证金的有关规定;v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v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交底,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v (七)对现场存在多个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要签定交叉作业安全协议书;v (八)聘请监理单位的发包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安全协议书上签字认可。 v 第四十八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v 第四十九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违节作业时,发包方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v 第五十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v 第五十一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v 第五十二条 “黑名单”制度v (一)对于违反规定、违节作业导致人身伤害和设备、火灾等事故的承包单位,进行永久备案,终身禁止再合作。v (二)对于冒名顶替、偷盗等不良行为被逐出厂的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备案,终身不得再进厂。v (三)发包方的招标部门、武保处和安监部,在办理招投标短名单审查、外来人员准入证和进厂证时,应分别与“黑名单”单位和人员进行比对,严禁此类单位和人员再次入厂。 v 第五十三条 作为承包方承包上级系统以外的工程,必须做好以下工作:v (一)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措施;v (二)要求发包方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提供相关的设备技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v (三)检查现场的各项劳动防护措施、安全设施,符合现场作业安全的要求。v 第五十四条 承包系统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监督管理到位,对于现场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影响人身安全的,安全监察部要积极与发包方交涉,必要时要求发电企业的现场工作人员停工。v 第五十五条 禁止车间、班组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十节 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v 第五十六条 自上而下逐级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演练,配备相关应急救援物资,防止危急事件发生,保证危急事件发生后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的有序进行。v 第五十七条 应急救援要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公共领域或影响公众的危急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要积极配合电网经营和调度机构做好防止电网瓦解及大面积停电等保证电网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v 第五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发电企业负责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上级、分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v 第五十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v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节 考核与奖惩v 第六十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节指挥、违节操作、违节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v 第六十一条 安全工作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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