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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北二區高中高職圖書館研習班蒞臨參訪2010.12.072現職現職: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台北大學圖書館館長台北大學圖書館館長 兼職兼職:教育部教育部9797、9898年度委託財團法人評鑑中心年度委託財團法人評鑑中心評評 鑑委員鑑委員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仲裁法審訂編纂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仲裁法審訂編纂 法務部法務部仲裁法仲裁法修正委員修正委員 法務部法務部民法物權編民法物權編修正委員修正委員 財團法人櫃臺買賣中心上櫃審議委員財團法人櫃臺買賣中心上櫃審議委員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審議委員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審議委員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常務監察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常務監察人吳光明教授簡介3經歷經歷: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改制為國立台北大學改制為國立台北大學) 總務主任總務主任 國立台北大學主任秘書國立台北大學主任秘書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專業研究所所長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專業研究所所長學歷學歷: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博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奧地利維也納大學訪問學者奧地利維也納大學訪問學者 德國慕尼黑大學訪問學者德國慕尼黑大學訪問學者 美國美國Georgetown UniversityGeorgetown University訪問學者訪問學者 加拿大卡加利大學訪問學者加拿大卡加利大學訪問學者 加拿大多倫多大學訪問學者加拿大多倫多大學訪問學者 榮獲榮獲20032003年美國年美國FulbrightFulbright獎學金獎學金 赴美參加美國仲裁協會之仲裁人教育訓練赴美參加美國仲裁協會之仲裁人教育訓練4法律與生活 -由智慧財產權談起主講人:吳光明教授5校 園 著 作 權校園內常見之著作權問題1.網路下載影音與傳輸之違法性2.圖書館資源使用上的侵權問題學校教職員生對著作權應有更深一層的了解與認識,圖書館也需多加宣導。臺北大學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做法 圖書館館藏圖書館所有館藏均須為符合著作權之合法印行刊物。提醒各系所圖書採購人員尊重智慧財產權。圖書館影印機管理於影印區揭示警語如下:使用本館圖書資源時,請確依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從事重製(影印、列印、掃描、複製等)行為,且每人以一份為限。資料僅限用於個人學術研究,不得用於營利行為。教師指定參考資料區本圖書館所提供的專業服務以輔助教學與研究為主。本館設置教師指定參考資料區,每學期教師得指定學生閱讀相關圖書,該區圖書不得外借,方便學生在館內閱讀。電子資源使用規範提醒使用者遵守相關規定使用說明:1.嚴禁大量、連續及利用任何軟體,系統化下載及列印全文內容,並僅限個人學術研究使用,請勿流通及進行商業營利;違反上述規定,致損及本校使用權,一經查證屬實,將處以停權處分,並由讀者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2.請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將檢索所得之資料內容,如文字、圖表或版權聲明加以編輯、引申,或以任何形式與其他資料組合。3.因部份資料庫有上線人數限制,使用完畢請務必立即離線。12 1.民法第66條動產2.民法第369條3.民法第805條4.質押?是質還是押?5.近親不能結婚6.犯罪除罪化7.倚天屠龍記8.律師團體訴訟法律小故事13證券市場運作之法律關係圖解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金管會金管會金管會金管會證期局證期局證期局證期局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商證券商開戶開戶契約契約證券商證券商投資人投資人開戶開戶契約契約投資人投資人交易交易契約契約交易交易契約契約1開戶契約:證券經紀商與投資人訂立開戶契約:證券經紀商與投資人訂立受託契約。受託契約。2交易契約:證券商與交易所訂立供給交易契約:證券商與交易所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3上市契約: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二條規上市契約: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定辦理。4強制仲裁:證券商與交易所強制仲裁:證券商與交易所證券商證券商相互間。相互間。5任意仲裁:證券經紀商與投資人。任意仲裁:證券經紀商與投資人。投資人投資人投資人投資人開戶開戶契約契約開戶開戶契約契約證券商證券商投資人投資人投資人投資人交易交易契約契約開戶開戶契約契約開戶開戶契約契約14民法財產法財產法親屬親屬 債債身分法身分法總總則則物物權權繼承繼承 法例、人、物、法例、人、物、法律行為、期日及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期間、消滅時效、 權利之行使權利之行使 15法律的淵源與種類 法律的淵源 直接法源直接法源法法理理 習習慣慣 間接法源間接法源 判判例例法法律律 憲憲法法 命命令令 職職務務命命令令 法法規規命命令令 解解釋釋 自自治治法法規規 條條約約 外外國國法法學學說說 16法律的淵源與種類 法律的種類法律的種類原原則則法法與與例例外外法法 母母法法與與子子法法 固固有有法法與與繼繼受受法法 國國內內法法與與國國際際法法 普普通通法法與與特特別別法法 成成文文法法與與不不成成文文法法 強強行行法法與與任任意意法法 公公法法與與私私法法 實實體體法法與與程程序序法法 17 法的意義法是人類共同生活中為形成秩序維繫和平解決衝法是人類共同生活中為形成秩序維繫和平解決衝突實現自由可透過權威機關之強制力所實施的規突實現自由可透過權威機關之強制力所實施的規範範。 1. 1.法是人類才有的現象法是人類才有的現象 2. 2.自然界沒有法律自然界沒有法律,但是人類可透過經驗研究但是人類可透過經驗研究 找出其中具有反覆性的自然律找出其中具有反覆性的自然律 3. 3.自然法論是有關於人類法律妥當性之理論自然法論是有關於人類法律妥當性之理論, 其嘗試在某種的自然中尋找其立論基礎其嘗試在某種的自然中尋找其立論基礎。 18權利的要素結構與種類權利客體權利客體權利主體權利主體權利的法規屬性權利的法規屬性 請請求求權權權利標的權利標的支支配配權權公權公權權利相對人權利相對人權利的作用方式權利的作用方式 形形成成權權抗抗辨辨權權私權私權公權公權國國內內公公權權國國際際公公權權財產權財產權非財產權非財產權債債權權物物權權智智慧慧財財產產權權人人格格權權身身分分權權19權利主體人p權利能力: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20權利主體人p行為能力:指得以自己行為取得特定權利或負擔義務。滿二十歲為成年。(。(有行為能力)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禁治產之原因消滅時,應撤銷其宣告。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21權利主體人p 責任能力:指因不法行為,能受法律制裁之能力。 責任能力之有無,以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意思能 力)為斷。(。(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187187條)22權利主體人p特別能力:法律就某種人之某種行為,特別規定其能力者。如:收養者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20歲以上(民法10731073條)。)。如:訂婚能力:男1717歲、女1515歲,結婚能力:男1818歲、女1616歲。(。(民法973973、980980條)。)。23物權利客體之一 物為為物權之客體,並與一切法律關係有直接間接關係,如給與債務之給付,除債務人之行為外,尚以物為必要。24物之種類 1. 1.不動產與動產不動產: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民法6666條)動產: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民法6767條) 2. 2.主物與從物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如手錶與錶帶)。)。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如眼鏡之鏡片與鏡架)。)。如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民法6868條) 3. 3.孳息天然孳息: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法定孳息: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民法6969條) 孳息之歸屬: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民法7070條) 25法律行為發生效果之一般要件 1. 1.當事人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 2. 2.標的須適法、可能、確定、妥當 3. 3.意思表示健全。 特別要件:個別法律行為生效所須具備之要件, 如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非經登記不 生效率。26法人之權利能力法律創設法人是指自然人以外,由法律所創設,得為權利及義務之主體之團體。法人成立原則:法人非依民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民法25)法人設立登記: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民法30)法人權利能力: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 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民法26)法人之機關: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 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董事就法人 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 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民法27)法人侵權責任: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 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28)法人之消滅:法人經解散後,須經清算程序,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 償債務,將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清算終結,清算人向 法院聲請清算終止之登記。法人清算終結之日,其權利能 力消滅。 27法人之權利能力法律創設p 法人之種類:1. 1.社團法人:以社員為基礎,為人的組織體。如公司、工會等。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如公司法)之規定(民法4545條)。)。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民法4646條)。)。2. 2.財團法人:以財產為基礎,是財產的集合體,將所捐助的財產,依捐助之目的加以管理運用。如私立學校、基金會。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民法6060條)。)。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民法5959條)第 29 29 條 (法人住所) 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 28債私法的一部分私法的一部分,為規律私人間一般社會生活的法律為規律私人間一般社會生活的法律 分通則及各種之債二章,共六百餘條文,約占 民法全部條文之半。 債:特定人對特定人得請求為特定行為之法律關係。 得請求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債權。滿足其請求之義務稱債務。 享受債權者稱債權人,負擔義務者稱債務人。 通常,有債權必有債務,有債務必有債權,故我國民法 簡稱債。29債編通則之要點1.債之發生之原因:契約、代理權之授與、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2.債之內容債之標的。3.債之效力:規範債發生後,須為履行,債務人若有遲延 或不能給付時之法律效果。4.債之移轉:債權人可將債權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可承擔 債務人之債務,但須經債權人之承認,才能 對債權人發生效力。5.債之消滅: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之方法。 計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等五種。30債編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債法是任意法,基於當事人契約自由原則,祇要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皆可自由約定。但少數強行規定不可違反,如一年以上不動產租賃,未立書面,視為不定期租賃。二十七種契約之性質: 1.財產契約:買賣、贈與、租賃、借貸 2.勞務契約:委任、僱傭、承攬、運送合夥、隱名合夥 3.信用契約:交互計算、保證、人事保證 4.兼具三種性質:合夥、隱名合夥 31物權一、共有十章210條。二、第1章通則:規定物權變動之共通要件。三、第2章至第9章: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 地役權、 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及占有 關係。所有權與定限物權1所有權:對物有全面支配的權利,又稱完全物權。 2定限物權:限於對物某一方面的支配,係對所有權之限制。 所有權以外之其他物權皆屬之。 32民事訴訟法與私權糾紛之解決 私權糾紛之解決:訴訟、調解、仲裁、非訟事件、刑事或行 政訴訟附帶請求賠償。 1.訴訟:由法院加以判決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是一套由法院介入(法院公權力強制的解 決),),為當事人裁決私法爭執的程序法規。2.調解:須經當事人合意始能成立。3.仲裁:如商務上之糾紛,可由當事人合意所選出之仲裁人,加 以合理的仲裁,其仲裁人係私人,仲裁人的判斷,無國 家公權力的參與。4.非訟事件:某些私權事件,以登記、裁定等非訟的方法,來防 止或解決其所生之糾紛非訟事件法。 33民事訴訟程序之種類(一)通常訴訟程序與簡易訴訟程序 簡易訴訟程序,乃以財產權之訴訟標的價值較低,或因案件性質特殊,或因當事人之合意,以較簡易之方式加以解決之程序。 34民事訴訟程序之種類(二)特別訴訟程序 1.督促程序 對於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之 請求,法院依債權人之聲請,不訊問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之程序。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 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債務人未於二 十日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2.公示催告程序 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申 報權利,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之程序。 3.人事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對於身分之爭執,如婚姻、收養、認領、否認子女、 確定生父、停止親權、禁治產、宣告死亡等。35附隨程序1.證據保全程序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法院在起訴前或起訴後,依聲請所為之調查證據,並保全調查結果之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民訴第368 條以下)。)。2.保全程序:保全將來強制執行之假扣押及假處分。假扣押: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民訴第522條)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民訴第523條)假處分: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民訴第532條)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36給付判決:基於給付之訴,命被告為一定給付或不作為之判決。 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萬元整及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確認判決:確認法律關係成不成立,或確認證書真偽之判決。 例:原告與被告間於民國年月日就被告所有座落縣鄉村號房屋所為買賣關係存在。 形成判決:基於形成之訴,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判決。 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勝訴給付判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實施強制執行。民事判決之種類37附假執行的判決:法院為顧及勝訴當事人之利益,在一定條件下,准予勝訴當事人在判決確定前,先為執行。附有假執行之宣告者,即為附假執行的判決。有依職權,有依聲請的(訴狀上書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例:被告應將座落縣鄉村號房屋遷讓交還原告。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萬元整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整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民事判決之種類38如何提起民事訴訟 (一)確定民事官司 (二)確定當事人確定原告與被告(三)確定根據 (四)確定管轄法院(五)是否聘請訴訟代理人 (六)撰寫書狀 (七)繳交費用(八)掌握證據(九)保全財產 39謝謝聆聽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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