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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规讲解招标法规讲解招投标领域相关法规招投标领域相关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及地方人大国务院部委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政府采购法刑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招投标法2主要内容共5章85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招标第三章 投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目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目录3第一条第一条 立法依据与目的立法依据与目的 n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4第三条第三条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n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n立法法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所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本条没有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 3号令)号令)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6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120万元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200万元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限额政府采购限额: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7第五条第五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电子招标 n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8第六条第六条 禁止干预招投标禁止干预招投标 n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n第一,非法干涉资格预审。 n第二,非法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 n第三,非法干涉评标。 n第四,非法干涉中标人的确定。 n非法干涉行为往往出现在行政监督过程中,或者以行政监督之名,行非法干涉之实。区分两者的关键是抓住“非法”二字,即非法干涉行为一定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9(1)非法干涉资格预审行为。n要求招标人为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量身定制”资格条件,或者设置歧视或者限制外地企业的资格条件;n要求招标人使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特定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n要求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2)非法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行为。n要求招标文件必须经其批准;除招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外,n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或者重新划分标段、标包;n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倾向于特定潜在投标人或者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n强制要求编制标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0(3)非法干涉评标行为。n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n无合法理由要求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n示意评标委员会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n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委员会作出决定;n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标底作为确定中标的决定性因素;(4)非法干涉中标人的确定。n通过打招呼、递条子、暗示、授意等方式,要求招标人确定特定的投标人为中标人;n要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次序确定中标人。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1第七条第七条 招标内容核准招标内容核准 n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n本条规定,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范围,限于需要履行审批和核限于需要履行审批和核准程序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准程序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包括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n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分别采用“审批”、“核准”的不同项目管理制度。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12第八条第八条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公开和邀请的三项区别:发布招标的信息载体不同;选择的范围不同;审批要求不同)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13第九条第九条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n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14n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15n第十条第十条 自行招标自行招标 n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16n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资格认定主体:按照国务院34号文分工资格认定条件:相关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 其他条件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17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告与标准文本公告与标准文本 n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n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n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应当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应当一致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不得收取费用收取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建设报和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18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 n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n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19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 n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20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 n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n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n(适用条件和权利 审查委员会确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21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结果 n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n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少于3 3个个的,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22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资格后审资格后审 n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n资格后审主体: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23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 3日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15日前,以书面形式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注意适用条件: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和修改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24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异议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异议 n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 2日前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10日前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3日内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暂停招标投标活动。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包括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列名的拟用于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分包人和供应商以及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2、提出异议的条件:异议方认为不符合招投标法规异议方认为不符合招投标法规; 3、招标人应当在限期内履行对异议作出答复的义务。 4、本条对特定情形下提出异议的时间进行了限制。 5、答复前暂停下一阶段招投标活动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25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法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法 n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n本条适用条件:违法或者违法三公原则n该条主要规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防止招标人滥用两次招标失败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26第二十四条条 标段划分标段划分 n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规避避招标。n(利用标段划分的两类违法行为:排斥、规避)n本条没有规定是否允许一个投标人在多标段中标,以及招标人可否限制一个中标人中标标段的数量,宜由招标文件约定)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27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 n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由招标文件约定。有效期的约定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28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 n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n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基本账户转出。n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n(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29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标底编制标底编制 n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n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n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30n标底的参考作用主要体现在: 1、可以用于发现低于成本报价的参考线索; 2、可以用来协助分析发现不平衡、不合理甚至串通的报价; 3、能够帮助招标人主动发现和纠正招标文件中的差错.n标底和控制价的区别 1、标底在开标前保密。控制价在开标前公开 2、标底参与基准价对评标有参考作用,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对超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直接否决。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31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踏勘现场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单个或者部分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本条是对招标投标法20条“可以组织”的重要补充)n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n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32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工程总承包招标 n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n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33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两阶段招标两阶段招标 n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进行两阶段招标。n第一阶段,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编制招标文件。n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技术方案和报价的投标文件。n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第二阶段提出。 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34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招标终止招标终止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己经收取己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招标终止指在发出公告到开利息。招标终止指在发出公告到开标前阶段招标活动终止标前阶段招标活动终止n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只要采取招标方式,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必须进行下去。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规定终止招标是非常必要的。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35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n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n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差别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无关;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36(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n(差别信息、无关条件、特定业绩、不同标准、限定供应差别信息、无关条件、特定业绩、不同标准、限定供应商、限制所有制、其他)商、限制所有制、其他)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37一、关于不合理条件:n1、脱离招标项目实际需要,盲目提高对投标人的要求,否则既可能排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也会导致社会资源的错配。如项目按国家规定投标人只需要三级资质就可以,招标人没有任何理由就提高到只允许二级资质以上的才可以参加投标;招标项目是三级公路,招标人对投标人要求的却是二级以上公路的同类业绩;招标项目是一般的房屋施工,招标人对投标人要求的却是1亿以上的注册资金等等,都是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n2、要求投标人具备质量体系认证、健康体系认证、环境保护体系认证等或给予加分,对投标人的主要技术人员是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抗震救灾英雄在评标标准中给予加分等,都与招标项目的合同履行无关,也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38n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方面提出了不合理的要求,如必须在本地注册分公司或代表处,或对投标人设立地区限制,如必须是本地企业;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等。二、关于业绩加分n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换言之,全国性的业绩、奖项是可以作为加分条件的,如鲁班奖等。全国性的业绩、奖项是可以作为加分条件的,如鲁班奖等。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但并不排斥特定区域项目的特殊性产生的对投标人的要求,实践中对于建设场址位于高海拔、冻土等独特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的项目,确有必要将特定区域或特定项目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如在西藏海拔3500米修建一民用机场,不能要求投标人必须在西藏修过海拔3500米以上机场的,但可以要求曾修过海拔3500米以上机场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招标39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 n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n该条款同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表达意思一致,主要针对当前普遍存在问题针对性的表述。第三章、投标第三章、投标40第三十四第三十四条条 对投标人的限制对投标人的限制 n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n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控股、管理关系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n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n利害关系指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之间存在一种利益上得因果关系,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两个要件同时存在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两个要件同时存在不得投标;n管理关系:受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的企业n如老子招标,5个儿子投标,不存在不公正的问题。第三章、投标第三章、投标41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投标截止投标截止 n投标人撤回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 5日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n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章、投标第三章、投标42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拒收投标文件拒收投标文件 n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n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三章、投标第三章、投标43n电子招标电子招标n(1)到达:电子签名法第11条规定:n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n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n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n(2)密封n关于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通过电子密钥技术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保证其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才能被开启。第三章、投标第三章、投标44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 n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n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增减、更换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无效。n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相关投标均无效。n该条规定比30号令相应条款规定更加严格,30号令允许更换但须经招标人同意。应修改30号令该条款第三章、投标第三章、投标45招投标法: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章、投标第三章、投标46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变化投标人变化 n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及时书面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无效。n(投标人的告知义务:时间和形式;后果:投标无效)第三章、投标第三章、投标47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的串通投标投标人的串通投标 n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协商、约定、放弃、协同、联合)协商、约定、放弃、协同、联合)第三章、投标第三章、投标48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串通投标的认定串通投标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编制、投标、经理、规律、混装、账户)编制、投标、经理、规律、混装、账户)第三章、投标第三章、投标49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 n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第三章、投标第三章、投标50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文件、标底、价格、修改、方便中标、文件、标底、价格、修改、方便中标、 其他)其他)第三章、投标第三章、投标51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 n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n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n(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n(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n(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n(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n(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n (证件、业绩、人员、信用、其他证件、业绩、人员、信用、其他) )第三章、投标第三章、投标52n注意:上述条款对串通投标行为、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存在相应的客观事实,不应以中标作为认定其行为的构成要件。n认定串通投标和以他人名义投标、虚假招标的主体包括:n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仲裁和司法机关。n首先是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如果发现本条所列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串通投标,相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同时报告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n二是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负有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和处理投诉举报的职责,除了收到评标委员会的报告外,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本条所列的情形,均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章、投标第三章、投标53n三是仲裁和司法机关。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的,中标无效。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是仲裁和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因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诉讼和仲裁案件时,发现本条所列的情形,均应当依法认定为串通投标。第三章、投标第三章、投标54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招标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潜在投标人,第二步确定中标人。 所以在第一阶段,出现了所谓“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申请人”的概念。申请人可能是潜在投标人,也可能不是。第三章、投标第三章、投标55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开标开标 n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n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n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该条明重复了法律的规定补充明确了投标人对开标异议的规定:现场提出;招标人的义务:答当场复、记录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56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 n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n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57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评标专家抽取评标专家抽取 n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应当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n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n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应当主动回避。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58n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n第四十六条n第一款明确抽取专家的法定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来源:评标专家库相应专业;抽取方式随机法定。n第二款除非符合法定条件,评委不能随意更换;n第三款评委的义务:主动回避n第四款监督部门执法的范围三项:n确定方式;专家抽取、评标活动以及相应的义务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59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直接确定评标专家n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n评标专家的聘请方式有两种:抽取或直接确定。本条对直接确定的条件做了规定。n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从项目性质考量;n抽取方式难以保证从专家库的而数量和水平考量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60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对招标人在评标中的要求对招标人在评标中的要求 n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n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n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重新进行评审。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61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要求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要求 n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n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不得与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62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标底在评标中的定位标底在评标中的定位 n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n对于采用双信封评标的,应在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在开启第二信封的开标会上公布标底,以减少人为操纵第一信封的评审。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63n标底的参考作用主要体现在: 1、可以用于发现低于成本报价的参考线索; 2、可以用来协助分析发现不平衡、不合理甚至串通的报价; 3、能够帮助招标人主动发现和纠正招标文件中的差错。 n实践中,既要发挥标底作为评标参考依据的积极作用,但又要限制标底的控制影响力,关键是不能以标底为基准(或设定一个上下幅度范围)作为确定投标报价是否入围、有效和中标的直接依据。 n标底和控制价的区别 1、标底在开标前保密。控制价在开标前公开 2、标底参与基准价对评标有参考作用,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对超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直接否决。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64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否决投标的情形否决投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法定:投标文件、资格、报价、行为违法投标文件、资格、报价、行为违法)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65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 n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实质性内容。n评标委员会不得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n启动澄清主体:评标委员会;澄清方式:书面; 澄清范围不能改变实质性内容。n 澄清说明的所谓文字错误或含义不清不适用投标函澄清说明的所谓文字错误或含义不清不适用投标函n 评标委员会的两项义务:两个不得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66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评标报告评标报告 n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n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签字又不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67n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一般为3人。n一是如果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当该候选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签订合同时,就需要重新招标,造成时间、人力、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会侵害了其他合格投标人的合法权益;n二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除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除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招标人可以不确定可以不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而是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从招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一名。n实践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评标委员会认为具有竞争的,应按照招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继续评审标文件规定继续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认为明显缺乏竞争的,应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68n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69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公示 (略)n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n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70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中标人的确定中标人的确定 (定标)(定标)n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也可以重新招标。n注意新增一条:查实-相关人举报,监督部门落实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71n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n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履约能力审查履约能力审查 (略)(略)n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73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签订合同签订合同 n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n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n实质性响应: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n关于退还保证金的时间缩短为5日同时要求退还存款利息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74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n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75第五十第五十九九条条 关于分包关于分包 n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n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n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76交通运输部决定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所有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备案。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77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投诉投诉 n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n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n本条第1款明确了投诉的主体、时间、主要要求,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招标人招标人,这点和异议程序不同。n本条第2款规定了对有关事项投诉的前置程序范围和投诉时效的中断。第五章第五章 投诉和处理投诉和处理78二十二条:针对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五十四条第二款:针对结果公示 两条都规定了暂停程序。异议不属于行政救济手段,一般不需要遵循严格的处理程序,并且异议可能仅仅是由于各自对同一事项理解上的差异,不存在是非或者对错之分,异议有助于招标人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确实存在的问题,避免问题扩大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需要说明的是,n一是本款所称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是暂停下一个招标投标环节的活动;n二是异议成立时,在招标人纠正有关问题之前也应当暂停下一个环节的招标投标活动。n该暂停属于招标人法定义务,属于招标人的主动行为,暂停时间没有规定,取决招标人答复效率第五章第五章 投诉和处理投诉和处理79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投诉处理投诉处理 n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n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30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书面处理决定,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不计算在内。n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提出投诉的,予予以驳回以驳回。n本条第1款规定了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人有关同一事项的投诉后,确定投诉处理部门的原则。n第2款规定了投诉处理的时限和投诉处理决定的形式;n第3款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四种情形。第五章第五章 投诉和处理投诉和处理80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措施行政监督措施 n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n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保密。n本条第1款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可以采取的具体行政监督措施:查阅、复制资料;调查;必要时暂停。n第第2 2款规定了保密义务:国家、商业两类款规定了保密义务:国家、商业两类第五章第五章 投诉和处理投诉和处理81n本条规定的责令暂停责令暂停与条例第53条第3款规定招标人对异议作出答复前的暂停暂停是有区别的。n 前者是由行政监督作出的强制行为,招标人必须被动接受,后者属于招标人法定义务,属于招标人的主动行为;前者有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的期限要求,后者则没有明确暂停期限,具体期限取决于招标人处理异议的效率,有利于保证招标人根据第53条第1款的规定,及时对异议作出回复。第五章第五章 投诉和处理投诉和处理82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违法发布公告的责任违法发布公告的责任 n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n(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n(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n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规定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83n实践中,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情形主要有:n一是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而没有发布;n二是发布了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但没有在指定媒介发布;n三是在指定媒介发布了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但公告的内容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2款的规定;n四是公告内容符合招标投标法第2款的规定,但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规定明显不合理,如在购买招标文件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供不必要不必要的资质证书等附加条件。n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法发布公告的上述行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51条的规定处罚。n一是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第二必须在限期内改正,第三主动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n二是行政监督机关还可以根据情节决定是否处以罚款。罚款。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84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招标违法的情形与责任招标违法的情形与责任 n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 (一)依法应当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时限不符合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分。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85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中介机构同时接受两家以上委托的责任中介机构同时接受两家以上委托的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法律责任:1、对招标代理机构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单位处5万以上至25万;个人单位处罚数的5%-10%;有违法所得没收。2、情节严重暂停直至取消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3、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86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违规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责任违规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责任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未按照规定退还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是招标人。根据招标法第15条以及本条例第11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承担法律责任主体应是招标代理机构。n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依照本条例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n1、责令改正责令改正。n2、行政监督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罚款,其罚款的额度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n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赔偿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87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串通投标的责任串通投标的责任 n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中标无效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n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88(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n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吊销营业执照销营业执照。n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89刑法刑法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n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n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90n(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n(二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n(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以上的;n(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n(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n(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91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的责任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的责任n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n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92n(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n(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n(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n(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n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吊销营业执照。照。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93n考虑到招标投标法第53条和第54条对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违法行设置的法律责任,都以中标为条件,影响了对实施这些违法行为的未中标人的责任追究。有鉴于此,条例第66、67条对此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对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的未中标人的经济处罚。特别强调的是,该款规定不以中标为前提进行处罚。n以上两法条中“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该比例为中标金额的5 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94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出让资格资质证书的责任出让资格资质证书的责任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95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不依法组织评标的责任不依法组织评标的责任 n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结论无效,依法重新重新进行评审。n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违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96n对招标人违法组织评标的法律责任包括:1、责令改正。招标人有上述违法行为时,应对其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2、行政监督机关可以根据招标人违法情节的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决定是否处以罚款。如处以罚款,其罚款的额度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行政处分通常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纪律处分是指违反单位内部制定的纪律而受到的制裁,由各单位根据其单位纪律的规定,向违反纪律的行为人作出。如果责任人员是党员时,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97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评委违规的责任评委违规的责任 n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98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99n根据本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违法行为评标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1、责令改正。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违法行为时,应对其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2、暂停、取消评标资格。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00 第七十第七十二二条条 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责任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责任 n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取取消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01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不签订合同的责任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不签订合同的责任 n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02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不签订合同的责任中标人不签订合同的责任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中标人的三种行为:拒签合同、附加条件、不交履约保证金导致以下四种责任: 取消中标资格;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责令改正; 罚款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03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的三种行为:不按照、不一致、背离 导致以下两种责任:责令改正、罚款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04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违法分包的责任中标人违法分包的责任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标人三种分包行为:肢解、关键主体、再分包导致以下五种责任:行为无效、罚款、没收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05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异议或者投诉责任异议或者投诉责任 n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赔偿责任。n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在投诉环节投标人非法行为、招标人不依法答复: 责令改正 八十二条:招标无效、投标无效、中标无效,应当重新 招标或者评标。 投标人赔偿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06n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信用制度信用制度 (略)(略)n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07 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行政部门的责任行政部门的责任 n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分。n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分。n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08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 n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开除处分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要求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不公开招标;n(二)要求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干涉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中标结果;n(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09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规定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规定 n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n一、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认定(一)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无效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两种情形: 1、本条例第63条规定的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招标无效; 2、本条例第64条规定的应当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以及招标文件发售期限、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或者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招标无效。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10(二)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评标无效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两种情形: 1、本条例第64条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人参加投标或者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评标无效; 2、本条例第70条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者说明等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 (三)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中标无效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六六种种情形: 1、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112、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招标投标法第55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招标投标法第57条规定的,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12二、无效认定后的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无效、评标无效、中标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有三种: 1、重新确定中标人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4条规定,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这是指在招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后,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条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本条例第55条重新确定新的中标人;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委员会可以在剩余的中标候选人中根据本条例第55条重新确定新的中标人。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13n2、依法重新进行评标。 这是指在招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导致评标无效、中标无效后,根据实际情况,从剩余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有可能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时,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评标。招标人重新进行评标时,原评标委员会组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重新评标;原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违反法律规定的,需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重新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由新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重新评标。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143、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这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导致招标无效、评标无效、中标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从剩余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评标都有可能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时,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一次新的招标。 三、无效后的损失处理 招标无效、评标无效、中标无效后的损失处理,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61条关于“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15投标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综述:投标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综述:一、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串通投标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向其他投标人和招标人赔偿损失。二、行政责任二、行政责任1、对单位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情节严重的,取消单位一年至二年内参加项目投标的资格。4、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自然人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16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n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117第八十第八十四四条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规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规定n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国家预算法实行复式预算n预算内建设性资金-投资-招标投标法n预算内经常性资金-消费-政府采购法(工程除外)n第八十四条在招标采购中的除外条款。即政府采购中招标程序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118 第八十第八十五五条条 施行时间施行时间 n本条例自 2012年 2月 1日起施行。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119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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