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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概念讲授:单飞跃讲授:单飞跃 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一、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三、我所定义的经济法三、我所定义的经济法 四、四、经济法部门中的体系构成经济法部门中的体系构成 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 一、国外重要的经济法理论主张一、国外重要的经济法理论主张 (一)金泽良雄的社会协调说(一)金泽良雄的社会协调说 (二)丹宗昭信的经济法学说(二)丹宗昭信的经济法学说 (三)拉普捷夫的纵横统一说(三)拉普捷夫的纵横统一说 (四)费肯杰的经济法学说(四)费肯杰的经济法学说 二、中国重要的经济法理论主张二、中国重要的经济法理论主张 (一)国家协调论(一)国家协调论 (二)需要国家干预论(二)需要国家干预论 (三)国家调节论(三)国家调节论 (四)国家调制论(四)国家调制论 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 国外重要的经济法理论主张:国外重要的经济法理论主张: 金泽良雄的经济法学说金泽良雄的经济法学说 经济法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主要为了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有关经济循环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即市民法自动调节作用的局限)。 对金泽良雄的经济法学说,如果要作名称上的界定,可以把它称之为“社会协调说”,他认为经济法是适应经济性也就是社会调节性要求的法律。也可以把它称为“国家干预说”或者“经济性干预说”。 我认为“经济性干预说”比较确切。 推荐阅读:推荐阅读: 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 金泽良雄认为资本主义关于经济的法律就是两块:一块是市民法;一块是经济法。关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法律是由市民法和经济法组成的。市民法主张的是自由主义,经济法主张的是经济干预。 在金泽良雄看来,市民法就等于:平等关系加自治市民法就等于:平等关系加自治;经济法就等于:政策目的加干预。经济法就等于:政策目的加干预。 置于经济语境中,金泽良雄将干预描述为“以人为的政策来变更和修改经济循环过程为自身目的”的行动 。 “经济性干预”是指以影响经济流转为目的的干预,是从社会总资本、国民经济的立场出发的国家干预。很明显,在经济性干预里面,他描述的就是“以自己的目的,去干预别人”。他也把“干预”定义为“规制” 。“规制”这个词,他认为最狭义的理解是:由于对一定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限制而起到限制的作用。 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 国外重要的经济法理论主张:国外重要的经济法理论主张: 丹宗昭信的经济法学说丹宗昭信的经济法学说经济法是指在市场机制下建立的经济政策立法体系,它的核心是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即国家对“自由竞争的限制(市场支配)”和“阻碍公平竞争(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经济法的特点在于是国家干涉社会经济的社会法,其结构上具有三面性。经济法的体系构成:一般经济法(维持竞争法、公平交易法、消费者保护法、结构经济法)、特别经济法(公益、电信、运输、金融、中小企业、农业、对外经济等法律)、国国际经济法。推荐阅读:推荐阅读: 日丹宗昭信、伊从宽:经济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 国外重要的经济法理论主张:国外重要的经济法理论主张: 拉普捷夫的经济法学说拉普捷夫的经济法学说 拉普捷夫认为:经济法作为法律部门,是规定领导经济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的方法、调整社会主义组织及其所属内部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并使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以保证合理地进行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特殊性,即这种关系中计划组织因素和财产因素的密切结合。 推荐阅读:推荐阅读: 苏BB拉普捷夫:经济法理论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 苏BB拉普捷夫:经济法,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 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 国外重要的经济法理论主张:国外重要的经济法理论主张: 费肯杰的经济法学说费肯杰的经济法学说经济法是在一般原则上和通过总体或个别干预经济财产的流转安排的自由和其定分归属,在被确立的经济宪法框架内,保障依据经济正义的尺度所衡量的经济公民的自我发展和供给的重要法律规范的总和。可对经济法作出一般经济法与特殊经济法的划分。一般经济法是指在市场经济秩序中致力于市场得以被形成、使用和巩固的法律规则,其主要解决的是有关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财产所有之类的法律问题。一般经济法中的国家角色是经济领域中的“保护性国家”。 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特殊经济法与市场干预相关,所涉及的是超越了市场自我调控所保持的经济调控,也被称之为计划或引导。特殊经济法中的国家角色是经济领域中的“生产性国家”。推荐阅读:推荐阅读: 德沃尔夫冈费肯杰:经济法第一卷、第二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一些重要的中国经济法理论主张一些重要的中国经济法理论主张 国家协调论国家协调论 代表人物:杨紫代表人物:杨紫烜烜教授。教授。 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协调经济关系,具体为: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调整对象:协调经济关系,具体为: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观调控关系。 体系构成: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体系构成: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 需要国家干预论需要国家干预论 代表人物:李昌麒教授。代表人物:李昌麒教授。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调整对象: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具体调整对象: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体系构成:体系构成: 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主体规制法、 市场秩序维护法、市场秩序维护法、 宏观经济调控法、宏观经济调控法、 社会分配法。社会分配法。 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国家调节论国家调节论 代表人物:漆多俊教授代表人物:漆多俊教授 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国家调节经济关系,也可称为国家经济管调整对象:国家调节经济关系,也可称为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理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 体系构成:体系构成: 1 1、市场障碍排除法,即市场规制法。、市场障碍排除法,即市场规制法。 2 2、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投资经营法。 3 3、国家对经济的引导促进法,大致相当于宏观调控、国家对经济的引导促进法,大致相当于宏观调控法。法。 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国家调制论国家调制论 代表人物代表人物: :张守文教授张守文教授 对象角度: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对象角度: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为角度:经济法是规范经济调制行为和市场对策行行为角度:经济法是规范经济调制行为和市场对策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体系构成:体系构成: 1 1、宏观调控法。包括财税法、金融法、计划法。、宏观调控法。包括财税法、金融法、计划法。 2 2、市场规制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市场规制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者保护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经济法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场经济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经济法定义的解读经济法定义的解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范。 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主体、目的、对象等角度进行解读。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主体、目的、对象等角度进行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一)经济法的主体:国家(一)经济法的主体:国家主体在法律中是一个角色问题,主体意味着主体在法律中是一个角色问题,主体意味着其其在法律在法律上有独立的地位和人格,意味着上有独立的地位和人格,意味着其其是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承是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承担者,意味着担者,意味着其其对自己行为对自己行为需要需要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资格。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资格。探讨任何一个法律探讨任何一个法律问题与法律关系问题与法律关系时,最先时,最先需要需要考察的是考察的是它的主体它的主体。 怎样识别和界定经济法的主体,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怎样识别和界定经济法的主体,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我尝试过从三个层面归结经济法的三大法律大理论问题。我尝试过从三个层面归结经济法的三大法律主体群:第一是国家,第二是市场,第三是社会。主体群:第一是国家,第二是市场,第三是社会。 在后来的研究中,我进一步地发现在后来的研究中,我进一步地发现“公民公民”也是经济也是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法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的定义来看,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的定义来看,国家是经济法中的最基本主体。国家是经济法中的最基本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怎样理解国家?怎样理解国家? 几乎所有社会科学的研究都离不开讨论国家,但角度几乎所有社会科学的研究都离不开讨论国家,但角度差异极大。研究的角度不同,对国家所得出的结论也就各差异极大。研究的角度不同,对国家所得出的结论也就各不相同。不相同。 英国著名思想家弗格森指出:英国著名思想家弗格森指出:“国家的建立是偶然的,国家的建立是偶然的,它的确立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它的确立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 关于国家的产生,东西方有着关于国家的产生,东西方有着“家国说家国说”与与“契约说契约说”的不同解释。东方的国家理论充满暴力色彩,胜者为王、的不同解释。东方的国家理论充满暴力色彩,胜者为王、败者为寇,很少去论证其社会合理性与合法性。在中国,败者为寇,很少去论证其社会合理性与合法性。在中国,国家被认为是家族关系的普适化。而西方学者认为只有在国家被认为是家族关系的普适化。而西方学者认为只有在西方才有过理性意义上的国家,其建立的基础是社会契约。西方才有过理性意义上的国家,其建立的基础是社会契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柏拉图的国家观柏拉图的国家观柏拉图的政治思想与柏拉图的政治思想与土地土地伦理思想是交错的,伦理思想是交错的,其其用伦用伦理观理观来来解释解释和和说明说明他的他的政治思想。有人称其国家观为政治思想。有人称其国家观为“正正义论义论的的国家观国家观和法律观和法律观”。 柏拉图柏拉图将社会和国家的产生解释为人们生活的需要将社会和国家的产生解释为人们生活的需要,人们需要互相帮助才组成社会、建立国家人们需要互相帮助才组成社会、建立国家。国家的目的是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善,是为了达到社会和谐,为了实现社会交易。在这为了善,是为了达到社会和谐,为了实现社会交易。在这里,国家是非常美好的,是与人们向善的心理联系在一起里,国家是非常美好的,是与人们向善的心理联系在一起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亚里士多德的国家理论亚里士多德的国家理论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的的国家国家理论理论是自然起源论,是自然起源论,其认为其认为国家是国家是由人类本性的要求自然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是一种社由人类本性的要求自然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是一种社会团体,最初会团体,最初是是由两个互相依存的生物相结合由两个互相依存的生物相结合。国家由家国家由家庭、村落及社会团体发展而来,是一种最完善的社会团体,庭、村落及社会团体发展而来,是一种最完善的社会团体,这也是人的本性这也是人的本性使然使然。亚里士多德眼中的国家是城邦,城。亚里士多德眼中的国家是城邦,城邦是由于自然的演化而形成的邦是由于自然的演化而形成的,而人类是希望在城邦生活而人类是希望在城邦生活的一种动物,并且人是一种天然的政治动物,人不能离开的一种动物,并且人是一种天然的政治动物,人不能离开城邦而生活。他认为国家和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全体公城邦而生活。他认为国家和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全体公民的幸福,国家是为全民造福的一种超阶级的组织。民的幸福,国家是为全民造福的一种超阶级的组织。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国家还是一种善的组织,但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国家还是一种善的组织,但他区分了社会与国家,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国家有统治权。他区分了社会与国家,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国家有统治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西塞罗的国家理论西塞罗的国家理论西塞罗的思想传承了古希腊文明。后来梅因的主张吸西塞罗的思想传承了古希腊文明。后来梅因的主张吸收了希腊文明和罗马文明。收了希腊文明和罗马文明。西塞罗认为国家是道德的集合体,是共同拥有这个国西塞罗认为国家是道德的集合体,是共同拥有这个国家与法律的人的集团,他把国家称为人们的事业。在他看家与法律的人的集团,他把国家称为人们的事业。在他看来,国家并非人民的一般团体,而是在法律和正义指导下来,国家并非人民的一般团体,而是在法律和正义指导下的人民团体。这个团体的成员身份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财富,的人民团体。这个团体的成员身份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财富,国家的作用是使公民获得利益和公正。国家有两个方面的国家的作用是使公民获得利益和公正。国家有两个方面的目的,一个是精神方面,国家要维护正义,国家具有伦理目的,一个是精神方面,国家要维护正义,国家具有伦理道德目的;二是物质方面,国家要使公民具有私有财产和道德目的;二是物质方面,国家要使公民具有私有财产和得到国家的保护。得到国家的保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马基雅维里的国家观马基雅维里的国家观马基雅维里是意大利著名的思想家,他著有马基雅维里是意大利著名的思想家,他著有君主君主论论。他认为人类天生是自私自利、见利忘义的,人类的。他认为人类天生是自私自利、见利忘义的,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满足自私的欲望。如果任凭人性自然发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满足自私的欲望。如果任凭人性自然发展而不加限制,必然会造成互相争夺、互相残杀的无政府展而不加限制,必然会造成互相争夺、互相残杀的无政府状态,这对人类是极端不利的。为了摆脱敌对状态,就要状态,这对人类是极端不利的。为了摆脱敌对状态,就要建立国家,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用法律手段维持社会建立国家,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用法律手段维持社会秩序,使人们的欲望限制在一个相当范围之内,使社会上秩序,使人们的欲望限制在一个相当范围之内,使社会上互相冲突的状态维持在一种平衡之中,因为社会的财富和互相冲突的状态维持在一种平衡之中,因为社会的财富和权限都必须是有限的。因此,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权限都必须是有限的。因此,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可见,马基雅维里的国家观是比较现代生命财产的安全。可见,马基雅维里的国家观是比较现代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霍布斯霍布斯的国家理论的国家理论霍布斯著有利维坦,他将国家比喻为利维坦。霍布斯著有利维坦,他将国家比喻为利维坦。 霍布斯主张人性本恶,认为人常常受到自己内心无止境的欲望的霍布斯主张人性本恶,认为人常常受到自己内心无止境的欲望的驱使,人的激情常凌驾于人的理性之上,所以人容易发恶。公共权力驱使,人的激情常凌驾于人的理性之上,所以人容易发恶。公共权力的缺失使人的自私与争斗无限地膨胀,自然状态就变成每个人对每个的缺失使人的自私与争斗无限地膨胀,自然状态就变成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人们彼此之间成为仇敌,人与人就象狼与狼一样。人们之人的战争,人们彼此之间成为仇敌,人与人就象狼与狼一样。人们之间彼此争斗的原因不外乎三种:一是竞争,目的是为了求利;二是猜间彼此争斗的原因不外乎三种:一是竞争,目的是为了求利;二是猜疑,目的是为了安全;三是荣誉,目的是为了求名誉。疑,目的是为了安全;三是荣誉,目的是为了求名誉。霍布斯认为自然法并不能保障和平,因为它没有权力作为后盾,霍布斯认为自然法并不能保障和平,因为它没有权力作为后盾,要满足人类和平的需求,人们只有彼此放弃自我管理的权力,放弃的要满足人类和平的需求,人们只有彼此放弃自我管理的权力,放弃的行为是相互平等的毫无保留的,放弃的权力被授予一人或由一个集体行为是相互平等的毫无保留的,放弃的权力被授予一人或由一个集体来代表,象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这就是伟来代表,象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霍布斯的国家学说是以性恶为前提,以契约为形式,霍布斯的国家学说是以性恶为前提,以契约为形式,确立了人造国家的原理。在霍布斯看来,国家是充满艺术确立了人造国家的原理。在霍布斯看来,国家是充满艺术性的创造,是人造的人,国家的构造与人的构造是相似的:性的创造,是人造的人,国家的构造与人的构造是相似的:主权是灵魂,官员是关节,赏罚是神经,资产是财富和实主权是灵魂,官员是关节,赏罚是神经,资产是财富和实力,人民安全是事业,公平与法律是理智和意志,和睦是力,人民安全是事业,公平与法律是理智和意志,和睦是健康,动乱是疾病,内战是死亡。健康,动乱是疾病,内战是死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洛克洛克的的政府论政府论洛克认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存在过一种自洛克认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存在过一种自然状态,这是一个和平与自由的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完然状态,这是一个和平与自由的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状态,是一种平等状态,是一种有秩序的状态。备无缺的状态,是一种平等状态,是一种有秩序的状态。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所指的自然状态是一个精神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所指的自然状态是一个精神层面的状态。层面的状态。 洛克认为尽管在自然状态下,人类享有生命、自由、洛克认为尽管在自然状态下,人类享有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力,但这种享有很不稳定,不断地要受到别财产等自然权力,但这种享有很不稳定,不断地要受到别人侵犯的威胁,这种自由是一种充满着恐惧和危险的状态。人侵犯的威胁,这种自由是一种充满着恐惧和危险的状态。自然状态存在三个缺陷:一是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自然状态存在三个缺陷:一是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二是缺乏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众所周知的法律;二是缺乏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人;三是缺少权力来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人;三是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基于上述原因,人们在理性(也即自然法)的指导基于上述原因,人们在理性(也即自然法)的指导下,不得不脱离自然状态而建立政治社会,人类最初建立下,不得不脱离自然状态而建立政治社会,人类最初建立政治社会必须通过契约的方式,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政治社会必须通过契约的方式,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合成为一个共同体。洛克认为,人们达成协议,进入文明社会,只是交出洛克认为,人们达成协议,进入文明社会,只是交出了他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人了他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人们把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一切权力授予拥有最高权力的政们把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一切权力授予拥有最高权力的政府。政府是文明社会的保卫者,但是,人们保留了生命、府。政府是文明社会的保卫者,但是,人们保留了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力,保护和尊重这种权力是政府的责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力,保护和尊重这种权力是政府的责任。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由此可看出,洛克的思想是有限政府思想,人们不由此可看出,洛克的思想是有限政府思想,人们不是让渡全部权力。我们常提到的人权与主权谁高谁低的这是让渡全部权力。我们常提到的人权与主权谁高谁低的这种讨论前提是不存在的。种讨论前提是不存在的。 洛克认为,政府不是目的而是工具,是保障个人独洛克认为,政府不是目的而是工具,是保障个人独立的工具,政府的权威必须以保存人的生存、自由和财产立的工具,政府的权威必须以保存人的生存、自由和财产的权力为目标。如果政府不能服务于这个目标,人们就有的权力为目标。如果政府不能服务于这个目标,人们就有废除原来契约的权力。洛克把国家的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废除原来契约的权力。洛克把国家的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联盟权。这种分配的目的,一是有限思想,二是执行权、联盟权。这种分配的目的,一是有限思想,二是防止权力滥用,防止专治。防止权力滥用,防止专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卢梭的国家观卢梭的国家观卢梭是与洛克同时代的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其主要著作有:社卢梭是与洛克同时代的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其主要著作有: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起源、忏悔录等。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起源、忏悔录等。卢梭认为,根据自然法的要求,真正符合理性要求的国家应当是卢梭认为,根据自然法的要求,真正符合理性要求的国家应当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按照自然法的原则,人们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社会契约的产物,按照自然法的原则,人们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建立国家,制定法律,以便保护每个人的天赋权力,即自由、结合,建立国家,制定法律,以便保护每个人的天赋权力,即自由、生命、财产。社会契约是人们自身之间的一种结合行动,由此而产生生命、财产。社会契约是人们自身之间的一种结合行动,由此而产生了国家。了国家。卢梭所设计的社会契约,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每个结合卢梭所设计的社会契约,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每个结合者把自己和自己的全部权力转让给整个社会,其条件对所有的人都是者把自己和自己的全部权力转让给整个社会,其条件对所有的人都是相同的;二是权力的转让必须是毫无保留的,这种的结合才是尽善尽相同的;二是权力的转让必须是毫无保留的,这种的结合才是尽善尽美的;三是既然权力转让给整个社会,并没有奉献给任何人,人们可美的;三是既然权力转让给整个社会,并没有奉献给任何人,人们可以从社会得到同样的权力,增加社会的力量,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以从社会得到同样的权力,增加社会的力量,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卢梭认为,以这样的条件组成的集合体,体现了人们卢梭认为,以这样的条件组成的集合体,体现了人们最高的共同意志,以社会契约方式建立的国家,其最高权最高的共同意志,以社会契约方式建立的国家,其最高权力属于人们全体,人们行使国家主权称为人民主权。人民力属于人们全体,人们行使国家主权称为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和体现,是国家的灵魂,集体的生命,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和体现,是国家的灵魂,集体的生命,公意永远代表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它永远是公意永远代表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它永远是正确的。正确的。由此可看出,卢梭主张:由此可看出,卢梭主张:1 1、人们让渡的是全部权力;、人们让渡的是全部权力;2 2、人们让渡权力是让渡给社会这个整体,而不是某一个、人们让渡权力是让渡给社会这个整体,而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些人,也不是交换。社会是个抽象的存在,故权力人或某些人,也不是交换。社会是个抽象的存在,故权力是可以取回的;是可以取回的;3 3、强调人民主权。、强调人民主权。显然,卢梭是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结合的思想,而洛显然,卢梭是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结合的思想,而洛克是自然权力和有限政府结合的思想。克是自然权力和有限政府结合的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黑格尔的国家理论黑格尔的国家理论黑格尔否认卢梭关于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的说法。黑格尔否认卢梭关于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的说法。他认为,用社会契约方式建立的国家是不稳定的和不可取他认为,用社会契约方式建立的国家是不稳定的和不可取的。他认为国家是伦理观念的现实,这种伦理观念的发展的。他认为国家是伦理观念的现实,这种伦理观念的发展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最后到国家。由于家庭的矛盾产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最后到国家。由于家庭的矛盾产生了市民社会,由于市民社会的出现,产生了许多社会矛生了市民社会,由于市民社会的出现,产生了许多社会矛盾,为了使这些矛盾得到调和,从而产生了国家。国家是盾,为了使这些矛盾得到调和,从而产生了国家。国家是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是客观精神的体现,每个人只有在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是客观精神的体现,每个人只有在成为国家的一分子之后,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伦理性。成为国家的一分子之后,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伦理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国家是独立自存的,永恒的,绝对合理的,国家是绝国家是独立自存的,永恒的,绝对合理的,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任何人不能脱离它,人们只有在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任何人不能脱离它,人们只有在国家中才能使道德的内性与法律的外性有所调和,以达到国家中才能使道德的内性与法律的外性有所调和,以达到真正的自由和享有作为市民的权力。国家是一切社会机能真正的自由和享有作为市民的权力。国家是一切社会机能的调和者,处于最高地位,国家的目的是社会的普遍福利,的调和者,处于最高地位,国家的目的是社会的普遍福利,国家是满足公民幸福的中介,个人不能脱离国家而存在。国家是满足公民幸福的中介,个人不能脱离国家而存在。 在黑格尔的国家框架中,国家是高于个人的,有人称在黑格尔的国家框架中,国家是高于个人的,有人称之为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主张。我们谈到国家主义,就是之为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主张。我们谈到国家主义,就是谈的黑格尔的主张。谈的黑格尔的主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边沁的国家思想边沁的国家思想边沁反对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认为社会契约只存边沁反对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认为社会契约只存在于立法者的幻想之中。边沁认为国家产生于人们服从的在于立法者的幻想之中。边沁认为国家产生于人们服从的习惯,当一群人大体已经具备服从的习惯,服从一个人或习惯,当一群人大体已经具备服从的习惯,服从一个人或一批人(指执政者)的时候,这些庶民与执政者结合成为一批人(指执政者)的时候,这些庶民与执政者结合成为一个政治社会,这个政治实体就是国家。国家的重要特征一个政治社会,这个政治实体就是国家。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服从的习惯。国家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一种统之一就是服从的习惯。国家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一种统治关系,因此,国家是一个强制机关,公民服从国家的最治关系,因此,国家是一个强制机关,公民服从国家的最大企图是有一个稳定而巩固的政府,以便保障他们的幸福大企图是有一个稳定而巩固的政府,以便保障他们的幸福与安全。与安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综合以上各种学说,传统的政治哲学思想侧重研究综合以上各种学说,传统的政治哲学思想侧重研究国国家的精神家的精神躯躯体,即精神理念。体,即精神理念。它们都是围绕国家的善与恶它们都是围绕国家的善与恶的两面性展开。所有制度的设计都是要扬善防恶,防恶是的两面性展开。所有制度的设计都是要扬善防恶,防恶是最主要的国家政治使命。因为善的目的组成国家,所以要最主要的国家政治使命。因为善的目的组成国家,所以要使国家在善的目的、善的机制上运行,达到善的效果。但使国家在善的目的、善的机制上运行,达到善的效果。但国家天然是一种恶,国家具有暴力性、控制性,组成国家国家天然是一种恶,国家具有暴力性、控制性,组成国家时国家不需要为其组成支付代价,国家权力的行使不需要时国家不需要为其组成支付代价,国家权力的行使不需要取得对方的同意,国家成为一种合法的暴力,国家的恶因取得对方的同意,国家成为一种合法的暴力,国家的恶因为国家的组成获得了正统性与合法性,所以对国家这样的为国家的组成获得了正统性与合法性,所以对国家这样的形式,是人们不得不接受的一种必要的恶,是人们不得不形式,是人们不得不接受的一种必要的恶,是人们不得不忍受的恶,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所以要防止国家的恶性发忍受的恶,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所以要防止国家的恶性发展。宪政是一种治恶的机制,强调政治权力要有一套良性展。宪政是一种治恶的机制,强调政治权力要有一套良性的运行机制。的运行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现代政治学、经济学、法学、政治哲学主要研究现代政治学、经济学、法学、政治哲学主要研究国家国家的物质躯体,即研究国家的功能的物质躯体,即研究国家的功能,研究国家在政治、经济、,研究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中所能发挥的作用,以及国家所要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中所能发挥的作用,以及国家所要执行的职责,或者说是把国家置于一个社会治理的框架内执行的职责,或者说是把国家置于一个社会治理的框架内进行一些主体职能的设置。进行一些主体职能的设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英国经济学家高夫认为,国家应具备的职能可这么设计:英国经济学家高夫认为,国家应具备的职能可这么设计: 国家是作为一个满足资产阶级的共同需要的管理委员会。国家是作为一个满足资产阶级的共同需要的管理委员会。 1 1、建立生产条件,如交通运输、能源、基础设施;、建立生产条件,如交通运输、能源、基础设施; 2 2、建立劳动力再生产条件,如教育、保健、服务;、建立劳动力再生产条件,如教育、保健、服务; 3 3、通过全面设置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公安机关、国、通过全面设置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公安机关、国防机构,建立资本主义关系得以延续下去的广泛条件。防机构,建立资本主义关系得以延续下去的广泛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美国的斯蒂格利茨认为美国的斯蒂格利茨认为:国家戴着六个面具:国家戴着六个面具: 立法者立法者 调控者调控者 生产者生产者 消费者消费者 保障者(社会保障提供者)保障者(社会保障提供者) 再分配者再分配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哈贝马斯哈贝马斯眼中的国家职能:眼中的国家职能: 哈贝马斯在哈贝马斯在合法化危机合法化危机中中认为国家的作用有三个:认为国家的作用有三个: 1 1、确立和保障,建构和维持生产方式的前提条件。、确立和保障,建构和维持生产方式的前提条件。 (1 1)国家保护民法系统及财产和契约自由等核心制度;)国家保护民法系统及财产和契约自由等核心制度; (2 2)国家保护市场系统,消除其自我毁灭的副作用;)国家保护市场系统,消除其自我毁灭的副作用; (3 3)国家满足整个经济生产的前提条件;)国家满足整个经济生产的前提条件; (4 4)国家大力发展本国经济在国际竞争中的能力;)国家大力发展本国经济在国际竞争中的能力; (5 5)国家对外使用军事力量来维护国家的完整统一,对)国家对外使用军事力量来维护国家的完整统一,对内则对制度的敌对力量进行军事镇压,以此来实现自身的内则对制度的敌对力量进行军事镇压,以此来实现自身的再生产。再生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2 2、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做出取代市场的行为。、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做出取代市场的行为。 (1 1)创造或改变投资机会;)创造或改变投资机会; (2 2)改变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改变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 3 3、国家对积累过程的功能失调所带来的后果做出补偿。、国家对积累过程的功能失调所带来的后果做出补偿。 (1 1)国家承担私人企业所导致的外部损失或通过结构性)国家承担私人企业所导致的外部损失或通过结构性政策措施保障受到威胁部门的生存能力;政策措施保障受到威胁部门的生存能力; (2 2)国家根据工会和改良主义政党的要求进行调节和干)国家根据工会和改良主义政党的要求进行调节和干预,以改善工人的社会依附状况。预,以改善工人的社会依附状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我我理解理解的的国家:国家:1 1、国家是一股与自然、国家是一股与自然力量力量斗争的团体力量;斗争的团体力量; 2 2、国家是控制人与人之间斗争的协调力量;、国家是控制人与人之间斗争的协调力量; 3 3、国家是可能对人类构成侵犯的一股政治力量;、国家是可能对人类构成侵犯的一股政治力量; 4 4、国家是一股可善可恶的力量,关键在于对国家、国家是一股可善可恶的力量,关键在于对国家的的制制度调适度调适、权力配置与法律安排;权力配置与法律安排; 5 5、国家是人们精心设计的一种社会运行范式,用以达、国家是人们精心设计的一种社会运行范式,用以达到各种社会发展目的。到各种社会发展目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我理解国家的职能主要是两个方面:我理解国家的职能主要是两个方面: 1 1、安全职能、安全职能 (1 1)国家安全)国家安全 (2 2)公共安全)公共安全 (3 3)经济安全:货币安全、产业安全)经济安全:货币安全、产业安全 、财政安全、财政安全、 资本安全、价格安全、能源安全、资源安全等资本安全、价格安全、能源安全、资源安全等 2 2、经济与社会领域的公共职能、经济与社会领域的公共职能 (1 1)保障公共产品的供给)保障公共产品的供给 (2 2)社会保障职能)社会保障职能 (3 3)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支持与必要的动力支持)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支持与必要的动力支持 (4 4)最终承担实现社会公平的责任)最终承担实现社会公平的责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对国家对国家与与政府的功能分析政府的功能分析,不能离开特定的社会生不能离开特定的社会生态态条件条件: 1 1、自然资源状况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状况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 2 2、生产关系结构,、生产关系结构,如如分工系统、交换系统、分配系分工系统、交换系统、分配系统;统; 3 3、文化传统和思想观念。、文化传统和思想观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国家在经济法中的实现形式,我认为至少有国家在经济法中的实现形式,我认为至少有四个四个主体主体范畴:范畴: 权力机关(权力机关(议会议会):预算权、政府经济行为审查权、):预算权、政府经济行为审查权、公共产品定价权公共产品定价权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经济政策、经济执法:经济政策、经济执法 专门性国家机关(如中央银行、统一的竞争执法机构专门性国家机关(如中央银行、统一的竞争执法机构等)等):中央银行、竞争执法机构:中央银行、竞争执法机构 司法机关司法机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市场层面市场层面的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法主体从市场层面看,经济法最基本的两大主体是经营者和从市场层面看,经济法最基本的两大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这里经营者包括了生产者消费者。这里经营者包括了生产者,更准确更准确地地说应是生产说应是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共同构成竞争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共同构成竞争关系,生产者和经营者共同构成竞争者,因为整个竞争关关系,生产者和经营者共同构成竞争者,因为整个竞争关系不仅仅发生在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也发生在经营者与系不仅仅发生在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也发生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之间。 市场层面的经济法主体带有市场层面的经济法主体带有强烈的强烈的“群群”的的属性,也属性,也有人将其称之为社会性特征。有人将其称之为社会性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二)经济法的目的:社会整体利益(二)经济法的目的:社会整体利益 利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赫克认为:利益是法的原因,法主要规范利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赫克认为:利益是法的原因,法主要规范着利益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着利益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 社会学法学中有一种方法叫社会学法学中有一种方法叫“利益分析方法利益分析方法”,强调社会利益对,强调社会利益对法律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法律的目的是对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法律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法律的目的是对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协调。协调。 卡多佐认为法官必须根据社会利益确定路径、方向和远近。社会卡多佐认为法官必须根据社会利益确定路径、方向和远近。社会利益是个模糊的概念,可以指通常所说的公共政策和集体利益,也可利益是个模糊的概念,可以指通常所说的公共政策和集体利益,也可以指遵守正当行为标准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社会利益的要求就是宗教以指遵守正当行为标准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社会利益的要求就是宗教的要求、伦理的要求,或社会正义感的要求。它可以表述为信条或体的要求、伦理的要求,或社会正义感的要求。它可以表述为信条或体系,也可以是一般人的心灵中所固有的观念,是一种社会价值观。司系,也可以是一般人的心灵中所固有的观念,是一种社会价值观。司法的正义性应当体现在其社会价值功效之中。法的正义性应当体现在其社会价值功效之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耶林在耶林在目的法学目的法学中最先提出了中最先提出了“利益法利益法学学”的思想。目的法学是在对传统的概念法学批的思想。目的法学是在对传统的概念法学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学说,耶林认为法是国家判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学说,耶林认为法是国家权力通过外部强制手段所保证实现的最广义的社权力通过外部强制手段所保证实现的最广义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权力的基础是利益,法律的会生活条件的总和,权力的基础是利益,法律的目的就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已主目的就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已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赫克进一步阐述了社会学法学中的利益法学,赫克利益法学总的赫克进一步阐述了社会学法学中的利益法学,赫克利益法学总的表述是:法官仅仅靠逻辑结构不能令人满意地处理生活需要,立法者表述是:法官仅仅靠逻辑结构不能令人满意地处理生活需要,立法者必须保护利益,立法者要平衡互相竞争的生活利益,法的每个命令都必须保护利益,立法者要平衡互相竞争的生活利益,法的每个命令都决定着一种利益的冲突,法起源于对立利益的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决定着一种利益的冲突,法起源于对立利益的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法律规则是各种利益相互冲突的结果。平衡利益。法律规则是各种利益相互冲突的结果。 “ “利益利益”指人们在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欲求。这种欲求不仅意味指人们在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欲求。这种欲求不仅意味着人们的实际需要,还包含着进一步向前发展的隐藏在人们内心中的着人们的实际需要,还包含着进一步向前发展的隐藏在人们内心中的潜在的欲求。利益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除个人利益之外,甚至还可潜在的欲求。利益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除个人利益之外,甚至还可以用利益这个词来衡量理想中的价值和物质的价值,道德的、伦理的、以用利益这个词来衡量理想中的价值和物质的价值,道德的、伦理的、宗教的利益及公正和平等的利益,都必须可以是利益范畴。这说明,宗教的利益及公正和平等的利益,都必须可以是利益范畴。这说明,利益是个范围很大的集合概念,既有显在和潜在的需要,又有物质的、利益是个范围很大的集合概念,既有显在和潜在的需要,又有物质的、精神的利益。赫克论证的目的是使可能冲突的利益达到平衡,是从利精神的利益。赫克论证的目的是使可能冲突的利益达到平衡,是从利益冲突转化为利益平衡的主张,是一种功能论者。益冲突转化为利益平衡的主张,是一种功能论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庞德对利益法学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论述。庞庞德对利益法学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论述。庞德的代表作有德的代表作有普通法精神普通法精神、通过法律的社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会控制、法律史解释法律史解释,这三本书代表了他,这三本书代表了他的分析立场。庞德对利益的分析非常细微,将利的分析立场。庞德对利益的分析非常细微,将利益定位为益定位为“人类个别的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人类个别的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因此,在调整人与人。因此,在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的关系,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庞德将利益分为三种:个人利益、公共或要求。庞德将利益分为三种: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利益、社会利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个人利益:个人利益: 直接包含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直接包含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者愿望。个人利益可分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者愿望。个人利益可分为三种: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和物质利益。为三种: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和物质利益。因为各人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利益要求,在因为各人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利益要求,在政治组织社会中有地位的需求,如选举权,在文政治组织社会中有地位的需求,如选举权,在文明社会中有生活地位的主张,如人格权、健康权、明社会中有生活地位的主张,如人格权、健康权、产权。产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公共利益(类似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类似于国家利益): 是指在政治性组织的社会生活中,并以该组织的名义是指在政治性组织的社会生活中,并以该组织的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包括两个方面: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包括两个方面: 1 1、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1 1)国家的人格利益,如:)国家的人格利益,如:人格完整、行动自由、荣誉、尊严;(人格完整、行动自由、荣誉、尊严;(2 2)国家的物质利)国家的物质利益,作为一个社团的政治组织社会,对已经取得的和为社益,作为一个社团的政治组织社会,对已经取得的和为社团目的而占有的财产的主张,这种财产不同于它行使统治团目的而占有的财产的主张,这种财产不同于它行使统治权的社会资源。权的社会资源。 2 2、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捍卫者而拥有的利益,这种、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捍卫者而拥有的利益,这种利益与社会利益有许多方面的交叉与重合。利益与社会利益有许多方面的交叉与重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社会利益:社会利益: 是指存在于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以各种社会生是指存在于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以各种社会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庞德的社会利益思活的名义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庞德的社会利益思想是其主导思想。他认为社会利益是普通而合理的,是基想是其主导思想。他认为社会利益是普通而合理的,是基于人们在集体寻求满足的过程中而提出的主张需要、愿望于人们在集体寻求满足的过程中而提出的主张需要、愿望和祈盼,并且这些主张、要求、愿望和祈盼应该被文明社和祈盼,并且这些主张、要求、愿望和祈盼应该被文明社会所认识到,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社会利益是应当会所认识到,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社会利益是应当满足的,是社会成员在集体行动中的合理需要。其是首先满足的,是社会成员在集体行动中的合理需要。其是首先是秩序,还有机会和福利。庞德认为权力通常而言,就是是秩序,还有机会和福利。庞德认为权力通常而言,就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但权力的取得不是自然的,而利益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但权力的取得不是自然的,而利益的取得是自然的。的取得是自然的。“利益高于一切利益高于一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社会利益分为六个方面:社会利益分为六个方面: (1 1)一般安全的社会利益。如: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和)一般安全的社会利益。如: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和平与公共秩序、所有权不受侵害、交易安全。平与公共秩序、所有权不受侵害、交易安全。 (2 2)社会制度安全的利益。如:家庭制度、宗教制度、政)社会制度安全的利益。如:家庭制度、宗教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安全。治制度、经济制度的安全。 (3 3)一般的社会道德的利益。如:禁止不诚实行为。)一般的社会道德的利益。如:禁止不诚实行为。 (4 4)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社会对已经存在的资源不得作)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社会对已经存在的资源不得作无谓的浪费的要求。如: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对弱无谓的浪费的要求。如: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对弱势群体的训练和保护。势群体的训练和保护。 (5 5)一般进步的社会利益。如:经济进步(财产、贸易自)一般进步的社会利益。如:经济进步(财产、贸易自由,反对垄断)、政治进步(言论自由)、文化进步(科由,反对垄断)、政治进步(言论自由)、文化进步(科学研究自由)。学研究自由)。 (6 6)个人生活的社会利益。如:个人自我主张的利益、个)个人生活的社会利益。如:个人自我主张的利益、个人机会的利益、个人生活条件的利益。人机会的利益、个人生活条件的利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社会利益是个发展的概念,随人类社会的不社会利益是个发展的概念,随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丰富。断进步而丰富。 “ “法律的目的是作为一项社会工程,尽可能法律的目的是作为一项社会工程,尽可能合理地建筑社会结构,有效地控制由于人的本性合理地建筑社会结构,有效地控制由于人的本性而不可避免地出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以最小的而不可避免地出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中人类的利益。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中人类的利益。” 庞德庞德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我对利益的一些看法:我对利益的一些看法: 利益是一种诉求,是一种应得与所需的反映。利益是一种诉求,是一种应得与所需的反映。利益既是人们对自己的财产、能力、地位、劳动利益既是人们对自己的财产、能力、地位、劳动主张分配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又是人们希望得到主张分配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又是人们希望得到某种保障与满足的需求和欲望。利益既是实在的,某种保障与满足的需求和欲望。利益既是实在的,又是抽象的;既是实然的,又是应然的。又是抽象的;既是实然的,又是应然的。 对利益的主张途径有:对利益的主张途径有: 1 1、对自己主张利益。以产权为基本前提。、对自己主张利益。以产权为基本前提。 2 2、对他人主张利益。以契约为基本条件。、对他人主张利益。以契约为基本条件。 3 3、对国家与社会主张利益。、对国家与社会主张利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社会利益是社会成员希望得到和希望满足的社会利益是社会成员希望得到和希望满足的机会、安全、秩序与福利。机会、安全、秩序与福利。 对利益的主张应当明确两个前提:对利益的主张应当明确两个前提: 1 1、不能因为强调社会正义、强调弱势群体保、不能因为强调社会正义、强调弱势群体保护,而简单赋予贫者侵犯富者、弱者侵犯强者的护,而简单赋予贫者侵犯富者、弱者侵犯强者的合法性权利。合法性权利。 2 2、社会正统性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需要社、社会正统性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需要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义务,富人承担着更多的纳税义会成员共同承担义务,富人承担着更多的纳税义务,穷人承担着不侵犯社会秩序与他人产权的义务,穷人承担着不侵犯社会秩序与他人产权的义务。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中国经济法学界的利益主张:中国经济法学界的利益主张:1 1、社会本位论。认为经济法主要是维护社会利益,经济法、社会本位论。认为经济法主要是维护社会利益,经济法的利益目标也是社会利益。的利益目标也是社会利益。2 2、利益均衡论。认为经济法应当对各种利益进行保护,经、利益均衡论。认为经济法应当对各种利益进行保护,经济法的利益目标是平衡。济法的利益目标是平衡。3 3、社会整体利益论。认为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的基石范、社会整体利益论。认为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的基石范畴,是社会这一系统所具有的独立的利益,是绝大多数社畴,是社会这一系统所具有的独立的利益,是绝大多数社会主体共同的欲求,并区别于社会个体利益。会主体共同的欲求,并区别于社会个体利益。推荐阅读:推荐阅读:甘强:甘强:经济法利益理论研究经济法利益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92009年版。年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现行法律中关于现行法律中关于“利益利益”表述的梳理表述的梳理 1 1、宪法宪法 第第1010条: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第1313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第51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合法的自由和权利。2 2、立法法立法法 第第4 4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3 3、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 第第1 1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 4、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第第2 2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用并给予补偿。 5 5、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 第第1 1条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6 6、民法通则民法通则 第第7 7条: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第58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7 7、合同法合同法 第第7 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会公共利益。 第第52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8 8、著作权法著作权法 第第4 4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利益。 9 9、专利法专利法 第第4 4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第5 5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不授予专利权。 第第1414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第4949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第5252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10 10、票据法票据法 第第3 3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害社会公共利益。 11 11、证劵法证劵法 第第1 1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12 12、保险法保险法 第第1 1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1313、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第4 4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1414、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法 第第1 1条: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条: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对现行法律中关于对现行法律中关于“利益利益”表述的评述:表述的评述: 1 1、现行法律关于、现行法律关于“利益利益”表述的提法多种多样,有表述的提法多种多样,有“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国国家整体利益家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利益”、“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等表述方法。等表述方法。 2 2、使用、使用“利益利益”表述时,都附有一定的目的性与前表述时,都附有一定的目的性与前提性条件,如:提性条件,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从国家整体利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益出发,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对国家利益或者公社会公共利益,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不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或者社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妨害公共利益。会公共利益,妨害公共利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3 3、对、对“利益利益”的语境须进行认真识别:的语境须进行认真识别:(1 1)“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的需要”表明的是:相对于其他利益而言,表明的是:相对于其他利益而言,有一种更高的、更优位的、更重要的利益存在,但这种利有一种更高的、更优位的、更重要的利益存在,但这种利益不可滥用,必须有法律明确的列举性规定。益不可滥用,必须有法律明确的列举性规定。(2 2)“国家整体利益国家整体利益”则是指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所需要维则是指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所需要维护的利益,既包括中央的利益,也包括各个地方的利益,护的利益,既包括中央的利益,也包括各个地方的利益,就立法而言,既指中央为国家整体的立法,也包括中央为就立法而言,既指中央为国家整体的立法,也包括中央为地方的立法(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地方的立法(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还包括地方为地方自身的立法。还包括地方为地方自身的立法。(3 3)“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超越公共利益范畴的利益概是一个超越公共利益范畴的利益概念,其不仅指实实在在的公共利益,还包括抽象与具体的念,其不仅指实实在在的公共利益,还包括抽象与具体的社会利益,如社会公德、社会秩序等等。社会利益,如社会公德、社会秩序等等。(4 4)不得损害)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或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更多的是更多的是指不得滥用私人权利。指不得滥用私人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经济法中经济法中“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含义:的含义:1 1、经济法中的社会整体利益不是特指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经济法中的社会整体利益不是特指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中的某种含义,也不是这些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益中的某种含义,也不是这些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超越这些利益但又不与这些利益相冲突的利益范畴。超越这些利益但又不与这些利益相冲突的利益范畴。2 2、经济法中社会整体利益的侧重点在于社会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组、经济法中社会整体利益的侧重点在于社会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组成这个整体的成员有:国家与国家、中央与地方、国家与公民、公共成这个整体的成员有:国家与国家、中央与地方、国家与公民、公共与个体、政府与市场、当代与后代、人与自然、生态与环境、强者与与个体、政府与市场、当代与后代、人与自然、生态与环境、强者与弱者、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东部与西部、经营者与消费者、垄断企弱者、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东部与西部、经营者与消费者、垄断企业与中小企业、农业与工业等。业与中小企业、农业与工业等。3 3、经济法中的社会整体利益是组成这个整体的成员共生、共融、共同发、经济法中的社会整体利益是组成这个整体的成员共生、共融、共同发展、共同受益,不致产生分化、分裂、断裂和剧烈对抗。展、共同受益,不致产生分化、分裂、断裂和剧烈对抗。4 4、经济法中的社会整体利益是动态的、发展的,不是一成不变的。、经济法中的社会整体利益是动态的、发展的,不是一成不变的。5 5、经济法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手段有:整合、鼓励、限制、转移等。、经济法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手段有:整合、鼓励、限制、转移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在经济法法律中的一些具体体现:在经济法法律中的一些具体体现:1、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 ,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2、价格法第1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3、水法第1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4、计量法第1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 1 1、社会经济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范围是有一定区别的,社会经济、社会经济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范围是有一定区别的,社会经济关系既可能同时具有社会性与经济性,也可能只具有其中之一;其不关系既可能同时具有社会性与经济性,也可能只具有其中之一;其不仅包括直接性的经济关系,还包括间接性的经济关系;其不仅包括社仅包括直接性的经济关系,还包括间接性的经济关系;其不仅包括社会性的经济关系,还包括经济性的社会关系。会性的经济关系,还包括经济性的社会关系。 2 2、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经济关系都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只调整、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经济关系都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只调整由干预、管理或者调控行为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由干预、管理或者调控行为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 3 3、并不是所有的由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并不是所有的由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都由经济法调整,只有国家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立场所实施的相关行都由经济法调整,只有国家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立场所实施的相关行为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才由经济法调整。为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才由经济法调整。 有没有国家不是出于社会整体利益立场所实施的干预、管理、调有没有国家不是出于社会整体利益立场所实施的干预、管理、调控行为呢?我认为是有的,如民政的个体救济行为等。控行为呢?我认为是有的,如民政的个体救济行为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是:干预、管理、调控是经济法的调整手段,还干预、管理、调控是经济法的调整手段,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或者是两者兼具。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或者是两者兼具。 我认为是两者兼具。我认为是两者兼具。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干预:干预:在汉语的词语里面解释在汉语的词语里面解释“干预干预”就是就是“过问过问他人的事情他人的事情”,干预是一种意志的渗透状态和对,干预是一种意志的渗透状态和对社会事物的强行改变。社会事物的强行改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两种著名的经济法干预说两种著名的经济法干预说 1 1、金泽良雄的经济法学说、金泽良雄的经济法学说对金泽良雄的经济法学说,如果要作名称上的界定,可以把它称之为对金泽良雄的经济法学说,如果要作名称上的界定,可以把它称之为“社会协调说社会协调说”,他认为经济法是适应经济性也就是社会调节性要求的法律。,他认为经济法是适应经济性也就是社会调节性要求的法律。也可以把它称为也可以把它称为“国家干预说国家干预说”或者或者“经济性干预说经济性干预说”。 我认为我认为“经济性干经济性干预说预说”比较确切。比较确切。 置于经济语境中,金泽良雄将干预描述为置于经济语境中,金泽良雄将干预描述为“以人为的政策来变更和修改以人为的政策来变更和修改经济循环过程为自身目的经济循环过程为自身目的”的行动的行动 。 他认为资本主义关于经济的法律就是两块:一块是市民法;一块是经济他认为资本主义关于经济的法律就是两块:一块是市民法;一块是经济法。关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法律是由市民法和经济法组成的。市民法主张的是法。关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法律是由市民法和经济法组成的。市民法主张的是自由主义,经济法主张的是经济干预。自由主义,经济法主张的是经济干预。 在金泽良雄看来,市民法就等于:平等关系加自治;经济法就等于:政在金泽良雄看来,市民法就等于:平等关系加自治;经济法就等于:政策目的加干预。策目的加干预。 “ “经济性干预经济性干预”是指以影响经济流转为目的的干预,是从社会总资本、国是指以影响经济流转为目的的干预,是从社会总资本、国民经济的立场出发的国家干预。很明显,在经济性干预里面,他描述的就是民经济的立场出发的国家干预。很明显,在经济性干预里面,他描述的就是“以自己的目的,去干预别人以自己的目的,去干预别人”。他也把。他也把“干预干预”定义为定义为“规制规制” ” 。“规制规制”这个词,他认为最狭义的理解是:由于对一定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限制而这个词,他认为最狭义的理解是:由于对一定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限制而起到限制的作用。起到限制的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在规制(干预)的具体方式上,金泽良雄认为有两种:在规制(干预)的具体方式上,金泽良雄认为有两种:v国家权力性的强制规制国家权力性的强制规制 权力性的强制性具体包括三个方面:权力性的强制性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依据法律施行的直接规制。依据法律施行的直接规制。依据行政权进行的规制:命令性行为和形成性行为。形成性行为中依据行政权进行的规制:命令性行为和形成性行为。形成性行为中有设权行为、许可行为等等。有设权行为、许可行为等等。通过立法对私法方面设置强制性的规通过立法对私法方面设置强制性的规制。像规定企业的社会责任,规定企业公司的设立要经过审批、登记。制。像规定企业的社会责任,规定企业公司的设立要经过审批、登记。这些都是立法在私法上的强制:本来应该是通过自治来解决的,结果这些都是立法在私法上的强制:本来应该是通过自治来解决的,结果转换到国家通过法律来控制转换到国家通过法律来控制你的行为没有选择的余地,必须要这你的行为没有选择的余地,必须要这么做。么做。v非权力性的规制非权力性的规制 非权力性的规制,有两个方面,非权力性的规制,有两个方面,国家以非权力性和私法手段介国家以非权力性和私法手段介入经济。在这一块里面,他强调国家要作为直接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入经济。在这一块里面,他强调国家要作为直接主体参与经济活动,或者对私人经济给予经济援助。或者对私人经济给予经济援助。非权力性行政指导。具体指导方式非权力性行政指导。具体指导方式有三种:劝告,如投资指南、产业指南;指示,就是某种指引;计划。有三种:劝告,如投资指南、产业指南;指示,就是某种指引;计划。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2 2、李昌麒的、李昌麒的“需要国家干预说需要国家干预说”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干预的含义:干预可以概括介入、调节、协调、调控、干预的含义:干预可以概括介入、调节、协调、调控、管理的内容。干预能体现经济法的权力属性,在国际上人管理的内容。干预能体现经济法的权力属性,在国际上人们已经把国家意志对经济关系的深入约定俗成为们已经把国家意志对经济关系的深入约定俗成为“干预干预”。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具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具体而言,分为四个方面:体而言,分为四个方面: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调控关系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 “需要国家干预说需要国家干预说”我们现在如果对它进行分析的话,我们现在如果对它进行分析的话,应该说它的这个体系是相对比较完整,但是又是受到非议应该说它的这个体系是相对比较完整,但是又是受到非议比较多的一种学说。非议多的原因就在于比较多的一种学说。非议多的原因就在于“干预干预”这个提这个提法,干预是一种法律强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是法法,干预是一种法律强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是法律让位于市场,法律让位于私人。而律让位于市场,法律让位于私人。而“干预干预”,强调的仍,强调的仍然是保持国家和法律的这种主体色彩和主宰色彩。所以,然是保持国家和法律的这种主体色彩和主宰色彩。所以,在这一点上面,对于在这一点上面,对于“干预说干预说”的批评和非议是比较多的,的批评和非议是比较多的,特别是在凯恩斯的特别是在凯恩斯的“国家干预国家干预”主张,在西方世界从主张,在西方世界从7070年年代开始抛弃以后,这个也为批评代开始抛弃以后,这个也为批评“干预说干预说”提供了一个前提供了一个前提。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需要国家干预说需要国家干预说”思想建构时的五个基本前提:思想建构时的五个基本前提:“有限理性有限理性”假设。不是作全能国家的设计而是作有限国家的设计,国假设。不是作全能国家的设计而是作有限国家的设计,国家的理性是有限度的,没有一个全能的国家,没有一个不犯错误的国家的理性是有限度的,没有一个全能的国家,没有一个不犯错误的国家,政府不是万能的,他不主张全能政府。家,政府不是万能的,他不主张全能政府。经济民主。始终坚持经济民主原则。民主是对抗专制的,到目前为止,经济民主。始终坚持经济民主原则。民主是对抗专制的,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找到对抗专制比民主更好的方式,尽管民主不是一种很好我们还没有找到对抗专制比民主更好的方式,尽管民主不是一种很好的方式,不是一种社会最优的治理方式。的方式,不是一种社会最优的治理方式。适度干预。适度干预的适度干预。适度干预的“度度”在哪里?主张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这在哪里?主张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这两个失灵处进行干预,不是无限扩大范围。两个失灵处进行干预,不是无限扩大范围。社会公平。干预的目的,干预的发生都是要在社会公平这样一个条件社会公平。干预的目的,干预的发生都是要在社会公平这样一个条件下进行。社会公平既是一个前提,也是一个目标。下进行。社会公平既是一个前提,也是一个目标。经济法治。经济法治就包含了经济法律本身正当性的回答和要建立合经济法治。经济法治就包含了经济法律本身正当性的回答和要建立合法的经济法律的运行机制。在经济法治这样一种价值判断条件下,不法的经济法律的运行机制。在经济法治这样一种价值判断条件下,不正当的经济法律它不应当属于经济法。正当的经济法律它不应当属于经济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需要国家干预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的出发点:的出发点:v干预目的是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干预目的是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v干预程度是干预程度是“需要干预需要干预”。这个。这个“需要需要”应该取决于两方应该取决于两方面:一个是市场的需要,另一个是公共的需要。面:一个是市场的需要,另一个是公共的需要。“需要需要”这一个词是不太好界定的。这一个词是不太好界定的。v“干预干预”的范围是对两个具体的失灵进行干预。如果说从的范围是对两个具体的失灵进行干预。如果说从经济关系来讲,经济关系来讲,“干预干预”是针对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是针对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干预的立场,主要是基于两个失灵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干预的立场,主要是基于两个失灵进行干预:进行干预: 第一个失灵是市场失灵,是指由于一定的因素,使市第一个失灵是市场失灵,是指由于一定的因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显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性状态,场在资源配置方面,显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性状态,也就是市场机制不能自我调节的情景。也就是市场机制不能自我调节的情景。 第二个是基于政府失灵。政府失灵是指政府难以发挥第二个是基于政府失灵。政府失灵是指政府难以发挥作用的地方。作用的地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需要国家干预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的缺陷:的缺陷: 把国家对市场的所有作用手段或者说市场与国家的作用手段,把国家对市场的所有作用手段或者说市场与国家的作用手段,都描述为干预。这个是不是能够完全地、完整地描述国家与市场的这都描述为干预。这个是不是能够完全地、完整地描述国家与市场的这个互动的过程,是不是能够完全描述出来?就是说国家对市场的作用个互动的过程,是不是能够完全描述出来?就是说国家对市场的作用方式是不是都可以把它描述为干预,或者说国家和市场的整个互动过方式是不是都可以把它描述为干预,或者说国家和市场的整个互动过程就描述为是一个干预过程?这个恐怕是有问题的。程就描述为是一个干预过程?这个恐怕是有问题的。 在在“需要干预说需要干预说”里面,他的所有的干预都是由国家作出的,里面,他的所有的干预都是由国家作出的,他的干预主体就是国家。那么实际上,我们现在看到,还有很多的公他的干预主体就是国家。那么实际上,我们现在看到,还有很多的公共干预:像我们讲的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自治组织,它也可以干共干预:像我们讲的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自治组织,它也可以干预。因为干预它只要有一个点,只要掌握权力,只要有支配能力和支预。因为干预它只要有一个点,只要掌握权力,只要有支配能力和支配资格,它就可以干预。只要某一个社会主体掌握到权力,实际它就配资格,它就可以干预。只要某一个社会主体掌握到权力,实际它就有干预资格。也就是说,干预不完全是由国家做出的,个体也可以做有干预资格。也就是说,干预不完全是由国家做出的,个体也可以做出干预。还有,其他的社会群体也可以做出干预。所以,他并不能穷出干预。还有,其他的社会群体也可以做出干预。所以,他并不能穷尽所有干预主体的干预行为。尽所有干预主体的干预行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我对我对“干预干预”的一些看法的一些看法(一)干预是一股可善可恶的力量,关键在于对干预目的的(一)干预是一股可善可恶的力量,关键在于对干预目的的设定设定 干预要达到的经济目的是保护和恢复市场自由与市场干预要达到的经济目的是保护和恢复市场自由与市场竞争,通过干预维护市场化的基本条件和使市场公共体系竞争,通过干预维护市场化的基本条件和使市场公共体系不至于解体。从市场失灵处开始干预,这是干预的起因,不至于解体。从市场失灵处开始干预,这是干预的起因,但不以干预市场失灵作为终点与归宿,而是立足于重建市但不以干预市场失灵作为终点与归宿,而是立足于重建市场秩序,拓展市场民主,加强市场和谐,营造公共空间。场秩序,拓展市场民主,加强市场和谐,营造公共空间。 三个基本的价值判断:(三个基本的价值判断:(1 1)市场并非完美无缺;)市场并非完美无缺;(2 2)国家并不优于市场;()国家并不优于市场;(3 3)经济与社会的基本正义和)经济与社会的基本正义和良性秩序需要国家与市场共同携手才可能实现。良性秩序需要国家与市场共同携手才可能实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二)干预是市场利益关系的超越状态,干预者不应是市场利益的竞争(二)干预是市场利益关系的超越状态,干预者不应是市场利益的竞争者与直接诉求者者与直接诉求者 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是对已有经济利益关系重新调整与分配的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是对已有经济利益关系重新调整与分配的过程。在干预所伴生的调整与分配中,干预者自身能否有独立的利益过程。在干预所伴生的调整与分配中,干预者自身能否有独立的利益诉求,或者说干预者为了自己的目的进行干预是否应得到许可,这一诉求,或者说干预者为了自己的目的进行干预是否应得到许可,这一点对干预是否正当至为重要。点对干预是否正当至为重要。 干预是国家渗透市场的过程与方法,但自始至终,干预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渗透市场的过程与方法,但自始至终,干预中的国家是市场的外部人。国家所干预的利益冲突与利益矛盾,是已存于市场是市场的外部人。国家所干预的利益冲突与利益矛盾,是已存于市场利益关系结构中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竞争者等相互之间的利利益关系结构中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竞争者等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利益矛盾,不是国家与这些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对抗与矛盾。益冲突与利益矛盾,不是国家与这些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对抗与矛盾。在此种状态下,国家是市场利益关系的外部人与调停者,不是利益的在此种状态下,国家是市场利益关系的外部人与调停者,不是利益的内在者。国家的这一角色定位在干预经济关系中不应发生改变。通过内在者。国家的这一角色定位在干预经济关系中不应发生改变。通过干预,国家也不应成为新的利益关系中的利益诉求者与索取者,而只干预,国家也不应成为新的利益关系中的利益诉求者与索取者,而只是对既有利益关系中的冲突与矛盾因素予以消除,使社会利益关系和是对既有利益关系中的冲突与矛盾因素予以消除,使社会利益关系和谐化和正义化,但国家不应当有自己的利益目的与利益偏好。谐化和正义化,但国家不应当有自己的利益目的与利益偏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三)干预尽管要对自由与市场进行限制,但其过程与目的是为了达成(三)干预尽管要对自由与市场进行限制,但其过程与目的是为了达成新的社会合作新的社会合作v干预所要特别表明的是:国家不是市场,市场不是国家,两者不可相干预所要特别表明的是:国家不是市场,市场不是国家,两者不可相互替换与取代;国家在市场之外,是以市场之外的力量影响市场、改互替换与取代;国家在市场之外,是以市场之外的力量影响市场、改变市场。如果说传统经济的运行是市场与私人完全自决的私域,那么,变市场。如果说传统经济的运行是市场与私人完全自决的私域,那么,在干预发生后,经济运行与决策的一些领域既需尊重市场与私人的意在干预发生后,经济运行与决策的一些领域既需尊重市场与私人的意志,又需尊重干预者志,又需尊重干预者国家的意志。国家的意志。 v干预是从公共与合作的视角对市场行为所作的相应评价,是市场主体干预是从公共与合作的视角对市场行为所作的相应评价,是市场主体在市场内的合作失败所产生的外在诉求。在干预看来,私人在市场内在市场内的合作失败所产生的外在诉求。在干预看来,私人在市场内的合作是有效率的,但这种合作难免会出现失败,国家实施干预的目的合作是有效率的,但这种合作难免会出现失败,国家实施干预的目的在于控制这样的合作失败,并且为合作失败提供制度救济,此种干的在于控制这样的合作失败,并且为合作失败提供制度救济,此种干预的目的在于使私人在市场内继续进行有效率的良好合作。预的目的在于使私人在市场内继续进行有效率的良好合作。 v干预对社会合作的促成还有另一种方式,即国家可以成为私人间进行干预对社会合作的促成还有另一种方式,即国家可以成为私人间进行经济与社会合作的公共场所,私人可以超越市场在国家这一共同体中经济与社会合作的公共场所,私人可以超越市场在国家这一共同体中实施集体经济行动,私人可以借助已存的表达机制或者创设新的机制实施集体经济行动,私人可以借助已存的表达机制或者创设新的机制在国家共同体中尝试各种社会合作与共同行动在国家共同体中尝试各种社会合作与共同行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四)通过经济民主机制设定的干预才能避免经济专制(四)通过经济民主机制设定的干预才能避免经济专制 干预是国家与市场的磨合,是自由与管制的干预是国家与市场的磨合,是自由与管制的对话,是政府与私人的合作。干预的行动已经超对话,是政府与私人的合作。干预的行动已经超越了私人的治域,非为私人力量所能左右与控制。越了私人的治域,非为私人力量所能左右与控制。要防止干预成为暴力、专制与集权的载体,唯有要防止干预成为暴力、专制与集权的载体,唯有以宪政的力量制约干预,使社会经济制度的安排,以宪政的力量制约干预,使社会经济制度的安排,尤其是政府参与的经济制度安排纳入经济宪政体尤其是政府参与的经济制度安排纳入经济宪政体系之中。系之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 (五)国家与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经济权力才能保障干预的(五)国家与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经济权力才能保障干预的社会性与民主性社会性与民主性 权力是社会行动的产物,是制度性的,而非本源性的;权力是社会行动的产物,是制度性的,而非本源性的;权力是安排性的,而非自然性的;权力是后天的,而非先权力是安排性的,而非自然性的;权力是后天的,而非先天的;权力是外给的,而非内涵的;权力是解释性的,而天的;权力是外给的,而非内涵的;权力是解释性的,而非固有性的。对于国家权力而言,它是社会成员关于公共非固有性的。对于国家权力而言,它是社会成员关于公共事务管理安排的一致性委托,是制度安排的结果。事务管理安排的一致性委托,是制度安排的结果。 经济权力至少应当由议会、政府、专门性国家机关、经济权力至少应当由议会、政府、专门性国家机关、社会成员所共享。社会成员所共享。 我所定义的经济法我所定义的经济法我认为:我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公共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是调整公共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所定义的经济法我所定义的经济法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公共因素不断增多是公共经济关系公共因素不断增多是公共经济关系形成的重要原因形成的重要原因。在商品形态和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私人并不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随心所欲,不能完全按照私人自己的意志组织生产与经营。社会化大生产中发达的分工体系使得生产经营者相互间的依赖性增强,人们只有遵从共同的市场制人们只有遵从共同的市场制度与交易条件,才能在市场上进行活动,并且由此而受益度与交易条件,才能在市场上进行活动,并且由此而受益。而市场交易条件与交易规则又需要统合众多生产经营者、而市场交易条件与交易规则又需要统合众多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私人意志消费者的私人意志,才能得以形成。这一统合过程实质上是提炼公共因素的过程一统合过程实质上是提炼公共因素的过程,人们将人们将需要共同一致的行动与规则设定为公共性的约束需要共同一致的行动与规则设定为公共性的约束,使于共同遵守、共同获益,并且逐渐区别于私人经济关系中的自治性。由此,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自治性与公共性自治性与公共性出现了并行趋势。 我所定义的经济法我所定义的经济法社会经济生活尤其是现代市场经济生活中的公共因素主要有:公共经济符号、公共经济标准、公共经济符号、公共经济标准、公共财产、公共产品、公共分配、公共经济权力、公共财产、公共产品、公共分配、公共经济权力、公共经济政策公共经济政策等,这些公共因素直至导致了公共经济关系的形成。 我所定义的经济法我所定义的经济法1 1、为了便于计算与交易,需要统一基本的公共经济、为了便于计算与交易,需要统一基本的公共经济符号。符号。(1 1)货币。)货币。(2 2)标准。)标准。2. 2. 设定一定的公共财产规模,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设定一定的公共财产规模,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的需要。3. 3. 通过公共合意,同意政府采取一定的经济行动。通过公共合意,同意政府采取一定的经济行动。(1 1)干预性行动。)干预性行动。 (2 2)促进性行动。)促进性行动。 (3 3)调节性行动。)调节性行动。 4. 4. 通过一定的公共分配,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整合。通过一定的公共分配,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整合。 我所定义的经济法我所定义的经济法v公共经济关系是国家、政府、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所形成的公共经济关系是国家、政府、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所形成的具有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公共经济关系具体表现为公共经具有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公共经济关系具体表现为公共经济标准关系、公共财产关系、公共产品关系、公共经济发济标准关系、公共财产关系、公共产品关系、公共经济发展与促进关系、公共经济干预与调控关系、公共分配关系展与促进关系、公共经济干预与调控关系、公共分配关系等。等。v公共经济关系已经形成了一类有别于私人经济关系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已经形成了一类有别于私人经济关系的社会关系领域,在市民法已经对私人经济关系进行了有机调整关系领域,在市民法已经对私人经济关系进行了有机调整的法律条件下,公共经济关系为经济法所调整无疑是合宜的法律条件下,公共经济关系为经济法所调整无疑是合宜与适当的法律分工。经济法因此也就成为调整公共经济关与适当的法律分工。经济法因此也就成为调整公共经济关系之法。如果从更为准确的意义上界定,经济法的本质就系之法。如果从更为准确的意义上界定,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公共经济法,并因此而与调整私人经济关系的市民法相是公共经济法,并因此而与调整私人经济关系的市民法相区分和相识别。区分和相识别。 我所定义的经济法我所定义的经济法v 公共经济关系与私人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公共经济关系与私人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私人经济关系是私人自治性的经济关系,私人意志与私人经济关系是私人自治性的经济关系,私人意志与私人财产及其私人支配在私人经济关系中是互相统合的。私人财产及其私人支配在私人经济关系中是互相统合的。但经济并不属于完全由私人统治的空间,从经济关系与经但经济并不属于完全由私人统治的空间,从经济关系与经济形态的演进规律来看,私人与公共两条进路在经济发展济形态的演进规律来看,私人与公共两条进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是同时并行的。过程中是同时并行的。 尽管公共经济关系与私人经济关系存在着不能割舍的尽管公共经济关系与私人经济关系存在着不能割舍的联系,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仍然是十分明显的。联系,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仍然是十分明显的。 1 1、权利、权利( (力力) )的法则不同。的法则不同。 2 2、意志的实现不同。、意志的实现不同。 3 3、利益的期待不同。、利益的期待不同。 我所定义的经济法我所定义的经济法1. 权利权利( (力力) )的法则不同。的法则不同。 私人经济关系领域中的私人权利主要是产权及其交易的权利,私人行使权利的法则有二:第一,在私人充分与完全地支配财产的前提下,按所有权绝对原则进行权利处分:第二,在私人不能充分与完全地支配财产的前提下,权利的行使采取按产权比例投票的法则进行。 公共经济关系领域,权力的行使法则采取通过创设公共经济权力机制支配公共经济事务的方式,每个社会成员在公共经济空间并不按产权比例投票,不按纳税份额与缴税金额投票,而是遵循政治平等原则,在行使公共经济权力中只保留相同的权利份额和行使平等的投票权利。 我所定义的经济法我所定义的经济法 2 2意志的实现不同。意志的实现不同。 私人经济关系领域,私人在实现自己的自由与意愿时,只要不侵害他人、不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不滥用权利,除履行法律规定之义务外,不受未经自己同意的强制。 公共经济关系领域,社会成员在实现自己意愿时,不仅需要满足上述条件,还必须尊重他人的意愿,服从公共的决定。公共包含着共同的秩序、共同的利益,也须接受共同的约束。私人在公共经济生活中,社会成员不只是将自己的意愿揉入公共意志之中,而且可能还要受到未经自己同意的公共合意的约束,受到未经自己同意的经济强制。 我所定义的经济法我所定义的经济法 3 3利益的期待不同。利益的期待不同。 私人经济关系领域,私人对自己的利益实现是可以预期的,私人在益已的利益立场上实施诚实与正当的经济行为,并不需对社会与他人承担额外的利益责任。 公共经济关系领域,私人在公共中并不一定能充分、完全地实现自己的利益期待,公共经济利益是益已与益他的统合,强调的是组成公共的个体从公共中共同受益的可能性与现实性。私人在公共经济生活中并不是自己利益的完全主人,只有适应和遵守共同的利益秩序,才能使自己受益。公共机制保留了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受益机会,但这种机会是现实性、潜在性与均等性的结合。当社会成员中有人从破坏公共规则中受益时,其他成员可以运用公共的力量惩罚其触犯规则的行为,并剥夺其因此所获之利益。 经济法部门中的体系构成经济法部门中的体系构成经济法的体系讲的是经济法内在的架构,或经济法的体系讲的是经济法内在的架构,或者是经济法的结构问题。体系不是组合而成的,者是经济法的结构问题。体系不是组合而成的,应当是生成的,是法律内生的。应当是生成的,是法律内生的。 一些主要经济法著作对经济法体系的归结:一些主要经济法著作对经济法体系的归结: (一)经济法: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 (二)经济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社会分配法 (三)经济法:经济组织法、经济行为法 经济法部门中的体系构成经济法部门中的体系构成 截至年月底,中国已制定经济法截至年月底,中国已制定经济法方面的法律部和一大批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方面的法律部和一大批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性法规。 按照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白皮书的体系归类的体系归类 ,大体可分为宏观调控法、竞争法、,大体可分为宏观调控法、竞争法、对外贸易法三大块。对外贸易法三大块。 经济法部门中的体系构成经济法部门中的体系构成(一)宏观调控法(一)宏观调控法1 1、综合调控法。有:、综合调控法。有:预算法预算法、价格法价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等。2 2、税法。有:、税法。有: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等。3 3、金融业监督管理法。有:、金融业监督管理法。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反洗钱法等。等。4 4、农业法。有:、农业法。有:农业法农业法、种子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等。5 5、行业监管法和产业促进法。有:、行业监管法和产业促进法。有:铁路法铁路法、公路法公路法、民用航民用航空法空法、电力法电力法等。等。6 6、自然资源法。有:、自然资源法。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森林法、水法水法、矿产矿产资源法资源法等。等。7 7、能源法。有:、能源法。有:节约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循环经济促进法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等。 经济法部门中的体系构成经济法部门中的体系构成(二)竞争法(二)竞争法 1 1、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2 2、价格法价格法 3 3、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三)对外贸易法(三)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经济法部门中的体系构成经济法部门中的体系构成 对经济法部门体系构成的评价对经济法部门体系构成的评价 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确立了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确立了经济法的独立部门地位,但经济法内在体系的建经济法的独立部门地位,但经济法内在体系的建构任务并没有完成。由于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清构任务并没有完成。由于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清晰,市场规制法律的具体内涵仍不明确,目前只晰,市场规制法律的具体内涵仍不明确,目前只是形成了竞争法的基本框架,但市场领域中的诸是形成了竞争法的基本框架,但市场领域中的诸多缺陷仍有待经济法的干预。此外,对外贸易法多缺陷仍有待经济法的干预。此外,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没有形成,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没有形成,反补贴法反补贴法、反倾销法反倾销法还没有出台。还没有出台。 经济法部门中的体系构成经济法部门中的体系构成 我对经济法部门体系构成的看法我对经济法部门体系构成的看法1、从总体框架总体框架而言,经济法由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两大块构成。2、从具体制度具体制度而言,经济法体系中的法律制度可作如下分类: (1 1)经济促进法)经济促进法 (2 2)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 (3 3)市场竞争法)市场竞争法 (4 4)行业监管法)行业监管法 (5 5)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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