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94页
第2页 / 共94页
第3页 / 共94页
第4页 / 共94页
第5页 / 共94页
第6页 / 共94页
第7页 / 共94页
第8页 / 共94页
第9页 / 共94页
第10页 / 共94页
亲,该文档总共9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民法研讨与案例分析民法研讨与案例分析第一部分 法律适用与案例分析方法第二部分 案例讨论 案例一 法律行为的效力 案例二 法律行为与代理 案例三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 案例四 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 案例五 合同的主要条款与给付义务类型 案例六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与原物返还请求权第三部分 期末考试(闭卷)一、民法的任务(一)法学工作1、就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德国法官的释明义务2、准备诉讼:咨询:(1)基于一定的事实考虑多种诉讼请求,并选择认为有理由的请求,否则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同一案件事实可能有不同作用:(2)比如合同的撤销是形成权,同时也是抗辩权;(3)考虑多种被告:十岁的孩子在玩火材的时候,将邻居的房子点着了。3、非诉讼业务:公证员、律师问题描述:Seminar;法官试题;律师试题法律适用与案例分析方法法律适用与案例分析方法(二)法律适用1、法学方法论教会人们如何发现合适的法律规范(系统化),如何阐释该法律规范(法律解释),并将之适用到具体情况之中(归纳)。所有的人都得死苏格拉底是人苏格拉底也得死案件事实的确定与法律适用:事实与法律之间的流转回眸案例:A将电脑寄存在B处,B卖给了C。例子:民法通则第119条2、法律的评价3、法律适用与论证二、 三段论小前提:案件事实常见问题:案件事实本身不清楚,就要运用证据负担规则:比如欠条忽视个别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比如,甲超速行驶1、所有的案件事实中的事件都需要进行法律上的评论:卖野味的商人在禁猎期以非常低的价格购买了一只兔子重大过失鳏夫甲只有一个儿子乙,乙急须钱,遂将爸爸的汽车出卖给丙,爸爸知道后,很是生气,欲要回该汽车,几次争吵后,心脏病突发而去世。2、如果案例上有时间的,要列出时间顺序比如:1月2日甲与乙签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1月3日与丙又签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1月4日甲精神失常,1月5日甲与丁签定了一份房屋抵押合同,1月6日丁的抵押权被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1月7日,甲神志清醒,向丙道歉,获得丙的谅解后,与丙一起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3、在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要画图表甲在乙商店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其中附有厂家丙的保修单三、三段论大前提:法律规范(一)体系结构1、请求权(基础)规范2、辅助性规范3、抗辩性规范(二)法条的类型1、 完全性法条:具有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民法通则第130条;模态性语词(允许、可以、必须、应当、禁止、不得)2、 不完全性法条:定义性法条民法通则第153条;补充性法条民法通则第6条;准用(引用)、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拟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45条;合同法第48条第2款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找到独立适用的法律规范、并赋予具体的法效果(三)法律及其解释为什么需要解释?解释的目标1、法律:宪法?强行法、任意法2、法律解释:何为近亲属3、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文义:是法官探询法规范的出发点,同时也是划定其解释活动的界限体系地位;立法史及立法资料;比较法、目的性解释(规范目的、抽象目的);合宪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张解释例子: 民法通则第119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第3款、第18条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7条(四)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王泽鉴页 65)袋地规则是否适用于承租人;保证附随性是否适用于抵押权?四、请求权基础思维方式 1、指处理事例应以请求权基础为出发点请求权基础:所谓请求权基础,是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2、意义:完全、经济、简单清晰的思路、保 障解题内容的妥当性A银行征信科员甲违背职务,故意勾结无资力之乙高估其信用而非法超贷巨款,致A银行受损害,对乙起诉并强制执行后,一无所得3、步骤举例:B出售给A手机及电池,A使用一个月后,电池爆炸,损坏手机及A新买之西服,A也受到了惊吓。第一步骤:当事人以及请求权目标的确立BA;AB第二步骤:请求权基础检索及其顺序第三步骤:法律规范依据及构成要件分析第四步骤:抗辩权 一、案件材料甲公司本无A种钢材可供,却隐瞒事实真相,于1999年10月11日同江苏省的乙公司签订A种钢材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于2000年8月6日交货,乙公司于次日付清全部货款;同时约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交付10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作保证人向乙公司担保,丁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向乙公司抵押。1999年10月30日,丙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般保证合同,丁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乙公司便向甲公司支付了10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其后,因丁公司拖延致使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2000年8月9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交付A种钢材,未果。案例一案例一 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效力2000年11月1日,甲公司的出资人和高管因其他诈骗犯罪而被捕,后被判刑,财产被没收。当乙公司闻讯向法院起诉,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并诉请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主张实行它对丁公司的抵押权时,甲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拒绝履行交付A种钢材的义务;丙公司也以无保证责任、丁公司以抵押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本案如何处理?法律及法理依据是什么?申请人:乙公司被申请人: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仲裁请求: 甲公司的违约责任,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实行对丁公司的抵押权二、重要案件事实梳理1甲公司无钢材可供,隐瞒事实与乙公司签订A种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00年8月6日交货,乙公司于次日付清全部货款。2钢材买卖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支付100万元定金3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与乙公司签订一般保证合同4丁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向乙公司抵押,抵押合同签订后,因丁公司拖延致使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52000年8月9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交付A种钢材,未果。6甲公司的出资人和高管因其他诈骗犯罪被捕,财产被没收。7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并诉请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主张实行它对丁公司的抵押权二、请求权基础的思考路径:1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必以俄罗斯钢材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不然,是缔约过失责任;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看,也是A种钢材买卖合同有效对乙公司有利,因为只有有效,定金合同才有效(双倍返还),保证合同才可能有效(保证责任)。2A种钢材买卖合同有效的障碍及其排除甲公司在签订A种钢材买卖合同时存在着欺诈,可以适用欺诈的法律规范计有: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第1项、第54条第2款。它们相互间冲突,得排除有关条文的适用,应适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乙公司不行使撤销权,使买卖合同有效。至于甲公司不具备履约能力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并不影响合同效力。3对甲公司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第1款;或者第115条、担保法第89条。4对丁公司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担保法第5条第2款、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理由在于,根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抵押合同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效,因此乙对丁公司的抵押权不成立。这里不能适用担保法第43条,因为本案属于财团抵押,不是动产抵押;产生一个抵押权,而非若干个抵押权。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5. 对丙公司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第2款;但须注意担保法第17条第2款(先诉抗辩权)。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6在甲公司丧失了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双倍返还的定金如何实现?思考路径:(1)保证的担保范围,担保法第15条;抵押权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39条;(2)定金之债与买卖之债间的关系;(3)违约赔偿的损失计算。一、案件材料甲服装工业公司委托其副总经理王某全权负责办理该公司和乙房地产公司合建住房合同之事,乙房地产公司委托其副总经理张某全权负责办理该公司和甲服装工业公司合建住房合同之事。1990年9月5日,王某和张某各自以其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合建住房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前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后者负担原住户的动迁和回迁、住房设计、施工。此外,合同还约定乙房地产公司将在工程竣工时向甲服装工业公司无偿提供4套二居室的住房,每套的面积为60平方米;2套三居室的住房,每套的面积为80平方米。这些住房全部集中在一个单元。这些住房加上原住户回迁的住房的总面积不超过1800平方米。合同生效后,甲服装工业公司便把这6套期房分配给了内部职工,副总经理王某分得1套三居室的住房。案例二:法律行为与代理案例二:法律行为与代理2000年1月20日,乙房地产公司和丙房地产公司签订转让合同,乙房地产公司将其上述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丙房地产公司。当它们请求甲服装工业公司对此予以同意时,甲服装工业公司提出,必须另外再无偿提供给1套二居室的住房,或者60000元人民币;原来答应提供的6套住房的朝向全部改为面南。乙房地产公司和丙房地产公司均予同意。三方签订了转让合同,还办理了公证手续。2001年1月7日,市政府发布条例,每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地点相对固定,不得逾越。据此,丙房地产公司无资格在甲服装工业公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同年6月3日,在市政府的主持下,乙房地产公司和丙房地产公司再次签订转让合同,丙房地产公司将其上述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回给乙房地产公司,包括甲服装工业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甲服装工业公司对此完全同意。三方再次办理了公证手续。因动迁未控制好原住户的数量和人数,致使有些原住户迁入了相当的人口,按照我国的分户政策,有些人口多的住户要分得2套住房,造成了分配给原住户的住房套数增加。因住房设计提高了住房标准,导致了回迁所需的住房的面积和无偿提供给甲服装工业公司的住房面积超出了1800平方米。乙房地产公司完全兑现了回迁住房,也向甲服装工业公司交付了4套二居室的住房,但以所交付住房的总面积超过1800平方米,无义务再交付2套三居室的住房为由,拒绝继续交付2套三居室的住房。甲服装工业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和乙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某继续交涉,双方于2001年11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乙房地产公司将于2001年12月3日异地交付给甲服装工业公司2套三居室的住房。甲服装工业公司按时交付1套面积为130平方米的三居室住房后,再次拒绝继续交付剩余的1套三居室住房。经过甲服装工业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和乙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某再次交涉,双方于2001年12月30日签订第三份协议,约定乙房地产公司将于2002年1月3日异地交付给甲服装工业公司1套三居室的住房。此时乙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李某坚决反对履行该协议。甲服装工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乙房地产公司履行协议。乙房地产公司的抗辩理由计有:1、乙房地产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面积还超出了其义务范围。2、后两份补充协议的签订为其副总经理张某的无权行为,乙房地产公司未授权给副总经理张某。3、后两份补充协议系在副总经理王某请客送礼的背景下签定的。乙房地产公司反诉,请求甲服装工业公司返还1套三居室的住房,或者负责赔偿乙房地产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服装工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00年更换为马某,马某出证,甲服装工业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签订后两份补充协议未经其授权。对于副总经理王某的请客送礼,主审法院未查实。申请人:甲服装工业公司被申请人:乙房地产公司请求:乙房地产公司履行协议,继续交付房屋二、重要案件事实梳理1甲服装公司委托其副总经理王某,乙房地产公司委托其副总经理张某全权负责办理两个公司合建住房合同之事。21990年9月5日,王某和张某各自以其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合建住房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前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后者负担原住户的动迁和回迁、住房设计、施工。此外,合同还约定乙房地产公司将在工程竣工时向甲服装工业公司无偿提供4套二居室的住房,每套的面积为60平方米;2套三居室的住房,每套的面积为80平方米。这些住房全部集中在一个单元。这些住房加上原住户回迁的住房的总面积不超过1800平方米。32000年1月20日,乙房地产公司和丙房地产公司签订转让合同,乙房地产公司将其上述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丙房地产公司。甲服装工业公司提出,必须另外再无偿提供给1套二居室的住房,或者60000元人民币;原来答应提供的6套住房的朝向全部改为面南。乙房地产公司和丙房地产公司均予同意。三方签订了转让合同,还办理了公证手续。4由于市政府发布的新条例限制,丙房地产公司无资格在甲服装工业公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2001年6月3日,在市政府的主持下,乙房地产公司和丙房地产公司再次签订转让合同,丙房地产公司将其上述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回给乙房地产公司,甲服装工业公司对此完全同意。三方再次办理了公证手续。5因动迁未控制好原住户的人数,且住房设计提高了住房标准,导致了回迁所需的住房的面积和无偿提供给甲服装工业公司的住房面积超出了1800平方米。6乙房地产公司兑现了回迁住房,向甲服装工业公司交付4套二居室的住房后,以所交付住房的总面积超过1800平方米,拒绝继续交付2套三居室的住房。7甲服装工业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和乙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某继续交涉,双方于2001年11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乙房地产公司将于2001年12月3日异地交付给甲服装工业公司2套三居室的住房。8甲服装工业公司按时交付1套面积为130平方米的三居室住房后,再次拒绝继续交付剩余的1套三居室住房。9经过甲服装工业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和乙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某再次交涉,双方于2001年12月30日签订第三份协议,约定乙房地产公司将于2002年1月3日异地交付给甲服装工业公司1套三居室的住房。此时乙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李某坚决反对履行该协议。10甲服装工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乙房地产公司履行协议。11乙房地产公司主张未授权给副总经理张某签订后两份补充协议。12甲服装工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00年更换为马某,马某在法庭作证,甲服装工业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签订后两份补充协议也未经其授权。三、请求权基础的思考路径1本案中出现了5份合同,从申请人的利益出发,需要合同均为有效。因为,若只有前三份合同有效,那么存在乙房地产公司免费提供的住房加上原住户回迁的住房的总面积不超过1800平方米的限制。而后两份合同明确了具体的房屋,且标准较高,突破了第一份合同中约定的1800平方米的限制。25份合同中,前3份有效并无疑问。障碍主要在于后两份补充协议,因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都宣称未经授权,此时应适用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第49条表见代理?还是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有权代理?判断有无代理权,关键在于这3份合同是三个交易还是一个交易的问题,如果认为这3份合同实际上都是关于甲服装公司与乙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的事项,那么王某、张某均已经获得公司的概括授权,无须另行授权。3即使解决了5份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还面临着合同内容的约定存在着不一致之处,此时应当以哪份合同规定的为准?可以考虑类推适用继承法第20条第2款关于“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确定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41800平方米限制的突破:(1)第4份和第5份合同约定了具体的房屋位置,现房有具体的面积。(2)根据合作建房合同,动迁安置与设计施工,均由乙房地产公司负责履行,因此在其设计、动迁等方面的过错决定了责任、风险的分配。5甲服装公司的请求权基础: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有权代理,合同有效);合同法第107条、110条。一、案件材料Y口头委托其弟L代其在C银行存款,先后八笔共13万元人民币,L系C银行储蓄部副主任,每次存款时在存款人栏填写Y,在经办人栏还是填写Y。其后,L伙同C银行会计M以Y的名义从该银行贷款8万元人民币,以Y在C银行所存13万元存单质押,借款人栏、经办人栏和出质人栏都是填写的Y。L将上述8万元擅自打入甲公司的账号,有去无回。因未按时向银行还本付息,银行行使质权,从13万元存款中扣下8万元及其利息。案例三: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案例三: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存款到期后,Y以其未借款和未设立质押,L的借款和质押均系其自己行为为由,向C银行主张全部13万元的存款及其利息。C银行则认为L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Y应当承受法律后果。Y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还本付息。问此案应当如何处理?原告:Y被告:C银行诉讼请求:返还13万元的存款及其利息二、重要案件事实梳理1. Y口头委托L办理存款事宜2. L以Y名义分8次将13万元存至C银行3. L与C银行会计M两人合谋,以Y的名义从C银行贷款8万元4. L以Y所存13万元存单质押,作为向C银行贷款的担保5. 因Y未能按期还本付息,C银行行使质权,从13万元存款中扣下8万元及其利息6. 因存款到期,Y向C银行主张13万元的存款及利息三、请求权基础的思考路径1. Y请求C银行返还13万元的存款及其利息,需要两个前提,一个是储蓄合同有效且存款到期;二是银行不享有质权。储蓄合同,基于L实施的有权代理行为而生效,并且确已到期。(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民法通则第63条)但质权呢?质押成立,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只有质押不成立或者无效,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支持。2质押成立与否的关键,是如何认定L签订的贷款合同的效力,存在表见代理说、无权代理说的分歧。表见代理说的理由:前后8笔13万元的存款,都是L代为办理,没有书面授权,Y全部认可。依据此前的交易,银行有理由相信L有代理权。无权代理说则认为,储蓄与贷款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交易,前一类交易形成的惯例不能当然作为后一个交易的规则,因此不能认为银行有理由相信L有代理权。3贷款合同,属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Y拒绝追认,贷款合同对Y不发生效力。由于质押合同是贷款合同的从合同,银行对Y不享有质权。4. 综上,Y有权向银行主张返还13万元的存款及其利息。一、案件材料B医院(甲方)、C公司(乙方)和D公司(丙方)于2002年9月2日签订了关于质子中心基建问题的三方确认书,第1条规定:“甲方、丙方承诺并确认由乙方全权负责质子中心的基建工程工作,直到质子设备验收为止。乙方成立基建工程部,负责与基建相关的工作,甲方派人协助基建工程项目工作,并全力协助基建工程部的工作。三方建立定期协调会,协商有关事宜。”B医院和A建筑公司于2003年8月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建筑公司承建质子治疗楼,B医院向其支付工程预付款5839500元,工程进度款3421445元。该合同规定有仲裁条款。案例四: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案例四: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B医院、C公司和A建筑公司于2003年8月15日签订了质子治疗楼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1、根据2002年9月2日签订的关于质子中心基建问题的三方确认书中的第一条规定,乙方全权负责质子中心的基建工程工作。2、为了符合国家建设法规及合作性质,质子楼基建施工合同是以甲方名义上报政府部门。3、在质子治疗楼基建施工中,如果发生任何违规、违章事项及任何责任纠纷,应由乙方与丙方协商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其中的甲方指B医院,乙方指C公司,丙方指A建筑公司。该补充协议没有仲裁条款。施工过程中,C公司向A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在,A建筑公司请求B医院支付工程款,B医院以自己不是付款主体,C公司才是付款主体为由予以拒绝。A建筑公司则认为,补充协议是一个由C公司代为履行债务的协议,依据合同法第65条关于“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补充协议不能排除B医院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承担的付款责任。B医院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申请人:A建筑公司被申请人:B医院请求:支付工程款二、重要事实梳理1B医院、C公司和D公司于2002年9月2日签订了关于质子中心基建问题的三方确认书(以下简称三方确认书),约定由C公司全权负责质子中心的基建工程工作,直到质子设备验收为止,B医院派人协助基建工程项目工作。2B医院和A建筑公司于2003年8月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建筑公司承建质子治疗楼,B医院向其支付工程预付款5839500元,工程进度款3421445元。该合同规定有仲裁条款。3B医院、C公司和A建筑公司于2003年8月15日签订了质子治疗楼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重申了三方确认书中C公司全权负责质子中心的基建工程工作的约定;并指出此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为了符合国家建设法规及合作性质,借用B医院的名义上报政府部门;在质子治疗楼基建施工中,如果发生任何违规、违章事项及任何责任纠纷,应由C公司和A建筑公司协商解决,B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该补充协议没有仲裁条款。4施工过程中,C公司向A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5A建筑公司请求B医院支付工程款,B医院以自己不是付款主体,C公司才是付款主体为由予以拒绝。三、请求权基础的思考路径1本案中的仲裁管辖权尽管补充协议无仲裁条款,但补充协议明确表示它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意味着补充协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仲裁条款的效力延及于补充协议,仲裁庭有管辖权。2申请人、被申请人和C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及依据(1)在本案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而且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和C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这两份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一致的部分,依其约定;不一致的部分,则应当以补充协议约定的为准。(2)应当由C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付款人补充协议中约定以三方确认书第1条,确定C公司在涉案工程中的权利义务。因此,B医院在涉案工程中只负有“协助基建工程项目工作”的义务;而C公司“全权负责”涉案工程的“基建工程工作”,直到“验收为止”。“C公司全权负责质子中心的基建工程工作”,包含着C公司向涉案工程的承包方(本案申请人A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补充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因此,在这两份合同约定的涉案工程的付款人不一致时,应当按补充协议由C公司而不是B医院作为付款人。2补充协议的约定不是合同转让被申请人主张,补充协议签订后,在法律上完成了合同转让被申请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了C公司。这种观点并不成立,有以下两点理由:(1)不符合合同法中合同转让的要件补充协议中C公司全权负责工程的基建工作的约定,包含着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意思。因此,C公司是作为合同当事人之一,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约定了自己的合同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第79条至第89条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定,受让人应当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果“受让人”是合同当事人,只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同时在当事人内部的再分配。(2)缺乏有关机关对涉案合同转让的批准C公司无医疗方面的资质,除非存在重大的理由,不宜成为该项目的业主。由于质子项目此前以B医院名义上报政府部门,若合同转让,须经有关机关批准。本案中,未见到有关机关批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证据。(3)C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不是从B医院处受让的C公司对A建筑公司承担付款义务,A建筑公司对C公司享有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是直接基于补充协议产生的,B医院、C公司和A建筑公司都是补充协议的当事人。3 C公司履行的是自己的合同义务,不是代为履行B医院的义务申请人主张,补充协议是一个由C公司代为履行债务的协议,排除不了被申请人按照施工合同应当承担的付款责任,主张适用合同法第65条,在C公司不支付工程款时,由B医院向A建筑公司支付。但本案不满足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1)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履行债务的主体是第三人,而非合同的当事人;而补充协议及有关文件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人,是合同当事人。(2)按照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源自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不是第三人自己约定的,也不是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约定的;而补充协议及有关文件约定的C公司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恰恰是C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与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约定的,可以说是自己与他人共同为自己约定义务。(3)按照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第三人只承担合同约定的他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不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而根据补充协议及有关文件的约定,C公司不仅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而且享有一系列合同权利。(4)按照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由债务人负责;而根据补充协议及有关文件的约定,C公司拒付工程款时,B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不宜适用于本案,C公司应当履行的是它自己的合同义务,而非代为履行B医院的义务。4A建筑公司请求B医院支付工程款,B医院享有抗辩权A建筑公司(本案申请人)和B医院(本案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其文义看来,是B医院(本案被申请人)承担向A建筑公司(本案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本案的情况特殊,该合同的发包方,名义上是B医院,实际上,在发包方的内部关系上,是由三方确认书所产生的B医院、C公司和D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它们三家对涉案工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承受存在着分工,B医院出名义,进行报批等,C公司负责支付工程款等。这种关系非常类似于隐名合伙,B医院相当于出名营业人,C公司和D公司相当于隐名合伙人。如果A建筑公司不知情,则对A建筑公司不发生影响,即付款义务人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B医院。但是,当这种关系为A建筑公司所知,特别是认可时,就对A建筑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中,A建筑公司已经作为一方参加进来,与B医院和C公司共同签订了补充协议,从而认可了C公司作为付款方,于是A建筑公司只能向C公司主张付款义务,无权向B医院主张此类义务,若主张,则B医院有权抗辩。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补充协议及有关文件约定了,C公司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B医院已经不再负担此项义务,A建筑公司只能向C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由于这些约定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所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根据,不应支持。一、案件材料2000年11月21日,出租人甲和承租人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一个前言和9个条文组成。其前言的主要内容是,出租人承诺对所出租的楼层依法享有所有权,依法出租。合同的第1条规定,出租楼层的方位、建筑面积和出租楼层的用途。第2条规定,租赁期为10年,从出租人将出租楼层装修完毕,承租人验收合格当日起计算。案例五:合同的主要条款与给付义务类案例五:合同的主要条款与给付义务类型型第3条规定,自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3日内,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定金60万元人民币。在承租人对租赁物A房予以验收并认为合格时,该定金转为第一年的部分租金,第一年租金的不足部分,承租人在承租人验收合格后3日内付齐。出租楼层的租金在第一年为每天每平方米4.8元人民币,从第二年起每年递增2。从第二年起,租金按半年支付,承租人应于每半年的第一个月内付清。第4条规定,出租人负责装修工作及费用,装修方案由承租人决定。装修标准由双方共同商定(见装修合同),装修工期二个月,费用50万元人民币,交工时能满足乙方开始工作要求。出租人应为承租人提供2个停车位,费用由出租人负担。第5条规定,在租赁期限内如一方违约,除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外还需支付违约金120万元人民币,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除外。如在本合同签订30日内,出租人不能出示所出租楼层的所有权证证明,视为出租人违约。第6条规定了争议的解决方式。第7条规定了本合同的份数。第8条规定了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第9条规定了本合同的附件范围。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当天,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定金60万元人民币,其后又支付40万元的款项作为租金。但在合同签订后30日届满时,出租人未能提供所出租楼层的房屋所有权证,自合同签订后140天,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如果再不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将解除合同。出租人出示了出租人的法定代表人对所出租楼层的所有权证。承租人再次通知出租人,如不能出示出租人对所出租楼层的所有权证,会解除合同,并请求出租人支付120万元的违约金。出租人以正在办理所出租楼层的所有权移转手续为由,拒绝了承租人的请求。承租人除了支付40万元的租金,出租人以60万元的定金冲抵了部分租金外,一直以出租人严重违约为由拒付其余的租金。于是,承租人于2003年6月15日不再使用所承租的楼层,声称已经解除了合同。问本案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申请人:承租人乙被申请人:出租人甲请求:违约解除;拒付租金二、重要事实梳理12000年11月21日,出租人甲和承租人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一个前言和9个条文组成。2房屋租赁合同前言的主要内容是,出租人承诺对所出租的楼层依法享有所有权,依法出租。3.房屋租赁合同明确了出租楼层的方位、建筑面积和出租楼层的用途。4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0年,从出租人将出租楼层装修完毕,承租人验收合格当日起计算。5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3日内,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定金60万元人民币。在承租人对租赁物A房予以验收并认为合格时,该定金转为第一年的部分租金,第一年租金的不足部分,承租人在承租人验收合格后3日内付齐。出租楼层的租金在第一年为每天每平方米4.8元人民币,从第二年起每年递增2。从第二年起,租金按半年支付,承租人应于每半年的第一个月内付清。6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限内如一方违约,除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外还需支付违约金120万元人民币,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除外。并且规定,如在本合同签订30日内,出租人不能出示所出租楼层的所有权证证明,视为出租人违约。7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当天,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定金60万元人民币,其后又支付40万元的款项作为租金。8. 但在合同签订后30日届满时,出租人未能提供所出租楼层的房屋所有权证。9自合同签订后140天,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如果再不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将解除合同。出租人出示了出租人的法定代表人对所出租楼层的所有权证。承租人再次通知出租人,如不能出示出租人对所出租楼层的所有权证,会解除合同,并请求出租人支付120万元的违约金。出租人以正在办理所出租楼层的所有权移转手续为由,拒绝了承租人的请求。10承租人除了支付40万元的租金,出租人以60万元的定金冲抵了部分租金外,一直以出租人严重违约为由拒付其余的租金。11承租人于2003年6月15日不再使用所承租的楼层,声称已经解除了合同。三、请求权基础的思考路径1当事人约定的出租人对于作为租赁物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约定,构成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出租人未能再约定期间内证明租赁物属于自己所有,的确构成违约,应当向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是否导致承租人因此享有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呢?答案是否定的。该项规定的法定解除权,要求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出租人应当证明租赁物归其所有的规定为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未必产生主要债务。租赁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是出租人使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的义务,承租人支付租赁的义务。除非证明成功其合同目的因租赁物所有权不在出租人之手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即适用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否则承租人无权解除租赁合同。3由于出租人对于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不是租赁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该义务与承租人支付租金不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关系,承租人无权拒绝支付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相应的租金。4当然,基于继续性合同可以随时终止的原理,承租人可以主张终止租赁合同,但这实际上是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10条。一、案件材料2009年3月1日,甲在A市购得黄牛20头,欲运至B市贩卖。甲与乙公司订立运输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将牛运至B市。乙指派司机丙驾驶东风牌货车运输这批牛。2009年3月5日,当丙驾驶货车行经C市时,因货车的栏板松动导致一头大黄牛掉下车。丁从此经过,发现了大黄牛,便将该牛牵回家。丁发现大黄牛的脚部摔伤,便请兽医为之医治,支付100元。案例六: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及案例六: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及原物返还请求权原物返还请求权2009年3月6日,丙驾车到达B市将牛交付给甲时,甲发现少了一头牛,于是甲与丙驾车沿路寻找。2009年3月10日,二人得知牛为C市的丁拾得。当甲找到丁索要大黄牛时,丁称已于3月7日将牛卖给了戊,卖得价金3000元。由于该牛市场最高价仅为2500元,且丁为医治牛脚部的损伤已支付100元,故丁仅同意返还2400元给甲。于是,甲找到戊要求返还大黄牛。戊称自己乃是从丁处买来的牛,已支付3000元价款,且自己饲养该牛3天,支付草料费100元,除非甲给自己3100元,否则不能还牛。甲得向何人提出何种请求?二、重要案件事实梳理1.2009年3月1日,甲在A市购得黄牛20头。2.甲与乙公司订立运输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将牛运至B市,乙指派司机丙驾驶货车运输该批牛。3.2009年3月5日,丙驾驶货车经过C市时,一头大黄牛从车上掉下。4.丁发现大黄牛后将该牛牵回家,并为该受伤之牛请兽医医治,支付医药费100元。5.2009年3月7日,丁将大黄牛卖与戊,卖得价金3000元。(该牛的市场最高价为2500元)6.戊饲养该大黄牛三天,支付草料费100元。三、请求权基础的思考路径(一)甲可能可以向乙公司提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1、甲与乙公司之间存在货运合同关系(1)甲与乙公司订立了运输合同。 (2)该货运合同乃是当事人甲、乙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2、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1)司机丙是乙公司的雇员,乙公司指派丙来履行债务,因此丙属于债务履行辅助人。 依据民法理论,债务履行辅助人在债务之履行时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此之故意或过失应作为债务人的故意或过失,由债务人负债务不履行之责任。除非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本案中司机的过失即为乙公司的过失。(2)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3.甲遭受了损失根据合同法113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失包括丢失了一头大黄牛及为寻找大黄牛而支出了费用,如住宿费、餐饮费等。4.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存在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的免责事由。第一部分结论:由于乙公司的过失导致托运人甲的一头黄牛丢失,乙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所以,甲有权针对乙公司行使违约赔偿请求权,包括赔偿大黄牛的损失以及寻找大黄牛支出的费用。(二)甲可能可以向丁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1.甲可能向丁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1)大黄牛的所有权人系甲(2)本案中的大黄牛属于遗失物(3)甲无法向丁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4)依据物权法第107条第2句前段的之规定,甲可以针对丁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丁的行为系无权处分。(5)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部分中期结论第二部分中期结论1 1:甲有权就无法要求丁返还大黄牛的损害针对丁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能超过该大黄牛的市场最高价即2500元。至于甲寻找大黄牛而支出的费用,与丁的无权处分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能请求丁承担赔偿责任。2.甲可能向丁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1)丁构成不当得利丁的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a)丁因给付之外的方式而得利(b)丁获得了不当利益(c)得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丁应当返还交易价值3000元依传统民法理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原则应返还的是不当利益。如原物存在的话,“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如原物不存在的话,则应当替代给付及本于该利益之所得。如果均不能返还,则应当返还价额。适用于本案,定应当返还大黄牛的转手价值3000元。第二部分中期结论第二部分中期结论2 2:甲有权针对丁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即请求丁返还3000元人民币。3、甲可以选择针对丁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权竞合,甲只能择一行使。本案中不存在丁拒绝返还大黄牛的情形,故不适用民通意见第94条第2句的规定,可以选择行使。4、丁无权请求甲支付治疗牛伤的100元依据物权法第112条第3款之规定 ,丁无权处分的行为等同于侵占,故丁无权请求返还医药费100元。第二部分最终结论:甲有权针对丁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即请求丁返还3000元人民币。也有权针对丁行使侵权赔偿请求权,即要求丁赔偿2500元的损失。显然,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于甲更为有利。(三)甲可能可以向戊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1、戊从丁处购买大黄牛的行为不适用动产的善意取得对物权法106条、107条进行体系解释,遗失物不能简单适用106条中的善意取得,大黄牛的所有权人仍为甲。2、甲有权在不支付3000元价金的前提下请求戊返还大黄牛根据物权法107条第2句的规定,戊并非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大黄牛的,故甲请求戊返还大黄牛时无须支付受让人戊所付的3000元价金 3、甲有义务返还戊饲养大黄牛支出的100元戊占有大黄牛系善意占有,故依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戊为饲养大黄牛支出的100元饲料费属于该条规定的必要费用,其有权请求甲返还。4、甲不返还100元则戊有权留置大黄牛依据在于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之规定。第三部分最终结论:甲有权请求丁返还大黄牛,但是应当向丁支付100元,该100元乃是丁饲养大黄牛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甲不支付该费用,丁有权拒绝返还大黄牛。(四)关于甲针对乙、丁、戊的多项请求权之间的关系问题甲乙丁戊违约侵权不当得利原物返还请求权1、甲针对乙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要求乙赔偿丢失一头牛而导致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以及为寻找牛支出的费用,则甲不得针对丁和戊行使请求权。乙、丁、戊在大黄牛的市场价格这一范围内,共同向甲负有债务,因此可以认为他们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所以乙在向甲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在同一范围内取得甲原先享有的针对丁和戊的请求权。2、甲针对丁行使侵权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两者只能择一行使。均可向乙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请求的范围限于甲为找牛而支出的费用。但不得再向戊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107条第2句)3、甲针对戊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得再向丁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有戊依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有权向丁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甲可向乙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范围限于为寻找牛而支出的费用。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