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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1(适用于征收土地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申字(20) 号柳州市区(县)人民法院: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写明决定字号)(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写明决定字号)),责令当事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退出已被征收的土地(或搬出已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交出已被征收的土地)。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及履行决定催告书已分别于20年月日和20年月日送达当事人。现法定期限已满,当事人仍拒不履行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区(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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