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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担保书范本汇总(30篇)责任担保书篇1 为了强化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条款,按照职责分明,责任落实的原则,学校与家长签订本责任担保书。 一、学校方面 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有责任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保障校舍安全、食品安全和用电用水安全,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学校将依法治教,严格按上级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放假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或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二、学生及家长方面 学生应遵守学校制度和纪律,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学生或其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无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家长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请假期间、无故逃课期间所发生的意外伤害等。 6.凡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概由学生家长负责。 三、家校的配合教育工作 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家长加强同学校特别是班主任的联系,希望家长切实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 1.水上安全 (1)我市有水库,各家长要特别注意做好学生溺水伤亡事故的防范工作; (2)教育子女不要私自到河、塘、堰边戏水玩耍,家长严密防范学生在节假日和学生放学离校期间私自下河、塘、堰戏水、游泳而引发的事故。 2.交通安全 (1)不准骑摩托车到学校,特别不允许学生乘坐货运车辆和无牌无照无证及报废车辆; (2)有牌有照的车辆,也应该做到所乘人员不能超过车辆的核载人数,确保学生安全万无一失; (3)注意公路行走安全,不在公路边放打跳、玩耍等; (4)学校原则上12岁以下学生严禁骑自行车上学,但是因学生骑自行车上学、放学出现的安全事故完全由家长负责。 3.集体活动安全:切实加强各种集会和校内外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对各种活动学校都应规定严格报批,并将安全防范工作贯穿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做到安全教育在先,防范措施可靠,并保证层落实,责任到人。 4.食品卫生安全 (1)控制零用钱,教育子女不准到无证无照的餐点就餐及食用有害健康的食品,防止各种流行疾病的传播; (2)不喝生水,不吃未经冲洗或去皮的时令水果,不吃不合格食品及霉变食品,以防止食物中毒; (3)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带瓜子、糖及其它麻辣食品; 5.治安安全 (1)教育子女不进游戏厅,严禁子女到网吧上网,不让孩子参与打麻将等赌博性质的活动; (2)严禁在学校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允许学生带易爆、易燃物品以及锋利的刀具进校门; (3)不与社会上不良青年来往,以防歹人团伙拐骗; (4)严禁学生打架斗殴、做不安全的游戏;严禁学生攀爬学校的体育器械、院墙、大门以及其他教学设施。 6.其他安全 (1)子女不得独自使用有关电器设备,要了解用电常识; (2)家中不得使用液化气烧火,晚上休息后不得在宿舍点蜡烛,要提高防火灾意识; (3)学生请假离校前,需向门卫交由班主任签署的请假条,并在门房的登记本上进行登记方可离校; (4)教育子女不吸烟,不饮酒,做文明学生。 (此责任书一式二份,学校、家长各一份。此责任书至九年级毕业前有效。) 学生(签字): 家长或监护人 (签字): 陈堡中学 班主任 (签字): X年_月_日 责任担保书篇2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院学生的管理,保证学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新的学期学院对全体同学特作如下重申,要求全院学生认真落实责任制,增强安全防范能力。如违反学院以下规定,出现人身事故,责任完全由责任人承担: 1、严禁在寝室、教室私接私用电线、电源、电器, 2、严禁使用电炉、酒精炉; 3、严禁在校外集会、聚餐、酗酒及打仗斗殴; 4、严禁到校外的公共娱乐场所游玩; 5、严禁到私自江边野浴、游泳; 6、严禁与校外不明身份的人员约会交往; 7、严禁到校外从事与学生身份不符的工作; 保证人签署意见: 本人同意学院的以上要求,认真遵守,如若违反以上规定出现事故,事故责任由本人全部承担。 保证人:系班 责任担保书篇3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函 邹城市乾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鉴于 (借款人)与贵单位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 );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贵公司接受申请为其提供借款,为维护贵公司的合法权益。本人愿以个人所有财产及权益,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本人特此声明并承若如下: 一、本人同意对该笔借款合同及今后可能发生的修改、补充条款中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未按借款合同中的承诺按期足额偿还全部债务,导致贵公司损失的,本人保证在收到索款通知后十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贵公司。 二、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家庭(或个人)财产清单所例的全部财产。 2、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的现金、有价证券等方式的收益以及因商标、专利等专有权所取得的许可使用费及转让费等。 3、本人名下的所有存款、房产、汽车、设备、土地使用权、承包承租经营权等财产和权益。 三、本担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所涉及的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破产或变更有关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等)。无论是否征得本人同意或是否事先通知本人,皆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及继续履行。 四、在任何情况下,在贵公司尚未收回全部借款之前,无论本人是否已经部分履行了代偿责任,必须待借款全部收回之后,才可向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五、给予债务人和本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形式借款合同及本保证书项下的权利,不视为对本保证书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本人履行担保函的各项义务。 六、本担保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贵公司将借款全部收回为止。 承诺人(签字): 财产共有人(签字): 年 月 日 责任担保书篇4 本人系_大学_学院_级_学生(学号_身份证号_),经单位邀请,定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前去该单位实习。 为了确保我院学生离校外出实习、应聘、工作期间的安全,严格学院与学生的责任界限,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学生安全事故处理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特向学院作如下安全保证: 一、本人在离校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做任何违纪违法的事。 二、在离校期间,保管好自己的钱、财、物等,并对自己的安全负全部责任。主动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自己的安全,如出意外,一切后果自己承担。 三、以一名合格的大学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作出任何有违院纪院规的言行,在外树立我院的良好形象。 四、经常与学院保持联系,若需要更换实习或工作单位必会及时向原实习或工作单位报告,并告知学院新的实习或告知单位以及联系方式。 五、严格按照学院的时间安排好自己的生产实习的进度,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试验以及撰写工作。 六、本人自愿遵守以上各条保证,如有违反由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学院对此概不负责。 七、本保证书一式两份,学院、学生本人个执一份。 申请人签字:_监护人签字:_ 辅导员签字:_学工负责人:_ 年月日 责任担保书篇5 为了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单位作出如下保证: 一、自觉遵守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采购、经营,不销售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 二、依法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从外地采购动物产品严格执行入库前备案检疫制度,绝不从疫病风险地区采购动物产品。 三、绝不采购、经营含瘦肉精、蛋白精等国家违禁添加物及其它禁用的动物产品;绝不销售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含药残以及病害变质的动物产品。 四、认真落实防检疫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档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积极参与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工作,为共同做好动物产品品质量安全工作做出表率。 责任担保书篇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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