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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1)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监督管理工作。2)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3)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4)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5)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6)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7)其他监督管理工作。(2)受委托的市、县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档案。2)负责考核基地的初审和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3)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4)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延期复核、换证的市、县分级审核。5)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继续教育。6)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信息工作。7)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活动,查处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8)其他监督管理工作。2.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1)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所指定的专人应当从已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取)。(2)与持有效执业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3)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4)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5)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6)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7)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8)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9)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3.特种作业人员应履行的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2)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3)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4)自觉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5)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6)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延期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员本人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市县考核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核相关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1)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延期复核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近3个月内由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4)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和继续教育证明。5)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6)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2)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1)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2)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3)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4)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5)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6)规定的其他情形。(3)市县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对于不符合延期复核申请相关情形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2)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延期复审申请相关情形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县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延期复核相关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4)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相关规定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撤销与注销(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资格证书:1)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手续的。2)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3)持证人员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担刑事责任的。4)规定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2)省建设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资格证书:1)按规定不予延期的。2)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3)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本人提出要求的。5)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其他要求(1)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执业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3)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执业资格证书。(4)各地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信箱,受理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以及延期复核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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