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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人员范围:异地安置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转诊转院人员、其他人员。二、医疗费结算范围: 疆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覆盖异地住院、异地门诊特殊慢性病、异地门诊统筹、异地普通门诊、异地药店购药各项医疗保险业务。跨省异地就医先将住院治疗费用列入直接结算范围。 三、备案登记 1、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与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办理转诊转院备案: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病人,由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并将转诊转院信息录入系统。 取消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的要求,不再选定医疗机构。对于因肿瘤、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已办理过转诊转院备案登记的患者,当年内如需再次转院治疗,转出医疗机构应凭首次开具的转院证明再次办理备案登记,不得要求参保人员回参保地办理。四、医疗费用结算规定 按照“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自治区级清算”的原则统一经办。 1、异地就医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2、异地就医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参保地规定执行。3、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使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及其支付标准,按照就医地规定执行。 4、参保人员出院结算时,应支付按规定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直接结算。 5、异地就医人员的费用结算信息以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完成结算后的最终信息为准。 6、凡是进行异地备案登记的,出院时,医院要完成直接结算,不允许因待遇差等原因在完成直接结算后,再给参保人办理退费。五、办理入院、出院规定: 1、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长期异地生活、工作、学习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后,在住院时,需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登记,并按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的规定缴纳一定额度住院预付金。2、参保人员需转往疆外异地转诊就医的,按参保地规定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由疆内三甲及以上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并确定转诊就医的省份及地区(直辖市、西藏、海南除外)。跨省异地就医期间需再次转诊就医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本人或其亲属应当向原转出机构报备并再次办理转诊。3、异地就医人员办理出院时,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与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工伤、生育费用不在结算范围内),并只支付属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住院预付金可用于冲抵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4、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社会保障卡”或向参保地申请不予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人员,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待医疗过程结束后按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规定申报报销。 对急救、抢救,意外伤害等需要现金垫付,回参保地报销。关于自治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政策知识一、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就诊后,因医疗技术、诊疗设备等原因需要转院的实行逐级转诊制,首诊医院为县二级及及其以下的定点医院之间无需办理转诊手续,县二级定点医院转往州二级及其以上的需办理转认手续,州二级及三级医院转往州域外的,由确定的转诊医院办理外转手续。 二、自治州具备州域外转诊转院资格的有7家(巴州人民医院、第二师库尔勒医院,解放军二七三医院,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职工医院、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师焉耆医院、巴州精神卫生中心)。具备跨省转诊转院的2家,(巴州人民医院、第二师库尔勒医院)三、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在原相应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基础上下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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