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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注销难问题的思考一、基本情况注销登记是企业退出市场和一种法律制度设计,企业长时间没有实际经营,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将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是将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如: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二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即是剥夺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是对其最重的行政处罚。但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仍要通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后,其主体资格才能消亡。二是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将被列入黑名单受到相应的限制。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受到相应的失信惩戒。如: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被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银行征信及招投标等也会受到限制。三是将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四是占用行政资源。企业长时间没有实际经营又不及时办理注销,名存实亡,占用行政资源,加大行政管理成本,影响存活数据统计的真实性。二、存在的问题对于没有发生债权债务或已清偿完结债权债务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并不难。符合简易注销要求的企业1个月内(含法定公告时间20天)即可办结注销登记,符合普通注销要求的企业2个月内(含法定公告时间45天)即可办结注销登记。企业注销难主要表现为企业注销前的债权债务清算难。对于已发生债权债务而又不能及时清算的企业因不具备法定注销条件而导致注销难。一是企业在存续过程中,发生了设定股权出质担保贷款等事项未及时结清,系统设置股权出质的企业共有354户,部分企业已没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因股权出质担保的贷款无力偿还不能办理股权出质注销导致不能办理企业注销。如云阳县祥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云阳县金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分别以股权出质而至今未办理股权出质注销导致企业不能办理注销登记。二是企业注销公示时因有交易往来款项未结清或有诉讼纠纷,债权人提出异议而不能办理注销。三是部分实际未经营企业投资人的法律意识不强,认为企业停止了经营,注不注销都无所谓,未主动及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需要时再申请注销登记才发现,因多个投资人已多年分散,各自在外地无法联系,无法形成注销决议而导致无法办理注销。四是企业申请破产程序较为严格,本已破产的企业不能按破产程序实行破产也导致企业注销难。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大部分停止经营的私营有限公司法人企业因财务制度不健全,债务人申请破产时不能提供有效的财务报告等资料而不能申请破产。而且申请破产注销程序包括“破产申请受理立案审查债权人申报债权登记债权人会议破产和解企业重整破产宣告指定破产清算破产裁定企业注销”。程序较多,时间较长,财务健全、资产清晰且易处置的也要半年以上时间,资产不清晰或资产不易处置的要花更长的时间,而且破产清算也要花一定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企业注销难。三、对策建议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主动依法申请注销的法律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注销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不主动依法注销将承担法律后果和负面影响,增强企业投资人的法治观念,主动清偿债权债务,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退出市场。二是加大清理力度,分类处置。对连续两年以上没有进行工商年报信息公示的企业开展专项清理,对经营有困难暂时处于停歇业状态的企业,积极引导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歇业备案(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给予企业一定时间内恢复营业的缓和期,积极指导、帮扶企业提振信心,尽快恢复营业;对已多年未经营且投资决定不再经营的企业,引导其及时依法清偿债权债务,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为企业办理注注销登记提供更便捷的服务。三是建议探索建立强制注销制度。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吊销营业执照是剥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但其退出市场的主体资格仍不能取消。正常的注销是要依企业的申请方可办理注销登记,但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既不办理歇业备案,又不能主动办理注销的企业,通过调查、相关部门协查,未发生债权债务且是无法联系的企业,建议市级层面进一步改革创新,探索建立强制简易注销登记制度,强制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让企业退出市场,同时对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予以相应信用约束和惩戒,这样也可解决一些企业主动注销难的问题。四是建议进一步优化减化企业破产程序。建议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改革措施,进一步优化简化破产企业进行破产的程序,节约相应时间和费用,让企业通过破产注销更为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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