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3页
第2页 / 共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新形势下网络案件查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近年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创新监管手段,不断推进“互联网+监管”,在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实现综合治理等方面作出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面对网络市场违法行为覆盖面广、隐蔽性强、危害性大、技术性强等特征,传统网络市场监管执法模式、手段有待进一步改进,以适应建立网络市场综合治理体系的需求。一、网络案件查办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网络巡查能力不匹配,网络案件线索发现难通过网络巡查发现网络违法行为线索,是网络案件查办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但市场监管部门网络巡查能力与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履职要求存在不匹配,尤其是案源信息获取渠道和手段相对缺失。绝大部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获取网络案件案源信息的渠道和手段偏于传统,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案件主要来源于“12315”投诉举报平台、职业打假人的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移转以及现场检查等,案源信息获取处于被动获取状态,尚未实现案源信息获取的自动化、主动化。此外,不少网络案件举报线索内容模糊,执法人员无法进一步调查核实;不少消费者维权意识还不够强,发生网络侵权后经常选择沉默,导致网络违法行为线索被人为切断。(二)网络技术能力不匹配,网络案件证据获取难。网络案件查办关键在证据获取,网络案件查办和常规线下案件办理的最突出的区别就是电子数据的取证、固证,传统案件证据获取主要靠人、靠经验,而网络案件证据获取具有较强的技术依赖性,需要使用专门的技术工具对电子证据加以固定。由于大多网络违法案件是行为人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手段实施的远程、非接触性违法行为,因此对网络违法案件的查办主要依赖于对违法行为使用电子证物的提取、勘验检查。电子数据具有高速流转、虚拟性、可修改性、不稳定性等特性,要求执法人员在获取相关案件信息后,必须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一旦错过取证时机,后续的案件查办将会很难再取得突破,或者在证据合法性方面也会受到影响。但目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普遍缺乏网络取证能力,尤其是缺乏专门的技术和人才,面对篡改通信数据包、标签大数据化、恶意程序原代码植入等不对称的技术优势,现有的调查手段和能力已难以应对新形势下的网络技术型案件查办。特别是网络经营主体的经营数据、网页记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视频资料等违法证据均存储在网店后台上,通过电脑或者手机即可进行远程操作,极易被删除、修改、破坏,难以在第一时间提取保存。一旦电子证据未能在第一时间进行取证、固证,极有可能导致电子证据“原件”灭失。(三)网络市场监管执法法律体系不匹配,违法行为准确定性难。一方面,监管法规制度相对滞后。法律的滞后性在网络违法行为的规制过程中体现得尤为突出。网络经济涉及双边乃至多边市场,同时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违法行为及方式更加复杂,与传统经济存在较大差异,准确界定违法行为的难度加大,现有法规制度难以做到完全覆盖或者精确规制,相对滞后的矛盾更加凸显。2018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作出了规定,但目前超级互联网平台往往兼具电商、社交、交易场所、生活服务等多重功能,横跨多个行业领域,电子商务法中关于平台的义务和责任已不能满足监管实践的需要。针对网络经济领域利用数据、技术、算法、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实施违法行为等问题,现有法律法规虽然有原则性规定,但尚需进一步细化完善,以更精准适应平台监管需要。同时,食品安全、质量、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无论是发生在网络市场还是传统市场都适用相同的法律。但由于网络市场上违法后果会被普遍放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就显得偏轻、企业违法成本偏低,法律法规针对性和威慑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违法行为定性存在困难。网络违法行为日益翻新,比如在发展初期,网络虚假广告、网络售假等违法行为较为常见,随着发展,在此基础上翻新出网络传销、炒信、搜索竞价排名、秒杀、好评返利等新行为、新现象,很多是利用团购、秒杀、微博微信营销、网络传销、搜索排名等名义行违法之实,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复杂性越来越突出,给法律定性带来困难。此外,网络违法案件查办中的法条竞合问题较为突出,一个违法行为往往同时涉嫌数个法条,如一般网络案件都会涉嫌虚假宣传、刷单、产品质量等问题,执法人员在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选择上难度较大;涉案金额认定也较为困难,如刷单炒信的非法经营额直接关系是否达到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标准,但对非法经营额如何认定,也是实践中遇到的新难题。二、提升网络案件查办能力的对策建议(一)明确网络案件查办“线上线下一体化”原则。同一类型和领域的案件,既可以发生在线下,也可以发生在线上,比如食品安全、产品质量、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在传统线下市场违法行为中占有相当比例,随着网络市场蓬勃发展,这些违法行为向线上蔓延的势头愈加明显。线上和线下并不是对案件所涉业务类型和领域的划分,而是对案件发生的载体、形态的划分;同一类型领域的线上线下违法案件,在违法要件构成方面基本相同,并无本质区别。基于此,对同一类型领域的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对线下和线上案件负有查办职责。(二)强化网络执法办案技术支撑一是建议加强网络案件查办技术建设。一方面加强平台违法信息监测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建设,实现案源多元化,帮助执法部门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动态,建立风险防控能力。另一方面加强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建设,及时、高效提取电子证据,确保程序合法,证据真实有效,夯实执法基础。二是建议建设在线取证固证系统。以“网络取证+司法鉴定”为思路,完善云计算和云存储等信息基础设施,运用区块链等互联网技术,自动对涉嫌违法的交易页面、文档、音视频等电子数据和取证过程进行长期、安全、可信存储,破解日常监管执法事前存证、事中取证和事后认证难、效率低等问题。(三)提升网络执法办案干部能力一是加强法律和网络知识储备。网络执法办案涉及法律规范众多,工作全程都在和技术打交道,既需要较为全面的法律知识素养,又需要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技术知识,并能够熟悉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出示和认定等各阶段法律程序。建议市局组织法律专家、办案专家,根据近年来全市常见网络案件违法行为制定常见网络案件法律适用指南,减少基层办案时的法律适用疑惑,提升执法效率。二是加强网络执法业务培训。改进网络案件执法培训方式,由原来的全员学习、全员考核转变为网络案件执法人员重点学习,以此强化执法“尖子”;由原来的连续集中学习转变为分时、分重点学习,便于理解、消化和掌握。开设网络执法讲堂,及时分享网络违法行为新形式和案件查办经验。建立网络疑难案件法律适用研讨制度,组织法规部门定期研究疑难网络违法行为的法条竞合及涉案金额认定等问题。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