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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并做好以下工作:一、开工前应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管理体系。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主体工程管理体系统一组织实施;明确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和管理人员,规范水土保持管理;制定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便于及时了解和执行水土保持工作程序和要求。2.落实后续设计。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阶段,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同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单独成册),按规定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后,作为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的依据。场弃土(渣)场、取土(料)场等重要防护对象要开展点对点勘察设计,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应符合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要求。3.履行变更手续。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等文件要求,应当在开工前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4.落实水保监测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可自行或委托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在项目开工前落实水保监测单位并进场,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5.落实水保监理单位。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水土保持监理规范在开工前,委托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的第三方并及时进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提出质量评定意见。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6.缴纳水保补偿费。在项目开工前,依法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二、施工期应做好以下工作7.落实水保措施。制定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计划,将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实施。重点是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表土层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防止产生水土流失;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8.履行变更手续。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要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等文件要求,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9.弃土弃渣要求。综合利用。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区域倾倒;变更管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增加弃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后的弃渣场选址,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的规定,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渣场;禁止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渣场;弃渣场变化涉及安全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跟踪管理。生产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弃土弃渣流向的跟踪管理,并采取措施保证不发生新的危害。10.履行监测责任。依法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要按时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报、监测总结报告,监测成果提出“三色”评价结论。监测季度报告应当并在其官方网站、业主项目部、施工项目部同时公开。施工期每季度第1个月15日前,报送上个季度监测报告;工期3年以上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于每年2月1日前,报送上年度监测报告;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完成后3个月内,报送监测总结报告。省级审批的项目应主送省级水土保持监管部门,同时抄送市级和县级水土保持监管部门;市级审批的项目应主送市级水土保持监管部门,同时抄送县级水土保持监管部门;县级审批的项目应只需报送县级水土保持监管部门。11.履行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有关规定,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进行监理,单独制作、落实并归档保存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等监理资料,落实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三控制”工作。按时向相应水土保持监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水土保持监理月报。三、投产前应做好以下工作12.自主验收。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文件,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否合格的结论。13.验收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应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14.验收报备。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自主验收后3个月内向相应管理权限的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验收、投产使用。15.加强管护。水土保持设施建成后,应当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四、其他16.落实检查意见。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按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按时反馈整改情况。17.录入有关信息。按照江西省水土保持信息系统数据录入管理办法要求,将有关信息录入国家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及时、规范录入项目基本情况、方案、批复等基本信息和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监理、监测、验收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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