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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小区“住改商”扰民问题的对策建议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将居民小区内的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以此作为市场主体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日益普遍。但“住改商”市场主体经营扰民问题也呈上升趋势,亟需引起重视。一、处理“住改商”扰民问题存在的困难一是超范围经营现象难处理。为尽可能减少对其他业主的影响,暂行办法设立了禁止“住改商”的经营类別,不少市场主体为顺利办理执照,核准经营范国为零售业等非禁止的经营类别,而实际经营却包含KTV、餐饮、美容美发等需主管部门审批的限制行业。如办理酒类零售营业执照后在封闭小区内从事酒吧、餐吧服务,办理零售业营业执照后在商住楼从事卡拉OK服务等。二是出具证明过程不严谨纠纷难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住改商”经营场所证明由住宅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出具,无业主委员会的由管理(服务)该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既无业主委员会,也无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由住宅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目前,办理“住改商”的经营场所证明基本由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由于利益驱动、无感同身受等原因,有些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末严格按照要求出具“住改商”场地证明,如末征询其他利害相关业主意见、未公开公示等,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后,一旦与业主产生纠纷,登记机关面临处理难题。三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后续处理难度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商事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除提交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外,还应签署住改商登记承诺书,书面承诺经营过程中不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如有违反,须30天内无条件迁出,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八条未明确规定30天内不迁出该如何处理。登记机关只能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如有利害关系人对住宅作为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有异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登记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依法处理。对于绝大多数业主来说,向法院起诉,时间人工等维权成本过高,从而将矛头直指相关职能部门,认为其不作为乱作为。二、处理“住改商”扰民问题的建议一是加强法律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枚法、暂行办法的宣传。通过定期召开社区会议业主大会及在小区、居委会宣传栏中对“住改商的具体内容、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进行宣传解读,使居民充分了解施行“住改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性,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应大力扶持经营者办理“住改商”登记。定期召开“住改商”商户会议,规范经营行为,使其明白经营过程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起诉法院时会依法取缔其经营行为,投入的装修、改造等费用就付之东流,倒逼其合法经营、合规经营,不影响其他业主。二是加强信用约束。对于经营过程中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商事主体,且30天内不迁出,情节严重的,记人企业、个人的信用档案,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相关信息子以公示,增加违法经营成本,营造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氛围。三是完善政策法规。建议完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减少改革期问的“阵痛”。办理“住改商”登记时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如明确需本栋三分之二业主签字同意或在木栋显眼处公示7个工作日等规定。完善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若商事主休不履行承诺,拒不搬离的,由相关行政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等),使其搬离或依法办理变更登记,降低业主维权成本、保护业主的合法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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