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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01020304目录页基础知识安全隐患安全保障安全检查01基础知识基础知识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充电模式非车载充电机定义固定安装在地面,将电网交流电能转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非车载充电机充电机的基本构成包括: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A整流斩波控制单元(充电模块)B采集交互终端C计量模块D非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机一体式充电机01非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机分体式充电机02非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机充电弓03一体式充电机60kW120kW150kW180kW主要用于纯电动出租车充电主要用于大巴大功率充电纯电动出租车和大巴充电主要用于大巴大功率充电交流充电桩定义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设备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充电桩的基本构成包括:A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B控制单元C采集交互终端D计量模块交流充电桩壁挂式013.3kW和7kW优点:节约空间、成本较低缺点:功率较小交流充电桩立柜式027kW、40kW、80kW优点:放置稳定、保护线缆缺点:占用空间大、成本较高交流充电桩车挡式033.3kW和7kW优点:节约空间、成本较低、保护线缆缺点:功率较小充电连接方式连接方式AcaseAconnection将电动汽车和交流电网连接时,使用和电动汽车永久连接在一起的充电电缆和供电插头。充电连接方式连接方式BcaseBconnection将电动汽车和交流电网连接时,使用带有车辆插头和供电插头的独立的活动电缆。充电连接方式连接方式CcaseCconnection将电动汽车和交流电网连接时,使用了和供电设备永久连接在一起的充电电缆和电动汽车车辆插头。充电连接方式模式1充电系统使用标准的插座和插头,能量传输过程中应采用单相交流供电,且不允许超过8A和250V。在公共场所不应使用该充电模式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其他场所不宜使用该充电模式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充电站类型集中式大巴充电站集中式乘用车充电站充电站类型分散式露天充电站分散式建筑内充电站充电站构成供配电设备充电设备监控设备充电设施标准依据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层级状态一、基础类标准1GB/T 31525-2015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准GB已发布2GB/T 29317-2012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在修订3NB/T 33028-2018电动汽车充放电设施术语NB已发布二、充电系统与设备标准1GB/T 18487.1-2015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已发布2GB/T 1848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2部分: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GB已发布3GB/T18487.3-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充电机(站)GB在修订4NB/T 33001-2018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已发布5NB/T 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在修订6GB/T 29316-2012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拟修订三、充电设施检定规程及标准1JJG1148-2018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规程JJG已发布2JJG1149-2018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定规程JJG已发布3GB/T 29318-2012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在修订4GB/T28569-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在修订充电设施标准依据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层级状态四、充电接口标准1GB/T 20234.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已发布2GB/T 20234.2-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已发布3GB/T 20234.3-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已发布4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已发布五、充电设施检测标准1NB/T33008.1-201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NB在修订2NB/T33008.2-201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2部分:交流充电桩NB在修订3GB/T34657.1-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1部分:供电设备GB已发布4GB/T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GB已发布5GB/T 34658-2017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GB已发布02安全隐患安全隐患安全隐患触电危险起火危险充电状态待机状态车辆起火桩体起火触电危险接地不良绝缘壳破损线路裸露封堵不严触电危险安全门故障枪头无电子锁枪头绝缘异常充电桩无泄放回路触电危险无漏电保护设备无安全门,充电过程中被外力开启无报警不断电触电危险车辆开关电子锁失效充电枪手握部分和保护地之间电阻过大触电危险带电插拔使接触器烧坏,导致断电后接触器未能正常弹开触电危险设备内部有明显灼烧封堵不严触电危险封堵不严高压警示牌丢失触电危险线缆破损擅自接线取电触电危险单车道旁建设充电桩外部接地损坏触电危险充电位置为低洼地充电位积水风险汇总风险汇总起火危险输出功率超限无异常电池电压检测功能无BMS故障报文处理功能冲击电流过大输出过流枪头破损线缆与功率不匹配无故障处理机制起火危险无消防设施排线凌乱管线使用非阻燃材料空消防箱起火危险无铭牌提示起火危险起火危险枪头内部烧毁接触器L2,L3烧毁失效起火危险枪头绝缘帽脱落充电完成后端子温度过高起火危险视频监控无法全覆盖生锈严重起火危险消防器材破损检查记录缺失起火危险当电动汽车BMS失效时,充电设施没有启到过充保护功能,电动汽车由于出现过充,电池热失控。(左上为五洲龙A10,左下为比亚迪唐,右为荣威550)风险汇总风险汇总03安全保障安全保障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设计选址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监督检查保障和处置设计选址设计选址选址原则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互联互通的原则,努力构建满足需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设计要求GB 50966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T 29781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NB/T 33022电动汽车充电站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设计选址设计选址集中式充电设施DB44/T 1770电动汽车充电桩选址一般要求分散式充电设施SZDB 29.2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自用充电设施选址要求与分散式充电设施一致。设计选址其他要求在办公场所、住宅小区、商场、写字楼等地下停车库应建设慢速充电设备,单机(桩)功率不高于7kW(含7kW)。无法设置独立防火单元的地下停车库不应建设任何类型充电设施。应选择地下停车库首层建设,不应在地下停车库负二层(含)以下建设充电设施。加油(气)站等周边存在易燃易爆等潜在风险的地点不宜建设充电设施。充电设施不宜建设在修车库内。市政道路内建设充电设施应考虑环境友好,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以及确保车辆及行人的安全。建设施工施工要求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应当符合现行行业标准NB/T 33009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 33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 3300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的相关要求。建设施工质量保证A使用的充电设备应满足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并获得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性检测报告。B充电设施建设用线缆、盘柜、配电箱等供配电相关设备应具备国家强制产品3C认证。C建设施工过程现场需有工程监理对在建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做好施工记录。D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据充电设施建设相关标准进行自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竣工标准。竣工验收验收要求充电设施验收工作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NB/T 3300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的进行,确保充电设施设计建设满足第二章、第三章的要求。充电设施电气安全、计量系统、防雷安全、消防配置、监控系统等指标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竣工验收参考标准GB/T 18487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GB/T 20234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 3465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GB/T 34658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NB/T3300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JJG1148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规程JJG1149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定规程运营管理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上岗自查要求日常巡查要求运营管理要求安全评估要求应急处置措施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管安全监管监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市住房建设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市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肩负起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准入安全监管责任市公安消防、住房建设、市场和质量监管、供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消防、防雷、计量、供电的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监管安全监管安全监管责任制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住房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督促充电设施权属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监控平台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与企业级监控平台实现信息对接。实现充电设施动态运行状态监控、充电设施异常报警信息记录与跟踪、充电设施档案信息库建立、充电设施运行风险评估分析、充电设施风险预警预案、充电设施安全运行情况通报等。监督检查安全监管监督检查组织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各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监督检查分工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市住房建设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市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肩负起监督相应的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安全监管监督检查依据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导则,为督促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须对运营企业及设施管理开展自查、互查和第三方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时间安排各安全主管部门应每季度组织开展对管理范围内的充电设施进行检查,每三年完成整个管理范围内全部充电设施的摸底检查检查。市发展改革部门不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全市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保障和处置问题处置机制依据安全检查结果,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会同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责令关闭等处置措施。保障和处置公众举报机制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投诉电话“12350”、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市安全监管部门举报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安全事故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保障和处置警示约谈机制对未能正确履行充电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约见谈话,认真分析充电设施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责任落实。保障和处置会商联络机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成立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专项工作小组,建立工作会商和日常联络机制,共同推动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和处置问题处置机制(一)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出现下列情况的: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导则(试行),充电设施例行检查中其风险等级评估为黄色风险或橙色风险的;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自身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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