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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烟花爆竹的管理制度烟花爆竹的管理制度1按照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号公告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哈尔滨市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区域如下:一、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市区四环路围合区域(含四环路)、松浦镇四环外区域、利民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沿线区域(新发镇、新农镇、太平镇);(二)平房区:全区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三)呼兰区:东至铁路沿线,西至呼兰河,北至殡仪馆(不含殡仪馆)和原野高速进出口路,南至兰河新城前沿河带状公园以内区域;(四)阿城区:北起延川大街与哈吉大街交汇处,向西至哈吉大街与平岭路交汇处,沿平岭路向南至民合大街,沿民合大街向西至中都大街舍利小学外围(中都大街此路段两侧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范围),中都大街舍利小学外围向东南至青啤大街青岛啤酒哈尔滨有限公司外 围,向南至龙涤小区,沿龙涤小区外围至金龙路(金龙路以西的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范围)。沿金龙路向南至金都大街交汇处,沿金都大街向东至红创广场、红星美凯龙商贸城,沿红创广场外围向南至建材市场外围、农业部种植机械检测中心外围、英联燃气公司外围、七O三地质队家属区外围、满族风情园小区外围至阿城一中外围,沿阿城一中外围向东至剑桥郡小区外围、区第二幼儿园外围。区第二幼儿园外围向东至新体育文化中心区域,沿新体育文化中心北侧的东环大街向东至阿勒楚喀路,沿阿勒楚喀路向北至金都大桥,沿金都大桥向东至哈绥公路与中都大街交汇处,沿中都大街向西北至阿什河交汇处(中都大街此路段北侧企事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范围)。沿阿什河内侧边缘向北至继电器大桥北桥头,沿继电器大桥北桥头以东继电器家属区外围向东至原阿继集团、省水利二处外围,沿省水利二处外围向北至哈红公路,沿哈红公路向西至蜚拉公路交汇处(哈红公路两侧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区域)。沿蜚拉公路向南过继电器大桥至龙丹路(此路段以西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区域),沿龙丹路、东方路、龙马路至污水处理厂外围,沿污水处理厂外围至民合村村部外围(此路段两侧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区域)。民合村外围至延川大街与哈吉大街交汇处的、合围区域;(五)双城区:老城区东、南、西、1评路以内区域;新城区通达路、火磨街、无名胡同、承旭北路、东环北路以内范围。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管理制度2一、存放管理要求1.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场所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和电源,要保持干燥和通风。2.经营场所要设专用货架摆放烟花爆竹产品,不同类别商品,分开放置,垛堆高度应严格控制,防止倾倒坠落。3.保持烟花爆竹货架周边整洁,不堆放杂物,禁止与易燃物品混放。4.经营场所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放置于显眼易取处。二、购销管理要求L烟花爆竹经营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2.检查购买的 烟花爆竹是否配产品合格证书、安全标签以及其他说明书等。3.烟花爆竹购进和销售前,均应检查包装物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漏药现象,不得购买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4.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做好上架登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退回供货商处理。5.销售人员应做好销售登记,每天核对烟花爆竹存量,如发现货品丢失,应及时报销售负责人。三、安全操作要求1.销售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要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2.搬运烟花爆竹产品时,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四、事故处理要求1.发生事故后,要迅速切断电源,立即报警。并开展抢救伤员、疏散人员、灭火等应急措施。2.初期少量火源应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或用湿棉被、湿布等覆盖燃烧区,使其窒息或减少火势。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起火点附近的可燃物和其他物品搬移至安全地带。4.要防止火势向周边蔓延,同时防止火星溅向其他易燃物品。5.注意火灾现场动态,对有可能发生爆炸需要紧急撤退时,应立即停止灭火,疏散所有人员至安全地带。烟花爆竹的管理制度31、烟花爆竹装卸环节危险性大,搬动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安全员现场监督,保管员当场验收。2、进库人员不得穿带钉子的.鞋和硬底鞋,工作中不得使用铁质工具,进库前先行消除静电。3、只许单件搬运,轻搬轻放,不准碰撞、拖拉、磨擦、翻滚和剧烈振动。4、码垛作业要整齐,稳妥、牢固、堆垛离外墙0.35米,堆垛间距0.7米,高度不超过2.5米5、作业人员要严肃认真,小心谨慎,不准嘻笑打闹,精力分散。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依法从严查处。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者不得转证、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的管理制度51、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条件符合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杳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负责人、销售人员积极参加安监部门或所在乡镇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有关知识。自觉接受安监部门及所在乡镇的监督检杳。3、仓库、门市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4、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未贴安监部门防伪标签的烟花爆 竹;烟花爆竹的储量不起过市安监局核定的数量,建立烟花爆竹购销台账。5、销售烟花爆竹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使用方法,不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6、仓库、门市内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张,仓库、拒台内严禁吸烟。7、仓库、门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顶班营业。8、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发生事故,立即进行抢险自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烟花爆竹的管理制度6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制1、经营单位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经营法令、法规和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文明经营的决议。2、关心爱护职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3、制定或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经营措施和计划。4、组织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正确处理安全与经营之间的矛盾问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落实整改。5、制定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预案,熟悉和掌握烟花爆竹的危险特性及发生意外时的急救措施并定期演练。二、采购、销售人员责任制1、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精心 操作,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以及制止他人违章作业。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经营过程中异常情况,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等行为。4、负责向供货方索取许可证件不得从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5、清楚购进、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及数量,严禁采购假、劣质烟花爆竹产品,并建立健全购销台帐。6、不销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7、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I,应向购买者提供所购买产品的危险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8、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卫生,爱护公共设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等。烟花爆竹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依法取得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2、烟花爆竹销售期间,销售点应悬挂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3、烟花爆竹销售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4、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制定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度;5、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防火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烟花爆竹消防安全防火制度1、经营场所内禁止明火,如违章吸烟、生活用火以及外来人员携带火种,一经发现应立即劝阻。2、经营场所显眼处,应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告知,销售人员各负其责,如发现隐患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3、确保经营场所周边安全畅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应及时清理。4、每天彻底检查经营场所有无火种、火 源,以及用电(电源)是否关闭。5、定时对消防器材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摆放过期的消防器材充数,保证消防器材安全有效。6、定时检查经营场所内用电线路,避免因线路老化、摩擦造成漏电、短路引发火灾事故。销售人员严禁在销售点大棚内居住,要实施24小时值守,做到禁烟、禁酒,禁使用热得快、电暖气等电器。7、定时组织销售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适时组织应急疏散演练。烟花爆竹的管理制度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期 谙 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I。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 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清,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 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 发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撤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I。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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