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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贫困学生斐助管理制度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 发 200713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 政2007 74号)以及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内资助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大,受益人数多,学校各系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周密安 排,精心组织,认真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档案,完善校内学生资助公示审查制 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切实保证资助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学校成立池州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和各系负责人组成。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财务处负责资助资金的提取及资助使用、发放情况的财务管理;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系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学生资助评审和配合资助、财务部门做好学生资助经费的发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大学生资助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第三章资助原则第四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资助的原则:(一)扶贫与扶志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二)资助对象向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倾斜;(三)教育、鼓励困难学生自强自立,通过刻苦学习、诚实劳动,解决生活困难。第四章资助对象及条件第五条资助对象是本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 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可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参照学校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第七条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和公益活动;(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消费行为。第五章资助方式和办法第八条校内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困难补助与奖励相结合、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相结合等资助方式。第九条符合申请条件者,学生本人需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各系根据学校困难学生资助计划和班级评议辅导员初审等情况确定本系获资助学生名单,并按要求将资助学生名单在本系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报学生处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在全院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如果没有异议,报领导小组批准。第十条同一学年内,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学校助学金。第十一条绿色通道学校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对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即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资助。第十二条学校助学金学校助学金是国家助学金的补充壬要用于没有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日常生活需要方面的开支,资助这部分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助学金评审每学期进行一次,学校根据各系在校生人数的10%比例进行资助、接受资助学生数生均200元标准下达学校助学金资助总额度,各系根据评议公示结果(原则上按1:2:3确定资助档次)分别给予申请学生学校助学金T 300元、二等200元和三等100元的困难资助。第十三条特殊困难补助对于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能获得国家和学校奖助学金资助且家庭或个人发生临时的意外困难,造成家庭经济收入难以保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学校根据本人申请及相关证明,分别视为特困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给予相应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由学校统筹实行学生临时申请、系集体研究申报、领导小组批准的程序办理。同一学年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只可申请一次特殊困难补助。第十四条学费减免学校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一学年内非学生本人因素未能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未能获得国家奖助学金资助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学费减免由学校统筹,实行学生毕业前申请、系集体研究申报、领导小组批准的程序办理。(七)其他原因不在校学习者;(八)家庭经济情况有明显改善者;(九)学校认为有其他不符合享受资助条件者。第十八条对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学生,一经查实,除全额追缴已享受的资助费用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七章资金来源、提取、使用和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大学生奖助基金,基金来源于包括学费、住宿费、培训费、考试考务费等m 困研学校事业收入。第二十条大学生奖助基金以上年度学校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事业收入数据为基数,按4%足额提 取,用于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助学贷款(含贴息)和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等。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校内奖学金等使用管理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政策制度执行。其它校内资助经费的支出按照学生资助部门经办、财务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学校财务及监察审计部门对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对违背资助政策的人员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系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篇2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0146号 关于在高校招生中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及教育部教财200437号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学生工作部是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杳和监督;(二)对各系上报的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三)建立和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总结和调杳研究;(五)完成上级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第四条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系资助工作小组),组长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系资助工作小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学院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二)对申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向学院报送获资助名单;(三)建立和完善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四)对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五)完成系资助小组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第五条各学生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班资助工作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其他成员包括:班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占班级总人数的10%以上)。班资助工作小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二)对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进行评议和审杳;(三)建立和完善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四)对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提出变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建议;(五)完成上级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第三章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第六条为了科学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教育部、财政 部 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七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如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民主评议和组织评定相结合原则;(四)综合考察原则;(五)依规操作,接受监督原则。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院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系具体落实以及分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十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两档:(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曰社会福利院抚养,虽有少量遗产或亲友资助、抚 养,但生活仍然比较困难者;二、父母双亲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三、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四、父母双亲中有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较低者;五、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者;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者;七、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t匕较困难者。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无遗产,无任何亲友资助或抚养者;1.父母双亲均长期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他亲友资助者;2.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 薄,无其他亲友资助者;3.父母双方下岗且收入低微者;4.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者;5.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政府当年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6.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自行购买高档通讯工具;(二)自行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的电脑(特殊专业需要除外);(三)自行购买高档娱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超出经济许可能力的用品;(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五)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六)本人月平均生活消费在500元以上,等。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家庭经济困难调直。由学生工作部印发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杳表(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直表),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系负责回收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和学生信息录入工作。(二)个人申请。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要求填好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连 同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辅导员。(三)班级评审。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和有关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评议和审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并上报系;(四)系审有与公示。系认定工作组召开会议,对年级上报的名单和档次进行审直,并将名单上报学生工作部;(五)学院认定。学生工作部对各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第四章国家助学贷款第十五条对象和条件(-)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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